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具体准则第号结果沟通
(五)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
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
沟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
恰当、充分的交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 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2号——遵循性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遵循性审
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遵循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组织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
规、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并作出相应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组织管理层负责确定、制定并执行遵循性标准。为保障遵循性标准的执行,组织管理
层应建立适当、合法、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评价组织执行有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遵循性审计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做好遵循性审计中的保密
工作。
第三章遵循性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遵循性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行业、部门政策的遵循情况;
(三)组织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的遵循情况;
(四)组织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的遵循情况;
(五)组织所定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循情况;
(六)组织签定的各类合同的遵循情况;
(七)其它标准的遵循情况。
第九条在确定审计目标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向以下方面询问相关遵循性标准:
(一)组织经营、财务等相关方面负责人;
(二)组织的法律顾问;
(三)投资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机构;
(五)外部审计人员;
(六)其他。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遵循性审计时,应当充分关注组织的以下情况: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重要的法律诉讼;
(三)异常的交易或事项;
(四)计划、预算执行结果严重偏离标准;
(五)信息严重失真或资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或相关内部控制无效;
(七)其他可能导致违反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十一条在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在评价遵循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时,若相关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进行处理:
(一)国家制定的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处理;
(二)行业、部门的政策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构进行裁决和解释;
(三)组织内部的计划、预算、程序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准制定者的管理层次由
高至低进行取舍;
(四)涉及合同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当有证据表明组织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或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
事项发生时,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事实告知适当管理层。
第十四条遵循性审计情况和结果必须反映在审计报告中。对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审查结果,
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 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日期:2005-1-17作者:阅读:9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审计成果,根
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
的质量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需要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时,应
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五条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
行客观的评价,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六条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可以按照评价准备、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三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挑选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价准备
第八条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评价活动的必要性;
(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
(三)评价活动预期结果的有效性。
第九条在决定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后,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制适当的评价方案。评价
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目的;
(二)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价的主要内容与步骤;
(四)评价的依据;
(五)评价工作的主要方法;
(六)评价人员的分工。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取得反映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详细了解外部审计所采用的审计准则及其在执业过程中与组织之
间协调的情况。
第十二条如果有必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与外部审计机构就评价事项进行适当的沟通。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二)外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外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
(四)外部审计机构的信誉;
(五)外部审计所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
(六)外部审计所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七)外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与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内部审计活动的差异。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可以采用审核、观察、询问等一般方法
以及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的特殊方法。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评价工作过程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在形成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结论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征求组织内部有关部门
与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应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报告的名称;
(二)被评价外部审计组织的名称;
(三)评价目的;
(四)评价的主要内容;
(五)评价结果;
(六)评价报告编制的时间。
第十九条编制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报告,应当做到客观、清晰、及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 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日期:2005-1-17作者:阅读:1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
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充分、
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外部专家可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章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九条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价,考虑以下影响
独立性的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重要人员是否存在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十条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
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四章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与利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充分性、相关
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相关、
可靠的证据,且无法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时,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具体
说明原因。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 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5号──分析性复核
日期:2005-1-17作者:阅读:2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的行为,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计算相
关的比率,以确定审计重点、获取审计证据和支持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在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执行分
析性复核。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有助于以下目标的实现:
(一)确认经营活动的完成程度;
(二)发现意外差异;
(三)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四)潜在的不合法和不合规的行为。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能够获取与以下事项相关的证据:
(一)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三)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中可能的差异和漏洞的严重程度;
(四)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
(五)计划、预算的完成情况;
(六)其它事项。
分析性复核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主要为间接证据,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得
出审计结论。
第七条分析性复核所分析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二)实物量信息与货币量信息;
(三)电子数据信息与非电子数据信息;
(四)绝对数信息与相对数信息。
第八条执行分析性复核时,应考虑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免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依赖
程度: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标;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已收集信息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四)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
(五)以往审计中发现的差异与漏洞。
第三章分析性复核的执行
第十条分析性复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并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组织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行业相关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六)对会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第十一条执行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简易比较法;
(二)比率分析法;
(三)结构分析法;
(四)趋势分析法;
(五)回归分析法;
(六)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单独或联合使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确
定审计重点,帮助编制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对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完成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验证其它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
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利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影响分析性复核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内部控制的适当、合法和有效性;
(三)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性复核执行人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分析性复核的结果,在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得出审计
结论。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发现意外差异时,应采用以下方法对其进行调查和评
价:
(一)询问管理层获取其解释和答复;
(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管理层解释和答复的合理性与可靠性;
(三)如果管理层没有作出恰当的解释,应扩大审计测试,执行其它审计程序,作进一步的
审查,以便得出结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 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通知
日期:2005-4-9作者:阅读:30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文件
中内协发[2OO5]5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
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分会,各会
员单位: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职业行为,促进内部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
员职业道德规范》,现将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见附件)予以发布,自 2005年 5月 1日
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分会,各会
员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以确保内部审计准则的全面贯彻与实施。
附件:1.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6号——风险管理审计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8号——审计抽样
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5.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0号——人际关系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二〇〇五年三月九日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6号——风险管理审计
日期:2005-4-9作者:阅读:64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6号——风险管理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对组织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与评价,根据《内
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风险管理,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
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风险管理旨在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
合理保证。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风险管理是组织内部控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对风险管理的审查和评价是
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
第五条组织管理层负责确定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六条风险管理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风险识别。即根据组织目标、战略规划等识别所面临的风险;
(二)风险评估。即对已识别的风险,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三)风险应对。即采取应对措施,将风险控制在组织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充分了解组织的风险管理过程,审查和评价其适当性和有效
性,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风险管理包括组织整体及职能部门两个层面。内部审计人员既可对整体风险进行审查
与评价,也可对职能部门风险管理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三章风险管理的审查与评价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风险识别过程进行审查与评价,重点关注
组织面临的内、外部风险是否已得到充分、适当的确认。
第十条外部风险是指外部环境中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其主要来源于以下
因素: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
(二)经济环境的变化;
(三)科技的快速发展;
(四)行业竞争、资源及市场变化;
(五)自然灾害及意外损失;
(六)其他。
第十一条内部风险是指内部环境中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其主要来源于以
下因素:
(一)组织治理结构的缺陷;
(二)组织经营活动的特点;
(三)组织资产的性质以及资产管理的局限性;
(四)组织信息系统的故障或中断;
(五)组织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素质未达到要求;
(六)其他。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大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风险评估过程进行审查与评价,重点关
注以下两个要素:
(一)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二)风险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风险评估的方法。风险评估可以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
进行。
(一)定性方法。是指运用定性术语评估并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
(二)定量方法。是指运用数量方法评估并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管理层所采用的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审查,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已识别风险的特征;
(二)相关历史数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
(三)管理层进行风险评估的技术能力;
(四)成本效益的考核与衡量;
(五)其他。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评价风险评估方法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性方法的采用需要充分考虑相关部门或人员的意见,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二)在风险难以量化、定量评价所需数据难以获取时,一般应采用定性方法;
(三)定量方法一般情况下会比定性方法提供更为客观的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风险应对措施进行审查。根据风险评估
结果作出的风险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回避。是指采取措施避免进行可产生风险的活动;
(二)接受。是指由于风险已在组织可接受的范围内,因而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
(三)降低。是指采取适当措施将风险降低到组织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分担。是指采取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组织或保险机构。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评价风险应对措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之后的剩余风险水平是否在组织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二)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是否适合本组织的经营、管理特点;
(三)成本效益的考核与衡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审查和评价风险管理过程的结果,并提出改
进建议。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的审查和评价结果应反映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必要时应出具专项审计
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 2005年 5月 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日期:2005-4-9作者:阅读:42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7号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和评估审计风险,根据《内
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偏离特定目标的差异
或缺陷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的差异或缺陷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管理层的判断或决策以
及组织目标的实现。
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
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重要性,评估审计
风险。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考虑
并运用重要性标准。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运用重要性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差异或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
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标准量越高,
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重要性标准的确定以及审计风险的评估过程记录于审计工作底
稿。
第三章重要性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当对重要性作出初步判断,合理估计所需审
计证据的数量。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应当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范围中各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作出判断时,应当考
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管理层的需要;
(二)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受法律、法规的影响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在组织中的重要程度;
(四)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经营风险及各项业务的性质;
(五)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的预估。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标准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
定重要性标准量。判断基础通常包括经营活动的业务量、业务的复杂性、内部控制的执行频
率、资产总额、收入总额等。
第十三条在审计过程中如需修改审计计划,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重新考虑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
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标准和审计风险。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汇集已发现的差异或缺陷,考虑其性质、数量
对管理层决策及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程度。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汇集的差异或缺陷的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的单位经
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在审计报告提交前,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就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差异或缺陷
作了纠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此作出说明。
第四章审计风险
第十七条审计风险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的
可能性;
(二)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未能通过审计测试发现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考虑下列事项,评估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
(一)管理层的品德和能力;
(二)管理层遭受的异常压力;
(三)重要岗位人员的变动情况;
(四)经营活动的复杂性;
(五)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因素;
(六)容易受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
(七)经营活动中运用估计和判断的程度;
(八)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的预估;
(九)其他。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评估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及组织相关管理层;
(二)查阅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手册、内部控制手册等资料;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文件;
(四)检查交易或事项的凭证和记录;
(五)观察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六)选择若干交易进行测试。
第二十条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对检查风险有直接影响。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水平越高,内部
审计人员就应实施更为详细的检查程序,以便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的检查风险与以下因素有关:
(一)审计抽样方法的应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准;
(三)内部审计人员所用审计方法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四)其他。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 2005年 5月 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8号——审计抽样
日期:2005-4-9作者:阅读:91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8号
——审计抽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
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
体特征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
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完整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完整性是指抽样总体的内容能全面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两种方
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抽取的样本应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以及审计
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
险。
第九条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持
征。
第三章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执行审计测试;
(四)评价样本;
(五)根据样本评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结论。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抽样方案,抽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审计对象的各个具体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构成审计总体的单位项目;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差异或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所愿意接受的差异或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差异或缺陷发生的概率;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能够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审计结论所确定的抽样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重要性标准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
度的水平。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及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不同的审计抽样方法。
审计抽样方法分为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两种。
(一)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
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
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二)非统计抽样是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进行抽样和推断总体的方法;
(三)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提高推断总体的精确度和可靠程
度。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大;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增大,样本量减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增大,样本量增大;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样本量越大;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增大,样本量增大。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以下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样本选取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
据。
第四章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
当的结论。
第十九条抽样风险是由于抽取的样本不能代表总体特征,从而导致不恰当结论所带来的风险。
抽样风险包括以下几类:
(一)错误接受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
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二)错误拒绝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
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它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
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
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 2005年 5月 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日期:2005-4-9作者:阅读:98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9号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
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
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负总体责任任。
第五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是:
(一)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本机构审计工作手册的要求;
(二)审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审计活动能够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增加组织的价值。
第六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第七条督导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
监督和指导。对内部审计督导的规范应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9号——内部审计督导》执行。
第八条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
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
第九条外部评价是由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
评价。
第三章内部自我质量控制
第十条内部自我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与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两个层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制定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及授权状况;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
(三)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的要求;
(五)其他。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运用适当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八)监控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
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应体现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
制的要求。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项目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二)参与该项目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其他。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列入审计工作手册,并以适当的方
式传达给每一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考核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自我评价;
(三)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组织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
第四章外部评价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按照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
实施外部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确定外部评价机构,并报经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
第二十三条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并具有评价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从以下途径选择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
(一)组织内部其他机构和人员;
(二)会计师事务所;
(三)管理咨询公司;
(四)内部审计协会;
(五)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外部评价应当定期实施,在下述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延长外部评价的间隔:
(一)自上次外部评价后,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素质以及审计质量控
制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二)组织适当管理层在近期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相关内容进行过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外部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
(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外部评价人员在对内部审计质量作出评价后,应当出具外部评价报告,并提交给
组织适当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外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内部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发表意见;
(二)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的建议;
(四)内部审计机构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拟定改进方案或措施,
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自 2005年 5月 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0号——人际关系
日期:2005-4-9作者:阅读:99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0号
——人际关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保证内部审
计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人际关系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的相互交往
与联系。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活动中的人际关系主要包括内部审计人员与下列机构和人员之间的相互交
往与联系:
(一)组织适当管理层和相关人员;
(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
(三)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四)组织外部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五)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其他成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必要沟通,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以实现以下目的:
(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与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促进彼此的交流与沟通;
(二)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尽量取得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理解和配合,及时获得相关、可靠的信
息,提高内部审计效率;
(三)确保内部审计意见得到有效贯彻,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灵活、妥善地处理人际关系。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中应注意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人际关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
时采取措施改进人际关系。
第三章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以保证信息的快
捷传递和充分交流。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处理人际关系时采用的主要沟通类型包括以下两种:
(一)人员沟通。内部审计人员与相关人员之间的沟通形式包括:1.倾听。是指内部审计人
员利用聆听行为接收口头信息,理解其含义并对此作出反应的过程;2.语言沟通。是指内部
审计人员利用语言行为发送和接收信息而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3.非语言沟通。是指内部审
计人员利用形体、表情或其他非语言信号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
(二)组织沟通。内部审计人员在特定组织环境下的沟通形式包括:1.纵向沟通。是指与上
下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2.横向沟通。是指与组织内各平行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3.斜向
沟通。是指信息在非平行、非隶属部门之间的交流。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处理人际关系时采用的主要沟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口头沟通。内部审计人员利用口头语言进行信息交流的方式,包括询问、会谈、调查、
讨论、会议、征求意见等;
(二)书面沟通。内部审计人员利用书面语言进行信息交流的方式,包括审计通知书、问卷
调查、内外部审计协调的书面报告、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人际关系的冲突,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缺乏必要、及时的信息沟通;
(二)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不同的评价;
(三)各自的价值观、利益观不相一致;
(四)职业道德信念的差异。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地化解人际冲突,可以采取的化解方法有:
(一)暂时回避,寻找适当的时机再进行协调;
(二)说服、劝导;
(三)适当的妥协;
(四)互相协作;
(五)向适当管理层报告,寻求协调;
(六)其他。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组织适当管理层
进行沟通,可以采取的沟通途径包括:
(一)积极、主动地与组织适当管理层联系;
(二)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计划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
(三)咨询组织适当管理层,了解内部控制环境;
(四)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结论,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提出各种审计建议;
(五)发出书面审计报告之前,要利用各种沟通方式征求组织适当管理层对审计结论、决定
和建议的意见。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采取下列沟通途径获
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二)在实施审计前,利用审计通知书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书面沟通,审计通知书内容的表述
应清晰、简洁,并具备可行性;
(三)通过询问、会谈、会议、问卷调查等沟通方式,了解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通过口头方式或其他非正式方式,与被审计单位交流审计发现;
(五)在审计报告提交之前,以书面方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正式结果沟通。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内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确保在以下
方面得到支持与配合:
(一)了解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情况;
(二)寻求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法;
(三)落实审计决定;
(四)有效利用审计成果;
(五)其他。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外部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以
获得更多的认同、支持及协助。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重视内部审计机构成员间的人际关系、相互协作、相互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 2005年 5月 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7号令)
日期:2005-2-4作者:阅读:1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
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
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
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
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
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
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条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中央有关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
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 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
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 70%。
第十三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
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
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
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
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
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
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
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
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
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
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
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
题;
(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
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八条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
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
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
影响;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
分析。
第十九条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
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
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
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
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
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二十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
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
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
问题。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
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
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四章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
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一)对于资产规模较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审计机
关组织实施;
(二)对于未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近 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经济
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
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专项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承担国资委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
应依据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
的工作责任。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机构;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四)拟定审计方案;
(五)成立审计项目组;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
(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
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
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国资委应当在实施审计 7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
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
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国资委同
意。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构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
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
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审计项目组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
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
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提交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企
业负责人或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三十五条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商
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国资委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第三十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
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由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相关审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
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审计工作结果
第三十九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
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
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负责
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报国资委审核。
国资委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
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委托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工作结果应送国资委,并抄送被审计企业。
第四十三条企业对财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结果,应当向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企
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
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
塞管理漏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国资委
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
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
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国资委或企业
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
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
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
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4年 8月 30起施行。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8号令)
日期:2005-1-17作者:阅读:3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
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
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
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
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
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
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
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
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
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
作。
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
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
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
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
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
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
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
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根据企业的内部职责分工,
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国资委相关
工作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业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二)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三)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
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
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
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
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
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
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
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
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
者处罚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
实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
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
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
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
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
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
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
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
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
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
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
营风险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
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国资委提交
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
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
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
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
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
议。
第三十九条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
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
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
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
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
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
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4年 8月 30日起施行。
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