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稽查工作,
为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服务
• 李容梅
•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 一、稽查工作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地位
与作用
• 二、如何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
• 三、省本级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稽查工作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地
位与作用
• 非税收入稽查是非税收入稽查机构以相关法律
法规、制度为依据,对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
汇缴、划解、管理等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
的活动,是规范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稽查工作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地位与
作用
• (一)非税收入稽查相对独立于非税收入征收
和管理
• (二)非税收入稽查促进和保障征管工作的规
范进行
(一)非税收入稽查相对独立于非税
收入征收和管理
• 管理与征收是两个独立的环节,财政部门及其
非税收入征管局代表政府管理非税收入,执收
单位负责执收,管理与征收之间是制约和监督
的关系。
• 稽查寓于管理之中,但根据权力制衡理
论和权利异化理论,征、管、查必须分
离,稽查对征管实行制约,才能形成一
种权力制衡关系,这就要求稽查必须独
立于征收和管理工作,一方面对执收单
位的执收情况进行外部监督,另一方面
对非税收入征管局自身在非税收入管理
方面的权力进行内部监督,从而确保非
税收入征管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和公开、
公平、公正。
• 实际上,财政监督机构也对非税收入征
管履行监督职责,但考虑到非税收入日
常稽查工作的需要和满足及时性、专业
性的要求,完全有必要在非税收入征管
局内设稽查机构,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
用。上述理论,较好地表明了稽查在非
税收入征管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非税收入稽查促进和保障征管
工作的规范进行
• 1、确保执收单位执收行为的合法有序。
• 2、确保非税收入征管局管理行为合法高效。
•
• 3、确保全省上下“一盘棋”管理的实现。
1、确保执收单位执收行为的合法有序。
• 非税收入征管局日常性的管理工作侧重于对执
收单位执收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具有明显的预
防性,而稽查侧重于发现并依法处理执收单位
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避
免财政收入流失,并发挥《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威慑作用,治理“三乱”,优化经济环境,
利于廉政建设,这是对执收单位实施的事后监
督,具有明显的纠错性、挽救性。只有将两者
结合起来,发挥合力,才可实现对执收单位的
全面监管,确保执收单位依法征收。
2、确保非税收入征管局管理行为合法高效。
• 非税收入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如果内部
监控机制不健全,跟踪监督不到位,必然会导
致管理环节上的疏漏,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
至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只有做好内部稽查工作,
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减少
或避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
非税收入征管局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
和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不断提高管理水
平。同时,还能确保在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能
时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从而促进管理职能的
高效发挥。
3、确保全省上下“一盘棋”管理的实现。
• 要对全省上下规范管理工作实现“一盘棋”管
理,就要借助于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稽查手段,
指出其管理中的不足,纠正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促使其克服自身的不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从而确保规范管理工作在全省
范围内的稳步推进。
二、如何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
• (一)稽查的依据
• (二)稽查的范围和内容
• (三)非税收入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 (四)违规处理
(一)稽查的依据
• 非税收入稽查以《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国务院《违反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
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2]3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等为依据开
展稽查工作。
(二)稽查的范围和内容
• 非税收入稽查的范围也就是非税收入征收或收
取的范围。
• 1、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的稽查内容
• 2、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查内容
• 3、非税收入票据的稽查内容(省本级)
• 4、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的稽查内容
1、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的稽查内容:
• (1)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项目、标准是否按
规定程序设立或批准;
• (2)是否擅自超过时限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 (3)是否擅自改变征收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或
收取非税收入;
• (4)是否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或缓
征非税收入;
1、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的稽查内容:
• (5)是否有擅自处理罚没财物、赃款、赃物
的行为;
• (6)是否有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行为;
• (7)是否有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或收取的
行为;
• (8)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
其他事项。
2、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查内容包括:
• (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罚)
缴分离制度;
• (2)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3)是否违规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隐匿、
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
收入或将非税收入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以外的账户;
• (4)是否违规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
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或拖延、滞压、
隐瞒、截留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
2、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查内容包括:
• (5)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 “非税收入
汇缴结算户”中的资金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
• (6)是否按规定办理误征、多征非税收入以
及待结算收入和暂扣财物的退付手续;
• (7)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其
他事项。
3、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和管理的稽查内容包
括:
• (1)是否按照规定领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 (2)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
保管、缴销、审核等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管理票据;
• (3)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保管、核销非税收
入票据;
• (4)是否有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
票据的行为;
3、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和管理的稽查内容包
括:
• (5)是否有违规发放和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 (6)是否有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
失的情况;
• (7)是否有遗失票据或《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
证》后
• 而未及时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
的情况;
• (8)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4、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的稽查内容包括:
• (1)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是否经依法授权;
• (2)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是否建立严格的
票据印刷、运输和保管制度;
• (3)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是否对票据监制
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
专人负责制度;
4、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的稽查内容包括:
• (4)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是否将承印的票
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
• (5)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是否向省非税收
入征收管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非
税收入票据;
• (6)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的其
他事项。
(三)非税收入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 1、稽查方式:
• 2、稽查程序:
• 3、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
• 4、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
管理机构交办的稽查事项。
(三)非税收入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 1、稽查方式:非税收入稽查采取日常稽查与
专项稽查、定期稽查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如有举报,随时进行稽查。
(三)非税收入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 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非税收
入管理机构的要求,于年度末对本部门或单位
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
构提交自查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
管理机构组织力量对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或单位
的非税收入征管情况、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管
理情况和票据定点印制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三)非税收入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 2、稽查程序: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应当组成稽
查组并指定稽查组长,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
税收入管理机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稽查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
稽查程序
• (1)发送稽查通知书。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
税收入管理机构一般应于进点稽查3个工作日
前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部门或单位。
• (2)进点稽查。稽查人员对被稽查部门或单
位实施稽查,应出示稽查通知书或稽查通知书
副本、稽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受上级财政
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稽查的还应出
示稽查委托书。
稽查程序
• (3)稽查组应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制作财政
检查(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底稿,被查单位应
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签署意见,做到一事一签。
• (4)出具稽查报告并征求被稽查部门或单位
意见。稽查完成后10天内,稽查组应根据稽查
情况向派出(或委托)机构提交稽查报告。特
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稽查报告时间可以延
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稽查程序
• 稽查组向派出(或委托)机构正式提交稽查报
告前,应将稽查报告送交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征
求意见。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应在稽查报告送达
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
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稽查人员根
据反馈意见对稽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复核或修改。
稽查程序
• (5)下达稽查决定。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稽查报告后30日内,依法向
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非税收
入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
批准,下达时间可以延长到60日内。
省本级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流程
• 三年来,经过认真的摸索和总结,我们大致形
成了如下工作流程:
年初制定年度稽查计划
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报财政厅监督局列入厅
里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按年度计划进行稽查,
在每次稽查进点之前制定检查方案
根据方案确定的检查时间,
提前三个工作日下发稽查通知书
稽查组进点稽查
现场稽查结束后就所有稽查事项写出签证单与
被查单位初步交换意见,被查单位就签证事项
签证
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对被查单位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局名义出具最终的稽查整改意见
被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书
面反馈稽查后整改情况
将相关原始检查资料和局里处理意见
一并移交给财政监督局进行后续处理
写出稽查报告,送被查单位签署意见
将稽查报告(含整改意见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意
见)会签局内相关处后报分管局领导阅示
说明:
• (1)年度稽查计划的制定要根据厅、局的年度工
作重点和难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来确定;
• (2)检查方案包括检查对象、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时间及人员安排等;
• (3)进点稽查必须保证至少2个人组成一个检查
组,如有必要相关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实行亮证
稽查(行政检查执法证);
• (4)进点正式稽查前,必须召集被查单位负责人、
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具体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等
开一个见面会,讲清稽查的目的、内容并提出相
关要求等;
说明:
• (5)进行现场稽查时必须完整地填写相关检查工
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涉及到的相关原始
资料要进行复印,所做的稽查工作底稿必须进行
签证;
• (6)初步交换意见时仅仅就被稽查单位违规事项
及其违规依据进行交换,不涉及处理意见;
• (7)凡是涉及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由稽
查处具体经办,将稽查的原始资料、稽查报告、
非税局的意见等一并移交给厅监督局,共同进行
会审,经厅法规处审核报厅领导审批,以湘财罚
字对被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 以上是稽查工作正常流程,在实际工作
中,还将根据信访举报掌握的情况、日
常征管工作的需要灵活开展日常稽查,
即“哪里有情况,就去哪里”,充分发
挥我们作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救火队
”的作用,切实为非税收入规范管理保
驾护航。
3、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
• (1)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法律依据、相关文件;
• (2)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
据购领证》;
• (3)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记录和已使用的票
据存根;
• (4)财务会计资料;
• (5)国有资产(资源)投资、出让、转让、出租合同;
• (6)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 (7)稽查组认为需要提供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4、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非
税收入管理机构交办的稽查事项。
•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派出的稽
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有关部门或单位
的非税收入稽查任务。
(四)违规处理
• 稽查完毕后,对被稽查部门和单位的一般性处
理和整改意见可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
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下达,但涉及到行政
处罚的事项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
负责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1、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
条规定处理:
• (1)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 (2)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
非税收入的;
• (3)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
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
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
户的;
• (4)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 (5)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
入资金的;
1、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
条规定处理:
• (6)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
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 (7)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
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
票据的;
• (8)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 (9)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
的。
• 2、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
据的,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处理。
•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
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
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并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 3、 拒绝依法实施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及有关情况的,依照《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 4、 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其他违反非税收入
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有关规定处理。
• 5、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稽查
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三、省本级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 (一)突出对省本级执收单位的稽查,重点解
决非税收入“进笼子”的问题
• (二)加强对市县两级的稽查,着力提高其征
管水平
• (三)抓好信访工作,实现信访人满意与保障
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双赢
• (四)坚持“稽查+调研”工作格局,扩大稽
查的乘数效应
(一)突出对省本级执收单位的稽查,重
点解决非税收入“进笼子”的问题
• 三年来,我们以《条例》为规范管理的主要依
据,结合工作重点和社会热点,侧重对教育、
农业、交通、公安、国土收费等进行稽查,具
体针对省本级执收单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
银行账户的开设、收费票据的使用等执收行为
进行稽查,着力解决非税收入“进笼子”的问
题。
1、严控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依法征收
• 稽查时,我们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经物价部门
核准的收费许可证、经过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
费收入明细账。一是检查其所列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是否合法,二是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文
件所列项目与收费收入明细账核对,检查其是
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情况。实际工作
中,采用此种核对方法效果较为明显,发现了
部分执收单位存在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现象。
2、检查银行账户,确保源头控收
• 《条例》规定各执收单位不得设立收入过渡户,
执收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稽查
时,首先检查被稽查单位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存
款日记账,检查执收单位是否设立或仍在使用
收入过渡户。其次查看收费时是否执行了“单
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将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清理收费票据,确保以票管收
• “以票管收”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环节。稽
查时,在对执收单位收费票据的领、用、销、存情
况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
核对收费票据所列项目和标准是否合规,审查是否
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现象;二是核对票面金额
汇总与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是否一致,
看其缴交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存在瞒报收入、
截留资金的现象;三是检查是否使用往来票据和违
规票据收费,把收费收入挂往来账或其他账上,从
而达到隐藏收入、逃避监督的目的。
3、清理收费票据,确保以票管收
• 此外,我们通过到被稽查单位实地查看的方式,检查收
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收费公开透明。同时,还
采取个别访谈和内查外调的方法,审查执收单位是否存
在收费不开票,从而隐瞒收入、形成账外资金的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我们共稽查出省本级执收单位超
范围、超标准收费18项,未撤销收入过渡户6个,超范
围、超标准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万元,违规使
用票据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亿元,应缴未缴财政收
入亿元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我们依法依
规对执收单位进行了处理处罚,一定程度上保障和推动
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市县两级的稽查,着力提高
其征管水平
• 三年来,我们通过对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及其非
税收入征管局的分成收入划解、票据管理情况
开展重点稽查,较好地规范了其征管行为,提
高了征管水平,发挥了省局的指导作用。
1、开展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情况交叉检查
• 在实施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后的第二、三年,为了增强各地
在票据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发现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强化票据管理,我们配合票据处开展了全省非税收入票据
管理情况交叉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一些地方仍然存
在旧版票据未完全清理完毕,越权越级发放票据,私自印
制票据,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撤销
等违规现象。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
内进行了通报,一方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
管局相互之间加强学习,另一方面责成有问题的地方及时
纠正违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督促其管理到位,提高管
理水平。连续两年的交叉检查也使我们掌握了全省票据管
理的真实情况,促使我们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点和基层反映
比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出更加可行
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以达到“以票管收”
的目的。
2、开展非税收入分成划解情况专项稽查
• 根据《条例》要求,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要实行就地缴
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但在目前分成比例不够合理、
下级财政较为困难以及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
征管局尚未联网的情况下,部分市县为了局部利益,存在
不及时足额划解上级分成收入,实行打捆收费时擅自减免
省级分成收入以及采取列收列支方式上解分成收入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中央、省级分成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导致
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受阻。针对此种情况,在非
税收入规范管理后的第二、三年我们开展了非税收入分成
划解情况专项稽查,并召开各市州非税收入征管局负责人
会议,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较好地保证了中央、省级分
成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据统计,两年来,我们抽查的7个市、
县财政应解未解中央、省级分成收入万元,检查后
责成其补解万元。
(三)抓好信访工作,实现信访人满意与
保障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双赢
• 信访是沟通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桥梁,是构
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非税收入信访直接涉及当
事人切身利益,具有特殊意义,做好信访工作更显其重
要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主要在如下五个方面做好信
访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和落实收信登记、案件查办、信
访回复、立卷归档等制度;二是对每次的信访举报案件
分门别类进行处理,属我们查处范围内的案件就直接立
案查处;三是做好解释工作,尽量避免出现重复上访和
越级上访现象;四是搞好部门协调,建立与有关部门之
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五是及时反馈信息,对群众反映的
问题,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同时加强对信
访内容的分析,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充分发挥信访对
规范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
(三)抓好信访工作,实现信访人满意与
保障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双赢
• 三年来,我们共受理信访举报事项15起,直接查处4起,
委托查处11起,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都满意。
特别是2005年我们接到群众举报某市公安局违规执收非
税收入的情况后,经过认真分析研究,确认此案例很典
型,便组成稽查组对其进行了重点稽查。在稽查过程中,
个别干警公开阻扰执法,甚至出言不逊,但稽查组全体
人员不畏艰难,采取迂回战术,穷根究底,彻底清查该
单位公款私存、应缴未缴财政收入、收费不开票等严重
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
予了严厉的处罚处分,在全省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既给
了信访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也对规范执收单位执收行为
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此外,我们对通过“湖南非税
收入网”信访举报的事项也都一一作了回复。
(四)坚持“稽查+调研”工作格局,扩大稽
查的乘数效应
• 非税收入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相对来说也是
项新生事物,管理难度较大。因此,在规范管
理上既要采取稽查手段纠正不合规的行为,也
要采取调查手段了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而及时的发现和解决问题,最终推动规范管
理工作顺利开展。稽查与调查虽一字之差,实
质却是不同的。
(四)坚持“稽查+调研”工作格局,扩大
稽查的乘数效应
• 稽查着眼查找问题,督促征管工作依规落实。调查
通常比稽查更深入、更全面,层次更高,具有很强
的综合性,需要研究工作,提出加强征管的措施。
调查研究是领导制定科学决策的依据,稽查是检验
政策落实情况的手段。稽查是基础,是点对点开展
稽查。调查是点对面,是在对相同性质或类型的点
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的分析研究。稽查
必不可少,调查也不可或缺,不能唯稽查而稽查,
应是在稽查的同时充分利用掌握的资源进行全面调
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改进意见
和政策性建议。
(四)坚持“稽查+调研”工作格局,扩大
稽查的乘数效应
•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在稽查的过程中,不仅仅着眼于
查找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稽查发现征管中的不足,并结
合工作实际需要扩大调查研究面,写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
供领导决策参考。如在开展普通公路收费站延期检查的同
时,我们发现其在管理体制、通行费使用、工程支出等方
面存在较多问题,由此撰写了《关于车辆通行费管理有关
问题的意见及建议》,报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并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得到了厅领导的高度重视,并
由此引发了之后开展的全省交通系统财政财务管理专题调
研,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交通财政管理的规范化;撰写的
《禁毒罚没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间接地促成
了《湖南省禁毒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出台;“一费制”
收费和征收大厅收费管理的调研也促成了《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的通知》
的出台。
(四)坚持“稽查+调研”工作格局,扩大
稽查的乘数效应
• 三年来,我们共对公路收费管理、“一费制”收费、
征收大厅收费管理、禁毒罚没收入管理、交通规费征
稽系统收费管理、高校收费管理、社团收费管理等情
况进行了深入而详细的调查,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
意见和政策性建议,较大地促进了财政相关管理工作
的完善与开展,从而扩大了稽查的乘数效应,取得了
良好成效。今后我们要坚持稽查与调研相结合,处理
问题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有重点、有目的、
有成效地开展调研活动,增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注
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完善决策、加强非税收
入征管服务。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