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利用
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
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
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
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要加强固定
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
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
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
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处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不论是通过何种经费购得设备(包
括自筹、捐赠、自制等);均属于国有财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进行管理。
1、房屋及建筑物类。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
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食
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类。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
3、一般设备类。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4、生产设备类。指校办企业所用的设备;
5、家具类。指学生桌椅、床、办公桌椅、柜、沙发、班台、茶
几等;
6、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7、其他类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固
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中心)二级管
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职权部门,
其职责是: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
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落实;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调拨、调出、丢失、损坏、报废
的审批及处理;
6、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
行监督管理等等。
各校区设备管理办公室为设备处派出单位,负责做好各校区固定
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管理学校房屋、建筑物及办公室、教室、
寝室家具类固定资产(如学生桌椅、床、柜等);图书馆管理学校图
书资料。
各院、部、中心、处、所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
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
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
但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配备专职和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
的账、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
保证账、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
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后,签署交接文书,经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
杂费、保险费等计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
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
建发生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
关凭证记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固定资产,待确定实际
价值后,再进行入账;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币值后计价入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
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
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
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及学科设置情
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
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
费。
第十四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
费来源,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协同
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验收
单等凭证入账。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开具固定资产交接单、捐增协议、发票或固定
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凭证,办理入账手
续。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等相关证件(须有单
位负责人、经办员、领用人签字)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
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入固定资产账;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
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上述
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
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
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固定资产
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
权归口管理单位处置。
第十八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
资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或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
维修保养及处置等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全校统一的固定资产一级账。各校区设备管理办
公室相应地建立本校区固定资产二级账,记录本校区各类固定资产的
数量及价值。各资产委托管理单位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明细账,准
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委托管理
单位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给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
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
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
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
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用于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
维修基金。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
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代表学
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建议学校给
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损失等情况。
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北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
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
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
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
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
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账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
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协调关系,
确保学校的利益,积极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
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及分类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
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
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
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
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
工具、家具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
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
各项专款、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
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
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
估价入账;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
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
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人员负
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计财处调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教学、
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
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所需购置
仪器设备经费预算。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
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
需求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
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
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
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部门)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名
称、数量、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
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部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单
位(部门)负责。
4、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北华大学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审批表》,
经审批后方可施工。详见《北华大学改造与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
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北华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
确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
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北华大学固定资
产验收单》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
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
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进行
验收,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
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财务部门每年应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
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 %—1%
提取,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支配。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
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利用
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建立全校的仪器设备明细账。各院(部、中心)
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各实验室有设备分户明细账。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各校区办公室负责对所属校区内的单位每年清点仪器设
备一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二年组织一次全校性仪器设备清点核
对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
管理,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
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贵重仪器
设备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
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各单位(部门)仪器设
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
用率低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
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
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
手续前,必须到各院(部、中心)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固定资产记
账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和财务部门每月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应保持账物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
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照审批权限
严格审批。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
以及回收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办理。
第十九条 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
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
主管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保卫部门,已参加保险的仪器
设备还要在24小时内报告保险公司,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
表,办理清账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
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
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
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
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列专户管理使
用,以补充设备经费的不足。
北华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
手段,学校各级领导和拥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给予足够重
视,全面管好、用好,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是:单台价格或成套设备价
格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国家科委规定的厂 23 种大型精密仪
器设备以及学校认为属于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属校管设备,是学校共有财产,
必须专管共用,严禁自成体系。校内单位需要使用时,代管单位必须
积极支持,给予方便。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时,首先由申请单位填写购置
设备申请表,同时提出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
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效益预测等。申请表经主管院长(部、中心
主任)审查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成专家
组充分讨论论证后,拿出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的要求落实采购。
第五条 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通知使用单
位和设备管理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拆箱、验收并做详细记。,同时,
把随机所带图纸、使用说明书等报送档案室存档。对仪器设备要逐项
测试其性能,并写出验收报告。如发现问题要予以妥善处理,在规定
时间内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使用单位从
设备验收时间起,三个月内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对过半年不安装调试
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系人为原因造成,要查清责任
并给予处理。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由使用
单位提名。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专管
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专管人员一经确定,
不能轻易变动。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建账,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档案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出厂资料,从购置到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
使用、维护、验收等记录。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
第九条 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逐台指定操作规程。专
管人员必须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使设备保持良
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工作。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
要经单位领导和设备处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并由专管人员携带,借
出交还都要严格履行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 报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专用人员应立即报实验室主任、
院(部、中心)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对隐瞒不报造成损失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
器设备报废申请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给予报废。
第十三条 精度明显下降、技术落后,但仍可使用的大型精密
仪器设备,可降为一般设备使用,同时做好转帐等相关手续。
北华大学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搞好实验仪器设
备的建设工作,在充分开发现有仪器设备的前提下,提倡自行研制与
改造仪器设备。
第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是通过各实验室自行设计、加工制
造或各自独立组织加工制造,面向学生实验的教学仪器设备,并以此
来新开教学实验或更新原有教学实验,使该领域的实验教学提高到一
个新的水平。自制与改造实验设备是实验教学中颇为重要的工作内容,
它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建设、勤俭办学和实验室再发展等都
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自制与改造实验仪器的范围是: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
专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国内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自制
或改造能节约大量实验教学设备的仪器设备;有重大实验教学效益,
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立项的原则是:优先考虑用于学
生实验中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实验项目,同时考虑在社会
效益、经济效益上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自制与改造实验设备的使用
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改造仪器设备经费,其改造经费不能超过改造
仪器设备原经费的 50%。其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批准立项
第五条 为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失误,保证自制与改造仪器设
备的质量,各部门在申报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在
充分进行实用性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自制与改造实验仪器设
备项目,填报“北华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阐明该
项目的目的、申请金额及计划完成时间等详细情况,经主管院(部、
中心)长、主任签署意见,以项目的层次水平和急需程度为序,报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
对投资在 2000 元以上的项目,必要时还要征求专家意见或进一步论
证,复审或论证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
下达任务书并同时拨款。
第七条 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投资在 2000 元以上的项目,其所
需资金指标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单独立帐。跨
年度的项目,年终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填
写用款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签字后即可支付或报销。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批准立项的院(部、中心)主管领导要对自制与改造
项目全面负责,要经常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
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保证质量、按期完成。
第九条 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者,都要增
强责任感,按照任务书提出的时间要求和质量标准按时完成任务。自
制与改造仪器设备也要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并注意通用性和互换性。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定期组织自制与改造仪器设
备立项的申请和论证工作。同时对上一年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的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
第十一条 在自制与改造实验设备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
违反自制实验设备经费使用原则,将经费挪作他用,将取消该自制实
验设备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项目鉴定及管理
第十二条 自制与改行实验设备项目完成后,该项目负责人应
及时填写“北华大学自制与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验收鉴定
书”,要求学校组织验收鉴定。
第十三条 对要求验收鉴定项目的所在院(部、中心)与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
益等进行验收鉴定。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鉴定后,按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由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帐及设备
档案。,档案要求文件资料要齐全(图纸、工艺、说明书等)。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后的项目,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
实验技术成果及教学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所获项目成果,记入有关
人员技术档案。
北华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利用率和发
挥更大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维修的原则
1、精密、贵重、稀缺设备的维修管理应采取“及时检测、定期
维护、预防为主”的原则。设备使用人,应随时监测设备运行,对故
障作出科学的预测,有计划地定期停机检查。上述大型设备应建立维
修卡片,归入设备档案。
2、主要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设备使用人有目的地对易损部
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
提高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设备带病工作。
3、一般设备(5000元以下),设备使用人应做到随坏随修,
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配有仪器设备专门维修人员,负责设备
维护保养的管理工作,对设备使用人无力维修的设备,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专门人员将予以配合维修。
5、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校外、校内、
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立足自修,鼓励校内修,控制校外修。
二、申报维修
1、精密、贵重、稀缺和主要设备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每年
六月),由设备使用单位和维护人,申报下学年该设备的维护、维修
计划,并填写维修、维护申请单。
2、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马上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
障发生时间、原因,详细记录故障现象。
3、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备,自筹资金购置的设备),在
故障发生后,均应认真地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经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审批。
4、所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均应查找故障原因,属于个人责任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任事故,应酌情处理,包括罚款或给以行政处分。
三、维修经费的管理
1、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支配。
2、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维修
计划以及仪器设备自身情况统一安排。
3、科研设备维修费由科研经费支付。
4、自管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本单位支付。
5、所有仪器设备维修前均应落实维修经费来源,否则责任自负。
6、除稀有仪器设备外,其他设备自使用以来,其维修费(累加
数)超出该设备价格的一半时,可申请报废或降级使用。
7、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销前,应有一至二
名副教授(高工)以上职务的人员验收签字。主要设备维修费用在报
销前应有实验室主任以上职务的人员验收签字方可办理核销业务。
8、校外维修仪器设备费用的报销,材料费一栏应详细注明损坏
部件名称、价值。损坏的零部件按废品收回。
9、防止在维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维修工作中弄虚作假、虚
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北华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要经常进行自觉爱护国家
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仪
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督促所属部门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
使用制度;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
作技能,对设备做到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
可用状态,尽可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适当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者可依法
处理,情节轻微的可视情况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凡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
上报。已参加保险的仪器设备还要在 24 小时内报告给保险公司。一
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应在当天向学院(部、
中心)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
元以上)要立即报告学院(部、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学校
主管设备校长。待事故原因查清后,事故单位要写出详细书面材料,
逐级上报。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
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一旦发生被盗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要首先向学院
(部、中心)和保卫部门报告,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并保护
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
做好现场记录。
第二章 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
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改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
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在搬运、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
不当的;
5、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的;
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金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
偿。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
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
较好的。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的,经鉴定或经有
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损坏的;
2、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3、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还应根据事故大小责令当事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并酌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
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
偿费。
第三章 赔偿费的计算与审批
第十一条 凡属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
况实事求是的计算金额:
1、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
估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
赔金。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机械产品,一般按原值60%-80
%赔偿;电子产品按40%-6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40%-60%
赔偿;电子产品按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1-2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的20%-4
0%赔偿;电子产品按10%-20%赔偿。
(4)已经使用20年以上的机械产品,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原
值的10%;电子产品不高于5%。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查明
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一式三份
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责任人的书面检查。经学院(部、中心)签署意
见后,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设备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重大损失事故,需报
校长办公会议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赔偿费的收缴及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费,由实验室及所在学院
(部、中心)根据金额及责任人经济状况,拿出一个具体偿还方案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
调查证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可缓期偿还或适当减免。
第十四条 赔偿费的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学院(部、
中心)负责催缴,学校计财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采
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或直接从责任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帐目时,
应做相应的账面处理。
北华大学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处理规定
为了使我校的各类资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着增产节约和增收
节支的精神,依据《北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校长
期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做出以下处理规定。
一、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标准
1、闲置设备:一般指还能使用或修理后仍能使用,而具体使用
单位又长期闲置的设备;或因课程、教学内容、研究课题的变动及实
验任务变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
2、报废设备:系指超过耐用期且确已丧失效能者;经技术鉴定
确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
者;由于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标准而又
不能改制他用,失去使用价值者。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3、报损设备:系指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设
备。经技术鉴定,可以修复的报损设备可成为待修设备,满足报废条
件的,按报废设备处理。
二、处理原则
1、我校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全权负责,各单位(包括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2、闲置设备,按“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处理。院(部、中心)
内不能加以利用的再进行院(部、中心)外调剂处理。校内经济独立
核算单位,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校外调剂则按教育系统优先的原则。
3、废旧物资及设备可采取集中或分散结合处理方式,经几家废
品收购部门的报价,按出价高者出售。报废汽车要通过国家指定部门
回收处理。
4、凡有剧毒或带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严禁出售,必须和有关部
门取得联系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于校内各实验室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
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设备有权统一调配。
三、审批权限
凡单价在 5000 元以上的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由主管设备校长审
批,单价在 5000 元以下者(含 5000 元)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审批。
四、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手续
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首先由具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
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闲置或报废报损设备处理申报表”一式三份,
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处理。
在审批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提处理
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报损、报废仪器设备需要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报
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鉴定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安排。
五、处理的时间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拟每年年末集中对报废、报损、闲置设备处
理一次,各单位在处理设备前要做好申报和技术鉴定等准备工作。
六、处理经费的使用原则
按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凡闲置设备的校外处理一定要实行有价
调拨(经批准用于救灾除外),一般按原价的10%-20%定价或
双方协商都能接受的价格。
闲置设备的有偿调拨等的回收经费,废旧物资出售的回收经费,
一律用于补充我校设备经费不足或有关上述物资处理中的必要开支。
北华大学家具管理办法
家具类固定资产是我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
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保障教职工的工作
与生产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家具管理原则
第一条 全校所有家具实行两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校区明
细账和全校总账。全校所有单位对其使用的家具要指派专人管理,建
立分账。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
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家具总账管理及报废审批等项管理工作,负责各
单位新添家具的计划汇总、报批、购置、调配、验收、建账等各项工
作。
第三条 全校所有单位使用的种类家具(含科研经费、专项经
费。捐赠、自筹资金购买或制作的家具)都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
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
台架等。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行政办公及学生桌椅、床等家具实物
管理工作,设立家具库房,并负责家具的发放、维修及废旧家具的回
收保管工作。
第五条 接收赠送的家具也要按此办法进行管理,赠送家具单
价不详的按照现市场价估价上账。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购买或制作的各类家具,须到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办理家具验收、建账等手续。无论何种经费购
置的家具均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未
办理手续,各级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 家具购置计划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份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后勤管理处处领取“设备购置申请计划表”。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将各部门上报的“设
备购置申请计划表”汇总后,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按轻、重、
缓、急分类编报申购计划,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申购计划要严
格控制在办公、教学需要上。
第九条 采购中要严格按照《北华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
定执行,要货比三家,严把质量关。价格上要合理,做到质优、价廉。
第三章 在用家具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全校家具,
学校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设立全校家具管理一级归口
分类、分户账,并建立家具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各部门建立家具管理分户明细账,由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做到账、物一致。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使用的办公家具,如校内工作变动,原则
上家具随人走,到新工作部门不得再领用家具,并及时在原部门家具
账上“减”去,同时在新部门家具账上“增”加,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后勤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三条 教室、会议室、礼堂、餐厅等教学场所、公共活动
场所的家具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立家具管理账目,严格控制
损坏、丢失。
第十四条 各部门多余家具应及时交回家具库,对于调出本校
的工作人员,各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回等手续。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对更换家具要严
格控制标准,确属破旧、无法使用的可以以旧换新,并办理账目更换
手续。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每年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对账目一
次,核实新增设备、报废设备、调拨设备,做到账、账相符;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对全校范围家具管理进行抽查,抽查活动将不定期
进行。
第十七条 家具的报废应从严掌握,各部门确已不能使用的家
具由部门保管人填写报废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给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经核查,确无修复价值的家具,经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予以报废。
第十八条 报废家具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四章 家具的丢失、损坏赔偿
第十九条 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资产的责任心,加强家具的
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家具的丢失损坏
的必须予以赔偿。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按照家具原值折旧
后的40%进行赔偿,人为损坏家具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按家具原
值折旧后的100%赔偿(办公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5%计算,学
生生活用家具每年按10%计算)。
第二十条 家具丢失单位或当事人填写“家具丢失损坏事故申请
表”一式三份,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
理处审批并确定赔偿金额,由计财处收取赔偿金,同时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办理注销固定资产账等手续,赔偿金用于补充设
备经费的不足。
第五章 家具的借用、调拨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各单位之间家具
可以相互调配。调配前应先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办理
相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
第六章 在用家具的维修
第二十二条 教学楼家具的配置与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原则
上在寒暑假中进行家具配置、更换、调整与维修。家具配齐后,由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行政办公、学生宿舍使用的家具配置,由后勤管
理处负责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具体管理、维护办法由后勤服务总公
司制定。
第二十四条 单身教工家具按公寓管理办法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科研、实验用家具的日常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负责管理与维护。
北华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
管理条例》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严防跑、
冒、滴、漏的现象出现,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
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例如火药)、压缩气体和液化气
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
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各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
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购买和运输
第四条 各单位在购买化学危险品时,必须经所在处及处以上
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购买剧毒、爆炸物品必须填写申请报告,
经单位领导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审核,由主管校领
导审批,再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五条 在运输化学危险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运输、
装卸,避免事故。
第六条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斜。
第七条 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或混合装运,以免互相碰撞接触引
起燃烧、爆炸。
第八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
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九条 对各使用单位急需使用少量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
品或试剂,需到外地购买时,不得个人乘火车、汽车等随身携带。
第十条 对教学、科研、生产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
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
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免出现事故。
第十二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
定穿防护服装,配戴手套、防护眼镜。
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库房、保险柜及各实验室盛装化学危
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
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环
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
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 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经公安部
门的鉴定后,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处理。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及保管
第十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各使用单位必
须设有化学危险物品专柜,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
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
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
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储。
第十九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
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二十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
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
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防静
电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
防或灭火设备以及通风、报警装置。
第五章 剧毒药品购买、领发
第二十五条 剧毒品指氰化物、三氧化二砷、黄磷等。
第二十六条 剧毒品应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应在公安局备案,
剧毒品提货应在两人以上,专车运输,专人押送。
第二十七条 剧毒品(含放剧毒品库的其他毒品)到校后,押
车人员应立即通知剧毒品保管员、保卫人员共同检查后,办理入库手
续,未入库前押运人员不得离开毒品车,检查项目是否相符(查毛
重)。保管人员需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证
件方能操作。
第二十八条 接触毒品前要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手套及有关
用品。
第二十九条 库房需要设双钥锁,在开门之前,先打开排风扇,
通风 5-15 分钟,然后由保卫及保管人员共同打开剧毒品库门,无关
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十条 用专用工具提取剧毒品,动作要轻,防止毒品粉尘
飞扬。
第三十一条 领取剧毒品单位必须两人以上,携带符合要求的
包装,一人领取不准发放。领剧毒品单位及人员应在保卫部门和供应
部门备案,领料单上必须有实验室、系及院领导亲笔签字才可发放
(实验室领导要监督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剧毒品称重必须准确无误,称量时必须有人在旁
边监护,称好后登记发放数量,保证帐物相符,不得有盈亏发生。如
发现盈亏现象立即报告。卡片、帐目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三条 入库或领发完剧毒品,要把防护用品放在库房辅
助间指定地点。对人身可能接触剧毒品的部分要严格进行中和消毒,
剧毒品库内一切物品不经领导同意或经过妥善处理,不得拿出室外。
第三十四条 提取剧毒品的工具不得随意串用,尤其提取氰化
物的工具不得与提取铬酐的工具串用,防止铬酐与氰化物发生化学反
应。
第三十五条 提氰化物后,要用漂白粉中和消毒,提取铬酐后
要用硫酸亚铁溶液中和消毒,提取其他毒品后也要认真清洗,皮肤有
外露、外伤时不得从事发放、领用、入库剧毒品工作,防护用品应按
要求进行中和消毒。完成出入库剧毒品工作后,不经中和消毒,禁止
吸烟、吃东西。
第六章 废弃化学药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废弃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防治废弃药
品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吉林市对废弃化学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
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使用化学药品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购置,避免
产生废弃化学药品。
第三十八条 产生废弃化学药品的个人和单位,应采取措施防
止废弃化学药品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归口管理、处置化
学药品,其他单位无权转移、处置化学药品。禁止将废弃化学药品提
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废液回收装置,
要将试验后的化学废液分类回收,禁止倒入下水道。
第四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化学
药品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危害,同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章 惩 罚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