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意见》(新兵发〔20xx〕62 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坚持科
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新兵
发〔20xx〕4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水务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切实做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
可逾越的红线”。
第三条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打非治违必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第四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
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
全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水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
任书》的各部门、各权属分公司及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
(一)管理范围内不发生 1 次以上(包括 1 次)员工生产安
全死亡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 50 万元(包括 50 万元)以上的。
(二)管理范围内不发生 1 次以上(包括 1 次)生产安全重
伤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 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至 50 万元以下
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管理范围内不发生 1 次以上(包括 1 次)一次直接经
济损失 1 万元(包括 1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管理范围内不发生 2 次以上(包括 2 次)直接经济损
失 1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管理范围内不发生 2 次以上(包括 2 次)生产安全轻
伤事故。
(六)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五项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七)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相应标准并造成相应损失的,或者
造成相应程度的社会不利影响、有损公司信誉的供排水水质污染
事件,且污染事件定性为责任事故。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及控制指标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指标体系,实现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逐级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制。
(三)落实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主管部门必须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明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
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职能、职
责、人员,应有至少两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开展工
作。(五)加强各级单位安全生产文化和示范单位建设,逐步推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班组、
先进个人的创建工作,推进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
内容、目标,每月至少召开 1 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
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次会议参会人员要签到,形
成有关决定决议的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制定或修订本厂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
少组织 1 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消防演练。
(七)各车间各岗位的生产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实施,
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安
全生产。
(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的现
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要加
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九)每月不少于 1 次安全自查(包括隐患排查),有检查记
录,形成自查报告(包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月 25 日前报水
务公司安全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排
查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必须实行登记建档、挂牌督办、跟
踪治理、限期销号,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
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
(十)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要包括“安全生产月”活动计
划,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
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 1 次“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
(十一)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员工健康的监督管理,保
持食堂干净卫生,严防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按照“四
不放过”原则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落实事故处理决定,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并制定防范措施;按事
故结案期限定期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 100%,建立举报制度、公
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
报、谎报或者瞒报。
(十三)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按要
求及时上报各有关材料。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 100 分,其中事故控制指
标分数占 40 分,安全工作目标分数占 60 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
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分按半年与年终两次平
均分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在 95 分(含 95 分)以上,可评为安全
生产先进单位;得分在 85-95 分的为良好单位;得分在 60-85 分的
为合格单位;6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未完成事故控制指标的单
位不得评为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在当年底前完成。
第九条考核主要依据《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
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每年制
定一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
情况记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档案,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制。
第十条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主要以资料审查、
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反馈情况为主,具体方式由生产安全办公
室制定,年度考核得分由考核小组汇总后,报安全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一条考核分达到 95 分及以上,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称号的单位,给予 10000 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 1000 元。
第十二条考核分达到 85-95 分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给
予 5000 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
均奖励 500 元。
第十三条考核分达到 60-85 分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不奖
不罚。
第十四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
5000 元奖励。被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 3000
元奖励。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公司要将员工、班组在安全活动和安全
生产中的表现,纳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奖惩兑现。
第十六条对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者,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工艺改进
的班组或个人,由部门或权属分公司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给予表彰、
奖励和年终嘉奖。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
按水务公司与各分管领导、权属分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责任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
舞弊者,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各权属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可参
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水务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