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投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
案 (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总部安全生产座谈会会议精神,做好应急管理
工作和提高公司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害能力,规范投资企业生
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的安全管理行为,降低生产外包工程和外
用工事故的责任和法律风险,现将国投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灾
害应急预案 (试行) 》、《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试行)
2、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国投电力公司 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ОО六年九月十五日
国投电力〔2006〕83 号
主题词:印发 安全管理 制度 通知
抄报:总部经营管理部
国投电力公司
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 9 月 18 日印
共印:16 份
附件一:
国投电力
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国投电力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
组织的作用,提高处置能力,在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发生时,
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资源,迅速控制事故灾害发展,防止进一
步扩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社会危
害,依据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有关管理
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遵循的原则
(一) 预防为主原则。公司及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的
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树立超前预防工作理念,
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加强预防性检查,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辩识
和监测监控工作,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二) 即时报告原则。投资企业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
灾害,现场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应立即向公
司报告,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公司接
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总部和有关领导。
(三) 统一指挥原则。事故处理和抢险救灾必须在应急
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企业、社会各方面救援
力量有序进行。
(四) 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坚持把保护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作为事故灾害处置的首要
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危害蔓延扩大,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 妥善处理善后原则。在应急救援的同时,应成立
善后组织,尽快开展事故灾害善后处理工作,恢复设备运行,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
有效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负责或参与处置的投资企业生产安全
事故灾害的应对工作,指导投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的应急
救援。
本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
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规定的事件,
即涉及投资企业电力生产施工中发生的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设备损坏事故和自然灾害,如火灾、重大危险源事件(易燃易
爆及化学危险品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生产或施工设备
严重损坏、水电站垮坝和漫坝、全厂停电、交通事故、洪水、
台风、地震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公司和投资企业分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管理委
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 领导机构
公司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
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责
任项目经理及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机关事故灾害应急救援与处置
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
(二)研究事故灾害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制订本公
司应急预案,监督投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三)协调和调度公司内一切资源进行事故灾害抢险和救
灾,指挥投资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和关闭公司应急救援工
作。
第六条 工作机构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产
经营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督促投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的制
订和落实。
(三)负责汇总、通报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并
及时向总部报告。
(四)在生产安全事故后,配合地方政府进行事故调查,
督促投资企业对事故进行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第七条 基层机构
投资企业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
由企业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相关职能
部门及主要生产车间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
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接受公司及地方政府对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指
挥、资源的调度。
(三)负责组织制订本企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宣传、
演练及修订完善工作。
(四)对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启动进行决策,指挥应急
救援工作,负责汇总、报告应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在生产安全事故后,配合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
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反事故措施。
第八条 执行机构
投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第九条 预警响应
公司及投资企业要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的灾
害预警信息、投资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分析报告的信息,积
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强风险控制,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
灾害的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信息报告
(一)当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事件发生时,投资企业
应立即口头汇报,并按《事故灾害即时报告》内容及格式(见
附表)书面报告公司事故灾害管理工作组(公司生产经营部电
话 010-68096978、010-68096881,传真 010-68096879),最迟
不得超过 4 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一般应每隔 6~12 小时续
报一次。同时,按照规定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对事
故灾害情况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或漏报。
(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管理工作组接报告后,立即
报告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并报告总部突发
事件管理工作组和有关领导,将公司和总部作出的指示传达给
发生事故灾害的企业,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
(一)公司管理工作组接到事故灾害报告后,根据对事故
灾害性质、程度、发展趋势的判断,在 2 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
应急预案。若不启动,应 24 小时与事故灾害企业保持联系,
并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往现场,协助企业搞好应急救援和处置
工作。
(二)若启动应急预案,公司管理工作组应以最快速度前
往事发现场。到达现场后,与企业的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整合,
统一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灾害严重程度,做出应急
范围、应急启动程度、应急力量的出动、设备和物资的调集规
模、疏散的范围等相应决定。若当地政府成立了现场指挥部,
应积极予以配合,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三)当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公众造成威
胁时,应采取多种快捷有效方式及时发出警报(或预警)。告
知事故性质、危害程度、自我保护措施、自救逃生知识技能及
注意事项等,以保证公众能够及时做出自我防护响应。决定实
施疏散时,应通过紧急公告确保公众了解疏散的有关信息,如
疏散时间、路线、随身携带物品、交通工具及目的地等。
第十二条 事态监测与评估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对事态的发展进行
24 小时监测,对任何可能产生的危害,必须以各种可能的方式
和手段,以最快的速度把信息传达给公众,切实保护公众安全。
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遏制事态发展。
对可能发生二次事故的危险物质泄漏、火灾、二次反应有
害物、爆炸危险物、受损建筑垮塌及污染物质滞留物等危险源
应进行监测控制。在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有
效措施,妥善处置。制定出抢险施救及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明确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现场安全监测,
统一指挥,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止抢险施
救过程中的次生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警戒与治安
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故相关情况,
立即在事故现场设立必要范围的警戒区域,维持秩序,疏散人
员,确保道路通畅,事故抢险、救护车辆进出有序。必要时,
请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合理的交通管制,防止事故危害区
外的公众进入,指挥、调度撤出危害区的人员和车辆顺利通过,
及时疏散交通阻塞。对重点目标实施保护,维护社会治安,保
护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
第十四条 医疗与后期处置
尽一切力量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遇难人员,认真核对
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同时,
应适时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及死亡、失踪人员亲属,看望慰问事
故区域及疏散安置的群众,按相关规定尽快妥善处理好善后工
作,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
事故灾害发生后,公司管理工作组要明确信息发布的审核
和批准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口径统一。
第十六条 应急恢复
(一) 现场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将事故灾害现场及周边
环境恢复到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撤除警戒,布置现场清理和
后续监测工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现场清理可能存在的潜在
危险,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后续工作安全。
(二) 积极开展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三) 保护事故现场,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和痕迹,
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像,配合公司和
政府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预案管理
投资企业应辨识电力生产过程中潜在的事故情况,针对可
能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及自然灾害等事件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含各种具体的、特定类型事
故灾害的专项应急处置方案),预案要涵盖事故灾害发生、发
展、处置的全过程,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相应职责分工。
(二)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和材料准备、保管、领用等。
(三)限制事故灾害影响范围和防止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
减少损失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
(四)直接涉及事故灾害人员的救护方案和应急措施。
(五)不直接涉及事故灾害的人员的撤离路线和防护行动。
(六)报警的程序等。
为保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投资企业应根据实际
情况变化定期修订、完善预案,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应急预
案应报公司备案。
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电网单位落实专项事
故处理预案,并制定与之配套的处置方案(如防止全厂停电的
措施及黑启动方案等)。
第十八条 基本保障制度
为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发生后能迅速、准确、有效地实
施救援,投资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制度。公司和投资企业生产安全事
故灾害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明确通讯联系方式,建立与地方政
府有关部门之间信息联络通道,确保 24 小时通讯畅通。
(二)应急救援设施维护制度。投资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物
资储备管理制度,所需设备、设施不得挪用,应确保随时可以
启用,应急设备、设施和材料有专人交接、保管,时刻处于完
好备用状态,具备立即投入使用的条件。
(三)培训制度。投资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
将常规安全培训与应急预案培训进行有机结合。
(四)演练制度。投资企业要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每次演练结束,都要进行评价,并作为应急预案修订的依据。
(五)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管理制度。投资企业应成立或明
确应急抢险队伍,并保证必要的物资储备,结合实际情况有针
对性地开展抢险演习。
第十九条 技术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保障体系,加强技术支持部门对应急救
援技术保障措施的指导,明确应急救援专家技术咨询的方式和
方法。
第二十条 装备保障
(一)基本装备:投资企业的应急救援设施、应急设备、
危险源监测设备、应急救援人员的防护装备、签订互助协议相
关单位的设备(包括:通讯、消防与营救、泄漏控制、环保、
医疗、公安、后勤保障等)。
(二)专用装备:检测装备、医疗急救器械及药品,建筑
破拆、金属切割和挖掘设备,支撑、防护设备,吊装、起重、
装载、运输设备。
(三)现场地图和图表:全厂总平面图、主厂房区域图、
辅助设施和材料储存区域、全厂道路示意图。
第二十一条 人员保障
加强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监督和管理、应急救援队
伍的基础建设工作,通过技能培训和模拟演习等手段,提高员
工业务、技术水平及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二条 外部保障
公司及投资企业与地方政府应急机构、地方有关单位、地
方应急专业队伍、物资供应单位等建立沟通和互助机制,通过
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救援信息咨询、专家信息,充分
发挥地方应急资源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经费保障
公司及投资企业应将应急救援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应
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为每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与演练
(一) 投资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对可能涉
及到危险源的员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二) 投资企业应提高应急队伍的组织指挥能力、应变
能力及实战能力,对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进行基础训练、专业训
练和战术演练,并保持良好的体质、意志和作风。培训应包括:
(1) 一般应急救援:灭火器的使用以及灭火步骤的训练、
应急救援员工个人防护措施、对潜在可能发生事故的辩识、事
故报警、紧急情况下员工的安全疏散等。
(2) 特殊应急救援:接触化学品、受限空间营救、沸腾
液体扩散蒸汽爆炸等。
(三) 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
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保证员工对预
案的了解、掌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
施。各投资企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本企业的
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事故灾害即时报告
报告公司(章):
报 告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事故灾害简题
一、事故灾害发生时间、地点
二、事故灾害发生过程及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程度简述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灾害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协调、协助等其他事宜
公司负责人: 报告人:
附件二:
国投电力
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规范国投电力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的安
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生产外包工程和
外用工事故的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
违法行为,提高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有
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发电生
产事故调查规程》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生产外包工程”指由公司投资企业发包,
外企业承担的与生产有关设备设施的计划检修、日常维护、设
备运行管理、小型基建等工程;“外用工”指公司投资企业雇用
在部门(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的外企
业员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控股投资企业电力生产外包工
程和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公司参股投资企业和基建施工企业可
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生产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投资企业要明确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的管理部
门,需要外包工程的项目,由项目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经安全监督、生产技术管理等有关部门会签,企业领导批准后,
由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管理部门发包,禁止生产部门(车间)、
班组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六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外包工程管理制度。
规范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规范外包工程合同的格
式,包括安全管理协议书等内容,明确代表企业签订外包工程
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的人员及其授权范围;规范外包队伍的施
工管理。
第七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对
外发包工程项目,应审查承包方必须具备下列资质和条件:
(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
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二)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
近 3 年安全施工记录,并注明是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三)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应符合
安全施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
的操作证书。
(四)配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施工机具、劳动安全部
门和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用
具。
(五)有负责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有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八条 签订对外发包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
协议书,明确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发包方安全负责人,
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协议书还应包括:(一)人身
安全管理;(二)施工机具、机动车辆、作业环境、有毒有害
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三)生产设备和作业、公共设施、
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四)事故处理、施工安全保证金和违
约责任的管理。并附有经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的安全施工
措施。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
第九条 承包单位应将工程合同、安全施工措施及承包方应
具备的资质等材料的复印件提交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安
全监督部门要建立外包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在本企业工作的安
全业绩档案,作为动态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承包单位是其总公司下属的公司,应根据承包工
程分类提供施工主体单位相应的资质,不得以总公司资质替代。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必须预留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
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办法。此项费用在工程完成时,由安
全监督部门签注考核意见后,方可结算。个人违章罚款与单位
罚款应分别结算。
第十二条 因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投资
企业按照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负责组织调查、
统计上报,无论原因归属均对投资企业进行安全考核,投资企
业根据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发生承包单位人身伤亡
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
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
告,接受调查处理。对发包方的内部考核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于投资企业安全责任不清,以包代管而发生
人身伤亡、火灾或设备损坏事故时,要追究投资企业的责任,
按公司有关规定按责论处。
第十四条 由于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造成安全、文
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投资企业应责令其纠正,停工整顿或辞退,
造成损失者,按工程合同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生产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及公司安
全管理规定,承担发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包括:作好资质审
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措施审查、施工协
调、安全监督及合同规定的应由发包方负责的其它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施工发生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投资
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做到“四
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
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承包单
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
执行,应监督检查承包单位施工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的安全技术状况,监督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
落实。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确认其符合安全要求。
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未经审查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
(二)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企业安全文明
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进
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准许其进入现场。
(三)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
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或记录,并经双方交底
人员确认签字(见附件 1)。
(四)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
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
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生产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
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审
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五)遇有不同施工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
合作业的情况,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分工落实。
(六)落实合同中规定承担的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方面
事宜。
(七)有权制止承包单位作业场所发生的违章行为。对现
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出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见
附件 2),通知承包方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作业人
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制止。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
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发包方生产技术和
安全监督等部门审查。
(二)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
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企业颁布的安全文
明生产(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
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
须报给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必要时应接受发包方抽考合
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
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
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并提交发包方安全监
督部门审查、登记备案。
(四)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合格,否则严禁录
用。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得冒名顶替。
(五)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六)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
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作好监护。
(七)应自觉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
查。对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
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
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并会同发包方进行调查处理。
(八)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
施进行检查,确认其符合安全规定,同时向发包方安全监督部
门提供有效的检验证明。
(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
品及安全用具。
(十)承包单位承包的项目,严禁再行转包。
第二十条 生产外包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
制度,不得扩大工作范围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外包工程办理工作票,应按《电业安全
工作规程》及投资企业工作票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开工、终结、
延期等手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
人与工作班成员各负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外用工管理制度,规
范雇用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和审批程序,规定现场管理要求和方
法,列出各方安全职责内容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
称对方企业)签定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外用工直接签定劳动
合同。签定合同时必须同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
安全责任。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对方企业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一)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并
具有提供劳务的营业范围。
(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他人代为签定合同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
(三)外用工须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
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格。
(四)外用工必须与对方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属对方企
业员工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外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投资企业与对方企业签定了劳务合同,双方是劳务
承包的合同关系,投资企业不与外用工产生劳动关系,不得直
接向对方企业提供的外用工发放工资、奖金等。
(二)投资企业需使用外用工时应书面向对方企业提出要
求,并列明劳务工作时间、地点,不得由班组采用“随叫随到”
或长期呆在班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第二十六条 外用工的安全教育:
(一)投资企业应协助对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雇用前的安
全教育,讲述应熟悉的电力生产安全知识、要求及应注意的危
险点。外用工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
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二)投资企业应建立外用工在本单位提供劳务的履历档
案,登记体检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安规学习考试成绩、参加
安全活动情况等。
(三)投资企业应适时安排外用工参加本企业的相关安全
学习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外用工传达本企业安全工作
的文件、通报及安全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外用工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需物品由
对方企业向外用工提供。必要时可在劳务合同费用总额中增加
这部分费用。投资企业须监督外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
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 外用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开工前投资企业用工部门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
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
(二)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在有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
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场所作业,如氢
站、油库、开关站、烟囱、压力容器、锅炉钢架等,投资企业
必须向对方企业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对方企
业制定安全措施,经施工、生产技术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合格
后监督实施。
(三)外用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必
须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并在指定有经验的正式职
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工作。
(四)外用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
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五)外用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
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
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用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外用工复述,
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 投资企业邀请在部门(车间)、班组及作业现
场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指导、支援工作的外企业技术人
员、设备厂家指导安装、调试人员,或外单位实习、培训人员
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现场监护、安全措施等管理工作可参
照本章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投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电力生产外包工
程和外用工的安全管理,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安全技术交底卡
项目名称
承包单位 承包负责人
交 底 人 交底时间 年 月 日
交
底
内
容
(可加附页)
参
加
交
底
人
员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监护人: 日期:
附件 2: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200 年第 号
签发人:
(承包单位名称):
经检查,根据已签定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以及我公司安全生产管
理文件之规定,你单位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
2
3
限你单位在 天内完成整改。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隐患
整改通知单》发送单位陈述理由,其整改内容继续有效。
(投资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