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人、征收范围和税率
第三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和申报缴纳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及其沿革
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
和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征
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
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
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 1950:营业税(、所得税)——工商业税
• 1953:营业税(退出生产领域)
• 1958:营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
等四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 1973: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盐税暂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实际上仍然
是一个单独的税种)。
• 1984:原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营业税、
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
• 1994:调整征税范围
•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
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
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是继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实施,
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
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后,增值税扩围替代营业税,成为增值
税改革另一个重要举措。自此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
的序幕。
• 2012年7月3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
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
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
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
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二、营业税的特点
与其他商品劳务税相比,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 1.以对非商品营业额为主要计税依据
• 营业税属于传统的商品劳务税,但由于营业税与
增值税、消费税在征收范围上的分工,使得现行
营业税形成了对非商品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并行
课征,以非商品营业额为主的征收格局。营业税
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税额不受成本、
费用高低的影响,这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
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 现行营业税按不同的行业设计相应的税目和税率,
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体现了营业税的普遍征
收。由于各种经营业务盈利水平高低不同,对同一
个行业营业税实行统一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
税率,以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
• 列举的行业可以扣除费用,但增值税和消费税都不
允许扣除费用
•
• 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 由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按行业
设计税目和税率,且实行比例税率,因此,税额计
算方法简便,征收成本较低,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
管理。
2009年对营业税条例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我们现在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1.延续性原则,
就是总体构架还是延续老条例的脉络,使营业税法
规保持基本稳定,不要做太多的修订,要防止对税
收管理造成过大的影响;
2.针对性原则,
是指目前营业税的一些政策与经济脱节、与征管脱
节的问题,着重解决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将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合理、差额征税项目不系统、
纳税发生时间不明确、地点表述不合理等问题进行
了修改,把他们放到修订的范围之内;
3.统一性原则,
是利用专有名次和管理规定充分借鉴其他税收法律
法规已经取得了成果,力求税种间的统一和衔接,
比如借鉴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原则,
使这几项的表述尽可能一致;
4.前瞻性原则,
修订对未来经济发展可能对条例的影响留下一定的
空间,比如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三类业务买卖
扩大为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就
是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发展较快的特点。
2009年营业税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
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
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
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
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2、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
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
删除了这一规定。
3、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
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
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
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
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
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
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
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
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三、营业税的作用
• 营业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是地方
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不仅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
同时也具有较强的调节经济的作用。
• 1.组织财政收入
• 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征税
领域广泛。营业税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就其取得的营业额
纳税,体现了营业税的普遍征税原则。同时,营业税不受
经营者的成本高低和利润多少的影响,只要发生应税行为,
取得营业收入就要缴税。因此,营业税税源广泛且稳定,
可以为国家及时、可靠取得财政收入。特别是随着我国第
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营业税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将会发
挥更大的作用。
• 2.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 营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在国民经济
中的作用程度和盈利水平,分别设计税率。对一
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如交通运输、邮电通信、
文化体育等实行低税率;对一些盈利水平较高和
高档消费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等采取高税率。
这样既可以照顾那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
又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对社会经济活动发挥调控
作用,引到各个行业健康协调的发展。
• 3.监督社会经济活动
• 营业税具有征收范围广的特点,通过对营业税的
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既可以了解相关行业的发展
变化情况,引导其按国民经济的要求健康发展,
又可以创造平等的外部环境,促进纳税人在平等
的条件下公平竞争。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
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2009年之前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应在我
国境内缴纳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
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第二节 纳税人、征收范围和税率
(三)注意事项: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
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
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
包人为纳税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二、扣缴义务人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为设
有机构的,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
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
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三、征收范围及税目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三种应税行为,共9个税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
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
①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
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
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
税劳务)。
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
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
利益。
不属于营业税的劳务:
①营业税的劳务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
险业务;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
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营业
税的应税劳务。
3、所谓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注意: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
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
营业税。
4、所谓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
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
其他土地附属物。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
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
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
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
2.兼营行为的规定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
•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
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兼有、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
的应税项目
均交营业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
况:(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
率计税;(2)未分别核算,从
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
一项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
一种税。
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交
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
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
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1)分
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四、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
卸搬运
3%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 5%
邮电通信业 3%
文化体育业 3%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续表)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
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
仓储业、租赁和广告业及其他服务
业
5%
转让无形
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销售不动
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5%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营业额: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
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
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9 略
10、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
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⑴按当月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⑵按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
定
⑶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二)具体规定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局确定。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营业收入 × 适用税率
(二)按营业收入差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允许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 ——————————————
( 1 -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适用税率
第四节 税收优惠和申报缴纳
一、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包括起征点和减免税
两类。其中减免税又按照其来源分为法定免税项目
和补充优惠项目。
(一)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二)营业税的法定免税项目
1.养育、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
2.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
3.医疗服务项目
4.教育服务项目
5.农业服务项目
6.文化活动项目
7.出口保险项目
(三)营业税的补充优惠项目
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
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
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
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
为完成的当天。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的当天。
三、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
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
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
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
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四、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
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
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