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浅析保险利益
及保险利益原则本意之回
归
浅析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本意之回归
壹、保险利益概述
我国《保险法》第 12条第 1款、第 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
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根
据保险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可将保险利益分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
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其成立必须具备:1.法定性。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需有法律上明文规
定,禁止当事人之间的任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这是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目的防
止以他人姓名进行赌博,即谋财害命知道的危险的发生的要求,是维护社会之稳
定的必须。2.客观存在性。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之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此关
系需为现实存在的确定的利害关系,须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具有,
此有别于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性,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保险利益
能够为期待利益,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须现实存在。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特定财产所具有的实际和法律上的利益。其
成立必须具备:1.合法性。保险利益应为法律所不禁止之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之
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即要求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享有
法律之上的权利,以保证保险利益原则不会被滥用,从而发挥其对保险活动的约
束保障作用。2.确定性。保险利益应为可确定之利益,包括已经确定的利益和期
待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乃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补偿之必
要。保险利益的确定性能够使损失填补得以实现,且解放之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3.
经济性。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乃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需为经济价值所能衡量,否
则无法完成损失指填补目的。同时,也是判定保险合同是否构成超额保险、重复
保险以及限制补偿范围的标准。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
重视保险利益,不仅符合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而且对于捍卫保险制度精神具有
重要意义。
有利于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在保险关系中,根据保险合同,投保人要定期定额的支付保险费,但保险人是否
给付保险金,则取决于约定的偶然事故是否发生,而偶然事故是否发生又是不确
定的,因此保险行为是壹种“射幸行为”。因偶然事故的发生而获得货币收入或
者货币损失的不确定行为和赌博行为,在表面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设想壹下,
假如不以保险利益原则为基础,投保人就能够任意以壹个保险标的随意进行投保,
由于保险费和保险金额存在巨大反差,则极有可能是投保人以较小的保险费用支
出便可获取巨额的保险金赔偿,此时的保险行为和赌博行为几乎是完全相同的,
由此便曲解了人们投保的目的,原本是想通过微不足道的代价,就可免遭万劫不
复的灾难:如今却变成了把鸡毛蒜皮的保险费作为赌注,期待更大灾难的降临。
何谈保险的“互助共济”的理念?何谈风险的分担?何谈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保护?
有利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是保险的专门术语,通常被理解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
骗取或榨取保险赔款而违反法律或合同,故意造成或扩大风险。假如不以保险利
益为前提,将会诱发道德风险、犯罪心理甚至犯罪行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
受益人为了获取私利而故意毁坏或唆使他人毁坏保险财产;在人身保险中,投保
人、受益人甚至会不惜采用谋杀等极端方式剥夺被保险人的生命,这些都给社会
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诚如台湾学者桂
裕所言,“保险利益为求标的保全之利益,且非因保险标的丧失而得保险金额之
利益。以自己之房屋保险者,若房屋被焚毁时,凡得就实际损失受赔偿,最初设
计建造时所耗之心血,即损失后所受之不变,凡此无形之损失皆不属也。保险金
额不足以填补壹切损失,故终不愿保险事故之发生;以自己父母子女保险者亦然,
人莫不愿其父母子女之长存,故必不愿死亡事故之发生。”
三、保险利益原则本意之回归
理解保险利益原则必须先了解何谓“保险利益”,学理解释众说纷纭,归纳起来
有“价值说”和“关系说”,在保险制度诞生之初,因为只有财产保险而人身保
险制度尚未发达,所以学说上多采“价值说”,认为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上
之价值,至人身保险制度发达后,鉴于人的生命,身体为人格权之内容,不能以
金钱加以衡量,因此“价值说”难以说明人身保险,备受各方批评,于是“关系
说”应运而生。
然依“关系说”,我国众多学者均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受此影响,将保险利益原则概括为“保
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针对我国保险法第 12条第 3款将
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和第 12条第 1
款第 2款将保险利益原则概括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之规定”,有学者提出了批评。然
我个人认为,我国《保险法》之规定是科学合理的,考察保险利益原则形成之始
末,我们能够见出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是防止赌博,防止道德危险,限制赔偿范
围,然欲收如此效果,必须强调只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
有效,若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能够有效,则无疑是答
应投保人对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他人财产或人身进行投保,这样根本无法避免道德
危险的发生。学者们的本意可能不是这样,但这样的表述却给人如此意思。
学者们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之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也界定为保险利
益大抵是出于保险利益转移之考虑,学者们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后将
保险标的转让,此时若不把受让人也就是学者们认为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界定为保险利益,则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就不能基于保险利
益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依我个人观点,这种考虑主要是因为他们在保险标的
物的让和和所生之保险利益的存续问题上采“从物主义”的观点,认为保险标的
已经转移于他人,则随之而存之保险利益自应如故存在,以维持契约之效力。此
说固然有其道理,可是任何契约之订立,均应该重视当事人之意思,保险标的物
既然已经转让,遂当事人壹方发生了变更,若立法上强制保险合同不归于消灭,
于契约似又有问题。我个人之观点,根据合同法合同承受之理论,投保人在欲将
他的权利义务也就是保险标的或者说是保险利益转移给第三人之前应该征得保
险人同意,同时投保人应该和保险标的受让人就保险标的的转让达成合意,壹般
情况下,合意内容应当包括保险费事项。缺少上述俩个条件,合同承受都无法成
立。保险标的受让人和保险人之间成立的保险合同为壹新的保险合同,此保险合
同非彼保险合同也。保险标的受让人此时也不是被保险人而是投保人。所以,在
财产保险中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承认的利害关系也界定为保险利益
是没有必要,其实说白壹点,被保险人根本就不存在。学者们对这个称谓的使用
是壹种误读。我国的保险法也采纳了这壹观点,其第 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
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可是货物运
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如此,那么不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成立时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因为有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进行投保的前提,
更因为后投保人是个新的投保人,他在概括承受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时是有保险利
益的。所以我们需强调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都有保险利益
才可请求赔偿保险金。
其实不仅在财产保险中没有被保险人且需强调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是在保险合
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人身保险中强调被保险人也是没有必要的且也需
要强调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是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人身保险中,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是个更重要的任务。为此,通说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
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必须有利害关系,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对利害关系的界定采利益,
同意兼顾原则。因为投保人将来所得的保险金是投保人过去已经缴纳保险费及其
利息的积存,具有壹定的储蓄性质,假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后,因为保险利益的
消失而丧失原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得的保险金,将会使其权益处于不确定的
状态。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且非必然存在。但我个人
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之规定,保险利益且不是不变的。若在保险
合同成立时有保险利益,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保险利益丧失,此时发生保险事
故保险人仍要赔偿保险金,这样仍达不到防止道德危险发生的目的。固我个人认
为,为了实现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人身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时
要存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要存在。此举固然可能损害到投保人的利益,但基
于保险利益原则之根本宗旨,牺牲是无法避免的。况且我们仍能够通过其它的制
度设计来完善。比如在保险利益不存在时,投保人能够和被保险人协商,由被保
险人作为投保人继续投保,但要给投保人壹定补偿。若不能达成合意,则保险人
应该退仍投保人保险费和利息,但要扣除必要的成本。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能根
据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来认定保险合同的有效,其实说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在逻
辑上也是个矛盾,所以在保险利益的概念中根本没有采用这个概念的必要。人身
保险也只需强调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投保人即可请求赔偿保险金,其
原因和财产保险的几乎壹致。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都
有保险利益。
综合上述观点,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
的确没有引入被保险人的必要。基于此,无论是对于财产保险仍是人身保险,我
们仍需要规定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均存在投保人方可请
求赔偿保险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