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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专业分包合同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2
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
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承包人就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部分对
外发包,分包人有意承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包人与分包人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专项工程分包事项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
了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1.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2.分包范围与分包方式
分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包括辅材的采购与检验试
验,分包工程施工,成品保护,竣工清理,竣工验收,售后服务,以及承
包人代表书面指令施工范围和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履行合同和满足施工图
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规定所涉及的其他工作与服务。
分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小型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分包工程质量标准: ,以上质量标准不应低于总包合同
规定之标准,否则以总包合同规定之标准为准。
如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分包人向承包人交纳分包工
程总造价的 10%作为质量违约金。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承包人的全部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超出前述 10%的对应款项,分包人还应就超出部分的损失
额向承包人全额赔付。
5.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双方同意本合同价款系依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的:
(1)固定总价。
(2)固定单价。
(3)可调价格。双方同意具有下列第 项情形时,可以依据相
应的情形调整本合同价款。
1)设计发生变更;
2)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3)人工价格的上涨。
4)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上调。
6)其他:
所有合同价款的追加(包括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均建立在发
包人同意追加并支付的基础上。其中,分项变更增项在 5000 元以下的,合
同价款不予调整。
分包工程税费由分包人自行缴纳,并向承包人提供完税证明。因分包人
无法及时提供完税证明等材料致使承包人需全额交纳税款的,相应部分的
税款由分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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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
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专用条款
(2)通用条款
(3)承包人编制的分包工程招标文件
(4)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分包人投标文件
(7)分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上述文件应是互为解释说明的,如果上述文件相互间发生冲突,则优先按
照排序在先的文件进行解释。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与分包工程的会议记录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分包人提供的资源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提供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施工工
具见《分包人提供材料或机械设备、施工工具清单》(附件 1),分包人应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利
于施工。
分包人提供的所有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外来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的各项规定及承包人对于分包人提供机械设
备及施工工具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分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一旦进入工地,则视为专
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运出工
地。
8.工程款的支付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建立在发包人已经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基础上。
预付款
本合同预付款的额度为合同价款的______%,或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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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办法为_________ _。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的开始时间为______ ____。
预付款扣回的比例为每次进度款的________%,或 元。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每期工程款后,从该期应付分包商的工程款中
扣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代扣代缴的税费等应扣款项后向分包商支
付进度款。
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 %,分别从工程进
度款和竣工结算尾款中扣除。工程通过发包人验收满 个月后,承包人将
扣除保修费用后的剩余保修金支付给分包人(分包人不计取利息)。
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完毕总包工程竣工结算并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尾款
后 14 天内,承包人与分包人开始办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对于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交纳的违约金、罚款等款项,承包人有权从分包
工程款中扣除,但不排除采取其他方式。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进度款按 %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作为预付款
的扣回,直至扣回全部预付款。
9.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职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分包人所需指令、标
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最终结算文件需经承包人盖章确认
方可生效。
10.分包人代表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工作:分包人代表被视为有权按承包人代表批准的
施工计划、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承包
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确认工程量和工程结算金额。
1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计划和报表的时间
分包人于开工七日前向承包人提交符合承包人要求的施工详细计划;
分包人于每月的 日之前向总包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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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承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
顺延:不可抗力事件;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暂停;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
的其他情况。
若非上述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
付 万元的误期违约金;如果分包人实际施工进度迟于经承包人确认的
分包工程进度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工期目标 日以上(含 日),则
构成严重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自承包人发出的解除
通知送达分包人时自行解除)并保留向分包人索赔的权利,分包人应无条
件撤离施工现场,剩余工程款项承包人不再支付。
13.保修
保修范围: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
保修内容:因分包人施工或提供的设备、附件等产品原因造成的工程
质量问题。
保修期: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经发
包人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国家标准高于两年的,执行
国家标准。
保修工作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承包人发出的保
修通知之日起 4 小时内(特殊情况根据发包人要求而定)派人保修。分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支付的修理费
用由分包人负担,由承包人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人补足。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或发包人组织验收。
14.履约担保
14.1 分包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 %,分别从工
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尾款中扣除;在分包人按政府部门、发包人及承包人
要求交齐竣工档案资料、分包工程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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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与发包人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后 60 日内,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
息)返还分包人。
14.2 分包工程预付款保函:分包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总包方提供预
付款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与预付款等值)。如双方约定有预付
款的,承包人收到预付款保函后,支付预付款。
15.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通过仲裁、
诉讼解决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合同份数
本分包合同正本一式 份,承、分包双方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承、
分包双方各执 份。
17.补充条款
18.其他
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承包人与分包人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与本
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附件
施工图纸
分包人提供材料或机械设备、施工工具清单
本协议一式 份,承包人和分包人各执 份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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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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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合同双方
承包人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根据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行使约定的权利,履行约定
的职责。
委派具体管理人员
承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
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分包人。
承包人代表易人
承包人代表易人,应提前 3 天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和承担前任的权
利和职责。
承包人代表的指令
承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代表。
如分包人对承包人代表的指令有异议,分包人可提出修改意见,但在承包
人代表决定修改前仍应继续执行原指令、通知。
分包人
分包人代表
分包人代表根据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行使约定的权利,履行约定
的职责,分包人代表应常驻现场。
委派具体管理人员
分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
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承包人。分包
人代表以委派书的形式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委派书要写明被委派人员的姓
名和职责。
分包人代表易人
分包人代表易人,应提前 3 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许可后方能易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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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继续行使和承担前任的权利和职责。
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
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
人代表。
意外情况的紧急措施
分包人按承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计划(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
令、要求组织施工。在发生意外、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人代表联系的情
况下,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承包人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项目管理班子
分包人必须派出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进入现场管理,全面负责分包工程
的施工管理和施工操作任务(管理班子名单及成员履历作为合同的附件,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施工
负责人等,且其中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按承包人要求配备),并对
自身的施工、技术、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等进行全
面负责。如分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分包人
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
分包人所指派的管理人员必须是精通技术并善于管理的人员,否则承包人
有权要求更换,分包人应按要求更换;分包人应按此分包合同文件的有关
规定向承包人提交管理人员名单接受承包人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录用。
未经承包人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换。如分包人未经承包人批准私自调整
更换人员,亦视为分包人违约。
分包人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核发的就业件、暂住
证等在当地生活、工作所必需的证件。凡因为分包人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
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因此造成的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工程总包合同、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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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包合同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总包合同的有关于分包工程的内容(商务
条款除外),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申请查阅。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
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分包人不得因为对总包合同
条款规定或分包工程范围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
分包人在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致
或促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遭受并挽救因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1)由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造成对上述总包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一条
的任何违背、不遵循或不履行;或
(2)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牵涉到总包合同所规定
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
(3)由于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违背责任引起的任何索赔、
损害、损失或产生的费用;或
(4)由于分包人的雇员在其雇佣过程中或者由于其雇佣而造成人员伤亡而
提出任何索赔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分包人在此承认,他对分包合同的任何违约都会引起承包人对总包合及承
包人签订的与总包工程有关的其它合同的违约并且承担损失责任(总包工
程即总包合同的文件中所阐明的)。在此双方一致同意,所有此类损失和费
用均被认为是分包人的违约造成的结果。
如果发生分包人对分包合同的任何违约事件,并且致使承包人遭受任何损
失费用,那么承包人在不损害他可以采取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有权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费用中扣除此损失费用,但不排除采用其它赔
偿方法。
发包人/监理代表的指令发包人/监理代表的指令都由承包人接受或拒
绝;分包人不经承包人允许不得接受或拒绝发包人/监理代表的任何指令,
不论这种指令是书面的或口头的。
给发包人/监理代表的文件给发包人/监理代表的任何文件都是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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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送达的,分包人的所有建议、请示或疑问等都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
代表协商后给分包人以答复、指令或解释。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与工程发包人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或文件往来。
3.转让与再次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或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再次分
包。
4.合同文件
合同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汉语。
法律遵守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
合同文件的定义
“合同文件”指本合同条件、协议书、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
通知书等文件。
施工图纸的提供与返还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
提供的图纸和其它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送给第三方,在承包人支付分包人
结算尾款前,分包人应将承包人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文件退还给承包
人。
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时,分包人需按当地政府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承包人
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全部完整的竣工资料。
5.承包人与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壹套。
(2)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负责编制施工计划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
(4)负责审查分包人编制的施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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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组织经分包人检验通过后的隐蔽工程的验收。
(6)对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7)负责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
(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的一切联系工作。
(9)负责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0)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11)负责现场的总体协调。
(12)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统一架设临电(水)线路,承包人提供总接
线箱,分包人向承包人购买统一的分接线箱,独立计量。发生的水、电、
通讯费用由分包商自理,单价以发包人定价为准。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章、规定、承包人有关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现场
管理规定及各项管理要求;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
分包人负担。
(2)做好施工前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本区域图纸深化(确保发包人满意)、
各级技术交底、现场勘测。由此疏忽造成的损失分包人自行负责。按照承
包人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并按照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和
质量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3)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遵守承包人关于 CI(企业形象策划)工作的要求。
(4)按协议书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交满足承包人要求的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
量报表;
(5)分包人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参加承包人组织召开
的月度、周生产例会或协调会议,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会议方面的制
度或要求。
(6)负责本施工区域内施工作业的质量、安全、进度、人员调度、机具。
(7)负责在工地外解决分包人管理人员及工人食宿,费用自理。
(8)根据工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施工人员数量,必须确保工期,窝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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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发包人认可并补偿的除外)。
(9)负责向政府部门办理各种进场施工证件及劳务队伍审批备案手续,办
理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所有人员必须在承包人备案,得到承包人的
认可后方能进场。
(10)必须配备经承包人认可的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的通讯工具,保证满
足施工需要。
(11)协助承包人安排本区域现场安全保卫人员。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分包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将
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不排除采用其他赔偿方式)。
(12)应提前编制材料使用计划,如因此造成窝工,承包人概不承担。分
包人采购材料时,必须提前一周按承包人规定的程序和文件格式,通过承
包人向监理报批同意,方可购买。如需承包人代购,分包人须以书面形式
委托。
(13)如果承包人要求制作样板间,分包人进场后要先制作样板间经过承
包人、监理、发包人同意方可正式大面积施工。
(14)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承包人要求编制好合格的工程资料及竣工图,
按承包人要求的数量和形式报送承包人。
(15)分包人须严格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任何因
为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均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6)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以承包人的名称和字样出现,未经承包人许可,
分包人不得以分包人的名义就本分包工程对外联络或对外宣传。
(17)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或其人员误用承包人提供
的资源、设备等造成的损害而引致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
费、律师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18)如分包人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
于承担由于分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任何损害赔偿
费和违约金,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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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赔偿费和违约金,但不排除采用其它索赔办法。
6.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按协议书的约定从应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的一种履约保证,若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
合同,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将保证金全额(不计利息)返还分包人;若
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分包合同,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
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则
分包人应继续赔偿差额部分。
7.施工计划、进度计划
施工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计划,分包人有充分理由时可以对其提出修改建议,但分
包人的建议被承包人采纳之前,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计
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分包人不得擅自修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
详细施工计划
分包人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按承包人施工计划编制的详细施
工计划给承包人审核,承包人于收到后 4 天内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在 2
天内按承包人的意见修改完毕,再次提交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核批准后的
施工计划,分包人必须保证全面完成。
材料计划、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的
材料供应计划及各种材料加工计划,因分包人提供计划延误或错漏造成的
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8.工程照管、风险及保险
保护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
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承包人和/或其他分包人的半成品、材料设
备及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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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护分包工程的成品、半成品
分包人应对自己的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进行保护,对所承包项目的保护应
制定相应保护措施送交承包人批准,一经批准则分包人应完全实施直至将
工程交付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理。
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受由于本分包工程施工而造成的如下损失和索赔:
(1)任何人身伤亡;
(2)对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分包人的保险
分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
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9.法律法规和收费
遵守法令法规
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税金、费用的代扣和代交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分包人应交的税金、费用由分包人自行缴纳;另由于
分包合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机关、街道摊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向
分包人收取,承包人代交。
10.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分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承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
到图纸、设计和施工计划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承包
人代表的批准。一切专利权使用费、或按分包合同的说明在完成分包工程
过程当中有关任何技术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都已包含在分包合同
价款当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遭可能带来或造成的一切索赔、诉讼、损
害和费用,或者由于分包人对任何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
索赔、诉讼、损害及费用。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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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承包人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纸或承包人要求分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均只能
用于分包工程,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侵犯上述图纸版权
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及费用。
11.材料、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运输的合理措施
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
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分包人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
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分包
人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
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对交通设施的损坏
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
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在得知此类损害之
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承
包人。
12.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工艺设备和工艺
向承包人的合格分供方采购材料
如果分包工程中含有分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则分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承包
人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材料样品及承包人要求的一切证
明,但材料的供应方必须是承包人的合格分供方,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承
包人将提供一份《合格分供方名单》,承包人在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监
督和组织、协助分包人进行验收并在安装前进行复验,分包人应在材料设
备到货和安装前 3 天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的这种验收并不免除分包人
采购材料的质量责任。
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有怀疑时,随时都可以进行抽验。
分包人有理由时可经承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合格分供方之外的供应人采购
材料设备,但其质量须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查认可。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推
荐合格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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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拒绝验收的权利
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代表有否决权,
可拒绝验收,由分包人按承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
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由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对超过约定
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对
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为检验提供方便
随时按承包人可能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地点或在施工现场为承包人
检验提供方便,配合承包人进行检验。
检验费用的承担
全部检验和样品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3.施工时及竣工后的检验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标准。如果图纸和承包人之指令与国家及当地
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分包人应以质量
较高者同时取得承包人书面的认可为施工依据。
中间检查
分包人随时接受承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
利条件,并按承包人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自身原因导
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中,如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未能通过
承包人的验收,分包人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再次检查
承包人的检查认可并不代表分包人责任的转移:即检查检验合格后,再次
检查又发现由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
费用,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的检查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与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
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24 小时前通知承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分包人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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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分包合
同要求,分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按承包人的要求剥露
如果承包人代表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分包人应按要求进
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返工
验收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承包人代表可以要求分包人进行返工,分包
方应按承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由此所发生的费
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人按国家和当地政府工程验收有关规定,
向承包人代表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承包人代表收到
验收报告后,组织进行预验,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
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并提出预验存在的问题交分包人整改,分包人承担整
改的费用,直至达到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承包人对单位工程进行
最终评定,最后由承包人报请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书面批准分包人竣工报告的日期。
14.分包人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
质量管理
分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分包人应建立符合承包人的要求及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
证措施,在开工七日前报承包人审核。分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
保证措施一旦通过承包人的审核,将成为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分包
人必须认真执行,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如因分包人质量体系运转不
灵、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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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制
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执行“三检制”。注重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下道工
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由于交叉施工相互破坏造成的返工、返修、工期
损失等由导致破坏的分包单位承担。要作好与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的施工
队伍的配合工作。
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分包合同文件及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向分包方
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
及时整改,若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其它分包
单位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经济支出及工期
损失。
技术及质量资料
分包人应工程所在地政府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
人要求及时将工程技术资料壹式肆份收集、整理上交承包人。分包人应承
担因其提供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不齐全、不规范而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由此
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分包人的资质及上岗证
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必须将分包人的企业资
质、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等文件的复印件报承包
人备案。若分包人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不能满足承包人及发包人
的要求,承包人将另选 分包单位,由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额外的经济损失
由分包人承担。
文明施工
按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要设专职环境、文明施
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现场材料应按照承包人的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分包
人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且分包人使用的生
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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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防止并消除对环境的污染以及施工
噪音扰民;因为分包人施工污染环境或扰民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害赔偿由分
包人承担;
分包工程的施工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
如分包人未服从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责任均由分包人
承担。
安全生产
分包人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工程
所在地政府部门颁发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及各项管理规定,并积极参加各种能促进安全生产的活动;
分包人必须遵守承包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
按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责任;
对于分包人在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在承包人多次发出指令要求更改,
而分包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勒令分包人停工整顿,由此而发
生的一切经济、工期损失均应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并赔偿承包人的所有
损失;
分包人必须认真遵守分包人应严格按承包人消防保卫制度及承包人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承包人的安全检查;对承
包人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人应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分包人需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分包工程的安全工作;
凡由于分包人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包人工人责任造成的案
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法律
责任及善后处理由分包人独自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
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15.分包人采购材料
对于分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分包人应按设计和承包人要求采购,并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政府部门认可的检测报告,符合环保与节能标准,对
材料质量负责。分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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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由承包人与监理共同清点。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和承包人要求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
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
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分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承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
分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承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
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16.完工验收与竣工验收
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的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施工
完毕,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当
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及时对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完工验收。完工验
收不能代替分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分包
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
导致的承包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经发包人验收合格,视为
分包人工作之竣工验收合格。分包人对其分包工作的施工质量在工程质量
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分包人有义务告知
当其分包工程的进度已变得明显延迟时,分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进展延迟的原因和分包工程完成情况。但此通知不能减少或降低分包
人的因此而应负的责任。
17.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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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
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
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
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认定。
处理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
时内向承包人代表通报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处于持续状态,分包人应每
隔 10 天向承包人报告一次情况,直到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费用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费由双方分别承担:
(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造成分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18.工程变更
根据承包人的指令变更
承包人可发出指令要求变更,没有承包人的指令分包人不得作任何变更。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
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
向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变更价款及支付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指令后三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分包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2)分包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
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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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指令后三日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
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工程变更而导致工程价款
减少的情形除外)。
19.合同解除
因分包人的违约致使分包合同解除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
(1)分包人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停业整顿、解散(为合
并或重建目的而自愿的清理除外)、失去履行分包合同能力、或者违反了本
通用条款第 款;
(2)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
(3)在承包人指令分包人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后,分
包人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令;
(4)分包人未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义务,并在收到承
包人的整改通知后七日内仍未改正并取得明显效果;
(5)发包人或监理要求承包人将分包人从分包工程上撤出;
(6)根据分包合同文件的要求,分包人未能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或登记
手续;
(7)在完工之前没有合理的原因而中止施工;
(8)分包人不能顺利地实施分包工程。
在不影响承包人任何其它权利或采取任何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
书面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在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分包
合同自行解除。随后承包人可占有分包人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分包人的
设备或其它物品,并由承包人或承包人同意的其它承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
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如果承包人认为适当,他可
以将上述物品全部或部分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分包人应支付承包
人的款项。上述占有或扣押并不影响承包人采取其它维护其利益的措施。
承包人在解除分包合同后,分包合同解除当月应付分包商的进度款项不予
支付。对于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承包人的所有损失将由分包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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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解除不能免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解除之前对其履行分包合同的
所有行为、工作应负的所有责任。
分包人的撤场
在承包人与分包人合同关系解除或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在接到总包方
要求撤场的通知后 3 日内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
现场。
如果分包人拖延撤场,承包人有权自行或安排他人将分包人在施工现场的
财产清理出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分包合同履行责任,分包人提醒承包人及时履行责任,
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的提醒通知后 7 日内,应履行责任或向分包人解释不
能及时履行责任的理由。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提醒后 7 日内仍未履行责任,也未向分包人解释
理由,那么承包人在确认违约后,合理补偿分包人的损失。
20.分包人的设备及工具
所有权
分包人提供的各种设备及工具一旦进入施工现场,在分包工程的实施过程
中应当视为专用于分包工程的财产。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不得自行运
出施工现场。
损坏或损失责任
分包人对分包人的设备及工具负责,对上述设备及工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使用权
如果由于分包人的原因而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解除合同,为保证
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分包人不得将其设备、工具运出现场,同时,为实
施、完成及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目的,承包人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分包人
有权使用这些设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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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同价款、付款及招标代理费
合同价款
(1)本合同价款(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格),均已包括:人
工、材料、机械、利润、劳保、税金(税率按照甲方与业主合同标准执
行)、保险及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
(2)采用固定总价的,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内,不予
调整:
1)分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超出分包人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部分。
2)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
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3)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
用。
4)分包人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导致价格的变化。
5)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的上涨。
6)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8)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上调。
报表
分包人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承包人指定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
报表,报表中应说明分包人当期应得到的款项。
计量
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无正当书面理由不参加计
量的,承包人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
据。承包人按协议书约定时间向分包人付款。
结算
承包人批准分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三十日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分包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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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在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按照分包合同总价占总包合同总价的比例,由
分包人分担总包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
22.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总体计划、施工计划的安排控制,以及负责协调分包人
与现场其它施工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分包人必须严格服从承包人的管理,
但承包人的管理行为并不免除分包人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所应负的责任。
23.保修
分包人应按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保修合同中的约定对工程进行保修。承
包人按协议书约定扣留保修金。
24.总包合同解除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而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
分包人间的合同同时无条件予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仍
对签约双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