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论与实践
关于企业年金中人
补偿问题的研究
摘要:过去的10余年间,企业年金表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作为企业年金链条中的关键文案之
一,企业年金方案涉及企业缴费分配、待遇安排等敏感事项,而中人补偿是部分企业必须面对的
问题。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统筹考虑既往退休政策、现有薪酬体系、监管政策等,合理
设计中人补偿方案,来达到平稳衔接新老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企业年金方案;中人补偿;资金来源
文章编号:1003-4625(2015)09-0099-03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企业年金是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三
个养老保障支柱中第二支柱的组成部分,其最早的
尝试和实践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历经了探索、试
点、规范三个阶段,企业年金已经表现出稳步增长、
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的局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披露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企业年金总规
模达到8244亿元,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万
家,参加职工达2301万人。
在企业年金业务链条中,企业年金方案是极为
重要的一项材料,经过企业内部民主表决、上级主管
部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层层审核,企业年
金方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部分企业而言,
中人补偿是其企业年金方案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
之一,如何划定中人范围,如何设置中人待遇标准,
决定着企业能否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能否发
挥企业年金激励与公平双重功能。
国内一些学者对中人问题进行了研究,徐颖与
张春雷[1]在《企业年金“中人”补偿机制研究》中,提出
缴费调整因子的概念,使“中人”得到的补偿与其对
企业的既往贡献相匹配;李金玲[2]等在《论企业年金
中企业缴费分配模式的完善》中,提出了完善企业缴
费分配模式的建议,隐含了向部分职工倾斜缴费的
意思,这也与中人补偿思路相符;鹿峰[3]则在其博士
论文中,从企业利润最大化出发,研究企业年金方案
的最优设计。但目前尚缺少从实际业务出发的成
果,本文即基于多年企业年金方案设计经验,从五个
方面阐述中人补偿的相关问题,首先是中人补偿的
政策依据,第二部分是中人补偿常用方法,第三部分
是中人补偿数理模型,第四部分是中人补偿资金来
源,第五部分是中人补偿典型案例。
一、中人补偿政策依据
中人是相对老人、新人而言的概念,从政策的角
度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之前已退休职工不能参加
企业年金,该部分群体称为老人,而加入企业年金计
划的职工,如其退休后领取水平能达到既定的最低
待遇标准,则称其为新人,否则称为中人。可见,老、
中、新三类群体的划分,与企业年金建立时点、企业
年金累积情况、企业内部所定的待遇标准密切相关。
国资委152号文 [4]第八条提出,“对试行企业年
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
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
目;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
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
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
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
该条款进一步明示了企业年金待遇安排与缴费
倾斜的观点,其中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即指退休
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外,由企业发放的部分,
如过节费、书报费等,因此,中人补偿除平衡新老待
遇安排外,也起到规范企业内部福利项目的作用。
二、中人补偿常用方法
企业年金实务中,中人补偿方案各具特色,但总
结起来,都可归入三类,按照使用频次排序,依次为
待遇法、年限法、替代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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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待遇法
待遇法是指根据既往的统筹外项目,设定职工
退休后最低待遇标准,对于退休后职工个人账户累
积余额达不到该标准的,由企业予以补足。该方法
倾向于年龄偏大、收入偏低的职工,适用于以往存在
统筹外待遇的企业。
(二)年限法
年限法是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已临近退休
的职工的一种补偿,通常会设定一个最低缴费年限,
对于企业年金中享受企业缴费年限不足该最低年限
的,予以补足。
年限法具有一定的普惠性,以年限来划定中人
范围,对高、中、低收入群体都有所倾斜,适用于无法
合理确定统筹外待遇,但有意愿提高职工退休待遇
的企业。
(三)替代率法
替代率法将退休收入与其退休前收入挂钩,设
定某一最低比例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职工予以补
足。
该方法倾向于年龄偏大、收入偏高的职工,但因
未来的退休收入难以合理预计,执行起来较为困难,
实务中应用较少。
三、中人补偿数理模型
中人补偿是企业年金方案设计的主要工作,重
点在于计算企业与个人缴费的自然累积额、制定待
遇标准、确定中人补偿额度等。
若职工加入企业年金时为x岁,退休年龄为ra,
则视缴费与领取发生在期初还是期末,缴费年限为
ra-x或ra-x+1。
(一)缴费累积额
记第t年个人缴费基数为CBt,个人缴费比例为
DRt,企业缴费分配比例为CRt,投资收益率为rt,并
假设缴费发生在每年年初,则逐年末缴费累积额
ACt的迭代关系为:
ìíî
ACt =(ACt- 1 + CBt ×(DRt + CRt)) ×(1 + rt)AC0 = 0,t = 1,⋯⋯,ra - x
实际设计方案时,缴费比例与投资收益率保持
不变,且缴费基数按一定的工资增长率增长。另外,
中人补偿通常仅与企业缴费相关,因此上述通式可
以予以简化。
假设首期缴费基数为CB,并按比例w复利增
加,年化投资收益率为r,企业缴费分配比例为CR,
总缴费年限为n,则退休时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累积
额为:
AC=CB × CR ×∑i=0n - 1(1 + w)i × (1+r)n-i
上式可按照等比数列予以简化,实务中的缴费
频率可能按月,也可能按季,但累积原理与按年类
似。
(二)待遇标准与补偿额
三种补偿方法中,年限法待遇标准较为简单,首
先确定一个最低缴费年限,记为MY,职工企业年金
缴费年限记为CY,补偿基数记为CPB,比例记为
CPR,则年限法下补偿额度YCP为:
YCP=max(MY-CY,0) × CPB × CPR
待遇法与替代率核算方法较为相似,均需一定
的折现率假设,并基于折现率计算领取因子,记待遇
标准为DB,领取因子为DF,则待遇法下补偿额度
TCP为:
TCP=max(DB × DF-AC,0)
替代率方法需要由相对额换算为绝对额,如设
定替代率标准为RPB,职工退休前收入即为BRI,则
退休后的待遇为RPB × BRI,此额度即为待遇法下的
DB。
(三)混合中人补偿
个别企业年金方案中,存在年限法与待遇法相
结合的情况,此时便涉及补偿顺序的问题。因年限
法仅与缴费年限有关,而不考虑自然累积所实现的
领取标准,企业一般都会先进行年限法补偿,然后再
进行待遇法补偿。继续沿用上述符号,则该种方法
下,补偿额度MCP为:
MCP=max(DB × DF-AC-YCP,0)
四、中人补偿资金来源
设定中人补偿,关键在于中人的待遇标准,而这
需要统筹考虑企业既往的退休政策、现有的薪酬体
系、企业年金缴费额度与资金承受压力。原则上而
言,中人待遇标准应不低于已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标
准,否则,职工没有动力参加企业年金,但企业年金
具有缴费额度的上限要求。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5]规定“企业缴费
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
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财政部与国家税务
总局2009年发布的27号文[6]则规定“企业根据国家
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
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基于该文件,大型央企往往将企业缴费比例控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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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总额的5%之内,以最大限度享受免税政
策,而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往往历史悠久,均存在一
定的统筹外标准,因此,如何处理中人补偿资金就显
得尤为重要,企业年金中通常设有公共账户,用于中
人补偿资金的归集与使用。实务中,常见的中人补
偿资金有如下来源。
(一)存量资金
存量资金主要指企业以往补充养老保险所累积
的资金,该部分资金,可能存在两种状态,一种是体
现在公共账户之中,此种情况可以将资金平移入企
业年金公共账户,统筹用于中人补偿;另一种是已分
入个人账户名下,平移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也可缓
解中人补偿压力。
(二)缴费分拆
该种方法将企业缴费总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
适用所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另一部分进入
公共账户,用于中人补偿。
(三)分期补偿
当中人补偿压力较大、一次性补偿困难时,可以
将中人补偿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入职工个人账
户,或者与领取期限匹配,或者设置其他的期限。
当前企业年金采取延税政策,即将纳税时点延
伸至职工退休领取。在此种政策下,职工倾向于分
期领取,分期补偿的方式也容易被职工所接受。但
在税延新政出台之前,纳税发生在缴费环节,因此,
职工更乐于接受一次性补偿、一次性领取完毕。因
此,税延政策也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年金的扶持态度,
也是引导国民合理规划退休收入的大胆尝试。
(四)人员范围
因临近退休的职工群体是中人补偿的重点,若
中人补偿压力较大,可在设置职工参加条件时,将临
近退休的职工不纳入企业年金体系,按照以往的退
休政策安排退休待遇。
(五)工资结余
部分企业存在应付工资结余,如果满足特定条
件,也可用于中人补偿。财政部2011年发布477号
文[7]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以企业职工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为时点,同时满足
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企业年金缴费总额等要
求时,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功效挂钩政策
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用于企业
年金缴费。
五、中人补偿方案示例
涉及中人补偿的企业年金方案,一般都是常规
的年限法与待遇法,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以下列举两
个实际案例。
(一)待遇法示例
该企业以往职工退休待遇除基本养老保险外,
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自主发放的统筹外补贴,
另一部分是为职工统一建立的商业保险。建立企业
年金计划后,原有商业保险停止缴费,原有统筹外补
贴规范成为企业年金中人待遇标准。因此,部分职
工退休后,所领到的养老金其实来源于三项,基本养
老保险、商业保险与企业年金。
该企业中人补偿方案较为特别,不同于“存量资
金”所介绍的方法,这既与其既往退休政策有关,也
取决于其实际资金情况。
(二)年限法示例
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前,同样存在补充养
老保险,但不存在统筹外补贴项目,出于提高职工退
休待遇的考虑,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了年限法的
中人补偿,补偿额度同时考虑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
年金缴费年限。具体而言,职工中人补偿年限=min
[max(10年-退休时企业缴费年限,0),职工入职年
限],同时将职工原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积额平
移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六、结语
作为企业年金从业人员,笔者对方案设计情有
独钟,尤其是企业年金方案中的中人补偿,笔者将其
视为绽放的昙花。随着逐步的发展、完善与成熟,企
业年金将逐步发展为纯DC模式,中人必然成为一个
历史名词。这种发展规律不可抗拒,但中人补偿势
必成为我们难以割舍的回忆。
参考文献:
[1]徐颖,张春雷.企业年金“中人”补偿机制研究
[J].工业技术经济,2008,27(12):66-69.
[2]李金玲,宋效中,姜铭.论企业年金中企业缴
费分配模式的完善[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2009,41(5):61-64.
[3]鹿峰.企业年金的最优设计[D].西北工业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2008.
[4]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Z].国资发分配152号,2007.
[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Z].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2004.
[6]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Z].财税27号,2009.
[7]关于规范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
缴费财务管理的通知[Z].财企477号,2011.
(责任编辑:张艳峰)
【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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