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直接投资争议及仲裁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概述
1、 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外国以一定的形式创办企业或与当地资本共同经营企业,投资者对所投入的生产资料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直接的控制权
2、主要形式
绿地投资
收购
控股
第二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我国外商投资概况
二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定义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点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金
4、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方式
5、合营企业内全资各方缴付出资额的法律规定
6、合营企业股份的转让
第二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4、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2、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3、合作企业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
第二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 外商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我国外商投资争议及仲裁
一、合伙企业股东主体资格争议
(一)争议特点
《合营企业法》对于“外国合营者”及“中国合营者”的主体范围虽然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两者的范围中均包含有“其他经济组织”。如何对“其他经济组织”加以理解,仲裁庭结合具体仲裁案件作出了分析及认定。
(二)合资合同股东主体资格争议仲裁案
(三)作者点评
第三节 我国外商投资争议及仲裁
二、合营企业出资之 合营企业出资方式争议
(一)争议特点
参加合营企业是一种直接投资,外方投资者应以自己的名义投入资金,不管这是他的自有资金还是以他的名义从银行借来的资金。如果投入的资金是从银行借来的,那么,该项借款的债务人只应是作为借款人的外方投资者。合营企业与中方对这样的借款在法律上不负有任何义务,因为提供投资资金是外方投资者应该和必须承担的责任。(二)合资经营企业因专有技术出资争议仲裁案
(三)作者点评
第三节 我国外商投资争议及仲裁
三、缴纳出资之出资不到位
(一)争议特点
合营者投入现金不到位或到位不按规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即投资者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时间将资金注入合资企业会给合营企业带来很大的危害,可能造成合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二)合作经营房地产公司争议仲裁案
(三)作者点评
第三节 我国外商投资争议及仲裁
四、缴纳出资之虚假出资
(一)虚假出资的争议特点
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比较容易出现在以实物为出资方式的过程中。虚假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
(二)合资经营树脂制品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
(三)作者点评
第三节 我国外商投资争议及仲裁
五、抽逃出资
(一)争议特点
一般来讲,抽逃出资的抽逃行为发行在公司成立以后 当然抽逃出资行为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
(二)合资房地产公司出资争议仲裁案
(三)作者点评
第三节 我国外商投资争议及仲裁
六、出资物所有权瑕疵
(一)争议特点
实物出资是与现金出资、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相并立的一种出资形式。鉴于现物出资的特殊性,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建立起了对现物出资特殊规制措施,涉及到现物的资格、评估作价、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以及现物出资责任等诸多问题。在合营企业建立的时间当中,实物出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所有权上的瑕疵,即出资者对该实物(一般是极其设备、厂房等)不能拥有完全所有权。即可能在出资物上有第三人要求权利的担保存在。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物,现金,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拥有完全所有权,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资经营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争议仲裁案
(三)作者点评
第三节 外商投资争议及仲裁
七、合营企业股份转让争议
(一)争议特点
股份的转让是指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出资额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另一方或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人。合营企业建立后,各方出资都不得随意转让。如果需要转让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批程序才能生效,否则,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
(二)股份转让协议书争议仲裁案
(三)作者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