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节税设计实践思路
刘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前 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
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
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是十七届五
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报经国务院同
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三年来营改增的成效
自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海市推行“营改增”试点,三年
来在全国完成了“3 + 7”个行业的营改增。
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
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2014年有超过95%的试点
纳税人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合计减税1 918亿元;
2012年至2014年三年来营改增减税3 746亿元,改革效应日益显
现。(见2015年1月29日《人民日报》)
(二)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为何一再推迟
自年初以来,经济下行压力日渐加大,按同比口径计算,今年
第一季度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速度减少到%;税收收入增
长速度减少到%,这是1994年以来少有的低增长态势。
如果,自年初把营改增推向所有行业,将减少税收收入4000~
5000亿元,财政无法承受,待经济企稳回升后再择期试行营改增。
财政部最新发布,1~6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9600亿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同口径增长%。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
入中的税收收入66507亿元,同比增长%。
2015年5月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
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明确,力争
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
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
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改增试点初步安排在2015年10月份以后。
(三)本讲座的法律依据
(1)与营改增有关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的法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四个附件。
(3)近两年营改增的文件。
第一讲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身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
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应税服务年销售
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附件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五)项明确,应税服
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
内的销售额)。
—— 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房地产业的征税范围
(1)销售不动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
附着物。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2)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的税率
和征收率
税率
征收率
17%,销售或进口货物、租赁
13%,粮油水电气书报农药化肥
11%,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基础电信服务、
建筑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
6%,现代服务业、增值电信服务。
零,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等
3%,小规模,简易办法计税。
(一)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为11%,包括: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
有权的行为。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
有权的行为。
(3)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
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房地不可分原则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为11%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注意:不包括国土管理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
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减去
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讲 营改增节税设计思路
一、已经竣工验收项目剩余的尾房在试点期间如何征税?
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七)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
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
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
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
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
额;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
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
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
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
税。
—— 试点前提供的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无论是
纳税、退税、补税,按照“老业务老办法”的原则,均到地税局办
理营业税的纳税、补税、退税。
例1、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小区尚有验收
待售的房产23 000㎡,假设10月1日房地产业实行营改增。该公司
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月发生如下业务:
(1)10月A小区售出房产15 300㎡,平均售价4 600元/㎡,销
售收入总额为7 038万元。
(2)10月12日,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
(含税)11 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1 100万元,
并已经在当地发改委立项“B小区”;
(3)对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发生土地开发费用530万元,已取
得施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增值税额万元;
(4)10月19日,购进商品混凝土一批,货款100万元,征收率
3%,增值税额3万元;
(1)A小区销售房产继续到地税局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70 380 000×5%=3 519 000(元)
(2)B 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进项税额=11 000 000(元)
进项税额合计=11 000 000+583 000+30 000
=11 613 000(元)
(3)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①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验票认证;
②在认证通过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把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
留抵。
二、营改增前的在建项目试点期间如何选择增值税纳税方法?
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六):“2.试点纳税人中的
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
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计算缴纳增值税。 ”征收率为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进行开发建设的“在建项目”,营
改增试点期间开始预售或销售的,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征收率
为3%,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建项目”,是指营改增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均应视为“在建工程”。
例2、甲房地产公司2014年开发建设A开发项目,现在正在建设
中。假设2015年10月试行营改增,甲公司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11月份,A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房产,当月
预售收入为1 560万元。由于该项目在建设阶段实行营业税制,取
得土地、建设工程等均未抵扣进项税额,该公司对在建项目应选择
按简易办法征税。请计算应交增值税额?与交营业税有何差异?
(1)应交增值税按简易办法计税(征收率按3%),
15 600 000÷(1+3%)×3%=454 (元)
(2)与营业税比较
如交营业税=15 600 000×5%=780 000(元)
税负降低额=780 000-454 =325 (元)
税负降低率= 325 ÷780 000=%
(3)税制改革分析
税负降低%,国家财政无法承受。
准备增加一档5%的征收率。
15 600 000 ÷(1+5%)×5%=742 (元)
与营业税比较:
降低税负金额=780 000- 742 =37 (元)
税负降低率= 37 ÷780 000=%
推断:在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文件中很有可能增加一道5%的
征收率。
三、利用营改增之前购建的商业地产提供经营租赁
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六):“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
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
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 ”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试点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前购建的不
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也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
讫销售款项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
到款项。
例3、假设房地产业于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营改增,甲房地产
公司有一幢2014年之前建成的商厦,2015年10月5日与某商贸公司
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赁年限5年,年租金300万元,合同签订后20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租金1 500万元已经于10月15日收讫存
入银行,商贸公司开始入住。请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5 000 000÷(1+3%)×3%=436 (元)
较营业税税负降低额=15 000 000×5%-436
=313 (元)
税负降低率=313 ÷750 000= %
—— 只能如此征税!
四、经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如何进行节税筹划?
财税[2013]106号附件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试点前
发生的业务。
第(七)项、“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
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
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此条未区分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因此,房地产的经营租赁也适
用。
第(六)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
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
样适用于不动产的经营租赁。
例4、乙房地产公司2014年10月,将一幢写字楼出租给某投资
公司,租赁年限5年,年租金800万元,合同约定每年10月20日前支
付下一年租金。假设2015年10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试行营改增,
乙公司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10日收到第二年租金
800万元已经存入银行,请计算应交税款。
应交营业税=8 000 000×5%=400 000(元)
节税筹划:对承租方做出适当让步,营改增前将原合同废止,
营改增试点期间重新签订合同,可以降低税负。
应交增值税=8 000 000÷(1+3%)×3%=233 010(元)
节税金额=400 000-233 010=166 990(元)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例5、2015年9月,丙房地产公司准备将一幢自用写字楼出售给
G公司,评估价值为2 300万元。请计算,现在出售与营改增之后出
售的纳税差异,何时签订写字楼销售合同对丙公司有利?
现在出售应交营业税=23 000 000×5%=1 150 000(元)
营改增后,财税[2013]106号附加2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
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
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
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
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
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
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
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置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
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凡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
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现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
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论:按照营改增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
税,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丙公司应将写字楼出售时间推迟到“营改增”之后,取得一般
纳税人资格后再出售。
应交增值税=23 000 000÷(1+3%)×2%=446 (元)
降低税负=1 150 000-446 =703 (元)
税负降低率=703 ÷1 150 000=%
税负率下降太大,但是,此项政策要考虑与有形动产销售的税
收平衡。
六、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如何决策预售时间??
例6、2015年9月20日,M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项目,主体已经完
工,按照当地房管部门的规定,已经达到预售条件,取得了《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有关部门的消息,2015年10月以后销售房产
将试行“营改增”,该项目预计销售收入为63 000万元,请协助决
策,M公司何时开始预售?
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有两项规定:
其一、计税方法的选择: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
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
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试点期间销售房产,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
其二、税种的选择: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
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
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如现在预售将交营业税。
可以推断,按照“老业务老政策,新业务新政策”的原则,
如果M公司在营改增之前预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和以后的销售收入
都要交营业税,按营业额全额计算,税率为5%;
如果,选择在营改增试点期间预售,可以选择按增值税的简易
办法纳税,假设征收率为5%。
如缴纳营业税=630 000 000×5%=31 500 000(元)
如缴纳增值税=630 000 000÷(1+5%)×5%=30 000 000(元)
税负差异=31 500 000-30 000 000=1 500 000(元)
税负率下降%
七、房地产先出租再出售合同的纳税筹划
例7、N房地产公司与G公司签订“先出租再出售”的合同,将
一幢写字楼采取先出租,2年后再出售的方式出租给G公司。写字楼
的成本价4 600万元,每年收取租金250万元,2年后以5 000万元价
格售给G公司。签订先出租再出售合同时根据专家的建议,认为出
租年限不满3年,为了降低税负把写字楼仍然作为“开发产品”核
算,不计提折旧。现在面临营改增,应当如何做账务处理?
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
20年。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旧房及建筑物的评
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
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
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
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
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费用,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
(1)在“开发产品”核算,出售时缴纳营业税
如果,继续执行原合同,写字楼仍然在“开发产品”科目核
算,出售时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第一条(七)试点前发生的业
务。“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
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
缴纳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50 000 000×5%=2 500 000(元)
节税筹划:提前废止原合同,营改增后签订转让旧房合同。
(2)节税筹划方案:
在营改增之前,将写字楼从“开发产品”科目转作“固定资产
”科目,并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合同到期后再出售使用
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3]106号规定: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
旧的固定资产。
现行政策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50 000 000÷(1+3%)=48 543 689(元)
应交增值税=48 543 689×2%=970 874(元)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5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 029 1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70 874
税负降低额=2 500 000-970 874= 1 529 126(元)
税负降低率=1 529 126÷2 500 000=%%
八、园林绿化的纳税筹划
[例8] 2015年10月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W小区主体
工程已经完工,正在进行小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绿化工程第一个
方案是总包给市园林绿化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工程总额150万
元, 由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3%,计算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1 500 000÷(1+3%)×3%
=43 689(元)
经过专家指导,第二个方案是,绿化工程采用包工自供苗木
的方法。绿化用苗木是从当地林场购买的,林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
发票,金额为120万元,苗木款以银行存款支付。绿化工程出包给
市园林绿化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工程款30万元,由国税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3%,增值税额为8 738元,工程款尚未支
付。
请计算,两个方案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影响。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
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第十五条(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6.林产品的采集;
[会计处理]
(1)购进苗木的会计处理
购买苗木进项税额=1 200 000×13%=156 000(元)
苗木成本=1 200 000-156 000=1 044 000(元)
借: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 1 04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0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000
(2)绿化工程的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 291 2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738
贷:应付账款——市园林绿化公司 300 000
(3)绿化工程包工甲供苗木比包工包苗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
异:
甲供苗木多取得进项税额=(156 000+8 738)-43 689
=121 049(元)
九、企业注销时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
[例9] M房地产公司只有一个开发项目,在预售房产时,由
于位置好等原因,销售情况非常好,房产很快售罄。取得了预售收
入,按照营改增的规定,计算了销项税额,但在此时,房地产开发
企业只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初期开发等少量进项税额可以抵
扣,因而,造成提前多交了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的后期,支付建
安工程费或甲供材料等获得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积累了很多待
抵扣的进项税额,却无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由于是一个项目一个公
司,这些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公司清算注销时应当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开发初期,因取得土地使用
权和房地产建设等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进项税额,等到
房产预售时,会形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造成很长一段时间无
税可交,为解决当地政府均衡财政收入的问题,在房地产企业营改
增的方案中准备对前期的进项税额采取分期递延抵扣的办法。
本案例应当属于特例。我们提出两个解决方案:
(一)采用分期收款的销售方法
在房产预售时,签订分期收款的合同,按照建设投资完成进度,
相应确定每次收款的比例,力求使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配
比。这样操作,不会形成项目结束了,进项税额抵扣不完的情况。
(二)预售时全额收取售房款,交房时按实测面积结算。
(1)留抵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清算注销时,若存在
留抵进项税额的,该留抵税额也不能办理退税。—— 造成多交了
增值税。
(2)在企业清算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
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房地产企业在注销清算时,没有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
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支付了税款,属于与国家没结算完的
多付税款,符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对企业来
讲是一种支出,在清算时计入清算费用,抵扣清算所得税的应纳税
所得额。
十、BT项目销售额的确定
BT项目意思即“建设——移交”。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
换形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的一种融资模式,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政府融资的一
种新模式。
《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
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
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
—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等方式组织实施”。
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政府与承建方签订
《BT项目委托建设合同》,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承建
方。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和对承建方的经
济实力等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
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
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工程验收和移交。
BT项目竣工后,按BT委托建设合同,承建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
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固定造价或成本加成)一次性
付款,或按比例分期偿还承建方合同价款。
承建方移交BT项目,政府按合同付款,已经构成了销售不动产
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还要交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不交土地增值税。
有的地方政府因无货币支付能力,在BT项目委托建设合同中规
定,承建方将项目建设完成之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政府再“
无偿”划拨一定面积的土地给承建方,或低价出让土地。
这宗“无偿”划拨的土地就是对承建方支付的对价。应当按照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来确定收入。
“营改增”之后,BT项目在向政府移交时,改征增值税。
十一、营改增之后,企业接收外派劳务选择怎样的合作伙伴?
财税[2013]106号附件1 《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 非营业活
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
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
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
应税服务。
—— 何谓本单位“员工”?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为本单位员工。反之,凡是企业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即接受外派劳务。
结论:营改增后,非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
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
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 选择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
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额。
十二、委托境外单位进行开发项目设计如何进行税务管理?
例10、某房地产公司委托A国的设计院进行开发小区的设计,
2015年6月30日,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100万美元。A国设计院在
我国境内没有代理机构,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时如何进行税务
处理?已知当天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为。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
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计税方法
《试点实施办法》第17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
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适用税率
第22条、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
税的,按照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文化创意服务税率6%。
(4)扣缴时间
《实施办法》第41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汇率:交易当天或月初1日汇率中间价。
(6)纳税地点
《实施办法》第42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扣缴增值税额=[×1 000 000÷(1+6% )]×6%
=346 (元)
(7)抵扣进项税额应提供的资料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
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
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应扣未扣的惩罚
《税收征税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
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
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带来的增值税额可否抵扣?
例11、我单位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职工100余
人。2015年11月为了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树立企业形象,制作了统
一颜色的工作服。布料是购进的,工作服委托服装加工企业加工,
购买布料和加工费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采购布料和服
装加工费两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作为进
行税额抵扣?
[案例分析]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
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公司为了销售业务的需要,
采购布料,加工服装均取得了税法所要求的扣除凭证,准予抵扣进
项税额。
(二)《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该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制作工作服,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国家税务总局网解答:企业购入的工作服如果是满足
行业的特点及生产工作环境等需要,实际发生的合乎常规的劳动保
护支出,确实用于员工工作时的劳动保护,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
出,可确认为与应税项目相关,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
进项税额是符合抵扣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四)《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
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
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
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
税前扣除。
十四、房地产企业购买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取得《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带来的增值税额可否做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自用消费品的解释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
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所以长期以来,一般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小汽车带来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
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
交际应酬消费。”不再包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2第二条:“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
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五、增值税纳税人发生“二项费用”如何在增值税应纳税额
中抵减?
例12、甲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5
年10月份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支付12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纳技术维护费6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设备折旧年限2
年,净残值为零。
甲房地产公司发生的“二项费用”可否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
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
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
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
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
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
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
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
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
收入总额。
会计处理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2]13号):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
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
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
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
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
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
期损益。
(一)购置税控设备
(1)购置税控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2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2)全额抵减应纳税额,抵扣应交增值税额后形成政府补助,
属于和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2 000
贷:递延收益 12 000
(3)按月计提折旧500元
借:管理费用 500
贷:累计折旧 500
(4)以财政补助弥补损失
借:递延收益 500
贷:管理费用 500
(二)支付技术维护费600元
借:管理费用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00
贷:管理费用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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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技巧》(第4版)
《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成》(第3版)
《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难题精解》
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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