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过失损坏交通
设施罪
(交通运输)过失损坏交通
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释义]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使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
标志等交通设备遭受破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
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壹百壹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
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之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壹、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壹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为交通运输
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桥梁、损坏铁路路基等各种损坏交通设备的行
为,且且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二、要注意严重后果同行为人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防止客观归罪。
壹、概念及其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
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壹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
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壹)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
显著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
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
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
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过失损
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
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而且,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
中。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
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
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
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
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
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
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
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
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
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不是
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壹般主体。己满 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
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
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二、认定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和破
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俩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要
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
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
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2)主观罪
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见,前者行为人
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
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行为人态度见,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
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后
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三、处罚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超载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009年 8月 8日凌晨 5时 40分许,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身自重 20吨,货
物 45吨)途经限制重量为 10吨的某镇青连大桥(桥头有明示标牌)时,因严重超
过该大桥的限制重量,导致大桥桥面下陷,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事后经评估,事
件造成损失达 400余万元人民币。
陈某后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对此,陈某觉得很委屈,自己超载的行为只是
违反了交通法规,而且自己且没有毁坏大桥的故意,属于过失行为,怎么竟然会
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该是交通肇事罪啊。针对陈某的疑惑,检察官向他
阐明,虽然没有毁坏大桥的故意,但陈某作为货车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的载重情
况有明确的了解,而青连大桥桥头处有明显的限重标示,排除了其不知该大桥限
制重量的可能。由于造成了大桥损害的后果,严重危及了公共安全,因而陈某构
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本案从主观方面分析可知,陈某的心态且非出于过失。过失分为俩种,壹种是疏
忽大意的过失,另壹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本案具体的客观情形,桥头有明显的标牌标明桥梁对车限制重量仅为 10吨,
而陈某所驾驶货车总重量达 65吨,比桥梁的限制重量多出 55吨,在此种严重超
重的情形下,货车在桥上通行会损坏桥梁、危及安全的可能性是极大的,也是显
而易见的。陈某作为壹个成年人和有多年驾龄的司机,不可能不知其危险性,因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险的说法显然难以成立。
而且,其也不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在危险或危害后果的发生概率极高,而
行为人也不具有足以产生“过于自信”的合理避险依据和避免条件,仅凭个人自
信感觉而盲目实行壹种显而易见的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壹般应成立间接故意而不
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前所述,货和车的总重量比桥梁限制重量多出 55吨,
陈某显然不具备合理的避险依据,也不存在确信危害不会发生的条件,且且其未
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因此,“过于自信”的说法也难以成立。通过客观行为推断
主观心态,足以认定陈某在主观上对损坏桥梁且危及公共安全至少存在放任的意
志。
据此,能够认定陈某不存在过失心态,不符合成立交通肇事罪和过失损坏交通设
施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而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来见,破坏交通设施罪
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且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
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
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的严重后果,均构成既遂。当刑法分则规定
的罪名属于危险犯时,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应从行为人对危险发生的心态判定,如
果行为人放任此类危险发生,则表明行为人存在间接故意。就本案而言,陈某已
认识到超重通行可能会对大桥的结构安全造成危害,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其出
于牟利动机而放任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在客
观方面,其驾驶货车严重超载,导致大桥桥面下陷,对公共交通设施造成严重破
坏,足以使过往的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客体方面,已侵害到交通运输安全。
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
现实生活中,各地超重车违规上桥的现象较为严重,因超载超重车导致桥梁垮塌
的事故时有发生,大部分载重车都在夜间上桥,司机基本上是按趟取酬,为了能
够多拉快跑,壹些载重车司机在明知禁止超重上桥的情况下,甘愿冒着危险,选
择在凌晨交通管理相对比较宽松的时候上桥,致使对桥梁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
危及公共安全。对此,应结合犯罪构成,对那些追求眼前利益而罔顾公共安全的
行为,在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来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环节亦应严肃查处,以杜绝事故的发生。
肇事司机被以过肇事司机被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刑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刑
山东籍货车司机张念东因驾车行驶时装载货物超高而将北京市壹个人行过街天
桥撞毁,导致天桥主梁断裂,交通严重拥堵的严重后果。9月 5日,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张念东有期徒刑壹年零六个月。据悉,该
案系首例因货物超高撞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年 5月 12日凌晨 1点左右,张念东驾驶装载有 21节塔机标准节的解放牌重型
半挂货车从京津塘高速公路东三环分钟寺出口出来,驶入三环主路。当车由南向
北行至东三环主路华威桥南人行过街天桥时,张念东明知车上所装载的货物超过
规定高度,仍欲驾车通过该桥,致使半挂车所载货物撞击人行过街天桥,导致过
街天桥主梁断裂。案发后,张念东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封闭了东三环部分主路和出入口,向辅路分流,同时为了
防止桥体坍塌,负责桥梁养护的有关单位用支架将桥梁顶起固定,且码放隔离设
施。当天,这起事故造成危桥以南排队 公里,交通严重拥堵。有关部门鉴定,
受损过街天桥主梁结构损坏无法修复,必须更换主梁。5月 13日夜间,北京市有
关单位将主梁拆除,委托其他单位重新制作 T梁,其间该过街天桥停止使用,直
至 7月 14日施工完毕才正式放行。
有关部门证实,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 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则无
法估量。
法官说法
野蛮行车亟须打击
案件宣判后,主审法官董更向媒体解释了判决理由。
董更说,张念东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明知自己驾驶装有超高物品的机动车可
能对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了公共交通设施被损
坏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已
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应判处 3年之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张念东
案发后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故对其所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
法予以减轻处罚。
董更仍说,驾车撞桥、遗撒等事故近几年屡有发生。对于这类野蛮行车的行为,
过去大多是行政处罚,处罚力度显然远远不够,必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上
升到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构成刑事责任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指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
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造成交通工具的倾
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同时,如果这种行为过失损
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正在修理或者废弃不用的,则不
构成本案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