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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集团内部审计证据编
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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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集团内部审计证据编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收集、使
用审计证据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北京首都创业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证据,是指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和
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
证明材料。
第三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者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
的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据;
(五)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 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
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有实质性联系。
审计法律部管理变
革参阅文件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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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并形成审计结论。
合法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种类,并依照法定程序
取得。
第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
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检查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书面文件
的审阅与复核。
监盘是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
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观察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
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查询是审计人员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
书面或者口头询问。
函证是审计人员为证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载事项而向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函询证。
计算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的数据所进行的
验算或者另行计算。
分析性复核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者趋势
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项目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者趋
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六条 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收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
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原始证据;不能或者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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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
录、复印、拍照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七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
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
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八条 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和集团规章制
度的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
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
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
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
证。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对收集的审计
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和判断,形成审计结论。
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
法性进行鉴定,如果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一步
取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运用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
相互印证、来源的可靠性程度。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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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审计证据经过鉴定、整理后,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
后。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对认为必要的审
计证据应当及时取证;在当时不能取得而以后审计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集团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
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和其他资料
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可暂
时封存和登记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和集团规章制度有关
的帐册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证据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入审计档
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审计法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