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業務
經濟部商業司
98年2月
經 濟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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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之定位
參、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依據
肆、商業預查申請、保留
伍、商業名稱規範
陸、商業所營業務規範
柒、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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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修法前審核依據
商業登記法第27條、28條
須審查是否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
記之名稱經營同類業務問題。
比照公司登記辦理
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參照本部
79年函釋,係比照公司登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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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商業登記法第28條修
正
公布商業預查修正意旨
商業名稱--表彰企業主體辨識,名稱與所經
營之業務無涉;是否類似,涉及主觀判斷。
法規鬆綁—僅審查是否同名.不及於類似
商業預查--簡政便民.便利商業登記
為避免業者於申請商業名稱不符規定,而須重新
整理商業登記文件重行送件,增加申請人勞費;
簡政便民,提供商業名稱及業務預查服務。
參
照
公
司
預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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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之定位
商業登記法§28條第3項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
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為
其他商業使用;其申請程序、商業名稱與所營
業務之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業登記之前置程序
依法准駁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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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之定位
商 業 登 記
(商業名稱、所營業務)
商業名稱、業務預查
商業登記
修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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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商業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依據
1.商業登記法
§27條
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
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 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
有關之名稱。
§28條
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商
業相同之名稱。
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2.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預告草案)
規範商業名稱及業務預查之申請、審核規則。
共計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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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商業預查申請
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預查。 (準則§2)
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獨資組
織之商業負責人;合夥組織之合夥人。
變更登記:商業之負責人。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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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商業預查保留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
其保留期間為二個月。(準則§3)
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
個月,以一次為限。
超過保留期限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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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換申請人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間內,
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核
准者,不在此限。 (準則§4)
但如繼承之事實或為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
關係,屬正當理由
防制藉預查謀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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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
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
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
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
文字為限。 (準則§5)
~阿拉伯數字、注音符號、標點符號(-
..)~
非屬我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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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商業名稱之規範
商業名稱組成之要素
1.必要組成:特取名稱+商業名稱文字
例:大同行
2.得標明之組成:
(地區名)+特取名稱+(業務種類、
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區別文
字) +商業名稱文字
例:台北+大同+電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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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
商業名稱審查(準則§6)
二商業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
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商業名稱為不
相同。
二商業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
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商業名稱視為不相
同。
即二公司之特取名稱相同時,需
再比較二公司是否標明不同之業
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
例:以下為不同名
「三洋」與「三陽」﹔「中華」與「忠華」 。
「大同電子行」與「大同機械行」 。
「中興實業社」與「中興百貨店」 。
「中華社」與「中華實業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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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
非屬可資區別文字: (準則§6)
商業名稱中所標明之地區名、新、好、老、大、小、
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
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
等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
二商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
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
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例:「大同社」與「台北大同社」、「新大同行」、「大同行」、
「大同堂」、「大同店」、「大同廠」 為同名。
「大華出版行」與「大華出版社」、「大華出版事業社」為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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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
地區名 (準則§7)
以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名為限。
業務種類(準則§8)
原則上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內所列業務項目為準,
並以一種為限。
區別文字
例如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
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應標明--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準則§9)
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等文
字。
但已標明業務種類、商品名稱、區別文字、
營業組織事業性質文字,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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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
商業名稱不得使用(準則§10)
易於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
關之名稱。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公司、商社、會社或其他類似公司字樣
之文字。
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
盟、連鎖或其他表明商業結合之文字。
不當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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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
商業特取名稱不得使用(準則§11)
單字、連續4個以上疊字或2個疊詞、
我國及外國國名、業務種類、商品名
稱、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
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
等文字。
防杜混淆、以利主體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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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
商業名稱之作用,僅在表彰其主體,於商業為各項行為
時作為辨識之用。商業名稱之使用,倘涉及違反其他法
令,而侵害他人在先權利者,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與行政機關賦予名稱之使用權,係屬二事。
商業登記法主要在規範商業主體,商標法則規範商品或
服務。又商標權所涉及者,係屬私利益之領域,與商業
登記法注重保護公益之目的並不相同。
註冊商標遭他人使用於商業名稱之案件,倘商標權受到
侵害,受侵害之人可依商標法第61條及第62條規定,提
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保護其權益。
如商業名稱之使用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應依公平交易
法之規定處理 。
涉商標、不公平競爭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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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商業所營業務之規範
商業所營業務記載(準則§12)
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
【逐項(+概括ZZ99999)】
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
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業
務。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
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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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商業所營業務之規範(續)
不得為預查登記:(準則§13)
違反公序良俗。
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者。
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者。
政府依法實施專營者。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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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駁核定
商業名稱--應為准駁之核定。(準則§14)
所營業務--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
得為修正之核定。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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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經 濟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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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
(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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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
經 濟 部
26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
經 濟 部
27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
經 濟 部
28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
經 濟 部
29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
經 濟 部
30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
經 濟 部
31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
經 濟 部
32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