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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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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对于不纠正的,
有权向股东会或股东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会或推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
所有者的利益;
(2)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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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七)非自然人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
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者;
(十)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在
禁入期内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
第十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
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一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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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配偶、嫡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1)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账
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
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2)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3)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
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4)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
露公司的秘密;
(5)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营业活
动,从事上述营业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会或推荐单位
可按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解除监事职务;
(8)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监事会
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四章 监事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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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由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
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
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
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首任监事由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
立大会选举产生。本款所列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经出席创
立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4)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独立监事制度。
独立监事是指与公司、股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监事任职的
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监事应至少每半年向股东会报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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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即每半年必
须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
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
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监
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至少提前
一天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电传、电报、传真、挂号邮件方
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及讨论表决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主席确定,但主席在确
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
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采纳
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时方可举
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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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
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
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
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做出决议的
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
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做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
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
总经理、全体董事或部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2)会议议程;
(3)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的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在公司的法定地址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
录的完整副本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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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
的每一项决议均应制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
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
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
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
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
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做出决议建议董
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
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股东到会进行
讨论。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
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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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
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
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
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
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
业务活动经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