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价值中立问题研究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1302班行政管理 王金秀 2013201150056)
摘要:价值中立作为一种方法论在西方影响较大,同时也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价值中立问题的思想渊源进行了回顾,然后介绍了马克斯.韦伯关于价值中立问题的认识,随后详细讲述了当代国内外学者关于价值中立问题的争论,最后探讨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我们建立社会科学方法论具有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科学方法论;价值中立;价值关联
社会科学研究是否应该坚持价值中立的原则以及是否能够做到价值中立这一争论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价值中立原则的赞成者认为社会科学作为一门科学应该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要坚持事实判断,要避免自己的价值判断影响研究的结论,而这对于学者是可以做到的或至少是应努力的方向。而反对者则认为自然科学研究也难以做到价值中立,更不要说社会科学研究了。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折中的观点即认为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是相互对立而又统一的一对方法论原则。
一、价值中立争论的思想渊源
目前,一提到价值中立的争论,大家都会提到马克斯·韦伯,韦伯的著作成为大家“参考”、“引证”的重点,韦伯价值中立的思想渊源在于实证主义者与人文主义者就价值中立问题的争论。
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例如社会学的诞生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巨大影响,早期的很多研究者主张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科学领域,形成了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思想家们认为,社会现象就是“事实”或“实物”,科学的任务就在于描述现象,从而发现事物之间重复出现的社会规律,经过归纳、提炼,最后形成一般性的结论。他们强调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有基本的连续性,社会发展过程在性质上与生物发展过程是相同的。主张用自然科学的模式与方法,来进行社会科学研究。认为社会科学家的任务是描述客观事实,寻求客观规律,对被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及科学性严守价值中立。
与此相对立的人本主义社会学深受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的影响,主张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作泾渭分明的区分。新康德主义认为自然科学属于可感觉的科学世界,旨在探讨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和一般规律性,它属于“规范性科学”;社会科学属于不可感觉的价值世界,研究的是不可重复的历史个体—人及其行为,它属于“表意性科学”。自然科学要描述事实,寻求一般规律,它不属于价值领域,与价值无涉,而社会科学则属于价值领域,研究的任何社会现象都与构成这一现象的人的行为有关,人的行动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和在一定的动机驱使下做出的,必须借助价值判断或价值关系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意义”,并最终认识社会现象。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最早提出了“价值关联”的概念。他在《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一书中区分了价值关联与价值评价两个范畴。认为评价是主观和个别的,同一事物,人们可做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而价值关联则是客观的、共同的,它既非褒、也非贬,社会科学研究不能摆脱价值关联。因为社会科学的任务是以自己的方式理解现实生活,建立生活现实的文化意义并揭示出历史因果性,具有无限性和不定形性,人类的认识无法穷尽它,只能达到对无限社会现实中的部分认识。关于用什么方法去揭示社会现实的有限部分时,李凯尔特指出,研究者必须运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去考察被研究对象,才有可能真正揭示出该对象的本质特征和它存在的真正意义,这个方法就是价值关联的方法。
二、韦伯关于价值中立问题的研究
首先,韦伯强调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前提。在方法论层面上,韦伯所接受的显然是新康德主义者的人本主义方法论传统,而开创了社会学领域的反实证主义方法论和理解社会学的理论范式。在韦伯的时代,价值是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讨论的中心问题,因此韦伯大体上把它当作是普遍接受的概念。韦伯提出,社会科学的对象是文化事件,文化事件的规定包含着两种基本的要素,这就是价值和意义。韦伯强调指出:“任何文化科学的先验前提,不是指我们认为某种或任何一种一般的‘文化’有意义,而是指我们文化的人类,并具有意识地对世界采取一种态度和赋予它意义的能力和意志。”[2]价值表示人与实在的一种关系,一方面,人的生活世界是一个价值丰富世界,另一方面,这个世界之所以对于每一个个人有价值,是因为人对这个世界取一种价值取向。如果个人不对世界表态,那么生活世界无论多么精彩,对他来说也是毫无意义的。第二个方面是韦伯对李凯尔特观点的引申和发展。韦伯认为这种价值可作最为广泛的理解,从个人的兴趣、阶级利益乃至纯粹理想都可包括在内而无不妥。因此,价值关联实际上就是价值判断,它的作用不是凭借概念把握对象,而是对具有特殊性质的对象采取一种评价的态度,在这种关系中,实在成为文化现象。价值可以与实在的任何现象发生联系,但并非任何现象都会因此而在研究者眼中具有文化意义,只有那些依照某种价值观念对主体有意义的实在组成部分,才会成为研究者的对象。在此基础上,价值关联才是文化意义的逻辑前提,从韦伯对文化作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野的要素及其对文化与价值的关系的认识来看,显然价值关联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从其一生来看,韦伯在政治上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立场,在学术上对经济合理性的推崇,对科层制的肯定,无一不体现了其鲜明的价值取向。”[3]但显然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方面的重要贡献,最引人注目的是其对于价值中立的原创性和系统性阐发。韦伯在经验科学价值判断之间划分出了明确界线,他认为,知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既存知识”,它是关于“实然”的知识,另一类是规范知识,即关于“应然”的知识。一门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他人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他们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的情况下,他希望去做什么。他认为社会科学是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它只能以研究“实然”为任务,而不入“应然”领域。
现在大家一般认为韦伯的价值中立观有两层基本含义:第一,它要求社会科学家一旦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了研究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停止使用自己的或他人的价值观念,不能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资料,相反地,应当根据资料的指引,从事实资料中概括出结论,而不管研究的结果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第二,强调“事实”’和“价值观念”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存在”与“应然”应该区分,认识与评价应该区分。科学只能认识“存在”,不能评价“应然”。虽然社会科学有时能帮助人们搞清自己能够或希望做什么,但是决不能劝导任何人应该做什么。“应然”问题是经验科学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为价值判断是多元的,而最终的价值并没有一个普遍客观的标准。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只能解释社会现象,不应对社会现象做出价值判断,就像自然科学家不对他所研究的自然物作好坏判断一样。韦伯认为,价值判断等于把一种伦理强加给人们,如果社会科学家对社会事实做出了价值判断,社会科学研究就失去了科学性。
三、当代关于价值中立问题的进一步争论
韦伯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原则是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的有机统一,这种综合给了后来者各取所需的机会,大家都从韦伯的论述那里找到了自己想找的东西,但某种程度上又都没有完整地站在韦伯的立场去解释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从而从韦伯这种综合以后,又进入到一个新的分化,而且争论所涉及的范围还有所扩大。比较有意思的是在后韦伯时代的争论中,价值中立的声音并不响亮。帕森斯是价值中立的拥护者,他认为,“价值中立的概念可以说是他的方法论的基础”[5],然而,帕森斯把价值相关仅仅理解为选择的原则,而作为解释原则的价值中立在研究阶段是没有价值参与的。又如以贝尔为代表的技术统治论者则把价值中立包含的客观主义倾向发展到了极端,把科学和价值绝对对立起来,以科学性否定价值性。与韦伯相比,这些学者都不同程度地缩小了价值相关的范围,扩大了价值中立的作用范围。有人把价值中立理解为社会研究的普遍原则,认为社会学理论研究本应不带任何价值倾向,并认为是否坚持“价值无涉”牵涉到社会学理论分析的根本性质问题。这显然是把韦伯认为的价值中立的作用范围不恰当地扩大了。也有人把它限制在认知的领域,认为价值中立只适合认知的领域,而不适合实践领域,这仍然比韦伯、帕森斯认为的作用范围要大。
相比较而言,对于价值中立的反对之声似乎越来越强。20世纪60年代,不论在美国还是欧洲大陆,社会学的反实证主义思潮开始明朗化。在美国,米尔斯批判了以帕森斯为代表的“价值中立社会学”。米尔斯认为,社会学研究不是中立的认识过程,而是在不同的道德的、政治的取向中进行选择的过程。社会学认识本身与社会实践和社会政治价值论反过来又影响社会价值被承认的程度。在欧洲,最突出的则是法兰克福学派对“价值中立”论的批判。法兰克福学派从反实证主义立场出发,认为科学(包括技术)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科学技术在政治上并不清白,它创造了一个极权社会,造成了一个“单向度社会”,因而在本质上是维护现存社会制度的,它的实用性、功利性和顺从性使它成为统治的工具,即成为意识形态。技术中立性的要害就是价值自由或价值中立。但科学若缺乏价值导向就是盲目的,表面上科学是“客观的”、“中立的”、排斥价值判断的,但正因为如此,它非但丧失了“中立”的立场,而且蜕变为压抑主体自由的极权性意识形态的内部因素,变为与现存社会制度妥协并为之辩护的工具。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以价值中立自居的科学并不是克服虚假意识形态的解毒剂,相反,在实际生活中,它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维护现存秩序,成为强化现存秩序的思想控制的有效手段。因此,他们的“批判理论”要摒弃价值中立的立场,对资本主义进行文化批判、理论批判、价值批判。在20世纪70年代,把“价值中立”的社会学称为一种神话的美国社会学家古尔德纳,成为“价值中立”批评者的代表。他指出:“历史地看,现代‘价值中立’的社会学,与实证主义的追求相关,是社会学实证主义对其政治失败的一种反常的适应物,这种适应物通常采取仪式性的形式,使得纯知识或图解式成为目的本身。它在接连不断地为‘超乎冲突之上’而努力的同时,给那些为处在冲突中的社会寻求一种非政治的替代物作为其主要形象的人们提供一个避难所。”他还指出,客观性不等于实证主义者所说的“中立性”“超然态度”。指出,迪尔克姆主张“价值中立”的一个原因,是想此把社会学与社会主义区别开来。到20世纪90年代,对“价值中立”批评的势头并没有减弱。一些权威人士,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指出:“研究的客观性不能仅仅通过试图排除价值观念来解决。相反,社会问题的每项研究,无论范围多么有限,都是且一定是由价值观念决定的。‘无偏见的’社会科学从来就不存在将来也不会有。努力逃避价值观念是错误的,并且注定是徒劳等等和破坏性的,价值观念和我们在一起,即使把它打入地下,它们仍然指导我们等等工作。”[6]社会政策的资深人士蒂特姆斯也指出:“以中立的价值立场讨论社会政策是没有意义的事情。”[7]他还引述了缪尔达尔有关的更为尖锐的观点:“冈纳·迈尔德尔(GunnerMyrdal)在其论述经济与社会政策的著作中,谈了许多关于价值与偏见方面自欺欺人的危险。他批评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相信可以采用免除价值的方法研究社会组织。”这就是说,相信“价值中立”有陷入一种自欺欺人的危险。
在中国学术界对于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的问题上引起了一场为时不短的争议。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韦伯热”在中国的兴起,对于价值中立方法论原则的争论也相应展开。郑杭生1991年在《社会科学研究》第4期上发表了《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一文,文中涉及到价值中立问题,李金在《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上发表了《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就价值中立问题与郑杭生争鸣。在事隔6年之后,引起郑教授与其的争鸣,同在《社会科学研究》上发表了长文《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回应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对我观点的批评》,同年,郭星华也在《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上发表了《也谈价值中立》进行争论。笔者认为,在这些研究成果中,较具原创价值和综合性的是侯钧生于1995年发表于《社会学研究》第3期上的一篇文章―《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他提出了科学外价值立场与科学内价值立场的概念来介绍韦伯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观点。他认为,“韦伯的“价值关联”原则真正想告诉我们的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既是一个具有独立的价值系统的活动领域,又是一个具有社会价值系统和文化取向的领域。[8]“价值中立”不是取消价值关系,而是要求研究者在科学研究中严格划清确定经验事实与实践评价判断的界限。[9]“韦伯将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划分为科学外价值立场与科学内价值立场。所谓科学外价值立场是指研究者的世界观和阶级利益倾向。韦伯认为它决定着研究者对社会现实的实际评价,并且在许多关节点上影响研究者的科学行为。在科学研究中,研究者要想摆脱科学外价值立场的影响是相当困难的。所谓科学内立场,则是指研究者进入科学研究领域后所遵循的科学原则和科学规范。”[10]在我国人们一般认为价值中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局限性,郑杭生教授在这方面的总结较有代表性,他认为,“价值中立论,无疑包含着强调客观性、反对社会科学中的主观性的合理因素。特别是韦伯在强调价值中立的同时,也赋予价值相关以重要意义,合理因素就更多一些。但价值中立毕竟内在地包含着把科学和价值绝对对立起来,并以科学排斥价值的倾向,韦伯引进价值相关只是减轻而没有也不可能消除这种倾向。这种内在的缺陷表明价值中立包含着不可克服的矛盾: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如果把‘价值中立’贯彻到底,那就意味着对‘价值中立’本身也必须保持中立,也即意味着必须彻底摆脱、放弃‘价值中立’本身;而如果‘价值中立’不能贯彻到底,那就无异于承认有些价值是不能摆脱的、保持中立的,那也就意味着‘价值中立’的破产。同理,‘意识形态终结’、‘非意识形态化’本身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又说明意识形态还没有终结,不可能做到‘非意识形态化’。这表明,价值中立的提倡者,例如韦伯本人就没有真正遵守价值中立;同样,价值中立的辩护者,也没有真正遵守价值中立。”周晓虹教授则提出社会科学研究应奉行有限度的价值中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四、坚持价值中立原则的重要现实意义
目前,少有学者否认社会科学研究当中很难排斥价值判断的影响,不仅是选题,而且在研究的过程和资料分析也是如此,因为经验材料自己不会说明自己,而必须由学者来进行解释,这种解释绝对不再是经验材料本身,对同样的材料遵循不同的研究理路去解释,可以得出相当不同的结论。从库恩的范式理论来看,任何一种学术理论都是从一种价值理念出发,因此认为在研究中绝对坚持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但同时,对于将社会科学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的学者也少有人说自己的研究完全是自己价值理念的一种抒怀,不具有真实的客观经验材料和科学价值。就此来看,关于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的争议,现在的落脚点其实并不是关于社会科学研究当中有没有价值关联,或科学研究要不要以经验材料为基础,让材料来展示自己,而是作为研究者能否作到价值中立,从这个意义上说,韦伯的价值中立其实也是一种“理想型”,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而并不否认个人的价值理念会介入研究选题、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因而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是一种理想原则与现实操作之间的矛盾。因为价值关联的前提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价值原则和利益取向,坚持价值中立某种程度上可能会违背研究者自己的利益,有时甚至会牺牲生命。长期以来,知识分子曾一直作为社会的良心而存在但近几年来,我并不否认现实存在许多为真理、为自己的学术纯洁而献身的学者,但显然目前我们也不时看到许多为利益而违背科学事实的事例,如所谓“商用学者”、“傍”大款的学者等,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造成学术公信力的下降。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利益的剧烈社会分化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期,要警惕个别知识精英打着科学与学术的幌子为个别利益集团服务的不良倾向,形成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代言机制,真正深入地研究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在此社会背景下,我们更应提倡学术的纯洁和学者的良知,更应强调的是学术的批判精神和方法论上的价值中立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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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侯钧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J].社会学研究,1995.
[6]郑杭生.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回应《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对我观点的批评[J].社会科学研究,2000.
[7]周晓虹.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 J].学术月刊,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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