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及其处理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
赔偿责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
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
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
担赔偿责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
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
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
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
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
1.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
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
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
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
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
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
释。
4.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
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
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