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咨询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鉴于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已就**金融会员服务市场营销顾问咨询
等事宜达成一致,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与范围
1、**或零售金融产品计划推荐信息服务
2、市场营销培训咨询
3、广告营销策划服务
4、互联网营销服务
根据上述约定服务,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全部知悉乙方提供的服务进度及结果;
2、甲方认可的有效联络方式为书面、email等可留存记录以备查的方
式。
3、甲方在获取乙方服务的过程中,应当真实准确向乙方提供尽可能
全面的资料和信息,使乙方对产品计划内容、风险等有必要的了解。
4、甲方同意,无论在本协议期间内或协议期终止后12个月内,甲方不
得未经乙方同意,就本协议项下的产品计划接触或招揽乙方的客户,
甲方如违反本条规定,无论故意与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为履
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项下具体产品计划有关的协议而接触乙方客户的
或甲方非出于自愿或主动接触乙方客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履行
本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之义务、乙方客户主动与甲方联系且甲方不知
其为乙方客户的)或以双方认可的联络方式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的全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纳入
合作范围的甲方产品计划,由甲方事先通过书面、email 等可留存记
录以备查的联络方式向乙方说明。
2、乙方应按照第一条约定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并最终促成客户按照
相关规定购买相关产品计划。乙方推荐的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合格客户。
3、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的全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允许针对特定对象,禁止向社会公开宣传,禁止通过如下行为开展
工作:
(1)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群发短信等途径向社会不特
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
(2)误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
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
失或者给付投资回报以及其他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
(3)直接以甲方的名义或以甲方员工身份进行公开宣传或其他活
动;
(4)直接募集或收取任何资金;
(5)通过产品计划进行利益输送;
(6)推荐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7)其他可能造成任何法律风险的行为。
第四条 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标的
额(折合年化)·服务费率
咨询服务标的额 X
(万元)
服务费率(%)
0<X<200 0
200≤X<300 %
300≤X<800 3%
800≤X<1500 %
X≥1500 4%
注:咨询服务标的额为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与客户达成的合
同金额换算成年化收益后对应的金额。
在双方确认服务按阶段履行后,乙方向甲方开出服务发票,甲方在收
到发票10日内完成向乙方账户汇款。
2、甲方同意以汇款的方式支付咨询服务费,乙方指定收取咨询服务
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 户 行:
第五条 保密
1、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知
悉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不合理使用,
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以外第三方披露。但一方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的要求而进行披露的,或者为本协议之目的而
合理披露给潜在客户、审计师、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
的(该方应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士承担保密义务),不视为违反保密义
务。
2、甲、乙双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
然有效。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纠纷且在争议产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首部签署的通讯地址为双方约定的相互送达文件的地址,
一方地址如有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照该地
址发送的文件,均视为送达。
2、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解除,任何一
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
影响。
4、本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并书面予以修订或
终止。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