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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 为规范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兼职人员另行规定。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三条 作息时间
1. 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公司采用每周五天工作制:即星期一至星期五;逢单
周星期六公司组织技术培训或业务学习;双周星期六、日公休。
2. 工作日作息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30。
学习日作息时间:上午 9:30-12:00;下午 13:30-16:30。
3. 特殊情况下,作息时间的调整,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
第三章 考勤规范
第四条 出勤管理
1. 除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外,各部门员工均须打卡上下班,每天上午上班和下
午下班临界时刻前后 5 分钟内分别由本人打卡两次,未打卡者视为旷工。
2. 不能按时打卡者,须事前知会部门负责人,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行政部登
记;未及时出具相关证明者亦视为旷工。
3. 员工正常出勤但因故无法打卡,须在当日提交考勤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核
准后交行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4. 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双方各按旷工 1 天处理;累积代人打卡或委托
他人打卡 3 次予以开除;其它形式弄虚作假的考勤行为视同代人打卡处理。
5. 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考勤卡和公司员工出勤情况。
6. 每周末各部门需将本周内休假、出差等人员考勤记录原始凭证报送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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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7. 行政部每月 3 日前统计上月考勤报表并公示。
8. 每月 4 日前,由员工本人核对上月出勤情况;若有异议,出具部门负责人
签署的相关证明,并于 5 日之前将其结果反馈给行政部。
9. 行政部每月 6 日将上月考勤报表送交财务部。
10. 法定公休节假日员工需加(值)班,须事前报请总经理审批,并交行政部
备案;财务部经核实后计发加(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总经理决定。
第五条 缺勤管理
1.迟到:比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晚到公司≤2 小时,按迟到计;
2.早退:比公司规定下班时间提前≤2 小时离开公司,按早退计;
3.旷工:当天缺勤≥2 小时,按旷工半天计;当天缺勤≥4 小时按旷工一天计。
4.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办法,详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假事管理
1.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标准执行。
类别 天数 类别 天数
元旦 1 天 劳动节 3 天
春节 3 天 国庆节 3 天
2. 事假:员工因急需处理私事,非本人处理不可而又无法利用业余时间处理
者,方可请事假;请事假时必须事先申明理由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直
接上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1) 事后补请者,必须已经用其他方式通知直接上级核准后,方可休假,
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 事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3) 试用期员工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正式员工事假一年内累计
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或一次不得超过20天,否则予以劝退。
4) 有特殊才能或贡献的员工事假累积超过终止试用、予以劝退的期限,
需经总经理审批后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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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所有请假单等原始单据应由行政部负责收集、汇总并调阅、备查。
3. 病假: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接受治疗或休养者,可准请
病假。
1) 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养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病历和休假证明,同
时电话请示其直接上级,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结束后,及时按规
定补办休假手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2) 未住院者,每月最多请3天病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15日。
3) 病假逾期者,如因病情需要继续休养则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者
一律按照事假处理。
4) 根据国家规定医疗期满不能正常工作的,将自动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4. 工伤假: 员工因职业危害或执行公务而患病、受伤或致残可请工伤假,但
需出具市级医院诊断、病休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伤鉴定结论报告。
1) 本公司员工若出现因公负伤情形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状况通
知其直接上级,并及时通报总经理知晓确定后,妥善采取应急处理措
施;否则将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2) 工伤医疗期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期限为准。
3) 工伤假满仍不能正常工作,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医院病休证明,以便按
病假处理。
5. 婚假:本公司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可申请休婚假。
1) 婚假准休3天(不含假日),符合晚婚条件,准休5天。
2) 申请婚假时,应附身份证及结婚证书复印件。
3) 婚假每人限请一次,须于结婚当日起前后一个月内一次用完。
6. 丧假:属于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丧亡者 (包括父母,养父母,子女,本人配
偶,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给予丧假3日(不含假日);丧假在亲属丧亡
后一个月内休完。
7. 产假:女性员工达到法定生育年龄,分娩前可停止工作,申请产假。
1) 女性员工小产可申请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小产者,可申请产假3天;
怀孕超过三个月低于五个月小产者,可申请产假7天;怀孕时间超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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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小产者,可申请产假10天。
2) 女性员工分娩,给予产假90 天;难产者可增加产假15 天;生多胞胎
者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 天。
3) 申请产假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出具准生证和临产证明。
4) 产假期满后仍需续假者,按事假处理。
8.以上假期期间薪酬计发,详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 请假管理
1. 员工请假应须填写《公司员工请假申请单》(见附件),并按要求附相关
证明;除本制度有明确要求外,员工请假须提前1天申请;特殊原因(如
急病、突发事故等),须在请假后的24小时内自行或委托他人口头申请,
事后员工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 员工请假须按审批权限提交审批,并报行政部备案;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员工请假,一律由其直接上级审核/批;超过三天或享受薪资待遇的假期须
经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
3. 假期计算:法定节假日遇休息日顺延;事假、病假、婚假、看护假、丧假
按工作日计算;工伤假、产假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顺延;以上请假天
数不含法定公休节假日。
4. 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经计算后低于深圳市政府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
的,按最低保障工资标准核算发放。
5. 员工请假期满,应在当日内销假;未及时销假造成本人考勤记录异常,行
政部有权不作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考
勤制度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修订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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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员工请假单。
第十一条 相关制度
1. 《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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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员 工 请 假 单
姓 名 工 号
部 门 职 位
请 假
类 别
事假 婚假 病假
产假 丧假 工伤假
证明资料:
注:事假、丧假外的其他假期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请 假
时 间
计划用假: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实际用假: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需要续假:至 年 月 日 时 累计用假: 日 时
请假期间
联系方式
上级主管
行政部 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