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工资法
提纲
第一节 工资和工资立法概述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第三节 工资保障
第四节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
第一节 工资和工资立法概述
一、工资的概念和职能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
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特征:
1、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
动报酬。
2、工资的分配,受国家法律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
管理。
3、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4、工资必须定期支付。
5、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
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职能:
1、分配职能
工资是向职工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形式。
2、保障职能
工资是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来
源。
3、激励职能
工资是对职工劳动的一种评价尺度和手段。
4、杠杆职能
工资是国家用来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的经济杠杆。
二、工资立法的原则
(一)按劳分配原则
即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
费品,实行多劳多得。
(二)同工同酬原则
即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同等价值的劳动应给付同等的
劳动报酬。
(三)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
1、工资水平的提高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不能脱离经
济发展所提供的实际可能而片面追求工资增长。
2、在经济有所发展的条件下,工资水平应当有所提高,
使广大人民群众能从经济发展中直接分享到实际利益。
3、工资水平提高与经济发展应当比例适当,切实做到工
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
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使提高工资水平与
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并行不悖,以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
协调发展。
(四)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原则
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经济权益,维护、制
约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有利于控制用人成本
和消费基金的上升,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以实现
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三、工资制度中的三方权利(权力)
(一)劳动者的工资权
1、工资取得权
2、工资支配权
3、工资保障权
4、工资分配参与权
(二)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
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1、工资分配自主权的主体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具有经济效益目标的用人单位。
2、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内容
(1)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
(2)工资水平确定权
3、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行使
(1)自主是法定范围内的自主
(2)工资分配制度和方案应当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者
经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三)国家的工资管理权
1、对全社会公司的一般管理
2、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
3、对国家机关(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
资的直接管理
(四)工资分配制度确定的方式
1、立法确定:国家机关的工资分配制度
2、自主协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
3、单方自主确定: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则部
分由立法确定,部分由单方自主确定
四、我国的工资立法概况
1950年国家颁布了《工资条例》(草案)
1955年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
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
1956年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至
此,货币工资制在全国得以确立。工人实行
八级工资制,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极左错误的影
响,正常的工资晋级制度被停止,计件工资
和奖励工资也被废除。
1978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
资制度的通知》
1979年发布了《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
具体规定》
1984年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
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
金的若干意见》
1985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
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同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
1993年劳动部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
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1993年11月劳动部
又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
1994年10月,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实施最低
工资保障制度通知》 。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颁布
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12月6
日,劳动部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用专章(第
五章)对工资作了规定。
1995年5月,劳动部颁布《对〈工资支付暂
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6年6月,劳动部、国家计委颁布了
《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
线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劳动部颁布了《外商投资
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
了《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一、工资构成
从工资的构成来看,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
动所得的报酬。
其特征:
1、常规性
2、结构性
3、等级性
4、固定性
5、主干性
6、基准性
(二)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是指在基本工资之外,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支出的、超出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耗费所给予的
报酬。
1、奖金
奖金,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或增收节
支实绩所支付的奖励性报酬。
奖金的种类多种多样: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
安全生产奖、科研成果奖、技术革新奖、合理化建
议奖等等。
特征:
(1)非常规性
(2)浮动性
(3)非普遍性
2、津贴与补贴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
消耗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类别:
(1)为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高空津贴、
高温津贴、夜班津贴等;
(2)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如有毒有害岗位
津贴,林区、高原、水下工作津贴等;
(3)为补偿职工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通讯费
津贴、误餐费津贴、保健费津贴、外勤工作津贴,铁路乘务
津贴等;
(4)为保障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而建立的津贴:如主要副
食品价格补贴等;
(5)为补偿职工的特殊贡献而设立的奖励性津贴,如对作
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补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
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津贴与补贴的特征:
(1)附加性
(2)独立性
(3)稳定性
(4)有限性
二、工资的形式
工资的形式是指用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
的方式。工资的形式可以分为基本形式
和辅助形式。
基本工资形式,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
资。
辅助工资形式,分为奖金和津贴。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
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最基本的工资
形式。
按照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
工资又可以分为小时工资、日工资、周
工资、月工资和年工资(年薪)。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完成的产品
的数量和预订的计件标准来计算劳
动报酬的工资形式。
计件工资实质上也是计时工资的转
化形式。
(三)年薪
年薪,又称年工资收入,是指以企业财务年
度为时间单位所计发的工资收入。
在我国,目前仅适用于企业经营者。一般适
用于企业高级职员。
第三节 工资保障
工资保障,是指法定的保障职工工资足以成为其生
活主要来源和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措施。
一、最低工资保障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和组成
1、概念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
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
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
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
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
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组成:
(1)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
1、制定模式
(1)立法直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如加拿大,美国。
(2)立法仅规定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和具体规
则,并授权有关机构(依法组成的专门机构或者劳工部)
确定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我国。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
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
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2、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1)生活工资原则:维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
(2)公平工资原则:对熟练程度、劳动效果和劳动条件
相同的劳动,报酬也应相同
(3)生活工资与公平工资相结合的原则
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
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
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
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
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
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
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
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
方法见附件。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
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
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
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
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
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
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
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
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
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
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
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
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
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
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最低食物
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平均工资为
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a=393+a(元)
(1)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
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a=393+
a(元) (2)
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
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
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
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
×(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
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
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办法,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4、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程序
(1)初步拟定
(2)征求意见
《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
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
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
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
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
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
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3)批准、发布和备案
《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
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
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
障部。
(4)调整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
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
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
整一次。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效力
1、适用的劳动者范围
国外:国家公务员,某些公共团体的职员,
学徒工,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残疾人,通
常被排除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效力范围之外。
《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
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
行。
2、具体效力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
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
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
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
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
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
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
本条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
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
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
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二、工资支付保障
(一)工资支付一般规则
1、货币支付规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直接支付规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
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
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
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
清单。
3、足额支付规则
4、定期支付规则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
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
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定地支付规则
6、优先支付规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
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
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7、紧急支付规则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在非正常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按计时工资标
准或其一定比例支付工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
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
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
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
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
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
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
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
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
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
者工资。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
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
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4、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第一,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
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
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
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
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
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
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
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
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禁止非法扣除工资
1、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
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
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
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
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
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
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
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
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
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
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
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
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
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
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
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
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
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
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
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
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
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
均属无故拖欠。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
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
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
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
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
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
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
工资标准支付。
(四)工资支付的资金来源保障
1、工资基金制度
工资基金,是指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设置的用于一定时期
内(通常为一年)给全体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专门货币
基金。
工资基金管理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工资基金账户;计划管理;
银行监督。
2、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是指国家强制已有或易发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
单位依法存入劳动行政部门所指定银行账户的,专门用于用
人单位有工资违法行为时支付工资及其赔偿金的资金。
3、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欠薪保障基金,是指特定机构依法筹集建立的,专门用于雇
主由于无力或故意而欠薪时,向劳动者垫付欠薪的基金。
1996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有
关欠薪保障的法规。
(五)欠薪索赔特权
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雇主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
我国的《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列为破
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第一清偿顺序。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
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
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
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
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
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六)工资支付令和其他程序法保障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
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
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
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
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7章:支付令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
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
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
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
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
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
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
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
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
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特别措施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
年)
1、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
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
2、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
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
民工工资。
3、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
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
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4、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5、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
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
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6、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
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
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
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
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
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三、实际工资保障
处理工资与物价之间的关系。
国外:(1)劳资双方工资谈判;(2)工资
物价指数化。
我国:(1)工资调整;(2)物价补贴。
四、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
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节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根据既定的宏
观经济、社会目标,对地区、部门(产业)、
单位工资总量的确定和相互关系,综合运用
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调节和控
制,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民经济协调发
展。
一、界定工资总额
1、工资总额的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第一,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
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
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
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第二,
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2、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
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
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
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
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
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
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
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
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
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
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
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
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
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调控地区、部门(行业)工资水平
(一)弹性工资计划
(二)工资指导线
(三)工资控制线
(四)工资指导价位
三、调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二)工资总额包干
(三)工资总额指令性控制
(四)工资总额考核控制
(五)《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和工资总额
联合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