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一保
险期限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
险期限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壹、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
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
保险期限满期时止。俩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
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
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
壹个月者,本 X公司可退仍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壹个月者
不退费。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 X公司办理展
延保险期限手续。展期满壹个月者,本 X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
不足壹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保险金额应按保险
价值确定。被保险人如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
成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本 X公司调整保险金额。对暂定价值
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 X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仍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 125%时,本保险对任何壹次事故或
同壹事件引起的壹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
值的 125%为限。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
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三、责任范围
本 X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
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
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壹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
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
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
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
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 X公司也予负
责。
2.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 X公司也负责赔偿:
(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救助费用;
(3)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
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
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
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
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能够按本 X公
司保障和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
为限;
(5)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 X公司
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6)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 X公司对本款所
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除外责任
下列各项,本 X公司不予负责:
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
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3.由于被保险人对雇佣的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
责任和费用;
4.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
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
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6.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
失;
7.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
或丧失。
五、承保区域
1.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建造船舶所需的材料、机器、
设备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运输、装卸、保管和建造船舶在造船
厂范围以外的任何拖航必须事先通知本 X公司且交付规定的保险费
后方予负责;
2.试航、交船期间:20,000总吨之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
限于 500海里,1,000总吨至 20,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
于 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 100海里。
如超过上述距离,必须事先通知本 X公司,且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
方予负责。
六、赔款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以书面说明事故经过、原因,且提供损
失清单、发票、检验报告等必要单证和文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
仍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2.本 X公司负责赔偿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且且不扣除以新
代旧的折扣;
3.对保险船舶由于每壹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包括施救费用、
船舶碰撞、清除保险船舶的残骸等。本 X公司应付的赔款均须扣除
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损失如在免赔额以下时,本 X公司不负赔
偿责任。
在俩个相连续的港口之间壹个单独航程中,由于恶劣气候所致的
损失索赔,应被视为壹次意外事故;
4.保险船舶试航时,在预计返回建造地点日期起超过六个月,
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即构成船舶的失踪。船舶失踪或船舶遭受
损失后,其估计救助、修理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船舶
的保险价值时,均可视为全部损失。在保险船舶受损后未及时修理,
又遭受全部损失,本 X公司只赔付壹个全部损失;
5.对任何保险事故的索赔期限,不得超过交船后三个月。
七、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投保时应提供建造合同副本和建造进度表等文件;
2.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安全法令,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
发生意外事故,本 X公司代表有权对船舶的建造情况进行查勘,被
保险人应提供便利,对本 X公司代表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
且付诸实施;
3.保险船舶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
通知本 X公司,且采取壹切必要措施救护,防止损失扩大。对被保
险人因此而支付的合理措施费用,本 X公司可予偿付,但以不超过
受损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如需进行修理时,应事先征得本 X
公司同意;
4.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如有任何实质性变动,被保险人应及时
以书面通知本 X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5.保险船舶的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必须采取必要
措施向责任方追偿,为此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 X公司可予偿
付;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 X公司
可不负赔偿责任。
八、争议
被保险人和本 X公司之间的壹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
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者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