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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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社会保险稽核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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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制度
Model social insurance audi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
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
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
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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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
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
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
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
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
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
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
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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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
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
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
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
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
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
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
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
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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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
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
事项。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
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 3 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
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
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
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
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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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
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
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
并在稽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
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
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
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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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
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
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
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
可对其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渎
职、徇私、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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