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险会计改革的背景、影响和实施要求
中国保监会 财务会计部
二O一O年三月
背景
内容
影响
要求
目录
第一部分:背景
背景和过程
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国家战略的需要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资本的全球化配置对建立一套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地区的统一会计标准提供了客观要求和根本动力。
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基于国家利益的一项战略行动。
财政部在2006年发布新会计准则体系之前,已于2005年11月8日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确认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的联合声明。
2007年12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确认了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
背景和过程
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国家战略的需要
保险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
57家A+H上市公司净利润差异情况:
2008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亿元,内地准则报告的净利润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为%。如果不考虑两家保险公司差异的影响,净利润的差异总额将由亿元缩小到亿元,净利润差异率由%缩小到%。
深高速、昆明机床、中国南车等17家A+H股公司完全无差异。
背景和过程
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国家战略的需要
57家上市公司净资产差异情况:
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3,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2,亿元,内地准则报告的净资产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亿元,净资产差异率为%。如果不考虑两家保险公司差异的影响,净资产的差异总额将由亿元缩小到亿元,净资产差异率由%缩小到%。
潍柴动力、南京熊猫、中海集运等17家完全无差异。
背景和过程
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2008年年报)
公司名称
保费收入
准备金负债*
净利润
净资产
A股
H股
A股
H股
A股
H股
A股
H股
中国人寿
2955
1353
7804
7140
1350
1815
中国平安
1293
980
4265
4183
815
857
人保产险
1019
1019
846
855
183
218
*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的准备金负债包括储金、保户投资款和代理负债
单位:亿元
截至2008年底,两家上市保险公司A、H报告净利润差异亿元,占57家同时A、H上市公司累计净利润差异额82%;两家上市保险公司A、H报告净资产差异-507亿元,是57家同时A、H上市公司累计净资产差异额的倍。
背景和过程
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
保费收入确认
保单获取成本
准备金
H股报表
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只有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才认定为保险合同。
要求混合合同分拆。
参照美国等国家会计准则的做法,对保单获取成本进行递延。
参照或部分参照美国会计准则,在“最佳估计”的假设下评估准备金。
A股报表
不进行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只要含有保险风险的转移就认定为保险合同。
没有强制要求对保险合同进行拆分。
不允许保单获取成本递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准备金负债按照保监会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计算。
背景和过程
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会计准则自身发展规律的需要
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进展加快。
虽然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的最终准则尚未确定,但基于已经达成的共识和剩余的选择,趋势性的选择已经越来越明显。
IASB和FASB已经达成的共识:
2009年7月23日,IASB和FASB联合会议上,对“三因素”法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已经达成基本共识。
(1)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以概率加权的估计数;
(2)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3)单一边际或多个边际。
首日利得不确认。
背景和过程
这次会计改革是保险业跨进新起点新阶段的必然选择
中国保险业经过30年的发展和积累,会计标准上的积弊日深,逐渐成为保险业科学发展的桎梏;同时保险行业已经具备了进行会计革命的物质技术基础和人才储备。
必要性:
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不能反映保险业核心功能,诱导保险公司规模至上。
精算准备金不符合会计原则,过度保守和不透明,诱发股东冲突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削弱从业人员信心。
保守的准备金标准不仅难以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而且拉大了中小保险公司与大公司的相对竞争劣势,损害了中小保险公司股东利益,不利于新的市场主体的成长和保险市场结构的改善。
背景和过程
这次会计改革是保险业跨进新起点新阶段的必然选择
可行性:
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发展,会计改革的行业承受力明显增强。
保险会计人才队伍规模和素质长足发展。
精算力量不断发展,同时非精算人员对精算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深化。
背景和过程
消除差异的总体方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背景和过程
认真研究贯彻落实《2号解释》
《2号解释》发布后,保监会高度重视,召开主席办公会专门研究保险业如何贯彻施行《2号解释》。2009年1月5日发布《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要求全行业统一思想,明确提出了“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 “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提出了消除差异的方法:
保费收入确认引入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
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背景和过程
认真研究贯彻落实《2号解释》
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成立了贯彻落实《2号解释》领导小组。负责对《2号解释》实施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审议具体方案和技术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监会财会部,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对贯彻落实《2号解释》的具体方案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统一了思想,进一步确定了《2号解释》实施的具体方案,并着手研究制定相关会计标准:
研究制定财务报表目的下的准备金计量原则。对准备金计量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了多方研究论证; 2009年8月和11月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公司进行了两次模拟测试。
背景和过程
研究制定《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2009年选择部分保险公司进行了三次模拟测试;2009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紧密跟踪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最新研究进展和动向,吸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和结论。
积极研究《2号解释》的有关税收影响,开展政策协调。
研究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分拆、重大风险测试实施后的相关衔接问题。
在充分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明确了保险业贯彻实施《2号解释》的具体会计政策。
第二部分:内容
主要内容
混合保险合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其他风险部分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准则核算。
主要内容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规定》要求,不能分拆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
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合同,认定为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合同,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或其他有关准则核算,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主要内容
准备金计量原则
《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
准备金计量的基本原则是: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确定标准应当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发生首日损失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
主要内容
准备金计量原则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对相关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量货币时间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不得锁定;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不得计提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平衡准备金、平滑准备金等。
主要内容
准备金计量原则
会计准备金计量原则主要有三个特点:
充分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保险合同》准则第二阶段的已有成果和已达成的共识,建立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一致的计量框架。
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其他准则实现了内在逻辑的一致性,使准备金负债计量更加科学、公允,提高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实现了准备金计量方法和假设的透明性,未来现金流贴现加显性边际的计量方法,以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以及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使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成为公开、易懂、可比的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对保险公司价值进行判断和评价。
主要内容
新旧衔接
《规定》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编报起执行。
保险公司应当追溯调整,但切实不可行的除外。
第三部分:影响
影响
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产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基本不变,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略有下降。保费收入口径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的减少,对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有一定程度减少,净资产、利润总额会有一定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保持稳定。保险公司评估偿付能力时,继续按照保监会制定的法定精算标准计算保险合同准备金,不适用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
对偿付能力报表的影响
对报表的影响
影响
战略规划
经营计划
资本需求
机构设立
产品选择
会计核算
预算管理
业绩考核
内部控制
产品设计
产品管理
销售管理
准备金内控流程
重大风险测试内控流程
风险管理
财务管理
对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资金运用等其他方面也都有较大影响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业务管理
影响
会计准则从“规则导向”转为“原则导向”,为会计和精算人员打开了专业判断的空间。
原则导向的准备金计量原则,将改变过去规则导向精算方法下由具体操作的精算人员评估责任准备金的做法,公司管理层必须成为准备金计量中行使会计政策选择权和专业判断的决策者和责任承担者。
精算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融合不可避免,双方在相互合作和理解中,将开创保险会计和精算职业新的发展空间。
对管理层、精算和财务人员的影响
意义
有利于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回归保障主业,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的保险会计实务不能客观反映保险行业的产品结构
引入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能够科学地认定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合理评价风险保障产品和投资理财产品的发展程度,衡量保险保障功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引导保险公司进一步调整业务结构。
意义
会计准备金较法定精算准备金相比,将更加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财务实力和盈利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司较快满足上市条件,拓宽融资渠道 ;也利于消除影响保险业行业性亏损的制度性障碍,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我国的法定精算准备金作为财务报告准备金,存在以下弊端:
对高利率保单:精算标准规定的%的评估利率掩盖了保险公司的利差损,形成潜在的财务风险;
对低利率保单:
法定准备金过度保守,导致投资者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而且公司发展越快盈利越困难,不利于提升股东价值和行业发展信心;
法定准备金下的利润分布前低后高,导致投资的货币时间价值减损,损害内含价值;
各公司无论大小、新老、无论其承保质量高低,只要产品相同其法定准备金结果就相同,不利于优胜劣汰;
法定准备金不能及时反映真实负债水平的变化。准备金在保单签发时一旦确定就不再随公司实际经验和市场情况而改变;
法定准备金过度保守,拉长了新公司的前期亏损时间,扩大了中小保险公司与大公司的相对竞争劣势,诱发公司治理风险。
意义
有利于消除境内外报表差异,降低保险公司的境外筹资成本和会计核算成本。
对于已上市公司,消除境内外报表差异,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同时,可以有效降低公司会计核算成本;
对于准备上市的公司,可以减少重复劳动、加快IPO速度、降低成本。
意义
有利于增强保险业和其他行业会计的信息可比性、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和市场对保险公司的股价折价、吸引更多资本流入保险行业。
法定标准下大的初始费用产生初期亏损
前期的保守导致利润在保单后期集中释放
注:本图以保障20年趸交保费的定期寿险产品为例。
意义
有利于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持续趋同,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的国际形象,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保险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将提高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和国际话语权。
《规定》有关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内容,可以说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它的发布实施,将使我国能够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和实践经验,培养一批优秀的保险会计专业人才,有助于我国通过与IASB持续趋同工作机制,直接参与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施加我国影响,
第四部分:要求
实施要求
2010年1月2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保监发〔2010〕7号),明确了有关实施要求。
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和持有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具体测试方法、标准、控制程序和披露要求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执行。
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实施要求
关于准备金计量:
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
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
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
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实施要求
关于准备金计量: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违反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若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将追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准备金计量假设、模型、具体方法及其变更,建立准备金计量报告的会签制度。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实施要求
关于准备金计量:
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将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后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在开业申请材料中向保监会报送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作为财务制度的一部分。
注册会计师在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准备金计量的内控程序是否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是否得到一贯遵循和有效执行。
实施要求
具体要求:
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各公司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保险业贯彻落实《2号解释》的各项工作。
高度重视,认真学习。《2号解释》的施行将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各公司要对《2号解释》和《规定》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内涵和精神实质。虽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将有所增加,但这种影响是一次性的,并不代表公司的财务风险减弱或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各公司要正确认识《2号解释》和《规定》的影响,保持清醒的头脑。
精心组织,依法合规。各公司应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2号解释》实施工作小组。严格禁止各公司在执行《2号解释》和《规定》的过程中,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之机,滥用会计准则赋予的会计判断,操纵公司利润。保监会将对2009年年报组织必要的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和高管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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