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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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1933 公司简称: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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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 公司负责人张轩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明月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伟声
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 2022年度回购股份金额 263,483, 元,视同现金红利;鉴于公司连续两年亏损,
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及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全体
股东的长远利益,2022年度,公司拟不另分配现金股利,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内的
其他形式的分配。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战略发展纲要和经营计划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无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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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4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9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25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41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43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87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91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91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92
备查文件目录
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在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正本
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司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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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一、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永辉、公司、本公司 指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中百集团 指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红旗连锁 指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
《公司章程》 指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永辉超市
公司的外文名称 YONGHUI SUPERSTORES CO., 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YONGHUI SUPERSTORES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张轩松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吴乐峰 黄晓枫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0号
光荣路5号院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0号
光荣路5号院
电话 0591-83962802 0591-83787308
传真 0591-83962802 0591-83787308
电子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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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中路436号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无
公司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0号光荣路5号院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350002
公司网址
电子信箱 @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媒体名称及网址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址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永辉超市 601933 不适用
六、 其他相关资料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境内)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签字会计师姓名 唐蓓瑶、王硕炜
七、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2年 2021年
本期比
上年同
期增减
(%)
2020年
营业收入 90,090,819, 91,061,894, 93,199,107,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
89,873,727, 90,817,093, 92,85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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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2,763,166, -3,943,871, 不适用 1,794,47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2,565,146, -3,833,171, 不适用 580,10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5,864,080, 5,826,920, 6,139,709,
2022年末 2021年末
本期末
比上年
同期末
增减(%
)
2020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
7,465,571, 10,658,798, 19,351,102,
总资产 62,143,216, 71,311,642, 56,157,981,
(二)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22年 2021年
本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2020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不适用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增加个
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增加个
百分点
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 亿元,同比下降 %,主要由于 2022 年受国内外社会
经济环境的变化,居民消费习惯变化以及消费能力受限等方面的影响。同时,公司作为民生企
业,承担了稳岗、稳物价、保销售的社会责任,公司毛利率虽有提升但尚未恢复至正常水平。
2、公司报告期归母净利润 亿元,同比减亏 %,报告期净利润亏损的主要原因如
下:
(1)收入下滑,毛利率偏低使得整体经营尚处于亏损中;
(2)公司报告期末持有的金融资产价值较年初下跌 亿元,报告期内处置金融资产产生的
投资损失 亿元;
(3)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损失 亿元;
(4)对集团长期亏损及准备闭店门店的相关资产提取减值 亿元;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一) 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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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九、 2022 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一季度
(1-3 月份)
第二季度
(4-6 月份)
第三季度
(7-9 月份)
第四季度
(10-12 月份)
营业收入 27,243,284, 21,488,346, 22,175,304, 19,183,88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502,173, -613,946, -774,787, -1,876,60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
627,782, -533,683, -736,533, -1,922,71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2,588,805, 1,722,259, 1,071,890, 481,125,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22年金额
附注
(如
适
用)
2021年金额 2020年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79,006, -39,548, -150,38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
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
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
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211,947, 183,457, 316,486,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
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
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
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
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
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
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621,646, -246,107, 1,176,038,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405, 652, 996,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
外收入和支出
14,114, 11,050, -16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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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的损益项目
42,062, 44,680, 147,440,
减:所得税影响额 21,264, 66,506, 114,489,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2,643, -1,622, -1,571,
合计 -198,019, -110,700, 1,214,368,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
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十一、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当期变动
对当期利润的影响
金额
理财产品 326,204, 477,368, 151,163, 2,421,
权益工具投资 5,334,713, 4,331,458, -1,003,254, -624,067,
合计 5,660,917, 4,808,826, -852,091, -621,646,
十二、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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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各省市门店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新开 Bravo 门店 36 家,关闭 Bravo 业态门店 60 家,新签约门店 10 家。
截至 2022 年底,超市业务已经进入全国 29 个省市,超市业态门店 1033 家。
2022 年,零售环境更为艰难的一年,公司为国内少数仍保持开店势头的零售企业,通过精选
+优选优质门店物业、淘汰关闭部分尾部门店,开启门店迭代时代。
报告期内,通过智能订货、智能排班等工具的推广应用及 YHDOS 系统全面上线,着力提升
坪效、人效、品效,商品保持较高的上新和汰换速度,部分标杆门店人效提升 30%-50%。
2、全渠道战略转型
报告期内,2022 全年线上业务营收 亿元,占比 %,同比增长 %,日均单
量 万单。
“永辉生活”自营到家业务已覆盖 984 家门店,实现销售额 88 亿元,同比增长 24%,日均
单量 万,月平均复购率为 %。第三方平台到家业务已覆盖 958 家门店,实现销售额
亿元,日均单量 万单。
其中,自营平台——“永辉生活”注册会员数达 亿,同比增长 %,线上平均月活
数达 万;线上业务在满足用户消费需求的过程中,根据用户体验的要求弥补不足,不断提
高商品丰富度、提升履约服务质量和优化 APP 购物体验;同时,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结合行业标
杆竞对和市场趋势,主动发现问题、寻找差距,锻炼线上运营能力,从营销驱动的业务增长逐渐
向“强商品”和“强服务体验”方向发展。
3、数字化建设
永辉的第三个十年是科技永辉的十年,是通过数据技术投入,推动组织年轻化,形成新的组
织绩效,从传统的永辉超市转型为互联网科技永辉,重启复合型增长。
1) 构建数字化门店:搭建 YHDOS 系统,全面实现业务上线化、在线化,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已完成所有门店切换,形成全面在线化业务治理数字治理。2023年 3月 31号前,要实现所
有门店的后场卖场到家仓、商品库存、货架堆头、采购订单、员工任务,以及组织绩效,都
纳入 YHDOS的数字化管理。
2) 打造中分类治理驱动的数字供应链:从 21 年 8 月份启动至今,逐步实现商品在线化全生命
周期管理数字治理,提升商品进出效率;下一步将推进供应商数字化,分级策略绩效改进。
2023年 6月 30号前,实现基于门店和用户画像的数字化选品,实现品类规划驱动的商品研
发,打造真正的数字化供应链能力。
3) 增强以生鲜为基础的核心商品竞争力,推进商品产品内容化、内容品牌化、自有品牌化,打
造品牌价值并保持持续性增长。2023年 3月 31号前,实现生鲜营运能力数字化,并且在所
有门店落地。
4) 推动组织、员工年轻化:推动组织年轻化,深度连接公司中后台、省区、门店、小店,激活
组织,让面向用户的组织单元发挥更大作用,为用户创造价值;通过刻意练习,教会员工做
生意的诀窍,激活员工主动性,让员工成为更优秀的自己,激发更高程度的努力,提高效率,
实现利润增长。
5) 推进用户、客户数字化:通过数字化运营,提升用户、客户体验,提高用户满意度,实现收
入增加。
6) 创新业务数字化转型:永辉通过数据技术投入,创新出新的数字化业务“永辉生活到家”业务,
实现线上线下全渠道数字化运营,让用户更满意、创业更容易、本地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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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应链建设
基于长短半径机制优化采购模式,推动标品建设、预制菜项目等保障商品力,推动生意增长。
通过科技工具运用、调优供应链流程与机制、强化生鲜人才梯队建设,持续提升中长期供应链能
力。
报告期内,自有品牌销售额达 亿元,同比增长 %。公司深化供应链源头建设,生
鲜继续巩固“田趣大米”、“永辉农场板栗南瓜”等商品的订单种植,同时加速预制菜趋势、丹
东草莓地标差异化品质商品的开发;食品用品与供应商加强研发,推出馋大狮小青柠、馋大狮芝
士蛋糕、馋大狮酸奶山楂丁、优颂抑菌除螨香氛洗衣凝珠、空气炸锅等深受大众喜爱的品类。
从差异化角度出发,优化供应链;2022 年自有品牌淘汰 54 家供应商,引进更有竞争力和创
新力的供应商;全年聚焦 122 个重点发展商品,销售占比 50%。通过多种渠道推广和营销,吸引
年轻消费群体,渗透 Z 世代消费主力军,通过抖音、小红书、微博等平台推广,曝光总量超 1 亿
+,加速品牌年轻化,扩大消费群体,丰富消费年龄层。
5、 人力与组织发展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制定的战略,持续优化组织结构的设计和调整,调优组织岗位配置,精
简编制配置,降本增效,系统的帮助企业组织目标的实现和达成。全面梳理平台部门职责,梳理
岗位说明书;通过整合提升平台效率,将采购、营运、营销整合进 CMO 体系,形成合力,共同
对经营结果负责,通过科学的流程和健康的机制匹配业务流程效率,打破业务壁垒;通过科技的
赋能,将业务工具进行优化和提升,多部门联动,坚决使用科学的工具;人力资源部组织架构按
三支柱调整搭建,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整、精简和业务的下沉,省区之间的组合和调整,更加有利
于业务的开展。
6、 智慧物流
2022 年全国物流作业总额 亿。物流中心配送范围已覆盖全国 29 个省市,物流总运作
面积 85 万平方,员工总人数 5100 多人,其中自有员工人数约 2521 人;物流中心依据温度带进
行区分,其中常温配送中心 21 个,定温配送中心 11 个(主要:蔬果、冷冻、冷藏、干货等商品),
及产地仓 1 个;服务于门店、到家仓、线上、流通标品加工等;致力于以加工物流、干线物流及
城配物流为一体的建设理念,打造源头直采、工厂直发、定制包装等供应链端到端服务,提升供
应链整体效率,科技赋能,加速建设数字化、自动化物流。
7、 社会责任
1) 食品安全
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通过自建数字化“食安云网”
系统不断迭代全链路食品安全品控管理体系能力,为用户提供安全、健康、高性价比的食品。健
全公司食品安全制度、管理标准,修订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22 项,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岗位职责,组织关键岗位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在线签订《食品安
全责任书》;开设食品安全专业课程,线上学习总量超过 160 万次,线下培训超过 万人次,
增强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飞行检查”多级风险排查机制
并行,全年检查门店 4259 次,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推进“节假日食安专项”、“ 食安
专项”、“夏秋季食安专项”、“即食鲜切果蔬专项”等提升计划,不断更新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高
商品质量与安全。
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品牌,福州、成都、重庆、长沙、西安等地区门店配
合监管部门,积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重庆、陕西、河北等 10 个省、市的 57 家门店通
过“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选;对接监管部门共建追溯平台,食品安全云网同“福建省一品一码追溯
平台”等 12 个政府追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2) 保障供应
2022 年,公司作为国内零售龙头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启动保供稳价预案,为“保供应、稳物
价”贡献力量。
过去 3 年,公司供应链充分发挥长半径+短半径协同采购的优势,保障民生供应;同时,加
强日常消杀工作,确保员工、顾客的安全与健康。2022 年 4 月,公司从全国抽调近千名骨干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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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驰上海,在宝山月浦仓建立保供物资中央工厂,生产套餐并组织车辆配合政府进行民生保供工
作。
8、 云金业务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云金总资产规模为 亿元,注册客户数达 550 万户,营收 亿
元,同比下降 %;净利润达 亿元。基于经济环境影响和长远发展的考虑,公司主动收缩
金融版块规模,保证其稳定有序发展。
二、 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据国家统计局披露,2022 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439,733 亿元,比上年下降 %。其中,
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 393,961 亿元,下降 %。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中的超市、便利店、
专业店、专卖店零售额比上年分别增长 %、%、%、%,百货店下降 %。
2022 年,全国网上零售额 137853 亿元,比上年增长 %。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119,642 亿元,增长 %,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 %;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
吃类、穿类、用类商品分别增长 %、%、%。
三、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
永辉超市是中国企业 500 强之一,是国家级“流通”及“农业产业化”双龙头企业。永辉超市是中
国大陆首批将生鲜农产品引进现代超市的流通企业之一,被国家七部委誉为中国“农改超”推广
的典范,通过农超对接,以生鲜特色经营及物美价廉的商品受到百姓认可,被誉为“民生超市、百
姓永辉”。自创办以来,永辉超市持续高质量发展。目前永辉超市已在全国发展超千家连锁超市,
业务覆盖 29 个省份,585 座城市,经营面积超过 800 万平方米。位居 2021 年中国超市百强第二
位。
四、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主动实行数字化战略转型,坚持打造中分类治理驱动的数字供应链,服务以生鲜为基础
的全链路商品体系,以 YHDOS 智慧中台打造食品供应链平台,秉承“融合共享,成于至善”的理
念,构建服务型民生企业。
五、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亿元,同比减少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合并净利润 亿元。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90,090,819, 91,061,894,
营业成本 72,360,590, 74,027,212,
销售费用 15,849,737, 16,629,508,
管理费用 2,046,416, 2,155,455,
财务费用 1,538,197, 1,551,693,
研发费用 481,898, 42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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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64,080, 5,826,92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7,409, -915,087, 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982,014, -6,855,907, 不适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
的现金下降导致。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 收入和成本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受国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居民消费习惯变化以及消费能力受限等方面的影响,2022 年公司
收入同比下降 %,毛利率较上年增加 %,公司毛利率虽有提升但尚未恢复至正常水平。
(1).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分销售模式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比上年增
减(%)
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减(%)
毛利率比
上年增减
(%)
零售业 8,412, 7,206,
增加
个百分点
服务业 596, 29,
增加
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比上年增
减(%)
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减(%)
毛利率比
上年增减
(%)
生鲜及加
工
3,990, 3,493,
增加
个百分点
食品用品
(含服装)
4,422, 3,713,
增加
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分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比上年增
减(%)
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减(%)
毛利率比
上年增减
(%)
东南地区 1,404, 1,239,
增加
个百分点
华北地区 922, 776,
增加
个百分点
华东地区 1,936, 1,633,
增加
个百分点
华西地区 1,760, 1,521,
减少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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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地区 1,308, 1,110,
增加
个百分点
华南地区 396, 334,
增加
个百分点
华中地区 682, 591,
增加
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销售模式情况
销售模式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比上年增
减(%)
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减(%)
毛利率比
上年增减
(%)
零售 8,412, 7,206,
增加
个百分点
其他 596, 29,
增加
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分销售模式情况的说明
地区分布如下:
东南地区:闽、赣
华北地区:京、津、冀(上半区)、辽、吉、黑、蒙
华东地区:江、浙、沪、徽
华西地区:渝、黔、滇、鄂、湘
西南地区:川、藏、陕、甘、青、宁
华南地区:粤、桂
华中地区:晋、冀(下半区)、鲁、豫
(2). 产销量情况分析表
□适用 √不适用
(3). 重大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成本分析表
单位:万元
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
成本
构成
项目
本期金额
本期占
总成本
比例(%)
上年同期金额
上年同期
占总成本
比例(%)
本期金额较
上年同期变
动比例(%)
情况
说明
零售业 7,206, 7,358, %
服务业 29, 43, %
分产品情况
分产品
成本
构成
项目
本期金额
本期占
总成本
比例(%)
上年同期金额
上年同期
占总成本
比例(%)
本期金额较
上年同期变
动比例(%)
情况
说明
生鲜及
加工
3,493, 3,618, %
2022 年年度报告
14 / 250
食品用
品+服装
3,713, 3,740, %
(5). 报告期主要子公司股权变动导致合并范围变化
□适用 √不适用
(6). 公司报告期内业务、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有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
A.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 63, 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 %;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
售额 20, 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 %。
报告期内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 50%、前 5 名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
数客户的情形
□适用 √不适用
B.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 727, 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 %;其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
联方采购额 313, 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 %。
报告期内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 50%、前 5 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
赖于少数供应商的情形
□适用 √不适用
3. 费用
√适用 □不适用
参见本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4. 研发投入
(1).研发投入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本期费用化研发投入 481,898,
本期资本化研发投入 17,353,
研发投入合计 499,251,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2022 年年度报告
15 / 250
(2).研发人员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研发人员的数量 863
研发人员数量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
研发人员学历结构
学历结构类别 学历结构人数
博士研究生 3
硕士研究生 109
本科 630
专科 114
高中及以下 7
研发人员年龄结构
年龄结构类别 年龄结构人数
30 岁以下(不含 30 岁) 300
30-40 岁(含 30 岁,不含 40 岁) 522
40-50 岁(含 40 岁,不含 50 岁) 40
50-60 岁(含 50 岁,不含 60 岁) 1
60 岁及以上 0
(3).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研发人员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5. 现金流
√适用 □不适用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变动比
率(%)
说明
收到的税费返还 264,494, 不适用
本年收到增值税留抵
退税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
有关的现金
1,386,207, 3,020,586,
该项变动系公司主动
收缩贷款规模所致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1,218,210, 681,186,
本年主要为处置金龙
鱼、中百股权收到的
现金增加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
现金
29,998, 57,672,
本年收到的联营公司
现金股利减少所致
2022 年年度报告
16 / 25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收回的现金净额
9,776, 6,648,
本年处置闲置资产增
加所致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
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
额
221, 不适用
本年处置子公司厦门
云创所致
购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
付的现金
1,203,678, 2,010,217,
本年长期资产支付的
现金减少所致
投资支付的现金 159,799,
上年主要为圆心、昇
兴等投资支出,本年
无对外投资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50,450,
上年主要为收到云创
少数股东投资款,本
年无此事项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
有关的现金
54,280, 39,947,
收到融资租赁租金增
加所致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
金等价物的影响
4,690, -242, 不适用 本年汇率变动所致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非主营业务对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 公司报告期末持有的金融资产价值较年初下跌 亿元,报告期内处置金融资产产生的投
资损失 亿元;
(2)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损失 亿元;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本期期末数
本期
期末
数占
总资
产的
比例
(%)
上期期末数
上期
期末
数占
总资
产的
比例
(%)
本期期
末金额
较上期
期末变
动比例
(%)
情况说明
发放贷款及
垫款(短期)
818,071, 568,806,
本年发放的
短期贷款新
增所致
交易性金融
资产
890,826, 1,560,917,
本年所持有
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公允
价值下降,
以及出售部
分交易性金
融资产所致
2022 年年度报告
17 / 250
应收保理款 639,126, 1,411,455,
本年回收应
收保理款所
致
发放贷款和
垫款
76,991, 245,810,
本年发放的
长期贷款减
少所致
长期应收款 264,650, 73,044,
本年新增融
资租赁应收
款所致
短期借款 6,528,480, 10,947,557,
本年偿还短
期借款所致
应付票据 33,000, 不适用
年初应付票
据到期承兑
所致
其他应付款 1,899,603, 2,761,266,
本年应付设
备工程款及
投资款减少
所致
应付股利 12,000, 不适用
上年期末应
付少数股东
股利,本年
期末无此事
项
长期借款 2,070,085, 1,021,069,
本年公司将
部分短期借
款转换为长
期借款所致
预计负债 7,383, 3,628,
本年未决诉
讼或仲裁产
生的预计负
债增加
库存股 263,483,
本年回购股
份
其他综合收
益
440, 1,494,
本年华通银
行其他综合
收益变动影
响所致
未分配利润 -6,751,820, -3,797,684, 不适用
本年经营亏
损
少数股东权
益
191,328, 418,606,
本年经营亏
损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规模
其中:境外资产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
2022 年年度报告
18 / 250
(2) 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七、83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行业经营性信息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如下
零售行业经营性信息分析
1. 报告期末已开业门店分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地区 经营业态
自有物业门店 租赁物业门店
门店数量
建筑面积
(万平米)
门店数量
建筑面积
(万平米)
安徽 超市 69
北京 超市 47
福建 超市 4 135
甘肃 超市 3
广东 超市 62
广西 超市 8
贵州 超市 41
河北 超市 1 43
河南 超市 46
黑龙江 超市 8
湖北 超市 16
湖南 超市 7
吉林 超市 6
江苏 超市 64
江西 超市 13
辽宁 超市 8
内蒙古 超市 3
2022 年年度报告
19 / 250
宁夏 超市 2
青海 超市 1
山东 超市 4
山西 超市 16
陕西 超市 35
上海 超市 40
四川 超市 1 113
天津 超市 8
西藏 超市 3
云南 超市 5
浙江 超市 72
重庆 超市 4 145
全国店数 10 1,023
报告期新开业门店及储备门店情况表 (面积单位:㎡)
项目 已开业门店小计 本期净增加开业门店 已签约未开业门店
安徽店数 69 0 9
安徽面积 0
北京店数 47 2 3
北京面积
福建店数 139 5 8
福建面积
甘肃店数 3 0 1
甘肃面积 0 8086
广东店数 62 2 2
广东面积
广西店数 8 2 0
广西面积 0
贵州店数 41 1 11
贵州面积
河北店数 44 1 7
河北面积
2022 年年度报告
20 / 250
河南店数 46 4 7
河南面积
黑龙江店数 8 0 0
黑龙江面积 0 0
湖北店数 16 0 5
湖北面积 0
湖南店数 7 0 0
湖南面积 0 0
吉林店数 6 0 0
吉林面积 0 0
江苏店数 64 0 2
江苏面积 0
江西店数 13 1 1
江西面积
辽宁店数 8 2 0
辽宁面积 0
内蒙古店数 3 0 0
内蒙古面积 0 0
宁夏店数 2 0 0
宁夏面积 0 0
青海店数 1 0 0
青海面积 0 0
山东店数 4 1 1
山东面积
山西店数 16 0 3
山西面积 0
陕西店数 35 2 5
陕西面积
上海店数 40 2 1
上海面积
四川店数 114 6 24
四川面积
2022 年年度报告
21 / 250
天津店数 8 0 1
天津面积 0
西藏店数 3 1 0
西藏面积 4281 0
云南店数 5 0 6
云南面积 0
浙江店数 72 0 3
浙江面积 0
重庆店数 149 4 11
重庆面积
全面店数 1033 36 111
全国面积
公司 2022 年第四季度开店情况
2022 年第四季度,公司在全国新开 4 家门店,具体如下:
序号 地区 项目名称 开业时间
租赁期限
(年)
租赁面积
(㎡)
物业地址
1 北京
中海北京瀛
海环宇坊
2022-10-2 15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
兴)瀛海镇瀛旭巷 2 号院 1 号楼-1
层 B124
2 重庆
梁平时代广
场
2022-12-22 20 4310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银桂路 8
号 4 栋-1 层
3 四川
宜宾市临港
新天地
2022-12-22 20 8342
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头
山路 199 号
4 上海
南桥龙湖天
街
2022-12-23 15
上海市闵行区金海公路 3800 号
的龙湖•【奉贤天街】
2022 年公司第四季度新签约 1 家门店,具体如下:
序号 租赁地区
合同签订日
期
预计交付时
间
租赁期限
(年)
租赁面积
(㎡)
物业地址
1 河北 2022-12-1 2023-10-1 15 河北省张家口市
2.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营业收入前十名门店有关信息
序号 门店 面积(㎡)
物业
权属
门店地址 开业时间
1 石景山区鲁谷店 18, 租赁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
2 渝北区双龙店 6, 租赁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 218 号
2022 年年度报告
22 / 250
3
成都市温江光华
大道店
22, 租赁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与永兴
路交汇处
4
通州区通州万达
店
12, 租赁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北苑商务区万达广场
5 大兴区旧宫店 25, 租赁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 39 号
6
福州市奥体中心
广场店
13, 租赁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斗门福州市海峡
奥体中心商业广场
7
朝阳区龙湖长楹
天街店
12, 租赁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管庄路口)万象新
天四区对面
8
贵阳市金源购物
中心店
16, 租赁 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南路 6 号
9
贵州龙里名门时
代广场店
5, 租赁
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正大街与胜利街十字
路口
10 通州区半壁店 11, 租赁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半壁店怡乐南街东段
(五) 投资状况分析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聚焦主业,缩小对外投资规模。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23 / 250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
类别
期初数
本期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
计入权益的累计
公允价值变动
本期计
提的减
值
本期购买金额 本期出售/赎回金额 其他变动 期末数
股票 487,156, -69,593, 218,612, 372,382, -45,179,
其他 5,173,761, -525,086, 136,205, 2,450,000, 1,942,083, -347,764, 4,808,826,
合计 5,660,917, -594,680, 354,818, 2,450,000, 2,314,466, -392,944, 4,808,826,
注:其他变动主要为资产出售时产生的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证
券
品
种
证券代码
证
券
简
称
最初投资成本
资金
来源
期初账面价值
本期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
计入权益的累
计公允价值变
动
本
期
购
买
金
额
本期出售金额 本期投资损益
期
末
账
面
价
值
会计核算
科目
股
票
SZ000999
金
龙
鱼
198,949,
自有
资金
487,156, -69,593, 218,612, 372,382, -45,179,
交易性金
融资产
合
计
/ / 198,949, / 487,156, -69,593, 218,612, 372,382, -45,179, /
2022 年年度报告
24 / 250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整合的具体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六)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出售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35,693,739
股,本次交易减少当年投资收益 2, 万元,累计产生投资损失 亿元。
(七)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简称 行业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福建云通 物流配送业 10, 220, 29, 18, 1,160, 18,
永辉物流 物流配送业 10, 68, 27, 10, 860, 9,
成都商业 物流配送业 13, 138, 27, 6, 767, 6,
闽侯商业 物流配送业 5, 53, 11, 381, -1,
北京商业 物流配送业 11, 83, 15, 131,
(八)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六、公司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一)行业格局和趋势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零售竞争环境仍较为严峻,线上业务稳步增长,线下商超的客流受到一定冲击和影响。
永辉超市作为连锁龙头企业,主动谋求数字化转型,自主研发 YHDOS 系统,并于 2022 年 12 月
全面上线与推广,标志着公司朝组织效率和商品力的提升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二)公司发展战略
√适用 □不适用
2023 年,公司将继续聚焦主业,全力夯实以生鲜为基础,以客户为中心的全渠道数字化零售
平台;提升供应链的数字化与透明化,以技术推动改善门店经营质量,公司全年有望实现扭亏为
盈。
公司努力成为以民生理念、与供应商合作共赢、保障商品质量、提升服务品质、提高组织效
率、打造线上+线下全渠道的六边形战士,不畏艰难,拥抱变化,通过多年沉淀,以与时俱进的
态度与科学严谨的管理方法,全面改善提升经营与服务质量。
2022 年年度报告
25 / 250
(三)经营计划
√适用 □不适用
1、推进商品供应链数字化工作,建设阳光供应链。利用科技与数据赋能,制定品类管理规则,明
确品类发展目标与定位,对品类进行优胜劣汰,不断完善供应链建设。
2、开高质量门店,关闭淘汰尾部门店,开启门店迭代与优化;打造新时代有消费者口碑、市场影
响力的标杆门店。
3、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推动自营平台——永辉生活深度+广度的发展,挖掘潜在客户,加快“永
辉生活”仓端改造,加强数字化商品经营能力建设。
(四)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经济环境、企业采购+人力成本、顾客消费习惯等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坚定地从零售本质出发,着眼于商品质量+服务+效率的零售体系,以数字化系统赋能全渠道
建设。
(五)其他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因不适用准则规定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未按准则披露的情况和原因
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公司治理相关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全年我们共召开股东大会一次、董事会四次、监事会四次、战略发展委员会一次,审
计委员会三次、提名委员会一次、薪酬委员会一次,并发布各类公告八十六份,公司认真执行了
三会的各项决议。
公司治理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有重大
差异,应当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性的具体
措施,以及影响公司独立性而采取的解决方案、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适用 √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情况,以及同业竞争
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已采取的解决措施、解决进展以及后续解决计划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26 / 250
三、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决议刊登的指定
网站的查询索引
决议刊登的披
露日期
会议决议
永辉超市股份有
限公司 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2022 年 5 月
21 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批准报出<永辉超市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决算和 2022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
执行情况及2022年关联交易计划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授信、贷
款使用情况及2022年度申请授信计划
的议案》、《关于继续授权公司购买理
财产品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2 年
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永
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永辉
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
事、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2 年薪酬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购买
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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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一) 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姓名 职务(注) 性别 年龄
任期起始
日期
任期终止
日期
年初持股数 年末持股数
年度内股份增
减变动量
增减
变动
原因
报告期内从公
司获得的税前
报酬总额(万
元)
是否在公
司关联方
获取报酬
张轩松 董事长 男 52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1,061,724,522 881,724,522 -180,000,000
降低
个人
负债
及减
少财
务费
用
班哲明.凯
瑟克
(Benjamin
William
Keswick)
董事 男 50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麦殷(Ian
McLeod)
董事 男 64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张轩宁 董事 男 53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743,811,240 743,811,240 0
徐雷 董事 男 49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李松峰 董事、首 男 46 2021 年 2024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
28 / 250
席执行
官
12 月 20
日
12 月 22
日
孙宝文
独立董
事
男 59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李绪红
独立董
事
女 53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刘琨
独立董
事
男 42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熊厚富
监事会
主席
男 54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朱文隽 监事 男 43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张建珍 监事 女 49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罗金燕 监事 女 40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吴丽杰 监事 男 35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吴光旺 副总裁 男 47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437,160 437,160
罗雯霞 副总裁 女 50
2021 年
12 月 20
2024 年
12 月 22
435,160 435,160
2022 年年度报告
29 / 250
日 日
曾凤荣 副总裁 男 46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437,160 437,160
彭华生 副总裁 男 46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黄明月
财务总
监
女 46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437,160 437,160
吴乐峰
董事会
秘书
男 50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4 年
12 月 22
日
0 68,800 +68,800
对公
司有
信心
严海芸 副总裁 女 50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2年5
月 21 日
合计 / / / / / 1,807,282,402 1,627,351,202 -179,931,200 / 2, /
姓名 主要工作经历
张轩松 全国政协委员,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
班哲明.凯瑟克
(Benjamin
William Kes
wick)
现任永辉超市董事。凯瑟克先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起担任怡和控股有限公司执行主席,并于二零一二年四月至二零二零年六月期间兼任
公司行政总裁。他自一九九八年加入怡和集团担任多个行政职务,包括于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七年期间先后出任怡和太平洋之财务董事
及行政总裁,其后成为怡合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董事总经理,直至二零一二年三月。
凯瑟克先生现为 DFI Retail Group Holdings Limited、置地控股有限公司及文华东方国际有限公司之主席, 他同时亦担任怡合集团之主
席及 Astra 之董事委员。他亦是重庆市市长国际经济顾问团成员。
凯瑟克先生于英国纽卡素大学取得理学士学位,主修农业经济及食品销售,并于二零零二年在 INSEAD 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麦殷(Ian
McLeod)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二零一七年九月获委任为牛奶公司集团(即現時的 DFI 零售集團)行政总裁。在加入集团前两年,他曾
任职美国第五大连锁超市 SoutheasternGrocers 的行政总裁。麦先生拥有逾三十年零售业经验,一九八一年投身业界之初加入 Asda(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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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的 Wal-Mart),先后于英国及德国工作二十年。其后转投 Halfords,于二零零五年出任行政总裁。二零零八年移居澳洲,担任 Coles
常务董事,负责管理旗下二千二百间分店及十万名员工,其间积极提升产品质量、价值与顾客服务,令集团营业额与溢利大幅上升,市
场业绩超越同侪。麦先生一九九九年于哈佛商学院修读高级管理课程,并于二零一零年获出生地苏格兰颁授荣誉博士学位,以表扬其对
商业与零售业的贡献。
张轩宁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现任永辉超市董事。自 2000年创业以来,先后创立永辉生鲜超市、彩食鲜中
央工厂、永辉生活、超级物种等多种零售业态。历任福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监事,执行董事,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徐雷
京东集团 CEO,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雷先生于 2009 年 1 月正式加入京东,历任京东商城市场营销
部负责人、无线业务部负责人、京东集团 CMO、京东零售集团 CEO、京东集团总裁、京东集团 CEO。徐雷先生帮助京东搭建了市场
营销及公关体系、移动端产品研发体系和平台运营体系,推动了京东向移动化的战略转型;主导设计了京东 618;率先将京东的供应链
能力进行对外开放赋能。徐雷先生自加入京东十余年尤其是 2018 年 7 月担任京东零售 CEO 以来,确立了“以信赖为基础、以客户为中
心的价值创造”的京东零售经营理念,连续三年带领零售业务实现高质量增长;自 2021 年 9 月任京东集团总裁以来,对于各业务板块的
日常运营和协同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李松峰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CEO。2011 年—2021 年,历任京东集团高级总监、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CTO。
孙宝文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89 年 1 月至 1997 年 10 月
任中央财经大学讲师,1997 年 11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中央财经大学大学副教授,2003 年 11 月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孙宝文先生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院长,教育部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教育部科学技术
委员会管理学部委员。兼任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绪红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企业管理系系主任、复旦大学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富
布莱特”学者。博士学历。兼任中国社会心理学会理事、上海社会心理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七届委员;中国管理研
究国际学会出版委员会、教育委员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李绪红女士已取得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刘琨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工商管理研究院副院长,获
厦门大学会计学学士、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包括国际财务管理、战略管理会计、预算绩效管理领域,拥有十五年企业财务
管理与投资银行的实务与科研经历,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国际内部审计师、全球特许管理会
计师资格以及证券承销、投资基金、证券分析与期货交易等从业资格。
熊厚富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兼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人。历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前福建永辉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历任
福建省南平工业学校财会教师,华通天香集团股份公司财务经理,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前福建永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朱文隽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担任怡和集团(Jardine Matheson Group)收购兼并与投资中国区总经理,历任怡和集团旗下牛奶有
限公司(TheDairyFarmCompanyGroup,Limited)集团战略投资总监,复星集团(FosunGroup)高级投资总监,美国 ITT 集团企业发
展与投资负责人。先后毕业于美国印地安纳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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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珍
现任永辉超市 HRBP Leader,支持永辉生鲜和自有品牌业务。2002 年 3 月入职永辉超市,历任永辉超市云超第二集群核心合伙人,永
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新业务投资服务集群人力服务团队合伙人队长、合伙人,集团培训中心高级经理,福建大区人力资源部总监、经理,
福州中平店店长、象园店店助等职。
罗金燕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产品运营资深总监。历任富平供应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永辉超市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中心产品部合伙人队长、云商供应链产品合伙人,食品用品事业部全国采购总监助理。
吴丽杰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杨桥店超市部领班、福新店超市部经理、福新店店助、龙岩万达
店店助/店长、奥体中心店店长、福州中区区总、福州鼓楼区区总等职。
吴光旺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工程部及物配部;历任分管大供应链部、工程部及物配部。在 2019
年配合在董事会领导下,协调各板块业务、分管战略投资与并购,2018 年分管永辉云金等。曾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监事、信息总监,福建永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总监、福州五四北店店长、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ERP 项目经理等职。
罗雯霞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重庆大世界购物中心楼层经理、香港智尊商业策划公司部门经理,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前
福建永辉集团有限公司)华西大区拓展部经理、总监及全国项目拓展总监。
曾凤荣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物流业务。历任永辉超市福建象园店信息部负责人,集团信息中心产品经理,物流中心物
流流程管控高级经理,物流中心食品用品物流品类总监,全国物流中心总监,物流平台合伙人队长,云商物流平台负责人,云创平台战
略合伙人、永辉股份有限公司云超平台核心合伙人。
彭华生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历任福建永辉超市门店部门经理、门店店长、区域门店负责人,负责相关门店及区域运营事务;北
京大区总经理,经总部委派带领团队入驻北京拓展京津冀市场,全面负责北京区域门店筹建及门店运营事务;华东大区总经理兼绿标总
经理,全面负责华东区域门店运营及绿标门店运营模式拓展;第二集群总经理,全面负责第二集群门店运营及经营指标;永辉云创联合
创始人,全面负责门店永辉生活门店运营。
黄明月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历任福建潮一经贸有限公司财务部主办会计;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
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财务负责人、财管中心负责人等职。
吴乐峰
现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百集团董事、红旗连锁董事。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铁路支行会计结算员、稽核员、财务部副经理;华夏证券福州营业部电子商务部业务主管、福建经纪管理稽核部稽核
员、业务拓展部副经理;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等职。
严海芸
历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市场与营销业务。历任欧尚集团中国区大卖场纺织品采购经理以及国际部采购总监;乐购
非食品部门采购长、服装部门副总裁;沃尔玛全球电子商务中国区采购、计划及价格部门副总裁,沃尔玛中国山姆会员店市场部及电子
商务部副总裁;1 号店市场部高级副总裁;万宁日用品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CEO 等职。
其它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 5 月 21 日,严海芸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辞去副总裁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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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 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任职人员姓名 股东单位名称
在股东单位担任
的职务
任期起
始日期
任期终止日
期
班哲明.凯瑟克
(Benjamin William
Keswick)
怡和控股有限公司
DFI Retail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文华东方国际有限公司
怡合集团有限公司
. Astra International Tbk
执行主席
主席
主席
主席
主席
董事委员
麦殷(Ian McLeod)
牛奶有限公司
牛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Dairy Farm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GCH Retail (Malaysia) Sdn
Bhd
Cold Storage Singapore
(1983) Pte Ltd
Hayselton Enterprises
Limited
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PT Hero Supermarket TbK
Robinsons Retail Holdings,
Inc.
Retail Technology Asia
Limited
集团行政总裁及
董事
集团行政总裁及
董事
董事(常务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监事会委员
董事
董事
朱文隽
JARDINE MATHESON
(CHINA) LTD.
收购兼并与投资
中国区总经理
徐雷 京东集团 京东集团 CEO
在股东单位任职情
况的说明
无
2. 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任职人员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
的职务
任期起始日期 任期终止日期
孙宝文 中央财经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3 年 11 月
李绪红 复旦大学
管理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企业管
理系系主任、复旦
大学人力资源研
究所所长,“富布
莱特”学者
刘琨 福州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会计系副教授,硕
士生导师,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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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工商管理研
究院副院长
在其他单位任
职情况的说明
无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报酬的决策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报酬确定依据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
任确定薪酬标准;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
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
按季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组成。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报酬的实际支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按规定获得,
详见“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
报酬情况”。
报告期末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获得的报
酬合计
23,647, 元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姓名 担任的职务 变动情形 变动原因
严海芸 副总裁 离任 个人原因
(五) 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六)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五、 报告期内召开的董事会有关情况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会议决议
永辉超市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
2022-04-28
审议通过了《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经营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决算和 2022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于<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永辉超
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授信、贷款使用情况及 2022 年度申请授信计划的议案》、《关于报废处置公司部分固
定资产的议案》、《关于关闭 14 家 Bravo 店及 25 家小店的议案》、《关于继续授权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永辉超市股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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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2 年薪酬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2 年薪酬预案>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
年度履职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社会责任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关于批准
报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永辉超市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
2022-08-08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永辉超市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
2022-08-25
审议通过了《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关
于关闭 10 家 Bravo 店及 2 家小店的议案》、《关于设立漳州永辉数字商业有限公司的
议案》、《关于设立子公司四川辉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信息
披露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
案》、《关于变更山西子公司注册信息及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永
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上半年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永辉超市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
2022-10-27
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报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关闭 19 家 Bravo 店及 5 家小店的议案》、《关于公司补充 2022 年关联交易计
划的议案》、
六、 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一) 董事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董事
姓名
是否
独立
董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
加董事会
次数
亲自
出席
次数
以通讯
方式参
加次数
委托出
席次数
缺席
次数
是否连续两
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
出席股东
大会的次
数
张轩松 否 4 4 0 0 0 否 1
班哲明.凯瑟
克
(Benjamin
William
Keswick)
否 4 4 4 0 0 否 1
麦殷(Ian
McLeod)
否 4 4 4 0 0 否 1
张轩宁 否 4 4 4 0 0 否 1
李松峰 否 4 4 3 0 0 否 1
徐雷 否 4 4 4 0 0 否 1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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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文 是 4 4 4 0 0 否 1
李绪红 是 4 4 3 0 0 否 1
刘琨 是 4 4 0 0 0 否 1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年内召开董事会会议次数 4
其中:现场会议次数 0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2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2
(二) 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七、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
专门委员会类别 成员姓名
审计委员会 刘琨、张轩宁、孙宝文
提名委员会 孙宝文、刘琨、李松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李绪红、李松峰、刘琨
战略委员会 张轩松、班哲明‧凯瑟克(Benjamin William Keswick)、张轩宁、李松峰
(2).报告期内战略委员会召开 1 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2022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如何面对 2022
年的挑战
研究门店质量与组织效率提
升
(3).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 1 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2022 年 4
月 28 日
提名高级管理人员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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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内薪酬委员会召开 1 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2022 年 5
月 28 日
公司全体员工的岗
薪匹配
公平公正与员工归属感
(5).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 3 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2022 年 4
月 21 日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报告沟通会
管理层沟通
2022 年 4
月 28 日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2 年
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 2022 年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4) 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5) 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
(6) 关于报废处置公司部份固定资产的议案
(7) 关于继续授权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9) 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10) 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1) 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年度
履职工作报告》的议案
(12) 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13) 关于批准报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4) 关于批准报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本次会
议议案并同意提
交董事会审议
2022 年
12 月 20
日
(1)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2 年
年报审计工作与审委会第一次沟通会
(2) 审计部工作汇报
沟通交流与听取
汇报
(6).存在异议事项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八、 监事会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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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报告期末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员工情况
(一) 员工情况
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 6,410
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 102,348
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 108,758
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
人数
2,048
专业构成
专业构成类别 专业构成人数
采购人员 1,793
销售人员 102,991
技术人员 854
财务人员 288
行政人员 2,832
合计 108,758
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类别 数量(人)
初中(含)以下 52,774
高中/中专 33,809
大专 16,583
本科 5,387
本科以上 205
合计 108,758
(二) 薪酬政策
√适用 □不适用
1、薪酬设计原则
战略性原则:与公司发展阶段相适应,体现公司的价值导向,支持整体发展战略的实施。
以绩效贡献为导向:薪酬确定综合考虑岗位价值、能力及过往绩效结果,浮动薪酬以绩效贡献确
定。
薪酬竞争力与公司支付能力兼顾为导向:根据市场水平,科学的判断现状水平及薪酬方案策略,
合理控制刚性成本,增加薪酬弹性,促使员工薪酬水平满足市场竞争要求。
兼顾内部公平与差异化:各序列员工基本工资适用相同标准,不同业务类型浮动薪酬差异化设计,
总薪体现差异。
2、薪酬总体结构:由固定薪酬+浮动薪酬+补贴/津贴+长期激励+员工福利构成。
3、薪酬定位:定期进行全国同行业薪酬水平的市调,在国内大中型超市同等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
力,能够吸引、保留和激励不同层级的员工,为公司的高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结合公司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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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战略,对标业界优秀企业,吸引更多科技人才,多序列薪酬相结合,形成差异化薪酬激励体
系。
4、根据组织及个人绩效管理、人才干部盘点评价机制等,定期开展和组织干部复盘工作,制定不
同序列的干部评价方案及激励机制方案,不断优化和提升个人绩效,进而更好的完成组织和公司
绩效。
5、为了有效管理人力成本,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各单位进行人力成本预算,薪酬调整产生的费用原
则上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定期赋能各团队做好人力资源成本管理。
(三) 培训计划
√适用 □不适用
培训原则:
1、建立传承文化、沉淀企业知识经验的培训原则
2、建立以客户为中心,训战结合,推进企业发展与员工成长相结合的培训原则
3、持续关注干部年轻化,建立门店关键岗位梯队人才培养原则
4、建立人才数字化培养原则
5、关注培训成本与效益,确保培训 ROI 最大化原则
培训目的:
1、传承文化,沉淀企业知识经验;
2、基于公司战略及客户需求,规划人才培训体系,打造专业、敏捷的培训队伍;
3、持续关注干部年轻化,分层分级培养匹配公司战略的人才,持续为永辉发展注入人才动力;
4、持续建设员工在线学习平台,线上学知识、线下练实务,通过培训数字化管理高效应对业务变
化;
5、以终为始设计培训产品,评估培训转化,实现成本效益最大化。
培训实施情况和结果:
以顾客满意、员工发展为宗旨,设计以业务能力提升为中心的培训产品。
在人才培养项目上,产品覆盖高、中、基层关键岗位。有大学生人才专项“1933零售精英班”,
有夯实生鲜基础建设的“生鲜卖手创业营”、“生鲜经理训练营”,提升食用竞争力的“食用经理培训
班”、支持到店到家业务发展的“全国电商小店长班”,培养永辉特种兵的“储备店长人才项目”以及
平台侧领导力提升等项目。2022 年,各项目累计开班 17 期,为各级岗位输送人才 971 人;在用
户体验提升上,全新启动“门店用户服务提升”专项班,开班 2 期,覆盖 11 省,培训服务专项人才
58 人,从点到面,从意识到行为逐步提升门店服务水平。
在师资发展上,全面启动永辉讲师授课能力培训与讲师资格认证,项目覆盖各业务线,全年开
展 6 期,243 人取得讲师授课资格证书,这些讲师未来将持续在永辉平台分享优秀知识经验,帮
助更多人成长。
在知云数字化学习平台上,始终围绕内容实用、平台好用及落地有用三方面去建设。在内容方
面有覆盖 92%业务板块的在线知识库,有覆盖门店 100%岗位的任职学习体系,有支持员工差异
化学习的省区专区。在系统方面,结合永辉业务需求,对标行业技术,实现支持在线教、学、考、
评、管全场景学习管理系统;在落地运营上,2022 年,平台在线用户 10+万,上新课程 530 门,
用户月活 万,学习时长 1201 万分钟、考试次数 万次,全面支持培训数字化发展。
(四) 劳务外包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劳务外包的工时总数 10,038,053
劳务外包支付的报酬总额 440,772,
单位:总数:小时; 报酬总额:元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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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9,075,036,9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81,5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实行
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 2022 年度回购股份金额 263,483, 元,视同现金红利;鉴于公司连续两年亏损,
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及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全体
股东的长远利益,2022 年度,公司拟不另分配现金股利,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内的
其他形式的分配。
此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是 □否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是 □否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是 □否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是 □否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是 □否
(三) 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公司应
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适用 √不适用
(四) 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每 10 股送红股数(股)
每 10 股派息数(元)(含税)
每 10 股转增数(股)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的比率(%)
以现金方式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 263,483,
合计分红金额(含税) 263,483,
合计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本年度回购股份金额 263,483, 元,根据上市公司回购规则中规定,回购金额视同现金红利。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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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被授予的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机制,以及激励机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十二、 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明确决策、
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制衡的有效机制。此外,公司
已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满足公司管理需要的各种内控制度,涵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
个环节,包括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
效对公司日常经营或管理活动进行内部控制,保障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
报告期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三、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子公
司规范运作、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等各方面进行指导、管理与监督。在公司治理方面,规范各子
公司的年度预算、业务决策、战略规划等管理制度,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规范重大事项
决策流程。在人员任免方面,公司有权干预各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选用、任免和考核。在业务
流程方面,子公司重大业务决策需经公司管理层批复,以加强对子公司内部管理控制与协同,提
高子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同时,通过 OA 系统、ERP 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子公司经营信息的
收集和管理指导的协同,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对子公司的重要岗位人员、重要业务进行专项监督
审计。
十四、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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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见 2023 年 4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公告。
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十五、 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自查问题整改情况
不适用
十六、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是否建立环境保护相关机制 否
报告期内投入环保资金(单位:万元)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是否采取减碳措施 是
减少排放二氧化碳当量(单位:吨)
减碳措施类型(如使用清洁能源发电、在生产过程
中使用减碳技术、研发生产助于减碳的新产品等)
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社会责任工作情况
(一) 是否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报告
√适用 □不适用
详见《永辉超市 2022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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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责任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是“十四五”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
兴的重要一年。多年来,永辉超市坚持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帮助落后地区自力更生,拓宽一
条具有乡村特色的振兴之路,按照“一村一品”、“一村多品”的原则,在福建、宁夏、甘肃、陕西等
多地持续推动培育和推广有市场、有品牌、有效益的特色产品,帮助宁化薏米、清流豆腐皮、宁
夏硒砂瓜、陕西洛川苹果等一系列优质农产品打开销路走向全国,带动当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
品牌化发展,为推动当地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现代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以水蜜桃为例,2022 年,永辉以全国线下上千家永辉超市门店和线上永辉生活 APP 为流通网
络,依托源头直采直送的特色,在唐山市乐亭县建立了“企业+农户+合作社”的多赢合作模式,年
直采唐山水蜜桃总量达上万吨,带动当地上千家农户增收、上万人次就业,助力加快乡村振兴致
富步伐。
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福定协作”深化发展,2019 年永辉投资 2000 万元在甘肃岷县设立“甘肃
岷县永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中蜂药蜜生产精深加工等项目,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促
进群众增产增收,2022 年该项目在当地收购蜂蜜总量近 70 吨,价值达 650 余万元,带动近 400
户中蜂养殖户增收。
2022 年 10 月,河南平顶山汝州、叶县、郏县等地出现蔬菜滞销问题,给当地农户带来不少
损失,永辉在第一时间与与当地农户取得联系,在了解农户蔬菜滞销情况及运输、销售难等情况
后,及时与菜农对接,不仅依靠物流及供应链优势短时间内加大了对河南蔬菜的采购量,而且依
靠数字化中台,实时根据蔬菜销量情况进行动态采购补货,最大程度帮助当地农户解决蔬菜滞销
难题,数据显示,10 月至 11 月,仅河南汝州一地,帮助解决滞销蔬菜 166 吨。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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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承诺
类型
承诺方
承诺
内容
承诺时间
及期限
是否有履
行期限
是否及时
严格履行
如未能及时履行
应说明未完成履
行的具体原因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下一步计划
与首次公开
发行相关的
承诺
解决同业
竞争
公司股东张
轩松、张轩宁
公司股东张轩松、张轩宁承诺其
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
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同时将不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
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其他企业。如未遵守上述承
诺,张轩松和张轩宁将向公司赔
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长期
否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解决关联
交易
公司股东张
轩松、张轩宁
在公司上市以后,公司股东张轩
松、张轩宁承诺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行使股东和董事权利,履
行股东和董事的义务,在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对张轩松和张轩宁及
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与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
表决的义务。如果张轩松和张轩
宁违反本函所作承诺及保证,将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长期
否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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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
成公司及其其他非关联股东的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决土地
等产权瑕
疵
公司股东张
轩松、张轩宁
公司股东张轩松、张轩宁承诺就
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下同)上市
前承租的房产,如由于出租物业
产权瑕疵问题而导致公司不能按
照相应租赁合同之约定继续租赁
该等房产或导致公司遭受任何处
罚、承担任何赔偿,则张轩松和
张轩宁应共同向公司补偿公司所
实际遭受的相应经济损失。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长期
否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公司股东张
轩松、张轩宁
公司股东张轩松、张轩宁承诺将
促使公司从 2010 年 1 月起全面执
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住
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建
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
金。若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为其员工补缴 2010
年 1 月之前的依法应缴纳的住房
公积金,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被
任何一方追偿该等住房公积金,张
轩松和张轩宁将共同无条件以现
金全额支付该部分需补缴或被追
偿的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长期
否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与再融资相
关的承诺
解决土地
等产权瑕
疵
公司股东张
轩松、张轩宁
公司股东张轩松、张轩宁承诺就
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下同)上市
前承租的房产,如由于出租物业
产权瑕疵问题而导致公司不能按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长期
否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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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应租赁合同之约定继续租赁
该等房产或导致公司遭受任何处
罚、承担任何赔偿,则张轩松和
张轩宁应共同向公司补偿公司所
实际遭受的相应经济损失。
其他
公司股东张
轩松、张轩宁
公司股东张轩松、张轩宁承诺将
促使公司从 2010 年 1 月起全面执
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住
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建
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
金。若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为其员工补缴 2010
年 1 月之前的依法应缴纳的住房
公积金,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被
任何一方追偿该等住房公积金,张
轩松和张轩宁将共同无条件以现
金全额支付该部分需补缴或被追
偿的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长期
否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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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
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已达到 □未达到 √不适用
(三) 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违规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一)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六、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现聘任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 630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 3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 唐蓓瑶、王硕炜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连续
年限
唐蓓瑶(2年)、王硕炜(2 年)
名称 报酬
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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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2022 年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 630 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 100 万元)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七、面临退市风险的情况
(一)导致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适用 √不适用
(三)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八、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年度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 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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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
起诉(申
请)方
应诉(被
申请)方
承担
连带
责任
方
诉讼
仲裁
类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涉
及金额
诉讼
(仲
裁)是
否形
成预
计负
债及
金额
诉讼(仲裁)
进展情况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
影响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情
况
四川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原
告”或
“四川永
辉公
司”)
被告一:
宜宾市
银龙房
地产开
发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被告
一”或
“银龙房
地产公
司”);
被告二:
宜宾玉
龙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司(以下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2 年 9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
《租赁合同》,后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
告承租位于宜宾银龙广场部分物业用于超市经
营。2015 年 10 月起,二被告的债权人多次采取
放哀乐、封堵门口等恶劣方式阻碍原告正常经营。
2016 年 7 月 1 日,原告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
的通知》,正式提出解除合同。并于 2016 年 11
月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确认原
告与二被告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签订的《租赁合
同》于 2016 年 7 月 6 日解除;2、二被告退还原
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00 万元人民币、预付的租
赁费用 500 万元人民币、预缴尚未用完的电费
元,三项合计 元;3、二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元;4、二被告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元;5、本案诉讼
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5970300 元 否
本案处于执
行程序中。
法院拍卖查
封的坐落于
宜宾市翠屏
区沿江路与
滨江路交汇
处的银龙广
场商场地面
1-6楼房产,
但一、二轮
均已流拍,
2020 年 6
月 26 日,已
申请办理以
物抵债登
记。
2018 年 3 月 12 日,翠
屏区法院向原被告双
方送达(2016)川 1502
民初 5923 号判决书,
判令:1、原被告双方
签订的《租赁合同》于
2016 年 7 月 6 日起解
除。2、二被告于判决
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
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100 万元以及、租赁费
元。3 二被
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原告电费
元。4、二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
日起 15 日内赔偿原告
违约金 20 万元。5、驳
2021 年 1
月 18 日,
宜宾市翠屏
区人民法院
出具
(2015)翠
屏执字第
2608 号等
1542 案《执
行裁定书》,
裁定将被执
行人所有的
位于宜宾市
翠屏区沿江
路与滨江路
交汇处(天
柏组团
A2-1-08 地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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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被
告二”或
“玉龙房
地产公
司”)
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求。以上各款项共计
万元。该一审
判决已为生效判决。
块)宜宾银
龙广场商场
一至六层在
建商业用房
平方米作价
325620848
.67 元,交
付申请执行
人共有以抵
偿债务。四
川永辉超市
本次抵偿金
额为
元,资产占
比
97%。
永辉超
市河南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申
请人”或
“河南永
辉””)
河南京
安商务
发展股
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被申请
人”或
“京安公
司”)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5 年 5 月 28 日,就租赁位于河南省林州市永
安街与政东路交叉口的人民广场项目部分物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
定,被申请人应于项目接场及开业时各向申请人
支付装修补贴 500 万元,合计 1000 万元。2015
年 11 月 7 日,双方完成场地交付手续并开始装修
施工,2016 年 1 月 22 日,门店正式开业。遗憾
的是,虽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未能依约付
款。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依合同条款向重庆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立
即向申请人支付装修补贴款 1000 万元及支付逾
期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前述款项
10000000 元 否
2018 年 2 月 26 日,重
庆仲裁委仲裁裁决:1、
京安公司支付河南永
辉装修补贴 1000 万,
2、按日万分之五的标
准计算违约金,其中
500 万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起算,另 500
万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算,直至清偿时
止,3、仲裁费用、律
师费等共计 万
本案处于执
行程序中,
暂无进展。
2022 年年度报告
50 / 250
付清时止;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由京安公司承担。
永辉超
市股份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原
告”或
“永辉股
份公
司”)
邱德香
(以下
简称“被
告一”;
福建世
纪金福
投资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被
告二”,
或“世纪
金福公
司”)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09 年 4 月 18 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租赁
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二承诺其拥有租赁
权、被告一承诺其拥有转租权的位于福州市仓山
区金祥路 530 号世纪金福广场的一层部分及二层
商场,租赁场所面积为 10925 平方米,租赁期限
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
合同生效后,原告始终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按时
向被告一支付租金。但两被告未妥善处理案涉租
赁场所的产权纠纷,拖欠案涉场地产权人租金,
同时因产权人执行中央军委关于暂停部队军产有
偿使用通知等原因,地产产权人中国人民解放军
73630 部队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嗣后,
仓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8年 5月 22日作出(2018)
闽 0104 民初 143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于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搬离案涉租赁场所,将
场地及房产移交归还给中国人民解放军 73630 部
队。原告被迫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关门停业。被
告一违反合同约定,无法继续提供案涉租赁场所
供原告经营使用,订立《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
已明显无法实现,故原告向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2、判令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475000 元、预
缴但尚未抵扣的租金人民币 1368532 元、经济损
失人民币 元、违约金人民币 200 万
元及利息等,上述款项共暂计人民币
元。
7 元
否
一审法院开
庭后认为,
就本案诉请
的装修等损
失,需由第
三方鉴定,
目前本案处
于损失鉴定
程序中。
2020 年 9 月 18 日,仓
山区法院一审判令:1、
确认租赁合同及补充
协议于 2019 年 2 月 4
日解除;2、邱德香向
永辉股份公司返还履
约保证金1475000元;
向永辉股份公司返还
预付租金2484030元;
向永辉股份公司支付
违约金 2000000 元,
共计 5959030 元,由
世纪金福公司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3、世纪
金福公司返还永辉股
份公司租金 49500 元。
2020 年 11
月 22 日,
人民法院公
告网已向二
被告公告送
达一审判决
书。
北京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北京嘉
泰风尚
投资有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1年12月31日,永辉公司和嘉泰公司达成《租
赁合同》,后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嘉泰
公司将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 F01 商业项目
22,362,696.
97 元
否
1、一审由北
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
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
告应双倍返还原告保
证金共计 360 万元;被
2022 年双
方达成执行
和解,已撤
2022 年年度报告
51 / 250
司(以下
简称“原
告”或
“北京永
辉公
司”)
限责任
公司(以
下简称
“被告”
或“嘉泰
风尚投
资公
司”)
地上一至三层 16300 平方米房屋租赁给永辉公
司。但嘉泰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交付房屋,
2015 年 12 月 8 日嘉泰公司发出《关于合同终止
的说明函》,正式提出解除合同。永辉公司遂于
2015年12月2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诉请:1、解除永辉超市与嘉泰风尚公司
签订的《租赁合同》;2、嘉泰风尚公司给付永辉
超市 3 个月租金标准的惩罚性违约金 3080700
元,嘉泰风尚公司双倍返还永辉超市履约保证金
360 万元及利息损失 元,嘉泰风尚公
司赔偿永辉超市预期利益损失 元;
3、嘉泰风尚公司就其单方强制解除合同的行为给
付永辉超市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12493950 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受理。2、一
审判决内
容:解除双
方租赁合
同;被告应
双倍返还原
告保证金共
计 360 万
元;被告赔
偿原告经济
损失 320
万;驳回原
告其他诉讼
请求。2、一
审判决后,
被告上诉,
二审由北京
市高级人民
法院受理,
二审维持原
判。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20 万。
回执行申请
永辉超
市股份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原
告”或
“永辉股
份公
司”)
西安中
登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被
告”或
“中登房
地产公
司”)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2 年 03 月 09 日,就租赁位于西安凤城四路的
“中登城市花园”房屋,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期 20 年,被告应于 2012 年 12 月 01
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租赁场地交付给原告;2012
年 03 月 20 日,原告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600 万元。2013 年 08 月 20 日,经被告同意,原
告进入租赁场地开始基础装修。2013 年 09 月 26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为配合被告物业整体
运营,原告同意提前进入被告未达交付标准的场
元
否
2019 年 12
月 1 日,一
审法院判
令:1、合同
解除;2、被
告西安中登
公司向原告
返还履约保
证金 600
万、支付利
2020 年 6
月 18 日,
一审法院出
具(2020)
陕 0112 执
2917 号执
行裁定书。
裁定冻结中
登公司持有
的中美房地
2022 年年度报告
52 / 250
地进行装修等工作。2.负一楼 1056 平方米面积,
由于被告报建为设备用房,不能满足原告使用需
求,故此区域退还被告,租赁面积调整为 12535
平方米。原告进场装修后,虽经原告多次交涉、
催告,被告未能使房屋达到交付条件,迫使原告
中止装修,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2019 年初,被
告突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场地交付给第
三方占有和使用。嗣后,虽经原告多次沟通,被
告拒不清退第三人,被告未向原告按期交付合格
房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擅自将租赁房屋
交付给第三方占有使用的行为表明被告已用实际
行动表明不履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
下主要债务,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原告遂向未央
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
被告于 2012 年 03 月 09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及 2013 年 09 月 26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2,000, 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
款项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
损失,该损失以 12,000, 元为基数、以
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3.请求判令
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损失费人民币 2,593,
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款项自本案
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
失以 2,593, 元为基数、以商业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240, 元,并判令被
告向原告支付该款项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
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 1,240,
元为基数、以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
息等损失
600 万;3、
被告西安中
登公司赔偿
原告装修损
失 1778014
元;4、被告
西安中登公
司向原告支
付违约金
413655 元。
产股份有限
公司
%的
股权;冻结
中登公司持
有的陕西中
登旅游开发
有限公司
60%的股
权。2020
年 9 月 23
日,西安市
未央区人民
法院出具
(2020)陕
0112 执
2917-1 号
执行裁定书
裁定终结本
次执行程
序,如申请
执行人发现
被执行人有
可供执行的
财产,可申
请恢复执
行。发现被
执行人部分
财产线索,
2021 年 11
月 8 日,未
2022 年年度报告
53 / 250
央区法院出
具(2021)
陕 0112 执
2917-2 号
执行通知
书,案件恢
复执行;现
已执行回款
183 万元。
北京鸿
业博兴
商贸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原
告“或
“鸿业博
兴公
司”)
北京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被
告“或
“北京永
辉公
司”)
/
买卖
合同
纠纷
2019年 9月 3日,北京石景山人民法院作出 2018
年京 0107 初 17378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无法查
清送货货款总额,待事实具备条件时由鸿业博兴
另诉;鸿业博兴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一中院在审理该上诉案过程中,组
织双方对账,通过对账,双方确认:送货额
元,回款总额为 元,
尚欠货款 元;现一审判决要求的条
件已成就,撤回上诉另行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
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 元
否
1、一审由北
京市石景山
区人民法院
审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签收一审
判决书,驳
回原告全部
诉请。现一
审原告上
诉,二审由
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裁
定撤销原
判,发回重
审。2、重审
一审由北京
石景山区人
民法院审
理,2021 年
8月25日法
1、二审裁定结果:撤
销原一审判决,发回石
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2、重审一审判决结果
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
签收,判决永辉支付货
款 元及利
息;3、二审于 2022
年11月3日送达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被执行
2022 年年度报告
54 / 250
院组织谈
话,同时追
加青禾保理
公司为第三
人参加诉
讼,法院指
定了举证期
限,北京永
辉已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
提交了证
据。2021 年
10 月 09 日
安排第二次
谈话。2021
年 11 月 16
日针对永辉
申请对系统
数据进行公
证进行谈
话。2022 年
1月13日开
庭。3、2022
年 6 月 28
日一审判
决,双方均
上诉至北京
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
二审于
2022 年 9
2022 年年度报告
55 / 250
月 9 日、10
月 11 日线
上谈话。
2022 年 11
月 3 日二审
判决。
北京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原告”
或“永辉
超市”)
嘉视动
感传媒
科技(北
京)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原告”
或“嘉视
动感公
司”)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0 年 1 月 13 日,嘉视动感公司与永辉超市签
订《租赁合同》,永辉超市与嘉视动感公司之间
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2019)京 02 民终 14464 号
判决书确认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解除,嘉视动
感公司应向永辉超市退还押金及剩余预付租金。
根据另案判决,永辉超市需向嘉视动感公司支付
自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
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的滞纳金以及违约金
3000000 元,嘉视动感公司应就该等费用向永辉
超市交付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嘉视动感
公司应赔偿永辉超市由于无法取得相应发票受到
的损失。此外,嘉视动感公司应就永辉超市支付
的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期间
的租金 1485915 元向永辉超市交付增值税发票,
但嘉视动感公司至今未交付相应发票。故,永辉
超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请:1.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租金及押金共计
2931120 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就原告支付的
2016 年第二季度租金 1485915 元以及原告依据
(2021)京 02 民终 5304 号民事判决书向被告支付
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滞纳金及
违约金向原告交付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被
告无法向原告交付相应发票的,请求法院依法判
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未收到相应发票受到的损失共
计【12,958,】元(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0
4 元
否
本案由北京
市丰台区人
民法院右安
门法庭审
理,已于
2021 年 9
月完成立
案,同时申
请财产保
全,法院作
出(2021)
京 0106 财
保 808 号
《民事裁定
书》,冻结
嘉视公司在
(2021)京
0106 执
10796 号案
件中的案款
12958557.
84 元。本案
已 2022 年
1 月 23 日、
12 月进行
一审判决结果:1、嘉
视动感公司返还预付
租金 2442600 元;2、
嘉视动感返还押金
488520 元;3、嘉视动
感开具占用费
元、违约
金 300 万、保全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
231215 元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2022 年年度报告
56 / 250
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多次谈话,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一
审判决。未
支持滞纳
金,原告已
决定就滞纳
金部分上
诉。
北京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原
告“或
“北京永
辉公
司”)
北京婚
博鑫久
缘商场
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
简称”被
告“或
“婚博鑫
久缘公
司”)
/
租赁
合同
纠纷
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北京恒基 B2 层部分场地用于经营,2019 年 4
月 12 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
京 0101 民初 122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租
赁合同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解除等。永辉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该案审理过程中,永辉
公司因门店经营体量大,审计素材多导致审计评
估耗时久为由,撤回对合同解除造成损失的审计
评估,并保留对相关损失另案起诉的权利。现原
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固定资产设备及装修残值
损失,及经营受限期间的损失及逾期可得利益损
失。永辉于 2020 年 5 月诉至法院。
3 元
否
1、一审由北
京市东城区
人民法院审
理;2、本案
已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第一次开
庭。永辉提
出审计申
请。3、2020
年 10 月 13
日开庭,本
案正在装修
固资造价鉴
定及利润审
计中。4、本
案已完成装
修固资造价
鉴定及利润
审计的工
作,并于
2021 年 9
判决如下:1、被告于
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赔
偿原告2017年3月2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期间(经营受限间)
的净利润损失
元;2、被
告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赔偿原告 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1 月 9 月的可得利益
损失 1200 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
担 51272 元,鉴定费
26 万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已支付
案件受理费
51272 元,
鉴定费 26
万元。已申
请执行,查
到该公司名
下一辆车,
但法院未控
制。婚博于
2022 年 5
月向永辉支
付判决款
20 万。暂无
进展
2022 年年度报告
57 / 250
月 17 日完
成开庭;5、
2021 年 11
月北京市东
城区人民法
院作出
(2020)京
0101 民初
7104 号《民
事判决书》,
双方均未上
诉,已生效。
福建鸿
图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司(下称
“原告”
或“福建
鸿图”)
永辉超
市股份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或“永辉
公司”)
/
租赁
合同
纠纷
1、2010 年 3 月原告与永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约定永辉公司承租福建鸿图公司位于将乐县
8637 平方米场地经营“永辉将乐日照东方店”。同
时双方还签有“沙县店”、“清流店”租赁合同。2011
年 12 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永辉预付租
金 825 万元,保证金 675 万元,合计 1500 万元。
其预付租金 825 万元抵扣将乐、沙县、清流店租
金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保证金 675 万元,应在
预付租金对应的租赁期间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退还给反诉原告。因原告从 2015 年 2 月起未提
供租赁发票,导致永辉公司从 2015 年 2 月起未
支付租金。为此双方引起纠纷。原告诉请:1、判
令前述预付租金 825 万元抵扣将乐、沙县、清流
店租金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永辉将乐日照东方
店”从 2015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租金总额
为 元,扣减应还被告的保证金 675
万元,被告尚欠将店租金 元。2、被
告应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 元(按
月息 %计),共计 元。2、原告
元
否
一审由福建
省将乐县人
民法院审
理,已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开
庭,一审判
决原告向永
辉公司开具
租金发票
15687210.
36 元;永辉
公司向福建
鸿图公司支
付租金
10287376.
74 元,一审
判后双方均
不服,向三
2022 年年度报告
58 / 250
起诉后,永辉公司认为由于原告未提供租赁发票,
造成永辉公司税费损失,为此永辉超市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1、确认反诉被告应赔偿给反诉原告因
反诉被告未按约定开票导致反诉原告遭受的税费
损失人民币 元;2、反诉被告应赔偿
给反诉原告的反诉被告未按约定开票导致反诉原
告遭受的税费损失 元以及反诉被告
未履行其在(2016)闽 0423 民初 630 号《民事
判决书》项下对反诉原告负有的债务
元(利息计至 2018 年 9 月,不含保证金
元及利息)在相应范围内用于抵销反
诉原告应支付给反诉被告本案所起诉的租金;3、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诉讼费用
由反诉被告负担。
明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
诉,2022 年
9月27日三
明中院裁定
发回重审。
上海松
江永辉
超市有
限公司
(下称
“原告”
或“永辉
公司”)
上海永
航置业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或“上海
永航”)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7 年 10 月 23 日,就租赁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飞
航广场项目,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该场地按照合同
约定的物业条件交付原告,原告按约支付了 50 万
元的保证金后,被告却未依约向原告交付场地,
该场地仍然由案外人物美公司占有、经营,为维
护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
的履约保证金 1000000 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
付原告违约金 元(第二计租年度租赁
费用总额);3、本案律师费用 241000 元由被告
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元
否
1、该案已于
2021 年 8
月 9 日 9 点
于松江人民
法院开庭审
理;2、本案
于 2021 年
12月2日收
到一审判
决;3、上海
市第一中级
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作
出二审判
决,判决驳
回上诉,维
2021 年 10 月 20 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
院判决如下:1、被告
上海永航置业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
海松江永辉超市有限
公司履约保证金
500000 元;2、被告上
海永航置业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
松江永辉超市有限公
司违约金 1240000
元;3、驳回原告上海松
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的其余诉讼请求。
已申请强制
执行,永航
执行款已付
2022 年年度报告
59 / 250
持原判
浙江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原告”
或“永辉
公司”)
绍兴市
尚壹零
伍壹文
化发展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或“绍兴
尚壹”)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6 年 10 月 11 日,就租赁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人
民东路舜江路东北角地面一层,原被告签订了租
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
前交付租赁房屋;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具了
1000000 元的履约保函后,被告却并未依约交付
租赁房屋,且双方多协商未果,为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永辉公司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贵院依
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函并支付原告履约保
函金额 1000000 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
按第二计租年度租赁费用总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005612 元((27+12)元*12 个月*8559 ㎡);3、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
170000 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
上合计:5175612 元)
5175612 元 否
本案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开庭
审理,一审
判决已下
达,判决被
告仅需承担
50 万元的
违约责任,
律师费 17
万元;2、永
辉公司提起
上诉,2021
年 11 月 26
日,浙江省
绍兴市中级
人民法院维
持原判;3、
永辉公司已
申请再审,
4、驳回再审
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 款项已付
重庆耀
正商业
管理有
限公司
(下称
“原告”
或“重庆
重庆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或“永辉
公司”)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7 年 10 月 9 日,就租赁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
谢家湾正街 55 号万象里商业负一层及一层部分
商铺,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从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33 年 10 月 8 日止,合同还约定
出租方出卖租赁房屋时不能分割成若干独立单元
出售个 3 个及以上业主。2019 年初,耀正公司取
得租赁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嗣后,耀正公司将租
2641600 元 否
本案已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开
庭,法院目
前等待小业
主与耀正公
司的买卖合
2022 年年度报告
60 / 250
耀正”) 赁场地分售给 843 名小业主,因该租赁场地产权
人众多,并聚集在门店向永辉公司主张房屋租金
等收益,鉴此重庆永辉暂停支付租金,且多次沟
通耀正公司,要求其妥善处理前述房产转让及收
益问题,遗憾的是,耀正公司与小业主未能形成
合意,致使永辉公司从 2019 年 4 月 9 日起至今
一直未付租金。随后耀正公司遂以其系产权人为
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从 2019 年 4 月 9 日至 2020年
6 月 8 日的房屋租金货款 2641646 元整及资金占
用利息(以 2641646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6 月
9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诉讼费由被
告承担。
同能否解除
的二审结果
为参考,故
暂时未做出
判决。
石家庄
天地房
地产开
发有限
公司(下
称“原
告”或
“石家庄
天地”)
河北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或“永辉
公司”)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9 年 6 月 30 日,就租赁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
学苑路 66 号天地新邻湾项目部分房屋,原被告签
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交场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 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大气污染防止等因
素造成项目交付推迟。而后原告 2021 年 3 月 30
日取得一消验收,2021 年 3 月 15 日原告委托项
目公司函告被告进场交接,2021 年 3 月 22 日原
被告双方人员召开进场工程条件交接会,被告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以原告逾期超过 90 日不能交
房为由解除合同。原告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诉至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诉请:1、被告按第二计租年
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735480 元,赔偿装修损失
元,房屋闲置费 367740 元,及间接
损失;2、律师费 6 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
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元
否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
到法院诉讼
材料,被告
已提起反
诉,2021 年
8月13日开
庭。因原告
就损失提出
鉴定,但近
期原告又撤
回鉴定,案
件定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第
二次开庭,
本案于
一审判决结果:一:《租
赁合同》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解除;二、被
告向原告赔偿 734580
元及律师费 6 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请求;四、驳回被告反
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44569 元、反诉受理费
6078 元,原告负担
38696 元,被告负担
11951 元。
款项已付
2022 年年度报告
61 / 250
2021 年 12
月 3 日作出
一审判决。
北京泰
懿佳食
品有限
责任公
司(下称
“原告”
或“泰懿
佳”)已
更名为:
北京酷
尚星商
贸有限
公司
北京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北京
永辉商
业有限
公司(下
称“被
告”或
“永辉公
司”)
/
买卖
合同
纠纷
2016 年 12 月起,原被告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原
告诉称双方通过被告公司的“供零在线”平台进行
无纸化交易,原告诉称自 201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入库金额 元、对账金
额 元,被告尚欠货款
元。原告对供货期间应承担的各项扣款、费用及
退货等存有异议,双方经多次对账、协商未果。
2021 年 4 月 20 日,原告诉请至北京市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诉请:1、判令被告共
同支付货款 1341948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
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目前,原告申请
财产保全,法院下发 2021 京 0107 民初 10817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永辉公司共
计 1400 万。
5 元
否
一审由北京
市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审
理,2021 年
7月15日开
庭,2021 年
8 月 2 日,
12 月泰懿
佳案多次谈
话。2022 年
12 月 30 日
收到一审判
决(案号:
2021 京
0107 民初
10817 号),
永辉公司决
定上诉。
一审判决结果:北京永
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
永辉商业有限公司给
付北京酷尚星商贸有
限公司货款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
大连双
隆经贸
发展有
限公司
(下称
“大连双
隆”或
“原告”)
辽宁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辽宁永
辉”或
“被告”)
/
买卖
合同
纠纷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双方建立买
卖合同关系,由大连双隆向辽宁永辉提供大枣、
沙琪玛等共计一百余种的商品。原告诉称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辽宁永辉共收货
元,开增值税发票为
元,辽宁永辉付款为 元,尚欠货款
元。原告对供货期间应承担的各项扣
款、费用及退货等存有异议,双方经多次对账、
协商未果,嗣后大连双隆公司向于洪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诉请:1、判令辽宁永辉支付货款
元
否
本案一审由
沈阳市于洪
区人民法院
审理。2021
年 5 月 10
日开庭,
2022 年 2
月 11 日签
收案号为
2021 辽
一审判决如下:1、解
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
合同和联营合同;2、
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元及利
息。一审判决后,辽宁
永辉提起上诉,二审裁
定结果如下:撤销一审
判决,发回重审。
2022 年年度报告
62 / 250
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114 民初
2502 号《民
事判决书》,
被告不服一
审判决,提
起上诉。二
审由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
2022 年 6
月 8 日开
庭,2022 年
8月25日签
收 2022 辽
01 民终
5329 号民
事裁定书。
成都招
商北湖
置地有
限公司
(下称
“原告”
四川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无
房屋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8 年 1 月 2 日,就租赁位于成华区昭觉寺南路
与双荆路交汇处原告项目部分房屋,原被告签订
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应负责拆除拆除被告门前原洗车场
区围墙。该门店开业后虽经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
未能完成拆除工作,该洗车场未能实现拆除给被
告造成巨大的经营障碍,严重影响客流、广告宣
传展示等,致使被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承担巨
额费用。嗣后,双方就该围墙拆迁、动线疏通等
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无奈暂停支付部分租赁
费用。原告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的欠付租赁费用为
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欠付
元
否
1、本案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质
证;2、2021
年 7 月 2 日
开庭;3、本
案于 2022
年 10 月原
告撤诉,法
院已裁定撤
诉。
2022 年年度报告
63 / 250
租赁费用起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计算。
2、判令被告自应付租赁费用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按照逾期支付租赁费用总额万分之五/日的标
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
为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公告费(如
有)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宁夏永
滢购物
中心有
限公司
(下称
“原告”
宁夏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无
房屋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9 年 1 月 31 日原告于被告就位于宁夏银川是
凤凰北街 580 号永滢购物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原告就该租赁物地下一层场地 平方米,
租赁期间自 2020 年 9 月 15 日至 2040 年 9 月 15
日,租赁期间为 20 年。原告给予被告 6 个月物业
改造期和 12 个月经营培育期,租赁期间自计租日
开始计算,计 2020 年 9 月 15 日至 2040 年 9 月
15 日,房屋租金 20 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 5
元/月/平方米,每三年递增,按月支付。签订合同
候原告按照被告《关于超市租赁场地交付工程条
件的要求,对出租场地进行改造和装修,为此花
费 150 余万元。2019 年 3 月 15 日,原告将场地
交付被告,被告对场地内部进行装修并于同年 6
月 28 日开张营业。培育期满后,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开始支付租金和物业费,截止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被告仅支付了 6 个月费用。2021
年 3 月 28 日被告以门店连续亏损为由,向原告邮
寄了《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通知
原告提前解除合同,原告收件后向被告送达了拒
绝解除合同的《回函》。因此原该告向法院提起
诉请:1、依法确定被告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作
出的《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无效,
继续履行 2019 年 1 月 31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元
否
1、2021 年
5 月 8 日开
庭。银川市
兴庆区人民
法院一审开
庭;2、银川
市兴庆区人
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作
出一审判
决;3、双方
均不符一审
判决,已上
诉;4、二审
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如下:一、确
认《租赁合同》及补充
协议已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解除;二、永辉
公司向原告支付补偿
款 元及占有
使用费 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
求。
2022 年年度报告
64 / 250
六安世
纪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原
告”或
“世纪地
产公
司”)
安徽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被
告”或
“安徽永
辉公
司”)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2 年 6 月 20 日,就租赁位于六安市金安区红
街二期部分物业,世纪地产公司与安徽永辉公司
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世纪地产公司
应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
件的物业等。合同签订后,安徽永辉公司依约支
付了保证金 300 万。后双方解约,涉诉(2018)
皖 1502 民初 338 号案件确认,安徽永辉公司违
约,该案件终审判决后,世纪地产公司认为安徽
永辉公司解除合同行为造成其改造和重新设计房
屋等损失,该损失应当由安徽永辉公司承担改建
的造价支出,遂向金安区法院提其诉讼,诉求为:
1、判令安徽永辉公司赔偿世纪地产公司因改造增
加的造价支出 元及利息(以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16 年 9 月 6 日
起至本息还清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嗣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第三方鉴
定前述损失,据此,世纪地产公司将诉请 1 变更
为:判令安徽永辉公司赔偿因改建而增加的造价
支出 元,并支付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起至本息还清止的利息。
2 元
否
2021 年 7
月 2 日金安
区法院判
令:被告自
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
一次性赔偿
原告改建增
加的造价支
出
元;2、驳回
原告的其他
诉求。安徽
永辉不服一
审判决,提
起上诉。本
案二审裁定
发回重审,
2022 年 3
月 15 日,六
安市金安区
人民法院开
庭重审该
案,2022 年
4 月 6 日代
理律师收到
一审判决
书,判决永
辉超市向世
纪公司支付
再审一审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作出判决
如下:1、安徽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赔偿六安
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因涉案租赁场地
改建而增加的造价支
出 元,款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
驳回六安世纪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2023 年 2
月 28 日已
执行
2022 年年度报告
65 / 250
改建增加的
造价支出
2 元,现永
辉超市拟上
诉。
天津市
润康商
贸有限
公司(下
称“原
告”或
“天津润
康”)
天津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北京
永辉超
市有限
公司(下
称“被
告”或
“永辉公
司”)
/
买卖
合同
纠纷
2016 年起,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
告供应王致和、金狮等品牌西路使用酱料。原告
诉称截止 2021 年 3 月 12 日,原告实际向被告送
货 元,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
元,退货金额 元,二被告
累计拖欠原告货款 元,至今未支付,
故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请:1、货款
请求变更为 元及利息;2、支付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10 日因被告单方调整
供货单单价产生的货款差价 元及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元
否
本案由北京
市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审
理。2021 年
9 月 8 日进
行第一次谈
话,2021 年
10 月 18 日
第二次开庭
审理,原告
变更了诉讼
请求,目前
该案还在审
理中。2022
年 1 月 27
日原告保全
被告
5 元(案号:
2021 京
0107 执保
929 号之
四)。2022
年 11 月 11
日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天津永
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
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支
付货款 元
和利息损失。
2022 年年度报告
66 / 250
(案号:
2021 京
0107 民初
12685 号),
双方均上
诉。
黑龙江
恒志商
贸有限
公司(下
称“原
告”或
“恒志公
司”)
黑龙江
永辉超
市有限
公司、吉
林永辉
超市有
限公司、
辽宁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或“永辉
公司”)
/
买卖
合同
纠纷
2013 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酒水,永辉超市通过
网上平台向恒志公司下单采购,恒基公司向永辉
公司供货,永辉公司尚欠付 元未支
付,故诉至哈尔滨是南岗区人民法院,诉请:1、
要求支付货款 元;2、支付逾期违约
金 元,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元
否
本案由哈尔
滨市南岗区
人民法院审
理,2022 年
8月16日第
一次庭审结
束。2022 年
11 月 21 日
一审判决
(案号:
2021 黑
0103 民初
17092 号),
恒志公司上
诉。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黑
龙江恒志商贸有限公
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闽
奥商贸
有限公
司(下称
“闽奥”
或“原
告”)
永辉物
流有限
公司(下
称“永辉
物流”或
“被告”)
永辉
青禾
商业
保理
(重
庆)
有限
公司
买卖
合同
纠纷
原告与被告原系供零合作关系,双方对就 2018
年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后,在 2018 年 1-5 月 11
日期间的供货货款存在争议,原告向重庆市渝北
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认为根据供
零合同渝北法院无权管辖,渝北法院裁定将案件
移送沙坪坝法院管辖,后闽奥提出上诉被第一中
级法院驳回管辖异议。
元
否
1、被告向重
庆市渝北区
人民法院申
请管辖权异
议,重庆市
渝北区人民
法院裁定将
案件移送至
重庆市沙坪
坝法院管
调解结果:被告向原告
结款 285 万余款。
2022 年年度报告
67 / 250
辖,本案在
2021 年 10
月 11 日在
沙坪坝区陈
家桥法庭进
行第一次开
庭;2、经法
院调解,本
案调解结
案。
福州旭
荣商贸
有限公
司(下称
“原告”
或“旭荣
商贸”)
厦门民
生永辉
超市有
限公司、
福建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厦门
永辉商
业有限
公司、永
辉超市
股份有
限公司、
福州闽
侯永辉
超市有
限公司、
福建闽
侯永辉
商业有
买卖
合同
纠纷
原告与被告原系供零合作关系,双方对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的供货货款存在争议,原告向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货款
元;2、要求被告支付 2021 年 3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货款 元。
被告认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
货款 元货款已结清。
8 元
否
1、本案由厦
门市思明区
人民法院审
理(案号
2021 闽
0203 民初
19955 号);
2、本案已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一
审判决驳回
原告全部诉
讼请求,对
方不服上诉
二审,2022
年 5 月 23
日二审
(2022)闽
02 民终
1512 号民
事判决书判
2022 年年度报告
68 / 250
限公司
(下统
称“被
告”或
“永辉公
司”)
决驳回旭荣
公司上诉请
求。
福建晨
曦进出
口贸易
有限公
司(下称
“原告”
或“晨曦
贸易”)
厦门民
生永辉
超市有
限公司、
福建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厦门
永辉商
业有限
公司、永
辉超市
股份有
限公司、
福州闽
侯永辉
超市有
限公司、
福建闽
侯永辉
商业有
限公司
(下统
称“被
告”或
买卖
合同
纠纷
原告与被告原系供零合作关系,双方对 2018 年至
2020 年间的供货货款结算存在争议,原告向厦门
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支付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4 日货款
元。
元
否
1、本案由厦
门市思明区
人民法院审
理;2、本案
已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判决驳回
原告全部诉
讼请求,对
方不服上诉
二审,2022
年 7 月 13
日二审
(2022)闽
02 民终
3601 号民
事判决书判
决驳回晨曦
公司上诉请
求。
2022 年年度报告
69 / 250
“永辉公
司”)
小护士
(天津)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下
称“原
告”或
“天津小
护士”)
被告 1:
四川橙
十字科
技有限
责任公
司;被告
2:四川
若禺卫
生用品
有限责
任公司;
被告 3:
重庆渝
成纸业
有限公
司;被告
4:天津
永辉超
市有限
公司(下
称“被告
4”或“永
辉公
司”);
被告 5:
浙江淘
宝网络
有限公
司;被告
侵害
商标
权纠
纷
1995 年“小护士”品牌创立,天津日商卫生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7 月 29 日申请注册“小护
士”商标(第 4804613),于 2009 年 5 月 7 日核
准注册。原告在被告 4 永辉公司处购买纸护士手
帕纸,原告诉称被告 4 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
义务,致使被告 1、2、3 生产的侵权产品在其店
面销售,原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
请:1、确认六被告侵犯原告第 4804613 号、第
4819144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判令被告 4 停
止销售侵权产品行为;3、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共计 500 万(暂计);4、判令六被告
连点赔偿原告公证费 16128 元;5、本案诉讼费
及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
5000000 元 否
本案由天津
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审
理。本案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
10月21日、
11月22日、
2022 年 1
月 7 日开
庭。2022 年
4月29日签
收 2021 津
02 民初
792-2 号
《民事裁定
书》,裁定
结果:驳回
小护士的起
诉。小护士
上诉,2022
年 6 月 29
日签收
(2022)津
民终 690 号
《民事裁定
书》,法院
准许小护士
撤回上诉。
一审裁决结果:驳回小
护士起诉。
2022 年年度报告
70 / 250
6:北京
京东叁
佰陆拾
度电子
商务有
限公司
北京温
德华雅
商贸有
限公司
(下称
“原告”
或“温德
华雅”)
北京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北京
永辉商
业有限
公司、天
津永辉
超市有
限公司
(下称
“被告”
或“永辉
公司”)
/
买卖
合同
纠纷
2017 年开始,原告与三被告建立供货关系,原告
自 2017 年 5 月开始根据被告的订单需求,为被
告配送饮料和酸奶。双方对 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供应货款结算存在争议,原告遂诉至北京
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请:1、请求支付货款
元;2、请求以 元为基数,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
元
否
本案由北京
市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审
理。2022 年
12 月 30 日
一审判决
(案号:
2021 京
0107 民初
17475 号),
永辉超市决
定上诉。
一审判决如下:北京永
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
永辉商业有限公司、天
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
元及逾期利息。
天津锦
什尚商
贸有限
公司(下
称“原
告”或
“天津锦
什尚”)
北京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北京
永辉商
业有限
公司、天
津永辉
超市有
限公司
(下称
/
买卖
合同
纠纷
2015 年开始,原告与三被告建立供货关系,原告
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根据被告的订单需求,为被
告配送休闲食品。截止 2021 年 8 月,双方对供
应合作期间的货款结算存在争议,原告遂诉至北
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请:1、请求支付货款
元;2、请求以 元为基
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1
月 7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
元
否
本案由北京
市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审
理。案件审
理中。2022
年 12 月 20
日一审判决
(案号:
2021 京
0107 民初
16590 号),
一审判决如下:北京永
辉商业有限公司、北京
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天
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
元及利息。
2022 年年度报告
71 / 250
“被告”
或“永辉
公司”)
永辉超市已
上诉。
北京天
健物业
有限公
司(下称
“原告”
或“天健
物业”)
北京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或“永辉
公司”)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9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大兴区28号院1号楼西侧生
活小院及现有 28 个集装箱出租给被告作为库房
使用,租赁期限为 2019 年 2 月 1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6 日。租金 30 万元/年,物业费 15 万元/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称被告拖欠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遂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诉请:1、判令被
告支付 202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6 日
期间的租金 45 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6 日的物业管理费
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4、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675000 元 否
本案由北京
市大兴区人
民法院审
理,2022 年
3 月 3 日、
2022 年 6
月 21 日开
庭,2022 年
7月22日签
收一审判决
书。永辉上
诉,二审由
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
2022 年 12
月 29 日二
审判决(案
号:2022 京
02 民终
12149 号)
二审判决结果:1、维
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支
付物业管理费 万
元;2、变更一审第一
项为北京永辉超市有
限公司支付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6 日期间的占用费
45 万元;3、撤销一审
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上海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原告”
或“永辉
公司”)
上海欣
创资产
经营管
理有限
公司(下
称“被告
一”)、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4年 4月 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租赁合同》,
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
1483 弄 40-41 号、1483 弄 19 号地下一层 01-29
室、康沈路 1483 弄 20 号的房屋,计租面积为
㎡,租赁期限为 20 年,被告应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交付租赁场地。但一直未能交付,
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
6190000 元 否
1、上海市浦
东新区人民
法院受理后
因查询到被
告二已被上
海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
2022 年年度报告
72 / 250
上海周
贤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二”)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
履约保证金 6000000 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双
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律师费
用 190000 元由两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
两被告承担。
裁定破产,
通知原告撤
诉向上海市
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起
诉;2、上海
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收
到起诉材料
后,通知原
告直接向被
告二破产管
理人申报债
权;3、上海
永辉已向被
告二破产管
理人申报债
权。4、
【2021】年
【12】月
【2】日,上
海周贤房地
产开发有限
公司管理人
复函确认前
述债权。
中建二
局第四
建筑工
程有限
公司(下
河北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第三
人东
方泰
安置
业有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3 年 6 月 16 日,被告永辉公司与第三人东方
泰安置业签订了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2018 年 8
月 27 日石家庄中院作出(2011)石执(协)字
第 00047-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第三人将涉案房
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交付原告。原告取得房屋
元
否
原告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重
新起诉,目
前永辉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73 / 250
称“原
告”或
“中建二
局”)
或“永辉
公司”)
限公
司石
家庄
分公
司
(下
称
“东
方泰
安置
业”
)、
第三
人石
家庄
和正
物业
服务
有限
公司
(下
称
“和
正物
业”)
所有权后,被告继续使用房屋,但一直未向原告
支付房租,原告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提起诉讼。
诉请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租金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支付
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缴纳租金为基数,
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截止 2020 年 5 月 1
日违约金暂计为 元;3、被告向原告支
付上述租金自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支付完毕之
日的利息(利息按照 lpr 计算)至 2020 年 5 月 1
日暂为 141916 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
被告承担。被告收到传票后,向法院请求依法追
加东方泰安置业第三人和正物业为本案第三人。
本案于 2021年 4月 28日开庭后,原告撤诉,2021
年 6 月 23 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冀 0102民初 598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
2021 年 7 月 17 日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又以相同的理由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河北公司在房屋查封期间签订租赁合
同为由,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要求 1、返还
平方米的涉案房屋;2、要求支付 2018
年 10 月 27 日暂计至起诉之日的房屋占用费
元;3、支付 2018 年 10 月 27 日至起
诉之日的预期利息 207300 元;4、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
已经追加东
方泰安置业
有限公司石
家庄分公
司、石家庄
和正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
为本案第三
人,一审将
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开
庭。
正荣(马
尾)置业
发展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原
福建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被
告”或
/
房屋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6 年 7 月 4 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及相
关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
州市马尾区君竹路上岐路交叉口正荣财富中心项
目内购物中心一层、二层区域出租给被告,租赁
期自 2019 年 12 月 21 日起 20 年。2021 年 7 月
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原
7 元
否
1、本案一审
由福州市马
尾区人民法
院审理,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一
和解结案:被告向原告
补偿 200 万元
2022 年年度报告
74 / 250
告”或
“正荣公
司”)
“永辉公
司”)
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仍继续采取撤场措施。
2022 年 1 月 27 日,原告向马尾区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原告有权撤销之前的赠予行为并收
回原告赠予的相关费用;2、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
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
金。
审开庭;2、
2022 年 6
月 9 日,双
方达成和解
协议。
福建省
经运发
展有限
公司(下
称“原
告”或
“经运公
司”)
永辉超
市股份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1”
或“永辉
公司”)、
富平彩
食鲜供
应链发
展有限
公司(下
称“被告
2”或“富
平彩食
鲜”)永
辉彩食
鲜发展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3”
或“彩食
鲜公
司”)、
福建万
/
买卖
合同
纠纷
2021 年 3 月,原告成为被告 3 的供应商,被告 4
通过与原告合作成为被告 3 的次供应商,被告 2
为被告 3 的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原告通过被告 4 向被告 2、被告 3 供应了大
量花菇、黄木耳、冬菇等商品。原告与被告 2、
被告 3 对于货款的付款存在争议,由于原告认为
被告 3 是被告 1 旗下的供应链集成平台,原告将
被告 1、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向福州市鼓楼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1、
被告 2、被告 3 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
29994409 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为
元;2、判令被告 1、被告 2、被告 3
连带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约为 5 万元;
3、判令被告 4 对被告 1、2、3 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 元
否
1、本案由福
州市鼓楼区
人民法院审
理;2、本案
于 2022 年
4月26日上
午开庭;3、
一审审理
中。
2022 年年度报告
75 / 250
宇农业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4”
或“万宇
公司”)
福建省
粮油食
品进出
口集团
有限公
司(下称
“原告”
或“粮油
公司”)
富平彩
食鲜供
应链发
展有限
公司(下
称“被告
1”或“富
平彩食
鲜”)、
永辉彩
食鲜发
展有限
公司(下
称“被告
2”或“彩
食鲜公
司”)、
永辉超
市股份
有限公
司(下称
“被告 3”
或“永辉
公司”)
/
买卖
合同
纠纷
2020 年 7 月,原告成为被告 2 的供应商,被告 1
系被告 2 的全资子公司。自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以
来,原告按照被告 2 的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对账等
事务,双方对货款的付款存在争议,由于原告认
为被告 3 是被告 2 的实际控制人,原告将被告 1、
被告 2、被告 3 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货款
15314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暂合计为
元;2、判令被告 2、被告 3 对被告
1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8 元
否
1、被告 1
答辩本案实
际是由福建
万宇农业有
限公司等实
施的合同诈
骗犯罪行
为,并提出
管辖权异
议;2、现法
院裁定管辖
权异议成
立,本案移
送陕西省富
平县人民法
院审理。
2022 年年度报告
76 / 250
广州市
番禺区
市桥街
沙圩二
村民委
员会(以
下简称
“村委”
或原告)
永辉超
市股份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永
辉股份”
或被告
一)、广
州市金
豪物业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金
豪公司
或被告
二)、广
州市威
尔物业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威
尔公司
或被告
三)
房屋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1 年 12 月 31 日,永辉股份与金豪公司、威尔
公司就<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 203 号汇珑商业
中心 2-3 层>签订了《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并向金豪公司和威尔公司预付了租金 45540000
元、保证金 2277000 元、电费 元,以
上共计 元。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
金豪公司和威尔公司给予永辉股份 8 个月的物业
改造期,若汇珑商业中心开业率未达到 70%的,
则每延迟一日则物业改造期在上述 8 个月的基础
上增加一日,直至汇珑商业中心开业率达到 70%。
因汇珑商业中心开业率一直未达到 70%,租金支
付条件未成就,预付的租赁费用一直未进行抵扣。
2011 年 12 月,村委、金豪公司、威尔公司与永
辉股份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若村委与金豪公
司、威尔公司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的,永辉股份
与金豪公司、威尔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
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村委承接。此后,村
委与金豪公司、威尔公司因拖欠承包金相关事宜
产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后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
效判决,判决村委与金豪公司、威尔公司的承包
合同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解除,金豪公司、威
尔公司应将汇珑商业中心交还给村委管理。2020
年 8 月 20 号村委致函永辉股份,要求永辉股份配
合提供金豪公司、威尔公司与永辉股份所签的租
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及永辉股份因租赁场
地而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租金、水电费、管理费
等相关凭证。2021 年 4 月 23 日村委委托律师向
永辉股份寄送律师函,以永辉股份拒不缴纳租金
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与永辉股份解除相应租
赁合同。2021 年 9 月 14 日,村委向广州市番禺
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租赁合
11070912 元 否
本案一审由
广州市番禺
区人民法院
审理,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第
一次开庭。
本案开庭
时,原告提
供新证据,
金豪公司提
出要求举证
期,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一审判
决,被告已
上诉。
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
收到一审判决书,判
决:1、解除原告与被
告永辉股份之间的《租
赁合同》;2、被告永
辉股份应于判决生效
之后 10 日内将面积为
13800 平方米的涉案
租赁场地腾空移交给
原告;3、被告永辉股
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至
2021 年 12 月 19 日的
租赁费用
元,并自 2021 年 12
月 19 日起支付至被告
永辉股份实际履行第2
项判决之日止;4、被
告金豪、威尔公司应自
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
内向原告支付履约保
证金 2277000 元;驳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80932 元,被告永辉
股份支付 165587 元;
被告金豪、威尔公司支
付 14805 元。已提起
上诉
2022 年年度报告
77 / 250
同及三方协议;2、返还汇珑商业中心2-3层13000
平方米物业;3、永辉股份支付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物业返还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10488000
元(暂按 13000 平方米物业、每月 38 元/平方米
计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房屋占有使
用费最终按法院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为准);4、
永辉股份支付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物业返还期间
的公摊水电费 27324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5、永辉股份支付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物业返还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555588 元(暂计算
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
永辉超
市股份
有限公
司(下称
“报案
人”或
“永辉公
司”)
嫌疑人:
邱世杰
等 6 人
/
刑事
案件
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永辉公司福建区域线上
销售出现异常刷单情况。经查,永辉生活 APP 平
台系统被人为攻击,利用违法软件技术手段,以
破坏、篡改系统等方式获取优惠券并购买相关商
品,给永辉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秩序。事件发生后,永辉公司向福州
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报案。2021
年 7 月 2 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以涉嫌“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邱世杰
等 6 人。根据福建衡益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专项
审计报告》,前述嫌疑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永辉
公司优惠金额合计 5657097 元。目前案件处于检
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5657097 元 否
案件受理情
况:2021 年
6 月 28 日,
报案人向福
州市公安局
鼓楼分局网
络安全保卫
大队报永辉
超市股份有
限公司北破
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案已
被受理,受
案登记表文
号为鼓公受
案字
(2021)
00036 号。
2022 年年度报告
78 / 250
广州市
王竹汾
酒业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原
告”)
广东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广
东永辉
公司”)
买卖
合同
纠纷
原告与被告系供零合作关系,原告主张 2019 年 7
月~2020年 8月给广东永辉公司送货
元,但广东永辉尚未货款,故起诉法院。诉讼请
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广东永辉公司支付货款
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永辉公
司支付利息(以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的标准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付款
之日),暂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为
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广东永辉公司承担。
1,665,
8 元
否
1、本案一审
由广州市番
禺区人民法
院审理,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开
庭;2、因当
庭提交新证
据,对方需
要庭后核
实;3、2022
年 7 月 14
日,双方达
成和解。
和解结案:被告向原告
结算 49 万元余款。
贵阳兴
科贸易
有限公
司(下称
“兴科”
或“原
告”)
贵州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下称
“永辉”
或“被
告”)
买卖
合同
纠纷
原告与被告原系供零合作关系,双方对就 2021
年 6 月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后,在 2017 年-2021
年 6 月 6 日期间永辉应收的返利配送、促销扣款、
补差费、账扣通道费合计 元存在争
议,原告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
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元及资金占用利
息,本案律师费 5000 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财
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元
否
1、本案一审
由贵阳市观
山湖区人民
法院审理,
于 8 月开
庭;2、一审
已判决驳回
原告全部诉
讼请求;3、
原告已上
诉。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
部诉讼请求。
安徽阿
舜工贸
有限责
任公司
安徽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
买卖
合同
纠纷
原告与被告系供零合作关系,安徽阿舜工贸有限
责任公司 2022 年 9 月 3 日起诉被告,诉请要求
支付货款 元。
元
否
1、本案一审
由合肥市包
河区人民法
院审理;2、
一审于
2022 年 10
2022 年年度报告
79 / 250
月 21 日开
庭
三河市
星河商
贸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星河公
司”)
河北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永
辉超市
或被
告”)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7 年 8 月 21 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
在三河市燕郊富地广场地下一层 9170 平方米共
永辉开设超市,租赁期限 15 年。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将场地交付给被告。2021 年 11 月 1 日,
被告向原告发送解约通知,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
将场地交还。双方就补偿金额为达成一致,原告
遂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
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用电标准 元/度
及变更后 1 元/度合法有效;2、判决被告支付原
告解约金 1265460 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减
免租金 144000 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物业改
造期及经营培育期减免的租赁费用 6492360 元;
5、判决将场地恢复原状。6、本案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反
诉,反诉请求: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律师费 3
万元,及公证费 7010 元,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7,901,820 元 是
一审由三河
市人民法院
审理,2022
年 11 月 4
日一审判决
(案号:
2022 冀
1082 民初
5905 号),
永辉超市已
上诉。
一审判决如下:1、确
认租赁合同及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按 元
/度价格支付电费的行
为和 2021 年 8 月 31
日以后按 1 元/度的结
果支付电费的行为合
法有效;2、河北永辉
超市有限公司赔偿三
河市星河商贸有限公
司解约金1265460元。
3、驳回反诉河北永辉
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河北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永
辉超市
或被
告”)
三河市
星河商
贸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星河公
司”)
/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7 年 8 月 21 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
在三河市燕郊富地广场地下一层 9170 平方米共
永辉开设超市,租赁期限 15 年。因被告多收电费,
原告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被告退还
超政府多收的电费 元和利息损失,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980,
3 元
否
一审由三河
市人民法院
审理,2022
年 11 月 4
日一审判决
(案号:
2022 冀
1082 民初
6023 号),
永辉超市已
上诉。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河
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市
吉泰伟
北京永
辉超市
/
买卖
合同
2018 年 1 月 5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始建立供
货合同关系,由申请人供应食品类商品,双方签
6,433,
4 元
否
由福州仲裁
委员会审
2022 年年度报告
80 / 250
业食品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申请人
或天津
吉泰伟
业”)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永
辉超市
或被申
请人”)
纠纷 订了 2021 年《供零合作合同》。申请人主张被申
请人欠付货款 元。申请人依据向福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支付货款 元及利息。律师费 353162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险费 12127 元,仲裁费
由被申请人承担。
理。已提交
仲裁员选定
申请书。开
庭时间待定
重庆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
陈建均、
杨颖、
重庆
渝农
农业
开发
有限
公
司、
帅照
科、
杨春
礼、
孙维
清、
戢才
华
房屋
租赁
合同
纠纷
2011 年 6 月 30 日重庆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江公司)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重庆永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嘉江公
司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国际社区项目 15-16 号楼
一至二层(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重庆永
辉公司作为商业经营使用,2016 年 12 月 27 日嘉
江公司、重庆永辉公司、陈建均三方签订《出租
方主体变更协议》,陈建均变更为原合同的出租
方承继原合同全部权利义务,2018 年 2 月陈建均
与重庆永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根
据该协议第二条的约定,陈建均应依约将重庆永
辉公司支付的 2018 年 9 月 1 日-2021 年 2 月 29
日期间的全部租金 元的租金增值税专
用发票开具给重庆永辉公司,2018 年 2 月 6 日重
庆市合川区渝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渝农公司)与重庆永辉公司签订《保证书》,渝
农公司就陈建均在《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按
有关条款约定承担任何责任和债务向重庆永辉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重庆永
辉公司提供该时间段的任何租金增值税专用发
票。2020 年 9 月 4 日被告杨颖向重庆永辉公司发
送“关于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变动相关问题的告知
元
否
一审庭审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审理
完结,等待
判决
2022 年 10 月 22 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
院判决,、被告陈建均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永
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具
元的租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二、
驳回原告重庆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无
2022 年年度报告
81 / 250
函”,告知重庆永辉公司已成为涉案租赁房屋的产
权人,并承继原重庆永辉公司与嘉江公司、陈建
均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出租方的全部权利义
务。另,被告帅照科、杨春礼、孙维清均为自然
人独资渝农公司的原股东,戢才华为自然人独资
公司渝农公司的现股东,根据《公司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帅照科、杨春礼、孙维清、
戢才华均应对渝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
求: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开具
元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2、判令被告三、四、
五、六、七对第 1 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开具发票的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辉浪
被告一、
福建旺
昕建设
有限公
司、被告
二、福建
旺昕建
设有限
公司重
庆分公
司、被告
三、重庆
永辉超
市有限
公司
/
建设
工程
分包
合同
纠纷
一、诉讼案件情况介绍:
1.2019 年 4 月1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与
福建旺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装饰/机电工程施工
合同》(装饰新建工程、厨房排烟新建工程),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施工内容范围、价款、期限等;
但在履行过程中,福建旺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
公司将工程违规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张辉浪
承包施工。
2.案涉工程于 2020年 8月 29日通过验收交付并
完成工程结算,装饰新建工程结算金额:
万元,厨房排烟新建工程结算金额: 万
元;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已按照《装饰/机电工
程施工合同》支付完毕工程价款给福建旺昕建设
有限公司;但福建旺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未按与张辉浪之间签订的《永辉超市装修项目内
部承担协议》将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给张辉浪,从
而引发张辉浪起诉事件。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 1、被告2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
元
否
1、2022 年
6月30日立
案,2022 年
8 月 16 日、
9 月 7 日一
审开庭;2、
一审已于
2022 年 9
月判决;3、
原告未上
诉。
已判决驳回原告全部
诉讼请求。
2022 年年度报告
82 / 250
款 元,并以 元为基数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付从 2020 年 8 月 29 日至款项清楚之日的利
息,暂计 87000 元,小计诉讼标的额
元。
2、判决被告 3 在欠付被告 1、被告 2 工程价款的
范围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陶伟
被告一、
福建旺
昕建设
有限公
司重庆
分公司、
被告二、
福建开
闽建设
有限公
司、被告
三、重庆
永辉超
市有限
公司
/
装饰
装修
合同
纠纷
一、诉讼案件情况介绍:陶伟从 2018 年 5 月-
2020 年 11 月陆续施工重庆涪陵泽胜广场店、涪
陵金科世界走廊店、涪陵万达广场店、重庆涪陵
中慧西街店油排通风、空调工程,旺昕公司及开
闽未按与陶伟签订的内部承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
款,其中案涉四个店工程款中旺昕公司尚欠陶伟
1039652 元,从而引发陶伟起诉索要工程款。二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3 被告与原告进
行涪陵 4 个店完成工程的结算;2、请求人民法院
判决被告福建旺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被
告福建开闽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涪陵 4 个店装
修工程款 1039652 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3、请
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在上
述工程款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依
法判决被告3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039652 元 否
2022 年 5
月 25 日立
案;2022 年
7月11日开
庭被延期,
开闽公司提
管辖权异
议;2022 年
8 月 4 日开
庭再次被延
期,开闽公
司提管辖权
异议上诉。
本案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开
庭。
北京市
喜隆多
购物中
心有限
公司时
尚奥莱
北京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被
告或永
/
侵权
责任
纠纷
2014 年 9 月,双方签署租赁合同,被告员工覃思
周在 2022 年 6 月 9 日到非生活必须的 ktv 染病,
导致原告经营的购物中心 6 月 12 日至 6 月 21 日
停业,故原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
讼请求:赔偿租金、物业费、会员使用费等损失
元。
3,581,
9 元
否
一审由北京
市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审
理,开庭时
间待定。
2022 年年度报告
83 / 250
分公司
(下称
“原告”
或“喜隆
多”)
辉超
市”)
北京京
浦盛瑞
食品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原
告或京
浦盛
瑞”)
北京永
辉超市
有公司
(以下
简称“被
告或永
辉超
市”)
/
买卖
合同
纠纷
2016 年 6 月双方建立供货关系,截止 2018 年 6
月 20 日,被告拖欠货款 元。故被告
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支付货款 元+利息+诉讼费
6,350,
7 元
否
一审由北京
市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审
理,暂未收
到开庭通
知。
杭州万
鸿供应
链管理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原
告”)
浙江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被
告”或
“永辉公
司”)
买卖
合同
纠纷
原告与被告存在供零合作关系,原告对相关扣费
不予以认可,诉至法院: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元支付占用货款
使用费 1257812 元(以 67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 LPR 为 %标准,自 2021 年 6 月 11 日
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27,232, 元。二、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7,232,857.
43 元
否
1.本案在诉
前调解阶段
等待立案
南京谷
若贸易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原
告”)
江苏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宁波
永辉超
市有限
公司,上
是
买卖
合同
纠纷
原告与被告存在供零合作关系,原告对相关扣费
不予以认可,诉至法院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
货款人民币 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
原告相应利息(以 元为本金,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倍计付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1 月
37,606,859.
96 元
否
1.本案在诉
前调解阶段
等待立案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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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永辉
超市有
限公司、
华东物
流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被
告”或
“永辉公
司”)
26 日,为 元。3、请求被告二、被告
三、被告四就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
由
淮安鹏
昇商贸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原
告”)
江苏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被告”
或“永辉
公司”)
租赁
合同
纠纷
原被告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因原告未开具发票
被告未支付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
告立即向原告付清 2020 年 7 月起至今尚未支付
的欠付租金(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为
元;二、判令被告以上述欠付租金
为基准,按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
逾期违约金(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为
元此后按此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
担保费。
24,106,785.
13 元
否
1.本案定于
在淮安市清
江浦区人民
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29 日开
庭
(三)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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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及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十一、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二、重大关联交易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二)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4、 涉及业绩约定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共同对外投资的重大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86 / 250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五)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金融业务
□适用 √不适用
(六)其他
□适用 √不适用
十三、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一) 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1、 托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承包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租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情况
1. 委托理财情况
(1) 委托理财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单项委托理财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委托理财减值准备
□适用 √不适用
2. 委托贷款情况
(1) 委托贷款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87 / 250
(2) 单项委托贷款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其他重大合同
□适用 √不适用
十四、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 股本变动情况
(一) 股份变动情况表
1、 股份变动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2、 股份变动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 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有)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适用 √不适用
(二)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一) 截至报告期内证券发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内证券发行情况的说明(存续期内利率不同的债券,请分别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结构变动及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的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现存的内部职工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88 / 250
三、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股东总数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254,619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
(户)
226,200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户)
0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总数(户)
0
(二) 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全称)
报告期内
增减
期末持股数量
比例
(%)
持有有
限售条
件股份
数量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
况 股东
性质 股份
状态
数量
牛奶有限公司 1,913,135,376 无 境外法人
张轩松 -180,000,000 881,724,522 质押 175,000,000 境内自然人
张轩宁 743,811,240 质押 300,000,000 境内自然人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736,437,197 无
境内非国有
法人
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478,523,106 无
境内非国有
法人
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78,523,104 无
境内非国有
法人
上海喜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喜世润合润 6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219,638,486 无
境内非国有
法人
上海喜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喜世润合润 7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81,986,200 无
境内非国有
法人
上海喜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喜世润合润 5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77,218,264 无
境内非国有
法人
上海喜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喜世润合润 3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76,771,278 无
境内非国有
法人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及数量
种类 数量
牛奶有限公司 1,913,135,376 人民币普通股 1,913,135,376
张轩松 881,724,522 人民币普通股 881,724,522
2022 年年度报告
89 / 250
张轩宁 743,811,240 人民币普通股 743,811,240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
司
736,437,197 人民币普通股 736,437,197
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478,523,106 人民币普通股 478,523,106
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478,523,104 人民币普通股 478,523,104
上海喜世润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喜世润合润 6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219,638,486 人民币普通股 219,638,486
上海喜世润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喜世润合润 7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81,986,200 人民币普通股 81,986,200
上海喜世润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喜世润合润 5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77,218,264 人民币普通股 77,218,264
上海喜世润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喜世润合润 3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76,771,278 人民币普通股 76,771,278
前十名股东中回购专户情
况说明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
员工持股计划。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
计通过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85,604,728 股。具体参见
公司公告(编号:临-2022-28)和(编号:临-2023-01)。
上述股东委托表决权、受
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
说明
无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的说明
2021 年 2 月 10 日,张轩松与私募基金产品(喜世润合润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喜世润
合润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喜世润合润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喜世润合润 7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喜世润合润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喜世润经世 57 号私募投资基金)签署一
致行动人协议,具体参见公司公告(编号:临-2021-06)。报告期末张轩松及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股 1,411,546,930 股,占比 %。张轩宁和张轩松为兄弟关系。北京京东世纪
贸易有限公司和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无
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适用 √不适用
(三)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 10 名股东
□适用 √不适用
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控股股东情况
1 法人
□适用 √不适用
2 自然人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90 / 250
3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情况的特别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第四十七次董事会,董事长张轩松先生与副董事长张轩
宁先生已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现公司无控股股东。
4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变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二) 实际控制人情况
1 法人
□适用 √不适用
2 自然人
□适用 √不适用
3 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情况的特别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第四十七次董事会,董事长张轩松先生与副董事长张轩
宁先生已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现公司无控股股东。
4 报告期内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6 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
□适用 √不适用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情况介绍
□适用 √不适用
五、 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
达到 80%以上
□适用 √不适用
六、 其他持股在百分之十以上的法人股东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法人股东名称
单位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组织机构
代码
注册资本
主要经营业务或
管理活动等情况
牛奶有限公司 1896 年 8 月 4 日
香港登记证号码
00006755-000-09-14-A
一般贸易商
情况说明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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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股份限制减持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八、 股份回购在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回购股份方案名称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回购报告书
回购股份方案披露时间 2022 年 8 月 17 日
拟回购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
拟回购金额 4 亿元-7 亿元
拟回购期间 2022 年 8 月 8 日至 2023 年 8 月 7 日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已回购数量(股) 85,604,728
已回购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的比例(%)(如有)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
份的进展情况
不适用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一、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适用 √不适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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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财务报告
一、 审计报告
√适用 □不适用
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0922355_B01号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
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
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
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
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
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
见。我们对下述每一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描述也以此为背景。
我们已经履行了本报告“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阐述的责任,包括与
这些关键审计事项相关的责任。相应地,我们的审计工作包括执行为应对评估的财务报表重
大错报风险而设计的审计程序。我们执行审计程序的结果,包括应对下述关键审计事项所执
行的程序,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
供应商收入的确认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其他业务收入人民币5,962,692千
元,主要为从供应商取得的收入。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供
应商订立多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取
我们的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管理层针对供应商收入确认的
相关会计政策及所采用的关键内部控制
措施,并对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
效性进行测试并评价;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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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供应商收入,在提供相应服务并
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合同或补充
协议的约定金额确认收入。该等安
排在性质和规模上各有不同,包括
向供应商收取仓储服务费、展示有
关的服务费及协助供应商开展市
场推广活动取得的各类服务相关
费用。
由于供应商收入对永辉超市股份
有限公司的利润贡献较为重大,并
且与供应商相关业务交易发生频
繁及复杂性增加,存在收入确认金
额不准确或者计入不恰当会计期
间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供应
商收入的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
项。
相关信息分别披露于审计报告中
财务报表附注三、23“与客户之间
的合同产生的收入”、附注三、31
“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附注五、
44“营业收入及成本”。
(2)在内部信息技术专家的协助下测试
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及关键应用控制,
包括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是否按照设计运
行,以及信息技术系统之间数据传输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3)检查与供应商签订的各类型标准合
同协议中所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评估有
关供应商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恰当性;
(4)选取样本对公司所确认的各类供应
商收入进行细节测试,包括对供应商合
同、发票、供应商对账单及供应商收入
确认财务记账凭证等支持性文件进行核
对;
(5)执行函证程序,并将函证结果与公
司账面记录的金额进行核对,并对未回
函供应商执行替代测试。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的计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永辉超市股
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
值为人民币3,639,581千元,减值准
备为人民币533,759千元,系对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长期
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对财务报表整
体的重要性,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准备的计提涉及到管理层重大判
断和估计。因此,我们将永辉超市
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减
值准备的计提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相关信息分别披露于审计报告中
财务报表附注三、9“长期股权投
资”、附注三、17“资产减值”、
附注三、31“重大会计判断和估
计”、附注五、12“长期股权投资”。
我们的审计程序包括:
(1)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相关的内
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有效性进行了解与
评估;
(2)访谈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层,了解管理层投资意图、双方战略合
作实施情况以及合作预期,查阅本年与
其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3)与管理层讨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迹
象的判断依据,获取被投资公司的财务
报表,分析其财务信息,评价管理层对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迹象的判断是否合
理;
(4)评价管理层聘请的外部估值专家的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与管
理层、外部估值专家和内部估值专家进
行沟通,评价估值的关键参数;在内部
估值专家的协助下,基于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评价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
现所采用的方法、假设及估计的合理性;
(5)评价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准备的相关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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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资产组减值损失的计提
门店资产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长
期待摊费用、使用权资产等长期资
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资
产账面价值合计人民币23,113,731
千元,其中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
为人民币873,101千元,系对可收
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门店资
产组计提的减值准备。
由于门店资产组对财务报表整体
的重要性,且门店资产组减值准备
的计提涉及到管理层重大判断和
估计。因此,我们将永辉超市股份
有限公司对门店资产组减值准备
的计提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相关信息分别披露于审计报告中
财务报表附注三、11“固定资产”、
附注三、15“使用权资产”、附注
三、17“资产减值”、附注三、18
“长期待摊费用”、附注三、31
“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附注五、
15“固定资产”、附注五、18“使
用权资产”、附注五、22“长期待
摊费用”。
我们的审计程序包括:
(1)对门店资产组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
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有效性进行了解与评
估;
(2)与管理层讨论门店资产组减值迹象
的判断依据,评价管理层对门店资产组
减值迹象的判断是否合理;
(3)与管理层和内部估值专家进行沟
通,评价估值的关键参数;在内部估值
专家的协助下,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求,评价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
所采用的方法、假设及估计的合理性;
(4)评价财务报表中门店资产组减值的
相关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求。
四、其他信息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
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
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
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
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
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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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
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
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
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
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
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
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
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
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
险。
(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3)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
可能导致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
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
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
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5)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
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 就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
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
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
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
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
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
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0922355_B01号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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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编制单位: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附注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7,615,940, 9,163,127,
发放贷款及垫款(短期) 818,071, 568,806,
交易性金融资产 890,826, 1,560,917,
应收票据
应收保理款 639,126, 1,411,455,
应收账款 530,610, 477,000,
应收款项融资
预付款项 1,389,235, 1,972,320,
其他应收款 649,676, 742,369,
其中:应收利息 770, 201,
应收股利
存货 10,466,589, 10,791,491,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43,534, 41,563,
其他流动资产 1,493,846, 1,985,431,
流动资产合计 24,537,458, 28,714,483,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和垫款 76,991, 245,810,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264,650, 73,044,
长期股权投资 3,639,581, 4,773,55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3,918,000, 4,100,000,
投资性房地产 311,134, 321,941,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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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4,114,413, 4,646,074,
在建工程 383,281, 410,335,
生产性生物资产 12,727, 11,627,
使用权资产 19,417,724, 21,967,161,
无形资产 1,313,822, 1,525,435,
开发支出 10,899,
商誉 3,661, 3,661,
长期待摊费用 2,900,454, 3,482,489,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38,414, 1,036,025,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37,605,758, 42,597,159,
资产总计 62,143,216, 71,311,642,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6,528,480, 10,947,557,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33,000,
应付账款 12,155,435, 12,518,578,
预收款项 196,630, 199,815,
合同负债 4,826,600, 4,303,074,
应付职工薪酬 758,314, 665,285,
应交税费 229,606, 202,850,
其他应付款 1,899,603, 2,761,266,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12,0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011,863, 2,069,851,
其他流动负债 460,794, 390,433,
流动负债合计 29,067,330, 34,091,713,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2,070,085, 1,021,069,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2022 年年度报告
98 / 250
租赁负债 23,110,834, 24,826,561,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7,383, 3,628,
递延收益 104,500, 118,37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6,183, 172,894,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25,418,986, 26,142,524,
负债合计 54,486,316, 60,234,238,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9,075,036, 9,075,036,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4,292,122, 4,276,144,
减:库存股 263,483,
其他综合收益 440, 1,494,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1,113,275, 1,103,806,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6,751,820, -3,797,6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
股东权益)合计
7,465,571, 10,658,798,
少数股东权益 191,328, 418,606,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合计
7,656,899, 11,077,40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
东权益)总计
62,143,216, 71,311,642,
公司负责人:张轩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明月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伟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编制单位: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附注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年度报告
99 / 250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3,783,211, 3,842,006,
交易性金融资产 253,755, 543,039,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72,737, 36,908,
应收款项融资
预付款项 64,776, 107,686,
其他应收款 11,153,838, 43,481,029,
其中: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8,000,
存货 368,298, 381,558,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6,357, 7,503,
其他流动资产 69,830, 123,273,
流动资产合计 15,772,806, 48,523,007,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1,531, 7,345,
长期股权投资 11,738,586, 12,122,911,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3,918,000, 4,100,000,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346,607, 446,381,
在建工程 3,998, 13,427,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 567,549, 617,260,
无形资产 206,431, 249,134,
开发支出
2022 年年度报告
100 / 250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72,494, 69,977,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6,706, 31,228,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16,981,905, 17,657,666,
资产总计 32,754,712, 66,180,673,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828,480, 7,645,637,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3,500,000, 1,833,000,
应付账款 371,341, 943,391,
预收款项 108,195, 12,301,
合同负债 439,087, 722,349,
应付职工薪酬 60,595, 36,188,
应交税费 12,100, 10,523,
其他应付款 6,757,386, 36,043,303,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61,631, 109,141,
其他流动负债 40,849, 65,707,
流动负债合计 13,379,669, 47,421,544,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2,070,085, 1,021,069,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租赁负债 559,114, 654,634,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2022 年年度报告
101 / 250
递延收益 3,733, 5,3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2,632,932, 1,681,037,
负债合计 16,012,602, 49,102,581,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9,075,036, 9,075,036,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4,150,421, 4,135,238,
减:库存股 263,483,
其他综合收益 785, 1,652,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1,113,275, 1,103,806,
未分配利润 2,666,073, 2,762,357,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
益)合计
16,742,109, 17,078,09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
股东权益)总计
32,754,712, 66,180,673,
公司负责人:张轩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明月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伟
合并利润表
2022 年 1—12 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附注 2022年度 2021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90,090,819, 91,061,894,
其中:营业收入 90,090,819, 91,061,894,
二、营业总成本 92,481,130, 95,004,917,
其中:营业成本 72,360,590, 74,027,212,
税金及附加 204,290, 212,940,
销售费用 15,849,737, 16,629,508,
管理费用 2,046,416, 2,155,455,
研发费用 481,898, 428,107,
2022 年年度报告
102 / 250
财务费用 1,538,197, 1,551,693,
其中:利息费用 1,556,082, 1,677,039,
利息收入 201,725, 292,633,
加:其他收益 211,947, 183,457,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05,277, 192,012,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
资收益
-49,507, -49,185,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594,680, -378,526,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119,960, -157,429,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635,207, -777,436,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335,708, 53,364,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3,297,781, -4,827,581,
加:营业外收入 332,093, 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