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上)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将暂时闲置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市场,这便涉及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目前,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由三部分组成,即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银行间交易市场和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交易市场。企业在公开的债券交易场所买卖债券,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征收营业税是毫无争议的,无论投资的主体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业务一律征收营业税。企业投资于一般性的债券(国家政策特殊规定的国债、地方债及铁路债券等除外)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转让处置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也是没有争议的。不过,在债券持有期间,债务人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支付利息,投资人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目前政策尚不明确。下面着重对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营业税的基本征收范围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其中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不过,购买债券可能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也可能不属于,这主要取决于发行债权方的资质条件等。持有债券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营业税上应该作何处理,这个问题在中央层面税收政策法规并没有给予准确的解释和规定,只有一些特殊事项的特殊文件,其适用范围有限,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实践中,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不同地区的企业苦乐不均,这对一些债权投资业务比较多的企业影响较大。
据报道,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草拟并修改了《关于债券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6月24日正式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希望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能够明确政策,该协会有关人士指出,“由于各地税收任务较重,导致税法在各地执行不一致。而针对债券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收标准并不明确,也使得其中的差距较大。据我们测算,这对整个市场的影响达到50多亿元”。但时至今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未对该政策进行明确。
对于企业持有债券期间取得利息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笔者认为,不应该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应该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企业投资的债权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在公开的二级市场可以买卖,则此债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企业投资这种债券取得的利息就不应该再征收营业税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依据财税[2003]16号的规定,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
进而可以推导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出,企业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冲减了成本,实质上已经在债券转让的时候征收了营业税,也就是说,这部分利息收入计入到了应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并不在持有债券期间取得利息时征收营业税,而是在企业将该债券转让时,再对利息收入进行补征。如果企业在取得债券利息时缴纳了一次营业税,在债券转让的时候再次缴纳营业税,这不就是典型的重复征税吗?因此,能够作为金融商品处理的债券在其被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是不应该征收营业税的。
(未完待续)
文 徐贺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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