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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达山乳业鲜奶营销公司
员工出差规定
一、目的
为了使员工出差时了解出差申请程序和标准,制定了此规定;为了达到控制和降低费用
的目标,特此对此标准做出了重新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完达山乳业鲜奶营销公司所有人员。
三、政策
1、 出差必须以公司工作为前提;
2、 销售代表和内勤人员原则上不发生非会议的出差。
四、出差申请程序
1、 出差申请审批
a. 市场及销售人员:填写《每月差旅费用计划表》,报市场及销售总监批准即可;
b. 职能部门人员:员工因公事或参加培训/会议到外地出差,须提前填写《出差申
请单》(详见附件),经批准人批准后,方可出差;如遇批准人外出,需电话得
到批准后,方可出差,并于事后补填《出差申请单》,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
报人力资源部留存。
2、 出差审批权限
出差人职务级别 审批人
职能部门人员 经直属上司、部门经理确认,营销公司
总经理批准
市场及销售人员 经直属上司、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确认,
市场及销售总监批准
市场及销售总监 营销公司总经理批准
3、 审批及费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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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为达到有效和节约的目标,批准人员有审核的责任和权利;
b. 部门经理在审批出差时,必须考虑本部门的费用预算,各部门均不得超预算批
准;
c. 员工出差时,应合理安排出差的时间、路线、人数以有效利用出差时间和费用:
d. 出差期间的各种费用,均不得超过公司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e. 因公发生标准以外的费用,需在核销之前做书面申请,市场及销售人员经市场
及销售总监和营销公司总经理批准,职能部门人员经营销公司总经理批准。
4、 旅程安排
a. 飞机票预订:必须经党群及行政管理部预订;
b. 火车票预订:可以经党群及行政管理部预订;
c. 住宿预订:公司将与各常旅城市签订协议酒店,员工出差可入住协议酒店。
5、 出差费用预支
a. 员工出差前可预借差旅费,借款程序及审批权限执行公司相关的财务规定;
b. 前次借款报销冲减后,方可申请预支下次差旅费。
6、 出差费用报销和工作报告
a. 员工出差返回后,执行财务报销手续;
b. 市场及销售人员出差,需每日填写《出差费用报销表》;
c. 职能部门人员出差返回后,必须撰写详细的工作报告。
五、出差标准
1、 交通工具标准
出差人职务级别 飞机 火车 轮船
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
及以上人员
经济舱(两地之间距离 1000
公里以上可以乘坐)
夜间乘车 5 小时
以上可乘硬卧
二等舱
区域经理、部门副经理
及以下人员
不允许乘坐。特殊情况经部
门经理、市场及销售总监、
总经理联署批准可乘。
夜间乘车 5 小时
以上可乘硬卧
三等舱
备注:
a、 无论任何级别的出差人员,如乘火车或汽车比乘飞机更加方便的情况下,均需乘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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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或汽车。
b、 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必须按照级别进行书面批准,没有经过书面批准的飞机票或火
车软卧票不予报销;
c、 城际间不允许打出租车,非机打汽车长联票据超过 200 元的在核销时需附说明。
2、 出差补助
出差补助
职务级别
A 类 B 类
销售代表及职员
(含销售代表、高级销售代表、内勤人员、文员等)
120 80
主管及主任(含各级主管、主任、城市销售经理等) 160 120
部门副经理(含职能部门副经理、日配送副经理/区域经理、
高级助理、产品经理、产品线战略规划经理、区域销售支持
经理、区域市场运营经理、区域业务发展经理、地区销售经
理等)
250 200
部门经理(含职能部门经理、日配送经理、分公司经理、销
售支持部经理、区域经理、品牌管理部经理、市场支持部经
理、学生奶经理等)
300 250
高级经理(含市场部高级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等) 450 350
市场及销售总监 500 450
总经理 550 500
3、其它说明
① A 类地区是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大连、青岛。
① B 类地区是指除 A 类地区以外的国内其他城市和地区。
① 出差港澳地区或国外时,费用标准由总经理特批。
① 出差补助包含住宿费用、餐费补助,在报销时需要提供和出差标准相当数额的住宿
费发票;
① 出差当天往返不按以上标准执行,每天补助 20 元;
① 原则上高级销售代表和销售代表不允许出差;
① 公司提供驻在地住房或出差地为家庭所在地的,不执行以上标准;
① 参加培训或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报销住宿费用,不执行以上标准;
① 出差期间的乘坐出租车费计入个人市内交通费,不计入差旅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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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回哈办事人员,不享受出差补助;家庭住址在哈尔滨以外地区并不享受驻哈租房补
贴的人员,回哈尔滨后,应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由党群及行政管理部统一安排住
宿,如自行住宿的,按每天不超过 50 元标准报销住宿费。
六、附则
1、 本版本执行日期:2003 年 8 月 20 日,本版本生效前已发生的费用按原标准执行;
2、 本标准由总经理、销售及市场总监、各部门经理、财务部门负责监控。
3、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改或补充。
人 力 资 源 部
200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