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和权质第 号
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
质押人(甲方):深圳市中恒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出质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了确保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方)与本合同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中恒建保委字 号的《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权利质押。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完全的、真实、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乙方提供反担保权利质押是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截止签订本合同之日,没有针对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第二条 反担保权利质押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及期限:
本合同反担保权利质押的主债权种类为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借款期限 年,借款用途 。
第三条 反担保权利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的期限
甲方向主债权人担保的全部范围和甲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全部反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评估费、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反担保权利质押担保的期间:
质押担保开始时间:签订本合同之日;
质押担保终止时间:自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届满两年之日。
第四条 出质权利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详见《出质权利清单》。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对出质权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评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五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的相关资料应于
年 月 日由乙方交付甲方保管。甲方验收后向乙方出具收押凭证。
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后,甲方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乙方。
第六条 权利质权的实现
依有关法律规定由乙方 出具承诺,承诺其该权利凭证的真实有效,因该权利质权凭证的约定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后,乙方应通知甲方一同办理展期或变更为新的同值质权凭证。新的质权凭证交甲方保存,至合同约定事项终结为止。
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第七条 权利质权的实现
在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而未清收完毕时,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所欠的债务。
甲方依本合同行使处分权利时,乙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处分质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
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主合同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甲方负有妥善保管权利证凭的义务;
质押物处分后所得价款偿清本合同反担保质押范围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份返还乙方。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等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出质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乙方有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有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经乙方同意,乙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反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
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不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作陈述与声明如有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办理质押登记或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则按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通知主合同债权人解除与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乙方不得对主合同债权人和甲方的行为提出异议。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诚实履行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反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范围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甲乙双方盖章并自出质权利的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本合同生效。依据法律法规须办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相应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或至本合同第三条反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范围全部债务和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独立存在,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主合同的撤销而撤销,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当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面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书面协议,如达不成书面协议,遵从相关法律规定。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则
“主合同”是指主合同债务人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 借( ) 号 《 合同》
“主合同债权人”是 ,
“主合同债务人”是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合同》、《 合同》、(20 )和委字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及附件。
本合同附件:《出质权利清单》
甲方:深圳市中恒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总经理:
经手人:
乙方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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