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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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仲裁
一、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概念:仲裁,亦称公断,是
指双方当事人在对某一事件或问题发生
争议时,提请第三者对争议事实进行审
理,居中调解或者作出裁决。
(二)不能仲裁的事由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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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的特征
① 经济纠纷仲裁活动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
前提。
② 仲裁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
业秘密。
③ 仲裁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我国《仲裁法》
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依据
《仲裁法》制定并经当事人认可的。
④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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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纠纷仲裁活动中,
仲裁机构以及双方当事人及其参与人必须遵
循的准则。
1.意思自治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
平合 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3.仲裁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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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2、一裁终局制度
3、财产保全制度
4、委托代理制度
5、仲裁回避制度
6、先行调解制度
7、仲裁时效制度
6
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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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三十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
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
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二)仲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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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က�仲裁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
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
裁解决的书面约定
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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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末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
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
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
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
当继续审理。
က�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
也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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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种类
က�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
2.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协议
3.纠纷发生后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က�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
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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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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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协议的效力确定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
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达
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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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က�申请仲裁条件:
1.有仲裁协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က�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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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成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三名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一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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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
属
–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
当事人、代理入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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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庭和裁决
1.开庭
က�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
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其他
材料作出裁决
က�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
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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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决
က�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
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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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进行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法律效力等同,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က�当事人申请仲裁以后,还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
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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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院与经济仲裁
(一)协助经济仲裁活动
1.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实际
执行,以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失,在法定条件下所采取的限制另
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处分财物的保障预
防措施。
က�具体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其他法律
规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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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存其证明作用
而采用一定措施来加以固定和保护的法律
制度。
က�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
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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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当事人
申请,采取强制性措施将裁决书的内容付
诸实现的行为和程序。
က�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
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为6个月。对仲裁裁决执行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
是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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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经济仲裁活动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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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没有仲裁协议的;
–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
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
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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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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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的情形:
–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
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
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3.或者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
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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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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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外经济仲裁
(一)概述
က�国际贸易仲裁
က�海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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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仲裁
1、当事人提出申请
2、受理仲裁
3、组成仲裁庭
4审理
5裁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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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事仲裁
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海事
争议案件:
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
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
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
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
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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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
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
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
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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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审判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加入的
参加下,依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
纷的审判活动
一、人民法院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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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经济纠纷)
– 1.各类合同案件
– 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 3.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4.工业产权方面的经济纠纷案件
– 5.企业破产案件
– 6.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和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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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门法院及其受案范围
1.铁路运输法院
2.森林法院
3.海事法院
四、经济诉讼管辖
က�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以及同
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在受理第一审
经济案件上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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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经
济案件上的分工。
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依法由其上级人民
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
件。
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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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经济纠纷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
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
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和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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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管辖
က�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经济案
件上的分工
က�经济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即所谓“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က�特别地域管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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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管辖
က�对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还允许合
同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
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关于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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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因诉讼标的特殊性而确定
的排他性管辖。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
所在地法院管辖;
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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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同管辖
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
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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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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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事实;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的范围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က�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
诉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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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前的准备
3.调解
က�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
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4.开庭审理和判决
က�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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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易程序
က�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
单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的相对简化的审理
程序。
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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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它是因当
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
由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
程序。
က�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က�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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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监督程序
က�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它是对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而重新审理的程序。
法院
检察院
က�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
第一审程序审理;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
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
民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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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5-1
1996年9月,A公司与B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
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某营养饮料,合同中
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由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7年4月,
双方发生争议,B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乙
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A
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
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A公司
所在地的甲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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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B研究所担心甲市技术合同仲裁
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
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
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A公司送达了起
诉状副本,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
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的判
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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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
么?2.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
有效?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4.
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5.被告
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6.被告是否具有
上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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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有。根据定义“仲裁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
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
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约定”,A公司与B研究
所自愿签订的技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将争议
提交仲裁的条款(书面条款),所以该条款
有效。
2.是
3.不。当事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包
括仲裁条款,所以说B做的不正确;但是并不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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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因为法院并不知道争议双方有仲裁合同。
5.否。依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末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
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
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
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有。被告仍可以其它理由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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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5-2
春光市下辖甲、乙、丙三个县和A、B两
个区。1997年3月8日市妇联在位于A区
的明星剧院举办了一场文艺演出。3月
10日,《春光晚报》刊登一篇由本报记
者郭某采写的关于该演出的报道,其中
提到:“……著名歌星李某因不满市妇
联用国产车将其从宾馆接送至明星剧院,
演出时迟迟不肯出场,致使冷场达半小
时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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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见此消息后十分气愤,认为其内容
严重失实,给自己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
不良影响。文章刊出后,甲、乙、丙三
县的县报在征得《春光晚报》的同意后
均作了转载。《春光晚报》报社位于春
光市B区,晚报的发行范围为市属各县、
区。3月20日,李某以《春光晚报》报
社和记者郭明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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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受理法院应当列谁为本案的被告?为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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