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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论文采购制度论文
政府采购制度下零星采购的财务腐败
[摘要]近年来,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与操作日趋规范,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显著发挥。但在零星物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操作运行等方面却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这使得零星采购成为财务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为此,加强政府零星采购的控制,对于预防财务腐败是十分有益的。 [关键词] 政府采购 财务腐败 零星采购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性缺陷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形成的,作为政府采购客体的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的信号机制不灵敏,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各种规章制度及机制还不能满足国际化、现代化竞争的需要,这成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极大障碍。 (一)机构设置没有实现分权制衡 我国政府采购绝大多数由财政部门主管,各级政府有各自的政府采购部门。权力过于集中,采购权力的范围扩大。主要采购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数额不是铁板一块,一些临时性经费支出,要向财政申请,这类申请给不给、给多少,财政部门有很大的制约力。采购者与管理者权力失衡,形不成制约。 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在招标中介机构及评标专家的选择确定,投标供货商准入资格核准,招投标会的时间安排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采购权力没有实现分散制衡,只是发生了转移,甚至是在转移后更加集中。而集中的权力,最便于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另外,按照目前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别设立。这本来是一个分权制衡的设计,但在实际中,使设计上已经存在的集权缺陷被进一步扩大。 (二)有法不依得不到有效遏制 有人把目前政府采购中出现种种问题的责任归咎于法规不健全。我认为,当前影响政府采购按预定方向前进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法规不健全。国家财政部自199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执行。但实际上,目前的政府招标采购主要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三)监督力量薄弱,投诉举证困难 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即政府参与采购各方的互相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财政部门依据资金管理职能,应当是一个最为有力的资金监督部门,但财政部门如果担任主管部门,则很可能会直接参与一些采购行为,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现象,使监督力量受到削弱。尤其是对于采购金额不大的项目,无论是采购方还是政府方,都不愿意因为“小小”价差问题而破坏企业与政府采购部门之间良好的关系,从而使零星采购更是游离于监督之外。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上的制约力,一定程度上还会削弱采购单位对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政府零星采购财务腐败的防范 (一)强化政府管理 信息经济学认为,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差别,出现信息拥有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情况是不可避免,需要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来弥补市场的缺失。政府采购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独家执行者并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不强化管理必然监督机构互不隶属、没有其他制约关系的分权格局,以使各个部门、机构地位平等,互相之间敢于开展监督,从而确保制约有力,监督到位,避免一权独大。另一方面,可以在机构设置上单独设置零星采购办,由专人负责,以达到积沙成塔的节约目的。 (二)强化法律查处 按预期效用理论,对于一个理性的人来说,主动遵守一个规则的条件是违背规则时的预期效用小于遵守规则时的效用期望预期。对于政府采购的执行者而言,在其做出是否严格遵守采购规范的决策时,就会对违约成本和由此带来的可能收益进行权衡。而执法机构作为规则的执行者,是否对违法者进行法律查处以及查处力度的大小,都会直接影响政府采购能否健康有效地发展下去。通过维护程序的严肃性,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 (三)强化社会监督 无论是大宗政府采购发生腐败行为,还是零星政府采购的财务腐败,最终损害的都是纳税人的利益。群众作为纳税人,应当成为最认真的监督者。但监督作为一种有风险的劳动,不能总是动员群众义务奉献,而是可以采用资金奖励等方式发动群众进行监督举报。同时,新闻媒体也应该对这类直接损坏社会公众利益、破坏政府形象的现象给予及时的揭露。 (四)强化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 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受到的牵制,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方面造成的。强化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需求主体。二是标准化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主体。三是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中介组织。我国的招标中介机构大都是以行业、部门划分业务范围,中介的公正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市场化的服务意识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且目前相关的中介机构主要面向企业,能面向政府的中介机构还很少。因此,首先要强化中介机构的市场意识,通过改革逐步规范中介机构与其主管部门的关系,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其次要通过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资格认定以及开展相关培训,使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五)引入适当方法——采用举证倒置 对于已经被立案调查的政府采购腐败案例,如果投标人举出可以成立的疑点后,法庭应当责成招标方拿出能够澄清疑点的证据。如原告方指控被告在采购中选价格高的商品而弃价格低的商品不合常理,被告就应当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选择正确,如果证明不了,就要对其深究或判其败诉。 (六)运用现代化手段 构建政府采购网络系统,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把采购人、财政业务处室、采购办、采购中心、供应商、专家评委纳入到统一的管理平台之中,将政府采购业务通过规范化、模块化、流水化程序设计,基于互联网点对点、线连线、面到面的规范运行。这样操作可以有效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提高人员素质,推动电子政务的广泛实施。 综上所述,依靠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来遏制政府零星采购的财务腐败,目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应当解决好权力过于集中、有法不依和监督不力的问题,否则,政府零星采购就可能成为“许多小项目的小腐败变成汇聚的大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