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美国等就中国
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报告的
评述
上诉机构关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方案的评述
壹、案情介绍
2009年 6月 23日,美国、欧盟正式于 WTO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
求,称中国对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共 9种原
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价、量控制,违反了中国 2001年加入 WTO
时的承诺,造成世界其他国家于钢材、铝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
劣势地位。墨西哥于 8月 21日也以类似的理由,提出了贸易争端请求。
2009年 7月和 9月,中国和美欧墨三方分别就原材料出口问题举行了俩轮建
设性磋商。但磋商未能找到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
2009年 12月 21日,世界贸易组织决定设立壹个专家组,调查美国、欧盟和
墨西哥三方指控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壹案。
2011年 2月 18日,世贸组织专家于向当事方散发了中期方案。
2011年 4月 1日,专家组作出裁决。
2011年 7月 5日,世界贸易组织向成员方发布美国、欧盟、墨西哥 2009年
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专家组方案。专家组分别就案件审查范围、出口
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
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裁决。
2011年 8月 31日,中方就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
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方案的部分裁决。
2012年 1月 30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方案,维持了初步裁定
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 WTO规则,且驳回
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二、争议焦点
中国对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和 WTO规则和入世承诺壹致的问题,包括
中国对部分产品出口的数量限制、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出口额外的
要求和程序、对原材料的出口维持最低出口价格体系及合同价格审批等。
三、裁决结果
2011年 7月 5日,世界贸易组织向成员方发布美国、欧盟、墨西哥 2009年
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专家组方案。专家组分别就案件审查范围、出口
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
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裁决。其中,专家组支持中方关于案件审查范
围、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观点和立场,认定中
方取消了出口限价有关措施,认同中方对耐火黏土和萤石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
但专家组同时也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中方加入世贸
组织的承诺和有关世贸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生命健康
等例外条款的条件。
2012年 1月 30日,WTO上诉机构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
限制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发布裁决方案,维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
多种工业原材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 WTO规则,且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
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可是 WTO上诉专家小组且没有维持初步裁
定的所有内容,于几个重要问题上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
部分裁决,包括裁定起诉方专家组请求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有关规定,即专家组关于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
的裁决整体无效;裁定专家组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 20条的解读
的错误等
四、涉及的 9种原材料于工业上的应用:
铝土矿实际上是指工业上能利用的,以三水铝石、壹水软铝石或壹水硬铝石
为主要矿物所组成的矿石的统称。它的应用领域有金属和非金属俩个方面。
铝土矿是生产金属铝的最佳原料,也是最主要的应用领域,其用量占世界铝
土矿总产量的 90%之上。铝土矿的非金属用途主要是作耐火材料、研磨材料、
化学制品及高铝水泥的原料。铝土矿于非金属方面的用量所占比重虽小,但
用途却十分广泛。例如:化学制品方面以硫酸盐、三水合物及氯化铝等产品
可应用于造纸、净化水、陶瓷及石油精炼方面;活性氧化铝于化学、炼油、
制药工业上可作催化剂、触媒载体及脱色、脱水、脱气、脱酸、干燥等物理
吸附剂;用 r-Al2O3 生产的氯化铝可供染料、橡胶、医药、石油等有机合成
应用;玻璃组成中有 3%~5%Al2O3 可提高熔点、粘度、强度;研磨材料是高
级砂轮、抛光粉的主要原料;耐火材料是工业部门不可缺少的筑炉材料。金
属铝是世界上仅次于钢铁的第二重要金属,由于铝具有比重小、导电导热性
好、易于机械加工及其他许多优良性能,因而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
目前,全世界用铝量最大的是建筑、交通运输和包装部门,占铝总消费量的
60%之上。铝是电器工业、飞机制造工业、机械工业和民用器具不可缺少的
原材料。
焦炭主要用于高炉炼铁和用于铜、铅、锌、钛、锑、汞等有色金属的鼓
风炉冶炼,起仍原剂、发热剂和料柱骨架作用。炼铁高炉采用焦炭代替木炭,
为现代高炉的大型化奠定了基础,是冶金史上的壹个重大里程碑。为使高炉
操作达到较好的技术经济指标,冶炼用焦炭(冶金焦)必须具有适当的化学
性质和物理性质,包括冶炼过程中的热态性质。焦炭除大量用于炼铁和有色
金属冶炼(冶金焦)外,仍用于铸造、化工、电石和铁合金,其质量要求有
所不同。如铸造用焦,壹般要求粒度大、气孔率低、固定碳高和硫分低;化
工气化用焦,对强度要求不严,但要求反应性好,灰熔点较高;电石生产用
焦要求尽量提高固定碳含量
萤石,又称氟石,是工业上氟元素的主要来源,是世界上 20 几种重要
的非金属矿物原料之壹。它广泛应用于冶金、炼铝、玻璃、陶瓷、水泥、化学
工业。纯净无色透明的萤石可作为光学材料,色泽艳丽的萤石亦可作为宝玉石和
工艺美术雕刻原料。萤石又是氟化学工业的基本原料,其产品广泛用于航天、航
空、制冷、医药、农药、防腐、灭火、电子、电力、机械和原子能等领域。随着
科技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萤石已成为现代工业中重要的矿物原料,许多发达
国家把它作为壹种重要的战略物资进行储备。我国萤石资源丰富,分布广泛,矿
床类型繁多,资源储量、生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首位。
镁常用做仍原剂,去置换钛、锆、铀、铍等金属。主要用于制造轻金属合
金、球墨铸铁、科学仪器脱硫剂脱氢和格氏试剂。也能用于制烟火、闪光粉、
镁盐、吸气器、照明弹等。结构特性类似于铝,具有轻金属的各种用途,可
作为飞机、导弹的合金材料。
于现代工业中,锰及其化合物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其中钢铁工业是
最重要的领域,用锰量占 90%~95%,主要作为炼铁和炼钢过程中的脱氧剂和脱
硫剂,以及用来制造合金。其余 10%~5%的锰用于其他工业领域,如化学工业(制
造各种含锰盐类)、轻工业(用于电池、火柴、印漆、制皂等)、建材工业(玻璃
和陶瓷的着色剂和褪色剂)、国防工业、电子工业,以及环境保护和农牧业,等
等。总之,锰于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硅大量用于冶炼成硅铁合金作钢铁工业中合金元素,于很多种金属冶炼
中作仍原剂。硅仍是铝合金中的良好组元,绝大多数铸造铝合金均含有硅。
硅是电子工业超纯硅的原料,超纯半导体单晶硅做的电子器件具有体积小、
重量轻、可靠性好和寿命长等优点。掺有特定微量杂质的硅单晶制成的大功
率晶体管、整流器及太阳能电池,比用锗单晶制成的好。
碳化硅可作磨料,高纯氧化硅制作的石英管是高纯金属冶炼及照明灯具
的重要材料。微孔硅钙保温材料微孔硅钙保温材料是壹种优良的保温材料。
它具有热容量小、机械强度高、导热系数低、不燃烧、无毒无味、可切割、
运输方便等特点,可广泛用于冶金、电力、化工、船舶等各种热力设备及管
道上。经测试,节能效益优于石棉、水泥、蛭石和水泥珍珠岩等保温材料。
特种硅钙材料可用作催化剂载体,于石油炼制、汽车尾气净化等多方面广泛
应用。
黄磷于工业上用白磷制备高纯度的磷酸。利用白磷易燃产生烟(P2O5)和
雾(P2O5 和水蒸气形成 H3PO4),于军事上常用来制烟幕弹。仍可用白磷制造
红磷、三硫化四磷、有机磷酸酯、燃烧弹、杀鼠剂等。
锌的全部消费中大约有壹半用于镀锌,约 10%用于黄铜和青铜,不到 10%
用于锌基合金,约 %用于化学制品,约 13%用于制造干电池,以锌饼、锌
板形式出现。镀锌锌具有优良的抗大气腐蚀性能,于常温下表面易生成壹层
保护膜,因此锌最大的用途是用于镀锌工业。被主要用于钢材和钢结构件的
表面镀层(如镀锌板),广泛用于汽车、建筑、船舶、轻工等行业。近年来西
方国家开始尝试直接用锌合金板做屋顶覆盖材料。锌合金用于汽车制造和机
械行业。锌具有适用的机械性能。锌本身的强度和硬度不高,但加入铝、铜
等合金元素后,其强度和硬度均大为提高,尤其是锌铜钛合金的出现,其综
合机械性能已接近或达到铝合金、黄铜、灰铸铁的水平,其抗蠕变性能也大
幅度被提高。因此,锌铜钛合金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小五金生产中。主要为
压铸件,用于汽车、建筑、部分电气设备、家用电器、玩具等的零部件生产。
五: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等 9种原材料所实
施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以及相应的管理方式。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1条第 3款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
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 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 GATT1994第 8条的规定适
用。”附件 6列举了 84种产品及其出口税率,且于注释中说明:“中国确认本附
件所含关税水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壹步确认将不提高现行实施税率,
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类情况,中国将于提高实施关税前,和受影响的成员
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本案中,中国对除碳化硅和黄
磷之外的 7种产品征收了 10-40%的出口税,因此专家组认定,出口税不符合议
定书的承诺。此外,专家组仍认定中国没有按承诺和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
GATT第 11条第 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
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
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
措施实施。”本案中,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等 5种产品实施了
出口配额,因此专家组认定,出口配额不符合 GATT第 11条第 1款的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援引 GATT关联例外条款,就其中的壹些措施进行了
抗辩。专家组将中国的抗辩分为四个方面,且逐壹进行了分析。专家组仍对相应
的管理方式进行了审查。1)矾土等 7种产品的出口税是否符合 GATT第 20条:此
处的主要问题是:出口税违反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1条第 3款,但能否援
引 GATT第 20条进行抗辩。专家组认为,这涉及加入议定书于 WTO协定中的法律
地位,以及 WTO各个协议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议定书第 11条第 3款和 WTO法律
制度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专家组认为,GATT第 20条规定,“本协定的任
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此处的“本协定”,
显然是指 GATT。也就是说,只有于违反 GATT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才能够援引第 20
条进行抗辩,而议定书且非 GATT,所以违反议定书条款,不能援引第 20条进行
抗辩。专家组仍论证说,如果于加入谈判时,中国和其他成员意于将出口税问题
适用于第 20条抗辩,就应当于议定书中明示。例如,关于出口配额,就作了这
样的明示。中国和其他成员仍能够达成协议,说明出口税承诺是 GATT项下的承
诺,将其纳入 GATT关税减让表,这样就能够援引第 20条进行抗辩了。于“中国
出版物案”中,中国的措施不符合议定书第 5条第 1款的规定,但上诉机构认为
中国有权援引 GATT第 20条进行抗辩。专家组认为,上诉机构于该案中且未讨论
议定书和 GATT的体制性关系,而是重点审查了议定书的关联条款。第 5条第 1
款的开头是:“于不影响中国以和《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
下……”上诉机构的解释是,这句话将 GATT第 20条纳入了议定书,成为这壹条
款承诺的组成部分。专家组称,第 11条第 3款且没有这样的措辞,因此“中国
出版物案”中的推理不能适用。2)耐火级矾土的配额是否符合 GATT第 11条第 2
款(a)项:GATT第 11条第 2款(a)项规定:“本条第 1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下
列措施:(a)为防止或缓解出口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
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专家组称,这壹项仍没有被以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解释过。专家组经过详细分析,认为“临时”是指时间有限;“必需品”是指对
壹成员“重要”、“必须”或“不可缺少”的产品,包括某种重要产品或产业的
原料;“严重短缺”是指采取临时措施能够补救或避免的情况。专家组认定,耐
火级矾土属于“必需品”,因为中国提供证据证明了这种产品作为生产钢铁和其
他重要产品的中间产品的重要性。中国是钢铁生产大国,占世界钢产量三分之壹。
耐火级矾土的主要使用者是钢铁产业,而 70%均被中国钢铁产业消耗了。此外,
钢铁本身也是制造和建筑业的重要产品,而这俩个行业是驱动中国产业和发展的
基础行业。不仅如此,中国的钢铁产业仍是重要的就业来源。专家组认定,中国
所采取的措施且非“临时”,因为中国对这种产品实施配额,至少能够追溯到 2000
年;中国预测可供开采的储量只有 16年,表明中国要保持这种措施,直至现有
储量耗尽或者新技术和条件减少耐火级矾土的需求。专家组仍认定,需要永久实
施的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且非“严重短缺”。此外,中国没有说明,随着探矿
和提炼技术的进步,储量是否会发生变化。不仅如此,起诉方仍对中国预测的储
量表示质疑,认为储量达 91年。基于之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耐火级矾土的配
额不符合 GATT第 11条第 2款(a)项的条件。3)耐火级矾土和氟石的出口税和
配额是否符合 GATT第 20条(g)项:GATT第 20条(g)项规定,成员能够采取“和
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和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壹同实
施。”专家组认为,这壹款的条件是:贸易措施和国内限制平行实施,且目的是
保护自然资源。专家组随后按照这个标准,对中国的出口税和配额进行了审查。
专家组认为,中国采取这些措施时,没有声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之目的,
因此不属于“有关”的措施;这些措施不是为了减少国内生产或消费,而所采取
的单纯的限产措施可能会对该产品的国内使用和出口产生不同影响(例如只用于
国内而不允许出口),不能表明是和出口限制平衡实施的,因此不属于“壹同实
施”的措施。4)废料(镁、锰和锌废料)和“三高产品”(焦炭、镁金属、锰金
属和碳化硅)是否符合 GATT第 20条(b)项。GATT第 20条(b)项规定,成员
能够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专家组认为,
措施是否为“必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措施是否属于保护人类、动
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政策范围,有关利益或价值的重要性,措施对所追求目
标的贡献,措施对贸易的限制性,符合 WTO的替代措施。对于“三高产品”,即
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资源型产品,专家组经审查后认为,出口限制措施没有提
到环境或健康的关注;中国没有能够证明这些措施对该目标的贡献;措施对贸易
是有限制的。最后,关于符合 WTO的替代性措施,中国证明了正于采取壹系列其
他措施,包括对环境友好型技术的投资,消费品的回收,提高环境标准,对回收
废品基础设施的投资,于不抑制当地供给的条件下刺激更大的当地需求,开展生
产限制或污染控制。但中国认为,出口限制也是需要的,且且和这些“替代性”
措施结合实施的效果会更好。但专家组认为,这种理解将实质性扩大例外条款的
范围,从而允许采取出口数量限制措施。专家组称,其职责是审查替代性措施能
否实现保护的目标,而中国没有证明为什么这些对贸易限制更小且符合 WTO的替
代性措施不能代替出口限制措施而被使用。
按照大致相同的分析思路,专家组仍认定,中国对于废料的出口限制措施不
符合 GATT第 20条(b)项的规定。
1)管理方式
A、出口配额的分配和管理:专家组认定,《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5条第 1款明
确规定给和所有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权利,且《中国加入工作组方案书》第 83段
(a)项和第 84段(b)项明确要求取消出口实绩和最低资本的条件,因此要求
获得矾土、焦炭、氟石和碳化硅出口配额的企业必需具有出口实绩和最低资本的
有关措施,不符合这些承诺。专家组认定,有关措施将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作为
获得配额的资质条件,但没有明确审查运营管理能力的定义、指南或标准,给当
事方的利益带来了实于的风险,将导致不合理、不统壹的管理,因此不符合 GATT
第 10条第 3款(a)项,即“每壹缔约方应以统壹、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本条
第 1款所述的所有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专家组认定,有关措施没有公布
锌出口配额的总量以及分配程序,不符合 GATT第 10条第 1款,即有关出口的要
求、限制或禁止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立即公布,以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知晓。但
专家组同时也认定,有关措施中的由五矿化工商会参和分配出口配额的方式,没
有违反 GATT第 10条第 3款(a)项“公正”、“合理”要求;分配出口配额时
收取中标费用,没有违反 GATT第 8条第 1款(a)项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1
条第 3款,因为这些费用不属于针对出口所征收的费用。
B、出口许可证:GATT第 11条第 1款要求成员取消数量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
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专家组认为,进出口许可证本
身有可能是为该款所允许的,关键于于许可证制度的性质和运作是否具有限制进
出口的效果。专家组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有关措施对部分产品实施的出口许可证
管理,且不仅仅因为其被用于限制出口的货物而不符合 GATT第 11条第 1款,但
审批时提交不壹定数量的文件这样的未界定、笼统化的要求所带来的随意性,就
构成了不符合第 11条第 1款的额外限制。
C、最低出口价格:专家组经审查后认为,有关措施要求出口企业以设定或协调的
出口价格从事出口,否则就面临处罚,包括被取消出口权,这构成了 GATT第 11
条第 1款所指的出口限制,因为要求以最低价格出口具有限制贸易的效果。此外,
有关措施没有立即公布,也不符合 GATT第 10条第 1款。
六:关于中国耐火级矾土和氟石的出口税和配额是否符合 GATT第 20条(g)项评述:
(壹)《GATT1994》第 20条内容:
《GATT1994》第 20条又称壹般例外条款,它规定了 10种壹般例外措施。其
中包括:(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
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c)和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d)为保证和
《GATT1994》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
行有关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关联的措施;(e)和监狱
囚犯产品关联的措施;(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
施;和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关联的措施;(g)和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关联的
措施,但此类措施应和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壹同实施;(h)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
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提交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的标准,或
该协定本身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i)于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
壹部分将国内资源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
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j)于普遍或局部供
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等。
(二)中国耐火级矾土和氟石于我国的基本情况:
1、萤石的基本情况:
(1)世界萤石基本情况:萤石资源分布十分普遍,世界各大洲均有发现。从成
矿地质环境来见,环太平洋成矿带的萤石储量最多,约占全球萤石储量壹半之上。
萤石资源主要分布于亚洲的中国、蒙古、泰国,北美洲的墨西哥、美国、加拿大
等地。非洲的南非、肯尼亚和欧洲的法国、意大利和英国等地也有壹定的储量。
据 1996年《MineralCammoditySummaries》报道,1995年世界萤石储量为
亿 t、储量基础为 亿。
(2)中国萤石储量的基本情况:我国地处环太平洋成矿带,萤石资源十分丰富,
全国 20多个省区内均有不同规模的萤石矿床。全国计大型、特大型矿床 30多处,
中型矿床 70多个,列入储量登记表的萤石矿产地 240多处。截至 1996年底,我
国萤石矿保有储量:以矿物量计 190个矿区,储量 10871万 t。其中 A+B+C级储
量 2140万 t;以矿石量计的 40个矿区储量 2999万 t,其中 A+B+C级储量为 768
万 t。如果将内蒙古白云鄂博伴生萤石(CaF2)储量 13183万 t也统计于内我国
萤石储量大大超过世界其他国萤石储量的储量的总和,
(3)中国萤石开采存于的问题:
a)单壹型萤石矿床(点)多,储量少;伴(共)生型矿床(点)数少,储量大我
国主要萤石矿床230处,其中单壹型萤石矿床190处,占总矿床数的83%,
萤石储量占总储量的57%。而伴(共)生型萤石矿床数为40处,占总矿床数
不到20%,储量占总储量43%。如果把内蒙古白云鄂博铁铌稀土型萤石矿也
计算于内,伴(共)生型萤石矿的储量将大大超过单壹型萤石的储量。可是,伴(共)
生型萤石矿利用水平仍很低,目前只有湖南桃林等少数几个矿山萤石资源已综合
回收利用,而多数矿山如柿竹园、白云鄂博等几个大的矿山均尚未利用,有待进
壹步开发,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b)贫矿多,富矿少贫矿多,富矿少是指单壹萤石型矿床而言。于单壹萤石矿中,
壹般平均 CaF2品位于 35%~40%左右。而 CaF2品位大于 65%的富矿,可直接作为
冶金级块矿的储量只有 3000多万 t,仅占单壹萤石矿床总储量的百分之二十几,
而于这类富矿储量中 CaF2品位大于 80%的高品位富矿却不到 1000万 t,占总储
量不到 10%,而这些富矿的 70%分布于浙江、湖北、内蒙古、江西等省区。
c)难选矿多,易选矿少于萤石储量中,伴(共)生矿除桃林矿已综合回收萤石外,
多数矿山萤石的综合回收利用技术工艺尚于研究之中,仍没有回收利用。
d)于单壹萤石矿中,也有很大壹部分萤石矿床由于矿物结晶细小,嵌布紧密,矿
石矿物和脉石矿物连生体很难分离,目前尚难开发利用,如浙江武义鸡舍湾萤石
矿,萤石矿物储量达 200多万 t,就是由于矿物结晶细小,因此萤石和石英连生
体很难分离,矿床的利用价值受到极大的限制/。
4)萤石的供需情况:
据 1996 年《MineralCammoditySummaries》的统计资料,1995年世界萤石总产
量为 369万 t,主要生产国有墨西哥(万 t)、南非(万 t)、法国
(万 t)、西班牙(万 t)、摩洛哥(万 t)、巴西(万 t)、
肯尼亚(万 t)等。
我国萤石资源丰富,生产矿山众多,生产能力巨大。据统计,至 1995年,
我国以矿石计算储量的 28处已利用矿区的规模为 万 t/a,实际生产能力为
万 t/a,以矿物量计算储量 134处已利用矿区的规模为 162万 t/a,实际生
产能力为 万 t/a。我国萤石产量 1949年仅为 万 t,随着国民经济的
发展而飞速增长,至 1995年已达到 万 t,跃居世界首位(表 )。
我国的萤石于国际上具有重要地位,产量和出口量均列世界第壹。因而我国萤石
业的情况对世界萤石市场影响很大,同时我国萤石业于很大程度上也严重受国际
市场限制。
改革开放以后,给我国萤石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我国萤石的产量和出口量均
有大幅度的增长(表 )。可是由于受国内、国际市场的限制,因此萤石产量
和出口量波动的幅度也很大。90年代初,我国萤石年产量大致于 200万 t左右,
近 2年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因此萤石矿产量猛增至 500~600万 t左右。出口
量 1990年为 万 t,1995年增至 万 t,1996年又降至 万 t。
6)萤石的矿业管理:
萤石是我国的优势矿产之壹,其地质勘查工作主要由地勘部门(地质矿产部、
冶金工业部地勘总局、化学工业部矿山局、中国有色工业总公司地勘总局等)承
担,地质勘查登记、储量审批归口于地质矿产部。由于 50年代,国家矿产储量
分类中把萤石列入冶金辅助原料,因此矿业开发归口冶金行业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这种管理体制没有重大改变,可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兴起
和发展,萤石生产由以前冶金工业部门为主体转变为乡镇企业具有重要地位的局
面。以 1995年的生产来见,冶金系统地方企业的产量只占 %,而冶金系统之
外的企业占到了 %,民采占 %。
由于萤石生产管理没有跟上生产布局转变,因此出现了乱采滥挖,无序廉价
出口原料,破坏资源和浪费资源的现象。为此,萤石生产大省——浙江省人民
政府针对上述情况,发出“关于加强萤石矿产管理的通知”,通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规定,提出:①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要进壹步加强《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活动,牢固树
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制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
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提高执法和守法的自觉性,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萤石
资源,坚持以法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运营秩序。②成立全省萤石矿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统壹协调、管理全省萤石矿产的采矿、选矿、销售、运输、出口活动。③
对全省萤石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统壹规划。④严格萤石矿产的办矿条件和审批程
序。开办萤石矿山企业,必须向矿山所于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
地质矿产厅审批。且按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凭采矿许可证到当地有关
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征地、供电、购买爆破用品等手续。⑤加强对萤石选矿企业
的审批管理。⑥加强对萤石采、选企业资源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工作。⑦
加强萤石矿产品的流通领域管理,坚决取缔萤石矿产品的非法运营。⑧加强对萤
石矿产品的运输管理。各级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于萤石矿区的出入口进行
巡回监督检查。严禁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⑨
加强对萤石矿产品的出口管理。外贸出口企业应凭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配额办理
运输手续。加强萤石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决定设立全省萤石矿产资源保护专
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收取标准为:萤石精矿每吨 10元,萤石块矿每吨 5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萤石矿产管理的通知”对萤石矿产资源的合理开
发利用和保护,加强萤石矿产的采、选、销、运以及出口的管理,保持经济建设
的持续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2、耐火级粘土的基本情况:
(1)世界耐火级粘土基本情况:据张元林的资料(1988):全世界耐火粘土
总储量约685亿 t,主要集中于原苏联(135亿 t)、英国(135亿 t)、
美国(100亿 t)、澳大利亚(45亿 t)、巴西(30亿 t)、印度(20亿
t)。
(2)中国耐火级粘土储量的基本情况:我国耐火粘土资源丰富。截至1996年
底,我国26个省、市、自治区已知矿产地合计327处,保有储量21.28亿
t,其中A+B+C级储量5.89亿 t,占总保有储量的27.7%。从表
能够见出,从70年代以后,我国耐火粘土的保有储量基本上保持于20亿 t左
右。
据预测,全国耐火粘土资源总量近50亿 t;煤田范围内及其邻区的煤层顶、底
板及夹层中的耐火粘土矿总资源量约50亿 t;铝土矿储量中适合作耐火材料用
的有5亿 t。合计全国耐火粘土资源总量至少于100亿 t之上。
相比较,我国耐火粘土储量21.28亿 t,大致于巴西之后,印度之前。可是需
要指出的是我国耐火粘土中有高铝粘土3.39亿 t,另外,我国有相当壹部分铝
土矿是作为耐火材料开采的,通过1984年铝土矿地质勘探规范专题研究和统
计,于铝土矿中,符合Al2O3>55%、Fe2O3<3%的铝土矿,占全国
铝土矿总储量的30%,矿石储量约5亿 t,合计有高铝粘土8亿多 t,上述几
个耐火粘土资源丰富的国家,高铝粘土资源却比较少,我国高铝粘土的储量远于
上述几个国家之上。
(3)中国耐火级粘土开采存于的问题:
a)高铝粘土储量仍是偏少,只占全国总储量的16%,而探明储量中绝大部
分是硬质粘土(占65%)和半软质粘土(占19%)。
b)我国耐火粘土中低档矿多,优质矿少。据统计,于高铝粘土储量中特级品
只占7.1%,Ⅰ级品占22%;硬质粘土中,特级品仅占3%,Ⅰ级品占35
%;软质粘土及半软质粘土中,Ⅰ级品占17%。因此,无论是高铝粘土,仍是
硬质粘土和软质(半软质)粘土,Ⅱ级品和Ⅲ级品占绝大多数。
c)我国耐火粘土矿床单壹矿床少,共、伴生矿床多。据统计,单壹矿床仅占
全国总储量的30%,以共生形式产于其他主矿产(如煤矿、铝土矿、铁矿等)
中的占40%,以主矿产形式产出又有其他矿产共伴生的占30%。
(4)耐火级粘土的供需情况:
我国耐火粘土矿产利用历史悠久,能够追溯到远古时期,可是大规模的开发仍是
依赖于现代工业,尤其是钢铁工业的发展。1949年,我国耐火粘土的产量为2.
2万 t,到1995年,作为重要的耐火原料——耐火粘土的产量已达到118
2万 t(表 )。我国耐火粘土主要用来生产粘土砖、高铝砖和耐火粘土质不
定形材料,1995年这三种产品的产量分别达到808.1万 t,144.1万 t
和433.6万 t(表 )。
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乡镇企业发展很快,耐火粘土的开采绝大部分属于乡镇企
业,其实际产量远比耐火粘土统计的产量大得多。表 中耐火粘土制成的
成品(粘土砖、高铝砖、耐火粘土质不定形材料)产量高于表 中耐火粘土
原料产量也说明了这壹点。
1995年我国生产粘土砖808.1万 t、高铝砖144.1万 t(表 ),
合计952.2万 t,如果按每吨成品砖消耗1.2t耐火粘土计,则需耐火粘土
1142.6万 t,加上433.6万 t耐火粘土质不定形材料,1995年我国合
计消费耐火粘土约1576.2万 t。
耐火粘土是我国重要的出口产品,近几年出口量均于百万吨左右,其中高铝粘土
占2/3,硬质和软质粘土占1/3。1995年我国出口耐火粘土115.1万
t,进口耐火粘土及有关产品5.41万 t(表 )。
(三)中国对于耐火级粘土和萤石的配额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
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 2010年 6月 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
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 20
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 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
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 20元。
(四)对于上诉机构关于耐火级粘土和萤石的配额管理违反《GATT1994》第二十
条(g)条款的评述:
A、《GATT1994》壹般例外条款的(g)条款规定:和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关联的
措施,但此类措施应和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壹同实施;中国于实施耐火级粘土和
萤石的配额配额只是针对出口配额而国内消费和生产过程却没有实施,这壹点确
实违反了《GATT1994》的第二十条。
B、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于钢铁等重工业其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远没有
发达国家,而耐火级粘土和萤石对于生产钢铁产品是极其重要的原材料,这势必
导致中国国内对于这俩种产品的国内配额价格低于出口配额水平。同时:从上面
的基本情况可知,对于耐火级粘土和萤石均是极其不可再生的资源,而且这俩种
资源于中国富矿少,贫矿多,而且多是单壹矿藏,且且有些埋藏条件极其不利于
开采此类资源,而且于这些资源的开发存于壹些不法矿商的开采,而且存于掠夺
性的开采,中国实施高的出口配额壹定程度上抑制了这些不法分子和不法行为的
出现。
C、于中国壹方面重工业竞争能力低和保护资源这壹对矛盾中,中国现阶段需要
加强的是重工业企业的出口竞争力,鼓励开发核心技术,主要是要于技术方面下
功夫,给予技术的扶持或支持,这样只有这壹批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了,中国才
有可能减少此类控诉的发生。同事于这些控诉案件中,中国应积极应诉,而且中
国企业也需积极应诉,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