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赋税史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经济学系
余显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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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yxc04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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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吴兆莘著:《中国税制史》,商务印书馆,
1937
2、孙诩刚主编:《中国赋税史》,中国财政经济
出版社,1996
3、北京经济学院财政金融教研室,《新中国税制
演变》,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
4、刘佐,《中国税制概览》,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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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
三、秦汉时期的赋税
四、三国及南北朝税制
五、隋唐五代税制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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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宋辽金元之赋税
七、明代之税赋
八、清前期之税赋(1840年前)
九、清后期之赋税(1840年后)
十、北洋政府时期赋税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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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十二、1949—1978年的赋税
十三、1978—1993年的税制改革
十四、1994年的税制改革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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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赋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
产物。亦即出现剩余产品,私有制后,阶级
矛盾产生,导致国家产生。所以,生产力的
发展,是赋税的基础;国家的出现,是赋税
的前提。赋,古指课于土地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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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1、田制。
在夏商周三代,尚处于奴隶社会。土地为奴隶
主所有,商品经济未形成,赋税主要体现为劳役
税和实物税。奴隶主将田地分给平民耕种,采取
井田制----九百亩为井(井田法由来解释分歧,
唯关于赋课方面,则可视为使人民耕作一定面积
公田,其收获纳于官。税率有10%和%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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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2、田赋。
①夏代田赋有两种:一是按土地征收定额田
赋(以相邻几年的收获量取平均值,什一而税);
一是根据各地特产,规定贡纳土特产(也即贡,
以技术之生产物纳税,而与广义之农产物相对照
之别种税。如扬州贡金、玉、革、柚、桔等;徐
州贡五色土、鱼等)。
②商代的田赋---助
也即井田制,“殷人七十而助”,民耕七十
亩,其助公家则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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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贡与赋形成商代以前之赋税,两者相互关联而
斟酌赋课额,其赋少地则贡多,贡少地则赋多。
③周代税制有了较大发展,共有五种:田赋、
力役、关市、军赋和罚课。以王畿(中央直辖)之
地所行政策为模板,诸侯俱效仿。
田赋较商助有不同。周人百亩而彻,即自耕百
亩,助耕十亩,且以实物缴纳代替劳役。(对彻法
的理解亦是异说分歧,莫衷一是)亦即什一而税。
比例税征收方式较贡助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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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3、力役,即丁中赋役,兴于周。一家无过
一人,主要力役为田(狩猎)与追(追贼
寇),运送官所收之贡。征用之日一年无
过三日,凶荒之年,则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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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4、关市,乃总括关征与市征之名。关征于
过境交界之处,本取缔行旅为目的,后乃
利用之而课税。市征有总布、廛布、质布
等,分别对营业、仓储、违规等行为征收。
布为货币,意味着周代货币经济开始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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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5、军赋为战时税,有事才征。战时每丘
(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每甸
(四丘)出长毂(音古,轱辘)一乘,戎
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
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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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6、罚课,对懈怠生产者所征的税,乃根据社会
政策之意义。如凡宅不毛者(不植桑麻)一里课
25家之布(曰里布);凡田不耕者,一屋课三家
之粟(曰屋粟);凡民无职业者,出一夫之税
(百亩之税) 并徭役。又如,不畜者,祭无牲;
不树者,无椁等等,俱是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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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
1、春秋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期。
此时诸侯割据,私田开垦盛行,井田制开始废弛。赋税由
此开始变革。
2、齐国管仲实行相地衰(音催,按等级意)征政策,
即根据土地好坏远近分若干等级,按不同等级征收田赋。
这有利于合理税负,调动生产积极性。鲁国改行“初税亩
”,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母纳税。秦
商鞅则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山泽收归国有,
按土地征税田赋,按人口抽人头税和征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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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
3、该时期除了田赋、力役、关市税等,还有
另一项新的收入,即专卖收入。专卖的产品最初
包括盐和铁,始于齐国,出于管仲。齐系滨海之
国,供给食盐于他国,课以重税,而使他国人负
担,以此强齐而弱诸侯。后拓展到对粮食、木材
和对外贸易的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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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
4、市籴。即国家购买货物而行贮藏,市上发生
不足时,则公卖之,使平均需给关系,而图国库收
入之一切官营事业之总称。此种事业因时代而异其
名,盖以均输、市易、和买、常平、义仓、青苗等
呼之。利用市籴以调节谷物市价,兼图国之收入者
有齐之管仲、魏之李悝。管仲施准平法,意在增进
国力;李悝取范于管仲施平籴法,意在社会政策和
增进国力。谷价低时则收买之,高时则公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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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汉时期的赋税
1、田赋(秦汉称田租)。秦汉时期土地占有
方式少部分是公田,大部分是私田。土地可自由
买卖,无地少地的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
什五”。此外还有人头税、徭役等,凡税达三之
有二。到了汉初,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变为什五
税一,均用实物缴纳。至文帝,纳晁错之谏,,
薄赋敛,使民尽务农桑,诏免民十二年租税之半,
也即变成三十税一。即位十三年,田租全额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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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景帝二年复征,三十税一。至桓帝(165年)
复添亩捐(有别于对一定面积所生产之农业收入
的常赋),每亩十钱。亩税乃制度之改革,延至
后世乃成税钱。
征收方法依据土地册籍,农民自己申报。后将土
地分为上中下三等,根据每一等几年的平均收获
量以统一税率课征。此对后世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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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汉时期的赋税
2、口赋、算赋,即人头税。始于秦,是否因
人而税不同未见记载。至汉,已制度化。古之治
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至汉始有税身。
口赋,或称口钱,对7-14岁之童征收,不分男女,
每人每年20钱。后武帝因军费开支甚巨,年龄提
前至3岁,税额提至23钱,致多有民户生子即杀。
至元帝复归7岁始;算赋征之于15-56岁之成人,
每人每年120钱,名为一算。后税额几经反复,
从40到12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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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汉时期的赋税
此外,该赋还体现了政策性。如武陵蛮夷,
每年大人输布一匹;板盾蛮人,罗、龚、朴等姓
不输租赋;商贾则每年2算;为鼓励生育,对晚
婚者重税,女子15岁不婚,到30岁分为5等,每
升一等加一算,过30则加到5算,即600钱。这是
最早的累进税制。
3、户赋。在封君食邑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
每户200钱,归王室财政而不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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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汉时期的赋税
4、徭役和更赋。秦汉之徭役,二十始傅(登
记),以为皇室和郡县提供各种劳役或兵役。秦
立更卒(年满20-56岁每年在郡县服劳役一月,也
即一月一更)、正卒(正式兵役,期限以一年记)
、戍卒(每年戍边三日,亦可以钱代之)之役,
汉袭之,与算赋同征。更赋实为代役金。如免更
卒,需纳钱2000;免戍卒,纳钱300。汉文帝时
又有买复,即买到一定爵位可终生免役。为配置
劳力,移民可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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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汉时期的赋税
5、专卖收入。包括盐、铁和酒。汉代盐专卖始于武帝,
采取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办法。铁专卖始于武帝,
从铁的生产到器具制造和销售,均由官府负责,私造将重
罚。东汉和帝废止专卖,改征中央税。酒专卖亦始于武帝,
由御史大夫桑弘羊建议“榷(雀,专卖)酒酤”,采取民
制官收官卖,17年后因遭反对取消,改为征税,每升4钱。
汉代初取禁酒方针,“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
故饮酒,罚金四两,重则至流”。然私酿终不能决,禁饮
亦不可能,遂改官卖以至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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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汉时期的赋税
6、杂税。不包含于关市及山泽之税而另行课征者。
①贳(音市,赊欠、借贷、抵押意)贷税。对出贷之金
钱或粮食所得利息课税。缗钱税令出之后,改缗钱税(市税
是否统于缗钱税待考)。
②缗钱税(缗,穿钱之绳,一缗为一千文)。凡商人买
卖、借贷、贮积之货物均为征税对象。对交易按数额大小每
2000钱征税一算(120钱);手工业者4000钱征一算;轺
(徭,小车)车税一单位;商人轺车税两单位。隐匿不报或
虚报者,处没收缗钱、戍边一年。密告者则以其半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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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汉时期的赋税
③家畜税。起源不可考,然武帝时已及
于六畜,按口计税。
7、山泽税。对取自山泽之金、银、铜、
铁等矿产及珍奇异兽、鱼、果蔬、草木等
所征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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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汉时期的赋税
8、市籴。汉代财政制度中之最著名者为均输
制。均输之法由战国之准平法、平籴法发展而来,
但均输法盖依收入主义而创。准平、平籴管理客
体限于谷物,均输则及于一般商品,此是显著之
差异。武帝用桑弘羊策,置均输官,令远方各以
其物相灌输,贱买贵卖,谓之均输。目的有三:
统一从来诸官之独立买入货物;防物价之腾贵;
抑商业之暴利。然其意实在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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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国及南北朝税制
1、田制。代表者为曹魏屯田制、西晋占田
制和北魏均田制。
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军屯按军队编制组
织生产,耕战结合,收获全额上缴;民屯
则招募或迁徙流民屯垦,官得其六,民得
其四。此种制度在战乱之时较恢复郡县治
理征税来的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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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国及南北朝税制
占田制是在晋灭吴之后建立,规定农民和贵族官
僚占有土地的最高限,以抑制土地兼并,鼓励垦
殖。可占田数量按照官品依次递减。一品50顷、
二品45顷,佃不过50户;至九品10顷,佃一户。
平民男70亩,女30亩。此法调节了各阶层关系,
然并未有违规罚则,至后崩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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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国及南北朝税制
田租实行课田制(课田与占田的差额形成免税土
地,易激发垦荒积极性),丁男(16-60)课50
亩,丁女20亩,次丁(13-15,61-65)男半输,
次丁女不输,税额每亩8升。此于赋税史中首以
劳力为基础实现平均税负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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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国及南北朝税制
均田制实施背景有二:一为战后土地争诉严重,二
为流民亟待安置。均田制首将土地与赋税结合,并
以力业相称为分配原则。“男夫十五以上,受田40
亩,妇人20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30亩,老免
及身没则还田。又给桑田,男夫一人20亩,课种桑
榆等,身终不还。有盈不足,听其依限买卖。别给
麻田10亩,妇人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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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国及南北朝税制
与之配套实行三长制(西历481年),5家为邻、25
家为里、125家为党,各设一长,司督课赋税、征
发徭役、推行均田。与均田制改革同步乃推行租调
制税制改革替代户赋。一夫妇年税帛一匹,粟2石。
15岁以上未婚则4人共出。均田制具有重要历史地
位,乃封建社会中沿袭时间最长,效果之最突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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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国及南北朝税制
2、关市之税。凡货买奴婢、马牛、田宅做
成文卷,每万钱税四百,卖者三百,买者
一百,名为输估;价小无文卷者,由卖者
税4%,名为散估。两者合称估税,后成契
税。后魏税入市者,每人一钱;坐贾分五
等课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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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国及南北朝税制
3、户调。自曹魏始,每户纳绢2匹,绵2斤;
西晋采用九品相通法,民按其资财分九等,
依等征税,中中户增至各3斤。然计资而税
致官吏滥估,使民为不增户等,树不敢种、
土畏妄垦。至北魏孝文,始费计资而税,
改行均田、租调、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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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国及南北朝税制
4、杂税。航(浮桥)税,亦即过桥费,短
时征收;赀税,北齐将民户分9等,6等以
上富户调令出钱。家资满50万、僧民满20
万,纳其资产25%,以助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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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隋唐五代税制
1、田制与田赋。隋延北周之典章,用均田。受田
分露田与永业,露田需归还,永业不需。丁男受露
田80亩,永业田20亩,丁女受露田40亩;奴婢受田
依成丁,牛每头受田60亩,限4牛;王侯官吏按等
级授予永业田,多者百顷;京官受职分田,一品5
顷,九品一顷。外官除职分田,另给公廨田(所收
之租充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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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隋唐五代税制
田赋行租调制。丁男一床(一夫一妇)年纳租粟3石,
调绢1匹(4丈)、绵3两或布一端(5丈)、麻3斤。单丁及
仆隶减半。丁男年役1月,后减至20天,调减至2丈。丁男50
免役收庸(即纳布帛替服役)。隋之轻徭薄赋垂青史,致国
库充实,天下升平。后因炀帝兴师外征失败而至覆亡。代宗
之后行亩税,时已有民因故失永业、口分之田,而仍负税负,
故欲匡正之。实则对土地所有者课税。亩税粟2升,后几有
变化。大历元年,诏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以国急用,方
苗青征之,号青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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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隋唐五代税制
唐中叶,土地兼并,均田制崩坏,租庸调法不能行。乃于
德宗建中元年颁行两税法,将一切租调杂徭合并为一,按
现有之垦田数、贫富为准而分夏秋两次征收,以钱纳之,
故曰两税。两税法并非新税,而为征收方法之调整。前税
乃课于土地与人,两税法则改为对人所有之财力而课税,
不分丁与老小,唯视人之经济力,此乃税制之一进步。且
其量出为入,以防滥征。然两税之法需以户等确定为征税
之先,致助强凌弱、营私舞弊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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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隋唐五代税制
2、关市之税。有隋一代,国库充裕,履行减免,
关市之税亦课赋甚轻。初唐承平时代,商贾税轻。
至于玄宗,专事豪奢、王室靡费,是有诸税:借商:
德宗时军费穷乏,乃对京师富商赋以借钱,得钱80
万缗,实为名借实抢;率贷:肃宗时,征课于江淮、
蜀汉等地富商,以其资产十收其二;质钱:即对代
人保管金银财物收取费用之柜坊所征之税,其率为
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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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隋唐五代税制
间架:税屋间架,即房产税,分三等,上间钱3千,
中间1千,下间5百;除陌:凡公私给与及买卖,每
缗官留50钱,给他物及相贸易者,则查定价格而课
税;粟麦:粟麦籴于市者,四取其一。宰相哭诉,
乃以质钱不足百缗粟麦不及50斛者免;竹木茶漆:
十税其一。初因税少停征,后茶叶盛行,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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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隋唐五代税制
3、盐税。隋初盐池禁百姓开采,开皇三年放开。唐亦承隋
制,自贞观起百三十年无税,乃盐政史上之特例。开元始
征税,每斗十钱。乾元元年,立盐铁法,尽榷天下盐,斗加
时价百钱而出之。肃宗宝应元年,采刘晏之盐政,即于不
产盐之远地,官运官盐,以专卖制度供给,是为常平盐。产
盐之地则令商人贩卖官盐而课之以税。该制度就成绩而言,
其始仅四十万缗,至大历末,为600万缗,天下之赋,盐利
居半。后市论盐政者,称管仲以后千四百年始有刘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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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隋唐五代税制
4、酒税。隋唐之酒税,时而专卖,时而征
税,并无定制。唯征法有三种:官酤:亦
即专卖;榷酒:即对成品酒税之;榷曲:
即对酿酒之原料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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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隋唐五代税制
5、捉钱。即公家以本钱贷于人民而取其息,
后又加私钱,但不得过半。其息颇高,年
从50%-100%不等。此制唯唐有之。
6、银锡之税。开元十五年始课于伊阳五重
山之锡银。本由官采,此时许民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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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宋辽金元之赋税
1、田制与田赋。宋在王安石之新法前,租税无明
确之条规,时隐田逃税者众。仁宗景佑年,王安石
行方田(东西南北各千步,约41顷66亩160步)均
税法,唯将唐末离乱无主之民田与各国为宋灭亡之
王公私田合而为官田,其余为民田。各具丈量田地、
清括隐田、查清税主,使有地无租和有租无地之现
象得以纠正。并对方田四周植以树木为标志,依质
等分五等以定税,并户名造册公示三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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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宋辽金元之赋税
田赋分之五类:官田纳官租;民田则纳赋税;城郭
之赋对宅第而征;丁口之赋即对人丁征丁钱和丁米;
杂变之赋为对各地之土特产征税。以两税法纳之,
一月造夏税籍,夏税勿过六月;四月造秋税籍,秋
税勿过十一月。岁赋以实物纳之,有谷、布帛、金
铁、物产等四类,各地税率由不同。实物需自输至
仓库,名为“支移”,亦可改变征纳物品,名为“
折变”。此法屡经反复,加之新法派与保守派党争
不已,经百余年而废,自不足言有何等之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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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宋辽金元之赋税
辽田制分公田、在官闲田及私田。公田多
设于边境,为屯田;在官闲田可由百姓应
募耕种,按亩纳税;私田则沿袭旧制处置。
辽之赋税制度亦仿宋多矣。
金田制分官田与私田。私田依质分九等,
依等输税。且汉人税负重于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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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宋辽金元之赋税
2、徭役。宋初之役分职役与杂徭。职役即差役,
司衙前、里正、壮丁、押录等事务,由民轮流充
当之。杂徭无固定名目,征调无时,视需而定。
至王安石用雇役法,对当役户等可出钱免役。
金之徭役分兵役及夫役。兵役常久戍在外,且须
自备衣物。夫役为临时征调之民夫徭役。亦可纳
钱免役。
元之徭役分兵役、职役与杂泛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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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宋辽金元之赋税
3、盐税。宋代盐法时有更替,然禁私贩之精神极
为尊重,应属专卖,故别无课税制度。在边疆许商
人贩卖。至于销售,先后有:禁榷,即官卖;授配,
依民之纳税、出产、丁口而配给售卖;常平;钱盐
法,商人交钱于京师,而后到盐场领盐;盐钞法,
商人向边疆输钱800文,售一钞,可领盐200斤,任
其贩卖,此乃票盐法之始;引盐法,以运盐远近和
期限长短分长引和短引,盐商购引后可领盐贩卖于
指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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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宋辽金元之赋税
4、茶税。茶在宋时因饮者众,实行专卖。专设9
榷货务,为储茶之所。民所获之茶,先输茶租,
余皆收之于榷货务,价由官定,谓之本钱。民亦
可以茶折税,谓之折税茶。后有仿盐之卖法。
金亦实行引法,凡商购茶先购引,后方可运销。
后因官吏饮茶耗大,限亲王、公主及五品以上官
方可饮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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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宋辽金元之赋税
5、工商杂税。商税,标明应税物品,行商按货
值2%税之,坐贾按买卖货价之3%税之。太宗时,
商税实行定额制,即选本州商税额最高一年为定
额,完不成者则罚之;市舶课,即对国内及海外
贸易之商舶征税,并对舶来品实行征税和购买部
分或全部,余则准售;契税,凡平民典卖田宅,
需纳印契钱,每贯收40-100文。后典卖牛畜亦纳。
南宋则有按民户物力科配之法,名为预借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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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宋辽金元之赋税
经总制钱,以卖酒、鬻糟、商税、契税、头子钱、
楼店钱等几项税的税额为基,每贯收20文之附加税;
月桩钱,月桩即按月发放之军饷,此实为摊派军费,
随用而征,明色颇多,如纳醋钱、讼胜纳欢喜钱等;
板张钱,此亦为调度军费而创之一种恶税,无所处
则非法妄取,纳钱帛收靡费、追回盗赃不还、亡绝
户产没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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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宋辽金元之赋税
香钱,香系由外国输入,关收买之于榷货务,而公卖于民
间;礼钱,唐末及五代,任高官者于就任之初令纳礼钱,
宋复活之。宰相、枢密使为钱三百千、藩镇五百千,以充
中书门下公用;物力钱,此为金之所创,对民户私有之田
园、邸舍、车辆、牲畜、金银等按值取税;铺马钱,亦为
金税制,即向民征养马之费;黄河夫钱,即治黄河之费。
和籴、和买、和雇,此元之赋。和籴乃国家出钱购民之粮
与草,和买则购国家所需之他物,和雇则为征雇民力,三
者皆为非赋之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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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代之税赋
1、田制与田赋。田制亦分官田与民田。明初采
轻赋休民政策,沿两税之法,按亩征税,然不分
质等,官田5升3,民田3升3,分夏秋缴纳,可以
折钱,赋税较之元代为轻,害民者少。后黄宗羲
以丈量天下田土,上者240步为一亩,中者480步、
下者720步为一亩将田分至五等,使田土之等不
在税额之重轻,而在面积之广狭,以示公平。
返回目录 51
七、明代之税赋
然苏州为全国之极重,考其理由,盖远至五代吴越,
课税已重,宋亦不改,元末张士诚举兵于此称吴王,
后为明所灭,怒人民之为士诚守而重之。南昌袁州、
瑞州亦以陈友谅故而重之。凤阳则以帝乡而特轻,
青田以刘基故乡而半其赋,以爱憎之情定赋之轻重,
此后世识者之所以非难也。明后期田赋多有加派。
计有辽饷加派,此为加强辽东防御满人之加派;剿
饷加派,此为镇压起义之加派;练饷加派,此为练
兵之加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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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代之税赋
洪武十四年,为防人民脱税,乃编以户为主之黄
册,二十年,再编以田为主之鱼鳞册,此两册为
赋役之基础,训至清代,亦受其效果。英宗正统
元年,始行以金花银折征,此时以银为正赋,盖
因京师以米麦支付百官俸禄及米麦输送京师殊为
不便。明初禁以金银为交易,令民上纳银,而予
以钞,而民不能置信于官,乃死藏银,此法亦为
集银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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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代之税赋
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采张居正奏行条编法,将丁役
土贡等,悉并于田赋,计亩征收,又名“一条鞭”法。于
全国量地计丁,丁粮悉输于官。岁役,官以抽签募集,力
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减其应纳之赋);银差
(以银代役)则计其交纳之额,加以赠耗(额外征收)。
供力役者不多,则官另行雇人,标志劳动力之商品化加强。
凡额辨(正税)、派辨(附加税)、京库、岁需与留存
(留置于地方)诸费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计亩征银。
该法早于嘉靖末由浙江巡抚庞尚鹏行于浙江,隆庆四年
(1570年)由海瑞行于江西。
一条鞭法乃赋税制度之大变,沿两千年之丁、产并行之赋
税,向以物为课税对象之租税转化,自此,劳役渐归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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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代之税赋
2、盐课。明朝盐实行专卖,由民制、官收。制盐户名为灶
户,按户计丁,称盐丁;按丁定产盐定额,也称正盐,正
课之外所余之盐称余盐,正盐余盐皆缴官府,名盐课。官
府则给以工本米,正盐每引400斤,支工本米一石,余盐每
引200斤,支工本米一石。专卖制度有:其一为令商人依引
盐法(相当于特许制度)贩卖于一定区域。后行纲法,凡
领引盐商,皆登记入纲册,纲册有名者,以后方可领盐,
无名者不得领,食盐专商制度自此始。其二为令商人以米
马铁等物品至边境相交换,以充军用,谓之开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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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代之税赋
其有纳米中盐法,如以淮浙盐一引,与河南府一石五斗之
率相交换,为陕西、河南之军饷;纳马中盐法,如上等马
一匹一百二十引;纳钞中盐法,对有钞之家,令纳钞为中
盐,为通行钞法之手段,河南陕西每引一百五十贯;纳铁
中盐法,有盐课五十万引,换铁五百万斤;纳布中盐法,
山东每一引为棉布一匹;计口配盐法,以每月大人应食盐
一斤,小人半斤配盐于各户,每斤令市民输钞一贯,乡民
纳米二升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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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代之税赋
3、茶课。明立国之后,建官茶商茶之制。官茶课
之于产者,十取其一,所课之茶,以易番马。有
上等马易茶40斤者。茶马法意在充实军马,减民
养马之徭。商茶依引法行之。
4、鱼课。明初,设河泊所,征鱼课,其率三十取
一。以米、钞为本色。
5、酒课。明采取禁酒方针,酒课极少。洪武初,
以民间多造酒,费米麦,故行禁酒令。亦令禁农
民种糯米,以塞造酒之源。然洪武十八年,有酒
醋课之令,故非完全不实行酒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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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代之税赋
6、商课。商课即古之关市之税,乃货物通过关及鬻于市所
课货物之税。三十取一,以钱或钞纳之。然钱与钞随时有
差额,故民选其有利者以纳。后令纳钱钞各半。征税机关
设有都税使、宣课司、宣课局、分局、并下设所,数极多。
致万历时,经费糜多,因而减处于监督地位之局。关于课
税之品目,并无规定,故各征税官任意征税,训致私用物
品亦课税,民苦之。成祖永乐元年,规定凡军民之家、婚
丧嫁娶、追送礼物、染练自织布帛、已买税之物、车船载
运私己之物、农用器具、小民之杂鱼杂果非兴贩者及日常
食物等俱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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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代之税赋
商税之中,有用特别之税名者。门税,于京城九
门征通过税;过壩税,于交通之要塞淮安壩征之;
塌房税,因南京城内家多无空地,是以商贾货物
皆贮于船或称外,极为不便。故于濒水之处造房
以贮客商货物,名为塌房,其税名塌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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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代之税赋
7、钞关税。钞关创于宣德四年,虽与内地之税局
性质同,然税局之收入多使用为地方经费,使中央
之收入不多。乃设中央直辖之关,于由天津至扬子
江之运河要地,令征收船钞。凡舟船受雇装载者,
计所载料之多寡远近纳钞,以钞纳之,后时有征银。
8、工关税。对竹木薪炭课税。其税充用于工部之
船舶缮造费,故由工部管辖,与属于户部之钞关相
对,故名工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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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代之税赋
9、矿税。自明初至明末,采掘原则上须经官之许
可,私采者均处极刑。税则有银课、铜课、水银课
等名目,然除银课,余者寥寥。洪武末,许民自由
开采,三取其二。银课课税依承包制,规定一银场
一年之税额,与出产无关。万历二十四年,国用奇
缺,令开矿征银,然官多系奸人,藉名开采,乘势
横领民财,蹂躏地方。有污富民盗矿者、有以矿脉
为名夺民宅者,此后人所以称明灭亡之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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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代之税赋
10、市肆门摊税。仁宗洪熙元年(1425),施行钞
法。人民恐蹈元之覆辙,不喜授受,故其流通颇难。
乃课税于市肆门摊,令全国重要都市之商铺,依其营
业种类课税,以钞纳之,使钞流通。此税之目的,本
在施行钞法,故附有钞法通行废止之条件。然钞法通
行后,乃以国用不足为由续征之,终成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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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前期之税赋(1840年前)
1、田制与田赋。清前期有民田、官田、官庄(皇
室宗亲、八旗驻防的庄田)、屯田之分。康熙五十
一年,田赋实行摊丁入地之法,即将人丁税并于土
地税合征之,乃一条鞭法之继承与发展。又有田赋
附加。火耗,即借口弥补所征税银熔铸成银锭时有
损耗而加征;平余,为地方政府上交正项钱粮时另
给户部的部分;漕粮附加,即为弥补漕粮至京城的
损耗而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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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前期之税赋(1840年前)
2、工商各税。盐税,清前期对盐之买卖多采用明之纲法,
将各商所领盐引编成纲册,每年依册上旧数派新引,无名
者不得入盐。各盐商领盐后可在其引界自由销售。由此造
成盐商垄断。道光年间,两江总督陶澍行票盐法,无论何
人,只要纳税即可领票运销,称善一时。茶税,清初之茶
税承明制。以茶引控制茶的生产与运销。矿税,清前期矿
之开采时禁时开,一般按20%抽税,其余或自由买卖,或部
分发价官收。酒税,清初禁酒,雍正之后,始对通州酒铺
征营业税。乾隆22年,令地方官发执照,征酒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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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前期之税赋(1840年前)
牙税,对牙行或牙商所征,两者为市场中买卖双方说
合交易或代客买卖抽取佣金之中间商。分牙帖税与常
年之营业税。牙帖税即牌照税也,按资本分为数级。
营业税则依营业额之大小,年税银50-1000两部等。当
税,亦即对当铺所征之税。依营业规模年纳2-5两不等。
雍正六年,开当业者须先领帖(执照)纳税,税率亦双
倍于前。契税,顺治四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
由买主依卖价每一两税银三分,盖官印为证。雍正七
年,又加征一分科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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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税,即商人购得货物时到店发卖时征的税。
关税,清代关税份内地关税和国境关税。内地关
税包括正税(在出产地对产品征的税)、商税
(从价征收的货物通过税)、船料(按船梁头大
小征的税),一般税率5%。清初实行海禁,并无
国际贸易。康熙23年后始开放,并定征收则例,
衣物、食物、用物、杂物四类从价课税,进出口
税率分别为4%和%。海船按梁头征银,此为吨
税之始。
八、清前期之税赋(184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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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前期之税赋(1840年前)
3、杂税。清前期各地征有杂税,有牲畜交
易税、铺面行税、间架房税、车税、花捐、
灯捐等等,并无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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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后期之赋税(1840年后)
1840年之后,中国由封建国家逐步沦为半封建半
殖民地国家,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逐步解体,
近代工业逐渐发展,有洋人创办的企业、有清政
府洋务派所办之企业,亦有买办和民族资本企业。
由此,历来以田赋为主的税赋变为以田赋、关税、
盐税、商税并重的格局,且商税比重上升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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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后期之赋税(1840年后)
1、田赋。清后期田赋征税依然为地丁。然
田赋附加甚至超田赋,乃由战争赔款、兴办
洋务及筹备军饷起。附加名称因地而异,如
云南之厘谷、扬州之亩捐、江西之丁漕加捐、
新疆之耗羡和其他省之赔款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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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后期之赋税(1840年后)
2、勒折浮收。漕粮改折,此因太平天国致清廷漕
运受阻,原征漕粮改征折色。然银两外流致银价昂
贵,改征折色由是增加税赋;勒折,即官府征收田
赋之时借口银价昂贵,任意增加折银之钱数;浮收,
官吏为中饱而创,名目繁多,如完纳银米,如有零
头,则做整数,一分一厘则收两分,名为收尾。民
有迟纳,则征多至数倍之滞纳金。此外,各地尚有
查欠、补平、红票、脚耗、挑力等之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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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后期之赋税(1840年后)
3、关税。清后期之关税分常关税与海关税。常关
税即原内地关税,税率较前期增加一倍余。其作为
内地货物通过税,分为衣物税、食物税、用物税、
杂税四项。海关税分:进口税、出口税,税率值百
抽五;子口税,即洋货进入内地或外商运货出口,
除在海关交纳进出口税外,另在内地第一关交%
的过境税,沿途不再纳税(国内商人逢关纳税、遇
卡抽厘,固有倚洋人而轻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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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后期之赋税(1840年后)
因以海关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为子口,故名;
复进口税,为洋商从一个通商口岸运货志另一口
岸时所交之税,其率%。纳此税后,沿途不必
再交厘金;吨税,又称船钞,即在通商口岸对往
来船舶所征之税,按吨课税;洋药厘金,即对鸦
片进口所征之正税和厘金,每百斤税银30两,后
由李鸿章奏提至110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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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后期之赋税(1840年后)
4、盐税。清后期之盐税包括盐课和盐厘。盐课分
正课、杂课、包课。正课以引或票为纳税单位;
杂课即附加税,名目繁多,如缉私费、捐输等;
包课是对边远之民自制土盐的课税;盐厘是在盐
课基础之上的加征,分出入境税、落地税等。此
外亦有专卖加价,寓税于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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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后期之赋税(1840年后)
5、厘金税。厘金是清后期所创的产销税,为货物
税的前身,在清后期的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厘金
之产生乃源于筹饷之所需。咸丰三年,副都御史雷
以諴协理江北军务,乃从钱江之见,于扬州行捐厘
之法,劝谕米行捐厘助饷,率1%。后颇有成效、各
地效仿,终成正税。厘金税故与清廷筹饷,而旧税
难增有关,但根本之因素乃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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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后期之赋税(1840年后)
厘金按其课税品种之不同,分百货厘、盐厘、洋药厘、
土药厘四类。以百货厘为最早最广,其又可分三种:
出产地厘金,即在出产地对货物抽厘,有出产税、山
户税、出山税等;通过地厘金,课于行商的通过税,
又称活厘或行厘,乃厘金收入之主要部分;销售地厘
金,即抽之于坐商之交易税,有坐厘、埠厘、门市厘、
铺厘、日捐、销场税等名称。
厘金税率在开办之初为1%,后渐次提高,至光绪年间,
率为5-10%,但遇卡抽厘,因而至税率高者至20%。厘
金收入,光绪二十年为1421万两,宣统三年为4300万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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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后期之赋税(1840年后)
6、杂税。茶税,清茶制借鉴于盐制,以引和票的
方式实行专卖。后期茶税有产地税、关税、落地税、
茶厘、茶捐等;矿税,清后期朝廷鼓励开矿,税率
各有不同;当税,后期当税按铺面征税,税银在不
同时期每间50-200两不等。其他新增之税目亦较多,
但记载不详,有渔船税、烟酒税、木竹税、牛税、
田房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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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洋政府时期赋税
1、田赋。北洋时期田赋包括地丁、漕粮、租课、杂税,以
地丁和漕粮为主。地丁除保留清末的地粮和丁赋外,还包
括清末的地丁附加及其他杂款。漕粮派征本色,水运京师。
北洋则改江浙漕粮为折银,此部分银两称抵补金;租课为
民租种官地所交之地租。北洋时期又将清之税目作了归并,
徭役、户口、土地等赋渐按其性质归并,又将耗羡、平余
等名目废除,故税目大减,只余地丁、抵补金、租课、附
加四类。并限定准收相当正税10%的征收费,且于1917年取
消清之遇闰加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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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洋政府时期赋税
田赋税率大都沿用清制,田赋附加规定不得
超过正赋30%,然1915年之后各种附加又卷
土重来,有的达到正税5-20倍,名目多达百
余种,有人头捐、狗头捐、牛捐等等。田赋
还经常预征20-30年,甚至征到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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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洋政府时期赋税
2、兵差。即在军阀混战时期以军需为名临时向百
姓所征之力役和实物,包括力役、实物和货币。
力役调发壮丁和民夫运粮草、弹药、修路等。
3、厘金、牙税、关税和盐税。此四税基本上沿用
清之税制,只对盐税附加有新的名目,有中央附
加、外债附加、地方附加(军费、教育、慈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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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洋政府时期赋税
4、烟酒税。1915年设烟酒公卖制,实行官督商销,
按依烟酒价格加收10%-15%的公卖费,以合并烟酒
税和烟酒厘金及各种杂捐。然公卖后,烟酒税、厘
金几个杂捐照收不误,所以公卖只是又一项新税耳。
此外,贩卖烟酒还需纳牌照税,批发年40元,零售
年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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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洋政府时期赋税
5、契税。即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买卖转移之
时所书凭据征税,其率为卖九典六,1917年变为
卖六典三。
6、矿税。分矿区税(按亩计征,由农商部征,亩
税-3角)、矿产税(由各省财政厅征,按价计
税其率%-1%)、统税(由财政部征,按价计税,
其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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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洋政府时期赋税
7、印花税。此为北洋政府所开之新税,
1913年始征于北京,系对商事、产权转移等
行为所书之凭证征税。征法为在凭证之上贴
花,故名。课税对象包括发货票、字据、公
司股票、汇票、毕业证书,甚至还有报税单、
戏票等,终因滥印滥贴而被视为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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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洋政府时期赋税
8、通行税。亦是北洋时期于1913年开征之
新税,对铁路和水上运输工具载运货物和
旅客,按运费和客票价格征收之通行税。
9、杂税。北洋时期,凡人凡物俱有捐税。
如广东之猪捐、牛捐、鹅捐,甚至女子出
嫁要纳出阁捐;奉天有乐户捐、桥捐、菜
园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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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洋政府时期赋税
10、赋税管理。民国成立,改清末度支部为财政部,财
政部由此始。下设之赋税司主管田赋和税收。又设盐务
署总管全国盐务。1913年,财政部还首次划分国家税和
地方税。田赋、盐税、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
牙税、当税、酒税、茶税、渔业税等皆属中央管理之国
家税;田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粮米捐、杂货捐、屠
捐等属地方税。并将新设印花税、继承税、营业税、所
得税、纸币发行税等。此乃中国税收管理体制史上第一
次。然当时中央并无能力驾驭地方,此种分税于1914年
6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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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洋政府时期赋税
1915采用专款制,至1917年共有烟酒税、烟酒附
加税、烟酒牌照税、契税、牙税、矿税等化为中
央专款。1923年再次划分国地两税。国税有:所
得税、矿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牙税、当税)、
关税、盐税、烟酒税、茶税、出产税、销场税、
印花税、继承税、运输税等;省税有田赋、房屋
税、宅地税、牲畜税、屠宰税、谷米税、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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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国民政府时期经历了抗战、国内解放战争等变故,故赋税
变换亦较快。
1、田赋。1928年,国民政府将田赋划归地方,各省依土地
贫瘠划等定税率,按亩征收。税目包括地丁、漕粮、租课
等,亦分夏秋两次征收。交纳统一折征银元,1935年后改
征法币。抗战期间,改征实。1941年,因大片国土沦陷,
致税收体系紊乱,田赋遂改中央税。田赋附加在田赋划归
地方前只有省附加、县附加和征收费三项,但划地方之后
各种附加、摊派就失控,致税额增加至几倍几十倍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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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1938年,为应付军需,在征实基础之上再实
行粮食征购,即公购余粮,并以粮食库券、
法币和美元储蓄券的形式支付。此外,尚有
粮食征借,实为预征。1934年,为解决土地
产权转移后田赋紊乱的情况,明定田赋推收
通则,即田赋随土地产权的转移而相应转移。
但因田赋归地方,此法收效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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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2、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是按土地
价格所征之税,税率按土地等级从10‰到
100‰不等,1942年后采用累进税制。土地
增值税是对现行地价减原定地价之增值部分
所征之税。此两税之开征需以整理土地和核
定地价为条件,故只在上海、杭州、广州等
少数地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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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3、国民政府成立之后,立即划分了中央税和地方
税。中央各税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抗战之前包
括关、盐、统。抗战之时因主要税区沦陷,三大税
锐减,国民政府一方面举办直接税,将统税扩为货
物税,另一方面将盐税改为专卖和加征战时附加,
并将田赋归于中央税。抗战结束之后,关、盐、直
接税和货物税成为四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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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①关税,1929年,中国关税恢复自主,但以
裁撤厘金和常关税为条件。
②民国成立之后,盐的产销以引票,即专商
来垄断。1931年,国民政府制定新盐法,废
除了专商制,盐税收入有了较大增长。1942
年起,对食盐停止征税,实行食盐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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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③统税,1928年创行,是对卷烟、麦粉、棉纱、火
柴、水泥等产品所征的货物出厂税,是为补充废
除厘金的损失开征的新税。清末一些省份其实已
将厘金的多次征收合并为一次征收,称为统捐。
④货物税,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失地陷城,致税
收大减,于是于1939年将统税与烟酒税合并,扩
大为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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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⑤直接税,直接对纳税人的收入或其财产价值征
收。1940年设立直接税处,并先后开征所得税、
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和营业税。所得税,
1914年制定所得税条例,1936年开征。征收范围
包括:营利事业所得,采全额累进制;薪金所得,
超额累进;证券存款,比例税制;财产租赁所得,
超额累进;一时所得,全额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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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过分利得税,1939年开征,凡公司、商号、个人其
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其利得额超过资本
额20%者,财产租赁之利得超过其财产价额15%者,
除课所得税,再按六级超额累进加征10%-50%过分
利得。遗产税,1939年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
次年七月实施,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
印花税,参酌北洋时期旧法,修订成《印花税暂行
条例》。营业税,原属地方税,1942年划归中央直
接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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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地方各税,主要有田赋、契税、营业税、房捐、船捐5项。
营业税,1928年裁厘后,为解决地方收入特开征营业税,
1931年开征。可选择按营业收入额、资本额及纯收益为标
准征收。1942年之后划归中央税。屠宰税,开征始自1915
年,1931年并入营业税,限对猪牛羊三种牲畜,从量征收。
1941年后划为消费税,从价征收。营业牌照税,1935年其
被划为县税,对凡经营戏园、酒馆、旅馆、球房、牙帖、
当户等征收。使用牌照税,即1935前各地之船捐、车捐,
属县级税。凡使用公共道路的车、船、肩舆等一律向所在
县市缴纳使用牌照税,从量定额。契税,此时其包括正税、
附加和验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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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验契费始收于1912年,验契后换发新契纸,并收费用--
2元左右。1941年契税划入中央税,附加仍为地方税。房捐,
地方税,对出租者征收全年租金之20%,对自用者征其房屋
现值的3%,但可有部分免税。筵席及娱乐税,1935年划为
行为取缔税,1941年改此名。筵席税对日常饮食不征,税
率不得超万分之十。娱乐税税率不得超30%。苛捐杂税,
1928年财政体制,并无明确县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地方所
需经费皆由县财政自行筹集,由此地方增加了各种附加、
杂捐和摊派等等。如关店需纳歇业费,婚嫁需交新婚捐等。
此外,为应付战时需要,抗战期间还实行了专卖和统购统
销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购销标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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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4、税收管理体制。1928年,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确定了中
央和省两级体制。国家税有盐税、海关税、常关税、烟酒
税、厘金、印花税、渔业税等等。地方税有田赋、契税、
牙税、当税、屠宰税、船捐、房捐等等,两极体制偏重于
中央集权,县市财政更成了附庸,导致了县市财政的混乱;
1935年,颁行财政收支系统法,县市财政独立于省财政另
成一级,但直至1939年才有了较明确的收入范围:田赋附
加、中央划拨的印花税三成、房捐、屠宰税等。1942年,
为适应战时需要,划分国家和自治县两极体制,国家财政
包括了中央与省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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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
1946年又改为中央、省、县三级体制。中央税有:
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关税、货物税、盐税、
院辖市营业税的30%、土地税(院辖市的40%,省县
市的30%)等;省税有:营业税的50%、土地税的
20%、契税附加;院辖市税:营业税的70%、土地税
的60%、契税、遗产税的15%(中央划)、房捐、屠
宰税、营业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等;县市税有:
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
娱乐税、遗产税的30%、营业税的50%(省划)、土
地税的50%、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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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949—1978年的赋税
这29年间,中国税制建设历程坎坷。刚解放时,除立即取
消一些杂苛和反动项目外,其他暂沿用旧税法。1950年1月
30号,考虑到尚存在多种经济成分,政务院发布《关于统
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
一共设立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依营业额
计征的营业税和依所得额计征的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
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
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和使用牌照税。除了上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由省、市
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
批准以后征收(当时有农业税、牧业税、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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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949—1978年的赋税
在执行中,税制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增加契税、
船舶吨税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将房产税和
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并
入文化娱乐税和营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
使用牌照税,试行商品流通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
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1953年又试行了商品流通税,
它是以原来征收货物税的部分商品为对象,并合并
了该部分对象所征的货物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
税、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后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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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949—1978年的赋税
1958年,中国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二次大规模
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工商税制,试行工
商统一税,甚至一度在城市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合
一”,在农村人民公社试行“财政包干”,试行结
果表明,没有了强制性的税收,财政收入得不到保
障,也造成了企业核算和产品价格上的许多矛盾。
农村也出现了财政包而不干的问题,被迫于1959年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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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949—1978年的赋税
至此,中国的税制有:工商统一税(合并对工商企
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后
形成)、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
(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此两税只对个人、外侨、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
契税(50年代中期后基本停征)、船舶吨税、屠宰
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66年停征)、农业
税和牧业税等1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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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949—1978年的赋税
文革期间多数地区采取合并税种、简并税目税率的
作法,按企业原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
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款总和,占企业销售
收入的比例得出一个平均税率,以后纳税就以此为
标准税率,直接乘以流转额得出。不分税种,不分
税目税率,不再执行税法规定。1973年税制进行了
第三次大的改革,核心是简化工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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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949—1978年的赋税
增加了工商税(将企业原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
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等合并而成)
和集市交易税(62年开征,针对农村集贸市场),取消了
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因为文娱活动性质发生了变化,
已是党的宣传工作的一部分)。国营企业只需交纳工商税,
集体企业只需交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只需交
农业税或牧业税,个人交纳几乎为零。总的来看,这段时
期由于受极左思潮和苏联经济理论的影响,中国税制建设
受到了极大干扰,税制被片面简化,大大缩小了税收在经
济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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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978—1993年的税制改革
这一时期是税制建设的恢复期。从1978年底,就提
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设想。
并为贯彻对外开放,决定先解决对外征税的问题。
从1980-1981年间,五届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同时明确,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
国人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
用牌照税,大体形成了一套涉外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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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978—1993年的税制改革
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
”,这突破了国家只能从国有企业取得利润而不能
征税的禁区,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转变。
84年10月起由在全国实施“利改税”第二步和工商
税制的全面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
资源税等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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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978—1993年的税制改革
以后几年又陆续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
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等法规。直
到1993年,共有37个税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
商统一税、燃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
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
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
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
税、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牲
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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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994年的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以增值税为主
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
2、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说得税;
3、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对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
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4、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
盐税、奖金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下
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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