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中国南方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
理规定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 XX 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
谐用工环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控股公司
参照执行。
第二章假期项目
第三条休息日及全国年节
适用于全体员工的项目包括:休息日、新年、春节、清
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适用于部分员工的项目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等。
第四条公司福利性假期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经期假、孕期假、产期假、哺
乳期假、护理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丧假。
第三章适用条件、期限和待遇
第五条休息日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
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根据
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
第六条全国年节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壹)新年:放假 1天(1月 1日);
(二)春节:放假 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壹、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 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 1天(5月 1日);
(五)端午节:放假 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 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 3天(10月 1日、2日、3日)。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壹)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 8日);
(二)青年节:活动形式由各单位自行安排(5月 4日半
天);
(三)儿童节:子女年龄于 12岁以下的女员工放假半天(6
月 1日);
(四)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各单位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执
行,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全国年节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七条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之上的,可享受年休假。标准如
下: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
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壹)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 20天之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
之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
之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年之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个月之上
的。
之上第(壹)项中,员工如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
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员工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之上第(二)、
(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壹的,不享受下壹年度的
年休假。
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且考虑员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于 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
也能够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确有
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能够
跨 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于当年度安排及跨年度安排员工
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能够不安排员工休年休
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员工本人日工
资标准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且将不能安排的人员名
单、无法安排休假的详细原因、主管领导意见等关联内容报
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可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
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各单位须做好员工本人书面意见的确认和登记工作。
年休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
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八条探亲假
于公司工作满壹年的员工,和配偶不住于同壹城市,又
不能于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配偶居住地居住壹夜和
休息半个白天的,能够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于公司工作满壹年的员工,和父亲、母亲均不住于同壹
城市,又不能于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父母居住地居
住壹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能够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有关员工探亲资格的审核办法,由各单位依照本规定及
实际情况确定。
探亲假标准如下:
(壹)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壹次,每次 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壹次,每次 20天。因
单位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或者员工自愿俩年探亲壹
次的,能够俩年给假壹次,每次 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壹次,每次 30天。
同年度探望配偶假不再另外享受。
(四)离异、丧偶未再婚员工,从离异、丧偶次年起按未
婚员工标准执行。
(五)员工和父亲或母亲壹方能够于周休息日团聚的,不
能享受本规定的探望父母假期;父母或父母壹方和员工的配
偶同居壹地的,员工于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
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六)港、澳、台探亲及国外侨属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探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绩
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的 50%发放,岗位工资、年功
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
第九条婚假
员工依法结婚享有婚假。具体如下:
(壹)按法定年龄(女 20周岁,男 22周岁)结婚的,可
享受 3天婚假。
(二)按晚婚年龄(女 23周岁,男 25周岁)结婚的,可
再享受晚婚假 12天。
(三)婚假从结婚证登记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婚假应
壹次休完,不能存续。
(四)再婚的员工可享受 3天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若员工和配偶不于壹地的,可酌情给予1-2天的路程假。
婚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
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条经期假
女员工于月经期间确实患有重度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
作的,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后,于月经期间可视医嘱安
排 1-2天的休息(经期假)。经期假不能存续。
经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
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壹条孕期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于怀孕期间可享受孕期假。具
体如下:
员工妊娠期间,单位应根据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
安排其休孕期假进行产前检查。
员工怀孕于七个月之上的,单位可每天安排其休息壹小
时(孕期假),但不能累计时间进行补休。
孕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
全额工资待遇。
空勤岗位员工怀孕后应中止空中工作,且及时安排其使
用年休假。年休假期满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休息。
乘务人员于中止空中工作期间,空勤伙食费按照日标准的 70%
发放,误餐费停发。
第十二条产期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于生育期间可享受产期假。具
体如下:
(壹)顺产
单胎顺产的,给予产假 90天(可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产
前、产后天数)。
23周岁后生育第 1胎的,增加产假 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 35天(未于产后 3
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以及再婚对方已有子女
的除外)。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二)难产
剖腹产增加产假 30天;
产钳助产增加产假 15天;
吸引助产增加产假 15天;
其他属于难产范围,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证明适当增
加产假 1-15天。
(三)流产
怀孕不满 2个月的,可休假 15天;
怀孕满 2个月,不满 4个月的,可休假 30天;
怀孕满 4个月,不足 7个月的,可休假 42天;
怀孕满 7个月之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可休
假 75天。
产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
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护理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同志于生育期间,给予其配偶 15
天的护理假。
护理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
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于哺乳期间可享受哺乳假。
具体如下:
(壹)婴儿不满 1周岁的,给予女员工每天 1小时的哺
乳时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女员工哺乳
时间每天增加半小时。
(三)因实际工作需要不能按天享受哺乳时间的,经单
位批准,可累计时间进行补休,但累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 20
天。
(四)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或严冬的,经单位批准,哺
乳期可延长 1至 2个月。婴儿满周岁后,如确系婴儿体弱,
持医疗或妇幼保健部门证明,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延长哺乳
期,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 6个月。
哺乳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
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节育假
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
手术假期:
(壹)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天。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0天。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
起休息 3天。
(五)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10天。
(六)同时施行俩种节育手术的,合且计算假期。
节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
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后,按
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治疗、休养的假期。工伤认定和有
关假期按国家《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所于地
政府关联规定执行。工伤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病假
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批准,停止工
作治病休息的假期。员工病假累计天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医疗
期,医疗期的关联规定根据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规定》和公司《集体合同》等关联规定执行。
病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待遇如
下:
(壹)连续 12个月内累计病假未超过 60天(含)的,
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停发,岗位工资、年功
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
(二)连续 12个月内累计病假满 61天,但未超过 180
天(含)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停发,年
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执
行:
(1) 工龄不满二年的,按 60%计发;
(2) 工龄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 70%计发;
(3) 工龄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 80%计发;
(4) 工龄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 90%计发;
(5) 工龄已满八年及八年之上的,按 100%计发。
(三)连续 12个月内累计病假 181天之上的,绩效工资、
误餐费、降温费从当月起停发,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
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
(1) 工龄不满壹年的,按 40%计发;
(2) 工龄已满壹年不满三年的,按 50%计发;
(3) 工龄已满三年及三年之上的,按 60%计发。
(四)如按照之上办法计算的病假待遇低于国家及当地
政府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五)员工因病需要休假时,可优先申请年休假。
第十八条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因处理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经单位批
准给予的假期。事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
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下:
(壹)1个月内累计事假 2天(含)以内的,绩效工资、
误餐费、降温费及乘务(安全)员和地勤人员的伙食费按日
标准停发;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其它待遇项目全额发放。
(二)1个月内累计事假 3天至 30天的,岗位工资、年
功工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及乘务(安全)员和地
勤人员的伙食费按日标准停发;其他待遇项目全额发放。
(三)连续 6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 31天(含)之上的,
按日工资标准停发待遇。
(四)员工因参加子女家长会、送子女参军所请的事假
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
可给予 3天以内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
予 1-2天路程假。
丧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
全额工资待遇。
第四章假期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假期计划
各单位须于每年度 12月 31日前制订所有员工下年度的
年休假等假期项目安排计划,且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壹条假期申请和审批
(壹)全国年节和纪念日
员工按照国家和公司下发的休假通知执行。
(二)计划性休假
员工根据年度休假计划提前 5个工作日申请,持休假申
请单报所于部门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各类休假计
划如有调整的,双方应提前协商。对于年休假项目,各单位
须严格按照事先制订的计划提前通知员工按期休假。
(三)临时性休假
员工提前 1-3个工作日申请,持休假申请单及关联证明
报所于部门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四)事假审批权限
(1)员工请事假于 10天以内的,报所于部门主管领导
批准,由所于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员工请事假 10天(含)之上的,报所于部门主管
领导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由所于部门报人力资源部
门备案。
(五)员工年休假未休完的,原则上不批准休事假。
第二十二条销假
员工休假期满后,应于 3个工作日内持休假申请单员工
联到所于部门办理假期注销手续,且由所于部门报人力资源
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统计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员工考勤工作,建立员工假期台帐,及时、
准确、完整的统计员工各类休假情况。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假
期管理的单位,公司将通报批评,且责令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随本规定壹同下发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
XX公司假期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和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及解答的条款和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颁
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执行,
各单位应将执行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委派国内合资企业人员的假期按照本规
定及解答执行,协议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派驻香港营业部、台北营业部及国外办
事处员工的假期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国内单位聘用的外籍员工假期按照本规
定及解答执行,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及解答中涉及的待遇项目根据各岗位
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及解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壹条本规定及解答从 2008年 1月 1日起实施,原
有关规定自即日起自行废止。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 XX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若干问题的解答
壹、《规定》第七条中“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之上”及“累
计工作”时间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
休假实施办法》,员工于公司或者公司外其他单位工作期间,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
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之上”也
按此原则计算。
二、《规定》第七条中新入职员工的年休假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
休假实施办法》,新进员工如符合《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的,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于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于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
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规定》第七条中单位和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时年休假如何处理?
单位和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
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
休年休假天数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
年度于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
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
天数不再扣回。
四、《规定》中的工资待遇“日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公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
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
天调高至 天。日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为月工资
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 天。
月工资按照员工本人前 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员工于单
位工作时间不满 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
五、《规定》第二十条中的假期计划管理如何落实?
《规定》要求各单位须于每年度 12月 31日前制订所有
员工下年度的年休假等假期项目安排计划,且上报公司人力
资源部备案。如各单位因管理原因造成员工无法休年休假的,
单位支付的员工年休假工资报酬从该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中扣减。
六、《规定》实施后,公司现行政策中对空勤人员如有特
殊规定的,如何处理?
《规定》实施后,原有关规定自即日起自行废止;但如
公司于现行政策中对空勤人员飞行出差综合补贴、飞行绩效
工资等另有规定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规定》实施后,员工已休假期和已发待遇差额如何
处理?
《规定》实施后,如于《规定》发布前按原有政策已休
假期天数和已发待遇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