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设局
扬建工〔2009〕13 号
关于转发《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江苏省建设厅根
据《建设工程工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
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 2009 年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09 费用定额”),现将苏建价(2009)
107 号《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
我市贯彻执行中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性项目的各项费用,
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构成。其中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定额消耗量仍参照各专业工程计价表,企业管理费、利润按 09 费用定
额执行。
2、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调整文件前,人工预算工资单价按扬建
工(2008)14 号《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
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的通知》执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江
苏省施工机械台班 2007 年单价表》执行。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费计算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其
计价形式同分部分项工程费;另一种是以费率计算,费率标准按 09 费用定额标
准执行。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措施项目费中,费率按 09
年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
价及招标控制价中应足额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中基本费、现场考评
费均按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奖励费根据创建目标,按规定费率相应计取;竣工结
算时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将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等三
部分合并列项计取,未经核定不得计取。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
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的动态管理。
3、为减少工程造价纠纷,提高工程造价计价的科学性,增加可操作性,
对 09 费用定额中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确定统一标准,形成调整后的部分措施
项目费费率(见附表一)。
4、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合
理约定施工工期,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当确实需要压缩施工工期时,应按
规定计取赶工费。市造价站应适时发布赶工费计取的指导意见。
5、为鼓励施工企业创优争先,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对 09 费用定额表 4-7
中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确定统一标准,形成调整后的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
(见附表二),足额计入标底中,其他各专业工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确定。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暂定款项,招投标时属于不
可竞争费用,结算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
2、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
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
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
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专业
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3、总承包服务费:在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承包人对招标
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
非招投标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总承包服务范围和费用。
四、规费
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
1、工程排污费包括废气、污水、固体、扬尘及危险废物和噪声排污费等内
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及招标控制价中,暂按 1‰的费率标准计算,计算基
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竣工结算时凭《江苏省建筑工
程发承包计价手册》上核定的工程排污费结算。
工程在施工中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罚款,不
属于工程排污费,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工程排污费实行奖惩对等的原则,对
环境贯标企业及创建国家、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奖励。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标准为 ‰,计算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
3、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施工企业应建立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专
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凭《江苏省建筑工程发承包计
价手册》上核定的工程社会保障费、公积金核定费率计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相关职能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五、税金按我市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
承发包合同的建设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扬州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一:《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
号)
附表一:调整后的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
附表二:调整后的按质论价费费率
扬州市建设局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市造价站、市招标办、市竣工验收办、市建
管处
附件一: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9〕107 号
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和《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
由我厅组织人员编制的 2009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业经审查,现予
颁发,并决定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原 2003 年颁发的建设工
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造价定额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厅、局、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厅 2009 年 4 月 9 日印发
附表一:调整后的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
费 率(%)
项 目
计
算
基
础
建筑
工程
单独
装饰
安装
工程
市政
工程
修缮土建
(修缮安
装)
仿古
(园林)
夜间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临时设施费
()
()
检验试验费
()
()
住宅分户验收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附表二: 调整后的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
序号 优质工程等级 计算基础 费率标准
1 国家级优质工程 3%
2 省部级优质工程 %
3 市级优质工程 %
4 市优质结构工程 %
5 县级优质工程
分部分项
工程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