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 令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 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 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 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 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 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 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06] 29号、30号
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90元调整为75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调整为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历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日期
最低标准
规定事项
规定文件
210
沪劳资发(1993)42号
220
最低工资标准剔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两 项按30元剔除)
沪劳资发(1994)47号
270
沪劳资发(1995)22号
300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费)
沪民救第(1996)16号
315
沪劳综发(1997)27号
325
沪劳综发(1998)22号
370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沪劳资发(1999)37号
423
沪劳资发(1999)69号
445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项目: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 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3、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 补贴。
沪劳资发(2000)55号
490
沪劳资发(2001)45号
535
沪劳资发(2002)36号
570
沪劳资发(2003)31号
635
沪劳资发(2004)30号
690
沪劳资发(2005)24号
750
沪劳资发(2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