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ETICAL RESEARCHES
逃税的经济分析
【摘 要 】本 文 建 立 了 逃 税 的 成 本 收 益 模 型 , 通 过 该 模 型 分 析 了 影
响逃 税 数 额 的 各 种 因素 , 包括 税 率水 平 、逃 税 者 的 风 险偏 好 、逃 税 可能 受
到 的 处罚 、逃 税 的操 作 成本 、舞 弊 的心 理 代 价 等 ,并 结合 我 国税 收 管 理 及
相 关 制 度 的 现 实 ,提 出 了 建 立 科 学 严 谨 的 税 收 制 度 ; 适 当 设 置 征 管 机
构 ,健 全税 务机 关 内部 管理 制 度 ;提 高技 术 水 平 Cm,r~务人 员的 业务 水 平 ;
改 变税 务 机 关 工作 的 i~-价 标 准 ; ~t-_0-公 共 品 需 求 对 公 共 品 供 给 的 影 响 机
制 ,提 高公 共 品 供 给 的 透 明 度 ;改 变税 收 宣传 方 式 ;注 重 纳 税 人 的权 利 ,
改 善 税 务 部 门和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的服 务 水 平 等 遏 制 逃 税 的政 策 建 议 。
关 键 词 】逃 税 ; 成 本 ; 收 益 ; 税 收 制 度 ; 税 收 管 理
中 图 分 类 号 】F810.42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6—3056 (2O02)12 一 O010—06
(tax ~.'valbion)就 是 有 意
反 税 法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少 缴
税 款 的 行 为 。 一 般 而 言 , 当事 人
逃 税 是 希 望 通 过 少 缴 税 款 而 获 得
更 多 的经 济 利 益 ,这 是 逃 税 的 收
益 ;但 逃 税 并 非 没 有 代 fir, 可 能
受 到 的处 罚 、可 能 产 生 的 负 罪 感
等 均 为逃 税 的成 本 。 所 以 ,对 于
理 性 的逃 税 者 而 言 , 逃 税 也 有 最
佳 数 额 。 本 文将 通 过 逃 税 的一 般
模 型 对 影 响 逃 税 额 的 各 种 因 素进
行 分 析 ,并 据 此 提 m 遏 制 逃 税 的
x,-t策 。
10
逃 税 的 一 般 模 型
(一 )逃 税 者 的 收 益
设 某 纳 税 人 须 为 其 收 入 缴 纳
税率 为 t的税 收 ,R为该 纳 税 人 隐
瞒 的应 税 收 入 ,则 该 纳 税 人 的 逃
税额 为 R X t,此 处 假设 该 逃 税 者
Y~Ixl,险厌 恶 者 ,所 以 ,逃税 的 风险
使得 R X t的逃 税 额 为其 带 来 的效
用 小 于 无 风 险 的相 同 数额 的收 益 ,
逃 税 者的真 正 收益 (以 B表示 )为
逃 税 额 减去 风 险 收 益 (以 I表 示 ),
即 B=R X t—I,其 边 际收 益 MB=B’
=t-I’,I由逃 税 者的效 用 曲线形 状 、
《涉外 税 务》 2002年 第 l2期
李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文
济南 2501 00)
逃 税 成 功 与 逃 税 失 败 的 概 率 及 收
^隐瞒额 等 因素决 定 ,可假 设 I’为
某 一 常 数 。 若 以横 轴 表 示 隐 瞒 的
应 税 收人 R,则 边 际收 益 MB曲线
可 大致 表 示 为 高 度 为 t—I’的 一 条
水 平 线 (如 图一 )。
(二 )逃 税 者 的 成 本
逃 税 者 的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部 分 :
1.可 能 受 到 的 处 罚 (以 F表
示 、
由 于 违 反 税 法 的 规 定 , 逃
税 者 可 能 受 到 相 应 的 行 政 甚 至 刑
事 处 罚 ,包 括 罚 款 、罚 金 、监 禁
等 (假 设 监 禁 损 失 也 可 以 表 示 为
等 价 的 货 币 ), F=被 审 查 的 概 率
X审 查 时 被 查 出 的 概 率 X查 出 后
被 处 罚 的 概 率 X名 义 处 罚 。 由 于
税 法 对 逃 税 的 处 罚 一 般 具 有 累进
性 ,所 以 ,边 际 名 义 处 罚 是 逐 步
增 大 的 。
2.逃 税 的 操 作 成 本 (以 P表
示
逃 税 者 若 想 逃 税 成 功 , 需
要 采 用 一 定 的 手 段 , 如 开 具 假
发 票 、 签 定 假 合 同 、 通 过 非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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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 I ●- 一 一
越E —环
币 性 交 易 或 关 联 交 易 隐 瞒 收 入 曲线 与 MC (边 际成 本 )曲线 的 交 言 ,逃 税 者更 关 心 预期 效 用 u(E),
等 ,这 些 手 段 的 采 用 视 其 难 易 程 点 将 相 应 右 移 ,最 佳 收 入 隐 瞒 额 即 真 正 对 逃 税 者 有 意 义 的 不 是 c
度 也 有 大 小 不 同 的 成 本 。 将 上 升 , 即 随 着 税 率 的上 升 ,逃 和 U(e )而 是 c 和 U(E)。因 此 ,由
3。舞 弊 的 心 理 代 价 (以 s表 税 者将 隐 瞒 更 多 的 应 税 收 入 。 若 于 逃 税 者 对 风 险 的厌 恶 , 逃 税 所
示 1 从 经 济 意 义 上 理 解 ,税 率 的 上 升 带 来 的有 风 险 的 预期 收 益 c 只相
由 于 逃 税 是 违 法 行 为 ,所 以 将 使 纳 税 人 应 税 收 入 的 “税 ~ Jo'r 当 于无 风 险 的 收 益 c。,c 就 是 风
逃 税 者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产 生 负 罪 格 ” 提 高 ,从 而逃 税 将 为 其 带 来 险 收 益 c 的确 定 性 等 值 ,二 者 的
感 (假 设 心 理 代 价 成 本 也 可 以 用 更 多 的收 益 , 或 换 个 角 度 ,税 率 差 额 即 风 险 升 水 I。 而边 际 风 险 升
货 币表 示 ),对 于 一 个 比 较 正 直 的 上 升 使 得 相 对 逃 税 而 言 依 法 纳 水 I’受 预 期 效 用 函 数 曲 率 的 影
的人而言 ,舞弊 的心理代价 对逃 税 的机 会成 本 提高 。若 税率 t下 响 ,效用 曲线 U越 ,边 际风险
税 的 遏 制 作 用 可 能 要 高 于 处 罚 的 降 ,则 相 反 。 升 水 越 大 。反 之 则 越 小 。 边 际 风
威 胁 。 (二 )边 际 风 险 升 水 险升 水 I’越 大 ,逃 税 的边 际 收 益
所 以 , 逃 税 的 总 成 本 逃 税 是 存 在 风 险 的 ,即 逃 税 越 小 ,图一 中的 MB曲线 的位 置 越
C=F+P+S,其边际成 本 MC为 一 的结果不 确 定 ,逃税 可能不 会被 靠下 ,在边际成本曲线 MC不变 的
条 向 上 倾 斜 的 曲 线 ( 如 图 发 觉 ,但 也 可 能 会 被 查 出受 到 处 情 况 下 ,MB与 MC的交 点 越 向左 ,
一 )。 边 际 收 益 MB 与 边 际 成 本 罚 。设 逃 税者 的 应税 收 入 为 Y,逃 最 佳 收 入 隐 瞒额 R 越 小 ,最 佳 逃
Mc相 交 于 E点 ,E 点 对 应 的 隐 税 失 败 (即 受 到 处 罚 )的 概 率 为 税 额 也 相 应 缩 小 。效 用 曲线 的 曲
瞒 收 入 额 R 为 可 使 逃 税 者 收 益 P ,逃 税 成 功 (即 未 受 处 罚 )的 概 率 却 是 由 逃 税 者 对 待 风 险 的态 度
最 大 化 的 最 佳 收 入 隐 瞒 额 ,相 应 率 为 P:,处 罚 额 为 F,收 入 隐 瞒 决 定 的 ,逃税 者 越是 厌 恶 风 险 ,其
的 最 佳 逃 税 额 为 R X t。 额 为 R,税 率 为 t,则 逃 税 失 败 的 效 用 曲线 越 【u1。 因此 ,逃 税 者 对
收 益 cI=Y(1一t)一F,逃 税 成 功 的收 .rXt,险 的厌 恶 程 度 直 接 影 响 了逃 税
最 佳 收 入 隐 瞒 额 的 影 响 益C2=Y(1一t)+R×t。女Ⅱ图二,曲 数额的大小。
因 素 线 U为作为风险厌恶者的逃税者 逃税者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是
( 一 ) 税 率 的效用 曲线 ,是 凹性 的 。 为逃 税 受 多 方 面 因 素 影 响 的 , 除 财 产
若税 率 t升高 ,则 图一 中的 者的预期收益 ,cE-Pl X t2.1+P2 X c2, 状 况 外 ,其 自身 的一 些 心 理 变
MB (边 际 收 益 )曲线将 上 移 ,MB 其 对 应 的 效用 为 LT(eE),LT(eE)=u(P1 化 也 会 导 致 其 对 风 险 的 厌 恶 程 度
X c1+P2 X c2 逃 税 成 功 的效 用 为 的 变 化 。 如 若 逃 税 者 因 逃 税 受
一
U(e2),逃 税 失 败 的效 用 为 U(e,), 用二
效用
Y
/ 所以,逃税者的预期效用为U(E) -··-·:: 。 =P1 X u(c1)+P2 X U(e2)。由图二可 ,::: t
/ 以看出,由于逃税者的效用曲线 UlEl . ’ t-I’ U(c.) l
· · ·
— — — / : 是 凹性 的 ,因而 ,u ≠ u㈣ ,效 I‘
. . .
; I=t=1 T T,I 、 W..-~/.4-r - _I t * JJ1 .I、=【:置
0 R. 隐瞒的收 ’’ 、 一 ’ ⋯ ’⋯ ⋯ ⋯ 0 c. c c c2 收益,r
选税的成本收益模型 期 收 益 c 。而 相 对 于 预 期 收益 而 风险厌恶者的效用曲线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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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了 刑 事 处 罚 , 则 其 自 尊 就 会
受 到较 严 重 的 打 击 ,可 能 导 致 其
“破 罐 子 破 摔 ”, 从 而 降 低 对 风 险
的 敏 感 程 度 和 厌 恶 程 度 , 使 其 效
用 曲 线 U 的 曲 率 变小 ,边 际 风 险
升 水 降 低 。
(三 )遭 受 处 罚 的 概 率
遭 受 处 罚 的 概 率 =被 审 查 的
概 率 X审 查 时 被 查 出 的概 率 X查
出 后 被 处 罚 的 概 率 ,遭 受 处 罚 的
概 率 越 大 ,逃 税 的 边 际 成 本 MC
越 大 遭 受 处 罚 的 概 率 是 由多 重
因 素 综 合 决 定 的 , 现 分 析 如 下 :
1 被 审 查 的 概 率 。 被 审 查 概
率 的大 小 取 决 于 :(1)税 务 机 关
的审 查 偏 好 。 税 务 机 关 是 否重 视
税 务稽 查 、是 否 有 较 强 烈 的稽 查
动 机 直 接 决 定 着 逃 税 者 被 审 查 的
概 率 。
2.审 查 时 被 查 出 的 概 率 。审
查 时 被 查 出 的 概 率 取 决 于 :(1)
税 收 制 度 的设 计 。(2)相 关 的技
术 水 平 。 税 务 机 关 之 间 、税 务 机
关 与 银 行 等 机 构 之 间 的 联 网 水
平 、税 控 装 置 的应 用 等 均 对 税 务
稽 查 效 果 有较 大 影 响 。(3)税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态 度 和 业 务 水 平 。
3 查 出后 被 处 罚 的概 率 。 主
要 取 决 于 税 收 执 法 的 宽 严 程 度 。
若 税 收 执 法 弹 性 较 大 ,是 否被 处
罚 不 是 由 是 否 违 法 的 事 实 决 定 ,
而 是 视 纳 税 人 的 身 份 而 定 ,则 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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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者 就 可 以采 取 措 施 逃 避 处 罚 。
(四 ) 边 际 名 义 处 罚
边 际 名 义 处 罚 的 轻 重 取 决
于 :(1)平 均名 义 处罚 的轻 重 。若
税 法 中 规 定 的平 均 名 义 处 罚 水 平
较 高 ,则 逃 税 者 可 能 受 到 的边 际
名 义 处 罚 自然 相 应 较 重 。(2)名
义 处 罚 的 弹 性 。 在 平 均 名 义 处 罚
水 平 一 定 的前 提 下 , 名 义处 罚 上
下 限 的 差 距 即 可 能 实 施 的 处 罚 的
幅 度 也 会 影 响 边 际 名 义 处 罚 的 水
平 。 一 般 而 言 ,边 际 名 义 处 罚 越
重 ,逃 税 的边 际 成 本 越 高 ,对 逃
税 的 抑 制 作 用 越 大 ,但 处 罚 的 力
度 是 有 限 度 的 ,须 符 合 伦 理 和 社
会 偏 好 ,仅 仅 因 为纳 税 人逃 了 l0o
元 的 税 款 就 将 其 枪 毙 是 不 可 行
的 。 且 一 定 程 度 上 处 罚 与 风 险 升
水 是 相 关 的 , 如前 所 述 ,心 理 因
素 会 影 响逃 税 者 对 风 险 的 厌 恶 程
度 ,从 而 影 响 逃 税 者 效 用 曲 线 的
曲 率 。 因 此 ,若 边 际 名 义 处 罚 过
于 严 厉 ,较 轻 的逃 税 行 为 就 会 招
致 牢 狱 之 灾 ,则 可 能 较 容 易 降 低
纳 税 人 的 风 险 厌 恶 程 度 ,反 而 会
提 高 其 最 佳 逃 税 额 。
(五 )边 际 操 作 成 本
逃 税 的 边 际 操 作 成 本 是 税 收
及 相 关 制 度 完 善 程 度 的 函数 ,若
税 收 及 相 关 制 度 不 健 全 , 则 逃 税
者 就 可 较 容 易 地 利 用 制 度 漏 洞 实
施 逃 税 行 为 ,而 若 制 度 规 定 科 学
,1 《中国财政年鉴 (2 0 0 1)》第3 4 6、3 4 8页
《涉 外税 务》 2002年 第 12期
健 全 ,逃 税 者逃 税 的 难度 就较 大 ,
逃 税 的 边 际 操 作 成 本 就 较 高 。
(六 )舞 弊 的 边 际 心 理 代
价
舞 弊 的 边 际 心 理 代 价 的大 小
取 决 于 :(1)个 人 的道 德 素 养 。若
纳 税 人 具 有 诚 实 的 品 质 .逃 税 就
将 使 其 产 生 较 大 的 负 罪 感 , 其 边
际 成 本 可 能 相 当 大 的 , 甚 至 仅 仅
边 际 心 理 代 价 一 项 就 可 能 超 过 逃
税 的 边 际 收 益 。(2)舞 弊 的 社 会
评 价 。 舞 弊 的社 会 评 价 通 过 影 响
逃 税 者 的 个 人 感 受 来 间 接 影 响逃
税 者 舞 弊 的 边 际 心 理 代 价 。 若 逃
税 在 一 个 社 会 中 是 司 空 见惯 的 ,
这 样 的社 会 对 逃 税 者 就 不 会 造 成
很 大 的 心 理 压 力 。
逃 税 模 型 对 我 国 税 收 管
理 的 启 示
根 据 以 上 分 析 , 为 了 遏 止
逃 税 ,我 国 的 税 收 管 理 和 相 关 制
度 应 进 行 如 下 改 进 :
(一 )建 立 科 学 严 谨 的 税
收 靠q度
建 立 科 学 严 谨 的税 收 制 度 包
括 完 善 税 收 实 体 法 体 系 和 税 收 程
序 法 。
1 应 健 全 税 收 体 系 。 我 国 近
年 来 规 范 的 宏 观 税 负 (税 收 总
额 /GNP)水 平 一 直 较 低 ,2000
年 有 所 提 高 ,也 仅 为 l4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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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 税 务》 2002年 第 12期
而 发 展 中 国家 的 宏 观 税 负 一 般 在
1 8% 左 右 。 如 此 之 低 的 规 范 宏 观
税 负 其 成 因在 于 我 国 的 税 收 制 度
不够 健全 ,一方面 ,部分税 种如
社 会 保 险 税 、遗 产 与 赠 与 税 、教
育 税 、环 境 保 护 税 等 缺 失 ,另 一
方 面 , 已有 的 部 分 税 种 尤 其 是 许
多 地 方 税 其 课 税 范 围 、计 税 依 据 、
税 率 (税 额 )等 已 与 现 实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严 重 脱 节 ,导 致 税 额 过
少 ,调 节 失 当 。 因此 ,各 种 具 有
税 收 性 质 的 收 费 、基 金 等 预 算 外
收 入 应 运 而 生 ,其 中不 乏 众 多 借
预 算 外 收 入 之 名 而 非 法 设 立 收 取
的 所 谓 制 度 外 收 入 。 我 国 真 正 的
宏 观 税 负 水 平 (或 称 为 宽 口径 的
宏 观税 负水 平 )应 在 30% 左 右 ,相
对 我 国 的 发 展 阶段 ,这 个 宏 观 税
负 水 平 过 高 。这 种 状 况 的 危 害 是
多 方 面 的 ,首 先 ,宏 观 税 负 实 际
上 体 现 的 是 一 国税 收 制 度 的 总 体
税 率 ,过 高 的宏 观 税 负 水 平 即意
味 着 过 高 的总 体 税 率 t,从 而 使 得
逃 税 的边 际 收 益 提 高 , 使 逃 税 者
倾 向 于更 高 的收 入 隐 瞒 额 ;其 次 ,
部 分 税 种 的 缺 失 或 不 健 全 导 致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取 得 过 分 依 赖 增 值
税 ,我 国税 收 收 入 的 40% 以 上 来
源 于 增 值 税 收 人 ,这 不 仅 导 致 税
制 结 构 不 合 理 ,更 重 要 的 是 使 增
值 税 的 税 率 过 高 。 我 国 现 行 增 值
税 为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其 基 本 税 率
为 17% ,但 若 换 算 为 大 多 数 国 家
实 行 的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其 基 本 税
率 将 达 到 23% ,而 西 方 国家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一 般 在 20% 以 下 ⑦。 过
高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提 高 了逃 税 者 偷
逃 增 值 税 的 边 际 收 益 ,增 加 了 增
值 税 的逃 税 额 ;再 次 ,过 高 的 宽
口径 宏 观 税 负 和 收 费 在 收 取 和 使
用 方 面 的 非 规 范 性 加 剧 了 收 入 分
配 的 非 公 平 性 ,损 害 了 财 政 收 入
与 公 共 品 供 给 之 间 的 内 在 联 系 ,
降 低 了 纳 税 人 x,l-政 府 部 门 的 评
价 ,扭 曲 了纳 税 人 对 财 政 收 入 用
途 的 认 识 ,加 剧 了其 对 税 收 (准
税 收 )的 抵 触 心 理 ,使 得 逃 税 的
边际心 理代价 减少 ,降低 了逃 税
的 边 际 成 本 。 因 此 ,我 国 当前 应
尽 快 健 全 税 收 体 系 , 根 据 我 国 的
社 会 经 济 现 状 ,在 税 费 归 位 的 前
提 下 补 充 税 种 、改 革 各 税 种 的 课
税 要 素 。
2.完善 各 税种 的税 收 制度 。
当 前 我 国 的税 收 制 度 规 定 及 相 关
税 种 的 衔 接 中 存 在 一 些 漏 洞 ,如
由于 农 业 生 产 者 销 售 自产 农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及 交 通 运 输 业 征 收 营
业 税 等 规 定 ,增 值 税 以 专 用 发 票
和 扣 税 的 链 条 被 切 断 ,农 产 品 收
购 凭 证 和 运 输 部 门 的普 通 发 票 都
纳 入 了 法 定 扣 税 凭 证 的 范 围 ,这
就 为 逃 税 者 逃 税 创 造 了 条 件 。 所
以 , 当 前 应 适 当 修 正 税 收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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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各税 种 的制度规定 及相关 税种
的衔 接严谨 ,使 逃税者 没有漏洞
可 钻 ,且 逃 税 易 被 查 出 ,从 而 提
高 逃 税 者 的 边 际 操 作 成 本 。
3.完 善 税 收 程 序 法 的 规 定 。
应 对 逃 税 行 为 的 名 义 处 罚 力 度 、
名 义 处 罚 弹 性 等 进 行 适 当 的 规
定 ,以 提 高 逃 税 的 边 际 成 本 。 首
先 ,逃 税 的 平 均 处 罚 程 度 不 能 过
轻 ;其 次 ,处 罚 的 上 下 限 差 距 不
能 过 大 , 以 限 制 税 务 机 关 的 自由
裁 量 权 ;再 次 , 应增 加 处 罚 的 可
操 作 性 , 如 制 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向税务 机关定期 通报纳 税人注
册 信 息 的 具 体 办 法 , 以及 明 确 工
商 部 门 、银 行 等 相 关 部 门 违 法 不
作 为 的 后 果 规 定 ,从 而 保 证 对 逃
税 行 为 处 罚 的 切 实 执 行 。 但 是 ,
处 罚 力 度 也 不 能 过 重 , 应 与 逃 税
所 造 成 的危 害 大 体 相 当 ,并 与 对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相 平
衡 ,从 而 一方面符 合伦理 和社会
价 值 观 , 另 一 方 面 ,也 不 至 于 使
逃 税 者 轻 易 丧 失 自尊 , 导 致 其 逃
税 边 际 收 益 的 提 高 。
( 二 ) 适 当 设 置 g.Lr_管 机
构 , 健 全 税 务 机 关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税 务 稽 查 的 效 率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税 务 机 关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和 相 关 的 管 理 制 度 , 机 构 设
置 属 于 硬 件 范 畴 , 管 理 制 度 属
②安体 富 :“当前中国应采取适当减税政策 ”,《(中国人 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财政与税务》2 0 0 2年第 1期,第 2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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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软 件 范 畴 ,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
税 务 机 关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可 以 有
多 种 模 式 ,但 应 保 证 以下 几 点 :
第 一 ,稽 查 部 门应 当 独 立 于 征 收
部 门 ;第 二 ,稽 查 部 门 内部 也 应
按 稽 查 流 程 分 设 不 同 的机 构 。 同
时 ,应 适 当 增 加 税 务 部 门 的 经 费
数量 ,调 整 税 务 部 门的 经 费 结 构 ,
保 证 专 项 稽 查 经 费 的 充 足 。 此 外 ,
税 务 机 关 应 建 立 科 学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内部 不 同机 构 及 人 员
的 权 力 和 责 任 , 以促 进 各 部 门 之
间 的协 调 和 配 合 ;建 立 稽 查 工作
的合 理 流程 ,将 选 案 、检查 、处 理
等 不 相 容 职 务 分 属 不 同 的 部 门 .
以 加 强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
减 少 人 为 干 扰 ;建 立 健 全 的人 员
任用机 制 ,以奖优 汰劣 。以上 措
施 的实 行 ,将 提 高 税 务 机 关 稽 查
的 偏 好 ,提 高 不 守 法 纳 税 人 被 审
查 的概 率 , 同 时 使 被 查 出 的逃 税
行 为 能 够 受 到 公 正 的 处 罚 。
(三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和 税
务 人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税 务 机 关 还 应 不 断 提 高 税 收
征 管 的 技 术 水 平 和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 以增 加 逃 税 行 为 被 查 获
的概 率 。首 先 ,税 务 部 门应 致 力
于 提 高 税 收 流 失 防 范 技 术 水 平 。
应 促 进 税 务 机 关 之 间 、税 务 机 关
与银 行 、工 商等相 关部 门之 间 的
计 算 机 联 网 水 平 ,大 力 推 广 税 控
收 款 机 等 税 控 装 置 的 应 用 , 同
n,l-,应 注 重 税 收 征 管 软 件 的 统 一
开 发 和 应 用 ,尽 快 解 决 目前 各 地
14
涉税 软 件 “百 花齐 放 ”的 局 面 ,一
方 面 提 高 软 件 开 发 质 量 ,增 强 其
防 范 税 收 流 失 的 功 能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为 不 同 地 区税 务 机 关 之
间 的联 网 奠 定 基 础 。 其 次 ,税 务
机 关 应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提 高 其 工作
人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 除 建 立 优 胜 劣
汰 的人 员 任 用 机 制 外 ,税 务 机 关
还 应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的 日常 培 训 制
度 ,并 不 断 吸 纳 优 秀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等外部人员 ,以从 总体上 提高
其 工 作 人 员 的业 务 水 平 。
(四 ) 改 变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的 评 价 标 准
税 收计 划 的 完 成 情 况 是 目前
我 国评 价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成 效 的 最
重 要 的 标 准 ,但 我 国 的税 收 计 划
基 本 是 采 用 基 数 法 制 定 的 ,科 学
性 较 差 ,容 易 产 生 “棘 轮 效 应 ”,
当 然 ,税 务 系 统 在 放 松 计 划 管 制
的 同 时 ,还 应 制 定 科 学 的 指 标 体
系 ,作 为 税 收 指 令 性 计 划 退 出 之
后 衡 量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的 标 准 。
(五 )建 立 公 共 品 需 求 对
公 共 品 供 给 的 影 响 机 制 , 提 高
公 共 品供 给 的 透 明 度
当 前 我 国 公 共 品 供 给 的 数
量 、种 类 和质 量 基 本 由政 府决 定 ,
导 致 公 共 品 的 供 给 与 需 求 脱 节 ,
部 分 公 共 品 的 过 剩 与 部 分 公 共 品
的短 缺并 存 ;且 公共 品 的供 给过 程
对 于 公 共 品 的 消 费 者 — — 纳 税 人
而 言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处 于 黑 箱 状 态 ,
由于 缺 乏 纳 税 人 的 有 效 监 督 , 公
共 品 供 给 的 效 率 较 低 ,无 法 实 现
《涉 外税 务》 2002年 第 12期
纳 税 人 的福 利 最 大 化 , 从 而 可 能
造 成 纳 税 人 对 税 收 的 抵 触 心 理 。
降低逃税的心理成本。因此 ,我国
应 尽 快 健 全公 共 品 需 求 对公 共 品
供给的影响机制 ,促进 “以手投票”
和 “以足 投 票 ” 的实 现 , 即第 一 .
在 已 有 的 民 主 选 举 的 基 础 上 。 逐
步 扩 大 公 众 对 政 府 官 员 任 职 的影
响 程 度 ,使 政 府 官 员 更 加 注 重 纳
税 人 对 公 共 品 的偏 好 , 在 提 供 公
共 品 时尽 量满 足 纳税 人 的需求 ;第
二,放松户籍管制,降低迁徙成本,
一 方 面可 以 满 足 不 同纳 税 人 的 不
同偏 好 ,另一 方 面 .也 可加 强地 方
政 府 之 间 的 竞 争 ,提 高 公 共 品 供
给 的效率 。与此 同时 ,增 加 公 共品
提 供 过 程 的 透 明 度 , 在 便 于 纳 税
人 监 督 的 同时 ,也 使 纳 税 人 明 了
缴 税 与 公 共 品 消 费 之 间 的 直 接 关
系 ,削 弱 纳 税 人 对 税 收 的 抵 触 情
绪 ,进 而 提 高 逃 税 的 心 理 成 本 。
(六 ) 改 变 税 收 宣 传 方 式
我 国 以 往 的纳 税 宣 传 往 往 强
调 “纳 税 是 每 个 公 民 应 尽 的 义
务 ”, 这 容 易 对 大 部 分 缺 乏 经 济
专业 知识 的纳税 人造 成误导 .认
为 纳 税 是 对 政 府 的 没 有 回报 的 无
偿付 出 ,从 而纳 税越 多越 吃 亏 。
因此 ,我 国应 改 变 宣 传 方 式 ,注
重 “纳 税 是支 付 公共 品的 价格 ”
的宣传 ,使纳 税人 明确税收 不是
纳 税 人 对 国家 的 无 偿 贡 献 ,公 共
品 也 不 是 政 府 对 纳 税 人 的无 偿 施
舍 ,税 收 的缴 纳 与 公 共 品 的 提 供
是类似 市场 的等价交换 过程 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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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外税 务≯ 2002年第 12期
个 必 不 可 少 的 方 面 , 从 而 提 高 其
纳 税 偏 好 , 改 变 纳 税 人 个 人 及 整
个 社 会 对 逃 税 的 评 价 。
(七 ) 注 重 纳 税 人 的 权
利 ,改 善 税 务 部 门和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的 服 务 水 平
包 括 税 务 部 门在 内 的所 有 政
府 部 门其 日常 工 作 是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而 其 提 供 的公 共 服 务 的 资 金
来 源 就 是 纳 税 人 支 付 的税 收 , 其
服 务 水 平 不 高 ,等 于 是 纳 税 人 4,1-
款 购 买 了 伪 劣 商 品 ,这 必 定 会 降
低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偏 好 , 减 小 其 逃
税 的 心 理 负 担 。 因 此 ,政 府 部 门
必 须 x,l自身 进 行 重 新 定 位 ,尊 重
纳 税 人 应 有 的 权 利 ,改 善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尤 其 是 与 纳 税 人 联 系 密
切 的 税 务 部 门 ,其 服 务 态 度 的 好
坏 和 服 务 水 平 的 高 低 直 接 影 响 纳
税 人 对 政 府 、x,l税 收 的 评 价 , 因
此 更 应 注 重 工 作 作 风 和 工 作 质 量
的改进 。 ◇
主 要 参 考 资料 :
【1】【茭】哈 维 ·罗森 .财 政 学【】.中
国人 民大 学 出版 社 。2000.
【2】【茭】H ·范里安 .微 观经 济 学 :
现 代观 点 【】.上海 三联 书店 、上海 人 民
出版 社 , 1994.
【3】张维迎 .博弈论 与信 息经济学【】.
上海三联 书店 、上海人 民出版 社 ,1996.
【4】安 体 富 . 当前 中国应 采取 适 当
减 税 政 策 ,(中 国人 民 大 学 复 印报 刊
资料 )财 政与税 务【】.20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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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财富分配
体 系 的 现 状 l
全 调 整 社 会 财 富 分 配 的 财 政 政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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