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建筑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
(1)凡是列为古建筑的,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
游览的场所外,不得用来开设饭店、餐厅、茶馆、旅馆、招待所和
生产车间、物资仓库、办公机关以及职工宿舍、居民住宅等,已经
占用的,有关部门须按国家规定,采取果断措施,限期搬迁。
(2)在古建筑范围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严禁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已经堆放、储存的,须立即搬迁。
(3)在古建筑范围内,禁止搭建临时易燃建筑,包括在殿堂内
利用可燃材料进行分隔等,以避免破坏原有的防火间距和分隔,已
经搭建的,必须坚决拆除。
(4)在古建筑外围,凡与古建筑毗连的易燃棚屋,必须拆除;
有从事危及古建筑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储存的单位,有关部
门应协助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必要时应予以关、停、并、转。
(5)坐落在森林区域的占建筑,周围应开设宽度为 30~35m 的
防火线,以免在森林发生火灾时危及占建筑。在郊野的古建筑,即
使没有森林,在秋冬枯草季节,也应将周围 30m 以内的枯草清除干
净,以免野火蔓延。
(6)对一些重要古建筑的木构件部分,特别是闷顶内的梁架等
应喷涂防火涂料以增加耐火性能。在修缮古建筑时,应对木构件进
行防火处理。
(7)古建筑内由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制作的饰物,特别
是寺院道观内的帐竣、惜幢、伞盖等,应用阻燃剂进行防火处理。
(8)一些规模较大的占建筑群,应考虑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
况下,适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使某一处失火时,
不致很快蔓延到另一处。
内容总结
(1)对古建筑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
(1)凡是列为古建筑的,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的场
所外,不得用来开设饭店、餐厅、茶馆、旅馆、招待所和生产车间、物
资仓库、办公机关以及职工宿舍、居民住宅等,已经占用的,有关部门
须按国家规定,采取果断措施,限期搬迁
(2)(6)对一些重要古建筑的木构件部分,特别是闷顶内的梁架等应
喷涂防火涂料以增加耐火性能
(3)在修缮古建筑时,应对木构件进行防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