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银行
目录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迅地址
23)附加条款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________
_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
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
_______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_______银行
英文:_________
银行地址:_________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
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
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_________%,出资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_________%,出资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_________%,出资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_________%,出资________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____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
投资。包括_________。
(3)_________和____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
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
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退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____和_________的原
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账
、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
_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
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
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_____和_________
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_________%,经董事会决定
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
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____
___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30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标等
,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30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
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期30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
,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
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
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
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日期,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
出资的日期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日期。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
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
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
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
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
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
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10人组成,中方5人,
丁方5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
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
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
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
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 银行章程的修改。
2. 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 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