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建立城郊失地农民共同基金的
思路及运作原则
覃国良
(中共成都市武侯区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72)
内窖提要 工业化、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城市化却因占地把成千上万的农民从土地上排斥出来。缺
乏文化,没有专业技能,使失地农民在劳务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仅靠培训再就业不能使其根本摆脱贫困境况。因此,有
必要建立由政府牵头。以特大型集团企业为载体、农民入股的共同基金公司,发挥基金投资运作的作用,农民凭基金公司
发鳐的基金凭证每年向基金公司获取红利,以此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农民失地后,在国家无财力解决低
保的情况下的一种可行性举措
关键词 失地农民 共同基金 运作原则
【中图分类号】F3o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1008—6323(2006)01—0083—03
工业化、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
工业的扩张、城市的扩展,圈占了大批土地,成千
上万的农民因此从土地上脱离出来,成为失地农
民。没有文化,缺乏专业知识技能,使失地农民无
法在城市找到新的生活依托,成为新的贫困群体。
这是当今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大社会难
题,将长期困扰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在失地农民出路问题上,学界已进行了很多
有益的探讨.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给予农民
土地补偿、免费培训再就业、建立安居工程、引导
加入社保等等,这些对于缓解农民的眼前生活困
难、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不能
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从现实情况
看,土地补偿费低,不足以给农民建立起新的稳定
的家业。加之绝大多数农民没有经营头脑和管理
[作者简介)覃周庭,中共成都市武侯区委党校副教授。
(收稿日期】2oo5一l2__o8
经验,即使建立了公司也运作不起来,弄不好,反
而血本无归;短期培训就业也只能解决农民燃眉
之急,因为市场竞争剧烈,企业技术更新快,待业
的大中专生、下岗工人很多,在就业市场上,农民
不是他们的竞争对手。即使就了业,也随时会在岗
位竞争中被淘汰;国家也因财力有限在现阶段还
不可能给失地农民购买低保和实行全民义务教
育,因此,有必要建立失地农民共同基金,把土地
补偿费投入其中,通过基金专家的精心运作,农民
分享年红利,用它来保障农民失地、失业后的基本
生活需要。
之所以选择建立共同基金作为解决城市化造
成的城郊失地农民的出路,与共同基金具有的特
点是分不开的。
首先,共同基金的投资方式具有普遍性、适应
· 83·
维普资讯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性,是小农生产者融入社会化大生产的桥梁。共
同基金是一种大众化的证券投资方式,一般是指
通过组建“基金”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募集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
理人管理,投资专家经营,按照分散风险的投资原
则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再按照投资比例将基金
投资受益平等地分配给公众投资者的一种投资方
式。简言之:公众投资者向共同基金投资,共同基
金投资者向各种有价证券投资,公众投资者对各
种有价证券来说是间接投资,共同基金对于公众
投资者和各种证券而言则起到投资中介的作用。
共同基金的方便性是很重要的一个优势。它
们能够提供实现投资目标的简单方法,投资者可
以很容易购买并持有多种类型的共同基金。手续
非常简单,几乎不需要任何专业知识就可以成为
共同基金的所有者,从而享受到基金提供给投资
者的便利,很适应农民操作,就象农民种田一样简
便。
其次,从共同基金的所有制性质看,共同基金
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农村集体所有
制性质一脉搏相承。共同基金具有广泛的社会
性,共同基金的投资者大多是中小投资者,由具有
广泛社会性质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机构投资
者组成。它具有产权社会化的社会性质,是一种
新型的公有制形式。共同基金具有公平、公正、公
开的“三公”性质,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和财富
多贫在购买基金单位上都是无差别的平等的,并
按其所购基金单位的份额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
股同险。
第三,从共同基金的管理方式看,共同基金具
有先进的管理方式和运作方式,是农民可信、可靠
的经济组织形式。共同基金管理公司是现代股份
制企业,具有组织管理形式的先进性;共同基金的
组织和运作实行资产经营与资产保管分开的原
则。基金的资产经营者——基金经营公司只负责
基金的管理和操作,下达投资买卖指令,本身不经
手基金财产。基金资产的保管者——基金保管公
司只负责保管并依据经营公司的指示处分基金的
财产,从而保障了投资人财产的安全。因此,基金
的组织与运作具有科学性;基金管理经营具有规
· 84 ·
范性。基金经营公司要接受证券管理机构、基金
行业自律机构、信托人投资者的监督和检查,其经
营管理行为要受国家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者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共同基金通过专
家经营管理,进行多样化、综合性的组织投资,分
散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从共同基金的发展前景看,共同基金发
展前景迅猛,为各国中小投资者看好。共同基金
起源于荷兰,后发展到英 国、美 国,至今 已有 100
多年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迅猛。以美
国为例,1980年代美国共同基金以年平均25%的
速度增长,根据 cnadesp.jones著作的一个评估资
料显示:1980年,美国只有460万家庭拥有共同基
金,到了1988年,这个数字超过2200万,到 1998
年,又翻了一番,达到4400万个家庭。接下来的
几年里(1999—2001)还在持续增加,2003年大约
52%的美国家庭都投资于共同基金,而且这个数
字还在继续上升。根据该著作图形显示:1980年,
共同基金行业的资产总额仅为 1350亿美元,1985
年为5000亿美元,直到 1990年,共同基金的资产
总额才超过 10000亿美元。1993年,资产超过
32000亿美元。1998年,攀升至50000亿美元,到
2000年底,增长至近70000多亿美元。⋯
共同基金类似于中国的投资基金,就我国投
资基金而言,从 1987年由中国银行中国信托投资
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海外组建“中国投资基金”开
始,国内投资基金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据
统计,到1994年lO月,国内已有7家基金,至今已
遍及全国各省(市),规模越来越大。
投资基金的发展说明了,共同基金如此普遍
发展,具有鲜明的社会性、时代性、适应性及先进
性。因此,建立失地农民专项共同基金公司在我
国是可行的。
建立城郊失地农民共同基金,应该由政府牵
头、政策导向,以一定资金作启动,选定一家或几
家特大型集团企业为主体,鼓励城市郊区失地农
民普遍加入,形成“三位一体互动式架构”,即在政
维普资讯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府、企业和农民三位一体的架构中,政府起政策引
导、牵头和公共服务的作用;集团企业是经济活动
的主体,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又对加人
基金公司的农民负有经济和社会责任,把效益和
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农民基层组织的职责是积
极宣传,鼓动农民踊跃参与。政府、企业、农民基
层组织三方各司其责。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可以把农民那份土地补
偿金直接划入共同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凭政府划
入的资金额为依据向每一个农民发放基金凭证,
农民每年以基金凭证为依据,从基金公司那里分
得红利。
农民加入基金公司,应实行自愿原则,政府只
能作政策指导、组织和宣传,但在具体运作时,不
一 定向每一位农民征求意见。若有持反对意见的
本人又有能力自谋出路的,可以不免强。
农民要购买多少基金,分享多少红利,才能保
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呢?由于各国共同基金状况不
同,基金公司不同,每年基金分红比例也不一样,
一 般在6%一_9%之间,有的可达到 10%以上。若
按年红利为6%计,每个农民必须购买5万元以上
共同基金证券,年红利才达到3000元(50000元×
6%=3000元),月红利250元,相当于城市居民的
低保收入。这一标准说明,无论何时何地被征农
地补偿费只有达到5万元以上(不包括住房安置
补助费和青苗赔偿费)时,才能基本保障农民的正
常生活费用。
各地因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土地补偿费
标准也不一样。在成都,市政府99(78号令)中明
确规定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最补助费
为:18至5O岁女性和 18至55岁男性,每人 1.8
万元;退养农民每人1.6万元;未成年人每人6000
元。若按1.8万元(含安置补助费)标准来购买共
同基金证券,以6%年共同基金红利进行计算,每
年每一位农民才获得 108元,远不够农民的基本
生活支出。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费不是以市场价格为标
准,明显偏低,其根源在于我国土地所有制权属不
清。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
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
这个农民集体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而是
全体农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一种“虚
拟的所有权主体”。集体所有权实际上由代理人
(村委会)掌握。这个集体所有权,实际上只有土
地使用权、承包权,没有买卖权、处置权。土地使
用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是所有权的实现
形式,它不具有完全的产权资格。不完全的产权,
带来不完全收益权。因此,当集体土地被国家征
用时,按使用产权补偿其标准应当是多少?没有
法律依据,只能由土地管理者——政府随意定夺。
农民集体所有代理者无权干预,农民也无法行使
自身利益的维护权。
要合理地解决农民土地补偿标准问题,必须
在法律上确定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中的成员权地
位,规定农民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的产权权益,明
确该土地被征用时的解决办法,通过法律真正体
现农民土地使用、承包权益界限。使农民在自己
承包的土地被它用时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
权益不受侵害。
以下提供三种土地补偿价格标准,作为参考:
一 是按当地农民那份土地年产量为基数乘以3O
倍(即国家给农民的土地承包期 3O年)。二是按
农民那份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的当地市场价格计
量除去集体所有代理者成本费和国家土地管理
费、税费外所得余数。三是按上述土地补偿保底
费5万元的标准数。这样,以失地农民获得的土
地补偿金作为共同基金投入,其红利收人才能保
证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参考文献:
[1][美]chadesp.Jones著.金马工作室译:共同基金[M]清
华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唐若兰
· 85 ·
维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