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阿曼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积极响应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助力中国“走出去”企业了解阿
曼苏丹国(以下简称“阿曼”、“阿”)的投资经济环境及税收制度,我
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阿曼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重点介绍阿曼的经济环境、税收制度、 和中阿双边协定等内容,
以及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本指南共分六个章节。
第一章介绍阿曼的经济概况,为中国居民赴阿曼投资提供近年 经
济发展情况、支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和投资政策等方面的背 景资
料。
第二章全面介绍阿曼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对税收法律体系、 近
年税制变化等情况的介绍。
第三章介绍阿曼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涵盖税收管理机构、居 民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征管规定,以及非居 民纳
税人的税收征管措施与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第四章介绍阿曼的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转让定 价
调查和资本弱化规定等。
第五章是对中阿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的介绍,包括对协定 主
要条款定义、适用范围、常设机构认定、不同所得类型征税规定 的介
绍,以及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说明等。
第六章主要对中国居民企业赴阿曼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予 以
提示,包括信息报告风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以及享 受税
收协定待遇相关风险等,并且重点提示目前国际税收的热点议 题“税基
侵蚀及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对阿曼税收征管可能产生的影 响。
本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底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
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 变化
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 收优惠申
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 的问题时,
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 要的税收风险
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阿曼经济概况 ................................................................................................1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3
经贸合作 ..........................................................................................................4
投资政策 ..........................................................................................................5
第二章 阿曼税收制度简介 ........................................................................................7
概览 ..................................................................................................................7
税制综述 ..............................................................................................7
212 税收法律体系 .....................................................................................7
213 最新税制变化 .....................................................................................7
企业所得税 ......................................................................................................8
居民企业 ..............................................................................................9
非居民企业 ........................................................................................17
申报制度 ............................................................................................19
个人所得税 ....................................................................................................19
居民纳税人 ........................................................................................20
非居民纳税人 ....................................................................................21
申报制度 ............................................................................................22
增值税 ............................................................................................................22
概述 ....................................................................................................22
税收优惠 ............................................................................................28
应纳税额 ............................................................................................30
申报制度 ............................................................................................30
其他税(费) ................................................................................................31
消费税 ................................................................................................31
社会保障税 ........................................................................................32
印花税 ................................................................................................33
关税 ....................................................................................................33
培训税 ................................................................................................34
地方税费 ............................................................................................34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5
31 税收管理机构 ................................................................................................35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35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35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36
税务登记 ............................................................................................36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37
纳税申报 ............................................................................................37
税务检查 ............................................................................................40
税务代理 ............................................................................................41
法律责任 ............................................................................................41
其他征管规定 ....................................................................................42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43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43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43
333 企业欠款税收优待 ...........................................................................45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5
关联交易 ........................................................................................................46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46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46
413 关联申报管理 ...................................................................................47
同期资料 ........................................................................................................47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47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48
其他要求 ............................................................................................48
43 转让定价调查 ................................................................................................48
原则 ....................................................................................................48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49
433 转让定价调查 ...................................................................................49
44 预约定价安排 ................................................................................................49
适用范围 ............................................................................................49
程序 ....................................................................................................49
45 受控外国企业 ................................................................................................50
判定标准 ............................................................................................50
税务调整 ............................................................................................50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50
主要内容 ............................................................................................50
税务调整 ............................................................................................50
资本弱化 ........................................................................................................50
判定标准 ............................................................................................50
税务调整 ............................................................................................51
法律责任 ........................................................................................................51
第五章 中阿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2
51 中阿税收协定 ................................................................................................52
511 中阿税收协定 ...................................................................................52
适用范围 ............................................................................................53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55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56
515 税收抵免政策 ..................................................................................66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 ...............................................................................67
517 在阿曼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67
52 阿曼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69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69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69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70
启动程序 ............................................................................................72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75
526 阿曼仲裁条款 ...................................................................................76
53 中阿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76
第六章 在阿曼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78
61 信息报告风险 ................................................................................................78
611 登记注册制度 ...................................................................................78
612 信息报告制度 ...................................................................................78
62 纳税申报风险 ................................................................................................78
621 在阿曼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79
622 在阿曼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79
623 在阿曼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79
63 调查认定风险 ................................................................................................80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80
其他风险 ........................................................................................................81
参 考 文 献...................................................................................................................82
附录 阿曼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83
第一章 阿曼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阿曼是典型的资源输出型国家,石油、天然气产业是阿曼的支柱
产业。根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披露信息,阿曼油气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
的 70%,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30%。该国工业以石油开采为主, 近年
来逐渐开始重视天然气工业。实行自由和开放的经济政策,利用石油
收入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努力吸引外资,引进技术,鼓励私人投资。
为逐步改变国民经济对石油的依赖,实现财政收入来源多样化和经济
可持续发展,政府大力推动产业多元化、就业本地化和经济私有化,
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扩大私营资本的参与程度。阿曼农业不发
达,粮食主要靠进口。渔业作为阿曼的传统产业, 自给有余,除满足国
内需求外,还可供出口,是阿曼非石油产品出口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阿曼自 2000 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
tion,以下简称WTO)后,对外开放了项目融资业务。面对外国金融
机构的竞争,阿曼银行和金融机构联合组成项目融资集团,在信贷 安
排中起主导作用,并与地区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共同为项目提 供融
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中资银行还不能使用人民币在当地开 展跨境
贸易和投资。
阿曼 2024 年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 GDP)383 亿美元,同比
增长 %[1]。
在财政收支方面,据阿曼经济部公布的数据,由于油价维持在 高
位,阿曼财政情况大幅好转。阿曼《观点报》2025 年 1 月 4 日报道,
2024 年,阿曼财政总收入达 亿阿曼里亚尔(以下简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驻阿曼苏丹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里亚尔”或“OMR”),预算收入为 亿里亚尔。总支出约为
亿里亚尔,预算支出为 亿里亚尔。实现约 亿里亚尔的
财政盈余,预算赤字为 亿里亚尔。
在货物进出口方面,中国是阿曼第一大贸易伙伴。2024 年,中
阿双边贸易额 亿美元,其中中方出口额 亿美元,进口额
58 亿美元。2023 年,主要出口石油和天然气,约占出口总额的
%,非石油类出口产品主要有有铜、化工产品、鱼类、椰枣及 水
果、蔬菜等。主要出口到阿联酋、沙特、印度、中国等。进口产 品主
要有机械、运输工具、食品及工业制成品等,主要来自阿联酋
(转口)、中国、印度、美国等。
阿曼政府稳健的货币政策为阿曼保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 社
会发展以及抑制通货膨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自 1983 年以来, 里
亚尔与美元的汇率一直固定在 1: 的水平,这大大增强了投资者的
信心。
阿曼金融体系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汇 兑
机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资本市场组成。银行系 统在
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阿曼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实行严 格的监
管,以防止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这一做法使得阿曼银行业 在 2008 年
全球经济危机中损失较小。目前阿曼还没有中资银行的分支机构,与
中资银行关系较为密切的有马斯喀特银行和汇丰银行。 阿曼《观点报》
2025 年 3 月 29 日报道,截至 2024 年,阿曼发
行的货币总量为 亿里亚尔,同比下降 %。狭义货币供应量
(由银行系统外的现金、经常性账户和本币活期存款组成)为
亿里亚尔,同比增长 %。央行的外汇储备为 亿里亚尔,
同比增长 5%。2024 年 12 月,阿曼的通货膨胀率为 %, 阿曼经济
发展得益于油价上涨和中期财政计划的稳步实施。截至2024 年 8 月,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S&P)对阿曼的信用评级
为 BB+,穆迪(Moody's)对阿曼的信用评级为 Ba1,惠誉(Fitch)
对阿曼的信用评级最新报告上调为 BB+。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 2023 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表示,
阿曼经济继续增长,通货膨胀率保持在低水平,得益于油气行业的 强
劲扩张。阿曼 2022 年的实际 GDP 增长 %,2023 年经济实际增长率
下降至 %,随后在 2024 年反弹至 %,主要因素是 OPEC+ 的石油
减产、非油气行业的不温不火、全球经济活动的放缓以及金 融环境的
收紧。此外,总体通胀率从 2022 年的 %降至 2023 年 4 月的 %,
2024 年阿曼平均通胀率约为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4 年度全球创新指数》显示,在
132 个国家和地区中,阿曼综合指数排名第 74 位,比 2023 年下降 5 位[2]。
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和《华尔街日报》
(The Wall Street Journal)发布的 2023 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显示,阿
曼的经济自由度排名第 95 位。阿曼在中东和北非地区
的 14 个国家中排名第 6 位,总体得分高于地区平均水平,低于世界平
均水平。
支柱和重点行业
(1) 石油、天然气产业
石油、天然气产业是阿曼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 位。
为满足国内电力生产和加工企业对天然气的潜在需求,阿曼政 府已加
大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投资。《阿曼日报》1 月 26 日报道, 2024 年,
阿曼石油产量达 亿桶,同比下降 %。2024 年, 阿曼天然气产
量达 565 亿立方米,同比下降 %。
为满足国内电力生产和工业企业对天然气的潜在需求,应对随时
可能出现的供应短缺,阿曼政府正加大力度发展天然气上游产业, 鼓励
本地及外资企业开展油气勘探、生产、气基项目及支持性服务, 并开始
对页岩气和页岩油进行研究。
(2) 旅游业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4 年度全球创新指数》
旅游业是阿曼政府近年来重点发展的行业,阿曼旅游部希望在
2024 年累计创造 10 万个就业机会。根据阿曼政府制定的《2020-
2024 年中期财政平衡计划》中也提出给予更多国家公民免签进入阿
曼待遇,促进旅游业发展。
据阿曼外交部声明,中国已被阿曼列入无需当地担保人即可申 办
旅游签证的国家名单,中国公民可通过阿曼皇家警察局网站申请 电子
签证。
(3) 农业与渔业
农业与渔业是阿曼政府重点发展的非油气领域行业。根据阿曼
2040 年远景规划,农业、渔业年均增长应不低于 %,占 GDP 的比
重届时应达到 %。
经贸合作
(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阿曼于 2000 年 11 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海湾合作委员会的
成员国,阿曼加入了海湾合作委员会(简称海合会)关税同盟并
参与海合会与欧盟、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2024 年度,按国别看,阿联酋居阿曼非石油出口国首位,出口
额达 亿里亚尔,同比增长 11%;沙特排名第二,出口额达
亿里亚尔;印度排名第三,出口额达 亿里亚尔。阿联酋居阿
曼非石油进口来源国首位,进口额达 亿里亚尔;中国排名第二,
进口额达 亿里亚尔;科威特排名第三,进口额达 亿里亚尔。
(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1989 年中阿两国成立了经贸联委会,目前双方已举行了九届联
委会会议。随着两国贸易额不断增长,阿曼已成为中国在阿拉伯地 区
第四大贸易伙伴。
工程承包是中阿双边经济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据中国商务部 统
计,2023 年中国企业在阿曼签订合同额 亿美元,完成营业额
亿美元。
能源合作是中国与阿曼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石油上、 下
游全产业链。2024 年,中国从阿曼进口原油 4,077 万吨。根据阿曼国
家数据中心统计数据,截至 2024 年,中国从阿曼进口原油
亿桶,位居阿曼石油出口国榜首,其次是韩国,进口量达 570
万桶;日本进口量达 560 万桶;印度进口量达 300 万桶。
投资政策
阿曼商业工业和投资促进部是负责贸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能
主要包括制定有关规定、原则,组织和加强阿曼与世界贸易组织、 阿拉
伯贸易组织及其他区域性或国际贸易组织的关系;提出政策和必要的
规划建议推动贸易发展,服务阿曼经济发展;实施、执行与该部职能
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细则和规章,依法对贸易企业进行监督;
发放商业许可及企业、代理、商标注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等。
(1) 投资门槛
为按照国际标准提高国家竞争力,吸引外商投资,阿曼颁布了
2019 年第50 号苏丹令《外商投资法》,并于 2020 年1 月开始实施。新投
资法中没有对公司注册最低股本提出要求,也没有对外国公司在阿曼
公司的持股比例提出限制。同时,该法案中对外国投资领域、 地区没有
做出明确限制规定,但阿曼于 2023 年 6 月在 2020 年《外
商投资法》已限制的 37 项禁止外国投资者从事的“负面清单”基础上,
将禁止外商投资的商业活动进一步扩大到 95 项,2024 年再次扩大至
123 项,包括文件影印及打字服务、翻译服务、转账结算、男装缝纫、
男女士长袍制作等。
(2)投资吸引力
阿曼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所有外国投资者享有阿曼 当地
投资者同等待遇,可以与阿曼企业或个人合资经营,也可以合 资注册
独立经营。
阿曼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特定区域和重点行业两个层面。总 体
而言,阿曼鼓励在旅游、加工制造、农牧渔业、采矿、物流、信 息技
术等领域的投资,鼓励外国企业在自由区、工业区、经济特区 等专属
区域内投资。
阿曼对外资的地区鼓励政策主要通过工业区、技术园区、自由 区
来实现,主要包括:马斯喀特技术园区、萨拉拉自由区、杜库姆 经济
特区。
2019 年 4 月 24 日,阿曼颁布了 2019 年第 27 号皇家法令,允许在科
学研究委员会(Scientific Research Council)协助下在特区内建立企
业,并向在这些特区内经营的企业提供以下激励政策:
①免税期一次为5年,从经营活动日起算,可申请适用的最长免 税
期为15年;
①特区内使用土地给予优惠,可续期25年;
①豁免《公司贸易法》和《外商投资法》中规定的最低资本要 求
和投资门槛;
①除法律禁止的货物外,可自由进口商用货物;
①对进入特区的进口货物免除关税。
对于银行、保险、电信和运输公司等不符合特区规定的实体, 不
适用于上述激励措施
[3]
。
(3)投资退出政策
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将其资本、利润和其他投资收益汇回国
内。
[3] IBFD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 Oman-Business and Investment(2025 年 2 月)
第二章 阿曼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阿曼税收体系较为简单,原主管当局为财政部和税务总署。在
2019 年,根据 2019 年第 66 号皇家法令,成立了新的税务局—阿曼税
务局。总体而言,阿曼征收的税种少而简单,企业赋税水平低。 阿曼
税收体系以企业所得税为主。最初的《所得税法》于 1971
年在阿曼首次颁布。针对企业的《所得税法》于 1981 年由第 47/81 号
皇家法令颁布并替代了 1971 年发布的《所得税法》。现行的《所得
税法》由第 28/2009 号皇家法令颁布并于 2010 年开始执行,此版所得
税法较之前版本发生重大变化,例如税收管辖上向属人管辖权 偏移,
引入资本弱化规则,使本国及境外实体适用的税率标准化, 扩大预提
税范围,简化税务流程及明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 义务等。
2017 年及 2020 年,阿曼在此版《所得税法》上均有重大修订。
税收法律体系
阿曼现行的税法体系主要包括《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公 司
贸易法》《社会保险法》《海湾合作理事会统一行业组织法》
《外商投资法》以及《工业和矿业组织和鼓励法》。
最新税制变化
阿曼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协同阿曼税务局、财政部、马斯喀 特
证券交易所(MSX)等利益相关方推出了一项激励计划(即“资本 市场
激励计划”),旨在推动阿曼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提供在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税收优惠,吸引阿曼私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阿曼通过 2024 年第 70 号皇家法令颁布了《补足税法》,该法律
针对阿曼签署的关于实施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 案的协
议中的支柱二,旨在针对在阿曼开展业务且年收入超过 3 亿里亚尔
( 亿欧元)的跨国公司征收 15%的补足税,该法律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为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扩大国家总收入基础,阿曼颁布了 2025
年 56 号皇家法令,批准颁布《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新法律规定,
对个人年应税收入超过 42,000 里亚尔(合 109,200 美元)的部分征收 5%
的个人所得税。此税适用于居民个人来源于全球范围的净收入, 以及非
居民来源于阿曼境内的收入。该法律将在 2028 年 1 月 1 日起
生效。阿曼成为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中首个引入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此
外,阿曼社会保险法规定雇主及雇员都必须按雇员月薪的%
强制性向就业保险计划缴款。该计划适用于阿曼所有雇员,被集体 解
雇的阿曼雇员有权领取养老金。
企业所得税
阿曼现行的《所得税法》于 2010 年开始执行,2017 年 2 月 26 日,
宪报刊登关于阿曼《所得税法》修订的法令,法令对《所得税 法》修
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准企业所得税率由 12%增至 15%;
(2)法定免税门槛(扣除标准)OMR 30,000(合 78,000 美元)
被废止;
(3)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和股息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10%;
(4) 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务费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 10%;
(5)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有关的常设机构的定义, 即
与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的公司一样适用 90 天的常设机构规则;
(6) 政府部门机构适用的预提所得税免税政策已废止,这些机 构
将被要求对特定付款扣减预提所得税;
(7) 免税优惠仅限于制造业企业且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免税期 为
5 年,不可延长;
(8) 作为纳税申报基础的自我评估制度被纳入税法(这一变化 旨
在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9) 符合传统银行业收入流的伊斯兰金融交易的税收规定被纳 入
税法;
(10) 要求所有纳税人申请并取得税务证;
(11) 调整与欺诈有关的一般纳税诉讼时效,从 5 年调整至 3
年;调整与未提交最终报表有关的一般纳税诉讼时效,从 10 年调整
至 5 年;调整与作出税收决定有关的诉讼时效,从 10 个月调整至 8
个月;
(12) 根据权责发生制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准备会计账簿及纳 税
申报表。
上述关于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从法令在政府公报发布之日起生 效。
所有其他修订,包括有关税率的变动,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
始生效(包括 2017 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原则上,支付给非居民企
业的股息及利息均须按总额的 10%缴纳预提税。然而,2023 年 1 月颁
布的皇家法令(未公开)宣布无限期暂停征收预提税。因此,支 付给
阿曼境内非居民的股息及利息无需缴纳预提税。
阿曼税务机关于 2018 年 3 月 4 日发布一份官方声明,对 2017 年
2 月刊登的企业所得税修正法令中的预提所得税规定进行澄清,明确无
论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务费都将适用预提 所得
税,该声明于 2018 年 3 月 4 日生效。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
阿曼 2020 年修订的《所得税法》中首次引入税收居民的定义。依
据阿曼法规在阿曼注册的法律实体,或其实际管理机构在阿曼, 则为
阿曼居民企业
[4]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阿曼企业、机构以及外国公司在阿曼的 常
设机构。
阿曼企业是指根据阿曼法律成立的商业、民事或其他公司的法 人
实体,无论其法律形式、目的、经营范围或其成员的国籍如何。 “机构”
包括阿曼自然人所持有的个体企业,或以股份公司、
有限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的从事商业、工业、工艺或 服
务行业并满足以下要求的阿曼公司:
(1) 税务年度初始时的工商登记资本金超过 OMR50,000;
(2) 截至税务年度末的总收入不超过 OMR100,000;
(3) 在税务年度内平均员工人数不超过 15 人。但
从事以下活动的机构将不被视为常设机构:
(1) 航空和海上运输;
(2) 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
(3) 自然资源的开采;
(4) 已获得提供公共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活动;
(5) 财政部长规定的其他活动。
征税范围
阿曼《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的收入来源规则。
阿曼对阿曼企业及外国企业设立于阿曼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所 有
应税所得征收所得税,不受地域方面的限制。同时,该企业中, 阿曼
及其他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所有权无论占比多 少,都
应就该企业的全部收入征税。
根据《所得税法》,阿曼企业取得其他阿曼企业向其分配的股 息
为免税收入。
[4] IBFD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 Oman-Corporate Tax
税率
标准企业所得税率为 15%,适用于阿曼的居民企业及外国企业
在阿曼的常设机构。对营业额低于 OMR30,000 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3%。 章节中所定义的机构也适用 3%所得税率。根据所得税
法,石油公司需按 55%所得税税率征税。
根据《所得税法》,以下活动收入适用 10%税率:
(1) 特许权;
(2) 研发活动;
(3) 计算机软件使用权;
(4) 管理和服务活动;
(5) 股息、红利和利息。
税收优惠
《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以下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公司或机构取得的海运收入;
(2)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阿曼从事空运或海运活动取得的收入
(公司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需与阿曼签署互惠协议);
(3) 依据阿曼法律设立的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以及外来投资基 金
投资马斯喀特证券市场的证券所取得的收入;
(4) 依据海合会工业法规,从事工业项目的公司或机构取得的 收
入(此项优惠期限为 5 年,且不可延长)。
纳税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可适用免税条件:
(1) 该公司依照阿曼法律在阿曼成立;
(2) 该公司或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在贸易工业部或其他部门进行 备
案;
(3) 该公司或机构的活动遵守阿曼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4) 该公司或机构在免税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在相关部门 备
案;
(5) 该公司或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管理 服
务和承包活动外;
(6) 该公司或机构的账目需定期接受注册审计师的审计;
(7) 该公司或机构不享受其他法律规定的免税政策;
(8) 该公司或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其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副 本,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准书或登记证明。
通常,《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作出规定,其他特定法规也可 能
涉及相关内容。然而,依据 2023 年第 80 号皇家法令(该法令自
2023 年 11 月 9 日起生效),相关税收优惠的授予权限完全由财政部长
行使。
此外,自 2022 年 3 月 7 日起在马斯喀特、塞拉莱和萨哈尔设立了三
个机场自由区,自由区的经营者和在自由区注册的公司有资格 获得长
达 15 年的所得税豁免,最多可延长一次,最长可延长 5 年。但金融服
务、电信、陆路运输和承包部门经营的公司不适用上述政 策。根据
2023 年 7 月 10 日生效的 2023 年第 44 号皇家法令,在同等条件下,在
两大自由区组成的“AI Khazaen 经济城”运营的公司也能享受同等优惠。
2022 年第 46 号皇家法令颁布了《证券法》,规定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对特殊目的公司、集体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实行所得税免
税政策。该法规定了这些工具不受《外商投资法》的约束。
阿曼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协同阿曼税务局、财政部、马斯喀 特
证券交易所(MSX)等利益相关方推出了一项激励计划(即“资本 市场
激励计划”),旨在推动阿曼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提供以
下三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途径,吸引阿曼私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1) 主要面向市值不低于 1,000 万里亚尔(2,600 万美元)的企
业,鼓励其至少 25%的股票在主板市场上市。提供的激励措施包括:
①上市后五年内退还所缴税款的三分之二,使有效税率从 15%
的标准税率降至 5%;
①准予分期缴纳税款,且自到期应支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免征相 关
附加税;
①五年内在采购定标时给予 10%的价格优惠;
①三年内免除上市费用及招股说明书相关费用(包括与首次公 开
募股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类型招股说明书相关的费用);
①三年内免除清算和托管公司收取的转让代理费;
①在获取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激励资源(如土地用益物权和特 许
经营区域)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①提供一年的免费法律及监管咨询服务等。
(2) 主要面向市值不低于 50 万里亚尔(130 万美元)的新兴未 上
市股份公司,设立马斯喀特证券交易所-替代投资市场(MSXAIM)。 该
途径旨在通过降低披露要求和上市成本,鼓励此类企业在这一新市场
上市和交易。提供的激励措施包括:
①上市后五年内退还所缴税款的三分之一,使有效税率从 15%
的标准税率降至 10%;
①准予分期缴纳税款,且自到期应支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免征相 关
附加税;
①五年内在采购定标时给予 10%的价格优惠;
①三年内免除上市费用及招股说明书相关费用;
①三年内免除清算和托管公司收取的转让代理费;
①为前五家上市的企业提供发行管理人费用补贴;
①提供免费的咨询和培训服务以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信息披露 模
板等。
(3) 主要面向市值不低于 50 万里亚尔(130 万美元)的有限责任
公司,旨在帮助这些公司先转化为未上市股份公司,待相关治理要求
实施后再转化为上市股份公司。符合条件的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三名合
伙人,雇佣至少二十名阿曼籍雇员,拥有永久许可经营场所, 且不存在
未缴税款或未尽纳税义务。提供的激励措施包括:
①两年内退还所缴税款的三分之一;
①准予分期缴纳税款,且自到期应支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免征相 关
附加税;
①在该类公司转化为未上市股份公司后两年内,在采购定标时 给
予 10%的价格优惠等。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年度总收入减除允许扣除项目加上对于不 可
扣除项目及减免项目的调整。
(1) 应税收入范围
阿曼《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全部收入皆为应税收入,无论现金
形式收入或实物形式收入。具体收入包括:任何活动产生的利润、 研发
所得、动产及不动产的租金或使用权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及管理费等。
根据保险合同取得的赔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的坏账并在后 续
年度收回的坏账损失,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应税收入。此外,转让 资产
产生的资本利得及在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前进行交易取得的收入 也应计
入应税收入。
(2) 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对
应费用支出需据实计入会计账簿并保留相关凭证,且该笔支出需具备
商业合理性及市场价格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对此进行评估。与收入配
比的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已经免征所得税的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
不允许作为可扣除支出。
①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所得税法》中列举了以下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和支出项目:
A.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筹建费用,可以以三年期或五年期进行
摊销;
B.根据阿曼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支付给员工的款项;
C.依据阿曼相关法规支付给公共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及养老基金;
D.符合条件的坏账;
E. 与购置或转让不可折旧资产有关的费用;
F.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必须按成本估值,纳税时不考虑重 新
估值的结果。只要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拥有或使用的资产,无论是 有形
的还是无形的,所有固定资产允许以直线法折旧,年折旧率见 下表:
表1 不同类型资产适用的年折旧率
序号 资产类别 年折旧率(%)
1 特殊材料建筑(具体由税务机关规定) 4.00
2 其他材料建筑或预制建筑
3 港口泊位港口拦水堤、管线、道路、铁路
4 船舶、飞机
5 医院、教育用途建筑
6 拖拉机、起重机及其他类似的重型设备、车辆、家具
7 计算机及程序等
8 钻井设备
9 上述设备中未包括的机器、设备
其中,对医院、教育用途建筑,纳税人也可以选用 4%或 15%
的折旧率。上述第一、三类资产当用于仓储、办公、员工住宿等以 外
的工业用途时,折旧率翻倍。除计算机程序和知识产权外的无形 资产
的折旧率由税务机关根据资产的可使用寿命决定;
G. 利息,包括支付给公司所有者或关联方的利息。根据所得税 法
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
(债资比)比例不得超过 2:1,若关联债资比超过该比率,超出部
分利息支出不可扣除;
H.审计费用;
I. 赞助费(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结转亏损后的5%);
J.支付给董事长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资薪金及付给阿曼
公司合伙人对其管理服务的报酬;
K.总机构费用(扣除限额:一般为总收入的3%;银行保险业:
5%;其他符合条件的高科技行业:10%。不得扣除与监督和控制活 动
有关的费用。);
L.向指定实体的捐赠。可扣除限额不超过该公司当年总收入的5%,
特定情况下可扣除捐赠金额不受比例限制。
①不可扣除项目
根据《所得税法》,下列支出属于不可扣除费用,不可从利润 总
额中扣除:
A.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款;
B. 资本支出(如购置固定资产);
C. 与取得免征所得税项目收入产生的支出;
D.已在保险、合同或赔偿金中收回的支出或亏损等;
E.持有上市股票带来的亏损;
F. 其他服务的价值或其他相关报酬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公平和 不
合理的范围内发生的支出;
G. 位于阿曼的应税实体与其总部或关联方间交易产生的汇兑损 益;
H.准备金一般是不可扣除,包括:坏账准备金、维护准备金等。
税法没有规定存货的计算方法。一般而言,会计上存货是按成本
和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采用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确定成本。
在计算一个实体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财务报表中为将存货价
值降低至可变现净值而计提的准备金。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扣除期限未
满的风险预备金(责任准备金根据净保费确定)。此外,
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如果获得阿曼中央银行的批准也可扣除。
①外国企业分公司支出的扣除受到一些限制:
A 分公司为外国总部发生的费用支出。1984 年第 91 号部长决议
指出,对阿曼分公司因总部产生且不能在账簿和其他记录上直接归 入
阿曼分公司的费用,予以扣除;
B 担保费。外国企业分公司支付给阿曼代理人的担保费最高可 扣
除应纳税收入的 5%;
C 利息。向总部支付的利息不予扣除,无论是作为往来账,还 是
作为总部利息成本的一部分。如果可以证明贷款为阿曼分公司向 银行
借贷所得并独自使用,对应贷款利息便可扣除;
D 汇率波动。外国实体的阿曼分公司与其总部或其他附属机构 之
间的交易存在的汇率波动在阿曼征税中通常可以忽略。因此,外 汇损
失不予扣除,外汇收益也无须纳税。
①亏损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5 年来抵消应税所得。免税
期间内的税收亏损一般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不得向以前 年
度追溯调整。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可抵免税额
(2) 可抵免应纳税额的情形:
根据具体情况,税务机关可能允许对已缴境外税收予以抵免。 对
于某些在境外支付的税费,不论阿曼是否与源泉国家缔结税收协 定,
境外税收抵免均可适用,抵免限额为该境外收入根据阿曼税法 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
概述
不满足阿曼对居民企业定义的企业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
征收范围
根据《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阿曼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取得
来源于阿曼的收入将被予以征税。如果外国企业通过设在阿曼的常
设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将同居民企业一样应予征税。对于阿曼分支 机
构的总部管理费用的扣除金额存在限额标准。
除以下两种情况外,阿曼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基本遵从《OECD 关
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以下
简称“OECD 范本”)中常设机构的定义:
(1) 对于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门槛是
90 天;
(2) 对于从事服务的企业构成常设机构的门槛是在任何 12 个
月内累计达 90 天。
常设机构指的是境外企业在阿曼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场 所,
无论其是否是独自开展业务,或通过代理人开展的业务。
然而,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机构将不被视为常设机构:
(1) 空运和海运;
(2) 金融机构的银行、保险等业务;
(3) 自然资源的开采;
(4) 已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
(5) 财政部长规定的其他活动。
税率
自 1996 年 11 月 2 日引入常设机构概念起,在阿曼未设有常设
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须就来源于阿曼的特许权使用费按 10%缴纳预提
所得税。所得税法将 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收范围扩大至向非居
民企业支付的服务费、研发活动服务费、管理费。
自 2017 年 2 月 27 日起,进一步将预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特定
的股息、利息以及服务费。不过,阿曼资本市场管理局宣布的一 项皇
家指令规定,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对利息和股息暂停征收预提税,
为期三年。
原则上,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须按总额的 10%缴纳预提税。
预提税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和投资基金分配的股息。然而,阿曼此前已
暂停征收预提税,2023 年 1 月颁布的皇家法令(未公开)宣布无限期
暂停征收预提税。因此,支付给阿曼非居民的股息无需缴纳预提税。
与股息类似,支付给在阿曼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利息 原
则上也须缴纳 10%的预提税。然而,2023 年 1 月颁布的皇家法令
(未公开)宣布无限期暂停征收预提税。因此,支付给阿曼非居民 的
利息无需缴纳预提税。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设备租金)、计算机 软
件使用权的对价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 10%。需要注意的是,针对
船舶、飞机以及飞机发动机租赁所征收的预提税已暂停征收。此 暂停
措施无明确期限,适用于自 2022 年 12 月 29 日起发生的支付行为。
资本利得包括处置持有的居民企业的股份带来的收益以及来自 于
不动产的收入,这两项收入在准则下皆为应税收入。
对于与阿曼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该国居民来源于阿曼的 所
得有可能享受更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申报制度
阿曼税法不允许合并申报,各公司必须提交自己的纳税申报表。 详
情请见 章节。
个人所得税
阿曼颁布了2025 年56 号皇家法令,批准颁布《个人所得税法》,
该法律废除其他税收法律中所有相抵触的规定。
根据新法律规定,对居民个人年应税收入超过 42,000 里亚尔
(合 109,200 美元)的部分征收 5%的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是指在任
何一个日历年内,在阿曼停留超过 183 天(无论是否连续)的个
人。应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经营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股票证券和伊斯兰债券的收入及其资本收益、房地产资本收益、 养老金
和服务终止补偿金、奖金,赠款、捐赠、与董事会和理事会相关的会
员费。每个类别的应税收入在扣除免税、允许扣除部分和亏损后分别
计算。免税收入包括居民个人在阿曼境外工作取得的薪酬;出售登记
满 2 年的主要住房所得;阿曼政府发行的债券及证券利息;补偿金
(与工资有关的补偿除外);天课(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强制性慈善捐
赠)及捐赠款项不超过总收入 5%的部分。
此税适用于居民个人源自全球范围的净收入,以及非居民源自 阿
曼境内的收入。
为取得应税收入而产生的支出准予扣除,其中经营所得及租赁 所
得扣除标准为收入的 15%,但纳税人也可选择据实扣除,一经选择,
三年内不得变更:各类收入来源产生的亏损,准予结转后续年 度弥补,
但仅限抵减同一收入来源的未来所得,且结转期限不得超 过 5 年。
支付工资薪酬、解雇补偿金、养老金及(董事会、理事会)会员
费的单位,必须对上述款项进行预提税代扣代缴;支付其他类型收入
的单位,如果收款人是居民纳税人且该类收入超过 2 万里亚尔, 应减
按收入的 20%代扣 5%的预提税;如果收款人是非居民纳税人, 应按
照收入的 100%全额代扣 5%的预提税。
该法律将在 202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个人仅就其名下
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在阿曼发布2025 年56 号皇家法令,批准颁布《个人所得税法》
之前(该法律将在 202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阿曼个人仅需就其名下
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税法中尚没有“居民纳税人” 的定义。
征收范围
阿曼仅针对个人通过名下机构取得的全球范围的经营所得征税。其
中,机构的定义为自然人拥有的在阿曼从事商业、工业或专
业服务的个体企业。自然人不通过机构从事商业、专业服务所取得 的
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
工资薪金收入在阿曼不作为所得税应税项目。
税率
根据《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概念下的机构与依照公司法在
阿曼注册的公司适用相同的税率与纳税规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
所属期起,个人持有公司如超过《所得税法》中定义的机构的规模,
则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15%。对于个人持有符合《所得税法》中定义
的机构,则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所属期起,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3%。然而,如果该机构是由其所有人全职管理的,或者企业至少雇佣
了两名阿曼国民,则不需要征税。
税收优惠
向阿曼居民个人分配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适用于企业的免税条例也同样适用于自然 人
持有的机构。
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原则遵从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实
施细则中规定了特定费用的扣除条件,包括租金及机构所有者、董事
和公司合伙人的薪酬。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2020 年第 118 号皇家法令对《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引入对税收
居民的定义。原预提税规定中“外国人”一词现被替换为“非居 民”。不
符合阿曼所得税法中“居民纳税人”定义的自然人将被视 为非居民纳税
人。
征收范围及税率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通过机构开展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与居民纳税 人
取得收入的征税方式相同。
在阿曼未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与在阿曼未设有常设机 构
的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方式相同,仅对以下所得征税:
(1) 股息总额(自 2017 年 2 月 27 日起)。然而,此类所得现不
适用(即暂停征收)预提税;
(2) 利息总额(自 2017 年 2 月 27 日起)。然而,此类所得现不
适用(即暂停征收)预提税;
(3) 特许权使用费总额,针对船舶、飞机以及飞机发动机租赁 所
征收的预提税已暂停征收;
(4) 为研发支付的任何总对价;
(5) 管理费总额;
(6) 服务费总额(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阿曼对于上述所得,按 10%的税率征收最终预提税。与阿曼境
内的常设机构无关的资本利得不征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请见 章节。
增值税
概述
此前,所有海合会国家签署的《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统一增
值 税 框 架 协 议 》 ( The Unified VAT Agreement for The
Cooperation Council for the Arab States of the Gulf,以下简称增值税框
架协议),为 2018 年在所有海合会成员国内实施增值税奠定基础。
阿曼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布 2020 年第 121 号皇家法令,颁布
《增值税法》。根据增值税框架协议的规定,《增值税法》于公 布后
180 天正式生效(即 2021 年 4 月 16 日),阿曼对在阿曼境内销售的商
品与服务按 5%税率征收增值税。
阿曼于 2022 年 8 月在其税务局官网发布了一份指南,明确了通过
电子商务(E-commerce)提交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2022 年 10 月 24 日,阿曼税务局修订了增值税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10 月 17 日起生效。主要修改如下:
(1) 电信服务的供应地不再由用户是否为纳税人决定;
(2) 新细则规定,金融服务行业以隐性利润方式获得的报酬免 税。
此前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监管和授权的金融机构;
(3) 新细则引入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截止日期,即交易之日起
15 天;
(4) 除互惠待遇条件外,新细则取消了此前关于外国政府、国 际
组织、外交和领事使团增值税退税的限制条件。
2023 年 6 月 5 日,阿曼税务局宣布,电动汽车、零排放车辆及其
零部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进口电动汽车和氢动力汽车同样适用 上述
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义务人
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在阿曼注册登记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应阿
曼税务机关要求登记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包括在阿曼境外设立的合
伙或合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法》第 57 条,
两个及以上增值税纳税人,如满足以下条件,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 则
中示明的条件和规则选择登记为增值税集团(VAT Group):
(1) 成员纳税人均为阿曼居民企业;
(2) 均已进行增值税登记;
(3) 都不隶属于另一个增值税集团;
(4) 都未在特别制度区(即自由区或经济特区)注册登记。
集团注册之后,主要适用以下规则:
① 该集团被视为独立于集团成员的纳税人;
① 集团成员之一须作为集团代表,对集团增值税纳税义务负责
(不影响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
① 集团成员销售或进口的商品或向集团成员销售或进口的商品,
均被视为由该集团代表执行;
① 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被视为增值税应税行为。
征收范围
阿曼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1) 在阿曼境内销售货物或服务(包括视同销售);
(2) 在反向收费机制下,纳税人接收来自非阿曼增值税纳税人 的
货物或服务;
(3) 进口货物。
根据《增值税法》,货物的销售指的是货物所有权转移或以货 物
所有人身份对货物的处置,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对价协议转让货物所有权;
①授予所有权带来的对价权;
①根据相关法律进行的货物所有权的让渡。
若有关纳税人已抵扣与下述交易有关的进项税,法律上就会将 下
述交易行为视为货物的销售:
(1) 为经济活动以外的目的处置货物,无论是否支付对价;
(2) 改变商品的用途并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商品;
(3) 停止经营活动并将商品扣留;
(4) 免费提供商品(在经营活动中将商品作为礼物或免费样品 提
供的情形除外)。
服务销售是指除依据法规被视为货物销售之外的销售行为。这 尤
其适用于所有与授予、转让和放弃任何权利相关的服务。
以下交易不被视为销售服务:
(1) 同一增值税集团的成员之间的销售,但视同销售的情况除 外;
(2) 保险人与其客户(被保险人)之间依据应税保险合同在解 决
保险索赔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3) 纳税人在作为转让(全部或部分)持续经营的业务过程的 一
部分向另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
进出特殊监管区或在特殊监管区内进行的交易,可与关税待遇 类
似,暂免征税。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申请适用不征税的细节 和条
件。
其他规定
2022年阿曼税务局主席第456号决议修订了增值税实施细则,自
2022年10月17日起生效。主要修改如下:
(1) 电信服务的供应地不再由用户是否为纳税人决定。电信服 务
的供应地以实际使用或享受服务的地点,即用户的居住地确定。 但以
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如果服务是通过位于特定地点的固定工具/设备提供的,则供 应
地为该地点;
①如果服务是通过移动网络提供的,则供应地为接收服务的SIM 卡
所属的国家。
(2) 除互惠待遇条件外,新细则取消了此前关于外国政府、国 际
组织、外交和领事使团增值税退税的限制条件。目前,在与外交 部协
调并经财政部批准后,阿曼税务局将根据其他条件退税。
阿曼在2022年8月发布的指南中介绍了通过电子商务提供货物和 服
务的增值税处理。电子商务是指任何通过电子方式销售(或进 口)的货
物和服务,包括通过网页、电子平台或商店、社交媒体和 应用程序。
就增值税而言,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站、电子平台及类似 的提供电子商
务的实体将被视为代理人或中介机构,以促进从供应 商到客户的货物
和服务销售。同时,该指南中也介绍了电子商务的 纳税义务发生地规
定、增值税登记规定以及税收优惠等细节。
指南中概述了有关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义务发生地规则,对于通 过
电子商务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其纳税义务发生地是货物运输起 始地。
对于通过电子商务提供的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地通常为服 务的使用
地。
2022年9月,阿曼税务局网站发布了一份关于商业代理提供、或 通
过商业中介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的指南。该指南规定 了中
介代理是指由委托人委托的任何旨在便于或通过第三方向委托 人提供
货物和服务的个人。代理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为委托人的交易提供便利或安排;
(2) 不拥有委托人的货物或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服务;
(3) 不改变委托人向第三方客户提供的物资的性质或价值。此
外,指南区分了显性和隐性代理。显性代理指代理人明确代
表委托人行事,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在此基础上须缴纳增 值
税),委托人仍为向第三方客户提供货品或服务的主要供应商;隐 式代
理指第三方对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不知情。隐性代理人具有 双重身
份,对委托人而言为客户,对第三方客户而言为供应商。作 为中间商,
其佣金已含在差价中,因此隐性代理不对代理服务另行 收取佣金。
该指南还介绍了包括可扣减费用、报销和付款的处理、代理人 的
备案和开具发票义务等其他主题。
2025年5月12日,阿曼税务局与阿曼电信公司签署电子发票实施 协
议,拟分四个阶段全面推广电子发票。阿曼是海合会中第三个宣
布实施电子发票的国家,前两个为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 国。阿
曼推广电子发票计划自2025年7月开始,预计在2028年全面完 成。具体
如下:
(1)前期准备(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2025年7月起进行 平
台规划、需求收集和设计;2026年1月起进行平台开发测试和训 练;
(2) 第一阶段(2026年7月至12月):纳税额前一百名的大型 纳
税人强制使用电子发票,其他大型纳税人可自愿使用;
(3) 第二阶段(2027年1月至6月):所有大型纳税人强制使用 电
子发票,其他中小型纳税人可自愿使用;
(4) 第三阶段(2027 年7 月至12 月) : 所有企业对企业
(B2B)、企业对政府(B2G)和企业对消费者(B2C)纳税人强制使
用电子发票;
(5)第四阶段(2028年1月至3月):政府对企业(G2B)纳税
人强制使用电子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法中约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收
讫销售款项及开具发票三种行为中发生时间最早的一天。增值税 实施
细则中进一步定义了销售行为发生日,即:
(1) 当货物无需运输或邮寄的情况下,客户取得处置权的当天;
(2) 当货物需运输或邮寄的情况下,为开始运输或邮寄的当天;
(3) 当提供应税服务时,为服务完成,客户接收或出具完成证 明
的当日。
新修订的增值税实施细则引入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截止日期, 供
应商有义务在供货之日起 15 天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实施细则提供
了电子发票模板,并扩大了实施细则第 202 条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
发票的行政处罚范围。
税率
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5%,该税率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流转 额、
货物和服务的进口额,适用零税率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如下:
(1) 生活必需食物(具体清单将由阿曼税务机关主席决定), 包
括多种肉类、家禽、鱼类、乳制品、水果蔬菜、茶叶和咖啡等;
(2) 药物和医疗器械(详见阿曼税务机关主席另行发布的决
议),涉及卫生部批准的药品(包括草药)、生物和保健产品、医 疗
营养品和医疗设备;
(3) 投资用的金、银和铂金;
(4) 国际及海合会国家间的货物和旅客的运输及相关服务;
(5) 商业用途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6) 救援用途的飞机、船和辅助船舶;
(7) 电动汽车与零排放汽车及其零部件的供应;
(8) 原油、原油制品及天然气;
(9) 出口的货物和服务;
(10)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在暂缓征收关税的情况下(例如海 关
特殊监管区域)销售的货物和服务;
(11) 为进行修理、翻新、改装或加工后再出口而临时入境阿 曼
的货物。
阿曼税务机关在2021年第65号公告中公布了新的适用零税率的 食
物清单,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食物从93项扩大至488项,该法令 从
2021年4月16日起生效。
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法》第47到49条,以下货物及服务免征增值税:
(1) 金融服务;
(2) 健康医疗相关货物及服务;
(3) 教育相关货物及服务;
(4) 未经开发的土地;
(5) 住宅类房地产的二次销售;
(6) 本地运输服务;
(7) 住宅用房屋租金;
(8) 免税的进口商品或在其最终目的国适用零税率的进口商品;
(9) 外国大使馆或领事代表机构为满足公务需要以及外交人员 的
个人需要进口的货物;
(10) 为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进口的货物,如弹药、武器、军 事
装备等;
(11) 居住在境外的阿曼公民或外国人在第一次进入阿曼境内 时
所携带的已使用个人物品和家用设备;
(12) 来自境外的慈善捐赠;
(13) 为具有特殊需要的群体进口的货物;
(14) 国际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及礼物。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上述免税事项的具体适用条件及税务流 程。
其中,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
(1) 提供和转让贷款和预付款;
(2) 信用贷款,包括通过租赁或以租代购的购买交易和信用担 保;
(3) 银行存款;
(4) 发行和转让证券,如股票、债券、伊斯兰债券等;
(5) 包括衍生品在内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和转让;
(6) 人寿保险服务。
但是,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收取的惩罚性质的款项,如逾期付 款
的罚金、终止费等,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上述款项是由伊斯 兰金
融机构收取的,则不在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因为伊斯兰金融机 构必须
将相关收入捐给慈善机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所有以隐性利润方式获得报酬的 金
融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在阿曼提供的明确收费、佣金或商业
折扣的金融服务须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除非它们符合零税 率
的条件(例如服务出口)。
2023年6月5日,阿曼税务局宣布,电动汽车、零排放车辆及其 零
部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汽车是指:
(1) 依靠纯电机或氢动力发动机驱动;
(2) 在阿曼注册的电动汽车或零排放(即氢动力)车辆;
(3) 车辆的技术指标取得了阿曼相关部门批准;
(4) 销售方为在阿曼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同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零部件是指:
(1) 专门用于有资质的车辆(即:电动汽车或氢动力车辆)的核 心
零部件;
(2) 销售方为在阿曼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进口电动汽车和氢动力汽车同样适用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额
销售额的确认
增值税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发生应税 行
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现金、货物、服 务和
其他形式的补偿),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增值税销售额为商品的购入成本或生产 成
本,如无法确认购入成本或生产成本,则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 应以
市场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销售额是根据海关法规定的完税价格计算, 包
括货物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和其他费用。
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申报制度
增值税纳税申报请见 章节。
其他税(费)
消费税
概述
阿曼通过发布 2019 年第 23 号皇家法令引入消费税,该法令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生效。此举旨在增加政府税收,抑制不健康商品消费
(例如能量饮料、猪肉、烟草、酒类产品等)。阿曼税务机关2020
年第 51 号主席令发布的《消费税实施细则》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起生效。
阿曼税务局宣布香烟进口商和供应商必须在其产品上粘贴消费 税
数字标识方可在阿曼进口或交易。该决定作为消费税数字标识措 施
(DSTI)的一部分,旨在打击非法进口应税货物及简化征税方式。 自
2022 年 9 月 19 日起,香烟进口商及供应商可在线上向阿曼税务
局订购消费税数字标识,自 2021 年 10 月 14 日起,在阿曼进口或买
卖的香烟需要粘贴该标识。并且,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所有需要征
收消费税的商品都需要粘贴消费税数字标识,方可在阿曼进口或 交易。
自 2023 年 7 月 20 日起,禁止进口没有消费税数字标识的货
物。自 2023 年 10 月 12 日起,阿曼境内禁止交易没有消费税数字标识
的货物。
(1) 销售额的确认
根据消费税法令及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包括应税商品进口商、 库
存商以及阿曼当地应税消费品生产商。
(2) 征税范围及对应税率
根据消费税法令及实施细则,具体应税商品及适用税率如下:
①烟草和烟草制品:100%;
①碳酸饮料:50%;
①能量饮料:100%;
①酒精:100%;
①猪肉制品:100%。
法规中额外规定下列情况中所涉及的货物不被视作消费税应税 范
围:
①从海合会成员国生产、进口或向阿曼转让的消费税应税商品;
①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征税商品;
①持有未纳税商品(非递延纳税情况);
①并非因纳税人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应税货物进口日期或应税货物的销售 日
期。
税收优惠
根据消费税法,下列交易类型免征消费税:向外交使团、领事 机
构和特定国际组织供应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以及旅客前往阿曼所 携带
应税商品,当该商品将被用于商业目的时不适用免税政策。
应纳税额
根据消费税法及实施细则,当纳税人购入用于生产其他应税商 品
的消费税应税商品时,该纳税人为其对应缴纳的消费税可从应纳 税额
中扣除,因此阿曼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可抵扣消费
税
申报制度
消费税纳税申报请见 章节。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阿曼的社会保险体系,为养老、伤残、死亡、 工
伤等情形提供保障。该法律仅适用于长期受私营部门雇佣、年龄在 15
岁到 59 岁之间的阿曼雇员。
年龄在 15—59 岁之间的阿曼私营部门的雇员须按月工资的 7%
缴纳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伤残险、死亡保险、工伤保险)。雇
主必须缴纳相当于阿曼雇员月工资 11%的金额用于雇员的社会保险
(包括养老、伤残和死亡保险),另外也应按其雇员月工资的1% 缴
纳工伤保险。财政部会按照基本工资的2%向社会保险基金拨款。
此外,雇主及雇员都必须按雇员月薪的%向强制性就业保险 计
划缴款,根据该计划,被集体解雇的阿曼雇员有权领取养老金。 该计
划适用于阿曼雇员,无论是在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工作。
此外,雇主须按雇员月工资的1%缴纳雇员病假及其他特殊休假 的
保险费。
雇主还必须向社会保险局支付雇员应得的辞退福利。根据 2021
年第 33 号皇家法令规定,阿曼设立了两个新的养老基金,一个用于公
务员,另一个用于军队及安全部队。这两个基金将替代此前为不 同政
府实体和军队及安全部队的雇员设立的其他养老基金。该法令 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发布,并于 2021 年 4 月 11 日生效。
根据媒体报道,阿曼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发布通知,要求所有政
府机构,不得与 70%以上的外籍专家、顾问续签雇佣合同;按照员
工资历,安排 70%以上的工作满 25 年及以上的阿曼籍顾问、专家、
专业经理退休;安排不少于 70%的工龄超过 30 年的员工退休。国家
审计机构监督各部门落实此项命令。
印花税
阿曼仅对购置房地产相关契约征收印花税,按销售价格的3%征 收。
关税
阿曼是海合会海关联盟的会员之一。阿曼对从海合会成员国以 外
进口的货物征收 5%的关税(受制于自由贸易协定)。
根据情况,在以下任一日期进口时缴纳税款:
(1) 货物进口日期;
(2) 根据海关法规定,货物最先入境的日期;
(3) 进口货物在暂停关税缴纳结束后予以放行的日期。
培训税
雇用人数 20 人及以上的商业公司和机构都必须对阿曼雇员提供培
训计划或向劳动和专业培训部支付培训税。为了鼓励雇用阿曼公 民,
支付给阿曼公民的工资不征税。税率基于外籍员工工资总额:
表2 培训税税率表
年基本工资总额
(OMR)
税率(税金)
1,020 以下 OMR60
1,020-1,200 6%
1,200 以上 7%
每个私营部门雇主在取得或延期劳工卡时,必须为每名外籍员
工预缴税款OMR60。年终时,须将雇员基本工资的情况上报社会事务
和劳工部,然后支付税款余额。
地方税费
马斯喀特市管辖的地区征收市政税。具体税率情况:
(1) 酒店收入适用税率为 5%;
(2) 物业租金适用税率为 3%;
(3) 休闲和电影院收入适用税率为 10%;
(4) 电费适用税率为 2%(每月电费超过 OMR50 的);
(5) 使用排水系统的房屋需缴纳排污税,按耗水量的10%征收。
萨拉拉也征收市政税。
所有穿越阿曼国际边境的车辆(除也门)都应缴纳通行税。税 费
在 OMR2 和 OMR100 之间,特别情况下可免税。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阿曼税收体系较简单,2019 年成立独立的税务局负责管理税收事
务,该部门此前隶属财政部。依据 2019 年第 66 号皇家法令,阿曼税务
局拥有法律和财政自主权,接管财政部税务总秘书处的权力、 特权、职
能和资产,并在内阁的直接监督下运作。该法令依据所得税法和消费
税法授予负责财政事务的部长的权力和特权移交给税务局主席。此外,
主席负责任何法律、法规或法令规定下的免税特权。 依据2023 年第 80 号
皇家法令(该法令自 2023 年 11 月 9 日起生效), 部分税收优惠的授予权
完全归财政部长所有。
2020 年阿曼税务局主席任命了税务申诉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
这个委员会解决纳税人有关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的申诉。
税务申诉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三名成员组成,是
根据阿曼税务局主席 2020 年第 113 号决议成立,并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生效。原税法中有关委员会听证程序的规定取消,委员会的工 作
程序、召开会议、审议和裁定程序等,由税务局主席决定。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阿曼税务局除设置了常见的与税收相关的税收征管部门、税收 政
策部门、税收国际合作部门外,还设置反避税部门、法律部门、 纳税
人服务部门等。
阿曼税务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履行纳税评估 和
纳税减免工作;依法征收税款;财政部指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6]
。
[6] Om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The Law of Income Tax on Companies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一般税务登记
阿曼纳税人在工商部办理商业登记手续时都应遵守税务登记规 定。
纳税人在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的许可程序开始时,或在 商业、
工业或其他记录中进行注册时,应遵守税务机关要求并获取 税务卡(tax
card)。
在商业登记注册程序启动期间,纳税人应向商业登记机构提供 与
其自身相关的数据信息,具体包括姓名、地址、责任人员姓名, 以及
上述数据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情况。纳税人应在公司成立和相 关生产
经营活动开始 60 天内(以孰早为准),按照阿曼税务局官方网站发
布的申请表样式,向税务机关登记,也可以通过电子门户登 记。如果
未按时登记,税务机关处以 OMR100 至 OMR2,000 的罚款。
增值税税务登记
阿曼税务局主席已通过《增值税法》第 55 条确定增值税的登记门
槛。法律规定,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阿曼实体在任一月末,当该月及
此前的 11 个月已经实现的销售总额;或在某月月末,当月及未来十一
个月预计的销售总收入超过 OMR38,500(合 100,100 美元)时, 必须在
税务局注册登记。即强制性登记门槛为OMR38,500。同时,税法规定
自愿登记门槛为 OMR19,250(合 50,050 美元)。
(1) 在任何一个月末和以前连续的 11 个月所实现的供应总价值
超过了强制性注册门槛(根据阿曼税务局主席的决定确定为OMR38,
500);
(2) 在任何一个月末和以后连续的 11 个月中,预计供应的总
价值超过了强制性注册门槛。2021 年 2 月 1 日开始,达到自愿登记门
槛的纳税人可随时申请登记。登记生效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生效
日期,即纳税人开始负有《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之日。
非居民须自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之日向阿曼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消费税税务登记
在 2020 年 11 月 20 日起生效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有关登记程序的具体
要求,包括登记表的格式内容、更新登记信息的义务以及强制 登记的
适用情况。条例中免除偶然性进口商的登记义务,即在两年 内进口交
易次数不超过一次的贸易商无需进行登记。
此外,根据法规要求,纳税人应在其开始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 或
者开始适用更高消费税税率的 15 天内,将其拥有的应税商品价值向
阿曼税务机关申报。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在阿曼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完整的 会
计记录。阿曼企业在记账时需采用权责发生制,除非税务机关授 权该
企业使用收付实现制。
然而,阿曼的机构(见 中对“机构”的描述)除税务机关
另有要求外,需采用收付实现制。
阿曼法律规定,会计账簿应在其相关的会计期间结束后至少保 存
10 年。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申报要求阿曼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一般要求纳税人将其用作财务报表的会计年度(为保持一致, 也
可接受不同的会计年度)。在开业时,纳税人可以采用少于 12 月或最
多 18 个月作为会计期间,并以该期间作为纳税年度纳税人注销时,可以
少于 12 个月作为会计期间,并以该期间作为纳税年度。账
目通常以里亚尔记录,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以外币形式记录。
根据阿曼政府法律规定,每年要对财务进行一次审计。但是第
一年审计报告提交可以延长到从公司注册之日起 18 个月。审计工作
要由阿曼有关部门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递交到税务部 门
的财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和盖章。
阿曼不允许合并申报,各公司必须提交自己的纳税申报表。在 阿
曼拥有多家常设机构的外国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所有常设机构的 纳税
申报表,应缴纳的税款将基于所有常设机构应税所得总额进行 计算。
由于阿曼的机构有别于企业,除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外, 阿
曼机构被允许提交简化的税务申报单。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怀疑纳税
人计划将企业拆分成若干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以满足适用低税率, 税务机
关有权使用反避税条款重新分配企业间的收入。
根据阿曼皇家法令第 2020 年第 118 号《所得税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只需在纳税年度或会计期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一份
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取代原所得税法规定中,公司必须于 会计
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提交预缴申报表,并于 6 个月内提交最终纳税申
报表并缴纳税款的规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及审计师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须由授权人在申报表的指定区域签字及盖章,证明正式确 认
申报表;
(2) 纳税申报表须随附所有要求附上的信息及资料,包括经注 册
审计师确认的财务报告;
(3) 所有附页须均由纳税人签字盖章。
如未能完成上述规定,阿曼税务局有权不接受相关纳税申报表 或
报告,并将其标记为不完整的申报。同时,可能触发所得税法中 的处
罚。
申请人应向税务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企业的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等文件的复印件;
(2) 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复印件;
(3) 成立公司的有效决定和合同复印件;
(4) 商业注册的复印件;
(5) 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6) 税务部门发放的税控卡和根据申请和经营情况发放的注册 证
书(证书上填写纳税人姓名、地址、经营范围、注册信息、有效 期
等)。
阿曼税务机关已通过 2020 年第 27 号令发布了有关税控卡申请
及取得的规定,税控卡是用于企业所得税管控,并于 2020 年 7 月 1 日
起生效。税控卡的申请必须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提交,申请费 用为
OMR10(合 26 美元)。未申请该卡可能被处以 OMR200(合 520 美
元)至 OMR5,000(合 13,000 美元)的罚款。根据所得税法,税控卡
的首次登记时间为开始营业后 60 天内,信息更新时间为发生变更
后 30 天内。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目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及执业活动所需进行的个人所得税申 报
的纳税周期、纳税申报表、纳税评估、税款缴纳等规定均与企业 实体
的要求相同。阿曼颁布了2025 年56 号皇家法令,批准颁布《个
人所得税法》。该法律将在 202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2028 年 1 月 1
日《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提
交纳税申报表,若纳税人收入仅包含单一实体支付的工资、薪金、 养老
金或会员费,经纳税人申请,该实体应代为申报。
在《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当境外咨询顾问通过常设 机
构在阿曼境内发生经营活动时的特殊纳税合规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阿曼税务局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指南,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周
期为三个月,即按季申报。
对于在一个所属期内新满足增值税强制或自愿登记门槛的纳税 人,
他们在该季度的纳税周期为自登记有效日期起至该季度末。
阿曼政府规定,企业应将增值税纳税记录资料留存 10 年,房地
产行业的企业需要保存 15 年。增值税纳税记录资料主要包括购销发
票、会计记录、海关单证、库存记录等。纳税人也可以根据增值税 实
施细则的规定的条件保留电子记录,并且会计记录、账簿、发票 和其
他文件可以是任何语言,但是提供给阿曼税务机关的资料为阿 拉伯语。
消费税纳税申报
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纳税人应按季填报提交纳税申报表,消 费
税纳税人应在税务局网站上以电子方式提交申报表。
该系统还将被用于处理与消费税有关的其他程序。小型进口商 被
豁免提交申报表。小型进口商需满足以下条件:其唯一商业活动 为进
口行为;并未持有税务仓库执照;在每个纳税期间其进口货物 价值不
超过 OMR5,000(合 13,000 美元)。
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规模进口商无需申报:
(1) 进口贸易为其唯一经营活动;
(2) 不持有税务仓库许可证;
(3) 每纳税期间的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 OMR5,000(合 13,000
美元)。
税务检查
根据所得税法授权,税务检查官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外 的
信息,如账簿和记录的披露等,企业需保存相关文档以备税务稽 查。
同时,税务检察官经税务机关授权,也有权进入任何场所开展 调查。
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
估。例如,税务当局可能会针对以下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纳税
人未按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质疑纳税人未据实申报应税收
入等。
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申报做出的三年内要求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
如果税务机关在税务年度结束后的三年内没有对申报金额评估, 则纳税
评估以纳税人申报金额为准。
阿曼税务局有责任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前至少 15 天告知纳税人
税务检查活动。通知内容必须明确指明涉及的纳税期,以及待检查 的
申报表、账簿和其他文件资料。检查期限最长为三个月,且可延 期一
次。若存在严重的逃税嫌疑,阿曼税务局可不事先通知纳税人 直接启
动检查工作。
税务代理
在阿曼报税须完全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申报,由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后进行年度申报。
自 2021 年 4 月阿曼开始推行《增值税法》后,该法规允许非阿曼居
民纳税人指派一名税务代表代为处理他们在阿曼的增值税事务。 税务代
表需经阿曼税务当局批准。税务代表负有其代表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全
部义务,且可代为行使所有权利。
法律责任
未能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可能导致核定征收和处罚。逾期缴纳所
得税,将对未缴纳税款按每月1%的税率征收附加税(Additional
Tax)。如发生不合规行为,税务机关可另行对纳税人处以不超过公
司应纳税款 50%的额外罚款和其他处罚。
针对未合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税收 处
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纳税申报的遗漏或逾期申报,处 OMR100 至 OMR2,000 的
罚金;
(2) 非正确申报收入,处罚金额为未缴税款(经税务审计认定) 金
额的 1%,但不得超过 25%;
(3) 未提交文件、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税务机关提出的信息要求 或
者未能出席税务机关会议,处 OMR200 至 OMR5,000 的罚金;
(4) 税务欺诈,可判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
OMR5,000 至 OMR 50,000 的罚金;
(5) 未依法保存账目记录,处 OMR200 至 OMR5,000 的罚金;
(6)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报税表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包括故意销毁或隐瞒记录)及收入申报不正确,加重刑事处罚
(即主要人员的监禁和罚款);
(7) 经财政部长授权,违约纳税人所拥有的资产可由政府进行 拍
卖,以此清偿欠缴税款并支付其他费用。
其他征管规定
2019 年 5 月 15 日,阿曼中央银行(CBO)发布通知,确认阿曼
将从 2020 年起实施 OECD 的共同申报准则制度(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并交换金融账户
信息。该通知规定了通过 CRS 的 AEOI 的规则。
为防止海外逃税,阿曼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CRS 政策,实施
细则如下:
(1) 在阿曼经营的金融机构须在开户时向新客户索取 CRS 认证
表,在客户提交认证表之前,不得开立新账户;
(2) 除收集新账户的 CRS 认证表之外,金融机构还将会对已有
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记录合规管理框架并披露可报告账户;
(3) 金融机构须识别客户的税务信息,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辖
区内的纳税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务账户。
根据阿曼皇家法令第 2020 年第 118 号《所得税法》修订内容, 税
务机关被授权开展自动情报交换。税务机关可根据国际条约的规 定,
直接从在阿曼经营的持牌银行获得任何人的详细信息并分享相 关资料。
这些持牌银行有义务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提供所需资 料,且不得
向账户持有人透露。税务机关具有到银行总部查阅有关 文件和记录的
权力,如银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信息,将受到处 罚。
此外,为减轻长期欠税给纳税人带来的财务负担,阿曼税务局 决
定自 2024 年 1 月 2 日起实施“长期欠税还款优待计划”。具体包括:
(1) 长期欠税是指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形成的欠税;
(2) 免除纳税人 50%的长期欠税;
(3) 纳税人可就剩余的 50%的长期欠税分 3 年进行偿还;
(4) 参加“长期欠税还款优待计划”纳税人应在公告发布后 6 个月
内向税务机关递交申请,并附证明其财务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 例如支
票跳票等。申请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指定邮箱;
(5)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 2020 年度及以后各年度的所有
纳税申报表。阿曼税务局下一步还将推出欠税全免、更长的分期还 款
期限和不予罚款等多种措施,帮助纳税人摆脱欠税困扰。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 登记备案
阿曼对非居民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除非居民企业未在阿曼构成 常
设机构,适用预提所得税征管措施之外,阿曼税务并无特别征管 规定。
根据阿曼税务局于 2022 年 8 月发布的有关电子商务增值税处理的指
南,在阿曼开展电子商务的非居民供应商,若其根据增值税法, 要求在
阿曼缴纳增值税,则其必须在阿曼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登记。
(2) 分类管理
当非居民纳税人在阿曼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构成阿曼常设机 构
情况下,征税管理同阿曼居民企业一致。
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其在阿曼设立的机构 场
所未形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则适用预提税制度,即由支付对价 的阿
曼企业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款并上缴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阿曼税法下并无非居民企业的定义,但实务操作中在阿曼境外 成
立且未在阿曼构成常设机构的企业,即可认为是阿曼的非居民企 业。
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阿曼的以下所得缴纳阿曼 预
提所得税,税率为 10%。对于与阿曼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 该
国居民来源于阿曼的所得有可能享受更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支付款项的阿曼居民企业承担相应的代扣代缴义务,阿曼无分 支
机构利润汇出税。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是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在
2013 年圣彼得堡峰会委托 OECD 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旨在
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和侵蚀各国税 基
的行为。
根据 OECD 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发布的新闻稿,阿曼已加入了全
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包容性框架”。
2021 年 10 月 8 日,G20/OECD 包容性框架召开第十三次全体成员
大会,136 个辖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并于会后发布了
《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阿曼签 署协议,
以实施双支柱解决方案来应对经济数字化的挑战。
阿曼已签署关于实施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 的协
议。“双支柱”方案包括将母国对大型高利润企业的部分征税 权重新分配
给企业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所在国或消费者所在国
(“市场国”),而不考虑此企业在该市场国是否拥有实际场所
(支柱一)。市场国新征税权(“金额A”)将影响全球营业收入超过
200 亿欧元,同时税前利润率在 10%以上的跨国集团。支柱一将通过
多边公约来实施,该公约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
其他相关类似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类似措施)。此外, 该计划包
含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收入超过 亿欧元)就其在每个辖区经
营产生的所得支付最低水平的税款(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
(GloBE)规则是支柱二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规则建立了一个协调的
税收制度,即当某一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 15%的最低税率时,对在该
辖区内产生的利润征收补足税。
阿曼通过 2024 年第 70 号皇家法令颁布了《补足税法》,对在阿
曼经营且年收入超过 3 亿里亚尔(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征收15%
的补足税。
该法主要依据 GloBE 规则下的收入纳入规则制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根据该法,位于阿曼的成员实体(包括在其他低税
辖区拥有子公司(或常设机构)的最终母公司(UPE)和中间母公司
(IPE))需缴纳补足税(TUT)。
然而,如果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需根据合格收入纳入规则 缴
纳补足税,则其无需再缴纳上述补足税。
该法未提及补足税的计算问题或安全港规则。相关事项将根据
GloBE 规则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阿曼《所得税法》中规定了针对关联方以避税为目的进行的交 易
的相关处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当关联交 易不
满足独立交易原则条件时,税务机关有权否定关联交易和应税 所得。
OECD 转让定价指南并未对阿曼的转让定价管理进行约束,但
根据以往的实操经验,税务机关会考虑指南中的规定。
根据阿曼税法,“关联方”的定义包括:一方对另一方的公司活动
及商业事务具有控制权,或第三方对另一方的公司活动及商业事务具
有控制权。更具体地说,当一方拥有另一方大部分股权或表决权,有
权在另一方企业解散或注销时获得大部分收入分配或资产时,双方将
被视为关联方。上述定义在一定意义上比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条关联方
披露和资本市场管理局(Capital Market Authority, 以下简称CMA)条
例中的定义更窄。因此,当关联公司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条和 CMA
条例存在关联,但根据阿曼税法,它们可能不被视为关联方。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阿曼暂无法规明确关联交易的基本类型。
关联申报管理
阿曼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此,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其 财
务报表中披露其关联交易。未来执行的电子申报方式将会加强针 对关
联交易的披露。
同期资料
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提出转让定价文档的三层标准结构,即主
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旨在使各国转让定价文档的要求更 加
明确和统一。跨国企业需根据统一的模板,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 其全
球范围内的收入、经济活动及在各国缴税情况等信息。税务机 关可以
上述三个文档为依据对跨国企业进行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阿曼税务机关发布了 2020 年第 79 号令,明确了阿曼境内的跨国
企业(MNE)集团在 BEPS 第 13 项行动下提交国别报告的义务,适用
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及之后的财务年度。
目前无主体文档、本地文档要求。
分类及准备主体
位于阿曼的最终控股企业(Ultimate Parent Entity,即 UPE) 须
按要求向阿曼税务局提交电子版国别报告。
阿曼的成员实体(最终控股企业除外)可能被要求在以下情况 下
提交国别报告:
(1) 所属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在其所在国无需申报国 别
报告;
(2) 最终控股企业是与阿曼没有有效税收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的 纳
税居民;
(3) 成员实体收到其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家的主管当局,有关 该
国发生系统性故障的通知。
跨国企业集团可指定一个成员实体代理最终控股企业来提交国 别
报告。
当位于阿曼的成员实体,在可报告财政年度结束时,被指定为 最
终控股企业或跨国企业集团的代理最终控股企业时,该实体必须 通知
阿曼税务局。
若居住在阿曼的成员实体不是最终控股企业或跨国企业集团的 代
理最终控股企业,则必须在可报告年终之前将实际报告实体上报 阿曼
税务局。
具体要求及内容
国别报告的门槛为集团年度合并收入超过 3 亿里亚尔。国别报
告必须在可报告财政年度结束后 12 个月内提交给阿曼税务局。
阿曼实体需报送国别报告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报送实体的活 动、
法律形式、商业登记号和地址等详细信息,报送财务年度,报 送实体
角色(集团最终控股公司、指定报告实体或成员实体)、集 团名称及
集团简介。
根据阿曼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跨国企
业,如其全球最终母公司位于阿曼境外,在阿曼发布进一步通知 前,
该集团无需在阿曼提交国别报告。除此之外,其他相关实体仍 需继续
遵循阿曼对国别报告的提交规定,例如报送国别报告通知。
其他要求
无。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尽管无具体的税法规定,但根据过去几年的审核周期,阿曼税务
机关在纳税评估过程中逐步提高对关联交易及税收调整的重视, 要求
纳税人提供同期资料以证明关联交易的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若纳税
人无法提供支持性依据,税务机关将否定纳税人相关的成本支出,在
调整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将会增加纳税人的税务成本。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阿曼税法并未规定转让定价方法。法律提到关联交易的定价, 应
假设该交易发生在独立的交易双方之间,因此,税务机关可能较 常使
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转让定价调查
阿曼税务机关每年进行纳税评估,年度税务稽查频率较高。转 让
定价调查是每年纳税评估的重点。因此,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看 关联
方交易很可能会作为纳税评估的审查部分。由于无具体的税法 规定,
转让定价方法将根据实际案情而定。
转让定价调查作为年度纳税评估的一部分,税务机关有权从纳 税
人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次年起的 3 年内进行纳税评估。
如前所述,阿曼签署了一项协议以实施双支柱解决方案来应对 经
济数字化的挑战。“双支柱”方案包括一项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 业(营
业收入超过 亿欧元)就其业务所在各辖区产生的收入缴纳最低税
额(支柱二)的计划。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是该 计划的重要
组成部分,这一规则规定了一种协调性的税收制度,即 当某个辖区的
有效税率低于 15%这一最低税率时,纳税人源于该辖区的利润将被
征收补足税。
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范围
阿曼《所得税法》中没有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因此,阿曼税 务
机关不一定会依法同意纳税人采用预约定价安排。但实操中,税 务局
会给予纳税人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反馈,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 分析。
程序
无。
受控外国企业
阿曼无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判定标准
无。
税务调整
无。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阿曼《所得税法》中没有成本分摊协议的规定。
主要内容
无。
税务调整
无。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阿曼《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给公司、机构所有人或受公司或 机
构所有人控制的实体或自然人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该利 息税
前扣除的规定也适用于常设机构向总公司支付的利息,或由常 设机构
受控方控制的个人支付的利息支出。具体条款规定在实施细 则中列明。
满足以下条件发生的利息费用,准许扣除:
(1) 支付给公司股东或其他被股东控制的实体或自然人的到期 贷
款利息支出;
(2) 企业利用贷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非进行资本运作;
(3) 借款方贷给公司的资金来源于注册在阿曼的银行;
(4) 由公司代表借款方承担的利息费用。
另外,资本弱化条款要求债资比不超过 2:1 的利息可扣除,超
过部分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税务调整
无。
法律责任
阿曼没有具体的转让定价罚则,因此也无对应的救济措施。尽管
如此,税务总署会对个案独立审查。对于未提交国别报告的情况, 可能
会适用阿曼税法中针对违规行为的一般处罚规定。依据阿曼税务机关
的裁量权,目前该项违规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为 OMR3,000。
第五章 中阿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截至2025年1月31日,阿曼已与3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 税
协定。2019年11月26日,阿曼成为第135个加入OECD 2010年修订
的《多边税务行政互助公约》的国家。
中阿税收协定
中阿税收协定
中国政府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以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为两大核心宗旨,其中尤以避免双重征税为重。
税收协定的签订与实施使其成为中国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避
免双重征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改善国内投资环境、 大力实施“引
进来”倡议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倡议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居民赴阿曼
投资应当特别关注中阿两国的税收协定,理解相关规则,借助于中阿
税收协定的规定,实施更为有效的税务和商业安排,有效降低投资的
税务成本和风险。
2002年3月25日,中国政府和阿曼政府在马斯喀特正式签署《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
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中阿税收协定》),2002年7月 20日
正式生效,并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纳税年度中的税 收。
中国政府和阿曼政府分别于 2017年6月7日和2019年11月26日签署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中国政府和阿曼政府分别于2020年7月7日 和2022
年5月25日交存了对《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
移的多边公约》的核准文书。两国可根据公约规定修改其 公约立场。
对公约立场的修改可改变公约对协定的影响。协定和公 约原法律文本
效力优先,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文本适用。
适用于协定的公约条款与协定本身的开始适用的日期不同。公 约
各条款可能在不同日期开始适用,具体取决于涉及的税收种类
(适用源泉扣缴的税收或其他税收)以及中国政府和阿曼在其公约 立
场中作出的选择。
公约对该国生效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 年 9 月 1 日
阿曼苏丹国:2020 年 11 月 1 日
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约条款对本协定适用情况如 下:
(一)对于支付给或归于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适用 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二)对于所有其他税收,适用于 2023 年 3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
纳税周期征收的税收。
《中阿税收协定》共二十九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
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 报交换
五大内容,其中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所占篇幅较大,充分体 现税收协
定把消除双重征税作为核心的目的和宗旨
[7]
。
适用范围
《中阿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比较明确,包括协定适用的主体 范
围、客体范围以及领土范围等。
(1)主体范围
《中阿税收协定》适用的主体为中国政府和阿曼一方居民或者 同
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其中公司是指 法人
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①如何确定“居民”身份
[7]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 于住
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 负有纳
税义务的人。本用语也包括该国或其地方当局。
①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A.
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
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经济关系更密切(重 要
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B.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 方
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仅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C.如果
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仅认
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D.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 的
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2)客体范围
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 论
其征收方式如何。
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 动
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 征收
的税收。亦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 现行税
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协定最初签订时阿曼适用的税种是: 根据皇家修订法令第
47/1981号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和根据皇家修订法令第77/1989号征收 的
商业和工业利润税;中国适用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领土范围
“阿曼”是指阿曼领土及其所属岛屿,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 际法
和阿曼法律,阿曼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 上水域
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 关中
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 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 以上水域资
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常设机构的认定
(1) 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形
在协定中,“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 营业
场所。
“常设机构”特别包括:
①管理场所;
①分支机构;
①办事处;
①工厂;
①作业场所;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常设机构”还包括:
A.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 理
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九个月以上的为限;
B.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 方
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 其连
续或累计超过九个月的为限。
(2) 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形
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常设机构”不包括: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 的
设施;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 的
库存;
①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①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 固
定营业场所;
①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
业场所;
①专为以上第①项至第①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如果
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 助性质。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中阿税收协定》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联属 企
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非 独立
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
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其他所得等方面的所得做出规定。
不动产所得
征税权: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此规定应 适用
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 得。
“不动产”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 用语
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 的牲畜
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 用益权以
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 不固定或固
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 的
不动产所得。
营业利润
征税权: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一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 缔
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 过设
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方征税,但 应仅以
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 项
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 国或
者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它权利支 付给企
业总机构或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 项,具体服
务或管理的佣金,或者借款给该常设机构所支付的利 息,银行企业除外,
都不得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 费用除外)。不应由于
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 属于该常设机构。
在以上各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
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另外,利润中如果包括 本
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 条的
规定。
国际运输
征税权: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 在
企业总机构所在国征税。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 机
构取得的利润。
联属企业
当:
(1) 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 本;
(2) 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 控
制和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 于
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 这些
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 税。
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 本
应由该国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国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 时,
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另一方应 对这部
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本 协定其他
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 商。
股息
“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 得,
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 得同样
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缔约国一方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 息,
可以在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支付股息的公司是 其居民
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 息受益所
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应协
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且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 付股息前的利
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 其
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 营业
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据以支
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 用上述规
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 人劳务的规
定。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 国
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
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 的
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 利润,
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 国另一方
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利息
“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 者是
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 取得的
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 本条所规
定的利息。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 居
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 在该利
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 款人是利息
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缔 约国双方主管
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虽有上述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
(1) 在阿曼:
①阿曼政府及其地方当局;
①阿曼中央银行;
①国家总储备基金;
①阿曼发展银行;
①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协商同意的,由阿曼政府全部拥有 的
任何其他金融机构。
(2) 在中国:
①中国政府及其地方当局;
①中国人民银行;
①国家发展银行;
①中国进出口银行;
①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①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协商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全部拥有 的
任何其他金融机构,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 另
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 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 的债权
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以上的规 定。在这
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 规定。
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 居
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 是否为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 地,支付该利
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 负担利息,上述
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 国。
此外,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 之
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 所有
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 提及的
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 缔约国的
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 作,
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 专利、
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 为报酬的
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 有关工业、
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征税权和协定
税率: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
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特 许
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 过
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 实施
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应适用协定营业利润和独立个人劳务的情形:如果特许权使用 费
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 一方,
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 该缔约国
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 使用费的权
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 用上述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 人劳务的规定。
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 该
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 支付
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 设有常
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 机构或者
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 许权使用费
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此外,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 其
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 用费数
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 时,本条规定
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 付款项的超出部
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协定其他 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财产收益
征税权: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不动产所得”章节所述位于缔 约国另
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转 让缔约国一
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 产,或者缔约国一
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
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 业)
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 于
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转让
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
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 国
一方征税。转让该条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 又相
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可以在该 缔约国
一方征税。
转让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 居
民的缔约国征税。
独立个人劳务
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 动
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
(1) 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在
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 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缔约国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少于一 百
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 进行
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 或教
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和会计师的 独立活
动。
非独立个人劳务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除适用协定关于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 务、
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 民因受
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从
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除以上规定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 活
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 征税:
(1) 收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开始或终止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 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2) 该项报酬由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 支
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
基地所负担。
虽有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 上
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 税。
董事费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 司
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 一方
征税。
艺术家和运动员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虽有协定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 的
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 视艺
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 取得的
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虽有协定有关于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 规
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 家或
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 其活动
的缔约国征税。
虽有上述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 国
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或体育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 的所
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退休金
征税范围:除适用政府服务中“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支 付或
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 仅在该
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 方居民,
并且是其国居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税”的规定以
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 金和其他类似报
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虽有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 公
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 征税。
政府服务
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 支
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如果该项 服务
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 方居民,
并且该居民:
(1) 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
(2) 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则
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如果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 付
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如 果提
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 休金应
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的规定, 应
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 报酬
和退休金。
教师和研究人员
征税范围: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 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 校或
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 学和研
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 究取得的
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免 予征税。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 的
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学生和实习人员
征税范围:学生、企业学徒和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 国
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 的,停留
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 的收到的来源
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以上所述学生、企
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赠款、奖学
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 同
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其他所得
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 发
生的,凡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不动
产所得”中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
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 该
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 地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 产与该
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在这 种情况下,
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规 定。
税收抵免政策
(1) 阿曼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阿曼《所得税法》规定,在阿曼与协定国缔结税收协定的情况 下,
抵扣方法适用协定中的消除双重征税条款。
中阿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规定如下:
①在阿曼,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阿曼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 按照
本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无论是直接扣除或计算扣除, 都可以
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阿曼税收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应超过 扣除前对
归属于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计算的那部分所得税数额。
①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及的在缔约国一方应纳税额,应视为 包括
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一方为促进经济发展给予的税收优惠而 本应缴
纳的税收。
(2) 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中国居民企业从阿曼取得的所 得,
按照协定规定在阿曼缴纳的税额,按照《协定》的规定可以抵 扣中国
居民企业所得税,抵扣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 规定计算
的税收数额。
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具体规定,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12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
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相关文件规 定。
(3)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 区)
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 遇,且
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 国的应纳
税额中抵免的,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 外所得税额
时视为已缴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中阿双方互相承认税收饶让抵免,因此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阿 曼
的收入并且享受了阿曼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的,中国政府承认在 阿曼
的减免税额,居民公司在阿曼负担并得以减免的税额,可以视 同已在
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
无差别待遇原则
无差别待遇(非歧视待遇)规定缔约国两国居民在另一方从事 经
营活动时,应享受国民待遇原则。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 不
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
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2)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 应
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 理解
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 何扣除、
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3) 除适用协定中联属企业、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的相关
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
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同样,缔约国一方企业对缔约
国另一方居民的任何债务,在确定该企业的应纳税财产时, 应与在相同
情况下首先提及的国家的居民所确定的债务一样扣除;
(4)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 另
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 负担
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的负 担或可
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在阿曼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通常原则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履行一定的备案或者审批 手
续,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材料为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 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简化了《税收居民证明》 的办
理手续,通常满足条件的申请人7个工作日后就可以取得《税收 居民证
明》。申请的资料主要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 请表、以
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 拟享受协定
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相关支付凭证
等证明资料。若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 证明》样式有特
殊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 证明》样式,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走出去”企业享受协定待遇时,一般来说,开具《中国税收 居民身
份证明》是享受协定待遇的必要条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可 降低“走出
去”企业境外经营税收负担,提高境外经营税收确定 性,帮助企业维护
自身合法税收权益。而在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时,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5年第4号)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以下 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
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
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 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
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
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
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 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1)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
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2) 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 经
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3) 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 资
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4) 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 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阿曼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OECD在2008年7月发布的修订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
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25条第5款中建立了旨在解决 国
际税收争议的仲裁机制,即相互协商程序。目的是解决两国主管 当局
的税收协定争议,并在双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框架 内共同
协调磋商。
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是税收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意义在于 缔
约国一方与缔约国另一方当局产生纳税争议后,缔约国一方居民 可以
寻求所在国政府的帮助,有效解决跨国税务争议,维护自身权 益。该
程序对于化解中国居民国际税务争议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 居民赴阿
曼投资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13年9月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实施
办法》),为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适用提供 了规范依据。
中国居民应当特别关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中的相 关规定,理解程
序适用的条件,从而有效解决跨国税收争议。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2002年《中阿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 当
局之间的协商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1) 当缔约国一方居民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 施,
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 缔约国
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 管当局如
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居民 的缔约国主
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 第一次通知之
日起,3 年内提出;
(2) 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 解
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 符合
本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且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 律的时
间限制;
(3)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 协
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 征税
问题进行协商;
(4)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 有
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 见。
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是税收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意义在于 缔
约国一方与缔约国另一方当局产生纳税争议后,缔约国一方居民 可以
寻求所在国政府的帮助,有效解决跨国税收争议,维护自身权 益。该
程序对于化解中国居民国际税收争议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 居民赴阿
曼投资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根据《中阿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规定,当另一方缔约 国
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申请人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 时,
申请人可以将案情提交至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此 处需要
明确的是,税收协定中的“居民”一词所指的是税收居民身 份。
中国的《实施办法》中也表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为申请启动程 序
的前提。《实施办法》中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来源 于中国
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因此,只有在申请人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情况下,中方主管当局 方
可受理其申请并就其所遇到的税收协定问题与阿曼方主管当局进 行相
互协商。此外,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规定,如果案情属于第二十 四条第
一款(非歧视待遇),申请人可以将案情提交至本人为其国 民的缔约
国主管当局。此处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 以及依照中
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相互协商程序是在税收协定框架内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的机制, 因
此当事人请求相互协商的事项应属于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在中 国对
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除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外,部分协定还在 居民、
股息、利息、联属企业等条款中指明双方主管当局可以就该 条款解释
及适用进行相互协商。但在中国签订的某些协定中,双方 仅在少数条
款中指明可以就该条款相互协商程序,而在其他的条款 中未提及相互
协商程序,但根据OECD范本解释,这并不代表相互协 商程序的适用范
围受限,即使缔约国双方未在其他条款中提及主管 当局可以就该条款
协商,但因相互协商程序独立条款的存在,双方 仍可以就税收协定特
定条款解释及适用过程中的问题适用相互协商 程序。
中国颁布的《实施办法》第九条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中国居民可 以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
①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 居
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①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 有
异议的;
①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①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 或
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①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 的;
①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 以
书面形式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启动程序
(1)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商程序是通过缔约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赋予缔约国纳税 人
的权利救济程序,制定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保证税收协定的实施及 有效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该救济程序的权利 存在期
限,根据《中阿税收协定》的规定,相互协商申请必须在相 关案情不符
合《中阿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 起,3年内提出。
关于该期限的开始点,也就是纳税人有权申请启动 协商程序的时间节
点如何确定,OECD范本注释中并未给出明确的界 限,该问题一般由各
国通过国内法进行规定。关于这一问题,中国 也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实施办法》规定:如果中国居民认为,缔约对方所 采
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 可以
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如何认定存在“将会导致不 符合税收
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难以明确。另根据《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第四
款:“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 理排除缔约对方的
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可以得出 当事人对违反税收协
定的事项负有举证义务。
从实务角度出发,通常只有当中国居民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 局
接到有违反税收协定嫌疑的书面意见或通知后(如申请税收协定 优惠
待遇被驳回的通知、认定存在常设机构的通知或转让定价调整 数额初
步通知等类似的书面意见或通知),当事人方有充分理由认 定将出现
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相互协商程序的三年期限开 始计算,此
时当事人方可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根据OECD范本条款中的用语“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 合
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 相互
协商解决”可以看出,一国税务当局是否应当事人的申请启动 相互协商
程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税务当局何时可以拒绝当事 人的申请,
当事人是否有权诉至法院要求税务当局启动该程序,这 些问题在OECD
范本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答复,通常情况下这些问题 都会留待各缔约
国通过国内法予以规范。
理论上来说,与其他国家(地区)就税收问题展开磋商是涉及 国
家主权的行为,纳税人可以基于税收协定中的条款申请主管当局 启动
该程序,但当主管当局通过审查认为申请理由不够充分时有权 拒绝纳
税人申请时,并且纳税人无权通过法院强制要求主管当局执 行该程序。
受理申请的中国省级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 税
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级以下主管税务机 关。
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 程
序条件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 材料
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拒绝 受理,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级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 告
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省税
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 级税务
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收到省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 按
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 序,
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告知 申请人;
①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乏 事实
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 相互协商
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省级 税务机关应
告知申请人;
①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 商程
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或说明情
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 理。
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 关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提
交,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并
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①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 的;
①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 致
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的;
①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①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 预
期目标的。
在两国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 回
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缔约双方主管当局 达成
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 由的申
请。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 税
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国际普遍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应属于行政性的争议解决手段,换 言
之,其结果只对达成协议的主管当局产生约束,如果当事人对结 果不
满,其仍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此外,相互协商程序是 两国主
管当局就特定问题进行的协商讨论,就效力而言,其得出的 结论只能
对该特定问题生效,而无普遍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普遍性规则有可能因税收协定特殊条款存 在
而产生例外,如根据中国与荷兰签订的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双方 认为,
如果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根据上下文就下列 将导致双
重征税或双重免税的案例形成解决方案:
①适用第三条第二款对本协定未定义的名词进行解释;
①定性上的差异。
在双方主管当局公布后,该解决方案也应对未来适用本协定规 定
的其他类似案例具有约束力。
(2)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通常认为,如果两国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的问题已生效、和 解
或司法判决,那么两国主管当局在进行相互协商时,将只能基于 此前
认定的事实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不能改变已生效的和解或 判决。
(3) 保护性措施
协商程序条款规定,若纳税人接受相互协商的结果,该结果的 执
行将不受其本国国内法的限制。因两国主管当局就相互协商程序 能否
达成一致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而且该程序通常耗时很长,当 纳税人
对协商结果不满或两国税务主管当局无法达成一致时,即使 纳税人希
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很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期的尴 尬局面。因
此,当事人在申请启动协商程序后往往还会选择同时启 动其他的救济
程序,如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来确保自身权益。
阿曼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OECD为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确保税收协定的 实
施而制定的条款。其一般形式是:如果两国主管当局在一定时间 内
(通常为两年)无法就相互协商的事项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请 求将
该事项提交仲裁。
中国和阿曼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
定》中,未对仲裁条款做出规定。目前中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 中尚
未包含有仲裁条款,故本文在此不再做延伸讨论。
中阿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阿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阿之间因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而
引发的争议,从本质上来说,该争议是一种国际税务争议,是两 国因
税收协定适用不明确导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从税收争议主体上来看,国际税收争议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
是两国政府就税收协定适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 人在
国际税收关系中产生争议。例如,在中国与阿曼间的国际税收 利益分
配活动中,两个主权国家是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来 协调彼此
之间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中国和阿曼之间的国际税 务争议主要
表现为中国和阿曼之间就相互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条款 的解释、执行
和使用范围等问题所产生的争议
[8]
。2013年9月,二十 国集团(G20)和
OECD联合发起BEPS项目,其中第14项行动计划以 “使争议解决机制更
有效”为目标,提出了各种改进相互协商程序 的建议。2015年10月,
BEPS第14项行动计划最终成果报告(以下简 称《第14项行动计划报
告》)正式公布,该行动计划旨在寻求解决 方案,以克服或消除国家
或地区间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税收协定 相关争议的诸多障碍或不利
因素。中国政府承诺应对措施将遵循以 下原则:确保与相互协商程序
有关的税收协定义务得到全面的善意
[8] 《税收协定争议的解决》:Gustaf Lindencrona,1994 年
执行;确保执行程序可以促进避免和解决与税收协定有关的争议; 确
保纳税人在符合资格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进行相互协商程序;若案 件进
入相互协商程序,则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建议纳税人妥善防范和避免中阿税收协定争议,启动相互协商 程
序确保税收协定正确和有效适用,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 双方
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分歧。
第六章 在阿曼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阿曼除特定的行业或项目要求,一般可通过参股形式设立有限 责
任公司。非阿曼国民如果希望在阿曼经营业务,或希望从阿曼公 司的
资本中获得利益,必须获得工商部门的许可。同时税务机关要 求外国
企业在申请成立时提交业务资料和支持文件进行登记。
阿曼工商部是负责外国企业注册的主要部门。为方便投资者设 立
企业,该部在其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窗口,为投资者在马斯喀特 地区
设立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One-stop-shop , 以下简称“OSS”),工商
部、阿曼工商会、马斯喀特市政局、旅游部、环境 保护与气候事务部、
阿曼皇家警察、人力资源部以及银行等各相关 部门均在此派驻办事人
员,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阿曼的增值税自愿登记门槛为OMR1,250(约50,050美元),强
制登记门槛为OMR38,500(约100,100美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有义
务及时进行登记。
信息报告制度
阿曼纳税人需遵循当地税法要求,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未能 向
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可能导致核定征收和处罚。逾期缴纳所得税, 将对
未缴纳税款按每月1%的税率征收额外税款.。如发生不合规行 为,税务
机关可另行对纳税人处以不超过公司应纳税款50%的额外 罚款及其他
处罚。
所有账册及记录需在其所归属的税务年度后至少保存十年。
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在阿曼设立、日常运营、税务申报等过程中,必须遵 循
诚信和独立交易原则,坚持依法纳税。合规性是企业首先需要考 虑的
问题,因为一旦发生合规性风险,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高昂的 罚款、
行政处罚,造成声誉损失甚至终止运营。
因此,中国企业应结合税收协定中的条款规定,在阿曼进行合 规
经营,按要求申报。若与阿曼税务机关在常设机构的判定或常设 机构
的利润归属等方面存有异议,可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向中国税 务机关
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中国税务部门与对方税 务机关协
商解决。
在阿曼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若在阿曼设有子公司,应充分考虑退出阶段的风险。 不
论子公司采用何种形式退出,都应充分考虑阿曼所得税法的规定 以及
相关的税务成本和风险,如当地流转税等税种的计算、申报和 缴纳等。
在阿曼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若在阿曼设有分公司或代表处,对于企业所得税费用 扣
除会受到一些限制,详细内容请见章节。
在阿曼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非居民企业在阿曼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虽设立常设机构但取得 的
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阿曼的所得申 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应注意未及时申报纳税而产 生的税
收风险。
阿曼税法规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服务费、研究和开发活动 服
务费、管理费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10%;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特 许权
使用费(包括设备租金)、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的对价适用预提 所得税
税率10%。
对于与阿曼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该国居民来源于阿曼的 所
得有可能享受更低的预提所得税率。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阿曼的所得的预提税须由阿曼企业代扣 并
上缴税务机关。
调查认定风险
阿曼税务机关每年进行纳税评估,年度税务稽查频率较高。从 转
让定价的角度来看,关联方交易很可能会作为纳税评估的审查部 分。
由于无具体的税法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将根据实际案情而定。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中国企业在前往阿曼投资经营时,需重点掌握阿曼政府与中国 政
府的税收协定主要条款。既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尽可能主动了 解阿
曼税收法律情况,也要主动与国内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保持交 流。国
内税务部门也会致力于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权益保障、投 资促进、风险
预警等更多服务,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境外税收风 险。下文简述几点
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风险:
(1) 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的风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国
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企业对税收协定的存在
缺乏了解,或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和税收协定的作用缺乏了解以及对
自身境外业务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都是导致其未向国内税务
机关申请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原因。税收协定不受国内
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有利于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
的税负和税收风险,消除双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企业应当全面了
解和掌握中国政府与阿曼政府的相关税收协定, 在有意向开展境外投资
业务时,及时做好享受税收协定方面的准备工作。
(2) 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多缴税款的风险。企业到境外 投
资,承担的是全球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 得申
报纳税。“走出去”企业如果不熟悉税收协定的规定,就可能 导致未正
确享受协定税率,多缴税款。建议企业开始在阿曼投资经 营前,对其
税收制度进行全面、准确地了解,加强对《中阿税收协 定》及两国税
法的学习,及时跟进两国税制的改革和更新,确保正 确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
其他风险
无。
参 考 文 献
[1]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阿曼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商务部对外投资
和经济合作司:《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曼(2024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驻阿曼苏丹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截至2024年8月底, 阿
曼实现财政盈余约亿里亚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阿曼苏丹国国家概况 [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3年度全球创新指数》
[5]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 Oman-Business and Investment [6] 荷兰
国际财政文献局: Oman-Corporate Tax
[7]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 Oman-Individual Tax
[8] Om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The Law of Income Tax on
Companies
[9]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0] Gustaf Lindencrona:《税收协定争议的解决》,1994年
附录 阿曼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 (%) (%)
国内税率
0[1] 0[2] 10[3]
协定国家
阿尔及利亚 10/5 5 10
白俄罗斯 5/0[4] 5/0[5] 10
文莱 5/0[6] 10/0[7] 10
加拿大 15/5[8] 10[9]/0[10]/0[11] 10/0[12]/0[13]
中国 5 10/0[14] 10
克罗地亚 0 5/0[15] 10
法国 0 0[16] 7
匈牙利 0/10[17] 0 8
印度 10/0[19] 15
伊朗 10/0[20] 10/0[21] 10
爱尔兰 10/0[22]/0[23]/0[24] 5/0[25]/0[26]/0[27] 8
意大利 10/5[28] 5/0[29] 10
日本 10/5[30] 10/0[31]/0[32] 10
韩国 10/5[33] 5/0[34] 8
黎巴嫩 10/5 10 10
毛里求斯 0 0 0
摩尔多瓦 5 5/0[35] 10
摩洛哥 10/5[36] 10/0[37] 10
荷兰 10/0[38]/0[39]/0[40] 0 8
巴基斯坦 10/0[42]
葡萄牙 15/10[43]/5[44] 10/0[45] 8
卡塔尔 5/0/5 0 8
俄罗斯 15/10[46]/0[47]/0[48] 10/0[49]/0[50] 10
塞舌尔 5/0[51] 5/0[52] 10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 (%) (%)
国内税率
新加坡 5/0[53] 7/0[54] 8
斯洛伐克共和国 0 10/0[55] 10
南非 10/5[56]/0[457] 0 8
西班牙 10/0[58]/0[59] 5/0[60] 8
斯里兰卡 10/[61] 10/0[62] 10
瑞士 15/5[63]/0[64]/0[65] 5/0[66]/0[67]/0[68]/0[69] 8[70]
叙利亚 10 18
泰国 10 10/0[71]/10[72] 15
突尼斯 0 10/0[73] 5
土耳其 15/10[74] 10/0[75] 10
英国 0/0[76]/0[77] 0 8
乌兹别克斯坦 7/0[78] 7/0[79] 10
越南 15/10[80]/5[81] 10/0[82] 10
也门 5 10 10
信息来源:IBFD 2025 年 1 月 31 日
上表包含在税收协定生效日期内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在
特殊情况下,若协定规定税率高于国内标准税率,可采用后者。
注 1)未征收预提税。
注 2)未征收预提税。
注 3)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设备租金)、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的对
价适用预提税。
注 4)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5)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6)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主权财富基金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7)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主权财富基金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8)
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9)IBFD 并无有关最惠国条款是否已启动的相关信息。注
10)支付给政府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11)支付给免税养老基金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12)版权(不包括电影、广播)使用费适用该税率。
注 13)专利、软件和专有技术特许权使用费适用该税率,但租赁或特许经营协议项下
相关费用除外。
注 14)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15)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16)
债权申索取得的所得适用该税率。
注 17)支付给个人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18)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19)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20)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21)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22)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23)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主权财富基金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24)支付给养老基金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25)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主权财富基金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26)支付给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27)支付给养老基金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28)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29)由政府支付或向政府支付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30)支付给符合持股期限要求的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31)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32)支付给养老基金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33)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34)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35)
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36)
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37)支付
给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38)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39)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40)
支付给养老基金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41)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42)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43)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44)
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45)支
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46)支付给符合持股期限要求的控股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47)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48)支付给养老基金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49)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50)支付给养老基金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51)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52)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53)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主权财富基金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54)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主权财富基金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55)
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56)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57)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58)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59)
支付给政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60)支付给政府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61)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62)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63)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64)
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65)支
付给养老基金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66)公司间贷款的利息支付适用该税率。
注 67)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68)支付给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69)支付给养老基金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70)IBFD 未提供关于最惠国条款是否被触发的信息。注
71)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72)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注 73)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74)支付给重要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75)
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76)支
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77)支付
给养老基金的股息适用该税率。
注 78)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79)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注
80)支付给少数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81)
支付给控股法人股东的股息适用该税率。注 82)支付
给政府、中央银行的利息适用该税率。
编写人员:刘光耀 方晓芬 胡宗海 田玮 罗秋萼审校
人员:钟丽霞 郭赵静 麦尔根 邹锐 王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