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再保险的最初形式,也是分出公司用以调整业务结构和财务状况的基本手段。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
不论是一般性大额保险业务,还是巨灾性分保业务,都可以运用比例再保险作为分保合同的基础。
本章主要内容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第一节 成数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概念
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英文Quota Share Reinsurance。
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
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堪称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
实际运用中,再保险的接受人数一般没有限制,各个再保险人接受的份额也不必相同。但分出公司的自留比例一般较大,约在40%~50%之间。
二、最高责任限额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固定的比率分配责任,故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将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因此,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例如:某项业务成数再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和双方责任分配情况如下: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单位:元
1 000 000
2 750 000
2 250 000
6 000 000
2 750 000
2 250 000
5 000 000
1 100 000
900 000
2 000 000
440 000
360 000
800 000
其他
分出55%
自留45%
保险金额
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引文表述
The Company agrees to cede and the Reinsurer agrees to accept by way of reinsurance a quota share of (××)percent. of each and every risk of any description whatever written by the Company in its (××)department during the currency of this agreement provided that the amount so ceded shall not exceed (××)on any one risk.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the Company will adhere to the table of limits set out in the schedule attached to this agreement.
二、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1
合同最高限额为1 000万美元,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20%,即200万美元,分出部分为80%,即800万美元。
这个总分保额要分别分给若干家甚至数十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因此,每一家接受公司所接受的责任为1 000万美元中的一定百分比率。例如,甲公司接受5%,为50万美元;乙公司接受10%,为100万美元;丙公司接受15%,为 150万美元,等等。
有时合同以分出总额作为100%来确定接受公司承担的责任。如本例分出总额为800万美元,甲公司接受5%为40万美元,乙公司接受10%为80万美元,丙公司接受15%为120万美元,等等。
一旦各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就按相应百分比率来计算。
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2
例:某船舶成数再保险合同约定,合同最高限额1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20%,分保额80%。现承保船舶5艘,保险金额分别为200万美元,400美万元,600万美元,8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那么,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各自的责任分配如下表: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
24
24
2400
6
6
600
30
30
3000
合计
0
8
800
0
2
200
0
10
1000
E
0
640
0
160
0
8
800
D
16
480
4
120
20
6
600
C
8
320
2
80
10
4
400
B
0
160
0
40
0
2
200
A
分摊赔款
保费
分保额
自负赔款
保费
自留额
赔款
保费
保额
分出额80%
自留额20%
总额100%
船名
四、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可用两个优点和两个缺陷:
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
两个缺陷是指它缺乏弹性,同时难以达成风险责任均衡化。
1、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由于成数分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均按保险金额由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按比例承担。因此,合同双方存在真正的共同利益,不论业务良莠大小,双方共命运,不论经营的结果有盈有亏,双方利害关系一致。
在各种再保险方式中,成数再保险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正是由于这一点,成数分保合同双方很少发生争执。
2、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采用成数分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间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配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进行计算,使得分保实务和分保账单编制方面手续简化,可以节省人力、时间和管理费用
3、缺乏弹性
成数分保虽然简便,但也意味着缺乏弹性,其结果表现为对接受公司有利,对分出公司不利。
对于分出公司来说,由于按固定比率自留业务,所以,对于质量好、保额不大的业务,也要按比率分出,不能多作自留,从而使分出公司支付较多的分保费。
另一方面,当业务质量较差时,分出公司又不能减少自留,相当于放弃了决定自留的权利。
概括起来说,成数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precise reinsurance protection)的需求。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由于成数分保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划分双方的责任,故所有业务的保险金额,每一笔均按再保险的比率变动。但对于危险度的高低、损失的大小,并不加以区别而作适当的安排,因而它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
换句话说,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成数分保之后仍然存在。
虽然合同通常有最高限额的限制,但这是为防止责任累积而设置的,并非为了使风险责任均衡化,而且有了这种最高限额的限制,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势必另行安排其他再保险。
五、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1、新创办的保险公司
2、新开办的险种
3、一般来说,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成数再保险可发挥其手续简便、双方共命运的优势
4、对于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
5、各类转分保业务
6、用作交换,以取得回头业务
7、属于同一资本系统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以及集团分保内部
8、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
第二节 溢额再保险
一、溢额再保险的概念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相比较,其最大区别在于: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时,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溢额再保险也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的。
对于每一笔业务,自留额已先定好,将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分保额和分保比例。
例如,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确定为4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80万元和200万元,第一笔业务在自留之内无需分保,第二笔业务自留40万元,分出了40万元,第三笔业务自留40万元,分出160万元。
溢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即为分保比例。如上例第二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50%,第三笔业务分保比例为80% 。
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由溢额再保险接受人吸收。
但溢额再保险接受的保额,并非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lines)。
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大关键项目或称三要素:
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属于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数则为变动因素。
自留额的大小,决定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小,而线数的多少,则关系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关于溢额再保险的进一步理解1
溢额再保险的合同容量或合同限额,通常以自留额的倍数计算。
自留额是厘订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在溢额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一定线数,即指此基本单位的线数。
例如接受一线的再保险额度,即接受额与原保险人的自留额相同。又如某溢额再保险合同的限额订为20线,则一线的责任为再保险限额的5%,假定自留额为100万元时,该合同的限额即为2 000万元。
例如:某溢额分保合同,分出公司自留额确定为40万元,合同容量是6线。现有三笔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80万元和200万元,第一笔业务在自留之内无需分保,第二笔业务自留40万元,分出了40万元,第三笔业务自留40万元,分出160万元。具体责任分配如下表:
溢额分保合同责任计算表 单位:万元
120
40
40
30
自留额
200
320
合计
80%
160
200
C
50%
40
80
B
0
0
30
A
比例
分出额
保险金额
风险单位
四、关于溢额再保险的进一步理解2
溢额再保险的比例关系随着承保金额的大小而变动,这是与成数再保险的比例固定不变不同的地方。
溢额再保险线数的确定,要根据保险人的业务内容以及自留能力等因素来综合考虑。例如,平均保险金额的大小及其与平均自留额的关系、最高保险金额的大小及其与自留额的关系、巨额标的承保状况,等等,都是要充分考虑的因素。
一般资力雄厚、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其自留额较大,故可在线数不多的情况下,即可达到额度庞大的再保险保障。反之,对于自留额较小的公司来说,需要较多的线数,才能获得充分的再保险保障额度。
五、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例:某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自留额为40万元,合同容量5线。现有四笔业务,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的结果如下表:
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 单位:万元
合计
100
0
%
160
0
40
0
300
四
80%
160
40
200
三
50%
40
40
80
二
0
0
0
0
40
40
一
赔款
保费
比例
金额
赔款
保费
金额
赔款
保费
保额
其它
分保责任
自留责任
总额100%
业务
六、溢额的层次
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的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
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
当第一溢额的分保限额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业务需要时,则可组织第二甚至第三溢额,作为第一溢额的补充,以适应业务的需要。
假定自留与再保险各为消纳危险的容器,各容器的容量分别为自留额与再保险责任额。
保险人承保的业务,首先流入自留额的小容器,自留额满时,即溢流向第一溢额再保险(first surplus reinsurance)的大容器。
如果第一溢额的容器流满后仍有溢流,可再设置第二溢额的更大容器来承受业务。
以此类推,还可安排第三溢额、第四溢额来解决特殊业务的需要。
这种溢流与承受,就是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是溢额再保险的主要机能。
容器的一定容量,就是风险责任均衡的表现,它使自留额与再保险额度均能保持一定的标准,危险因此被平均化。
危险责任的平均化,是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解决业务需要,增设多层的溢额分保是一个办法,但也可以用维持一个溢额而增加分保的线数来解决,还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解决。
七、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分出公司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对接受公司来说,可以保持稳定的业务来源,且可以防止逆选择。
比较繁琐费时。
八、溢额再保险的运用
1、一般来说,对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
2、对于业务质量不一、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
3、海上保险方面 。
4、火灾保险方面 。
5、分保交换 。
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在实际运用中有两种方式 :
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先成数后溢额)
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 (先溢额后成数)
一、先成数后溢额
例如:某成数再保合同最高责任额为100万元,在100万元以下的业务,全部按成数再保险合同处理,其中分出人自留20%,分出80%。现在分出公司为防止保额太大的业务消化不了,便在该合同基础上另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约定某笔业务保额超过100万的部分,由另一再保险接受人接受2线。
如果有5笔业务:保额分别是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320万元,则两个合同:
成数再保合同:
220
80
20
320
5
40
80
20
140
4
80
20
100
3
64
16
80
2
48
12
60
1
其他
分出80%
自留20%
保额
业务
溢额分保
20
200
100
320
5
0
40
100
140
4
0
0
100
100
3
0
0
80
80
2
0
0
60
60
1
其他
溢额
自留
保额
业务
二、先溢额再成数
例如,一个自留额50万元,责任限额为5线的溢额合同,规定对于自留额部分,分出公司有权另订成数分保合同。如将其中的60%分出,则分出公司实际上只保留了成数部分即原溢额合同自留部分的40%的责任。
在这种混合合同中,成数部分限额即溢额的自留额,称为优先额(priority),即表示这一部分业务在溢额合同分配之前,由参加成数合同的接受公司优先承受。(见下表)。
混合合同责任分配表
溢额合同的自留额
200万
30万
20万
50万
250万
150万
30万
20万
50万
200万
50万
30万
20万
50万
100万
0
30万
20万
50万
50万
0
6万
4万
10万
10万
分出60%
自留40%
金额
溢额合同的分保额
成数分保合同
保额
第四节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
要条款内容
一、关于经营方面的条款
(一)业务范围的规定
成数和溢额在保险一般是同一险种的保险业务。合同中必须明确业务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对象与地区范围
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其对象为直接承保的业务和通过再保险吸收的业务。
(三)责任的划分
责任范围的划分要明确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双方的责任,即规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接受公司的最高分保责任是多少,在溢额合同中要规定分保线数是多少。
见P91
二、关于账务处理的条款
(一)再保险费率
(二)分保的佣金:
佣金是再保险合同中重点内容之一。
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佣金率呈上升,火险合同国内佣金由原来的25%左右提高到30%,国外佣金率则为%到35%。意外险国外业务的佣金率还要高一些。
固定佣金率(Fixed
commission Rate )
分保佣金
佣金 浮动佣金率(Sliding-scale Rate)
盈余佣金(浮动佣金率)
浮动佣金率也有两种:一种是以赔付率为基础确定纯益佣金率,另一种是以利润率为基础确定纯益佣金率。
举例1:
某分保合同规定,分保手续费,临时先按30%计算,之后按每个业务年度的赔付率为依据,,按相应的浮动手续费进行调整。当赔付率超过69%时,手续费为25%,赔付率每降低1%,手续费增加%,最高手续费为35%。列表如下:
赔付率 分保佣金率
不超过50% %
超过50%-51% %
超过51%-52% %
超过52%-53% %
超过53%-54% %
…… ……
超过67%-68% %
超过68%-69% %
超过69% %
举例2、
利润率 纯益佣金率
30%以上 35%
25%-30% 30%
20%-25% 25%
15%-20% 20%
10%-15% 15%
10%以下 10%
盈余佣金:
盈余佣金的计算方法,通常在分保合同中载明。计算方法如下:
盈余额=收入项目累计-支出项目累计
盈余佣金=盈余额×盈余佣金率
其中:
收入项目包括:本年度保费、上年未到期责任转入、上年度未决赔款转入、保费准备金、退赔款追偿、退其他款项收入、利息等.
支出项目包括:本年度手续费、本年度已付赔款、保费未到期责任转出、未决赔款责任转出、退保费、保费准备金扣除、赔款准备金扣除、税款、其他扣除等。
常用的纯益佣金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一年基准法(annual basis)
2、三年平均法(three years average system )
3、亏损滚转法(losses to extinction, carrying forward basis )
1、一年基准法(annual basis)
这种方法以一个业务年度的的盈亏情况计算纯益佣金,与以往业务年度不挂钩。例如,
某分保合同本年度盈余10万元,固定纯益佣金率为18%,则纯益佣金为18万元。
这种方法对再保险人非常不利,不大符合公平互利原则。
2、三年平均法(three years average system )
这种方法是将本年度的合同盈亏与过去两年的成绩予以平均,然后根据三年平均的利润计算盈余佣金。
请看下面的实例:
合同规定的固定佣金率为20%。第一年无过去的记录,无法平均,按当年盈亏100%计算;第二年按第一和第二年的盈亏的1/2平均计算。
第三年按第一、第二、第三年盈亏的1/3平均计算;计算第四年的盈余佣金是,就要将第一年的盈亏除去,按第二、第三、第四年的盈亏的1/3平均计算。
三年平均法计算示意图 单位:元
6000×1/3×20%
=400
-1000+3000+4000
=6000
盈4000
4
4000×1/3×20%
=
2000-1000+3000
=4000
盈3000
3
1000×1/2×20%
=100
2000-1000=1000
亏1000
2
2000×20%=400
—
盈2000
1
盈余佣金
盈余累计数
本年度盈亏
年度
3、亏损滚转法(losses to extinction, carrying forward basis )
这种办法是指如果某一个业务年度出现亏损,则将亏损滚转至规定的业务年度或直至亏损全部消失、出现盈余为止。也就是说,接受人只有在合同的累计成绩有盈余时才支付盈余佣金。在实际应用中,将亏损转至以后两个年度比较普遍。主要应用于意外险中,业绩不佳或不稳定的合同方面。
亏损滚转法计算示意 单位:元
30万×20%=6万
80-50=30万
盈余80万
3
0
-50万
盈余50万
2
0
-100万
亏损100万
1
盈余佣金
累积盈亏额
本年度盈亏
年度
(三)再保险费准备金
为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义务,原保险人将应付再保险费的一部分留存一定期间。留存的这笔款项,称为再保险费准备金(premium reserve)
条款举例:
“第八条 准备金
8.1 为确保分出人的利益,保证再保险人对此协议项下的业务承担责任,分出人应按送给再保险人账单中保费的40%扣除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保费准备金。此项扣存的准备金应由分出人保留,并在下一年的对应期的账单中返还给再保险人。
8.2 再保险人随时都可以要求收回以现金形式扣存的保费准备金并用双方认可的债券和/或证券取代。再保险人应享有此债券和/或证券产生的所有红利、利息或其他权利。分出人有权扣除现金以弥补证券和/或债券的市价在准备金中的不足额部分。扣留的现金准备金应由分出人扣存直到再保险人存放的证券和/或债券补上不足的保障部分。
8.3 分出人应在做账时支付给再保险人在相关期间内任何时候扣存的现金保费准备金每年%的利息。
8.4 双方在这里明确同意并声明根据此条规定由分出人扣存的现金、证券和/或债券仍是再保险人的财产,分出人作为再保险人的财产受托人,分出人只有在再保险人无法履行其在此协议下的责任时才能使用。
(四)赔款的处理程序
一般比例再保险合同规定,分出公司全权处理赔款,包括全部赔付、部分赔付、通融赔付与拒绝赔付。但法身赔款超过一定数额时,分出公司要将出险的情况、估计的损失金额、出现日期和出险原因等,函电通知接受公司。
并且,当发生巨额赔款时(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可以向接受公司要求现金摊赔,接受公司在接到现金摊赔通知后,应当在7-14天内支付
(五)分保账单和结算
编制再保险账单和结算时再保双方最关心的事,所以合同中必须要通过条款规定清楚。
我们看一个具体的这方面的条款:
“甲乙双方的账务,甲方应按季于每季终了后,迅速办理。乙方在接到账单后15天之内,应向甲方作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若不作表示,则认为乙方已同意该项账单。任何一方的负额,均须于前述同意后15天内(注:复证期),或者可能范围内尽快给付。
上述账务应以承保的货币计算,甲方应付的再保险费亦应以承保时的货币,存放于乙方设置于××银行的账户,并另行通知乙方。又甲方应摊回的赔款,亦应以同一货币由乙方给付。再保险费或结余款项的汇兑,应遵照中国的规定办理 。”
三、关于合同处理的条款
(一)未了责任转移
未了责任转移有两种: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未了责任转移和直接保险中的未了责任有相同和不同的地方。这里主要是为了结束某个业务年度的账务,将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转移由下一业务年度新的接受人承担。
这种转移有两种方式:结清方式和满期方式。
1、 结清方式(clean cut)
按照这种方式,分出人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例如35%)和未决赔款的一定比例(例如90%)分别提取,将提取的这笔款项转给下一个年度的接受人。本期合同的接受人就不再承担以后的分摊赔款责任。
条款举例:
“若分出人决定,再保险人可对本协议生效日时的所有业务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对此分出人应在第一期账中付给再保险人一笔未到期保费转入保费,按协议起期前12个月账单中的保费35%)计算。 ”
“若分出人决定,再保险人应对协议生效日时所有未决赔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分出人应在第一期账单中付给再保险人一笔赔款转入,赔款应按分出人在协议生效时估计的未决赔款数的90%计算。 ”
2、满期方式(to expiry)
这种方式是表明接受公司承担再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所有的应当分摊的保单赔款责任。具体可以规定在某业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如3年或5年后,才结束该业务年度的账务。
条款举例:
“若分出人决定,再保险人对本协议所承担的相应份额的责任可以在协议期满时终止,对此分出人应扣除再保险人一笔未到期保费的转出按协议期满前12个月账单中保费的35%计算。”
“若分出人决定,再保险人应对协议期满时所有未决赔款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应在协议期满时终止,对此分出人应扣除现保险人一笔赔款转出,赔款应按分出人在协议期满时估计的未决赔款数的90%计算。”
由于未决赔款金额是当账务结束时的估计数,因此有的再保险合同还规定,如以后实际赔付金额与估计金额有较大差额(一般为超过10%) ,对赔款未了责任转移金额可以进行调整。
(二)报表(自行阅读)
(三)合同的终止、修改(自行阅读)
(四)错误与遗漏(前面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