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阿尔巴尼亚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以下简称“阿尔巴尼亚”)地处欧洲巴尔干半
岛西南部,是“一带一路”倡议中承载重要功能的国家。为了方便中国
居民全面了解阿尔巴尼亚的投资税收环境,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
阿尔巴尼亚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围绕阿尔巴
尼亚的基本情况、投资环境、税制状况、税收征管、税收协定等方面
分以下六章进行解读。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阿尔巴尼亚的经济概况,包括近年经济发展情
况、支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和投资政策。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阿尔巴尼亚的税收制度,包括税制概览、设立
的税种及各税种详细情况。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阿尔巴尼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重点就税收管
理机构、税务登记、税款申报及缴纳、税务检查、纳税评估等相关税
收事项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阿尔巴尼亚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
易、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等。
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中国和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以
及税收协定争议的主要表现和防范。
第六章主要从信息报告、纳税申报、调查认定等方面提示中国居
民赴阿尔巴尼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本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底之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者
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变化和
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
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特别纳税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及时向
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
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阿尔巴尼亚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支柱和重点行业 ............................................................................................3
经贸合作 ........................................................................................................5
投资政策 ........................................................................................................7
第二章 阿尔巴尼亚税收制度简介 ..........................................................................11
概览 ................................................................................................................11
税制综述.............................................................................................11
税收法律体系 .....................................................................................11
最新税制变化 .....................................................................................11
企业所得税 ..................................................................................................16
居民企业.............................................................................................17
非居民企业 .........................................................................................23
申报制度.............................................................................................24
个人所得税 ..................................................................................................26
居民纳税人 .........................................................................................26
非居民纳税人 .....................................................................................29
申报制度.............................................................................................30
增值税 ..........................................................................................................30
概述........................................................................................................30
税收优惠.............................................................................................33
应纳税额.............................................................................................35
申报制度.............................................................................................35
其他........................................................................................................36
消费税 ..........................................................................................................36
概述........................................................................................................37
税收优惠.............................................................................................37
应纳税额.............................................................................................38
其他........................................................................................................38
关税 ................................................................................................................39
税率........................................................................................................39
免税规定.............................................................................................40
相关协议.............................................................................................40
美国普遍优惠制项目..........................................................................40
其他税(费) ................................................................................................41
不动产税.............................................................................................41
基础设施建设税 .................................................................................41
城市税.................................................................................................42
土地年税.............................................................................................42
公证税.................................................................................................43
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43
其他........................................................................................................44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46
税收管理机构 ..............................................................................................46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46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46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46
税务登记.............................................................................................46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53
纳税申报.............................................................................................53
税务检查.............................................................................................55
税务代理.............................................................................................56
法律责任.............................................................................................56
其他征管规定 .....................................................................................59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60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60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61
第 四 章 特 别纳 税 调 整政 策 ...............................................................................62
关联交易 ......................................................................................................62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6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62
关联申报管理 .....................................................................................63
同期资料 ......................................................................................................63
分类及准备主体 .................................................................................63
具体要求及内容 .................................................................................63
其他要求.............................................................................................64
转让定价调查 ..............................................................................................64
原则........................................................................................................64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66
转让定价调查 .....................................................................................66
预约定价安排 ..............................................................................................70
适用范围.............................................................................................70
程序........................................................................................................70
受控外国企业 ..............................................................................................74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75
资本弱化 ......................................................................................................75
判定标准.............................................................................................75
税务调整.............................................................................................75
一般反避税 ....................................................................................................75
法律责任 ......................................................................................................76
第 五 章 中 阿税 收 协 定及 相 互 协商 程 序.........................................................77
中阿税收协定 ..............................................................................................77
中阿税收协定案文 .............................................................................77
适用范围 .............................................................................................78
常设机构的认定 .................................................................................79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81
阿尔巴尼亚税收抵免政策..................................................................87
无差别待遇原则 .................................................................................90
在阿尔巴尼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91
中阿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9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91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92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92
启动程序.............................................................................................93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94
阿尔巴尼亚仲裁条款..........................................................................94
中阿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94
第 六 章 在 阿尔 巴 尼 亚投 资 可 能存 在 的税 收 风 险.......................................97
信息报告风险 ..............................................................................................97
登记注册制度 .....................................................................................97
信息报告制度 .....................................................................................98
纳税申报风险 ..............................................................................................99
在阿尔巴尼亚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99
在阿尔巴尼亚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00
在阿尔巴尼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00
调查认定风险 ............................................................................................101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03
其他风险 ....................................................................................................104
参 考 文 献 .................................................................................................................107
附录 阿尔巴尼亚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108
第一章 阿尔巴尼亚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为促进经济发展,阿尔巴尼亚政府以多种方式吸引投资。阿尔巴
尼亚吸引外国投资的优势有:优越的地理位置、邻近西欧发达国家市
场、产品销往欧盟市场具有关税和物流成本优势;劳动力资源丰富、
劳动力成本较低;自然条件优越、气候温和、无严重自然灾害。
据世界经济论坛《2024年旅行与旅游业发展指数报告(TTDI)》,
在全球参与排名的119个经济体中,阿尔巴尼亚列第66名。据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Global Innovation Index)报告》, 在
全球参与排名的133个经济体中,阿尔巴尼亚列第84名。据联合国贸发
会议2023 年发布的《2022 年生产能力指数报告》(Productive
Capacities Index),阿尔巴尼亚生产能力指数为,在全球参与排名
的194个经济体中,列第119名。
(1) 国内生产总值(GDP)构成
据世界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阿尔巴尼亚GDP 为亿美元,
增长率为4%,人均GDP 约为美元,吸收外资流量18亿美元,
同比增长6%;2023年阿尔巴尼亚GDP 为亿美元,增长率为%,
人均GDP 约美元。据阿尔巴尼亚国家统计局2023年数据显示,
阿尔巴尼亚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三大需求对GDP 的贡献
率分别为%、%和%。截至2023年底,阿尔巴尼亚外资
存量亿美元。前五大外资来源国分别为瑞士、荷兰、加拿大、意
大利、土耳其。
(2) 财政收支和债务情况
2023 年,阿尔巴尼亚财政收入6434亿列克(LEK),同比增长
%;财政支出6747亿列克,同比增长%,财政赤字313亿列克。
2023年9月,国际评级机构标普对阿尔巴尼亚主权信用评级为B+,展望
为积极。2023年10月,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对阿尔巴尼亚主权信用评级
为 B1,展望为稳定。2025年3月,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普将阿尔巴尼亚
的信用评级从“BB-”上调到了“BB”,展望稳定。
(3) 通货膨胀率与失业率
2023年阿尔巴尼亚平均通货膨胀率为%,同比下降个百分
点。2023年阿尔巴尼亚官方失业率(15岁以上失业人口占劳动人口的
比率)为%,同比下降个百分点。其中,男性失业率比女性低
个百分点。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24年阿尔巴尼亚的通货膨胀率
为%,失业率为%。
(4) 利率和外汇汇率
①利率
阿尔巴尼亚银行为应对高于目标的通胀,在2023年两次上调政策
利率,从%上调至%。2020年3月25日,阿尔巴尼亚央行宣布将
基准利率自1%下调至%;隔夜借贷工具利率由%下降至%;
隔夜存款工具利率维持%不变。阿尔巴尼亚银行希望通过下调利率
释放积极信号,刺激信贷增长、消费需求及私人投资,从而减轻债务
负担并缓解金融风险。
①外汇
截至2024年,阿尔巴尼亚公共债务余额万亿列克,约占国内生
产总值的%。其中,内债比重%,外债比重%。阿尔巴尼
亚法定货币列克在阿尔巴尼亚境内,与各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均可自
由兑换,兑换汇率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阿尔巴尼亚实行浮动汇率
制,阿尔巴尼亚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每天公布列克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
率。
2024年6月28日,列克兑美元的汇率为,列克兑欧元的汇率为
,列克兑人民币的汇率为。根据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大使馆
经济商务处数据,2024年全年阿尔巴尼亚的汇率为列克兑美元。
表1 2021-2023年美元、欧元兑列克的平均汇率
年份 2021 2022 2023
1美元兑列克
1欧元兑列克
数据来源:阿尔巴尼亚银行
(5) 经济增长情况
在过去的数年里,阿尔巴尼亚在历经重大政治变革的同时产生了
相应的经济变革,即工业和服务业代替农业等传统行业成为国内生产
总值的主要贡献行业。宏观经济形势的特征是出口增加,同时由于私
有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外商投资的增加,贸易差额也在不断增大。全球
经济危机对阿尔巴尼亚的经济产生了影响,但是,2008年至2009年间
公共支出的推动,对经济危机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
表2 2019-2024年阿尔巴尼亚经济增长情况
指标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GDP(亿美元)
人均GDP(美元) 5353 5215 5200
实际经济增长率
(%)
数据来源:阿尔巴尼亚国家统计局、世界银行、华经产业研究院
支柱和重点行业
2023年阿尔巴尼亚农业、工业、服务业占GDP 比重分别为%、
%和%。
(1) 农业
阿尔巴尼亚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
要的地位。阿尔巴尼亚的药用及香料植物、橄榄油、蜂蜜、葡萄酒等
特色农产品都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但阿尔巴尼亚农业生产力整体水
平仍不高,农业科技含量较低,缺乏大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政府对
发展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愿望较为迫切。目前,中阿两国正在推进
阿蜂蜜、乳制品输华检验检疫合作,帮助阿尔巴尼亚扩大蜂蜜和乳制
品出口。阿尔巴尼亚重视水产养殖发展,希望促进水产品出口,但法
律不健全、基础设施不完善、港口缺乏渔船维修厂。2021年2月,中
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峰会期间,中阿签署《蜂蜜和乳品输华检验检
疫议定书》,为阿尔巴尼亚相关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打下良好基础。
良好的气候条件和较低的农村劳动力成本使阿尔巴尼亚成为农业
的投资热土。虽然存在一些固有难题,但随着能源和道路基础设施建
设加快,农业依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大部分农产品不含任何人工
添加剂或杀虫剂,阿尔巴尼亚有望成为高品质有机食品的重要生产国
和出口国。
(2) 工业
阿尔巴尼亚工业基础薄弱,工业体系建设较为落后。工业产品主
要为纺织品、鞋类等基本轻工产品,以及矿产、石油等资源性产品。
2023年,阿尔巴尼亚前三大类出口商品(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
度》分类)为:纺织品和鞋类(出口额约1263亿列克,约合亿美
元,占出口总额的%),矿产品、燃料和电力(940亿列克,约合
亿美元,占%),建筑材料和金属(832亿列克,约合亿
美元,占%)。
(3) 服务业
近年来,阿尔巴尼亚服务业发展较快,以旅游业为代表的第三产
业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阿尔巴尼亚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
发展,通过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旅游从业市场、加强对外宣
介等多方面着手,进一步激发了旅游市场的活力和潜力。受2020年新
冠疫情影响,阿尔巴尼亚旅游业冲击明显,2021年逐步恢复至疫情前
水平。2022年,阿旅游行业全面复苏,据阿尔巴尼亚国家统计局数据,
全年游客总数超750万人次。2024年,阿旅游业表现突出,入境阿尔巴
尼亚的外国游客达1170万人次,同比增长%。
(4) 吸引投资的热点领域
阿尔巴尼亚政府鼓励投资者在各个领域进行投资。重点是农业、
旅游业、加工业、矿业以及能源、道路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
目前这些领域也成为外商投资热点。
①能源、发电
阿尔巴尼亚电力生产主要依靠水电站,受气候影响较大。由于输
电线路设备老化,吸引外资建设全国电网系统是阿尔巴尼亚近年来重
要战略目标。阿尔巴尼亚近期的国家能源战略草案,描述了通过促进
可再生能源和火力发电厂的发展,以实现阿尔巴尼亚能源系统的多元
化计划,最终在满足其自身能源需求的基础上,通过输出剩余能源,
使阿尔巴尼亚成为地区能源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2009年以来,虽然
总体来看国有水力发电厂生产的能源仍占主要部分,但是政府通过授
予特许权、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大力鼓励私人投资建设新能源,取
得了一定成效,也使该行业成为投资者热衷的行业之一。
①旅游
阿尔巴尼亚地理位置优越,地形多样,生态环境保护良好,历史
悠久,文化和宗教丰富多彩,考古遗址众多,人文景观保存相对完好。
上述优势使得该国旅游业在近几年火热起来。世界旅行和旅游理事会
的统计指出,旅游业对阿尔巴尼亚GDP 的总贡献率持续增加。目前旅
游业主要以本地人零散运营为主,但有了阿尔巴尼亚政府的鼓励政策
支持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旅游业也将成为新的投资热点。
①矿业
阿尔巴尼亚具有丰富的可开采矿产资源,包括铬、铜、镍和煤, 其
中铬矿的质量很高,数量也很大。阿尔巴尼亚是欧洲唯一拥有铬矿 的国
家。阿尔巴尼亚的采矿业也经历了私有化进程,政府对本国和外国投
资商授予开采许可证,鼓励采矿业和矿产品加工业,从而增强其在国
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①电信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市场被阿尔巴尼亚电信公司、阿尔巴尼亚沃
达丰公司、阿尔巴尼亚移动通信、伊格尔移动等公司瓜分,但随着市
场需求的扩大和其他外商投资的注入,电信业正成为一个竞争非常大
的市场。尤其是互联网和移动宽带上网,包括新技术的应用及开发方
面,正成为未来开发热点领域。阿尔巴尼亚政府也特别关注电信行业
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发展。近些年来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方面也取
得了巨大的进步。
经贸合作
(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2023年,阿尔巴尼亚对外货物贸易总额亿列克(约合
亿美元),同比下降%。其中,出口额亿列克(约
合 亿美元),同比下降%;进口额 亿列克(约合
亿美元),同比下降%;贸易逆差 亿列克(约合
亿美元),同比下降%。2023年,阿尔巴尼亚主要出口商品
为:纺织品和鞋类(占比%),矿物、燃料和电力(%),
建筑材料及金属(%);主要进口商品为:机械设备和零部件
(占比%),食品、饮料和烟草(%),建筑材料及金属
(%)。2023年,阿尔巴尼亚前五大货物贸易伙伴分别为意大利、
中国、土耳其、希腊、德国。
(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中阿两国高层交
往频繁,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目前,在阿尔巴尼亚开展业务的中国企
业主要有从事石油开发的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机场运营的中
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从事铜矿合作的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从事石油
服务的海隆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
事电信合作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广播电视合作的中国广播电视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等。此外,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
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
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技术
装备有限公司等企业均在阿尔巴尼亚长期跟踪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
项目。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投资者对阿尔巴尼亚交通基础
设施项目很感兴趣。尤其是连接阿尔巴尼亚、北马其顿、保加利亚三
国的8号“泛欧交通走廊”项目。该项目意在实现连接黑海和地中海的高
速公路、铁路、输油管、输气管、高压电缆、通讯线路等,是巴尔干
半岛规模最大的基础设施项目。
据阿尔巴尼亚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1-3月,中阿贸易额为
亿列克(约合亿美元),同比增长%,中国列阿第五大
贸易伙伴。其中,阿方出口额亿列克(约合亿美元),同比
增长67%;进口额亿列克(约合亿美元),同比增长9%。据
中国海关数据,2023年,中阿双边货物贸易额亿美元,同比增长
%。其中,中方出口额亿美元,同比增长%,主要出口空
调,灯具及家具等;进口额亿美元,同比下降%,主要进口铬、
铜等矿产品、大理石等。
投资政策
(1) 投资门槛
①投资主管部门
阿尔巴尼亚投资主管部门是投资发展署(AIDA),其主要任务
包括吸引外国投资,提高阿尔巴尼亚经济竞争力,鼓励创新和促进出口。
投资发展署的最高领导机构为董事局,董事局由阿尔巴尼亚总理
埃迪·拉马亲自领导,董事成员单位包括阿尔巴尼亚财政和经济部、基
础设施和能源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投资发展署署长在董事局的领
导下负责日常工作。投资发展署下设四个部门:投资和服务部、中小
企业和出口部、商业协调和创新中心、市场和运营部。
投资和服务部主要针对国外投资者,该部门的主要任务有:对外
推介阿尔巴尼亚可投资的领域和项目;寻找并联络潜在的外国投资者;
向投资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为外国投资者和阿尔巴尼亚政
府、商业主体间的联系发挥中介作用。
投资发展署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免费。
①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商在阿尔巴尼亚可以通过现金、有形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动
产和不动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特许权或许可转让权)的
形式进行投资。
阿尔巴尼亚法律规定,外商在当地可以建立各种形式的法律经济
实体,包括独资公司、无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公司。另外,外国公司也可在阿尔巴尼亚设立分公司或者公司
代表处。
A.独资公司
建立独资公司是在阿尔巴尼亚从事商业活动较简便的办法。独资
公司注册后,公司对其经营债务负无限责任。
B. 无限合伙公司
阿尔巴尼亚《公司法》将无限合伙公司视为一个实体,该实体可
以是个人实体,也可以是法人实体。在无限合伙公司中,所有合伙人
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合伙公司至少应有两个合作伙伴。
在注册无限合伙公司时,公司最低资本没有限制。
C. 有限合伙公司
有限合伙公司有两种合作伙伴,一种是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
主合伙人,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以
其在公司资本中的投入为限。
D.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合作者仅以其在公司
资本中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这是阿尔巴尼亚最常见的公司组
织形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列克。部长会议可
以根据通货膨胀状况修改最低注册资本。
E.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即股东)创建而成。公司资本以
股份形式为股东所拥有。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责
任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阿尔巴尼亚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分两种,一
种是对外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列克;另一
种是不对外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350万列克。
F. 分公司或公司代表处
阿尔巴尼亚允许外国公司在阿尔巴尼亚设立分公司或者公司代表
处,其注册程序同注册其他类型的公司基本相同,仅需增加母公司关
于决定在阿尔巴尼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证明文件即可。
①矿产开采业准入门槛
2014年,阿尔巴尼亚提高了矿产开采业的投资准入门槛,有意投
资该行业的企业在向阿尔巴尼亚国家商业中心申请相关许可前,需缴
纳投资保证金、环境保证金等费用,费用相当于投资总额的10%。
(2) 投资吸引力
①优惠政策
阿尔巴尼亚经济发展、旅游、贸易和创业部全面负责制定贸易政
策。其他一些部门和机构在贸易相关领域也有决策的责任。阿尔巴尼
亚《外商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并规定外商享受国民
待遇;任何投资纠纷均可提交至当地仲裁法庭或者各级阿尔巴尼亚法
庭裁判,或者到国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
政府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制定了
知识产权保护法;加入WTO;签署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
外国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以上各项优惠政策为吸引外商投资提
供了政策保护。
特殊经济区域优惠政策:2008年1月以来,阿尔巴尼亚政府陆续批
准了9个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包括8个工业园区和1个自贸区。2015年2
月,阿尔巴尼亚部长会议批准一项针对经济开发区的财政优惠法案。
根据该法案,私人投资商在园区内开设公司和投资公司,5年内免征增
值税,随后5年每年减征50%。经济开发区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
产品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直接商品税。工业园区由政府投资建设,不享
受上述优惠政策,但园区内企业免缴粗加工材料税、基础设施建设税
和不动产税。
①行业鼓励
阿尔巴尼亚政府出台了以下政策进行行业鼓励:
A. 颁布针对个别行业的鼓励措施,鼓励行业投资。如1993年颁布
的《旅游业发展鼓励措施》。
B. 议会通过《特许经营权法》,旨在以特许经营方式吸引外商直
接投资。通常从事下列行业的经营需要申请授权或许可证:旅游、施
工、燃料贸易、能源、渔业、电信、广播和电视、教育、医药和医疗
产品贸易、交通运输、游戏和竞技行业、资产评估、采矿等。
C. 通过税收优惠,吸引外商投资。例如建立5兆瓦以上的电站或改
造现有电站,所需的机器设备进口免缴进口关税,对电力生产所需的
液体或固态燃料已缴的关税和消费税予以退税;投资用途的货物如机
器设备的进口免缴关税和消费税,延迟缴纳增值税,2008年3月,阿尔
巴尼亚政府规定增值税的延迟缴纳时间为进口清关后的12个月内;前5
个财政年度内免缴利润税,第2个5年的利润税共计减免50%;与投资
有关的全部资产和合法所得均可自由汇出。投资所得红利免缴所得税,
投资利润再投资,可获40%的利润税减免;生产出口商品,免交增值税。
D.凡对阿尔巴尼亚公共基础设施、旅游、电力或农业领域不动产
进行投资的,如投资额在1000万欧元以上,并根据相关规定获得该不
动产后,若出现第三方产权纠纷,阿尔巴尼亚政府将对外国投资者予
以“国家特别保护”,并代与第三方进行纠纷处理。如最终需赔偿, 则
由政府支付,而与外国投资者无关,从而对投资者进行保护。
E.为鼓励发展农业,国家规定免缴农业燃油税。
①BOT、PPP 方式
阿尔巴尼亚政府一直积极吸引外资帮助其发展国家经济领域的各
个方面,因此几乎所有产业均向外资开放,可与企业以BOT(建设-经
营-转让)的方式展开合作,特许经营权合同一般为35年,可延长。目
前在当地开展BOT 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挪威、奥地利、土耳其等国。
挪威和奥地利涉及的项目主要在电站、矿业等领域。土耳其涉及的项
目主要在电站和钢铁制造、集装箱码头经营等。阿尔巴尼亚政府也在
积极尝试PPP(公私合营)的投资模式。
(3) 对华贸易情况:
据阿国家统计局统计,2024年1-11月阿对华贸易额为972亿列克
(约合亿美元),同比增长%,中国为阿第二大贸易伙伴。
其中,出口额亿列克(约合亿美元),同比增长%;进
口额亿列克(约合亿美元),同比增长%。在对欧贸易
方面,2024年1-11月与欧盟国家贸易占阿贸易总额%,其中对欧出
口额占总额比例为%,进口额占总额比例为%。主要贸易伙伴
有意大利(%)、中国(%)、土耳其(% )、和希腊
(%)。
第二章 阿尔巴尼亚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阿尔巴尼亚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种,中央税为国家财政收
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各个行业均有所涉及。而地方税主要涉及餐饮业、
广告业、家政服务业和流动小商业。中央税又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两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基础设施建设税、城市税等。其中,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是阿尔
巴尼亚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也是与赴阿投资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阿尔巴尼亚税制体系由税法、税收协定(安排)、税收指南、规
章制度、税收评估方法、付款保障条件以及对违反税法的强制性税收
管理方法所组成。
税法实施
《税收程序法》和《税收程序法实施细则》确定了阿尔巴尼亚税
收制度及其管理的核心原则,规定了阿尔巴尼亚的税务责任管理程序、
税收管理原则和税务机关组织和运作原则等。法律为保障国家财政收
入,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相应的权利进行了规范。政府基于风险分
析行使其控制权,以保护真实申报的正当商业活动利益的同时,针对
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制定合理的处罚措施。同时,在不断完善
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有效的上诉制度。以上制度对所有纳税人
均适用。
最新税制变化
修改《增值税法》条例
2022年11月24日,阿尔巴尼亚议会通过了2022年第82号法律文件,
对《增值税法》进行修改。根据该修正案,《货物命名法》第4401章
中燃料木材的供应和进口享受免税,包括原木、坯料、细枝或第4401
章所列的类似物品,该项免税截至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现已废止。
根据部长理事会签订的捐赠或赠款协议,所捐赠项目中的货物可
以适用进口豁免政策。同时,这些协议规定不得使用上述资金在阿尔
巴尼亚缴纳税款。
《增值税法》修正案还包括新增的适用于能源生产商的增值税反
向征收机制。在阿尔巴尼亚电力交易所交易的进口能源和国内电力供
应为按照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提供的应税产品。通过阿尔巴尼亚电力
交易所供应电力,需在拍卖市场结果公布时或公布当天或匹配当日连
续交易订单时缴纳增值税。截至2026年12月31日,增值税由电力接收
方支付,实行反向征收机制。
2025年2月24日,阿尔巴尼亚颁布了2025年增值税指南修订版,指
南中对现行增值税进行了小幅修订,主要变化一是项目发起人或项目
受益人均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二是对与其他国家,尤其是来自欧盟
的捐助方的捐赠或赠款协议实行进口豁免和与出口同等供应的处理程
序。
修改《税收程序法》条例
2022年11月24日,阿尔巴尼亚议会批准了《税收程序法》的修正
案。修正案于2022年12月22日在173号官方公报上发布。主要修正内容
如下:
(1) 纳税人
拓展了纳税人的定义,根据该修正案,纳税人为在阿尔巴尼亚境
内应缴纳税款的主体(包含所有中央税与地方税,即增值税、所得税、
消费税、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或由特别法律规定的其他税种),
包括任何人以及法律中规定的任何预提税代理人。
(2) 关联方
根据最新定义,关联方是指通过管理权、控制权或所有权直接或
者间接影响他人税基的任何人。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两人按照另一个人
或者第三人的请示、请求、建议或意愿行事,则两人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上述变更,以下情况为关联方:
①夫妻双方及其直系亲属之间;
①直接或间接拥有关联方至少50%的投票权或管理权、股息或资本
分配权的经济实体;
①任何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实体,其中第三方拥有或持有这
两个经济实体至少50%的投票权或管理权、股息或资本分配权。
(3) 自然人
税收中关于自然人的定义除了《阿尔巴尼亚商业公司法》规定的
法律形式外,还包括部分规定的未在阿尔巴尼亚境内注册的其他法律
机构。
(4) 个人登记
为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民事登记处的数据,单独
保存了个人登记册。个人的身份识别将以个人号码为基础,通过政府
平台进行信息互换。税务机关将通知需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个人,
如果此人不遵守相关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将对其纳税义务进行评估。
(5) 门店现金限额
收取现金的纳税人,应当将超过每日最高现金限额的现金(钞票
和硬币)转入其银行账户。现金转账应在超过现金限额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完成。每个电子发票设备的每日期初现金余额应通过电子通信向
税务机关申报。最高现金限额取决于纳税人上一年的营业额;若经营
活动于当前纳税年度开始,则现金限额根据纳税人预测确定。每日现
金限额是根据经营活动的总成交量预估的,基于这类总成交量预估模
式,纳税人需为每个经营活动地(或每台收银台设备)设定单独的限
额。修正案批准的现金限额设定如下:
①上一年度营业额小于200万列克:现金限额最高为15万列克;
①上一年度营业额为200万~1000万列克:现金限额最高为50万列
克;
①上一年度营业额超过1000万列克:现金限额为50万列克或者为
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以金额更高者为现金限额;
①交易所办事处:可将现金限额设定为500万列克或者上一年度营
业额的5%,以金额更高者为现金限额。
(6) 信息提供要求
税务机关可要求相关实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基金或中
介公司、私人养老基金、非居民实体、房地产代理、不动产或动产交
易公证人、国家机关或国家官员根据税法规定提供以下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①支付股息、金融或商业交易、支付款项给分包商、债务人或债
权人的情况;
①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期初或期末余额、纳税人账单、利息支
付、代表他人持有资产;
①服务合同;
①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①捐赠者、国际组织、居民或非居民非营利组织提供货物或劳务
所支付的款项;
①与供应商及其交易相关的电子市场、接口和数字平台;
①公共数据库及登记册,包括最终受益人登记册等。
(7) 税务评估
除区域税务理事会外,还可由税务总理事会的授权机构为注册纳
税人进行税务评估,包括实体、独立企业家、个体经营者、个人或有
其他申报义务或纳税义务的人员。对于地方税收,税务评估由市政当
局机构中管理地方税收和关税的组织负责。
(8) 处罚
处罚的相关规定与以前相比,发生如下变化:
表3 处罚规定
行政违约 新处罚规定 旧处罚规定
(单位:列克) (单位:列克)
未注册或未更新信息
(第112条)
自然人罚款10000;法人实体罚款
15000
非政府组织及小型企业罚款
1000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罚款
15000
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113条)
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其他纳税
人罚款5000;个人罚款3000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罚款10000;
其他纳税人罚款5000
逾期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114条第一款)
分期付款金额的10%+逾期超过365
天的利息
分期付款金额的10%
税务文件、账簿及登
记册保存不当(第118
条)
自然人、个体经营者罚款10000;
法人实体罚款50000
小型企业罚款10000;其他纳税
人罚款50000
未申报员工信息及未
申报工资(第119条)
法人实体处罚未缴税款的200%;
其
他纳税人处罚未缴税款的100%
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人处罚
200000;其他纳税人处罚50000
税务文件中未注明的
货物(第121条)
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处罚25000;
需缴纳增值税的自然人、个体经营
者处罚50000,且罚金不少于当期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需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处罚750000,且不少
于当期税额
小型企业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处
罚25000;需缴纳增值税的小型
企业处罚50000;需缴纳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处罚
75000
二次发生未开具发票
情况(第123条)
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处罚50000;
需缴纳增值税的自然人、个体经营者
处罚100000;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人处罚500000
小型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处罚
50000;需缴纳增值税的小型企
业及其他纳税人处罚100000;需
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纳税
人处罚150000
非税收违约(第124
条)
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处罚25000;
需缴纳增值税的自然人、个体经营
者处罚50000;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人处罚75000
小型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处罚
25000;需缴纳增值税的小型企
业及其他纳税人处罚50000;需
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纳税
人处罚75000
妨碍税务审计程序
(第127条)
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处罚100000;
法人实体和高收入个人处罚
1000000
小型企业处罚100000;其他企业
处罚1000000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条例
从2022年7月1日起,阿尔巴尼亚的就业收入累进税制发生变化,
引入新的工资水平,并在税制中增加更多的应税层级(详见)。
2023年4月1日起,国家最低工资水平变更为40000列克/月,该数
值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国家最低工资水平的计算基数。
同时,根据阿尔巴尼亚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23年4月起,国家最高工
资水平的计算基数由149954列克/月增至176416列克/月。
2025年2月4日阿尔巴尼亚颁布了第4号所得税法指令。经阿尔巴尼
亚旅游与环境部部长提议,对旅游条款中的“住宿结构利用率”、“最
小产能利用率”做了明确规定,以两个季节性时机(5月1日至9月30日、
10月1日至4月30日)做区分进行分别衡量应纳税额。
修改《消费税法》条例
2022年11月24日,阿尔巴尼亚议会通过了2022年第81号法律文件,
对《消费税法》进行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部分应税消费品及其
子产品如咖啡豆、润滑油的消费税税额发生变化。
废止能源“暴利税”
2022年12月22日,阿尔巴尼亚议会通过了2022年第98号法律文件,
宣布开征能源“暴利税”,向在自由化能源市场经营的能源生产商征税,
以获得因能源价格上涨而产生的额外税收收入。根据该法律,若在9
月30日前预计次年在匈牙利电力交易所的能源销售预期价格高于180
欧元/兆瓦时,则需缴纳能源“暴利税”。对价格高于列克/千瓦的能
源销售产生的额外收入,按50%的税率征收,并需遵循具体的公式计算。
阿尔巴尼亚的能源生产商必须在1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的数据计算
且向税务局申报能源“暴利税”,并将分别于3月31日和11月30日分期支
付,该项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项法律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1月,该税种已
废止。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在阿尔巴尼亚注册的本国或外国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均需缴纳
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制。阿尔巴尼亚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境内境外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
根据阿尔巴尼亚有关法律,居民企业是指在阿尔巴尼亚境内依法
注册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阿尔巴尼亚境内的企业。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就来源于阿尔巴尼亚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义务人为在阿尔巴尼亚年收入超过 800
万列克的任何法人实体或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登记条件与增值税登
记条件相关。其他类别保持不变:简单合伙企业、在阿尔巴尼亚设立
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非阿尔巴尼亚税
收居民企业,以及其他个人(不考虑其法律地位或注册形式,除非此
类个人缴纳小型企业简化所得税)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率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年应税收入超过 1400 万列克
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年应税收入不超过 1400 万列克的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0%;自 2029 年 12 月 31 日起,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均为 15%。
税收优惠
(1) 免税
以下实体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从事宗教、人道主义、慈善、科学或教育活动的法律实体;
①商业、工业或农业的工会或商会;
①国际组织、技术合作机构及其代表处,其免税规定由具体协议
确定;
①通过信贷活动支持政府的发展政策而设立的基金会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
①由国家电影中心许可和资助的电影制片厂;
①阿尔巴尼亚规定的著名酒店;
①由资质公司管理的自愿养老基金。
(2) 减税
从事汽车行业、农业合作、农业旅游的企业最高只征收5%的企
业所得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注册的从事IT 行业和软
件开发的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 15%降低至 5%,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这一激励措施旨在吸引新的国际化软件开发公
司到阿尔巴尼亚投资。2018 年 12 月 12 日,阿尔巴尼亚部长会议通过
了第 730 号决议,并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 176 号官方公报发表。决议规
定了享受 5%优惠税率的软件生产和开发行业的范围及申请程序。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具有特殊身份的四星级和五星级酒店和
度假村”可在 10 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享受日期从获得该特殊身份之日
起,或最晚不得迟于获得该特殊身份之后五年,获得该身份时间不得
晚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且酒店必须是国际公认的品牌,并以注册商标运营。
针对于外国投资,其前5个财政年度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第2个5年
的企业所得税减免50%;投资所得红利免缴所得税,投资利润再投资可
获4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调整后的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必须符合《阿尔巴尼亚国家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
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应税收入包括营业利润、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
①股息
股息收入被视为应税收入,除非“参与豁免”。
“参与豁免”:居民公司或合伙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和其他利润如
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可从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中排除:
A.收款人至少持有付款人公司10%的股份或投票权;
B.最低持股或不间断地持股至少24个月。
如果未达到最低24个月的持有期,在满足最低持有期之前,通过
向税务机关提供二级银行向税务机关签发的应缴税款担保,仍然可以
为股息收入提供豁免。
①资本利得
一般而言,在出售股份时,根据出售价格与股份购买价格(或面
值)之间的差额,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本利得(若有)包含在公司应税收入中,适用15%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如果卖方是其他国家的税收居民,基于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通常在卖方居住国家或地区征税。
如果法人的股本配额数量,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投票权的持有者股
权价值变化超过20%,则视为该实体出售其全部资产,其应在变更税务
登记前计算相应价值。如果所有权变更包括直接或间接购买阿尔巴尼
亚不动产,则由此产生的收益或利润应在阿尔巴尼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条件仅在阿尔巴尼亚实体连续3年实现平均营业额达5亿列克
时方可适用。
在阿尔巴尼亚,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实体,应在发生之日起45日内
告知税务机关。如果出售股份导致实体所有权变化少于10%,则无须
告知税务机关。
(2) 税收折旧
企业可根据自己选定的会计准则设置资产折旧率,但《所得税法》
规定了最高年折旧率。具体如下:
①直线折旧法应用于:
专利、设计费、商誉等无形资产,年折旧率为15%。
①余额递减法应用于:
电脑、电脑相关设备、软件和软件使用权,年折旧率为25%;
建筑(包含投资性房地产、设备、电力运营和通讯线路)以及固
定于生产场所中的机器和生产设备的年折旧率为5%;
其他资产的年折旧率为20%。
①2015年1月1日起,关于折旧的税务处理发生以下变化:
如果资产账面价值以5%折旧或摊销(如购买、建造、更新改造成
本等),且资产账面价值期初余额小于资产历史成本的3%,那么资
产账面净值将会在本期全部税前扣除。
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以20%-25%折旧或摊销(如电脑、信息系统、
软件产品和数据保险设备),且资产账面价值期初余额小于资产历史
成本的10%,那么资产账面净值将会在本期全部税前扣除。
土地、艺术品、古董和珠宝等资产不适用折旧。资产折旧、摊销
额高于税收允许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3) 税前扣除
根据纳税扣除的基本原则,只有与应税收入配比的费用才可以扣
除,且规定了可扣除限额。阿尔巴尼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费用
不得税前扣除,包括:
①实物补偿;
①超过年营业额%的宣传费用;
①土地和建设用地取得成本;
①罚金及罚款;
①储备金和专项基金(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①超过税前利润3%部分的赞助费用,以及超过税前利润5%部分
的新闻出版赞助费用。年应税收入超过1亿列克且赞助体育团队活动的
实体不受该规则限制,这些实体税前扣除上限为实际发生额的3倍,但
不得结转;
①无适当文件证明的费用;
①未通过银行系统支付员工的工资薪酬;
①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费用(超过30万列克);
①实物福利;
①支付给未在阿尔巴尼亚进行税务登记且最迟在次年1月20日之前 未
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外国实体的技术服务、咨询和管理费;
①在生产、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法律和相关指令规定的 正
常损失、损坏和损耗;
①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①超过年营业额%的代理费和接待费。在过去3年中,出口收入
占其总收入70%及以上的出口商可在年营业额3%的限额内扣除国外发
生的代理费(参加展会或展览);
①超过员工每月工资收入50%的每日津贴部分;
①在宣布发生自然灾害时,用于灾后恢复的超过税前利润5%的捐 款;
①当债资比例超过4:1时,贷款利息费用将不能被税前扣除,银 行、
保险以及租赁公司不适用于此限制。任何源于关联方贷款或融资, 且占
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30%以上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此外,超出阿尔巴尼亚央行公布的银行间市场12个月平均利率的利息
也不能被税前扣除。利息费用扣除金额也受资本弱化规则限制。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也不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划拨到银行和保险公司特别准备金账户的金
额可税前扣除。
对于银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经阿尔巴尼亚银行授权进行贷
款活动的非银行金融实体,在确定应税利润时,坏账核销在满足以下
条件时确认为可扣除费用:
①如果贷款由动产或不动产担保,在向法警提交启动执行程序请
求的365天后可税前扣除;
①如果贷款未以动产或不动产为担保,则在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
的365天后可税前扣除;
①如果担保贷款的动产或不动产在上述①和①规定的期限之前执行,
原已确认为可扣除费用的银行准备金应继续确认。
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寿险和医疗险也可税前扣除。
(4) 坏账
坏账适用于除金融行业外的所有实体,且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时才能扣除:
①与坏账对应的金额已计入收入;
①坏账已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中删除;
①已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行动来收回债务。
(5) 亏损弥补
2024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连续结转五年,但是如果超过
50%的股票所有权直接或间接发生变动,并伴有业务活动发生变化,剩
余的亏损不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2023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可以连续结转三年。
(6) 存货计价
在每个纳税期末,存货应根据《会计法》规定的方法计价。《阿
尔巴尼亚国家会计准则》规定的年末存货计价方法有加权平均法、先
进先出法或其他特定方法。
(7) 企业重组
《所得税法》对阿尔巴尼亚税收居民之间股份交易、分支机构或
分支机构活动转让、合并、分立或部分分立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修改,
自2021年2月15日起生效。在合并或分立中因股份和配额交易而收到的
所有现金款项应确认为资本利得,按所收到的股份或配额的市值与转
让的股份或配额的购买价之间的差额征税。在吸收合并、转让分支机
构或分支机构活动、合并或分立中,因资产和负债转让而实现的资本
利得,可以递延至收购公司对其进行实际处置时确认。递延纳税须符
合一定的标准,并由双方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8) 其他
除非根据当地法律或现行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可享受税收减
免外,向外国子公司付款须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这些付款正确备案
并仅用于商业目的,则其可免税。
为转移利润而支付给外国子公司的款项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重
新评估。与外国子公司进行的任何交易或向其支付的款项均应遵循独
立交易原则。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企业会计利润+税务调增项目-税务调减项目+
其他税务调整项目-税收抵免项目-其他税费)×企业所得税税率
合并纳税
阿尔巴尼亚的税法规定不允许合并纳税,各公司均需独立纳税。
且在一个集团下的两个公司亏损不能相互弥补。
境外税收抵免
除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外,阿尔巴尼亚不适用其他境外税收抵
免。根据税法规定,阿尔巴尼亚的居民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可以抵
免在阿尔巴尼亚国内的应纳税款,但其税负不得超过其适用阿尔巴尼
亚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阿尔巴尼亚法律未规定来源于国外的收入是否可适用递延纳税。
非居民企业
税率
在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安排)效力优于当地税法法规。除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另有规定外,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
费按15%的税率征税。中国政府在2004年与阿尔巴尼亚政府签署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阿税收协定》)。支付
给中国实体的股息预提所得税(WHT)税率为8%,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和技术服务费预提所得税(WHT)税率均为10%。
表 4 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后预提所得税税率差异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
术服务费
未签订税收协定 8% 15% 15%
签订税收协定(中国) 8% 10% 10%
征收范围
阿尔巴尼亚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或被认定为来源于阿尔巴尼
亚境内的利润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阿尔巴尼亚无常设机构的外
国公司产生的以下几种类型所得、收入,以及由阿尔巴尼亚居民企业
支付的以下费用,均被认定为来源于阿尔巴尼亚境内的收入,包括营
业利润,以及股息、利息和资本收益。应税收入是应税毛收入与公司
的业务运营相关的可扣除费用之间的差额。
以下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仍应于阿尔巴尼亚境内征税:
(1) 非居民企业向阿尔巴尼亚居民提供的服务;
(2) 对位于或坐落于阿尔巴尼亚(包括阿尔巴尼亚领海)的矿产
资源、碳化合物资源以及其他陆地和海洋自然资源的开采权、与这些
权利相关的信息以及来自其转让(如所有权转移)的收益;
(3) 如果在所有权转让前一年内,超过50%的股份价值直接或
间接来自于不动产、资源开采权或上述相关信息,非居民企业转让股
份所有权的收入和其他参与活动的收入;
尽管法律界限模糊,但是对在阿尔巴尼亚无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
通过买卖当地法律实体发行的股票或证券而取得的收入,以及买卖阿
尔巴尼亚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可能在实际操作中被政府或有关部门
认为是来源于阿尔巴尼亚的收入。
外国公司处置属于阿尔巴尼亚法人实体的常设机构或常设机构其
本身被视为来源于阿尔巴尼亚的,所取得的收入需在阿尔巴尼亚纳税。
预提所得税
根据阿尔巴尼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有义务就来源于阿尔
巴尼亚的以下收入按15%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1) 利息;
(2) 版权和特许权使用费;
(3) 技术、管理、财务、保险服务费;
(4) 建造、安装、组装或监理等相关服务费。
股息和红利按收入总额的8%缴纳预提所得税。
当以上收入提供给在阿尔巴尼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时,收入中已扣减了预提所得税,所以无需再次扣减。如果非居民企
业在阿尔巴尼亚未设立常设机构,且阿尔巴尼亚与非居民企业所属国
之间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能不会产生预提所得税。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阿尔巴尼亚不允许以集团名义进行纳税申报,集团的每个实体必
须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均被要求根据财政部的规范格式准备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须在次年的3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所
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以及财政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10日。纳税人
无需等待税务机关的评估、通知或者要求,自行申报缴纳,并将税款
缴纳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
向税务机关提交的信息包括:
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务报表)的数据;
①资产负债表:记录特定日期报告实体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
和所有者权益);
①利润表:记录会计期间报告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费用和损
益);
①现金流量表:记录会计期间报告实体的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的收支);
①所有者权益变动:记录会计报表,会计期间等纳税实体权益变
动情况。
信息报告要求广泛,包括对纳税人和相关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的
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税务机关检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税款缴纳
所得税预缴税款可按照月度或季度进行支付。在第一次纳税的年
度,所得税预缴税款是根据企业预测本年度应纳税收入计算得出的。
在以后纳税期间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按上一年度企业申报的所得税进行
计算。
第一季度(1月至3月)的预缴税款以前两个年度的应税收入为税
基,每月的预缴税款按照该会计期间前两年的所得税金额除以12计算。
之后三个季度以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应税收入为税基。
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为15%。如果企业能够向税务机关证明本年度
的应税所得额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所得,税务机关可以决定减少预缴税
款。
如果税务机关批准了企业减少预缴税款的请求,并且年末企业应
纳税额超过了预缴税款的10%,则需补交拖欠税款的利息。如果税务机
关确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上一年度同期所得额10%以上,可以
决定提高预缴税款额。上一年度亏损的企业可以根据本年度应税所得
预测状况来预缴税款。
纳税人需在每月15日前(月度结算)或每个季度结束之前(季度
结算)预缴所得税。
逾期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企业,会被处以金额为欠缴税款
15%的罚款。
小型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预缴制,缴纳日期分别为4月20日、7月
20日、10月20日和12月20日。适用简化小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每次
缴税时须同时购买印花税票(每年4次),纳税人将印花税票贴在国家
商业中心(税务身份认证码)证明的上方。
有来源于阿尔巴尼亚收入的非居民,须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该收
入产生的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缴纳税款,不需要预缴,也不能享
受外国税收抵免。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所得税法》(第8438号)颁布于1998年12月28日,规定个人所
得税税率为10%,后于2014年1月1日改为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
税。阿尔巴尼亚法律适用全球征税的原则。对居民个人来源于阿尔巴
尼亚境内、境外的所有收入征税,而对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阿尔巴
尼亚境内的收入征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根据阿尔巴尼亚有关法律,以下个人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1) 在阿尔巴尼亚拥有永久住所;
(2) 在阿尔巴尼亚境外担任领事、外交官和其他官员的公民;
(3)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阿尔巴尼亚累计居住超过183天,则不
受其国籍或利益中心影响,该个人均被视为阿尔巴尼亚居民。
征收范围
阿尔巴尼亚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应税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
应税收入包括现金或实物支付的,具体是指:
(1) 工资、薪酬、奖金和因雇佣关系产生的收入、就业补偿;
(2) 股息、红利;
(3)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衍生证券利息,政府在1999年1月21
日前发行的国库券和其他证券的利息除外;
(4)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 贷款和租赁收入,来源于商业活动的收入除外;
(6) 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
(7) 个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收入(之前不被征税且没有证明文
件);
(8) 租金收入;
(9) 不动产转让所得;
(10) 投资证券或不动产的资本收益;
(11) 在阿尔巴尼亚领土以外实现的总收入;
(12) 从彩票或其他博彩业中获得的总收入;
(13) 其他收入(即未被法律免税的收入)。
提供的实物收入必须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税率
根据阿尔巴尼亚2021年通过的第113号法律,自2022年7月1日起,
阿尔巴尼亚的就业收入累进税制发生变化,引入新的工资水平,并在
税制中增加更多的应税层级,自2025年1月1日起,税率如下所示:
表5 个人所得税税率
所得情形 年应税收入 税率
≤ 204万列克( 每月17万
列克)
13%工资薪金收入
> 204万列克( 每月17万
列克)
对超过204万列克的部分
按23%
≤ 1400万列克 0%经营所得( 至2029年12月
31日) > 1400万列克 对超过1400万列克的部分
按23%
其他个人收入类型有:投资分红收入、租赁收入、资本利得、银
行利息收入、博彩业收入以及其他特定个人收入,均按照15%的税率
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减按8%的税率征税。
根据反避税计划,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被视为工资薪金收入:
(1) 至少80%的总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单个客户;
(2) 至少90%的总收入来自不超过三个客户。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受雇人员必须在年度申报表中申报并缴纳经
营活动相关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收入的税款。如果一个自营职业者只向
非居民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被视为经营所得。
税收优惠
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发放的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福利;
(2) 在阿尔巴尼亚社会保险系统和福利系统为无收入和低收入人
员的收入;
(3) 中小学生奖学金;
(4) 因疾病、近亲死亡或其他所获得的赔偿金;
(5) 因公共利益被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给予的补偿金,包
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6) 经阿尔巴尼亚议会批准的国际协议规定的免税收入;
(7) 对前政治犯进行经济补偿而获得的收入;
(8) 经法院终审判决和诉讼费赔偿取得的收入以及一定的诉讼费
用;
(9) 雇主为员工缴纳的人寿保险、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费;
(10) 自愿养老基金的每个成员按照自愿养老基金法律规定的数
额缴纳的款项;
(11) 自2018年10月3日起,农民将农业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农
民或者从事农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取得的所得;
(12) 因在科学、体育、文化事业中取得的成就而从国家机构取
得的收入;
(13) 在管理公司管理期间,从养老基金资产投资中获得的投资
回报,包括资本收益。
根据最新修订的税法法案,个人在与阿尔巴尼亚签订税收协定
(安排)的国家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
税前扣除
自2025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前扣除:
(1) 年收入不超过60万列克的,一年可扣除60万列克;
(2) 年收入在60万-72万列克之间的,一年可扣除42万列克;
(3) 年收入超过72万列克的,一年可扣除36万列克;
(4) 每年每名未满18岁的受抚养子女可享受48000列克的免税额;
(5) 对于年应纳税额少于120万列克的纳税人,每年最多可享受
10万列克的子女教育费用扣除;
受抚养子女津贴和教育费用由年应税收入最高的家庭成员申报。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阿尔巴尼亚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
税,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以下非居民收入视为来源于阿尔巴尼亚,应在阿尔巴尼亚纳税:
(1) 非居民个人向阿尔巴尼亚居民提供的服务,无论在何处提供
服务或支付款项;
(2) 对位于或坐落于阿尔巴尼亚(包括阿尔巴尼亚领海)的矿产资
源、碳化合物资源以及其他陆地和海洋自然资源的开采权,以及来自
其转让(如所有权转移)的收益;
(3) 如果在所有权转让前一年内,超过50%的股份价值直接或
间接来自于不动产、资源开采权或上述相关信息,非居民个人转让股
份所有权的收入和其他参与活动的收入。
申报制度
有申报义务的个人应当填写《年度所得申报表》。为一个以上雇
主工作的个人,不论其年度应纳税总收入是多少,必须提交《年度所
得申报表》。法定代表人是由有申报义务的个人自行选择的处理税收
相关事务的代表。法定代表人享有申报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
关有义务与其进行合作并对其进行管理。申报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
申报和纳税过程中出现错误,由申报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每年自境内、境外取得的收入超过200万列克的阿尔巴尼亚税收居
民,有义务在次年4月30日之前向阿尔巴尼亚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个人
纳税申报表》。每年取得的收入超过200万列克的阿尔巴尼亚非居民纳
税人也适用同样的规则。
作为申报人,需提交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代码。
申报表包含以下信息:
(1) 总收入;
(2) 各项扣除;
(3) 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概述
在阿尔巴尼亚境内从事供应、采购商品和劳务与从事商品进口的
自然人、法人或商业集团以及向阿尔巴尼亚纳税人提供劳务的境外机
构普遍适用增值税法。无论组织的法定形式以及该活动的地点、目的
或结果如何。只要是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任何人,均被称为增值税纳
税人。若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列克,则必须注册税务登记,成
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还包括:
(1) 未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交易,特别是关联方之间交易金额低
于市场价格却无正当理由的。
(2) 以物易物的。这种情况往往通过对双方以此法获得的物品以
市场价进行评估后做计税依据并缴纳增值税。
(3) 购进或生产用于自用的应税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地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由货物发出时的地点决定。如果货物在
阿尔巴尼亚境内提供,则供应商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需要运输的商
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以商品发出前所在地作为商品提供地。提
供电力、天然气、供水、采暖、制冷或冷气的由接收地作为提供地。
根据增值税一般规则,服务的提供地和征税地将被视为以下地点:
若服务的接收方是阿尔巴尼亚增值税纳税人,服务提供地为:
(1) 若接收方存在固定的营业场所,则服务提供地为接收方营业
场所所在地;
(2) 若接收方存在固定机构,且该服务与该固定机构有关,则服
务提供地为该固定机构所在地。
如果服务的接收方不是阿尔巴尼亚增值税纳税人,而提供方是纳
税人,则服务提供地为:
(1) 若提供方存在固定的营业场所,则服务提供地为提供方的营
业场所所在地;
(2) 若提供方存在固定机构,且该服务由该固定机构提供,则为
该固定机构所在地。
在上述两类情况下,若没有营业场所或固定机构的,服务的提供
地为纳税人具有永久住所或通常居住的地点。
此外,还有以下特殊情况:
(1) 与不动产相关的服务,供应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 客运服务,提供地为进行运输的地方,服务的提供地与所覆
盖的距离成比例;
(3) 在船、飞机或火车上提供的餐饮服务,供应地为此次行程的
出发地;
(4) 运输车辆的短期租赁服务,供应地为向客户提供车辆的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交易的内容和性质有所不同,除非
跨日的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当日外,常见情况包括:
(1) 一般情况下连续供应应税商品和劳务(含建筑服务)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发票开具当月;
(2) 进口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口当日。
税率
阿尔巴尼亚有四种增值税税率。
(1)20%的一般税率适用于国内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交易及进
口商品。自2022年1月5日起,农用激素不再享受减税优惠,按20%的
增值税标准税率征收。
(2)10%的低税率适用于以下情况:
农业投入的供应,包括肥料、杀虫剂、种子和幼苗,但不包括激
素。
(3)6%的低税率适用于以下情况:
①自2017年6月5日起,符合《旅游法》规定的所有住宿设施提供
的住宿服务;
①被认证为“农业旅游”的服务;
①在经认证为农业旅游实体的住宿设施内提供的住宿和餐饮服务
(饮料除外);
①书籍供应;
①提供9座以上的电动公交服务;
①具有特殊地位的四星级、五星级酒店提供的所有类型的服务;
①通过视听媒体提供的广告服务;
①与国家对体育俱乐部或体育联合会的投资或私营部门对合格体
育基础设施的投资相关的建筑工程服务;
(4)0%的税率适用于出口的商品和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供应品,
具体适用于以下情况:
①由阿尔巴尼亚境内出口至阿尔巴尼亚境外的商品;
①提供与国际运输相关的货物和劳务;
①旅客私人行李中携带的物品;
①提供给阿尔巴尼亚银行的黄金。
税收优惠
(1) 提供以下货物与劳务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①公共邮政提供的服务及其附带的货物;
①医院与医疗保健及其相关的活动;
①在医疗和辅助医疗专业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①人体器官、血液、母乳的供应;
①牙科技师以其专业能力提供的服务;
①从事免税活动的法定独立团体提供的服务;
①提供与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密切相关的服务和商品;
①提供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服务和商品;
①提供儿童学校教育或青少年大学教育服务;
①学校或大学教育的学费;
①进口的用于生产药品的原材料;
①提供兽医服务,但宠物兽医服务除外;
①出口或为出口提供的服务;
①个人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
①农业机械使用;
①保险和金融服务;
①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由政府机构进口材料和设备;
①国防部为军事目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①2019年11月发生毁灭性地震后,以下物资在被宣布为“自然灾 害状
态”期间和重建期间免征增值税:
A.经授权的承包商为重建计划提供的建筑服务;
B. 提供给授权承包商并供其用于重建过程的服务和货物; C.
由国家机构、慈善机构进口的材料、设备和临时建筑物。
(2) 旅游公司的税收优惠:
2017年12月,阿尔巴尼亚议会通过了《旅游法》的修正案,规定
了投资价值分别不低于800万欧元和1500万欧元的四星级和五星级酒店
提供的所有服务,以及《旅游法》规定的享有税收优惠资格的注册商
标或酒店品牌的所有者提供的服务,均适用于6%增值税税率。此前,
提供旅游服务的公司,无论是几星级酒店,只有住宿服务适用6%增
值税税率。该法案规定的四星级和五星级酒店既可以由独立运营的酒
店集团管理,也可以由签订了特许经营权或类似合同的酒店集团进行
管理。
(3) 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在由私人投资商建设的自贸区内,建设公司和投资开发公司自经
营之日起5年内免缴增值税,随后5年每年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在该区
域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产品将免于征收增值税和其他直接商品税。
(4) 外国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
①投资用途的货物(如机器设备的进口)延迟缴纳增值税。2008
年3月,阿尔巴尼亚政府规定增值税的延迟缴纳时间为进口清关后12个
月内,该项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①生产用于出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5) 其他税收优惠:
①供应化肥、农药、种子、苗木等农业投放物,减按10%的增值税
税率;
①用于投资合同总额5亿列克及以上的进口机械设备,免征增值税。
对实行小型企业简化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再享受进口生产机械免征增
值税的优惠。
上述两项优惠自2022年1月5日起生效。
(6) 某些为公共利益目的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
①私人和公共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和服务;
①保险费;
①在自然灾害情况下,政府机构进口材料和设备;
①国防部用于军事目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①为实施由外国捐赠者与阿尔巴尼亚政府之间的捐赠或通过捐赠
协议获得的资金资助的项目而进口的货物;
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
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买方、委托方收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提供的
所有的相应价值作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回报。销售货物或提供服
务的返利则不包含在增值税的应税价值中。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当局根据《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海关法》
规定的进口货物价值核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根据购买行为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
售行为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得出。如果进项税
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差额可以结转到后续月份继续进行抵扣;如果销
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差额即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同时进行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及免税行为的,只能就应税行
为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为了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
估算增值税的抵扣系数(即增值税应税行为占总行为的比率),若无
法估算或估算不合理则由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估算。
申报制度
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在提交购货与销货簿后进行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申报根据购货与销货簿的信息按月分别计算。自2021年1月1日
起,所有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每月提交增值税购销账簿和相关增
值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人每月应在次月10日之前提交增值税购销账
簿,在次月14日之前提交增值税申报表。除非部长会议规定,否则纳
税期不可以超过一个月;即使会议规定,非特殊情况纳税期限也不得
超过一个日历年。
其他
出口和进口
为了促进出口,减少贸易逆差,阿尔巴尼亚基本实行开放式进出
口制度,同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从阿尔巴尼亚出口商品适用零税率,
但需要提供相应资料。符合一般进口制度的进口商品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0%,并由海关代征。
进项税的抵扣
可记入贷方(抵扣)的增值税是纳税人在国内购买商品和服务时
缴纳的增值税额和纳税人进口应税商品时缴纳的增值税额。
如果购买或进口的货物为免税货物,与这些货物相关的增值税不
得记入贷方。
纳税人在本国购买或进口的货物不用于商业活动的,纳税人不能
将购买和进口这些货物产生的增值税记入贷方。
如果纳税人将货物同时作为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已缴的增值税
税款应根据增值税条例中确定的比例记入贷方。
增值税退税
若当期留抵税额超过下一纳税期限内需缴纳的增值税额,纳税人
有权将下一纳税期限超额的增值税额记入贷方。
纳税人可以在下述情况申请留抵税额退税:
(1) 纳税人已经连续结转超过3个月的留抵税额;
(2) 申请退税的金额大于或等于40万列克。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退税申请起30日内做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同意
退税的,需在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60日内退还留抵税额。
增值税延期缴纳
增值税延期缴纳适用于为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而进口机器、
设备的阿尔巴尼亚纳税企业。进口机器和设备产生的增值税可从进口
之日起延期12个月,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延期超过12个月。
消费税(Excise Duty)
概述
征收范围
根据2012年5月24日第61号法律修订,消费税由海关征收,征税对
象为一些阿尔巴尼亚国内生产或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如能源产品(石
油、汽油、润滑油等)、酒类及酒精饮料、烟草及其制品和其他此项
法律规定的产品(咖啡、烟火、轮胎、化妆品、白炽灯、塑料、玻璃
和混合包装等)。消费税在进口和生产环节缴纳,纳税义务人是上述
商品的特许生产商和进口商。
2021年12月25日,《消费税法》引入了一种新的计算方法,即根
据阿尔巴尼亚统计局公布的前两年的通货膨胀率,每两年对消费税类
别索引进行更新。消费税类别索引将统一适用于全部应税消费品,但
烟草及其子产品除外。截至2025年,上述规定仍然沿用。
税率
消费税通常按该产品的定量计量单位计算,例如每公斤、每百升。
目前,部分消费税税目及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6 部分消费税税率
货物品种 税率
咖啡豆:未经烘烤,不论是否脱咖啡因 0
咖啡豆:经烘烤,不论是否脱咖啡因 60列克/公斤
脱壳咖啡豆:任何咖啡含量的替代品 50列克/公斤
咖啡提取品,浓缩咖啡及其产品 250列克/公斤
酒精浓度大于%的麦芽啤酒 710列克/百升
酒精浓度高于80%体积百分数的未变性烷基
醇
45000列克/百升
石油沥青 5列克/公斤
柴油 37列克/公升
润滑油等 40列克/公斤
税收优惠
阿尔巴尼亚《消费税法》规定了某些特定交易免于缴纳消费税:
(1) 个人使用的香烟、酒精饮料及其他产品和符合海关法规规定
免税的产品;
(2) 外交或领事馆的个人(阿尔巴尼亚居民除外)或官方进口需
要的产品;
(3) 符合国际公约条例规定的国际组织的个人(阿尔巴尼亚居民
除外)或官方进口需要的产品;
(4)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成员国军队食堂的供给(阿尔
巴尼亚军队除外);
(5) 由乘客个人行李携带的或以其他国际运输方式进口的,且符
合海关法律规定的商品;
(6) 出口的商品;
(7) 根据临时海关制度处置的商品;
(8) 石油生产企业所用油;
(9) 外国投资用途的货物如机器设备的进口;
(10) 派驻阿尔巴尼亚的外交官进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
享受消费税免税政策的产品必须经过批准并在部长会议规定的产
品名录中列明。
2014年4月1日起,石油勘探、油井利用需要进口的石油衍生品将
不再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
2017年12月28日起,功能性饮料从消费税产品清单上移除,不再
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
消费税应纳税额根据应税项目和对应税率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纳税额=应税项目×对应消费税税率
其他
消费税退税
海关当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一些用于指定用途的商品进行
消费税退税,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电力能源建设的实体(每个电源的装机功率不低于5兆
瓦)所使用的燃料缴纳的消费税;
(2) 用于温室以及在生产工业和农业产品中所使用的燃料缴纳的
消费税,消费税退税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3) 在塑胶、玻璃和混合包装的当地回收行业投入使用的上述材
料所产生的消费税的50%部分;
(4) 用于生产电力5兆瓦以上,或用于农业、工业或相关用途的
石油产品所缴纳的消费税;
(5) 经海关批准的流程中使用的货物所缴纳的消费税;
(6) 出口的产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7) 运输中使用的生物柴油所缴纳的消费税。
退税程序应遵循特殊规定和预定义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计算退
税金额。
处罚
若经营者被证明其印花税票不足或盈余超过批准水平2%,则相
关产品将被征收3倍的消费税。如果差异是由公路、铁路、海上或航空
事故或由海关、公安或检察机关确认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适用此
类处罚。未能在一定期限内保存会计记录,或未能根据海关当局的要
求提供会计记录的,将处以50000列克的罚款。2021年12月25日,修订
后的《消费税法》增加了对应税产品的处罚规定,将阿尔巴尼亚海关
当局审查上诉的时间从30天延长到60天,同时将向法院提出上诉的最
后期限从30天延长到45天。
纳税人与海关部门沟通的截止日期
海关工作人员或进行核查和审计的审计机构代表发现违规行为,
违规者提出书面申诉的时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关税(Customs Duty)
根据欧盟相关海关规则制订的阿尔巴尼亚新《海关法》(第
102/2014号法)于2014年8月份颁布,全部条款均已生效,自2017年6
月1日起实施,至今尚未失效。
税率
结合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编码以及欧盟商品编码制度,阿尔巴
尼亚海关根据货物类型适用0%、2%、5%、8%、10%以及15%的关税税
率, 其中进口车辆适用0%的税率。阿尔巴尼亚降低了用于IT 商业活动
中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同时对外国投资者电力生产所需的液体或固
体燃料已缴的关税可予返还。大多数进口商品实行最低海关完税价格。
免税规定
主要的关税免税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1) 根据协议进口的商品,协议内容中明确规定了关税免税;
(2) 石油勘探承包商进口的特定货物;
(3) 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4) 非营利组织、宗教机构和公共实体以捐赠、慈善或协助为目
的进口的物品;
(5) 以贸易促销和广告为目的进口的商品;
(6) 针对于外国投资,为建立5兆瓦以上的电站或改造现有电站
进口的机器设备;
(7) 进口自用且已纳税的机器设备。
相关协议
阿尔巴尼亚从2007 年1 月1 日起,成为《中欧自由贸易协定》
(CEFTA)的成员国。
2009年12月,阿尔巴尼亚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签订了
自由贸易协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成员国为冰岛、列支敦士登、挪
威和瑞士。该协定着重于实现商品贸易的自由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和阿尔巴尼亚取消了工业产品、鱼类和其他海产品的海关关税。欧洲
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与阿尔巴尼亚之间对农业产品的双边协议也成为
建立双方自由贸易区的文件之一,该规定至今尚未失效。
美国普遍优惠制项目
普遍优惠制(GSP)是美国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设立
的贸易项目,提供了多达3500种商品在128个国家的入境免税优惠,阿
尔巴尼亚很多物品适用于普遍优惠制关税免除协议。其中包括绝大多
数
制造业产品、制造业投入品、珠宝、多种地毯、一些农业和渔业产品
以及多种化学制品、大理石和矿物。
其他税(费)
不动产税(Real Property Tax)
在阿尔巴尼亚拥有不动产的个人和法人实体要缴纳不动产税。不
动产税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捐赠给政府、宗教和非营利组织的
不动产免税,但仍需缴纳一定费用。对具备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四星
级和五星级酒店免征不动产税。
建筑物的不动产税
对于个人或实体拥有的建筑物的不动产税是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计
征的,计税基础是建筑物的价值。
每年应纳税额按建筑物价值的百分比计算,具体取决于建筑物的
用途。用于住宅的,计税基础为建筑价值的%;用于商业的,计税
基础为建筑价值的%。未在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竣工的建筑,
计税基础为建筑价值的30%。
农业用地的不动产税
税基按照农业用地面积(公顷)测量计算。不动产税按公顷数征
收,农业用地所在地不同,税率不同。农业用地不动产税的税率为每
公顷700列克至5600列克不等。
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税
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产权变更需要缴税,由受让方个人或者法
人实体缴纳。税基是依照建筑物每层的建筑面积(平方米)测量计算。
根据建筑物所在地不同,产权变更税税率为每平米100列克至2000列克
不等。除建筑物以外,其他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税税率是销售价格的2%。
基础设施建设税(Infrastructure Tax)
基础设施建设税按照新建造投资的百分比征收。对于仅用于住宅
用途或作为服务单位的建筑而言,基础设施建设税征收率为每平方米
销售价格的4%至8%;对用于其他用途的建筑物而言,基础设施建设
税征收率为建造投资额的1%至3%不等,地拉那市为2%至4%。有些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国道建设、港口、机场、隧道、大坝等),基础
设施建设税征收率为建造投资额的%但不得少于因新建项目而发生
的翻修成本。项目投资者是基础设施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按投资计
划预算额计算,在项目许可通过时缴纳。在合法化进程中的建筑物,
基础设施建设税的征收比例是投资额的%。工业园区由政府投资建
设的, 园区内的企业免征基础设施建设税和不动产税。
城市税(City Tax)
在酒店居住的每一个人,无论是阿尔巴尼亚公民还是外国公民都
需缴纳城市税。根据规定,城市税按照下表基于住宿天数来计算。税
款由酒店行政部门计算并代扣代缴。酒店行政部门在次月5日向发行发
票的市政机关申报并缴纳城市税。
表7 不同类型及区域税率
酒店类型 一线区域/每晚 二线区域/每晚 三线区域/每晚
4–5星级酒店 350列克 175列克 105列克
宾馆、汽车旅馆以及《旅游
法》规定的其他提供住宿的地
点
140列克 70列克 35列克
土地年税(Annual Tax On Land Plots)
法律规定的一种新税种,是对土地征收的年税,并以固定金额来
计算,金额的确定取决于土地所在区域和用途(即住宅或商业目的)。
计算方式如下表:
表8 不同类型及区域税率
住宅地/每平方米/每年 商业用地/每平方米/每年
一线区域 列克 20列克
二线区域 列克 18列克
三线区域 列克 15列克
四线区域 列克 12列克
公证税(Notary Tax)
土地或其他财产的销售合同不需交印花税,而是缴纳与印花税在
性质上较为相近的公证税。与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相关的销售合同的公
证税不超过1000列克,税率为不动产交易价格的%到%不等;
与动产所有权变更相关的销售合同的公证税不超过700列克,税率为交
易价格的%到%不等。根据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公证税可由卖
方或买方支付,或由双方分摊。
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Social Security And Health Care
Contributions)
政府有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机构。就业、民事和管理
收入必须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障费和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障缴款按月工
资总额计算,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最低金额为40000列克,最高金
额为176416列克。医疗保险费按每月工资总额计算。自营职业者必须
按最低工资40000列克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最低工资80000列克计
算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率如下:
表9 保险支付比例
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
雇主支付 15% %
雇员支付 % %
自营职业者 23% %
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不设上限。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须在
次月20日前通过电子申报完成。
自雇个人(包括合伙企业中的自雇个人、雇佣第三方的自雇个人,
但不包括农业自雇个人),即通过商业活动获取收入的个人需缴纳的
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为其所申报收入的23%,该申报收入
介于国家最低工资水平(2023年4月1日后为40000列克)和国家最高工
资水平(2023年4月1日后为176416列克)之间。自雇个人的医疗保险
为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2023年4月1日后为2720列克)。
所有注册实体应在雇用员工开始日前24小时以电子方式向税务机
关提交每位新聘用员工的申报表,并在雇佣关系结束后10日内向税务
机关提交每位员工离职的申报表。此外,实体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其
现有员工的名单。
若在阿尔巴尼亚工作的外国人与本地企业签订合同被雇用,则必
须以与本地雇员相同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若在阿
尔巴尼亚工作的外国人(部分例外)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被雇用,则
此部分外国员工有权在阿尔巴尼亚社保医保缴费标准和员工所属国的
社保医保缴费标准之间进行选择。
社会保险中包括%疾病保险、%生育保险、%退休养老保
险、%意外和职业病保险、%失业保险。
其他
其他前文未列明的中央和地方税(费)依旧存在很多种,包括港
口费、领事服务费、电视和电话税、驾照费、机场抵港及离港税、清
洁税、广告税、汽车流转税、塑料和玻璃包装税、公证税和小型企业
简化所得税等。
对从事商业活动且年营业额在0至800万列克之间的注册纳税人征
收小型企业简化所得税。从2021年1月1日起,此类别的小型企业简化
所得税税率为0%。超过规定营业额,纳税人有义务进行企业所得税登
记,并遵循《所得税法》的规定。
2021年11月25日,阿尔巴尼亚通过了2021年第112号法律文件,对
《中央税法》进行修改,增加了5类产品的相关规定。根据修改,对下
列5类产品在进口、国内生产或使用环节征收中央税:
(1) 奶粉的进口或生产:100列克/公斤;
(2) 均质饮品的进口或生产:16列克/升;
(3) 乳清的进口或生产:150列克/升;
(4) 奶油的进口或生产:150列克/升;
(5) 在阿尔巴尼亚境外休闲和观光航船使用的燃料:40列克/升。
用于生产和加工牛奶及其副产品的植物,若其标签获得了国家食
品管理局的批准,并能证明其在最终产品中占一定比例,则奶粉、乳
清和奶油享受免税。豁免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由财政部长和农业部长
共同制定。
中央税申报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电子数据。根据修正后的法律,
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央税包括除了生命保险、健康保险和绿卡保险
以外的书面形式的保险费,费率为10%。这部分税由持有金融监管机关
执照的保险公司征收,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代扣税费获得佣金。中央税、
关税的申报和缴纳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次月的15日内。截至2025年6月,
上述规定仍继续沿用。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基于2008年5月19日修订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税收程序法》第
9920条,中央税收管理办公室由国家税务局(General Department of
Taxation,以下简称GDT)与14个地方税务局(Regional Department of
Taxation,以下简称RDT)组成。国家税务局是一个中央机构,隶属
于财政部,其组织架构由财政部长批准,是阿尔巴尼亚唯一征收与管
理国家税费和公共收入的中央税务管理机关,拥有局长和两位副局长。
地方税务局的职责取决于所在地区,由当地负责人领导。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中央税收管理办公室组织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引导纳税人;
(2) 税务审计;
(3) 税收征收与限制措施的实施;
(4) 税务调查;
(5) 支持职能:包括财务和统计,信息技术和内部控制,法律服
务,人力资源管理和技术法规的发展;
(6) 内部调查;
(7) 退税。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2007年5月初,阿尔巴尼亚公布《国家注册中心法》(第9723号法
律),成立国家注册中心,将以前通过法院多步骤的司法注册方式改
成“一站式”行政注册程序,使企业注册程序简化,大幅缩短时间和降
低成本。
为了改善商业环境,阿尔巴尼亚对企业与公司注册程序进行了重
大改革,根据阿尔巴尼亚政府公布的131/2015号法律《国家商业中心
法》,将原来的国家许可证中心(QKL)和国家注册中心(QKR)合并,
成立新的“国家商业中心(QKB)”。企业注册相关问题可查询国家商
业中心网站。
在阿尔巴尼亚可以设立企业的形式有:
(1) 从事商业或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2) 民法规定的简单合伙人、商业公司;
(3)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和代表处;
(4) 储蓄和信贷公司或联盟、合作公司;
(5) 阿尔巴尼亚法律规定应注册的其他类型实体。
在阿尔巴尼亚成立商业公司须在阿尔巴尼亚国家商业中心办理注册。
阿尔巴尼亚公司注册的特殊性有以下几点:
(1) 公司需至少有一名董事和股东;
(2) 股东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非阿尔巴尼亚居民在阿尔巴尼亚购买股票或部分拥有一家公司不
受限制。但公司必须在阿尔巴尼亚注册办事处并派出代表。
阿尔巴尼亚国家商业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 Bulevardi 〝 Zhan D´Ark", Property , House Military,
Tirana
电话:00355-4-2250066
根据阿尔巴尼亚法律,商业公司可以先开展商业活动,再办理注
册。
注册所需文件
办理商业公司等注册申请时,不同类型公司填写不同形式的注册
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文件。
(1) 自然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身份证件复印件;
①当前商业活动地址;
①公司形式;
①签字样本。
(2) 简单合伙人注册需提供的资料:
①《民法》规定的相关合同,如未签订书面合同,可签订声明或
确认书;
①每个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①合伙期限说明;
①组织形式说明;
①商业活动的地点;
①每个合伙人的身份资料;
①每个合伙人出资金额和类型;
①负责公司管理和代表公司同第三方进行活动的人的身份资料和
签字样本。
(3) 商业公司注册需提供的资料:
①公司名称、形式和成立日期的说明;
①成立者的身份证明资料;
①公司所在地说明;
①经营期限说明;
①行政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资料;
①公司负责人签字样本。
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巴尼亚法律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
10万列克,注册此类公司时须出具注册资金已到账证明。
如果成立股份公司,分为两种:公开出售股票公司和非公开出售
股票公司。阿尔巴尼亚法律对此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是:公开出售
股票公司为1000万列克,非公开出售股票公司为350万列克。注册此类
公司须出具注册资金已到账证明。
(4) 无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公司需提供的资料:
①公司成员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①公司成立声明;
①公司类型;
①所有合伙人出资类型和金额。
以上所述的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驾驶证。
注册程序
(1) “一站式”服务
“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供税务、社保、医保、劳动检查局和国家统
计局等多种注册服务,一旦企业或公司在国家商业中心的注册申请被
批准,即被认为已同时在税务、社保、医保、劳动检查局和企业所在
区政府完成注册,无需再分别到以上部门办理注册。企业注册的更改
也只需通过国家商业中心进行。新公司注册时间可缩减到1天。
(2) 注册形式
注册可在阿尔巴尼亚全国各地地方政府的国家商业中心服务窗口
进行。企业可以就近注册,也可到企业所在地以外的政府异地注册。
还可通过网络在线提交电子注册申请表,但在线申请提交后,申请人
或委托人须到国家商业中心全国任意窗口递交以上所要求的资料,现
场签字确认。完成注册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份标有申请号码并经
申请人和注册官员双方签署的注册申请确认,该申请号码日后可用于
国家商业中心网站的查询等用途,还可在国家商业中心网站查询注册
过的公司。
(3) 注册费用
注册费用为100列克,所需费用在国家商业中心注册官员和申请人
双方签字之前支付,国家商业中心每道手续均须付费,如核对公司名
称是否重名、预留名称、转让预留名称、出具各种文件等等,每种费
用均为100列克。
(4) 注册结果
注册申请确认后次日,即可获知注册申请是否被接受、暂停或被
拒绝。
如果国家商业中心评估后认为符合法律要求,决定接受注册申请,
会在1天内出具以电子方式生成的唯一标识号(NUIS/TIN);签发注册
证书,证明完成全部注册手续;在国家商业中心网站上发布注册公告;
如果国家商业中心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将暂停注册,并在1
个工作日内将暂停注册的理由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或委
托人,申请人可在15天内当面或在线更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
如果国家商业中心认为注册违反法律要求,或申请人未在15天内
更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或更改的资料仍不符合法律要求,将做出拒绝
注册决定,并将书面告知申请人拒绝理由;
阿尔巴尼亚在注册申请的批准中使用“沉默即同意”的做法,即如
果国家商业中心未能在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暂停
或拒绝,则视为申请已被接受。
同时,国家商业中心还将之前法院对公司的注册决定等文件的扫
描件置于网站,自2008年7月1日起,公司可通过该网站看到本公司以
前注册的相关法院文件。
增值税登记与注销登记
(1) 增值税登记
阿尔巴尼亚部长理事会于2020年7月22日确定了增值税的新登记门
槛,并统一了所有增值税登记纳税人的申报截止日期。同年7月29日,
阿尔巴尼亚议会批准了对《发票和流通监控系统法》和《阿尔巴尼亚
程序法》的修正案,两次修订引入的大部分变更从2021年1月1日起生
效。
应税人员须在成立日期后30天内,业务活动有效开始前进行增值
税登记申请。
根据最新修订的增值税登记门槛,自2021年1月1日起,年应税营
业额超过1000万列克的纳税人,需在达到该金额后15日内完成增值税
登记。此前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登记的门槛为年应税营业额超过500万列
克。此次修订后,如果纳税人的年应税营业额超过500万列克但未超过
1000万列克,可以自愿选择进行增值税纳税人登记,且须保持注册状
态至少2年。经营未满一个公历年度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日期占公
历年度的比例乘以1000万列克计算的数额作为进行增值税登记的营业
额标准。
此前适用于大多数纳税人的200万列克应税营业额的登记门槛和某
些类别的其他特定增值税登记门槛于2020年12月31日停止适用。2021
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注册登记起征点对各类纳税人统一适用,不
满足上述增值税强制登记要求的纳税人,可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增
值税登记。2020年12月31日以前,任何从事受监管行业的企业家无论
其年营业额或活动性质,都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2021年起,只有特
定受监管行业的企业家(如公证人、律师、牙医、护士、医生、药剂
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审计师等)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如果应税人员发现其营业额低于或超过增值税登记门槛须在15日
内告知税务机关并申请变更。若纳税人变更名称、经营活动地址或联
系方式、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开设或停止状态以及经济活动类型,须在
15日内告知税务机关。
(2) 增值税注销登记
若纳税人停止其经营活动,必须在应税行为终止后的15日内申请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在应税行为的最后一天开始生效。当有证据证明
纳税人在最后一个财政年度内没有经营活动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完
成认证的行政程序后,有权将纳税人从活跃的登记人转为不活跃的登
记人,并进行注销登记。
受益所有人登记
(1) 义务实体
下列实体均有义务登记受益所有人:
①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份公司;
①集体企业;
①有限合伙企业;
①外国公司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
①储蓄贷款协会及其工会;
①相互合作社团;
①农业合作社;
①依法必须在国家商业中心注册的其他法人单位;
①非营利组织等。
“受益所有人”指拥有或最终控制实体的个人或以其名义进行交易
或活动的个人。
(2) 同时注册实体和最终受益所有人
2022年1月27日,阿尔巴尼亚议会通过了第6号法律,对2020年第
112号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修正案自2022年3月2日起生效。
根据修正案,在直接所有权结构下,义务实体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登记应与其商业登记册中的初始登记同时进行。
此外,间接所有权结构实体,首次申请最终受益所有人登记被驳
回的,有权在首次申请被驳回之日起40日内再次申请。
(3) 延长首次登记期限的暂行规定
根据第6号法律,已在商业登记册登记,尚未登记其最终受益所有
人的间接所有权结构的义务实体,必须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登记最终
受益所有人,否则,将被处以40万列克的罚款。
对于已在商业登记册登记,尚未登记其最终受益所有人的直接所
有权结构的义务实体,国家商业中心应将其最终受益所有人数据传入
最终受益所有人登记册中。
(4) 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第6号法律,对义务实体违法行为的处罚修订如下:
①具有间接所有权结构的义务实体,未能在限期(40天)内登记
最终受益所有人数据的,将被处以60万列克的罚款;
①变更强制性登记数据,而未在最终受益所有人登记册变更数据
的,将被处以40万列克的罚款;
①取消了对未能满足《最终受益所有人法》规定的义务实体的法
定代表人的处罚;
①对于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而受到的罚款,若在2022年3月2
日前未缴纳,则罚款全部豁免;
①对于在2022年3月2日前,已按前款规定缴纳罚款并已履行最终
受益所有人登记义务的义务实体,有权向国家商业中心申请退还已缴
纳的罚款。
(5) 受益所有人登记册访问权限
除了姓名、国籍等可自由获取的数据外,其他所有数据都只能由
受益所有人或其授权人以及国家主管当局访问。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阿 尔 巴 尼 亚 的 账 簿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与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以下简称 IFRS) 框架的要
求趋于一致。所有不适用IFRS 的经济实体必须适用由财政部长颁布的
国家会计准则(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以下简称NAS)。
2020年7月29日,阿尔巴尼亚议会批准了《发票和流通监控系统法》
修正案,根据《发票和流通监控系统法》的规定,在新发票法生效前,
现有财政设备继续由授权销售认证设备的公司使用和维护,销售装置
的实体将继续提供维修服务。
同时,阿尔巴尼亚议会对《发票和流通监控系统法》实施期限作
出部分修改,截止日期的变化也影响了推出首批实施电子发票程序的
纳税人。根据最新修改,新开票规则将在以下领域强制执行:
(1)2021年1月1日,用于企业对政府(B2G)供应;
(2)2021年7月1日,用于企业对企业(B2B)供应;
(3)2021年9月1日,用于企业对消费者(B2C)供应。
纳税申报
部分税种申报与缴纳期限
在阿尔巴尼亚部分税种申报与缴纳期限如下表所示:
表10 部分税种申报与缴纳期限
申报类型 申报期限 缴纳期限
所得税申报 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季度申报:不迟于本季度最后一
个月的30日(3月30日, 6月30
日,9月30日,12月30日);
月度申报:不迟于每月15日。
简化所得税
的年度报表
不超过次年2月10日
小型企业所得税在4月20日前报
送1月、2月和3月的报表,二、三
季度以此类推,四季度报表在12
月20日前报送。
雇员个人所得税的月度申
报
不超过次月的20日 不超过次月的20日
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
月度申报
不超过次月的20日 不超过次月的20日
源泉扣缴 不超过次月的20日 不超过次月的20日
增值税申报 不超过次月的14日 不超过次月的14日
中央税种的申报 不超过次月的15日 不超过次月的15日
关税的申报 不超过次月的15日 不超过次月的15日
数据来源:阿尔巴尼亚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延期纳税
企业缴纳税款的能力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影响,包括临时的贸
易问题、经济问题或者更高层次的变动。税务部门将根据纳税记录与
不能缴纳税款的各个因素,以及更详细的未缴纳税款的原因对纳税人
进行各种情况的区分。在纳税人的财务状况无法保证及时足额缴纳税
款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同时,纳税人应证明其无
力全额缴纳税款,并应保证其无论财务状况如何,均能遵守协议。如
果税务机关启动了扣押资产的拍卖程序来强制执行欠缴的税款,则不
能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分期付款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
申请必须在收到评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分期付款协议应在
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纳税
人应于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前支付协议金额20%的款项。
分期付款协议的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的一个自然年度。分期付款
协议有效期内的纳税义务不涉及逾期申报,不产生罚款。
注册地税务机关负责人如果认为纳税人的延期付款请求不合理,
可以拒绝,也可以在签订协议前要求纳税人提供银行担保。担保银行
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期付款协议可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不遵守分期付款协议和未按
协议缴纳税款的第一时间解除。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有义务在协议
解除之日起30日内履行本协议涵盖的所有纳税义务。否则,税务机关
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检查
阿尔巴尼亚的税制一般以自我评估为基础,并由税务局进行审计。
这种审计包括商业活动所要缴纳的所有税种。
税务审计通知必须在税务检查程序开始30日前或实地检查10日前
送达。如果纳税人被再次进行税务审计,主管当局的决定必须连同税
务审计通知一起发送给纳税人。任何税务审计通知必须提供有关审计
持续时间的信息。
纳税人对税务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提出申诉。纳税
义务人未经税务机关审计的,可以自初次申报之日起36个月内补正申
报。
税务审计的诉讼时效为5年,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可延长30
日:
(1)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或者税务调查后作出纳税评
估;
(2) 因对先前的纳税评估提出上诉而做出新的纳税评估;
(3) 纳税人将受到与纳税义务有关的刑事诉讼。
纳税人提交赔偿申请的权利自信用状况确认之日起5年内有效。
2016年最新的税法修正案介绍了纳税人在税务审计开始前报告任
何未申报纳税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支付相关税款和
罚息。在税务检查程序开始前,由纳税人报告其未申报收入,罚款总
额为税款的50%。如果罚款金额大于本次税务检查标准处罚金额,适用
较低罚款标准。
纳税人在税务检查程序开始前不作任何申报的,在税务检查中发
现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将受到法律处罚。
税务代理
阿尔巴尼亚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税务代理业务。
法律责任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 违法登记处罚
①未登记经营地址
任何未登记更新地址的经济行为,均被视为无照经营的经济行为。
在任意一个地方开展商业活动,必须在15日内登记商业活动地址或是
公司地址,违反规定将被处以50万列克的罚款。
①未进行初始登记
未能在商业登记法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完成初始登记和其他后续强
制性登记的,构成行政违规,将被处以6万列克的罚款。
①申报不真实数据
在不被视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在登记册中申报不真实数据构成
行政违法,将被处以6万列克的罚款。
①未报告真实的员工薪酬信息
纳税人的员工薪酬信息也是税务机关税务审计的对象。纳税人如
多次被查出无员工薪酬信息,则将被认定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
对其提出刑事指控。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将受到100%的税务责任的
处罚,以及补缴全部税款和承担有关的社会责任,并被处以50万列克
的罚款。按照新规定,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将统一按照此处罚执行。
(2) 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如果财务报表和税务声明是由知名审计公司依法认证的,则税务
机关会将认证结果纳入该纳税人的风险分析。程序、标准和审计公司
的名单由财政部规定。税务机关审计纳税人时,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
额应被调增,但是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却被审计公司认为符合会计法,
那么除税额将完全由纳税人承担以外,审计公司还将支付等同于税额
的罚款。
(3)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没有按规定日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将被每次处以5000列克
的罚款,若未如期申报增值税、所得税将被每次处以1万列克罚款。因
逃税、漏税而拒不申报的企业将被处以应纳税款1倍的罚款。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1)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没有在规定日期内缴纳税额的纳税人,以及提交不准确的纳税申
报表或退税申请的纳税人,按延迟天数处以应交税额的%作为罚款。
罚款计算期限不能超过365个自然日。
(2) 未能按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未在规定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将被处以应预缴税款15%的罚款。
这一规定首次在《阿尔巴尼亚法典》中提出,其后又在申报处罚条例
中加入了此项处罚。
(3) 未能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正确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和逾期缴纳税款按照每延迟一个月,
加收欠缴税款的5%作为罚金,25%封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所支付
的罚金不得进行扣除。
延迟纳税的利息根据阿尔巴尼亚银行按季度公布的银行间利率的
120%计算。
为了收缴欠税,税务机关派人证实或监控纳税人业务,没收其每
个工作日50%的营业收入。但是,强制执行的金额不能超过欠税的金额。
此外,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除用来偿还欠税外,纳
税人不能转移银行存款、出售资产或者大额不动产。
其他处罚
(1) 发生交易但不提供发票
如果卖方卖出货物或提供服务时,不能提供法律规定的发票,客
户可以保留不付款的权利。卖方有义务在醒目的位置进行通知公告,
不遵守规定将被处以50万列克罚款。
(2) 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他税务发票或不开票将按未申报或未缴
税款的1倍进行罚款,应交税款和利息根据特定税法计算和缴纳。
阿尔巴尼亚2021年开始推行电子发票,要求所有与政府、私人实
体和个人客户有交易的纳税人根据《发票和流通监控系统法》的具体
规定使用电子发票。
自2021年12月24日起,对违反《发票和流通监控系统法》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的,相关处罚延期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纳税人
注册了小型企业简化所得税(未注册增值税),并向个人客户提供货
物或服务,以现金形式付款;在公用事业市场运营的纳税人,包括向
终端客户供水的纳税人和持证销售电力的运营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在申报登记纳税人之前开具电子发票。
(3) 未保存税收证明
纳税人销售、存储、运输货物时没有税收证明的,将被处以1000
万列克的罚款。另外,税务机关会马上扣押货物,并重新对纳税人6个
月内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对提出请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用扣押
的货物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罚款。如果多次发生这种行为,税务机关有
权对其提出刑事控诉。
(4) 与联票出具和会计设备相关的处罚
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有出具联票,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表11 部分违反规定行为及处罚措施
违反规定的行为 税务机关评估及处理措施
未出具联票
、逾期缴税利息、补缴税款、50万列克罚
款、重新评估其6个月的纳税情况
多次未出具联票 税务机关有权对其提出刑事指控
未出具联票和税控发票 50万列克罚款
未按法律规定出具联票、税控发票、财
务抵扣券、预印票
10万列克罚款
未按照法律规定存储或使用会计设备 扣押货物并且提出刑事指控
数据来源:毕马威阿尔巴尼亚官方网站
其他征管规定
关于税务申诉主管机构的声明
自2017年1月1日起,税务行政复议不再由税务部门负责,相关权
利移交给财政部,并成为财政部的职能之一。
复议申请可以当面提交,也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至财政部税务
申诉理事会。
出具纳税证明
阿尔巴尼亚税务部门2017年中旬的文件声明,当前仅以纸质形式
印发的某些文件也将以电子形式提供。根据该声明,用户将能够通过
政府门户网站e-Albania 下载阿尔巴尼亚税务部门编制的9份文件模板。要
获取这项服务以及门户网站上的其他服务,公司或个人需要先进行注
册。注册后即可在线查看、下载或打印已公布的带有数字签名的文件。
可通过e-Albania 门户网站访问的文件包括:
(1) 缴纳税款的说明;
(2) 过去三年的年营业额的说明;
(3) 注册纳税人税务责任的说明;
(4) 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主动或被动)的陈述,以及变更发生的
日期;
(5) 税务登记中投资者的说明;
(6) 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证明;
(7)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证明;
(8) 运输车辆所有权的证明;
(9) 个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证明。
这些变化简化了取得上述文件的行政程序。同时,这项措施降低
了税务机关在准备文件时出现错误的风险。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登记备案
外国分公司和代表处注册时需提供:母公司成立章程;母公司注
册证明文件;证明母公司目前状况的文件,签发后90日有效,包括清
算和破产程序;如果母公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需提供上一财政年度
母公司的审计平衡表和审计报告;母公司关于成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
决定等。
分类管理
分公司和代表处是外国投资者在阿尔巴尼亚开展商业活动常用的
形式。
分公司的职能是作为外国企业在当地进行经营活动的代表,但分
公司不是法律主体,分公司必须聘任一位有权以总公司名义对分公司
进行管理的董事,该个人须在商业注册处进行注册。分公司从事的业
务范围必须与母公司一致,商业活动范围受总公司所在地法律的限制。
分公司最主要的优势是没有注册资本要求,劣势是本身不是独立的法
律主体,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处作为外国公司的一部分,其本身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不
能够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仅可在阿尔巴尼亚进行商业推广。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预提所得税需要在《所得税法》规定的截止期内通过指定的申报
表进行纳税申报。中国在2004年与阿尔巴尼亚签署了《关于对所得和
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支付给中国实体的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预提所得税(WHT)税率分别为8%、
10%和10%。自2025年1月起,开始使用新的预提所得税申报表。
增值税管理
在阿尔巴尼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如果在阿尔巴尼亚从事
商品供应、进出口贸易以及在阿尔巴尼亚境内提供房产相关的服务,
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注册。这些企业可以通过当地的税务代理完成增
值税的登记注册和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处置其持有的阿尔巴尼亚公司股份时,如果非居民
企业通过在阿尔巴尼亚的常设机构取得收益,或股份购买方为阿尔巴
尼亚税收居民,则其取得的资本利得收入须按照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不论股息是否已分配给股东,公司有义务在不迟于利润分配的
当年 8 月 20 日前向税务机关缴纳非居民预提所得税。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阿尔巴尼亚参照 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2010版)制定了阿尔巴尼亚转让定价相关规定,对关联关系引入新
的定义。其中明确规定,如果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企业的
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由同一个(或几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双
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那么双方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如果一方
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50%以上股份或有效控制另一方的商业决策,则
被认定为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有效控制” 是
指:
(1) 一方持有或可以控制另一方(法人机构)50%以上的投票权;
(2) 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法人机构)董事会的组成;
(3) 一方有权分配另一方50%以上的利润;
(4) 一方是另一方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或关
联方;
(5) 实质控制对方的商业决策。
需强调的是证明一方有效地控制另一方的商业决策的举证责任属
于税务当局。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阿尔巴尼亚转让定价相关规定对跨境受控交易做了解释。跨境受
控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以及总公司及其常设机构之间的交
易。跨境受控交易的定义指明转让定价规定仅适用于阿尔巴尼亚纳税
人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跨境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不适用),即存
在关联关系的阿尔巴尼亚居民企业和阿尔巴尼亚非居民企业或阿尔巴
尼亚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常设机构之间进行的交易。非
居民企业在阿尔巴尼亚的常设机构的跨境关联交易也适用上述情形。
另外,阿尔巴尼亚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阿尔巴尼亚的常设机构与
在避税港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也被认定为受控交易。
受控交易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影响阿尔巴尼亚纳税人应税所得的关
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有形商品交易,如原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等;
(2) 服务交易;
(3) 无形资产交易,如版权、许可权、专利权使用费、商标、专
有技术等,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4) 金融交易,如租赁、利息、担保费用;
(5) 资本交易,如购买或销售股份或其他投资、购买或出售长期
持有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关联申报管理
如果纳税人受控交易总额超过5000万列克,必须每年报送《年度
受控交易事项报告》,报告所有受控交易。该报告提交截止日期为提
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即次年3月31日。
在确定年度交易总额时,纳税人必须报告所有公司间交易额,不
得抵消借贷金额。《年度受控交易事项报告》包含各关联方的交易性
质、交易金额、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和是否有转让定价文档。此外,
还列举了无偿交易和业务重组交易,包括功能、资产或风险的重组,
以及法律架构的改变。
阿尔巴尼亚不需要企业提供其他单独的关联交易申报表。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暂无信息。
具体要求及内容
与关联方进行跨境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准备转让定价文件,并在提
出请求后45天内提供给税务机关。若纳税人从事的受控交易在一个财
政年度超过5000万列克总额,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3月31日之前完
成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受控交易报告。
其他要求
阿尔巴尼亚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主体文档和国
别报告这两种文档,具体规定与欧盟理事会2006年6月27日通过的
2006/c176/01号决议《欧盟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规定》一致。
2019年5月28日,阿尔巴尼亚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
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从而强化本国与其
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条约体系建设。
2020年7月16日,阿尔巴尼亚通过了第93/2020号法律“关于批准
《多边公约》执行《税收条约》有关防止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相关
规定”(多边文书或MLI)。自2021年1月1日起,MLI 对阿尔巴尼亚生
效。
2020年9月22日,阿尔巴尼亚已成为最新交存《实施税收协定相关
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批准书的国家。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
阿尔巴尼亚转让定价相关规定提到了应依据独立交易原则来确定
纳税人在受控交易中的应税所得是否恰当。
可比性原则
阿尔巴尼亚转让定价相关法规还规定了何种情形下受控交易与独
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具有可比性。通过转让定价方法得出纳税人不存在
对经济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差异,或虽存在重要差异但通过对其准确
调整可以消除影响的,仍可通过可比性测试。阿尔巴尼亚相关法规列
出与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版)中一致
的五个重要方面,包括所转让商品或劳务的性质,各方承担的功能,
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各方实施的经营策略等。
(1) 在分析转让财产或贸易服务的特点时,相关的因素可能包括
但不限于:
①货物类:包括物理特性、质量、可靠性等;
①服务类:包括服务的性质和范围,服务是否涉及特殊经验、技
术秘密或无形资产的使用等;
①资本交易:包括资本的金额、期限、担保、货币、债务人的偿
付能力、利率等;
①无形资产:交易的形式(如许可或销售),财产类型(如专利、
商标或专有技术),保护期限和程度,使用财产的预期收益等;
①转让股份或其他投资:发行人资本账户的更新,利润或预计现
金流量的现值,转让时的股票价格等;
(2) 在分析承担的风险、功能和可使用的资产时,相关因素可能
包括但不限于:
①功能:如设计、制造、组装、研发、服务、采购、分销、营销、
广告、运输、融资、管理等;
①资产:如工厂和设备,有价值的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要考
虑到所使用资产的性质,如使用寿命、市场价值、地点、产权保护等;
①风险:如市场风险,与投资和使用财产、厂房和设备相关的损
失风险,投资研发成败的风险,财务风险(如货币汇率和利率变动所
造成的风险),信用风险等;
(3) 在分析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释(第
681-689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以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条款。
若当事人行为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则需要进一步分
析来确定交易条款的真实性。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交易行为可以通过
双方之间的其他信件或通信来推断是否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
(4) 在分析经济环境时,相关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地理位置,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的程度以及买卖双方的市场地位,
替代品和服务的可用性,整个市场特别是区域消费者购买力,政府对
市场监管的性质和范围,生产成本(包括土地,劳动力和资本成本)
的供需水平,运输费用,市场水平(如零售或批发)等。
(5) 在分析经营策略时,要考虑市场渗透、多元化、创新、产品
开发、风险规避、政治变革等。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判定受控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需要应用下列5种转让定
价方法中最适当的一种方法: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 再销售价格法;
(3) 成本加成法;
(4) 交易净利润法;
(5) 利润分割法。
根据阿尔巴尼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选择最
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
(1) 不同转让定价方法各自的优点与缺点;
(2) 通过对受控交易中每个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分析(考虑其所使
用的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确定被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性;
(3) 应用所选转让定价方法或其他方法所需的可靠信息;
(4) 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程度,包括可比性调整的
可靠性,可能需要消除受控和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差异。
针对受控交易的具体细节,阿尔巴尼亚转让定价相关规定列明了
纳税人对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情形。但是,如果列明的方法不能在合
理方式下适用于受控交易,纳税人有权利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
法。选择其他方法的原则为可通过最恰当的方法得出最可靠的结论。
此外,如果纳税人选择以上列明的5种转让定价方法以外的转让定价方
法时,税务机关在评估受控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应和纳税人
使用同种方法。
转让定价调查
举证
(1) 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的主体
根据阿尔巴尼亚转让定价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受控交易的纳税人
必须按照财政部指令准备、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用以证明在这些交易
中使用的定价原则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适用转让定价文档报送要
求的第一阶段包括2014年6月4日或者之后产生的交易,以及在这个日
期后仍在进行的交易。
(2) 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的时限
转让定价文档没有固定提交日期,但必须在税务局要求后30日内
准备并提交。税务局在企业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截止日
期为次年3月31日)后任何时间可要求企业提交转让定价文档。
纳税人有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转让定价文档及其他资料,
证明纳税人已对受控交易的定价用途进行了分析。
转让定价文档应按年更新。但是,如果外部数据显示纳税人的营
业额少于5000万列克,且受控交易条件、外部数据可比性、有关经济
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改为同一转让定价文档可连续使用3年。
(3) 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的格式
转让定价文档需递交阿尔巴尼亚语或英文的电子版或纸质版。如
果文档以英文形式递交,税务机关有权利要求其翻译为阿尔巴尼亚语。
费用由纳税人承担且必须在税务机关提出翻译要求的30日内提供。
(4) 转让定价文档的内容
转让定价文档应包含以下信息:
①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组织结构概况;
①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①受控交易描述,包含可比性因素分析和使用的转让定价政策具
体信息;
①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以及相关经济指标解释;
①可比性分析,包括识别可比非受控交易的过程描述,排除内部
可比非受控交易可能性的原因,可比非受控交易描述,受控交易、可
比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描述以及做出可比性判断的相关信息;
①所有经济分析和预测的依据;
①在其他国家适用受控交易的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类似安排的具体
内容;
①受控交易的相关条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结论,包括作出判断
的详细信息;
①在受控交易方面可能对判断纳税人是否遵从独立交易原则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除此之外,阿尔巴尼亚不要求单独提交转让定价特殊申报表。
调查
阿尔巴尼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被税务审计的可能性很高。通
常税务审计会涵盖最近3到4年。2014年6月4日阿尔巴尼亚转让定价相
关规定出台并生效后,尤其是对转让定价文档报送提出明确要求后,
税务审计也会关注转让定价有关事宜。
可比非受控交易包括:内部可比非受控交易,其中受控交易的一
方也是可比非受控交易的一方;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其中受控双方
均不是可比非受控交易的一方。
如果没有国内可比非受控交易可供分析,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国外
可比非受控交易,这种情况下,要运用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对地域差
异和其他因素对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从而进行可比性调整。
几种具体交易类型的审查要点如下:
(1) 服务交易
①实际发生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①提供或预期提供的服务能为接收方提供经济或商业价值,以增
强其商业地位;
①服务费的定价水平相当于在可比情形下非关联方之间支付服务
费的水平,或者非关联方支付其内部服务费的水平;
①其金额相当于非关联方在可比的情况下提供类似服务的金额。
(2) 无形资产交易
无形资产交易(如销售或其他转让)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
考虑到资产转让人的因素和受让人的因素,特别是可比非关联方无形
资产交易业务的定价水平。
在对无形资产的许可、出售或其他转让交易的可比性进行评估时,
应考虑与受控及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有关的任何特殊因素,包括:
①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
①对使用无形资产的任何地域限制;
①转让权利的独有性与否;
①受让方是否有权参与转让方对无形资产的进一步开发。
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只有通过阿尔巴尼亚税务总局的转让定价司批准后
方可进行。经税务总局局长书面批准后,方可由税务机关作出调整。
如果受控交易的财务指标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阿尔巴尼亚税务机关
有权调整收入和支出,以反映交易的市场价值。未能提供转让定价文
档以及提供的转让定价文档不完整,都会导致税务机关自行评估市场
价值。
如果受控交易的指标在市场公允价值区间范围之外,那么税务机
关就可以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调整至市场公允价值区间的中位值,除
非税务机关或者纳税人能够有证据证明他们的交易是可以调整至市场
公允价值区间之外的不同值。
处罚
除了标准的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外,评估的额外应税收入还需缴
纳高达25%的税收差额和罚款。
2008年5月19日出台的《阿尔巴尼亚税收程序法》第9920号法律第
115/1条列出了转让定价有关的处罚。
阿尔巴尼亚转让定价相关规定指明,对避税行为的重度处罚(相
当于应纳税额100%的处罚力度)不适用于转让定价调整。但转让定
价调整触发附加税收处罚,延迟的税款每月处以5%的处罚,上限为25%。
此外,随之产生的还有利息。在转让定价调整时,及时提供转让
定价文档的应当免于处罚,同时只缴纳调整的税款和利息。而对于未
提供文档的企业在转让定价调整期间,每延迟一天将产生未付债务税
款金额%的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365天)。
如果转让定价调整是由与阿尔巴尼亚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
家(地区)作出的,并且会导致在阿尔巴尼亚已缴税的利润被双重征
税的,阿尔巴尼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要求,运用独立交易原则
对转让定价调整进行评估,如果结论一致,将对阿尔巴尼亚纳税人的
纳税义务作出相应的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范围
预约定价安排(APA)是指为防范转让定价分歧,一个或多个纳
税人与一个或多个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
方法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现行转让定价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被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纳税
人有权向主管税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
任意连续的5年内受控交易总额超过3000万欧元的纳税人,有资格
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一经提请不得撤回。该交易金额门槛不适用于对
阿尔巴尼亚来说复杂程度高和商业价值高的纳税人。
预约定价安排最多适用5个年度,政府间协定对预约定价安排有特
殊规定的除外。预约定价安排法令提供了安排的程序、信息披露要求
和关于提交申请和执行等方面细节性的指南。
程序
财政部2015年2月27日发布的第9号法令介绍了预约定价安排的具
体实施规则和程序。
阿尔巴尼亚的预约定价安排包括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分析评估、
协商、起草和签署以及年度合规报告6个阶段,以下为这6个阶段的详
细介绍。
预备会谈
预备会谈是为了使参与各方就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成功的可能性
做出评价。通过预备会谈,税务局可以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是否可被
接受做出明确的判断,同时还可以提前了解双方对商定结果的期望值。
预备会谈需要填写预备会谈调查问卷,如果纳税人或其代表能够
在调查问卷中提供足够的信息,预备会谈可以匿名举行。税务局收到
调查问卷后,将与纳税人或其代表联系,商讨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预
备会谈应在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备会谈资料需要提前一周提交税务局,否则可以取消会谈。在
预备会谈期间针对申请作出的任何非正式建议,对税务局没有约束力。
如果在预备会谈期间确定纳税人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依法被税务局接
受,税务局将在预备会谈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如果在预
备会谈中纳税人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不被税务局接受,税务局将在30
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说明申请不被接受的原因。
以下是预备会谈决定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不被接受的可能原因:
(1) 涉及的交易不适用于预约定价安排;
(2) 纳税人有不履行义务的风险;
(3) 在预约定价安排之前,存在需要解决的其他复杂问题(如存
在常设机构和其他重大考虑因素)。
如果预备会谈中需要提交与预备会谈相关的补充信息,税务局会
书面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在会谈通知发出前30日内提交补充信息。
正式申请
如果阿尔巴尼亚纳税人打算按照预备会谈提出预约定价安排正式
申请,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的,应当同时向相关外国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税务局将在办
公室确认收到申请后60日内,通过确认函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正式的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如果申请被接受,确认函将包含以下内容:
(1)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是否反映了税务局在预备会谈上的观点;
(2)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4) 评估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税务局人员的联系信息。
如果申请被拒绝,确认函将说明拒绝的理由。如果申请不符合要
求,确认函将说明修改的要求,以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评估。
接受了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并不表示税务局和纳税人将达成预约定
价安排,只表示税务局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对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税务局在收到并接受正式的预约定
价安排申请后60日内,联系税收协定(安排)有关缔约国并询问对方
是否愿意在税收协定(安排)的范围内进行相关预约定价安排。
如果纳税人没有先按照规定要求提请预备会谈,税务局可以自行
决定要求与纳税人会谈。
分析评估
一旦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被接受,税务局将在60个工作日内对预约
定价安排申请进行分析,而不再进行前期确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的工作。税务局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现场考察。在预约定价
安排分析评估期间,税务局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1) 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信息,包括关联方的信息;
(2) 要求与纳税人举行会谈,讨论具体问题;
(3) 进行实地和现场考察,检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4) 约谈纳税人的员工;
(5) 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安排)有关规定,从参与预约定价安
排的缔约国处获取相关信息;
(6) 根据与评估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的阿尔巴尼亚法律行使任何权
力。
如果税务局采取的评估与纳税人申请的不一致,税务局将与纳税
人进行讨论。税务局将考量纳税人的立场或调和两个立场,以达成双
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
在预约定价安排评估期间,纳税人应:
(1) 为实地核查提供人员和场地条件;
(2) 获取并提供关联方信息。
在税收协定(安排)条件下,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
排的,适用以下程序:
纳税人必须向税务局提供税收协定(安排)缔约国要求的信息和
资料,并将其提供给其他税收协定(安排)缔约国的信息和资料的副
本(无论是企业自己提供的还是关联企业提供的)同时向税务局报送。
协商
(1)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税务局得出分析结论后会在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局《鉴定意
见书》,并详细描述税务局不认可纳税人在申请中提出的提议。
如果纳税人与税务局对预约定价安排的意见不一致,纳税人必须
在约谈前递交书面资料,对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或其他已提交预约定
价安排事项作出解释。收到纳税人的回复后,如果双方意见仍不统一,
将在15日之内通过协商对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中,税务局将与外国主管税务机关交
换意见,相关规定如下:
税务局会与外国主管税务机关单独会面。
在此过程中,除非得到所有相关税务机关的同意,否则任何纳税
人无权阅读协商程序中主管税务机关之间限定了使用和公开范围交换
的意见书或其他资料,协商过程中任何纳税人也不得出席。在协商过
程中,税务局有权在双国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过程中的任何适当时间要
求指定国家纳税人提供最新数据。
在所有预约定价安排协商中,确定的转让定价安排的内容(包含
交易、公司、时期、转让定价方法应用、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都可
能与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内容有差异。
起草和签署
对于所有的预约定价安排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税务局会起草一
份《预约定价文本》,并把该文本送交纳税人签字和执行。纳税人必
须在收到文本10日内向税务局提交签字协议复印件。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预约定价安排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双边或
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必须包括以下
信息:
(1) 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
(2) 受控交易;
(3) 适用年度;
(4) 确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及其在受控交易中的应用;
(5) 独立交易的界定;
(6) 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7) 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准则;
(8) 转让定价方法所依据的假设;
(9) 可能面临的调整程序;
(10) 纳税人的义务(如纳税人提交年度合规报告的义务)。
协议各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允许以任意书面形式交换该文本。
纳税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该预约定价安排文本,无论接受与
否,纳税人都必须在30日内书面告知税务局。
如果文本被接受,税务局会基于此文本起草一份《预约定价安排
意见书》,该意见书送达纳税人后,纳税人须签字后提交税务局。
税务局无法在90日内与对方主管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应把单方面意见转达给纳税人,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纳税人。
年度合规报告
签署了预约定价安排的纳税人也有可能被税务局审计,作为定期
税务审计的一部分,但是审计的内容仅限于预约定价安排协议规定的
内容。
对于预约定价安排涵盖的每个纳税期间,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局
提交完成的预约定价安排年度合规报告。提交预约定价安排年度合规
报告的截止日期同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一致。
按照税务局的要求,预约定价安排年度合规报告可以与资产负债表和
财务报表的复印件一同提交或以电子方式提交。如果纳税人没有提交
预约定价安排年度合规报告,或提交不正确、不完整的预约定价安排
年度合规报告,将被视为不遵守预约定价安排。
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CFC)的立法适用。居民个人无论是以个人还是
以自雇方式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从受控非居民公司的权益中获得被
动投资收入,并且该被动收入至少占CFC 利润的30%,则需按15%的
税率缴税。被动收入包括:
1. 利息和从金融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2. 特许权使用费和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任何其他收入;
3. 股息和出售所有权的收入;
4. 金融租赁收入。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暂无信息。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2023年3月30日通过的新法律第29/2023号《所得税法》,将于
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的处理规则的
修订。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资本弱化规则的应用。因此,利息
费用均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再受债资比例限制。并且新《企业所得税
法》将利息扣除限制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债务(无论是
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
在纳税年度内,可抵扣的利息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税息折旧及摊销
前利润(EBITDA)的30%。任何超过公司应税收入的可扣除利息(即
超过30%门槛的利息支出)被视为超额利息。超额利息可以结转,并
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内扣除。超额利息的结转不受公司所有权变更
的影响。
这可以视为阿尔巴尼亚政府对2015年 BEPS 第4项行动计划后,许
多国家引入的利息扣除限制规则的回应。与BEPS 第4项行动计划类似,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使用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
来衡量公司的经济活动。
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利息可扣除性规定的规则概述如下:
平均利率限制:根据与贷款或债务合同相关的条件所产生的利息,
如果超过阿尔巴尼亚银行官方公布的商业银行设定的12个月平均年利
率,则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得在计算CIT 时扣除。
税务调整
暂无信息。
一般反避税
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适用,允许税务机关无视纳税人之间
为获得税收优惠而达成的任何协议。在以下情况下,适用“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并可能认定安排违反GAAR:
(1) 单个要素的法律实质与整个协议不一致;
(2) 协议包含具有抵消或取消效果的要素;
(3) 该协议的适用方式与常规商业行为不一致;
(4) 相关交易具有循环性质;
(5) 该协议带来了重大的税收优惠,但未反映在纳税人的业务风
险或现金流中;
(6) 预计税前利润率与预计的税收优惠金额相比显著。
举证责任在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权重新定性协议或一系列协
议,并根据替代税务评估方法计算纳税义务。
法律责任
限制转让定价法规在企业申报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的5年内有效。
纳税人成为相关税务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后,税务机关对诉讼审理
中的案件是否有权利重新评估,阿尔巴尼亚法律并无相关规定。
原则上,在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然而,当纳税人已经准备了转让
定价文档并提供给税务机关后,责任即转移到纳税人一方。
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出申诉。最初,将由地区税
务局进行行政复议,之后再由税务申诉局进行裁定。如果纳税人穷尽
所有申诉渠道税务局仍未改变决定,纳税人可以到行政法院起诉。
未按时报送受控交易事项报告的纳税人,处以每个月1万列克的罚
款。
第五章 中阿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阿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安排)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
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
议。两国间的税收协定(安排)具有国际法性质,在适用国际法优先
原则的国家,税收协定(安排)法律地位高于国内法。截至2022年10
月底,阿尔巴尼亚与41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
中38个已生效。
2019年5月28日,阿尔巴尼亚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
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简称“《BEPS 多边公
约》”),成为加入该公约的第88个管辖区。2020年7月16日,阿尔巴
尼亚议会通过了第93/2020号法律,正式批准《BEPS 多边公约》自2021
年1月1日起在阿尔巴尼亚生效。批准《BEPS 多边公约》后,无需在两
国之间进行额外的谈判即可修正阿尔巴尼亚现有的税收条约。当某一
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也将该税收协定列入《BEPS 多边公约》的“涵盖税
收协定”时,《BEPS 多边公约》的批准生效将会影响到阿尔巴尼亚目
前已批准的税收协定,因此阿尔巴尼亚与以下国家(地区)签订的税
收协定会受到影响: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
罗地亚、埃及、爱沙尼亚、法国、希腊、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来
西亚、马耳他、荷兰、北马其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波兰、卡塔尔、
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
瑞士、土耳其、阿联酋和英国。《BEPS 多边公约》的批准已为这些税
收协定的应用带来重要变化。《BEPS 多边公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根
据《BEPS 多边公约》的条款同时改变所有适用的税收协定,因此预计
非特殊情况不会单独修改税收协定。
中阿税收协定案文
中国政府与阿尔巴尼亚于2004年9月13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阿税收协定》),该协定于2005年7月
28日生效,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协定覆盖了营业利润、国际运输、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独立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等应纳税收入。
该协定应用于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中阿税收协
定》明确规定了适用于上述收入类型的规则以避免双重征税。另外, 对
于特定的收入比如股息和利息,《中阿税收协定》明确了双方国家适
用的最高税率。
《中阿税收协定》包括十几种应税情况以及两国政府间消除双重
征税的方法、无差别待遇、两国政府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等内容。
根据《中阿税收协定》,凡中国居民到阿尔巴尼亚从事经营活动,可
向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适用范围
《中阿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客体范围以及领土
范围。
主体范围
在适用主体方面,有权适用协定的主体是中国居民以及阿尔巴尼
亚居民。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
总机构、注册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
人,还包括国家和地方当局。但是,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
或位于该国的财产而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作为居民的“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1) 应认为仅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
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
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2)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的缔约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
双方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缔
约国的居民;
(3) 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
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4) 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
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
应通过协商解决。
客体范围
客体范围包括协定适用的中国和阿尔巴尼亚现行税种,目前《中
阿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
在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小
规模经营活动税和财产税。同样适用于《中阿税收协定》生效后征收
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领土范围
在领土范围方面,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实施原则相结合
的方法,在认定中国和阿尔巴尼亚两国的协定适用领土范围时,首先
要满足属于两国的领土;其次,还要满足保证两国的税收法律能够有
效实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
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
其领空,以及根据阿尔巴尼亚法律和国际法,阿尔巴尼亚拥有权利的
海底、底土及其蕴含的自然资源的区域。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缔约国一方的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全部或者部
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对于收入来源国的税收
管辖权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场所型常设机构的形式有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
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根据协定,下列情形不构成常设机构:
(1)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
的设施;
(2)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
的库存;
(3)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4)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
固定营业场所;
(5)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
(6) 专为以上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
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
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
连续9个月以上的为限。
服务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服务型常设机构是指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为上述目的
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但这种性质的活动以在该国内(为同一
个工程或相关工程)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9个月以上的为限。
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1) 非独立代理人
《中阿税收协定》第5条第5款对非居民企业的代理型常设机构作
出了规定。当一个人(除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
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
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
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
《中阿税收协定》第5条第4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
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2) 独立代理人
《中阿税收协定》第5条第6款对独立代理人作出了规定。缔约国
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
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
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
该企业,不应认为是该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林业所使用
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
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
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规定也适用于从
直接使用、出租以及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企业的不
动产所得以及用于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同样适用。
中国居民从位于阿尔巴尼亚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阿尔巴
尼亚征税。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指企业营业收入扣除其营业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的余
额。
当中国居民在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构成常设机构时,阿尔巴尼亚才
有权对营业利润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国际运输业务
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
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此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
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联属企业
联属企业是指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
间的关系。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
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
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一方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
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若同时另
一方已对该部分利润征税,则另一方应对该部分利润征税额进行适当
调整。
股息
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
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
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
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
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中阿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
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
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
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的
规定。
利息
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
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
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
的利息。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或者从各种
债权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
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
息受益所有人,那么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中阿双方主
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利息不可扣除利率超过阿尔巴尼亚中央银行正式公布的银行机构
贷款的12个月平均利率。
净利息超过EBITDA 的30%(利息、税收、折旧和摊销前收益)
被认为是不可扣除的费用。任何超额净利息最多可以连续结转五年,
并根据相同的EBITDA 限制扣除。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银行、非银行金融
机构、保险和租赁公司,或长期贷款,以资助在阿尔巴尼亚开展的基
础设施项目。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
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
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作为报
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
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
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
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中阿双
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
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
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
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
系的,不适用上述的规定。
财产收益
中国居民企业在阿尔巴尼亚的财产收益主要是指转让位于阿尔巴
尼亚的不动产、位于阿尔巴尼亚的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中的动产、转让
来自阿尔巴尼亚居民公司的股票收益等。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企业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
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
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
(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
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
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
征税。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或者在合伙企业或信
托中的利益,其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坐落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
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除适用于上述规定已经涵盖的任何股份和权益以外,还应适用于
诸如合伙企业或信托权益(如果尚未涵盖此类股份或权益)的股份或
类似权益。
转让上述各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
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个人劳务
依国际税收协定规范惯例,《中阿税收协定》对于个人劳务的征
税权做出了规定。以下作简单介绍:
(1) 独立个人劳务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
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
征税:
①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
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①在有关历年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
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
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
活动。
(2) 非独立个人劳务
除适用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学
徒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
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
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
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
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①收款人在有关历年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
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①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
支付;
①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地所负担。
虽有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
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董事费
《中阿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
一方征税。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中阿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
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
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
动的缔约国征税。
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
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应予免税。
退休金
《中阿税收协定》第18条规定,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
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虽有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
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政府服务
《中阿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
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
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该项报酬,
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
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如果
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
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中阿税收协定》规定,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
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
学院、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
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
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2年内免
予征税。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
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学生和学徒
《中阿税收协定》规定,学生、企业学徒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
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的目的,
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
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上述学生、企业学徒取得的不包括上述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
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和
减税。
其他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在何处,凡本协定上
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
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
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
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
系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营业
利润和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阿尔巴尼亚税收抵免政策
在阿尔巴尼亚的税收抵免办法
(1) 当阿尔巴尼亚居民取得所得或拥有财产,按照《中阿税收协
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时,阿尔巴尼亚允许:
①从对阿尔巴尼亚居民就该项所得征收的税款中扣除,其数额相
当于在中国缴纳的税款;
①从对阿尔巴尼亚居民就该项财产征收的税款中扣除,其数额相
当于在中国缴纳的税款。
但是,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项扣除不得超过扣除前就该项可归
属于中国征税的所得或财产计算的阿尔巴尼亚税款。
(2) 当按照《中阿税收协定》规定,阿尔巴尼亚居民取得的所得
或拥有的财产在阿尔巴尼亚免税,阿尔巴尼亚在计算该居民的其余所
得或财产的税款时,将考虑免税的所得或财产。
企业境外所得在中国的税收抵免办法
(1) 适用范围
①中国的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
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①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取得的发
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
的税额进行抵免。
(2) 境外所得确认时间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
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
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 合理支出的扣除
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以依法扣除与取得该项收
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
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
应在境内、境外应税所得之间,按境外每一国别资产、收入、员工工
资支出或其他指标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
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
所得额。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
改变。
(4) 抵免方法
2017年1月1日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
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只
可以选择“分国抵免法”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
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即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分国
(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
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2017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
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可
以选择按“分国抵免法”或者选择“综合抵免法”计算境外的应纳税所得
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及抵免限额。“综合抵免法”即不按国(地
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
税所得额及抵免限额。上述方法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
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
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5) 间接抵免层级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
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
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
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6条规定
的持股方式确定的5层外国企业,即:
第1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2层至第5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
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
第6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
国企业(可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根据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1条,中国居民个
人境外所得抵免实行分国不分项的办法。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
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称“已
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
的所得税税额。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
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
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
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
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
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
(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
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
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
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的税收协定中暂无饶让条款相关政策规定。
无差别待遇原则
《中阿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规定了中国与阿尔巴尼亚两
国之间在国内税收征管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即无差别待遇原则,主
要涵盖四方面内容:
国民无差别待遇
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
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
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中阿税收协定》第一条的规定,本规
定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
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
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
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间接投资无差别待遇
除适用《中阿税收协定》第9条联属企业第1款、第11条利息第7款
或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第6款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
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
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同
样,缔约国一方企业对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任何债务,在确定该企业
的纳税财产时,应与在相同条件下与缔约国一方居民所确定的债务一
样扣除。
子公司无差别待遇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
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
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
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在阿尔巴尼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 阿尔巴尼亚执行协定的模式
暂未找到阿尔巴尼亚相关规定。
(2) 享受协定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暂未找到阿尔巴尼亚相关规定。
(3)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暂未找到阿尔巴尼亚相关规定。
中阿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OECD 在2008年7月发布的修订后的《OECD 税收协定范本》第25
条第5款中建立了旨在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仲裁机制,即相互协商程序,
目的是解决两国主管当局的税收协定争议,并在双边税收协定相互协
商程序条款的框架内共同协调磋商机制。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关
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开
始执行。
为规范与外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工
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分别于2017年6月7日和2019
年5月28日签署《BEPS 多边公约》。为执行经《BEPS 多边公约》修
改后的《中阿税收协定》(签署于2004年9月13日),制作了《BEPS 多
边公约》和《中阿税收协定》的整合文本,具体内容可在中国的国家
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阅。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 申请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26条第1款:
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
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
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
案情属于协定第25条第1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
(2)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56号),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
式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
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的
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中阿税
收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中阿税收协定》未作规
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上述协议的目的,可以相互直接联系。
启动程序
(1)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根据《中阿税收协定》,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
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提出。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中国居民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①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
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①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
异议的;
①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①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
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①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①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
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
(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负责申请人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省级税务机关为受理
申请的税务机关。申请人就缔约对方征收的非所得税类税收提出相互
协商申请的,负责与该税收相同或相似的国内税收征收的省级税务机
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国内没有征收相同或相似税收的,省级税
务局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
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级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
序条件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
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税务总局收到省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
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级
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国际普遍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属于行政性的争议解决手段,即其结
果只对达成协议的主管当局产生约束,若当事人对结果不满,仍有权
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此外,相互协商程序是两国主管当局就特定
问题进行的协商讨论,就效力而言,其得出的结论只能对该特定问题
生效,而无普遍约束力。
(2)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通常认为,如果两国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的问题上已产生了生
效的税收和解或司法判决,那么两国主管当局在进行相互协商时,将
只能基于此前认定的事实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不能改变已生效的
和解或判决。
(3) 保护性措施
相关协商程序条款规定,若纳税人接受相互协商的结果,该结果
的执行将不受其本国国内法的限制。因两国主管当局就相互协商程序
能否达成一致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且该程序通常耗时较长,当纳税
人对协商结果不满或两国税务主管当局无法达成一致时,即使纳税人
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可能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启动
协商程序后往往还会选择同时启动其他的救济程序,如行政复议或司
法救济来确保自身权益。
阿尔巴尼亚仲裁条款
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的税收协定中尚未包含有仲裁条款。
中阿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1) 税收协定争议概念
税收协定争议是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之间因税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
而引发的争议,它是一种国家间的国际税务争议,是一种国际争端。
(2) 中阿税收协定争议产生原因及主要表现
①双重税务国籍
根据《中阿税收协定》第4条,“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
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总机构、注册地,或者其
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还包括国家和地方当
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位于该国的财
产而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由于上述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
规则确定:
A. 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
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
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B.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C. 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
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D. 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
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
应通过协商解决。
①常设机构的认定争议
《中阿税收协定》第5条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说明。
当一个人(除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
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
常设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
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
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而是独立代理人。
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上
述所指独立代理人。
(3)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阿税收协定争议
①全面了解中阿税收协定及阿尔巴尼亚税法的具体规定
中国投资者可以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对阿尔巴尼亚税法以及
《中阿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进行充分考察与准确理解,结合自身的
投资项目或经营活动识别税务风险,严格按照阿尔巴尼亚税法及《中
阿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安排自身的投资、经营活动。
①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应对机制
中国企业作为赴阿投资者可注重建立税务风险的控制与管理机制,
制定涉外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控制以及信息沟通和监督的相
关工作机制,准确、全面地识别自身的税务风险点,并制定税务风险
应对预警方案。中国企业可结合在阿尔巴尼亚投资或经营的业务特点
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业素质人员,强化税务风险
管理职能以及岗位职责。
①与阿尔巴尼亚税务当局开展充分的沟通与交流
中国投资者可在全面了解阿尔巴尼亚税法以及《中阿税收协定》
具体规定以及准确把握自身涉税风险点的基础上,加强与阿尔巴尼亚
税务当局沟通与交流,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可就一些关键税务风险点
的处理与其充分沟通,必要时可以启动在阿尔巴尼亚的预约定价安排
程序以及事先裁定程序,降低自身涉税风险。
①及时寻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
中国投资者可于阿尔巴尼亚税务官网中查询阿尔巴尼亚税法以及
《中阿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如有需要,亦可在投资和经营决策时寻
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获取相关税收规定以及政策信息。中国投资
者可联系阿尔巴尼亚使馆经商参处、阿尔巴尼亚中国总商会、阿尔巴
尼亚驻中国大使领馆商务处、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等
机构获得投资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在阿尔巴尼亚投资可能存在的
税收风险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不予受理的风险
赴阿尔巴尼亚投资的“走出去”企业或个人,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的,国家商业中心依法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1) 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或不完整、不正确;
(2) 申请注册的资料和商业注册数据库的留存资料不一致。
因此,企业或者个人在登记注册前,要按照《国家注册中心法》
准备好相关资料,避免更正资料和被暂停注册的风险。
违规注册的风险
(1) 未注册经营地址的风险
任何未注册经营地址的经营行为,均被视为无照经营的经济行为。
除了总部,其他登记地址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在当地的活动时间不超
过15天的规定,违反规定将被处以50万列克的罚款。
(2) 未注册员工雇佣信息的风险
纳税人如被查出无员工雇佣信息将被处以50万列克的罚款,同时
必须补缴少缴的税款;多次被查出无员工雇佣信息将被认定为偷税行
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提出刑事指控。按照新规定,不同类型的纳税
人将统一按照此处罚规定执行。
(3) 未注册增值税的风险
作为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进行应税供应的人如果年营业额及进口销
售收入超过1000万列克,则必须注册增值税。
“关于电子发票和营业额监测系统”(称为财政化法)规定纳税人
在发票开具和财政化方面应遵循的原则、规则、标准、义务、时间
表和程序。阿尔巴尼亚的发票均通过软件开具,所有的发票均以电子
形式与税务机关实时交换。
对于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政府的交易,纳税人可以通过经认证的
电子发票开具软件以电子形式开具。如果纳税人具备相关资格,则可
以通过中央发票平台开具,并在中央发票平台上以电子方式接收发票。
对于企业对消费者(B2C)交易,纳税人可以通过经认证的发票开具软
件,或纳税人具备相关资格后通过中央发票平台开具。如果是现金交
易,则需通过专门的电子财政设备开具。对于B2C 交易,尽管开具为
电子发票,但发票通常以打印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至消费者。
达到标准未注册的风险
自2021年1月1日起,年应税营业额超过1000万列克的纳税人,必
须进行增值税登记。在这一规定生效之前,纳税人的增值税登记门槛
为公历年度内的营业额达到500万列克。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起新的
增值税起征点将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信息报告制度
在阿尔巴尼亚,如果纳税人受控交易总额超过5000万列克,必须
每年报送《年度受控交易事项报告》,报告所有受控交易。该报告必
须在税务局要求之日起30日之内提交,提交截止日期与提交《利润表》
的截止日期相同,即次年3月31日。
在确定年度交易总额时,纳税人必须报告所有公司间交易额(不
得抵消借贷金额)。如果纳税人受控交易总额超过特定标准,需要以
年度为单位提交《年度受控交易事项报告》,申请期限由财政部决定。
未按时报送《年度受控交易事项报告》的纳税人,对延误处以每个月1
万列克的罚款。
赴阿尔巴尼亚投资的“走出去”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公告》规定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 在一
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
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以下简称《信息报告表》)。
(1) 《信息报告表》中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
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
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
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3)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
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
纳税申报风险
在阿尔巴尼亚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阿尔巴尼亚的税法规定不允许合并纳税,中国企业在阿尔巴尼亚
当地设立的子公司,需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且一个集团
下的两个公司,亏损不能相互弥补。若未按有关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将面临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处罚。
中国企业在阿尔巴尼亚设立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需要缴纳预提所
得税。
未按规定纳税的风险
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将会根据不同税种被处以不同数
额的罚款。详见。
不履行纳税义务的风险
(1)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按每个延迟日处以应交税款的%作
为罚款。罚款计算期限不能超过365个自然日。
(2) 未在规定时限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将被处以应预缴税款
15%的罚款。
(3) 未按规定申报和逾期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的,按照每延迟
1个月,加收欠缴税款的5%作为罚金,25%封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滞纳金及所收取的罚息不得扣除。
逾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按照阿尔巴尼亚银行按季度公布的银行间
利率的120%处以罚息。
为了收缴欠税,税务机关派人证实或监控纳税人业务,没收其每
个工作日50%的营业额。但是,强制执行的金额不能超过欠税的金额。
此外,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行强制措施,除用来偿还欠税外,纳
税人不能转移银行存款、出售资产或者大额不动产。
在阿尔巴尼亚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阿尔巴尼亚成立的分公司和代表处,就其来源于阿尔巴尼亚的
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分配回国内的税后利润不需缴纳预
提所得税。实际上,分公司与子公司关于经营利润的纳税并无区别。
根据《阿尔巴尼亚企业及公司法》,外国投资商可以在阿尔巴尼
亚设立代表处。代表处同样也必须在国家商业中心进行注册,同时由
公司授权的法人代表来管理代表处。但是,这类代表处无权进行商业
活动。
在阿尔巴尼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阿尔巴尼亚无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产生的以下几种类型所得、
收入,以及收到阿尔巴尼亚居民企业支付的以下费用,均被认定为阿
尔巴尼亚的境内收入,包括:
(1) 利息,包含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利息;
(2) 特许权使用费;
(3) 技术服务费,例如:咨询性质的服务费用和无形资产的安装
维护服务费用;
(4) 租金;
(5) 管理当地法律实体的费用。
尽管法律界限模糊,但是在阿尔巴尼亚无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通
过买卖当地法律实体发行的股票或证券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阿尔
巴尼亚房地产买卖取得的收入,均可能在实际操作中被政府或有关部
门认为是来源于阿尔巴尼亚的收入。
调查认定风险
(1) 转让定价风险
阿尔巴尼亚2014年6月颁布的新《转让定价条例》,与OECD《跨
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版)一致。在2014年6月4日
及以后发生且有持续周期性的受控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要
求后30日内准备并提交本地转让定价文档;转让定价文档可以是电子
或纸质格式,以阿尔巴尼亚语或英语提交。但是,如果文档以英语提交,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翻译成阿尔巴尼亚语。未能提供转让定价文档和提
供的转让定价文件被认为不完整,税务机关将进行纳税评估。没有提
交转让定价文档不会受到罚款,但是提交文档会使纳税人在与转让定
价相关的审计调整中免受评估罚款。阿尔巴尼亚的转让定价规则符合
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规则包含定义受控交易和接受的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条例》只针对跨境受控交易。所以,国内的受控交易
不受此条例的限制。受控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即阿尔巴尼亚居
民企业设立在境外的常设机构与其总部之间,及阿尔巴尼亚居民企业
或非居民企业在阿尔巴尼亚的常设机构与避税港的居民企业之间的交
易。关联方指存在以下关系的双方:双方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管理、
控制对方的资产,或者一方直接或间接管理、控制双方的资产;一方
拥有另一方超过50%的股权,或者实际控制对方经济的决定权。与关联
方进行跨境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准备转让定价文件,并在提出请求后45
天内提供给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事的受控交易若在一个财政年度超过
5000万总额,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3月31日之前完成并向当地税务
机关提交年度受控交易通知。
新《转让定价条例》允许选择最合适的OECD 转让定价方法,即可
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
分割法。如果经证实上述方法均不可行,纳税人被允许使用其他适合
的方法。
关联方之间的跨境交易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受控交易的
转让价格未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阿尔巴尼亚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收入
和费用以反映交易的市场价格;除了按标准的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外,还需缴纳高达25%的税收差额的罚款和相关滞纳金。
(2) 资本弱化风险
阿尔巴尼亚资本弱化规则适用于公司负债超过其权益金额4倍(不
包含长期借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能被税
前扣除。资本弱化的限制不适用于银行、保险以及租赁公司。另外,
超出阿尔巴尼亚银行发布的平均年利率的利息也不能被税前扣除。
(3) 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
暂无阿尔巴尼亚受控外国企业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
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
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
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
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
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①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①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①项
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
实质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
50%。
由于阿尔巴尼亚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因此中国赴阿尔巴尼亚投
资的企业需注意对经营利润进行合理分配,以避免受到中国税务机关
的受控外国企业调查。
对于单边、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APA),如果协议所涵盖
的整个期间的受控交易价值预计将超过3000万欧元,或者如果相关受
控交易复杂且具有战略性质,则由税务机关承担。阿尔巴尼亚采用了
逐国(CbCR)报告。CbCR 报告或通知义务适用于前一个财政年度的
合并集团收入超过1050亿美元的跨国企业(MNE)集团。该报告涵盖
了阿尔巴尼亚集团开展业务活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必须包括收入、
税前损益、缴纳的所得税、申报资本、员工人数等信息、有形资产和
累计收益。报告必须在MNE 集团报告财政年度最后一天结束后的12
个月内提交。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的税收居民企业需
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
可能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为了消除双重征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合理税
收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设置了境外所得税
收抵免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可抵免
境外所得税税额不包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来源于阿尔巴尼亚的所得,并在当地缴纳了所得
税性质的税款,应在境外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否则超出协定规定的部
分不可以在中国抵免。
例如,阿尔巴尼亚企业向中国企业支付工业设备特许权使用费100
万元。根据阿尔巴尼亚国内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征
收15%的预提所得税,但如果这笔交易适用《中阿税收协定》,则阿尔
巴尼亚税务部门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税款不能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
额的10%。因此,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阿尔巴尼亚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按照最高10%的税率缴纳税款,即在阿尔巴尼亚缴纳10万元
的预提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可以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免。
但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未在阿尔巴尼亚提出享受协定待遇,而按照当地
税
法缴纳15万元的预提所得税,那么多出协定规定的5万元税款不能在中
国抵免。
(2)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①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阿尔巴尼亚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时,应当向阿尔巴尼亚税务当局证明自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
用《中阿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地国的税负。
如果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没有实质上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一个
空壳公司或者导管公司,那么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将会很难被阿尔巴尼
亚税务当局认可,由此可能引发税收争议。
①双重税务国籍风险
中国居民企业在阿尔巴尼亚依据阿尔巴尼亚法律设立了项目投资
公司,但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仍然设置在中国境内时,这一项目投资
公司根据中国税法以及阿尔巴尼亚税法的规定既是中国居民企业又是
阿尔巴尼亚居民企业。如果项目投资公司没有与中国税务当局以及阿
尔巴尼亚税务当局事先协商确定其单一税务国籍的,那么将无法享受
税收协定优惠,由此可能引发税收争议。
①营业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区分风险
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向位于阿尔巴尼亚的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并收
取技术服务费的,该笔收入属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中国居民
无须在阿尔巴尼亚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中国居民的技术服务行为
兼具技术授权和使用行为的,容易引发税收争议。这种混合行为极易
被阿尔巴尼亚税务当局全盘认定为技术授权行为,中国居民收取的费
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因此要求中国居民在阿尔巴尼亚缴纳所得税。
中国居民应当事先主动做好区分,明确技术服务与技术授权的两部分
收入,避免税收成本的增加。技术服务费与技术授权费的区分问题是
税收协定争议高发地带。
其他风险
在阿尔巴尼亚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
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应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
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
调查和评估,分析和规避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对项目可行性分析等。建议相关企业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
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这些
机构能够提供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
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付费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
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服务。
如果企业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
损失情况尽快通过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
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
机构追偿。
受控外国企业(CFC)立法适用。居民个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在自
营职业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或商业活动,从受控非居民公司的权益中获
得被动投资收入的人,需依照收入所得缴纳15%的税,前提是被动收
入至少占其专业或商业活动获利的30%。
被动收入包括:
(1) 从金融资产中实现的利息和任何其他收入;
(2) 从知识产权中实现的版权费收入和任何其他收入,包括股息
出售所有权的收入;
(3) 融资租赁收入。
中国企业在阿尔巴尼亚开展经营时需注意规范贸易方式。同时,
企业也应注意阿尔巴尼亚本地市场的规范性、当地企业的资金和经营
规模、开展贸易的方式等。可签订条款齐全的正式贸易合同,以免日
后发生纠纷时无以为证。信用证(L/C)对买方来说成本较高,但交易
时可使用L/C,或者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寄正本提单。此外,中国企业赴
阿尔巴尼亚投资应做到:
(1) 做好前期调研,慎选合作伙伴。对阿尔巴尼亚土地所有制、
合资合作伙伴信誉、投资的软硬件环境及优惠政策均需做好前期调研,
慎重选择合作项目及合作伙伴;
(2) 了解阿尔巴尼亚法律法规,依法办事。近年来,为尽快加入
欧盟,阿尔巴尼亚参照欧盟国家法律不断修改本国法律,法律法规变
化较大,中国企业要了解阿尔巴尼亚现行法规,依法行事,可聘请当
地律师、会计师,处理与法律和税务方面相关的事务。
参 考 文 献
[1] 外交部网站
[2]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4年版)
[3] 阿尔巴尼亚统计局网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大使馆网站
[5] 世界卫生组织网站
[6] 世界银行网站
[7] 商务部网站
[8]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阿尔巴尼亚官网
[9]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阿尔巴尼亚官网
[10] 阿尔巴尼亚国家商业中心网站
[11] 玛泽会计师事务所《阿尔巴尼亚税务指南2017》
[12]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世界企业税制概览2015版-阿尔巴尼亚》
[13] 阿尔巴尼亚税务总局网站
[14] OECD 官方网站
[15]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18-2019转让定价指南》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
偷漏税的协定》
[17]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6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5
号)
[23]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24] 《阿尔巴尼亚企业及公司法》
[25]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26]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阿尔巴尼亚官网
附录 阿尔巴尼亚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序号 国家(地区) 生效时间
1 奥地利 2009年1月1日
2 比利时 2005年1月1日
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9年1月1日
4 保加利亚 2000年1月1日
5 中国 2006年1月1日
6 克罗地亚 1999年1月1日
7 捷克共和国 1997年1月1日
8 埃及 2006年1月1日
9 法国 2006年1月1日
10 德国 2012年1月1日
11 希腊 2001年1月1日
12 匈牙利 1996年1月1日
13 爱尔兰 2012年1月1日
14 意大利 2000年1月1日
15 冰岛 2017年1月1日
16 科索沃 2016年1月1日
17 科威特 2014年1月1日
18 拉脱维亚 2009年1月1日
19 马其顿 1999年1月1日
20 马来西亚 1995年1月1日
21 马耳他 2001年1月1日
22 摩尔多瓦 2004年1月1日
23
黑山共和国、塞尔维亚
(2006年6月分别独立)
2006年1月1日
24 荷兰 2006年1月1日
25 挪威 2000年1月1日
26 波兰 1995年1月1日
27 卡塔尔 2013年1月1日
28 罗马尼亚 1995年1月1日
29 俄罗斯联邦 1998年1月1日
30 新加坡 2012年1月1日
31 斯洛文尼亚 2010年1月1日
32 西班牙 2011年5月4日
33 瑞典 2000年1月1日
34 瑞士 2001年1月1日
35 土耳其 1997年1月1日
36 英国 2014年1月1日
37 印度 2013年签订,未生效
38 卢森堡 2009年签订,未生效
39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14年1月1日
40 爱沙尼亚 2018年1月1日
41 韩国 2009年1月1日
42 沙特阿拉伯 2019年12月1日
43 以色列 2021年12月29日
来源:阿尔巴尼亚税务总局
编写人员: 田旭莹 贾烁 李晓敏 王倩 崔梦柯
审校人员: 贺妍霖 胡东辉 刘凤仪 李其宣 胡艺玲 陈美君 王舒 沈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