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
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掌握相关规定
在旅游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和违约问题中的适用,了解在实践中
因旅游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以及相关的
解决措施。
第九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有关规定
附: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旅游合同的双方的权利
义务
四、有关旅游合同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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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合同
1、合同
2、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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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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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
旅游服务,双方因此明确相互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目前在学术上存在争议:
委托合同说。行纪说。居间说。
混合说。服务合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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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一方只能是旅游经营者——旅行社
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3、旅游合同的内容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
旅游服务
4、旅游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同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5、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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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对合
同的成立、生效有特定形式要求
的合同。实践中,旅游合同多采
用格式合同的形式。且通常采用
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合同范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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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
1、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1)旅行社的权利: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案例--240p
(2)旅行社的义务
①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义务
②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③委派正规的随团人员的义务
2、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1)旅游者的权利
①要求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权利
②人身、财产安全受保障的权利
③要求旅行社委派正规的随团人员,即
合格的导游、领队带团旅游的权利
④对违约行为,有权要求赔偿。
(2)旅游者的义务
向旅行社交付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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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旅游合同的立法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是将旅游合同作为无名合
同,适用《合同法》中总则部
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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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五、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六、其它旅游合同常见法律问题
附:(一)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二)出境旅游组团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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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旅游者和旅行社经过协商,就旅游的
行程、价格、路线等要素达成一致意见,
就是旅游合同的订立。
1、订立旅游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
2、旅游合同条款
①旅游行程
②旅游价格
③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按《合同法》第
12条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
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方法。
案例――243p
3、旅游合同订立的过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
的方式。
(1)要约: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
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内容具体明确。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撤回要约;撤销要约;要约失效。
(2)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发出的
要约,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
意思表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
致
④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做出
4、旅游合同的成立
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
对合同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协商并
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成立的具体情况见24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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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3、可撤销、可变更的旅游合同
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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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合
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
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
利益。
自成立时起生效。但合同成立和合同
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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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已经成立的但欠缺法定生效要
件因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须具
备的法律特征是:
①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②无效合同不得履行
③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2、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种
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
国家利益的合同-案例-245p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案例-246p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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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撤销、可变更的旅游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有缺陷,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
表示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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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该合同
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法律后果通常有三种: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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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履行
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全面、适当地完
成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1、合同履行的原则
2、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
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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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
②协作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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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
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
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
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
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
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
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
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
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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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游合同的
变更、转让和解除
(一)旅游合同的变更
(二)旅游合同的转让
(三)旅游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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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化,
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
双方当事人依法经过协议,对合同内容
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变更合同
的条件
合同变更的形式:未明确规定,可口
头,也可书面,或依法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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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移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案例-25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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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
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
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案例-250p
1、合同解除的方式:
(1)约定解除:经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
权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的程序
因为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方式不同,相
应的也有不同的合同解除程序。
(1)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双方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解除权行使的程序:应当通知
方式来解除和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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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的责任的概念
(二)违约的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免责理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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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的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
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违约责任的构成不包括主
观要件,只要在客观上存在当事人
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除法定
免责事由之外,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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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的责任的承担方式
只要具备客观要件,违约责任即告
成立。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要以下列方
式承担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返还定金
4、采取补救措施
5、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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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责理由由
免责理由:指有违约行为的
当事人,有权主张无需因此承担违
约责任的法定理由。
约定;法定。
1、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作为合同免责
理由,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后
(2)双方对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预见
(3)不可抗力的发生是不能避免、不
能克服
2、不可抗力的范围
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以下事件:
(1)自然灾害。
(2)因社会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
商业风险通常不能作为不可抗力。
-案例-259p
3、发生不可抗力时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要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防止
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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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旅游合同常见法律问题
(一)订立旅游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以格式条款订立旅游合同
(三)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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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旅游合同的主体资格
1、旅行社的缔约能力
2、有关代理经营旅游业务而签
订的旅游合同
无权代理:案例-25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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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格式条款订立旅游合同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一份合同的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该合同
就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契约或标
准合同,即经营者事先拟定条款,无需和交易
对象进行磋商而订立的合同。
在旅游业中,各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合
同,往往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或者在合同中
大量使用格式条款。
1、以格式条款订立旅游合同的利弊
利:
①最重要是的节约交易成本。
②由专业人士撰写格式合同,在条款
上比较完备。
弊:
①另一方利益很难在合同中体现,不
利贯彻合同自由原则。
②拟定方会尽量体现自己的利益,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2、格式条款的拟定方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规定:
(1)公平地拟定格式条款的义
务
(2)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①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②提示方法合理;
③提示在合同成立之前。
(3)说明义务
3、格式条款的效力
一般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定。另外,
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
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4、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
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以不利于格式条款
拟定方的原则进行解释;非格式条款优
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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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旅
游合同中,在一般情况下,旅游者不能因为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而向旅行社要求精神损害
赔偿。
但是,旅游产品带给旅游者的是精
神上的愉悦和享受,如果一概不承认旅
行社在此方面的合同义务,可能不符合
旅游合同的特征。
案例-25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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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旅游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什么是旅游合同订立、旅游合同
的变更或转让、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
同的撤消和解除?
3、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承担方式?
4、以格式条款订立旅游合同的利与
弊?
5、如何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与构成
要件?试列举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可
能遭遇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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