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一 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
思路、原则
二 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三 税收饶让
1、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
(一)单边方式
指一国在本国的税法中单方面作出限制本国税收管辖权
的规定,以解决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国外的所得的国
际重复征税问题。
(二)双边方式
指两个国家之间通过谈判,签订两国政府间的双边税收
协定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协调两个主权国家之间
的税收分配关系。
(三)多边方式
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签订避免国际重
复征税的多边税收协定,协调各国间税收分配关系。
2、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思路
(一)避免税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选择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简单的办法,是让某一国放
弃或只取得一种管辖权,并实行相同的判定标准,
这样自然可以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不现实;主权国家;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
国家反对;避免冲突或者将冲突限定在一定范围
内。
(二)接受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当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地域税收管辖权优
先的原则,即在出现税收管辖权冲突时,由来源
国优先课征,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减轻乃至消
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国际重复征税减除,
实际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通
过优先承认纳税人向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国家缴
纳税收,借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形式。
进入一国领域;服从法律与政策;否则居住
国(国籍国)失去征税可能;收入先处于来源国
管辖范围。
(三)不放弃居住国(国籍国)充分行使税收管辖
权
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
虑,在对本国居民(公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承认其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并采用一定的
方法将这个已缴纳税款予以免除,然后再对公民
(居民)征税。不能起到免除重复征税的效果,
但是能一定程度缓解。
3、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财政性原则
分享原则
征税简便原则
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原则
公平税负原则
二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一、扣除法
二、免税法
三、抵免法
一、扣除法
居民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允许纳税人在居住国纳税时把外国所得已纳
的外国税收视同费用在总收入中扣除,以其
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住国内外总所得-国
外已纳所得税额)×居住国税率
扣除法举例:
假定A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
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A国(居住国)的所
得70万元,来自于B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
万元;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B国公司
所得税税率为30%。如A国实行扣除法,分析
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的国内外总所得(30+70) 100万
元
甲国公司的纳税基数 (100-9)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 万
元甲国对该跨国公司在乙国已缴纳的9万元税款只
给予万元(9×40%)的减除,可见扣除法只
能缓解但不能彻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两个协
定范本不主张此方法
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两种税收管辖权,
并在承认地域管辖权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居民
(公民)税收管辖权.
假定甲国居民法人A公司在乙国有一分公司B,
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50万元,其中来自于
甲国(居住国)的所得2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
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
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二、免税法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
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
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
予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
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
免税法的指导原则 :
①居住国政府承认收入来源国独占征税权 .
②在一定条件下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杈
居住国的应纳税额
=居住国的收入总额×居住国的所得税税率
=(居住国的境内外所得-境外所得)×居住
国的所得税税率
扣除税额=境外所得×居住国税率
全额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一)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
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
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
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
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二)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
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
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
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其
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
举例说明
A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2000万元,
其中来自居住国A国的所得1000万元,来自来源
国B国的所得为1000万元。假定A国实行超额累
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200万以下的部分的税
率为10%,200万-300万的税率为20%,300
万-500万的税率为30%,500万元—1000万元的
适用税率为40%,1000万元—2000万元的适用税
率为50%, 2000万元~税率为55%,来源国B国
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A国缴
纳多少税款?
按照全额免税法计算
A国对来自B国的100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
只对国内所得100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A国应征所得税额=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200×10%+100×20%+200×30%+
500×40%=300(万元)
按照累进免税法计算
A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2000万元,找出其适
用税率,然后用适用税率乘以国内所得1000
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A国应征所得税额=1000×40%=400(万元)
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
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
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
税率,具体为:年所得60万元(包含60万元)以
下,税率30%,60万~80万元(包含80万元),
税率为35%,80万~100万元,税率为40%.国
外分公司所在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甲国采
取累进免税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则该跨国纳
税人在甲国的应纳税额计算为:
答案:
对免税法的评价
(一)免税法的优点
1.能够彻底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计算比较简便
3.有利于鼓励本国剩余资本向国外投资
(二)免税法的缺点
1.在居住国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税率的条件下,不论
是全额免税法,还是累进免税法,其实际免除的税额
都大于应免除的国外已纳税额.这意味着居住国的利
益受到损失,损害了居住国的财权利益 。
2.由于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不予征税,甚
至不加以考虑,这就有可能导致跨国纳税人利用这一
点进行国际偷漏税,如将企业的可盈利的部分车间或
机构转移到低税国,或在低税国购置房地产等。
三、抵免法
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
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
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
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
额。
全额抵免
限额抵免
1.全额抵免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
纳税人将其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在
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全部给予抵免.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
=居民国内外总所得×适用税率-已缴来源
国全部所得税额
例:某企业当年境内应税所得为1000万元,来源于
境外所得1000万元,本国所得税税率30%,境外税
收管辖权的所得税税率为40%。假定本国对来源于
境外的所得采用全额抵免法来避免双重征税。试计
算该企业当年实际应向本国政府交纳多少所得税。
应税所得=1000+1000=2000(万元)
应纳税额=2000×30%=600(万元)
境外所得已交纳所得税=1000×40%=400(万元)
实际向本国政府应交纳所得税=应纳税额-可抵免
额=600-400=200(万元)
例:某企业当年境内应税所得为850万元,来源于境
外所得300万元,本国所得税税率30%,境外税收管
辖权的所得税税率为35%。假定本国对来源于境外
的所得采用全额抵免法来避免双重征税。试计算该
企业当年实际应向本国政府交纳多少所得税。
应税所得=850+300=1150(万元)
应纳税额=1150×30%=345(万元)
境外所得已交纳所得税=300×35%=105(万元)
实际向本国政府应交纳所得税=应纳税额-可抵免
额=345-105=240(万元)
2.直接限额抵免法。直接限额抵免法又称
普通抵免,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跨国
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抵免
时,不能超过最高抵免限额,这个最高的抵
免限额是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
=居民国内外总所得×本国适用税率-允许
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
都实行限额抵免。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
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
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1)分国抵免法:当居民拥有多国收入时,居
民国政府按照其收入的来源国分别进行抵免。
(2)综合抵免法:某居民拥有多国收入时,居
民国政府并不按照其收入的来源国分别进行
抵免,而是统一计算抵免限额。
(3)分项抵免法:居民国政府对居民的国外收
入分项抵免,不同类别有不同的抵免限额。
(4)分国分项抵免法:居民国政府按照其收
入的来源国分项进行抵免。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
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
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
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分项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国外的
专项应税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分国分项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
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纳税人在某
国的某项应税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举例来说明这几种方法的不同:
甲国总公司A来源于国内的总收入为1000万,
国内实行超额累进税制,税率表如后页所示。
来自乙国分公司的收入为600万,其中其中200
万是股息,100万是特权使用费。在乙国所得
税率为30%,股息税率为35%,特权使用费税
率为40%。来自丙国分公司的收入为500万,
其中其中100万是资本利得,50万是特权使用
费。在丙国所得税率为25%,资本利得税率为
30%,特权使用费税率为40%。请用不同的抵
免方法考虑A公司应向甲国政府缴纳的税额和
A公司可获得的税收抵免额。
先计算抵免前,A应该向甲国政府纳税税额,
因为无论用任何方法抵免,这部分的结果都是
一样的。
抵免前居住国法人应向居住国纳税税额=(来
自居住国收入+来自非居住国收入) ×居住国税
率
=100 ×10%+ 100 ×15%+ 200 ×20%+ 400
×25%+ 400 ×30%+ 800 ×40%+ 100
×50%=10+15+40+100+120+320+50=655
(万元)
(1)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
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①乙国抵免限额=655×(600 /2100)=187 万
元
乙国实际纳税额= 300 ×30%+ 200 ×35%+
100 ×40%=200万元
由于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187 万元
②丙国抵免限额=655×(500 /2100)=156 万元
丙国实际纳税额= 350 ×25%+ 100 ×30%+
50 ×40%=万元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万元
③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55-187-
)=万元
(2)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
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①在国外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655×(1100
/2100)=343 万元
②国外所有实纳税额= 200+ =
允许实际抵免额 万元
③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55-
)=万元
(3)按分项抵免法计算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国外的
专项应税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①对国外所得所纳税额的抵免限额=境内、境
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国外的总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655×((300+350) /2100)=203 万元
国外所得的实纳税额= 300 ×30%+ 350
×25%=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的国外所得税额为: 万元
②对国外股息所纳税额的抵免限额=境内、境外
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国外所
有股息收入/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655×200
/2100=62 万元
国外股息的实纳税额= 200 ×35%=70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的国外股息税额为: 62万元
③对国外资本利得所纳税额的抵免限额=境内、
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国
外所有资本利得收入/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655×100 /2100=31 万元
国外资本利得的实纳税额= 100 ×30%=30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的国外资本利得税额为: 30万元
④对国外特权使用费所纳税额的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总额×国外所有特权使用费收入/境内、
境外所得总额
=655×(100+50) /2100=47 万元
国外特权使用费的实纳税额=
100×40%+50×40% =60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的国外特权使用费税额为:
47万元
⑤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55--
62 - 30- 47)=万元
(4)按分国分项抵免法计算抵免限额
分国分项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
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纳税人在某国
的某项应税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①对国外所得所纳税额的抵免限额=境内、境
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为万元,实际缴税
90万元。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为109万元,
实际缴税万元。所以允许抵免的国外所
得税额为: 万元
②对乙国股息所纳税额的抵免限额=境内、境
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乙
国股息收入/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655×200
/2100=62 万元
乙国股息的实纳税额= 200 ×35%=70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的乙国股息税额为: 62万元
该居民在丙国无股息收入
③对丙国资本利得所纳税额的抵免限额=境内、境
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丙国资
本利得收入/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655×100 /2100=31 万元
国外资本利得的实纳税额= 100 ×30%=30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的国外资本利得税额为: 30万元
④对乙国特权使用费所纳税额的抵免限额=境内、
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乙
国特权使用费收入/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655×100 /2100=31万元
乙国特权使用费的实纳税额=100×40% =40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的乙国特权使用费税额为:31万元
对丙国特权使用费所纳税额的抵免限额=境内、
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丙
国特权使用费收入/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655×50 /2100= 万元
丙国特权使用费的实纳税额= 50×40%=20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的丙国特权使用费税额为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55-- 62 -
3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
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
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
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
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
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
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超限抵免额的处理
今年
15万
第二年,在国外缴纳税款8万,抵免限额15万, 第
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
..
纳税人当年的超限抵免额可以向以
后年度结转,限纳税人可以用当年
的超限抵免额增加以后某年度的实
际抵免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
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
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3.间接限额抵免法。指母国计征其居民或国民
公司全球所得的应纳税额时,允许其扣除由其取得
的股息所承担的那部分其下层国外公司缴纳的国
外公司税的消除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间接抵免法适用于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国企业,
母公司抵免的是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税后股息所
承担的公司所得税。对于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股
息时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属直接抵免。
1)所得税一层间接抵免法的应纳税额计算步骤和公式
①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获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所获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
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总利润 )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股息÷(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② 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所获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总利润 )
③ 计算抵免限额
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息收入已纳税款的抵免限额 = 母
公司国内外全部收入应纳税额×(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
应税收入/母公司国内外全部应税收入)
允许抵免额 = min(国外所得已纳国外税额, 抵免限额)
④ 计算居民公司应纳母国所得税
应纳税额 = (母公司国内应税所得+来自子公司的应税收
入)×母国公司税适用税率-允许抵免的来自子公司股息
收入的已纳税额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
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
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
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股息
,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所
得税税率为10%。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
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①计算母公司A来自国外子公司B的所得额
=母公司所获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
获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总利润 )
= 200×(1-30%) ×50%(母公司所获股息) +
200×30%(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70 ÷140)=100万元
② 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所获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总利润 )
= 200×30%×(70 ÷140)=30万元
③ 计算抵免限额
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息收入已纳税款的抵免限额 = 母
公司国内外全部收入应纳税额×(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
应税收入/母公司国内外全部应税收入)
=(100十100)×40%×[100÷(100+100)] =40万元
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7万元
允许抵免额 = min(国外所得已纳国外税额, 抵免限额)
= min(37, 40)
= 37
④ 计算居民公司应纳母国所得税
应纳税额 = (母公司国内应税所得+来自子公司的应税
收入)×母国公司税适用税率-允许抵免的来自子公司
股息收入的已纳税额
=(100十100)×40%-37= 43万元
某一纳税年度,A国X公司从本国境内获得应税所得100万
元,本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表下。该公司拥有B国Y公
司一定百分比的股权,Y公司全部应税所得为100万元,当
年分配并汇出50万元股息给其母公司A国X公司。B国
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假定B国对汇出股息不征
预提税,A国实行限额抵免法避免双重征税, 试计算X公
司实际应向A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
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表
应税所得(万元)
50及其以下部分
50以上至100部分
100以上部分
税率%
10
20
30
B国公司所得税税率表
应税所得(万元)
50及其以下部分
50以上至100部分
100以上部分
税率%
20
30
40
①计算母公司X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所获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总利润 )
= (50×20%+50×30% )×(50 ÷(100-25))=万
元
②计算母公司X来自国外子公司Y的所得额
=母公司所获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
获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总利润 )
=母公司所获股息+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
的所得税税款= 50+=万元
③ 计算抵免限额
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息收入已纳税款的抵免限额 = 母
公司国内外全部收入应纳税额×(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
应税收入/母公司国内外全部应税收入)
=(50×10%+
50×20%+×30%)×[÷(100+)] =
14万元
允许抵免额 = min(国外所得已纳国外税额, 抵免限额)
= min(, 14)
= 14
④ 计算居民公司应纳母国所得税
应纳税额 = (母公司国内应税所得+来自子公司的应税
收入)×母国公司税适用税率-允许抵免的来自子公司
股息收入的已纳税额
=(50×10%+ 50×20%+×30%) -14= 21万元
2)所得税两层间接抵免法的应纳税额计算步骤和公式
设甲国A公司为母公司,乙国B公司为子公司,丙国C公
司为孙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各拥有下一层附属公司股
票的50%,在某一纳税年度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要求
计算: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各自向所在居住国缴纳的税额。
(征收股息预提税,忽略不计)
C公司向丙国纳税:
C公司纳公司所得税=100×20%=20万元
C公司税后所得=100-20=80万元
C公司付给B公司股息=80×50%=40万元
B公司向乙国纳税:
B公司承担的C公司税额=20×(40÷80) =10万
B公司全部应税所得=200十10十40=250万元
B公司抵免前应纳乙国所得税=250×30%=75万
B公司的抵免限额=75×(50/250)=15万元
因为B公司承担的C公司税额1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
15万元,所以B公司的实际抵免额为10万元。
B公司应纳乙国所得税=75-10= 65万元
A公司向甲国纳税:
B公司税后所得=250-75=175万元
B公司付给A公司股息=175×50%=万元
A公司所获股息承担的所得税税额
= (65+10)×(÷175)=万元
A公司应税所得=200十(十)=325万元
A公司抵免限额=(十)×40%=50万元
因为万元小于抵免限额50万元,所以
A公司实际抵免额=万元
A公司应纳甲国所得税=325×40%-=万
元
四、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
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
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
缴纳的税款。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
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确保非居住国的税收
优惠真正加惠于跨国纳税人。
税收饶让结果并未影响居住国行使居民管辖权
的正常权益。
税收饶让并非所有的国家都予以,在我国对外
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就有希腊、爱尔兰、墨西
哥、土耳其、比利时、美国等国家与我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中就没有税收饶让的条款。
美国一贯坚持不予饶让抵免的立场。其原因是:
对本国居民的国内或国外投资,在税收上应相同
待遇,不得厚此薄彼;
对资本的流向税收应保持中性,不倾向于施加人
为的干预;
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
(1)国外预提税的税收优惠
(2)国外营业所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
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
三、在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抵免中,下列中国税收应
视为已经支付:
(三)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的特许权使用费的
情况下,按20%的税率。
四、在第二款所述的抵免中,“缴纳的中国税收”一
语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以下规定给予免税、减税或
者退税而可能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
(一)差额税收饶让: 指在缔约国一方(饶让给予
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进行税收抵免时,把纳税人
应该缴纳给来源国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间的差额
也给予抵免。
直接抵免法的税收饶让举例
中国某居民企业在马来西亚境内设有一个分公司。
2008年度,该分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经营获利折
合人民币100万元。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率为30%
,假定马来西亚为吸引外来投资,给外国投资者
以税收优惠,将实际征收的所得税率确定为15%
予以征收。2008年度终了后,该中国居民企业向
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境外已纳税款,并提
供了在马来西亚纳税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减免税的
有关证明。该原件及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
误。根据以上资料,试计算中国政府对上述中国
居民公司来自马来西亚的所得应该征收多少税?
假如该中国居民企业除了马来西亚分公司的100万元利
润,别无其他收入,那么按中国税率计算,该中国居
民企业应在中国缴纳25万元所得税。
*如果没有税收饶让,允许抵免的额度是15万元税款,
该中国居民企业应在中国缴纳10万元税款。
*但如果中国采取税收饶让的办法,则把马来西亚分公
司在马来西亚被减征的15万元税款视同已缴纳。则允
许抵免的额度是25万元税款,该中国居民企业就这
100万元应在中国缴纳0万元税款。
间接抵免法的税收饶让举例
假定有个A国的居民公司H公司,某年取得全球税前
所得200万元,此外,还收到其B国子公司S股息
万元。其B国子公司S这年税前所得100万元,B国公
司税税率为30%,但S公司在B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实纳B国公司税15万元。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税率为
35%。
请问:如果A国允许税收饶让抵免,H公司应纳A国
公司税多少?
① 应并入H公司来自于境外的应税所得
= = 50(万元)
② 应由H公司承担的境外已纳所得税
=(视同已纳B国公司税)×
= 100×30%×
= 15(万元)
③ 抵免限额
= 50×35% = (万元)
④ 居民公司允许抵免的已纳国外公司税税额(允许
抵免额)
= min(15,) = 15(万元)
⑤ 居民公司应纳母国公司税
= (200 + 50)×35% - 15
= (万元)
(二)定率税收饶让:定率饶让是指居住国(国
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非居住国
(非国籍国)的所得,按一个固定税率计算的税
额,视同已纳税额予以税收饶让抵免。
例如:某子公司需付母公司股息100万元,该子
公司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率为20%,税收协定中的
限制税率为10%,固定税率为15%,母公司所在国
税率为30%。则:①子公司所在国按限制税率征
收的税收:100×10%=10(万元)。②协定规
定可获得抵免的固定税额:100×15%=15(万)。
税收饶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有关国家是否缔结有税收协定以及是否
列有饶让条款
(二)有关国家是否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
辖权
(三)有关国家是否采用抵免法
(四)有关国家是否有饶让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