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荥阳市环境保
护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各科(室)、站、大队:
根据《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
法责任工作的通知》要求,《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
权和责任分解》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落实。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
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实施科室开发监督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环保局政务大厅;开发监督科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开发监督科人员;
(二)审核机构:开发监督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开发监督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报:
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
ⅰ企业名称证明
ⅰ场地使用证明
ⅰ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注明项目拟选地址及周围主要
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
ⅰ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须注明主要及附属设备位置及
空间高度)。
ⅰ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ⅰ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交回环保审批原件和《环保
设施合格证》正、副本原件。
2、初步审查:
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
ⅰ企业名称证明
ⅰ场地使用证明
ⅰ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注明项目拟选地址及周围主要
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
ⅰ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须注明主要及附属设备位置及
空间高度)。
ⅰ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ⅰ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交回环保审批原件和《环保
设施合格证》正、副本原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受理:
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ⅰ组织技术评估的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公众参与调查
表;专家考核表;评审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审批、审核意见。
4、环评批复:
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ⅰ组织技术评估的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公众参与调查
表;专家考核表;评审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审批、审核意见。
(五)执法责任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
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
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
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
(一)实施机构:污染控制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污染控制科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污染物科人员;
(二)审核机构:污染控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局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申请: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
请表》,并提供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的同意试生产批复或竣工
验收批复,到政务大厅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许
可证。
2、受理:对排污单位报送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
表》,由政务大厅负责受理。
3、审核:审核机构于 20 日内对排污单位报送材料进行
审查,核定允许的排污数量,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决定:对市局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并发
放排污许可证,对各分局审批的项目由各分局审批并发放排
污许可证。
5、延续与变更:排污许可证到期或因污染物排放情况
有较大改变,必须提前 30 天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延续或
变更。
(五)执法责任
1、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依法履
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
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危废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危废科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危废科人员
(二)审核机构:危废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危废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
2、核实材料、现场勘查;
3、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
4. 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5.做出许可决定。
(五)执法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许可证或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一)实施机构: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决定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勘验:当企业需要拆除、闲置防治设施、场所
时,应向环保分局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两名以上执法人
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报监察科科长审核。
2、决定:监察科科长审核后针对是否同意拆除或闲置
书写批复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字后下发给企业。办理时间不超
过 15 天。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对不符合拆除或闲置的企业给予许可或对符合条件
的不予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一)实施机构:开发监督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开发监督科工作人员;局政务窗口工
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环境管理人员
(二)审核机构:开发监督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开发监督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报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表
ⅰ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ⅰ有试生产的项目,需提供试生产环保审批文件。
ⅰ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ⅰ项目法人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2、初步审查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表
ⅰ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ⅰ有试生产的项目,需提供试生产环保审批文件。
ⅰ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ⅰ项目法人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正式报验
ⅰ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ⅰ、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无需验收监测的项目不需
要)
ⅰ、必要时,提交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竣工图。
ⅰ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
ⅰ、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无需验收调查的项目不需
要)
4、验收批复
ⅰ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ⅰ、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无需验收监测的项目不需
要)
ⅰ、必要时,提交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竣工图。
ⅰ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
ⅰ、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无需验收调查的项目不需
要)
(五)执法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六、入河、入库排污口设置许可
(一)实施机构:自然生态保护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管理人员
(二)审核机构:局自然生态保护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申请。ⅰ入河、入库排污口设置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ⅰ入海排污口设置位置示意图一式三份;ⅰ项目环评文件一
式一份;ⅰ专家论证意见一式五份。
2、受理申请。初步检查材料,申请、报批材料不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作退件处理,由
申请人改正后另行申报。
3、审查、核实材料。
4、现场勘查。
5、提出审查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6、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自然生态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
场核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
时间)提出许可意见,提报决定机关审查决定。
(五)执法责任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
成入河、入库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自批
准之日起满五年开工建设项目
(一)实施机构:开发监督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开发监督科工作人员;政务办理窗口
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开发监督科人员
(二)审核机构:开发监督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开发监督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局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报
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
ⅰ企业名称证明
ⅰ场地使用证明
ⅰ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注明项目拟选地址及周围主要
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
ⅰ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须注明主要及附属设备位置及
空间高度)。
ⅰ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ⅰ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交回环保审批原件和《环保
设施合格证》正、副本原件。
2、初步审查
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
ⅰ企业名称证明
ⅰ场地使用证明
ⅰ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注明项目拟选地址及周围主要
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
ⅰ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须注明主要及附属设备位置及
空间高度)。
ⅰ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ⅰ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交回环保审批原件和《环保
设施合格证》正、副本原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受理
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ⅰ组织技术评估的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公众参与调查
表;专家考核表;评审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审批、审核意见。
4、环评批复
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ⅰ组织技术评估的项目:
技术评估意见;
公众参与调查表;
专家考核表;
评审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审批、审核意见。
(五)执法责任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
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
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
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延期完成水污染限期治理任务
(一)实施机构: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局政务大厅受理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
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 1 个月
内,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经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报分管领导后做出是否同意延期
限期治理的决定。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对不符合延期的企业给予延期或对符合条件的不予
延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审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申请:各环保分局接受夜间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
2、勘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当日到现场进行勘验,审
查申请内容是否属实。
3、审核:若符合夜间施工条件,各环保分局监察科制
作夜间施工证明,并报分管局长签字。监察科要对证明进行
存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对不符合夜间施工的给予许可或对符合条件的不予
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危险废物的转移
(一)实施机构:危废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局政务办理大厅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危废科
(二)审核机构:危废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危废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
2.核实材料、现场勘查;
3、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
4. 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5.做出许可决定。
(五)执法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许可证或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
时弄虚作假的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法制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危废科、法制科、自然生
态科、开发监督科、污染物控制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法制科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相关科室科长
(三)决定机关:监察大队、法制科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
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
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自立案
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
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
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
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二、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法制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法制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法制科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法制科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
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
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自立案
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
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
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
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
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
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自立案
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
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
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
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四、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
污费的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二)审核机构: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
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
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自立案
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
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
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
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未经验收或者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试生产)或者使用的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开发监督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开发监督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
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
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
查终结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
机构进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
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
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法制科
审 核 岗 位 责 任 人 : 监 察 大 队 大 队 长 、 法 制 科 科 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
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
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自立案
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
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
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
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法制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队长、法制科科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队长、法制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法制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
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
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自立案
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
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
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
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八、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或者未经环境保护
部门同意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队长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队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
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
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
查终结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
机构进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
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九、未建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一)实施机构:污染物排放总量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污染物排放总量科工作人员
调查岗位责任人:污染物排放总量科
(二)核审机构:污染物排放总量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污染物排放总量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对现场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
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初步调查,并进行现场勘验,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和《环境违
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并签收回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予
以查处,制作《立案程批表》,报固体中心主任,7 日内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调查,
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勘验和检查,并制作现场勘
验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拍照,必要时进行采样取
证;查阅或者复印有关的资料和记录,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询问当事人、证人、物证等,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自立案
之日起 3 个月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并制作《调查总
结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应
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出相应处罚额度,送审核机构进行审
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必要时可通过信件送达,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要听证的权利,并签
收回执。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科复核的情况,自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签收回执。
7.送达:行政处罚做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签收回执,必要时可通过信件送达。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亲自执行情况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或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
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决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
十、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
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
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自立案
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
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
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
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十一、违法排放(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监控中心
立案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监控中心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监控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
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
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自立案
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
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
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
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十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
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
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
查终结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
机构进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
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十三、发生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通报、报告的
(一)实施机构:综合计划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综合计划科
调查岗位责任人:综合计划科
(二)审核机构:综合计划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综合计划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
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
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自立案
之日起 30 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
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
行审核。
3、法制审核:3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 日)内执行处罚
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
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行政确认
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实施机构:环保局应急工作小组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市环保局应急工作小组
审核岗位责任人:应急工作小组组长
(三)决定机关: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应急工作小组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出示执法
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
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
录,根据监测人员的报告确定污染物性质、种类、数量、污
染范围、污染趋势。并提交污染事故报告(初报)。
2、应急工作小组组长根据污染事故报告,初步判定污
染事故性质和预警级别并上报至环保局局长进行最终确定
上报。
(五)执法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
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按
照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
一、限制建筑施工作业时间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
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
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决定: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制其施工时间。
(五)执法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征收
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核定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副局长
(四)征收程序
1、核定:收费岗根据企业申报内容按月或按季对企业
排污量进行核定,并制定《核定通知书》经审核后下达。
2、计算:收费岗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排污费计算。
3、征收:收费岗制定《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经监察科
科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字下达。对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
由负责征收的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1、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或不按照
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
果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
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2、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
未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
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奖励
(一)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1、实施机构:环保局组织人事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人事科
2、审核机构:组织人事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组织人事科科长
3、决定机关:环保局党组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党组书记
4、执法程序:(1)按照行政表彰奖励有关规定,组织
有关科室、单位提出评先创优和表彰奖励意见;(2)提报
市政府、市人事局审定;(3)组织实施。
5、执法责任:按时组织提报,符合规定要求。
二、行政检查
(一)环保监督检查
1、实施机构:相关执法单位
执法岗位责任人:相关执法单位
2、审核机构:相关执法单位
审核岗位责任人:相关执法单位
3、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4、执法程序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
检查。
(2)根据工作需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工艺流程、生产
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记录、许可证件等进行检查或测
量。对需要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陪同检查的,可由相关人员
参与并说明有关情况。
(3)现场检查可以获取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执法
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5)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对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归档。
3、执法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实施机构:监察大队;各执法科室
执法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各执法科室
2、审核机构:监察大队;各执法科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各执法科室科长
3、决定机关:局长
4、执法程序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
检查。
(2)根据工作需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工艺流程、生产
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记录、许可证件等进行检查或测
量。对需要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陪同检查的,可由相关人员
参与并说明有关情况。
(3)现场检查可以获取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执法
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5)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对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归档。
5、执法责任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许可检查
1、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2、审核机构: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3、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环保分管局长
4、执法程序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
勘验。
(2)根据工作需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工艺流程、生产
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记录、许可证件等进行检查或测
量。对需要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陪同检查的,可由相关人员
参与并说明有关情况。
(3)现场检查可以获取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执法
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5)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对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归档。
5、执法责任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监测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审验
1、实施机构:机动车尾气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机动车尾气大队
调查岗位责任人:机动车尾气大队大队长
2、审核机构:机动车尾气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机动车尾气大队大队长
3、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4、执法程序
(1)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表
明身份;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进行审验,不合格的,
由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
5、执法责任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环境质量监测
1、实施机构:监测站
审查岗位责任人:监测站站长;
2、审核机构:监测站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测站站长;
3、决定机关:监测站
决定岗位责任人:监测站站长;
4、执法程序
(1)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表
明身份;
(2)对企业污染源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对监测结果
不合格的,由站办公室法制审核人员下达通知书责令限期整
改。
5、执法责任
监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标排污单位治理规划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工作程序
1、受理:超标排污单位将治理规划报送监察支队办公
室,监察支队办公室对规划资料进行受理。
2、审核:监察支队办公室将受理的规划资料报请监察
支队分管支队长审核。
3、转办:经审核的规划资料转至相关执法业务科室办
理。执法业务科室按照职责以及治理规划的内容,对超标排
污单位落实治理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督促超标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治理规划。
4、归档:超标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治理规划后,执法业
务科室将相关资料报请监察支队分管支队长审核后,转交监
察支队办公室归档。
(五)执法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污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为企业建立排污申报档案
(五)执法责任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限期改正
(一)实施机构:法制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法制科科长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法制科科长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四)执法程序:
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1、由两名以上执法人
员依法,2、主动出示执法证件,3、对发现未按时限期整改
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初步调查,4、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
勘验、摄像、拍照,必要时进行采样取证,5、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或者关闭。
(五)执法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一)实施机构: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
(二)审核机构:监察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决定机关:监察大队
决定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环保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负责接收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的报
告。
2、开展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
消除污染。
3、根据事故性质按照污染事故报告程序规定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执法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征求或提供意见
(一)实施机构:环保局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二)审核机构:环保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根据上级和本单位实际工作要求,定期向各部门及公众
征求意见,并及时收集整理意见向上级提供。
(五)执法责任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信息公开
(一)实施机构:局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副主任
(二)审核机构:环保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主任
(三)决定机关:荥阳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由市局办公室按要求提供应公开的信息,局办公室定期
收集,在荥阳市政务网、荥阳市环境保护局“碧海蓝天”网和
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等处予以公布。
(五)执法责任
定期在政府网站、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等处以方便公
众查阅的方式对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
务机构的业务考核情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
及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