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务员监控与惩戒制度
• 内容提要:
• 1、公务员的义务
• 2、公务员回避制度
• 3、公务员惩戒制度
• 4、违反《公务员法》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务员义务
• 一、公务员义务概述
• 1、概念
•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
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约束。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 (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这是公务
员义务主体方面的特征,也是将公务员的义务与其他
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区别开来的根本标志。
• (2)公务员义务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
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一方
面,公务员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必须依法主动地做
出某种行为,如公务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
等;另一方面,公务员负有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不
得做出某种行为,如公务员不得贪污、盗窃、行贿、
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等。
• (3)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公共
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
作出规范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被滥用。所以,必须
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
• (4)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不得放弃或不履
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
“道德义务”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同。义务的结
果必然发生法律上的责任,有责任,才可以根据其产
生法律上的制裁。因此,公务员的义务与责任是相伴
随的。
• 2、内容
• 公务员的义务一般有:(1)为国家、为公民竭心服务,将
国家和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不得损公肥私、损
人利己;(2)忠实于国家和政府;(3)服从法律、服从上
级命令;(4)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5)克尽职
守,忠实地完成本职工作,言行谨慎,保持职业尊严;
(6)限制或严禁从事经营性和赢利性的兼职活动;(7)严
守“政治中立”,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因政治因素(如所
属政党不同,政治观点不同等)而偏但某方;公务员不得
接受政治捐款,不得参与或主持具有明显政治倾向性的
活动等等。
• 3、特点和意义
• 公务员的义务是具有强制性的,公务员不得放弃其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对公务员行为的一种强制,它规定了公
务员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因而起到了控制、约束
和调适公务员行为的作用,而这种调控作用,对于整个
公务员系统和整个行政系统的有秩序运行,是不可或缺
的。
• 二、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当履行下
列义务:
•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 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应当树立宪法至上的思想,
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
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和楷模。
•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
效率
• (1)公务员应当按照权限履行职责。该权限是明文规定
的权限 ,而且应该是属于实体法上的权限;
• (2)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目前,对行政
程序规定比较集中的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等,
公务员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其权限。
• (3)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涵义有三层:一是应亲自
履行职责,不应将自己的职责委托他人来履行;二是应按
时办公;三是不能擅离职守,一般情况下应坚守岗位。
•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国家的安全主要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
的政权不受威胁;国家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国家的秘密
不被泄露。国家的荣誉是指国家的荣誉和尊严,它主要包
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
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国家利益的范围十
分广泛,对外主要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
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
益的国家利益。
•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
决定和命令
•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关于公
务员服从义务的规定。规定公务员的服从义务是十分
必要的。首先,现代公务员体系的组织方式是科层制,
公务员应当接受上级的指挥,以保证组织系统的权威
性、统一性与效率性。其次,在法治化的政治体制和
现代公务员制度下,公务员的首要职责是执行法律,
其对上级不是人身依附关系,服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
不过是执行法律的需要,服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是执
行法律的手段和方式。
• 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有以下
涵义:
• 第一、公务员服从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上级作出的。所谓“
上级”,是指同一系统或组织中地位、等级较高的机构或
人员。上级包括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直接上级是指直接
具有领导权、指挥权与主管权的上级,间接上级是指除直
接上级以外的具有领导权、指挥权或监督权的上级。
• 第二、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是上级作出的决定与命令。所
谓决定和命令是指上级作出的下级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
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指令。就形式而言,既有抽象
行政行为的形式又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
• 第三、公务员服从与执行的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依法
作出的。一方面,该决定与命令的内容应是合法的:应
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应与上级的职务有关;不属于
法律所禁止之事项;不属于下级公务员独立执行职务的
事项。另一方面,决定与命令发布的程序须合法。上级
作出的决定与命令必须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对于
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命令,公务员有权不予服从。特别
是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来自上级命令的程序合法性,
就更应当成为公务员执行命令的前提条件。
•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尚未
公布的或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秘密直接涉及国家的安全,因此,
保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关系到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
• 对公务员而言,履行保密义务的基本要求是:不该说的国
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
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
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
息和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
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
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此外,公务员对
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
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公务员回避制度
• 一、公务员回避概述
• 1、概念和意义
• 公务员回避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为了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和有利害关系的他人(如亲属、朋友、乡邻
等)谋取私利而对其在任职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的事前
限制性措施,使其不得担任一定的职务和参与相关公务的
处理。
• 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实行回避,可以减少或消除任
职和公务中间的裙带关系,保证公务员客观公正地行使职
权,防止腐败的发生。
• 2、回避的类型
• 公务员回避类型习惯上分为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
区回避三种。
• 对公务员回避进行分类应该从两个角度、两个层次上
来把握。
• 第一个层次,从回避的事项的角度考察,可以把公务
员回避分为两大类: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 第二个层次,对上述两大类回避从原因(引起回避的
社会关系)上进行考察,可以分别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回避、政党回避、同学回避、地
区(原籍地)回避等。
• 综合起来可以把公务员回避分类可以用下图表示:
任职回避
公务回避
亲属关系引起的任职回避
政党关系引起的任职回避
邻里关系引起的任职回避(籍贯地回避)
其它社会关系引起的任职回避
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引起的公务回避
与本人有亲属关系引起的公务回避
与本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引起的公务回避
公
务
员
回
避
回避形式 引起回避的原因
•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
• 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和
七十二条规定,我国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 (一)回避的类型及其要求:
• 两大类: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 1、任职回避
• 根据引起任职回避的原因又可以分为两种:
• A、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引起的任职回避
•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
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
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
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
工作。
• (1)引起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范围
•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
姻亲关系 。
亲属知识
• 1、亲属分类
•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
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
• (1)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
属关系。
• (2)血亲: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
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 自然血亲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
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的原因的,
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
自然血亲(同父同母)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同父异母或同
母异父)。
•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
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为“准血亲”。
•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但不包括配偶本身。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
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 —
—已身与自己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如自己的儿媳、
女婿、嫂子弟媳、姑父、伯母等;配偶的血亲——已身
与自己配偶的血亲之间的关系,如从妻子角度而言丈夫
的父母(即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叔伯、小姑),
为妻子的配偶的血亲。从丈夫的角度而言,妻子的父母
(即岳父母)、妻子的兄弟姐妹(即大舅子、小姨子)
等,都是丈夫的配偶的血亲。此外还有配偶的血亲的配
偶、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 2、亲系
•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现代亲系一般分为直系亲
和旁系亲。
• (1)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 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
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上溯父母、(外)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外)
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
• 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
属。(公婆与儿媳、女婿与岳父母)
• (2)旁系亲:也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 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其特点是在血
缘上有同源关系,除直系血亲外都是旁系血亲。有辈分
相同和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同辈的如(堂、表)兄弟姊
妹、不同辈的如叔姑与侄子女、姨舅与外甥子女等。
• 旁系姻亲,已身配偶的旁系血亲、已身旁系血亲的配偶、
已身配偶的旁系亲属的配偶即已身的旁系姻亲。配偶的
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妻之叔子姑子、夫之舅子姨子)、
旁系血亲的配偶(婶子姑父、嫂子弟媳、姐夫妹夫、侄
媳侄女婿等)、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妻之妯娌、夫之
连襟等)与已身之间即为旁系姻亲。
• 3、亲等
• 亲等是计算亲属远近、亲疏的单位。世界各国的亲等计算
法有两种:
• A、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 a、血亲亲等计算:(a)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即从
自己往上或下数(不包括已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
代数之和即为亲等数。(b)旁系血亲则从自己往上数到同源
直系尊亲属,再从同源直系尊亲属往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
的旁系血亲,得出上下相加的代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
计算的亲等为已身与所指旁系血亲的亲等。
• b、姻亲亲等计算:按“姻亲从血亲”的原则以配偶为
媒介,与血亲等计算方法一样。
• B、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同罗马法,只是在
旁系血亲算法上不同,它不是把所得到的代数相加而是
进行比较,如果两个相等,就取任一个代数作为我与
所指旁系血亲的亲等,如果不等就取较大值。姻亲的
亲等计算跟罗马法一样。
• 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 以世代表示,和西方亲等
计算法不能简单换算。
• 代的概念:即指世辈(辈分),一辈为一代。
• 代数的计算:直系血亲的计算,从已身开始,已身为一
代,向上或向下数,加减一辈代数相应的增加一代。
• 旁系血亲的计算,以直系血亲的代数计算为基础,再按
寺院法中计算旁系血亲的亲等数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 现实中,公务员法规定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涉及的亲属具
体范围如下:
• 夫妻关系:配偶
• 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外)孙子女;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父母的兄弟
姐妹及其子女。具体说来包括平辈的旁系血亲——兄弟姐
妹、堂兄弟姐妹、(姑、舅、姨)表兄弟姐妹和不同辈的
旁系血亲——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
• 近姻亲关系:
• 根据原《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在第二条第(四)项中规定:
•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
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儿媳或女婿)及
子女配偶的父母(亲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 (2)回避要求(应回避的任职情形)
• 根据68条规定,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公务员任职回避
包括三种情形:
• 第一、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
人员的职务;
• 原《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
条将“同一领导人员”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
员。
• 回避的目的是防止单位内部人际关系的复杂化,以免
影响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 第二、不得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 原《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将“直接
上下级领导关系”解释为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
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 其目的是领导者管理公务或处理问题过程中以情代法,使
正常的公务执行过程中的领导关系和被领导关系变成家庭
关系,从而干扰国家机关公务管理目的的正常实现。
• 第三、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
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 主要是考虑由领导的亲属担任纪检、监察、审计的,难
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由亲属担任组织、人事、财
务工作,则容易在用人和财务管理上产生腐败等问题。
•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组部2006年
08月06日发布) 第4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
营企业或者开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
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
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 (3)例外
•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
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
定。
• 这种变通既包括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范围的变通,也
包括任职回避要求(回避情形)的变通。
• B、地域关系(乡亲关系)引起的任职回避
•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
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地域回避,指国家为了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务,作
出其不得在原籍地(出生地、成长地)担任主要领导
职务职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 (1)适用的范围:
• 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的公务员。
• 县级及其以下机关:是由这类公务员的工作特点和县
级以上公务员实施地域回避的困难性决定的;
• 主要领导职务:是由其职权决定的。
• (2)回避的具体要求:
• 不得在原籍地(出生地、成长地)担任机关(乡级机
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
• 其目的是防止上述公务员在家门口任职被过多的私情
所困,要么在工作中徇情枉法,要么工作阻力过大而
影响工作效率。
•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领导
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
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
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
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 (3)例外:
• 如果法律对地域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根据民
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人民政
府的公务员不受地域关系的限制。
• 2、公务回避
• 公务回避是指为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
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处理该公务,或者施加影响,而对
其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限制。其目的是减少不利因素
对公务活动的干扰,保障公务活动依法公正地进行。
• (1)引起回避的情形
•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 2)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
员的利害关系的;
•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2)回避的要求
• 不直接参加相关公务活动:不参与与该公务活动有关调查
取证、涉及该公务的讨论、针对该公务的审核决定工作;
也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以间接方式对该公务活动施加影响。
• (二)公务员回避的程序
•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
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
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
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
决定。
• (1)回避的提出
•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
• 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 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 (2)回避的决定
•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
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 (三)回避的特殊情况的规定
• 第七十二条规定:“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的回避按照民事诉
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节 公务员违规的惩戒制度
• 一、公务员惩戒概述
• 1、概念
• 公务员的惩戒,是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
进行处分从而引取一定消积后果的人事行
政行为。惩戒是一种消极的行为调控手段,
其目的是为维护法纪的权威性和严明性,
从而保障人事行政系统按照既定的规则正
常运行。
• 2、条件
• 惩戒一般是在公务员有明确的违法犯纪行
为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公务员违法犯纪
的行为,有的是不作为行为,如:不履行
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克尽职守、工作渎职;
有的是作为性行为,如泄露政府机密,从
事经商办企业等赢利性活动,以权谋私、
滥用职权,不服从上级命令等等。
• 3、形式
• 根据公务员违法犯纪行为情节的轻重不同,公
务员所受的惩戒形式不同。公务员有情节轻微
的过失,将受到申诫、警告、罚款、记过等处
分;情节与后果较重者,将受到减薪、停薪、
停止晋升晋级、停算年资等处罚;而对于有严
重违犯法规和服务纪律的公务员,将受到降级、
降职、调职、免职、撤职、退职、强制退休、
停止领取退休金权利等处罚。至于违反国家刑
律和其他法律的公务员,还将移交有关的司法
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司法惩戒。
• 4、主体和权限
• 在不同的国家,行使公务员惩戒权的主
体各有不同,但一般有机关行政首长行
使惩戒权、行政性专门惩戒机关行使惩
戒权和专门的惩戒法院行使惩戒权三种。
• 二、我国公务员违纪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公务员的纪律
• 1、公务员纪律的概念和意义
• 公务员纪律是国家机关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
形象并保证其职能的正常行使而要求公务员必
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 公务员的纪律则是机关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正
常进行,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务员依
法履行公务而制定的要求公务员普遍遵循的行
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
具有国家强制性,以惩戒作为执行的保障。
• 2、我国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不得有
十六种行为,构成了我国公务员纪律的主
要内容。
• 这些公务员的纪律可以分为五个方面:
• (1)政治纪律
• 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必须遵守
的行为规范。公务员必须拥护国家的法律与政策,
与国家的行为保持一致。包括:
• 第1项,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
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 第2项,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
加罢工。
• 关于公务员发布言论问题
• 在西方国家,事务类公务员应当遵循的一
项最为重要的政治纪律,是在政治上保持
中立。例如英国公务员纪律规定,禁止文
官参加政治活动,其中包括文官不得就全
国性政治争论发表谈话,不准发表批评政
府政策与措施的意见,强调任何时候都必
须对政治问题保持缄默,要为当时的政府
服务而不应强调本人的政治见解。
• 我国公务员在发布言论方面纪律与西方国
家有相同之处,即均不得发表批评国家政
策与措施的意见;但我们作出这样的规定
是与西方国家要求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的
出发点是不一样的,而且与西方国家这方
面纪律主要针对事务类公务员不同,我国
由于不区分政务类公务员与事务类公务员,
所有公务员需要服从的政治纪律是大体相
同的。
• 关于公务员组织或参加罢工问题
• 在西方国家,劳工工会普遍享有罢工权,罢工是工人对
资本家抗争以争取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而公务人
员承担着公共职能,倏关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其是否
享有罢工权,则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多数国家,例如美
国(包括联邦政府以及多数州政府)与日本等国,公务
人员工会不享有罢工权。德国公务员亦不享有罢工权,
但对于契约职与劳动职的公务员因可以加入劳工工会,
在劳工工会发动罢工时可参加罢工。英国法律未允许公
务人员罢工,但在1973,1981、1983与1993年均曾发生
过罢工事件。法国则在法律中规定,除警察之外的公务
员均享有罢工权。
• 我国公务员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组
织或者参加罢工。
• (2)工作纪律
• 公务员的工作是指公务员履行职务时必
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遵守工作纪律,是
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提高办事效率的
保证。公务员的工作纪律体现在:
• 第3项,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第4项,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
定和命令;
• 第5项,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 第6项,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
公众;
• 第9项,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第10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 第11项,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
和利益;
• 第15项,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
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 关于第四项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系
• 第五十三条第(4)项: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
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
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
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
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
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
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
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 首先,第四项和五十四条都强调了执行
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权威性,
即使是在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
有错误(失当)向上级提出意见未予采
纳而不改变决定或要求立即执行的,公
务员也必须执行(这时,执行的后果由
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 其次,五十四条对第四项的要求作了一个
补充规定,即如果公务员对上级作出的决
定是明显违法的而去执行,也要承担相应
的责任,亦即公务员在执行第四项的纪律
时又要对上级领导依法做出的决定或命令
进行是否合法的判断,对那些明显违法的
决定和命令不能执行,否则要承担责任,
其目的在于促进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 所谓“明显违法”,是指具有普通理智
和法律知识的公务员,都可以判断出上
级决定或者命令的违法性。例如,如果
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将导致刑事处
罚(如刑讯逼供、做假帐、走私等) ,
或者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严重违反善良
风俗,则构成明显违法。
• 如果公务员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
法而不予执行,但后来有权机关判定上级
决定或者命令合法,公务员对于自己不执
行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一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
副主任许安标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他解
释说,这样理解,有利于防止个别公务员
随意曲解上级决定命令而不予执行,搞有
令不行,有禁不止。
• (3)廉政纪律
• 廉政纪律是公务员在清正廉洁方面必须
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
• 第7项,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第8项,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
财;
• 第14项,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十四)项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系
• 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
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
中兼任职务”,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
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
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从
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
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
• 与本规定相关的是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
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该规定中的“在机关外兼职”,应该理解
为不包括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
职,这是因为根据本条规定,这种兼职是
绝对禁止的,有关机关不得批准。
• (4)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
• 包括:
• 第12项: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
赌博、迷信等活动;
• 第13项: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 (5)其他纪律(十六项)
• 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
与公务员义务无法完全列举一样,对公
务员纪律也无法全部列出,国家法律与
规定中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作出其他要
求的,公务员也应当遵守。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
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22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予
以公布,6月1日起实施)对行政机关公务
员违纪行为的规定:
• 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
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
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
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 二是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
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
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
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 三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
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
的行为。
• 四是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
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 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
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的行为。
• 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
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
• 七是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组织迷信
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 3、公务员违纪的法律后果
•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
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
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
• 根据该规定:
• (1)公务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原则上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第九章的规定给
予处分(惩戒)。
•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除按
公务员法第九章规定惩戒以外,按照其它
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还会导致其它的消极
的法律后果。
• 如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就失去了被
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如果在担任公务员
期间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
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
分。”此外,根据组织法的规定,还可能
被人大会或其常委会采取罢免或撤职的措
施 。
• (2)公务员虽有违纪行为,但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免于处分。
• 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机关应
当给予其处分也即惩戒,但惩戒本身不
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
段,如果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
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
改正自己的错误,就可以免于处分。这
体现了我国处分制度中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的原则。
• (二)违纪的惩戒
• 1、惩戒的种类及其期限、后果
•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开除。
•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
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
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
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
低级别。
• 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惩戒的有六种,根据违
纪轻重程度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 分为三类:
• (1)精神惩罚(申诫罚或声誉罚 ):一般用
于严重程度较低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公务员
名誉的贬责,是有关机关向违纪者发出警诫,
申明其有违纪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
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
再违法违纪的惩罚形式。
•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
• (2)实质惩罚:对犯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的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会使公务员在名
誉、地位与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失。包括降
级与撤职。
• 降级是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公
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
本人级别为最低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 撤职是撤销职务,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
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
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
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 国外的实质惩罚形式还包括:降薪、降职、
在一定期限内停职(同时停发工资)、退
职、强制退休、从晋升候补名单中除名等,
但在我国降薪是附带的,降职只是一种任
用方式。(不过我国的撤职处分,一般在
降低公务员现职务后要另行确定较低职务,
在实质上与国外作为处分形式的降职相同。)
• (3) 开除
• 这是对违法违纪公务员最为严重的一种处
分形式。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
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有关机关应给予其开
除处分。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
日起,解除其与机关的人事关系。( 《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行政机
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
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
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 公务员惩戒的期间和相应的后果分别是:
• 警告 :6个月;不晋升职务和级别,可晋升工
资档次
记过 :12个月;不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记大过:18个月;不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
次
降级:24个月;不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撤职 :24个月;不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
次 ,并按规定降低级别
• 2、惩戒的实施
•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
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
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
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
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
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
员本人。
• (1)实施惩戒的要求
• 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合法,具体来说需要满
足以下条件:
• 1)事实清楚。即对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
要核实清楚,不可草率下结论。
• 2)证据确凿。即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仅凭本人的陈
述立案,更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定案。
• 3)定性准确。即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公务员
所犯错误的性质(一般还是严重)。
• 4)处理恰当。即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要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公务员
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责任大小以及本
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还要考虑本人的一
贯表现,给予恰当的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处分适用
的规定:
•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
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
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
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
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决定处分期。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
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
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
分别给予处分。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
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
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
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
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
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
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
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
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
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
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处分。
•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
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
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
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
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
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处分幅度
的规定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政治纪律)之一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
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
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
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
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
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
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
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组织纪律)
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
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
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
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
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
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职责纪律)之一的,
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
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
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
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
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权限纪律)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
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
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
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
办理的。
•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
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
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
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
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
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
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违反
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
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
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
者开除处分。
•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
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
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
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 5)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要按法律的规定
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
• (2)实施惩戒的程序:
• 1)调查:由有权处分的机关对公务员的违
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审查、并
初步做出处理决定(要么撤销要么做出拟
处分决定)。
• 2)告知:即对需要进行惩戒的情形,处分
机关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
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 3)听取拟被惩戒的公务员的陈述和申辩,
并对相对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核实。
• 4)作出处理决定,如果经过前三个程序
后处分机关认为应当对公务员进行处分
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
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期限的规
定
•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
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处分管理
权限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
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
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
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
务。
•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
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
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
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
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
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
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
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
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
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
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
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
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
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
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处分决定
的规定
•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
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
的日期。
• 5)书面通知
•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
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处分
的其它规定
•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
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
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
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
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
享受的待遇。
•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
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
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
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
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
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
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
上缴国库。
• 3、惩戒的解除
•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
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
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人。
•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
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
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原职务。
• (1)解除处分的条件
•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
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
• 具体而言,解除处分决定的条件有三个方
面:
• 1)公务员所受的是开除以外的处分。公务
员被开除以后,即丧失了公务员身份,脱
离了与其所在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也就
不存在解除处分的问题。
• 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在处分
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
• 3)处分期满。这一条件不是绝对的,公务
员在处分期限内如果没有改正错误的就不
能解除处分。
• (2)解除处分的法律效果
•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务
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解除处
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都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
务。
第四节 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
任
• 一、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法
律责任
• 公务员法第一百0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
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
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
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
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
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2)
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
的;(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
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
核、奖惩的;(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
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5)在录用、竞争
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
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6)不按规定
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7)违反本法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1、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行为
• 本条规定七种。行为主体既包括公务员主
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各个用人单
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主
管部门,例如,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
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机关,可
以是财政主管部门。
• 2、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 上述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1)行政责任
•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
规定的行政责任为行政处分。处分的主体
是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是指公务员主管部
门所属的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党委、人民
政府等。其对违法主体行政责任的追究包
括:
• 第一,要区别不同情况,对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责
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例如,对违反国家规定,
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应当
责令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不按规定的不按编制
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录用公务员的,机
关应当宣布录用无效,并撤销已被录用的人员的
公务员身份,已被录用的人员不享有公务员的权
利。
• 第二,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 (2)刑事责任
• 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八条。
•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
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机关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及其法律责
任
•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
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
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1、机关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
• “具体的人事处理”是指公务员主管机关
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针对特定公务员个人
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人事处理决定。
“具体的人事处理”对其他公务员不产生
影响。
• “具体的人事处理”范围涉及公务员管理
的各个环节,如录用、考核、职务的任免
与升降、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工资
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等等。
• “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一般说来即为违法的人
事处理,包括主体资格不合法,机关超越权限,
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
有时“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与“违法的具体人
事处理”并不完全等同(有些违法的人事处理,
在形式上或者主体上有瑕疵,但经过补正后其效
力不受影响,作出决定的机关无须撤销该决定,
而只需承担补正的责任)。 “错误的具体人事处
理”则是给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带来实质影响,并
且应当是予以撤销的决定。一项具体人事处理是
否错误,是由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作出具体人事
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来
认定。
• 2、机关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的法律责任
• 根据本法的规定,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
处理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对造成的经济损
失依法给予赔偿。
• 责任主体:作出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的机
关;
• 责任形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偿经济损失。
• 赔礼道歉,适用于行为人因主观上的过错
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的情形。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
身权的情形,有时也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
的情形。
• 赔偿经济损失,主要是针对错误的具体人
事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 1994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该法规定国家
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
产权的行为予以赔偿。但该法对公务员管
理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否请求行政赔偿,未
作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能否依据国家赔偿
法提出赔偿要求,存在争论。
• 一种意见主张,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违法,
侵犯公务员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并造成实际损害
的,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理由是,第一,任
何纠纷都有必要用特定的手段加以解决,而公务
员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可通过内部管理程序解
决,而公务员管理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没有有效
的内部解决制度,因而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
二,按照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凡是行政机关的
管理行为,无论是外部行为,还是内部行为,只
要是违法侵权造成损害的,都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
定,对公务员的管理属于机关内部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不能对机关
作作出的人事处理进行裁决。 因此,也就
难以就行政赔偿请求予以认定。
• 从目前情况,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
对公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的标准、
程序等,仍适用机关内部的规定与程序。
• 三、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1、行为主体和表现
• 行为主体: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 行为表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
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行为。
•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
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损失的行为。
• “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
虚作假。
• 2、法律责任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有关
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则要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给予其纪律
处分。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
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
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