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卷 总第 122期 科学·经济·社会 Vol. 29,Sum No. 122
2011年 第 1期 SCIENCE·ECONOMY·SOCIETY No. 1,2011
收稿日期:2011 -02 -07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年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省农村民间金融与金融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洪雨(1980—),女,内蒙古牙克石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证券法与金融法。
试析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马洪雨
(兰州商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摘 要:农村民间金融作为国家整体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独特的服务领域和经营特质决定了农村民间金融具有
更大的脆弱性和风险性,对农村民间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便成为维护农村金融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虽然
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应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制度,但仍然存在许多缺失和弊端,鉴于此,无论从其制度根源上分析还是就其
监管现状考察,都有必要对我国现有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完善
中图分类号:F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2815(2011)01 -0022 -04
Study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 of
Rural Folk Finance in China
MA Hong - yu
(School of Law,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Lanzhou 730020,China)
Abstract:As the integral part of our finance markets,the unique service area and manage characters of the rural folk finance de-
cide the rural folk finance has much more vulnerability and risk. Therefore that reconstructing valid regulation to the rural folk fi-
nance makes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to safeguard the efficient work of rural finance system. Although China has established re-
spective system of rural folk finance initially,it still has much defects. After analysing its'system source and current regulatory sta-
tus ,we must improve our current regulation system of rural folk finance.
Key words:rural;folk finance;regulation;improvement
我国农村金融属于典型的二元制结构,即正规金融组织与
非正规金融组织并存。目前,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是以农业银行
和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再辅之以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机构格
局。非正规金融组织则是相对于正规金融组织而言,又被称为
民间金融,是指官方金融以外的金融形式与活动,主要包括农村
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合会、钱
庄、无息借款、高利贷等民间借贷行为。由于我国农村建设资金
的短缺和政府金融机构纷纷从农村退出,民间金融逐渐成为农
村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显示出蓬勃发展的活力,但也存在很多
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民间金融较为脆弱,具有高风险特征
首先,资金来源的脆弱性:农村民间金融资金供给者多为
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普农户,他们收入较低,如果不能
收回出借资金,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和生产生活。其次,民
间金融组织本身的脆弱性: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在乡村邻里、
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域有限,
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再次,借款人
的脆弱性:农村民间金融的服务领域主要是农村、农业和农
民,而我国农业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规模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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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低,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农户经济力量有限、缺乏
社会保障,因此借款人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就极有可能丧失还
款能力。最后,民间金融活动较为分散,组织化、市场化程度
很低,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以及有效的风险
控制,具有不规范、高风险的特征。
(二)农村民间金融易产生经济纠纷
农村民间金融的订立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口头约定
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
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
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
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中间人即认可借贷行为。
贷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
而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
证明手续或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
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
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结果往往
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
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三)容易抵消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民间金融处于政府管制之外,相应地不受中央银行存款
准备金率的调节,不参与公开市场业务,致使中央货币政策
工具难以对其起到调控作用。这样一来,民间金融的存在及
其融资活动比率的扩张,必然使中央银行放松或紧缩银根的
货币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当经济过热,中央银行实行紧
缩性货币政策时,民间金融趋于活跃,这就会提高货币流通
速度,同时某些企业或单位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的支持,最终
造成该压缩的没有压下去,而不该压缩的、有利于经济发展
的国家和地方重点投资反而受到抑制;当经济紧缩,国家采
取宽松的货币政策时,由于民间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使有
限度的放松变成超限度的扩张,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可
见,民间金融的存在扩大了金融市场中的货币供应量,而这
一部分货币供应量又在中央银行监控之外,加剧了经济运行
中实际货币供应量的波动趋势。
(四)民间金融目前还难以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
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建国以来政府
对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改革
开放以来,其一直处于半地下生存状态。目前虽已引起重
视,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
外,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监管,存在很强的制度风险,容易滋
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例如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
个别人尝到了甜头,逐步从单纯的借款活动中分离出来,非
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从而
扰乱了金融秩序。在得不到法律有效调整的情况下,农村民
间金融秩序的保障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诸如黑社会等非法
组织往往会成为债权人的选择,这样反而带来了农村的不稳
定因素。
二、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基础
建立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基础上的公共利益论是支持
金融管制的主要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市场是脆弱的,如果
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
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反应。[1]具体到农村
金融发展理论,自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起,主要有三种代表性
的观点,即农村金融管制理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和农村市
场不完全竞争理论。其中以斯蒂格利茨为代表人物的农村
市场不完全竞争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现状具有
较强的解释力。[2]该理论将其关注点集中在农村金融市场的
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之上,主张用适度的政府规范和合
理引导来矫正市场失灵,利用政府的有限介入弥补金融市场
的缺失。
作为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农业生产具有易受自然灾害
影响以及农作物生产周期长的波动性、弱质性等特点,使得
农村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增加、货币资金周转慢、流通时间长、
利润水平低下,农业资金呈现“低收益、高风险、高成本”的特
性。这些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亦使
得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纷纷脱离农村金
融市场转而进入城市金融市场。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
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迅速兴起,但多采行
政命令方式开设,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尚待明确;大量具有内
生性的民间金融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其在满足资金需求弥
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容易导致功能错位、引发金融风险。
世界银行的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不能有效
运行,存在普遍的市场失败。因此,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非
常必要。
(二)经济法基础
对农村民间金融予以监管的必要性不仅来自于经济学
基础,在经济法理论上亦可寻找到支持。
从法的宗旨来看,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
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
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
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3]具体而言,推进
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保护金融主体的利益,从而维
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理所当然是经济法宗旨的一项重要
内容。
从法的本质来看,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它站
在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角度,通过平衡协调各种以经济利益
为中心的经济关系,实现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民主与集中、
经济效率与公平、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在社会整体利益上的协
调统一。具体在处理农村民间金融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时,经济法通过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整
体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金融利益与社会整体
金融利益之间的矛盾。既保证国家权力对农村民间金融的
32
宏观调控和有效协调,又保证金融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
权益,平衡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有效、公平
和可持续发展的竞争秩序和分配秩序,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
大化。由此可见,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进行
分析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4]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及缺陷
复杂的农村民间金融局面不仅需要监管,而且需要由贴
近农村民间金融特性、有别于城市金融的监管制度来保障农
村金融体系良性运作、维护农村金融安全,为农村、农业经济
发展提供有效、充分的金融支持。我国现有的农村民间金融
监管显然未能满足这一要求,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正规、轻非正规”的指导思想
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变迁历程表明,国家历来重视农
村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制度规范,注重法律手段保护其安全运
行;在正规金融出现问题的时候,政府往往会予以扶助。对
于农村非正规金融而言,虽然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
用,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是其与正规金融的演进路径
却是截然不同的。非正规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很难获得合法
权益和依法受到保护,只能以灰色甚至黑色的形式存在,随
时成为国家金融监管整合的对象。1998 年起开始实施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表明政府对
待非正规金融的态度是出现问题,就予以取缔。实际上,如
果没有政府的将非正规金融视为非法、围追堵截和取缔的行
为,非正规金融业是可以向外扩展的,它本身具有从特殊主
义向普遍主义演进的逻辑。但在我国,政府一直将非正规金
融视为非法,不允许其正常存在,这大大限制了非正规金融
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并导致非正规金融走向两种归宿:一种
是消亡,另一种是地下化。一些地方私人钱庄、高利贷的存
在,实际上就是由各地企业和家庭的金融服务需求所驱动的
非正规金融活动地下化的产物。非正规金融冒着触犯法律
和政策的风险,一旦被发现并查处,轻的可能被冻结账户,没
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数额不小的罚款,重的构成犯罪,要受到
刑法处罚。政府管制的结果,一方面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
加剧了供给短缺;另一方面,偏离了均衡价格,导致了供给的
高价。从而实际出现的现象是,管制越严,地下金融就越活
跃,农村金融市场的秩序就越混乱。因此,“重正规、轻非正
规”的指导思想,并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均衡发展。
(二)未能区分正规金融和农村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混
乱、不具有针对性
我国现行金融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多着眼于正规金融和
城市金融环境,没有特别顾及到农村民间金融的特点。这种
监管模式一是不适合农村民间金融的特殊性要求,缺乏针对
性;二是部分民间金融缺乏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造
成监管体系的混乱:
1.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村镇银
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民间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
公布的三个暂行管理办法也一并由银监会监管,[5]但后者在
性质、宗旨、机构设立、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均与正规
金融机构不同,难以在一元化的监管体系内由同一监管主体
实施有效监管。
2.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更为复杂,而且处于不断变
革之中。按照现行的金融监管实践,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
管由银监会和省级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其效力通过县联社—
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
权关系尚未理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混乱,监管体制运
行不畅。
3.一些新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难于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之中。例如,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以及农村合作基金
组织尚不完全具备合法的金融机构地位,因此银监部门尚未
对其实施相应监管。
4.合会、钱庄、民间集资等民间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
管,存在较大风险。
(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未能引起足够重视,针对农
村金融监管的资源严重不足。具体到民间金融体系,目前主
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具有机
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民间金融机构都设在县
(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
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应对辖区内原有的
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
贷款公司等新型民间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监管资源更是难
以为继。
同样,现有的严格按照分业经营理念设置的“一行三会”
的监管机构,在当前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加强金融监管的
讨论中,就因其监管效率低下,内耗成本过高,监管机构之间
未能形成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缺乏必要的协
调机制等缺陷而备受诟病。上述缺陷在应对农村民间金融
监管时同样存在。
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立法,构建农村民间金融监
管法律体系
农村金融的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需要法律的规制和保
障,各国农村金融体系,均有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可资依
循,如美国的《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联邦农
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
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临时利率调整法》《农协财务处理基
准令》《农业损失补偿法》,等等。除此之外,世界各发达国
家均设置了农村金融的相关辅助性机制。如美国具有发达
的农业保险体系,并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存在,日本更是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农业
信用保证制度等风险防范制度,为农村金融的稳健运行提供
支持。
42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民间
金融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与调整。在这样一种法律缺位情
况下,一方面,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大量存在但却不易控制并
呈现出无序状态;另一方面,民间金融的监管处于“真空地
带”,现有法律法规约束犹如隔靴搔痒,收效甚微。因此,我
国应当尽快制定有关农村民间金融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通
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确立农村民间
金融的合法性,保护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建立符合民间金
融实际的监管体系,通过法律引导其从“地下”转入“地上”
有序发展,并鼓励其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转变。在这部法
律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针对各种农村民间金融形式制定相
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的金融形式区别对待,以法律形式提
供一种交易双方应遵循的规则,进一步降低民间金融的交易
成本(包括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 ,保护合约双方的
正当权益,将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纳入信用可控范围,
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同时,加快制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
法》《放贷人条例》,修改《刑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
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
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对非法金融的界定,根据当前
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消除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限制条款,
重新明确合法与违法金融活动和机构的界限。
(二)创新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城市金融组织具有不同的特点,其
运行的规模、风险控制和服务对象也都具有特殊性。因此,
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不能完全照搬城市金融的监管方式,
而应该依据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特殊规律创新监管方式。
首先,合理设置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的本
质目的是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内部和外部环
境,而不是约束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为监管而监管,
不讲效率的监管,必将会影响农村金融业的长远发展。[6]在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先天严重不足、农村资金缺口较大的
背景下讨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其目标首先关注的应当是对
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健全和农村金融效率的提高。由于我
国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的主体多元化,并且处于不同的发展
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宗旨和运作方式,按照监管必须与监
管对象结构相一致的要求,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亦应当
设置多元化的监管目标和标准。
其次,采用适合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方式。一是要实现
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农村金融监管不应仅关注
风险的事后化解和对某一特定时点金融机构资产状况的专
项审查,而应当注重对风险的事前预警性防范,采用动态监
管的方式,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予以持续性的跟踪、提示、控
制、规避和防范。事前备案制度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它
既可以通过事前审核控制和减少风险,还可以引导社会资金
的理性投资,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和化解风险。二是要健全对
农村民间金融的监测管理。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已经建立了地方民间借贷市场监测系统,开展定期
的利率月度监测和不定期的专题监测,为民间融资的利率水
平和发展趋势提供了实时信息。在此基础上,货币当局与金
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测指标体系,扩大监测网点,以
便对农村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资金流向、利率变动等情况
定期采集有关信息,并协同政府综合经济部门一起进行研究
分析,定期发布民间金融运行和风险状况的相关信息,特别
是要定期公布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以便正确引导民间
融资活动和投资方向。三是构建民间金融应对风险的救助
机制,如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再贷款制度、外部援助
制度等等。政府监管主要是加强对一般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而对于民间金融的非系统性风险,则要遵循市场规则,不能
由地方政府充当最后保障。
最后,尽早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和行业
管理的分设。建议尽快成立一个专门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管
局,对各种民间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从目前我国
金融监管体系的设置现状来看,可以考虑将这样一个监管局
设在银监会下,也可以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试验先放在央行
内。[7]成立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局的同时,需要合理规制中央
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农业部的政
策导向作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及民间金融
机构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
并考虑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
建立相应的对接和辅助机制。
(三)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功能
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金融监管的重要
辅助力量,也是金融主体利益代表、利益表达的重要载体。
在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和发展中,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
间层主体在促进行业交流与自律、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金
融风险,特别是在协调金融监管与金融激励方面将起到重要
的作用,并能有效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各民间金融组织间的竞
争,使之有序和合理,同时还能加强基层政府与农村民间金
融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因此,在制度安排中应积极倡导并鼓
励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如农村民间金融协
会、小额信贷发展促进协会等,为这些行业组织提供良好的
发展平台和制度环境,同时还要加强监督指导,推进农村民
间金融的规范与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中介桥梁的作用。同时
要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
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一方面要加强公众金融法
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会计
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强化农村民
间金融的信息披露工作,以便客观、准确地确定金融机构的
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 赵天荣.农村金融监管的理论必然和现实制约[J].农业经济
问题,2007,(10). (下转第 28 页)
52
养”和“校外培养”的方法。“校内培养”主要是自己要认真
学习,经常和同行交流,多参加各种类型赛事,不断提高自己
的教练素养。“校外培养”主要是选送到其他高校或省市体
育局所属体工队学习来提高教练水平。“外部引进”主要是
从社会上或者其他高校引进自己所需要的紧缺教练员人才,
培养出优秀体育人才。无论是“自身造血”或是“外部引
进”,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实行聘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聘期期限、目标、责任、任务、待遇等项要求要明确,要制定严
格的考核措施,奖惩公开,严肃认真。
3.重视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增大经费投入
学校加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要加大对高水平运动队的
经费支持力度,下拨经费要达到教育部提出的比例要求。同
时采取各种方式,通过社会资助、企业与教育合作共建等,争
取获得更多经费以保证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交流和比赛。
4.改革学分管理体系,正确处理学习与训练关系
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学校制定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的
训练、比赛,应视为其学习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学分管
理体系。普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
学习,科学制定学习、训练和参赛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
措施,为运动员在校期间通过所学专业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
核提供条件。
5.扩展选拔高水平运动员渠道,更多吸收体育精英后备
人才
(1)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思路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思路要符合西北地区普通高校高
水平运动队建设的目标和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立足
于本地的优势项目和特长项目,其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兼顾其他项目。
(2)选拔高水平运动员的途径
①从省级以上代表队选拔
省级、国家级代表队队员运动素质强,训练刻苦,竞技
水平高,竞赛经验相对丰富,容易取得好成绩,是得分拿牌的
主力军。但是大部分队员从小专事体育项目训练,文化教育
相对薄弱,文化基础差,有许多队员因运动年龄短暂,再就业
困难重重。解决好运动员再就业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竞
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大事[3]。而体教结合,势在必行,普通
高等学校加强与体育部门合作,采取多种形式,优势互补,资
源共享,既为学校输送了体育优秀人才,又为体育部门解决
了在役队员专业学习问题,为再就业创造了良好条件。
②从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选拔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具有场地器材条件好、教练水平高、
体育专业对口性强、文化氛围较强、体育运动竞技水平接近
体工队水平的特点。搞好体育运动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在
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方面的合作,对双方都极为有利。这样,
既可以解决部分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的出路问题,为普通高
等学校输送了优秀体育人才,又可以为体育运动学校在吸引
人才、加强梯队建设、调整体育项目方面具有引导作用。
③从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选拔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具有优良的热爱体育活动的历史积
淀,是普通中等学校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佼佼者,也不乏在
体育竞技方面有自己的特长项目和突出人才。这些学校历
届领导重视体育工作,深知体育的重要性和无可替代的凝聚
力,具有体育工作优良传统和风气,学校文化底蕴深厚,学生
文化基础较好。普通高等学校与这些学校合作,招收特长项
目的突出人才作为高水平运动员的组成部分,必将对高水平
运动员带来良好的环境氛围。
四、结束语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领导应用新的思想、新的姿
态、新的作风努力争取有新的作为。转变观念,突破传统的
管理思维模式,增强竞争意识、机遇意识和改革发展意识,
坚持全面客观地评价高水平运动员的成绩,掌握每个高水
平运动员对学习和训练的努力程度,对其在社会体育工作中
所做出的成绩和学校体育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绩同等看待。
使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更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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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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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具体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
暂行规定》第 6 条、《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 6 条、《农村
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 7 条,其中均有“依法接受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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