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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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用户指南:该合同资料适用于合作中分清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定义违约行为,实现在法律范围内保护守
约方,并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责任,使损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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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旅游者:出境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监制
二 oo四年十一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
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或
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城市
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
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
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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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
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
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
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
特别是《通用条款》第 2条、第 3条、第 5条、第 6条、
第 8条和《专用条款》第 3条。填写《专用条款》请逐页
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
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 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
(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
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
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
据。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 28号,邮
编:100022。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
话:65130828。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 9号,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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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65275315。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
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
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
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
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
同组成部分。
合同编号: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
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
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
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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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情况。(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
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
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
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
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
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
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
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
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
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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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
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
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
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
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
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
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
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
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
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
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
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
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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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
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
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
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
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的权利。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
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
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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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
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
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
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
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
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
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
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
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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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
《合同法》第 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
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
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
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
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
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
款》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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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
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
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
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
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
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
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
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
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
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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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
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
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
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
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
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
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
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
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
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
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
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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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
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
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
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
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
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
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
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
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
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
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
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
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 5%的标准支付违约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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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
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 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
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 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
额的 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
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
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
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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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提前 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
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 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
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
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
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
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
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
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
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
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
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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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
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
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
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
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
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
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
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专用条款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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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旅游者情况旅游者人数为人,姓名、性别、年
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第二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人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
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
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岁)
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为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
为:。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一)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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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住宿标准:。
(十三)餐饮标准:。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购物场所经
营品种主要为。
第三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方式
合同编号:
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
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
担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
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
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
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
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
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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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
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
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
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
旅游者补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 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
《通用条款》第 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
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
投诉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
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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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签章):旅行社(签章):
住所:______ 住所:
电话:______ 电话:______
证照号码: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