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预算作业准则
□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各公司经营效暨配合财务部门统筹及灵活运用资
金,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各公司除应按年编制年度资金
预算外,并应逐月编列资金预计表,以期达成资金运用之最
高效益,特依“关系企业资金调度控制办法”第一至四条规定,
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金范围
本准则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
现之有价证券而言。为期编表计算及收支运用方便起见,预
计资金仅指现金及银行存款,至随时可变现之有价证券则归
属于资金调度之列。
第三条 作业期间
(一)资金提供部门,除应于年度经营计划书编订时,提
送年度资金预算外,应于每月 24 日前逐月预计次三个月份
资金收支资料送会计部门,以利汇编。
(二)各公司会计部门应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编妥次三个月
份资金来源运用预计表(附表 )按月配合修订。并于次月
十五日前编妥上月份实际与预计比较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
较表(附表 )各一式四份,呈总经理(经理)核阅后,一份
自存,一份留存总经理室(经理室),一份送财务部,一份送
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 收 入
第四条 内外销收入
营业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
现数编列(附表 )。
第五条 劳务收入
营业部门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依公司收款条件及合
约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附表 )。
第六条 退税收入
(一)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预计可退现数编列(附
表 )。
(二)预计核退营业税虽非实际退现,以其能抵缴现金支
出,得视同退现。
第七条 其他收入
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上项收入者皆属之,包括财务收入,
增资收现、下脚收入等。其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者,均应加
说明。
□ 支 出
第八条 资本支出
(一)支出:依土地管理小组或特定经办部门依据购地支
付计划提供之支付预算数编列。
(二)房屋:营建部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
资金编列。
(三)设备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关税等:会计部门依据分
期付款偿付日期予以编列。
(四)机械设备、什项设备、预付工程定金等:工务部门
依据工程合约及进度,预定支付预算及资材部门依据外购
L/C 开立计划,预计支付资金编列(附表 )。
第九条 材料支出
资材部门依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内外购原
物料支付资金编列(附表 )。
第十条 薪工
会计部门依据产销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
预计支付数编列。
第十一条 经常费用
(一)托工工厂:托工经办部门应参照拖工厂商别约定付
款条件等资料,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二)制造费用:会计部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度费用
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并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三)推销费用:营业部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
推销费用占营业额之比例推算编列。
(四)管理费用:会计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部门工作
计划编列。
(五)财务费用:会计部门依据财务部门资金调度情形,
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之支出皆属之,包括偿还长期(分期)
款、股息、红利等之支付。其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均应加
说明。
□ 异常说明
第十三条 异常说明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
际运用情形,其中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 10%以上者,
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附表 )列明差异
原因,于每月十日前送会计部门汇编。
□ 资金调度
第十四条 资金调度
(一)各公司营运资金由公司(事业部)最高主管负责筹划,
并由总管理处财务部门协助筹措调度。
(二)各公司资材部门应按月根据国内外购料借款数额编
列“购料借款月报表”(附表 )于当月 24 日由各公司总经理
室分送财务部及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汇总呈核。
(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
可动用资金,定期存款余额等资料编列能源企业国内银行短
期借款明细表 (附表 )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阅,以为经营
决策之参考。
□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