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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通过的决议 ..................................................................2
第二章 – 与会情况与工作的组织 ..........................................................................................25
第三章 – 一般性辩论 ..............................................................................................................31
第四章 – 圆桌会议和高级专题讨论会 ..................................................................................36
第五章 – 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37
第六章 – 利益相关多方活动报告 ..........................................................................................41
第七章 – 通过“突尼斯承诺” ..................................................................................................42
第八章 – 通过“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 ..................................................................................44
第九章 – 通过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的报告草案 ..................................................................45
第十章 – 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闭幕 ......................................................................................46
附件1 – 峰会审议的文件清单 ................................................................................................47
附件 2A –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圆桌会议一...........................................................48
附件 2B – WSIS 圆桌会议二..................................................................................................50
附件 2C – WSIS 高级专题讨论会:“信息通信技术(ICT)促发展”................................53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2003年 日内瓦 – 2005年 突尼斯
文件:WSIS-05/TUNIS/DOC/9()-C
2006年1月26日
原文:英文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执行秘书处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突尼斯阶段会议报告
2005年11月16-18日,突尼斯,Kram Palexpo
第一章
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通过的决议
A. 突尼斯承诺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突尼斯阶段会议在于2005年11月18日举行的第八次全体会议
上通过了下列文件(WSIS-05/TUNIS/DOC/7号文件):
突尼斯承诺
1. 我们,世界人民的代表,于2005年11月16-18日汇聚在突尼斯,出席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WSIS)第二阶段会议,重申我们明确支持2003年12月日内瓦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第一阶段会
议通过的日内瓦《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
2. 我们重申我们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的愿望和承诺,其前提
是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国际法和多边政策,并完全尊重和维护《世界人权宣
言》,让世界各国人民均能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充分发挥其潜力,并实现达成
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和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3. 我们重申《维也纳宣言》所揭示的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权的普遍性、不可
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我们还重申,民主、可持续发展、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权以
及良好治理在各个层面上都是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我们进一步决定在国家和国际事务中更加
尊重法治。
4. 我们重申日内瓦《原则宣言》的第4、5和55段,并认识到言论自由及信息、思想和知识的自
由传播对于信息社会至关重要且有益于发展。
5. 突尼斯阶段峰会提供了独特的机会,让我们更好地了解信息通信技术(ICT)能够给人类带来
的益处,以及这类技术改变人们的活动、交往和生活的方式,从而增强对未来的信心。
6. 峰会这一阶段的会议为全球消除贫困和实现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在内的达成国际共识的发
展目的和目标的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依据峰会日内瓦阶段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我们在信息社
会世界峰会进程与联合国其他主要大会和峰会之间建立了协调一致的长期联系。我们呼吁各国政
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齐心协力,落实日内瓦《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做出的
承诺。近期结束的回顾《千年宣言》落实情况的2005年世界峰会的成果,与上述工作息息相关。
7. 我们重申日内瓦阶段会议的承诺,并通过重点建立弥合数字鸿沟的融资机制、解决互联网治
理及相关问题以及跟进和落实《突尼斯信息社会议程》提及的峰会日内瓦和突尼斯阶段会议的决
定,使上述承诺在突尼斯阶段会议上发扬光大。
8. 在重申日内瓦《行动计划》第3段所述各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作用和责任的同时,我们承认各国
政府在峰会进程中的关键作用和责任。
9. 我们重申,确保人人从ICT所带来的机遇中受益是我们坚定不移的追求,为此,我们提醒各国
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应开展合作,提高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技术以及信息和知识的利用;开展能力建设;增加使用ICT的信心与安全性;在各个层面营造有利
环境;开发和拓宽ICT的应用;促进和尊重文化多样性;认识到媒体的作用;解决信息社会的道德
问题;并鼓励国际和区域性合作。我们确认,这些是建立包容性信息社会的重要原则,其详细阐
述见日内瓦《原则宣言》。
10. 我们认识到,信息的获取和知识的分享与创建可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从而
帮助所有国家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和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推动这一进程需要
我们扫除障碍,使人们均能获得普遍、无所不在、公平和价格可承受的ICT接入。我们强调必须消
除在弥合数字鸿沟方面遇到的障碍,特别是那些阻碍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充分实现经济、社
会和文化发展和为其国民谋幸福的障碍。
11. 此外,ICT使前所未有的大量居民得以加入人类知识基础的共享与扩展,并推动其向人类各个
活动领域中的进一步延伸以及在教育、卫生和科学领域的应用。ICT在扩大优质教育、普及文化及
初级教育以及促进学习本身的诸多方面蕴含着巨大潜力,从而为建立一个尊重文化和语言多样性
的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奠定了基础。
12. 我们强调,信息通信技术一经企业采用,即可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妥善的ICT
投资产生的增长和生产力强化效应,能够增加贸易额,并创造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因此,企业
发展和劳动力市场政策在信息通信技术的采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请政府和私营部门加强
中小型及微型企业(SMMEs)的能力,因为它们为大多数经济体提供了最大数量的就业机会。我们
应当与所有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必要的政策、法律和规管框架,特别为中小型及微型企业培养
企业家精神。
13. 我们还认识到,信息通信技术革命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可以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此外,在国内和国际上创造的适宜的有利环境,可以避免社会和经济分化的蔓延,避免富国与穷
国、各个区域以及个人—包括男性与女性—之间差距的拉大。
14. 我们还认识到,除了建设ICT基础设施之外,还应充分重视人的能力建设,并酌情以本地语言
开发ICT应用和数字内容,以保证以全面的方式建设全球信息社会。
15. 我们确认让所有国家都普遍和非歧视性地享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原则,有必要考虑到各国的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尊重信息社会面向发展的特性,因此我们强调,信息通信技术是在国家、区
域和国际层面上促进和平、安全和稳定,加强民主、社会团结、良好治理和法治的有效工具。信
息通信技术可以用来促进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基础设施的发展、人的能力建设、信息安全和网
络安全,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如果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违背了维护国际
稳定和安全的目标,并可能对各国基础设施的完整性造成负面影响而有损于国家安全,就必须以
有效手段应对由此产生的挑战和威胁。我们需要在尊重人权的同时,避免信息资源和技术被滥用
于犯罪和恐怖主义的目的。
16. 我们进一步承诺对弥合数字鸿沟工作的进展开展评估和后续工作,同时考虑到发展水平的差
异,以实现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在内的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标和宗旨,并评估旨在建设信息
社会的投资和国际合作的有效性。
17. 我们敦促各国政府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潜力,创建关于法律法规的公共信息系统,做出推广
公共接入点的设想,并支持该信息的广泛传播。
18. 因此,我们应当不懈努力,为普天之下的所有人,特别是残疾人,推广普遍、无所不在、公
平和价格可承受的信息通信技术接入,包括通用的设计和辅助技术,确保这些技术带来的实惠能
够在各个社会之间及其内部得到更为公平的分配,并使数字鸿沟得到弥合,从而为全体人民创造
数字机遇,并从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生成的潜力中受益。
19. 国际社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世界所有国家均能公平和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取信息通信技
术,使它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弥合数字鸿沟方面的效益真正惠及一切领域。
20. 为此,我们应特别关注社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包括移民、国内流离失所的人
们和难民、失业人员和社会地位低下者、少数民族和游牧民族、年长者和残疾人。
21. 因此,我们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期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
内陆发展中国家、高债务贫穷国家、被占领国家和正在从冲突和自然灾害中恢复的国家的人民的
特殊需要。
22. 在信息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特别关注原住民的特殊境况,并保护他们的传统和文化遗
产。
23. 我们认识到,性别鸿沟是社会数字鸿沟的一部分,我们重申致力于赋予妇女权力和坚持性别
平等的观点,以消除这一鸿沟。我们还认识到,妇女充分参与信息社会是确保信息社会具有包容
性和尊重人权所必不可少的。我们鼓励所有利益相关方支持妇女参与决策过程,并在国际、区域
和国家层面上为信息社会各领域的建设增砖添瓦。
24. 我们认识到信息通信技术在保护和促进儿童成长方面的作用。我们将采取更有力的行动,使
保护儿童在信息通信技术方面的权利,避免他们因为这类技术而受到虐待。因此,我们强调要将
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
25. 我们重申致力于提高作为建设包容性信息社会中坚力量的青年的能力。我们将积极吸引青年
参与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创新性开发计划,并增加他们参与信息通信战略进程的机会。
26. 我们认识到创造性内容和应用的重要意义在于弥合数字鸿沟、帮助实现包括《千年发展目
标》在内的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标和宗旨。
27. 我们认识到,信息的平等和可持续利用需要实施旨在长期保护创建中的数字信息的各项战
略。
28. 我们重申希望与私营部门合作,在开放或可互操作性标准的基础上建设ICT网络和开发应用,
所有人均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任何装置以可承受的价格使用这些网络和应用,从而形成一个无处不
在的网络。
29. 我们坚信,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科学和学术界以及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以
及为其国民提供可靠服务及实施有效计划的需要,采用不同的技术和授权模式,其中既包括根据
专用方案也包括以开放源码和免费方式开发的各项技术。考虑到专用软件在这些国家市场上所占
的比例,我们重申必须鼓励和促进协作开发,推出可互操作的平台以及免费和开放源码软件,这
些做法应反映不同软件模式的可能用途,其中以教育、科学和数字包容计划为主。
30. 鉴于减灾工作十分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扶贫工作,我们重申致力于通过促进和加强国
家、区域和国际层面上的合作来发挥信息通信技术的能力和潜力。
31. 我们承诺通过合作实施《日内瓦行动计划》第27段中达成共识的数字团结议程。通过在各级
实现良好治理而全面迅速地实施这一议程,尤其需要一个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的及时、有
效、全面和持久的解决方案,必要时需要一个普遍、规范、开放、非歧视性和平等的多边贸易制
度来促进全球发展,让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都从中受益,还要力求有效地实施具体的国际方
案和机制,以扩大国际合作和促进数字鸿沟的弥合。
32. 我们进一步做出承诺,要通过在信息通信技术中开发和使用本地和/或原住民语言,让所有人
都融入信息社会。我们将继续努力保护和促进信息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和文化特征。
33. 我们认识到,尽管技术合作可以起到促进作用,但要保证具备必要的机构和个人专业技能,
就必须在各级开展能力建设。
34. 我们认识到必须努力根据第二章的规定调动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便更多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
促发展,并以实现建设信息社会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计划作为跟进和实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成果
的手段。
35. 我们认识到,公共政策在建立资源调配框架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
36. 我们珍视信息通信技术在促进和平和避免尤其不利于实现发展目标的冲突方面所具有的潜
力。信息通信技术可以通过预防冲突的早期预警系统确定冲突状况,从而促进冲突的和平解决,
支持人道主义行动,包括向武装冲突中的平民提供保护,协助执行维和任务,并协助开展冲突后
的和平建设和重建工作。
37. 我们相信,有了各国政府和其它利益相关方,如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的参与、合
作和加盟,我们的目标就能够实现,要让所有人享受到信息社会的硕果,就必须在各个层面开展
国际合作,团结互助。
38. 我们的努力不应随峰会的结束而告终。我们所有人为之奋斗的全球信息社会的出现,为各国
人民和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国际社会带来了日益增多的机遇,这是几年前还难以想像的。我们必须
牢牢把握当前的机遇,并促使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39. 我们重申,我们将坚定不移地制定和实施一项有效和持久的对策,以应对在建设一个真正惠
及各国人民的全球信息社会过程中出现的挑战和机遇。
40. 我们坚信,《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概述的我们在日内瓦和突尼斯做出的决定,将充分、及
时地得到落实。
B. 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突尼斯阶段会议在于2005年11月18日举行的第八次全体会议
上通过了下列文件(WSIS-05/TUNIS/DOC/6() 号文件):
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
引言
1. 我们认识到,考虑到落实《日内瓦行动计划》中已完成的工作,同时已明确了那些已经、正
在或尚未取得进展的领域,现在确是将原则落实于行动的时候了。
2. 我们重申在日内瓦做出的承诺,并将在突尼斯对其加以拓展,重点将放在弥合数字鸿沟的融
资机制、互联网治理及相关问题以及对峰会日内瓦阶段和突尼斯阶段所做各项决定的落实和跟进
工作方面。
应对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挑战的融资机制
3. 我们感谢联合国秘书长在创建融资机制任务组(TFFM)方面所做的努力,并赞赏该小组成
员提交的报告。
4. 我们记得,融资机制任务组的职责是,全面审查现有的融资机制是否足以应对信息通信技术
促发展的挑战。
5. 融资机制任务组的报告阐述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信息通信技术融资的现有私营和公有机制的
复杂性,并明确了可以在哪些方面改进这些机制以及发展中国家及其发展合作伙伴应进一步优先
发展信息通信技术的领域。
6. 根据报告的审议结论,我们对融资机制的完善与创新进行了审议,其中包括创建一项《日内
瓦原则宣言》中所提及的自愿数字团结基金。
7. 我们认识到数字鸿沟的存在以及它给许多国家带来的挑战,致使这些国家不得不在资源有限
的情况下,在既涉及发展规划又需要发展资金的众多目标之间做出取舍。
8. 我们认识到弥合数字鸿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在未来的许多年中为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
施、服务和能力建设及技术转让提供充足和持续的投资。
9.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以互惠条件促进包括信息通信技术在内的技术转让,采取各项政策和计
划,旨在尤其通过技术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利用技术求发展,并以加强科技能力建设促进我们弥
合数字和发展鸿沟的工作。
10. 我们认识到,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在内的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标和宗旨具有极其重大的
意义。有关发展融资机制的《蒙特雷共识》根据《日内瓦行动计划》的数字团结议程,为寻求向
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提供充分适用的融资机制奠定了基础。
11. 我们认识到并确认,正如《日内瓦原则宣言》第16段*所指出的那样,面临诸多信息通信技术
挑战的发展中世界存在特殊和具体的融资需求,因此亟需重点满足这些国家的特殊融资需求,以
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标和宗旨,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12. 我们一致认为,需要从信息通信技术的作用与日俱增的角度看待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的融资
问题,因为信息通信技术不仅是一种通信媒介,而且是发展的推动因素和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
展目标和宗旨,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13. 过去,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融资以公有投资为主。近来,在完善的监管
框架的基础上,大量投资涌入了那些私营部门参与得到鼓励的地方、那些旨在弥合数字鸿沟的公共
政策得到落实的地方。
14. 令我们备受鼓舞的是,通信技术及高速数据网络的发展不断地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
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使它们能够利用其相对优势参与提供由信息通信技术支撑的服务的全球市
场。这些层出不穷的机遇为投资于这些国家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提供了充分的商业依据。因
此,各国政府应在国家发展政策的框架内采取行动,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投资和新业务开
发所需的有利和竞争性环境的形成。同时,各国奉行的政策和措施不应妨碍、迟滞和阻止这些国
家持续参与提供由信息通信技术支撑的服务的全球市场。
15. 我们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在扩大有效可用信息内容的规模方面遇到了众多挑战,对于形式多
样的内容和应用的融资问题尤其需要给与新的关注,因为这一领域往往因为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
设施的重视而受到忽视。
16. 我们认识到,有利的环境是吸引对信息通信技术投资的关键,而这种环境包括各级的良好治
理和一个能够反映具体国情、起支持作用、透明和鼓励竞争的政策和监管框架。
17. 我们努力开展积极对话,研究跨国公司的公司社会责任和良好公司治理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经
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问题,以促进我们弥合数字鸿沟的工作。
18. 我们强调,仅依靠市场力量不能够保证发展中国家全面参与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服务的全球
市场。因此,我们鼓励加强国际合作和团结,使所有国家、特别是《日内瓦原则宣言》第16段提
及的那些国家,都能在国内和国际层次建设可以生存并具有竞争力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并
开发出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服务。
19. 我们认识到,除公共部门外,私营部门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融资已开始在许多国家发挥
重要作用,而且国内融资也因南北之间的资金流动和南南合作而日益壮大。
20. 我们认识到,鉴于私营部门持续投资基础设施的势头日渐高涨,多边和双边公共捐助方正将
公共资源转向其它发展目标,包括减贫战略报告及相关的计划、政策改革、将信息通信技术纳入
主要工作并开展能力建设。我们鼓励各国政府在其国家发展战略中对信息通信技术(包括广播和
* 以下是供参考的《日内瓦原则宣言》第16段:
我们将继续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债台高
筑的贫困国家、被占领的国家和领土、冲突后重建的国家以及有特殊需要及其发展面临自然灾害等情况严重威胁
的国家和地区人民的具体需求。
电视等传统信息通信技术)予以适当重视。我们还鼓励多边机构和双边公有捐助方也考虑为区域
性及大规模国家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相关能力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他们应该考虑将
其援助与伙伴关系战略同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其国家发展战略(包括其扶贫战略)中确
定的工作重点协调起来。
21. 我们认识到,在为农村地区以及包括小岛屿和内陆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处境不利的人口提供信
息通信技术和服务方面,公有资金发挥着关键作用。
22. 我们注意到,尽管在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方面存在多种不同的融资机制,与信息通信技术相
关的能力建设需求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应优先解决的问题,然而目前的融资水平尚不能满足这些需
求。
23. 我们认识到,一些领域需要更多的融资来源,而目前的各种ICT促发展融资手段迄今未对这
些领域给予足够的重视。其中包括:
a) 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能力建设项目、材料、工具、教育资金和专项培训举措,特别是针对
监管机构和其它公有部门雇员和组织的举措;
b) 边远农村地区、小岛屿和内陆发展中国家及其它在技术和市场方面面临独特挑战的地区的
用于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和应用的通信接入和连通;
c) 以建立跨国和经济落后地区的连通网络为目的的区域性骨干基础设施、区域性网络、网络
接入点以及相关的区域性项目,可能需要在法律、监管和金融框架等方面制定协调的政
策,获得种子资金并受益于在经验和最佳做法的交流;
d) 提供宽带容量,以便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和应用、促进投资,并以可承受的价格为现有和新
的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
e) 向《日内瓦原则宣言》第16段提及的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酌情
提供协调的援助,以提高提供国际捐助支持的效率并降低交易成本;
f) 旨在将信息通信技术纳入消除贫困战略和部门计划(特别是卫生和教育、农业和环境发展
计划)的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内容;
此外,还需要考虑下列其它问题,它们都与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相关,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
视:
g) 信息社会相关项目的可持续性,例如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维护问题;
h) 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SMME)(在诸如资金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i) 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本地化开发和制造;
j) 与信息通信技术有关的机构改革活动以及法律和监管框架方面的能力建设;
k) 改善组织结构并转变业务流程,使信息通信技术项目和信息通信技术含量高的其它项目产
生最佳的影响和效果;
l) 当地政府和社区推出的旨在向社区提供教育、医疗和生计支持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举措。
24. 在认识到政府主要负责公共融资计划和公共信息通信技术发展举措的协调工作的同时,我们
建议在国家的框架内,捐助方和受助方均应进一步开展跨部门和跨机构的协调。
25. 多边的发展银行和机构应考虑改变现有机制并在必要时设计出新的机制,以满足国家和区域
的信息通信技术发展需求。
26. 我们认识到,以下各项是公平和普遍获得以及更有效利用融资机制的先决条件:
a) 制定旨在实现普遍接入和吸引私营部门投资的激励性政策和监管措施;
b) 明确并认识到信息通信技术在各国发展战略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并酌情在制定信息通信战
略(e-strategies)的同时制定信息通信技术战略;
c) 通过提高机构和实施方面的能力为国家普遍服务/接入资金的使用提供保障,并进一步对这
些机制以及国内资源调配机制开展研究;
d) 鼓励开发有益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有当地针对性的信息、应用和服务;
e) 支持“推广”扩展成功的基于 ICT 的试点项目;
f) 支持在政府中采用信息通信技术,并将其作为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参与发展的优先和关键的
目标领域;
g) 在各个层面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机构能力(知识)建设,以实现信息社会的各项目标,特
别是公有部门的目标;
h) 通过向创意行业、本地文化内容和应用制作商以及小型企业提供支持,鼓励工商实体为迅
速扩大对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的广泛需求做出努力;
i) 加强发挥有担保资金的潜力和有效利用资金的能力。
27. 我们建议对现有融资机制进行改进和创新,包括:
a) 强化融资机制,使财务资源更加充足、更可预测、尽可能统一和具有可持续性;
b) 特别应通过建立鼓励建设区域性骨干基础设施的机制来加强区域性合作并创建利益相关多
方的伙伴关系;
c) 通过以下措施提供与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信息通信技术接入:
i. 通过降低骨干网提供商的国际互联网收费,尤其应支持创建和发展区域性的信息通信
技术骨干设施和互联网交换点,以降低互连成本并增加网络接入;
ii. 敦促国际电联继续研究国际互联网连通性(IIC)课题,将它作为编写相关建议书的紧
迫问题;
d) 协调政府和主要金融机构的有关计划,以降低投资风险和进入吸引力较低的农村和低收入
市场部分的运营商的交易成本;
e) 帮助加快国内融资工具的开发,其措施包括向当地微额融资手段、信息通信技术企业孵化
器、公共信贷手段、反向拍卖机制、社区联网举措、数字团结及其它创新措施提供支持;
f) 提高利用融资工具的能力以加快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的融资速度,包括促进南北
交流和南北及南南合作;
g) 多边、区域和双边发展组织应考虑设立一个虚拟论坛的实用性,以便所有利益相关方就可
能的项目、融资来源和机构性融资机制交流信息。
h) 使发展中国家不断提高能力,生成用于信息通信技术的资金,并开发出与其经济相适应的
信托基金和种子基金等融资工具;
i) 敦促所有国家做出具体努力,实现它们在《蒙特雷共识》中做出的承诺;
j) 多边、区域和双边发展机构应考虑通过合作增强其快速反应能力,向信息通信技术政策方
面需要援助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
k) 鼓励增加自愿性捐助;
l) 酌情有效利用《日内瓦行动计划》提出的债务免除机制,重点利用可为减贫战略框架内的
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项目融资的债务免除及债务掉期机制。
28. 我们欢迎数字团结基金(DSF)的创建,这项创建于日内瓦的自愿性基金对所有感兴趣的利
益相关方开放,其目的是通过重点满足当地的具体和特殊需求和寻求新的自愿“团结”融资,将数字
鸿沟转化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的数字机遇。该基金将作为现有信息社会融资机制的补充而得到
充分利用,为新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发展提供资金。
互联网治理
29. 我们重申2003年12月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日内瓦阶段会议阐述的原则,即互联网已发展成
为面向公众的全球性设施,其治理应成为信息社会日程的核心议题。互联网的国际管理必须是多
边的、透明和民主的,并有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的充分参与。它应确保资源的
公平分配、促进普遍接入,并保证互联网的稳定和安全运行,同时考虑到语言的多样性。
30. 我们确认,互联网这一信息社会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已从研究和纯理论性的设施,发
展成为一种面向公众的全球性设施。
31. 我们认识到,根据《日内瓦原则》开展的互联网治理工作,是建设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
面向发展和非歧视性的信息社会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此外,我们致力于维护互联网这一全球
设施的稳定与安全,并以来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利益相关方根据各自的作用与责任充分参
与为基础,确保互联网治理具有必要的合法性。
32. 我们感谢联合国秘书长成立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我们赞赏主席、工作组成员和秘
书处所开展的工作及其报告。
33. 我们注意到WGIG的报告力求为互联网治理确定一个工作定义,并帮助确定了与互联网治理
相关的一系列公共政策问题。该报告还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政府、政府
间和国际组织、其他论坛以及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各自的作用和责任。
34. 有关互联网治理的工作定义是由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通过发挥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应用
的,它们秉承统一的原则、规范、规则、决策程序和计划,为互联网确定了演进和使用形式。
35. 我们重申互联网的管理包含技术和公共政策两个方面的问题,并应有所有利益相关方和相关
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参与。会议就此认为:
a) 就涉及互联网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属国家主权。各国有权利和责任处理与国际互联网
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b) 在技术和经济领域,私营部门应一如继往地继续在互联网的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c) 民间团体也在互联网事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区层面尤其如此,并应继续发挥这一
作用。
d) 政府间组织应一如继往地继续在协调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中发挥促进作用;
e) 国际组织也应一如继往地继续在制定与互联网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政策中发挥重要作
用。
36. 我们认识到第35段提及的利益相关方群体中的学术和技术界人士为互联网的演进、运行和发
展做出的宝贵贡献。
37. 我们努力改进对国际和政府间组织以及其他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机构的各项活动的协调,并促
进这些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应尽可能在各个层面采用利益相关多方参与的方式。
38. 我们呼吁强化专业化的区域性互联网资源管理机构,以保证各区域管理各自互联网资源的权
利,同时保持对这一领域的全球协调。
39. 我们努力强化信任框架,以提高使用ICT的信心和安全性。我们重申必须与所有利益相关方
合作,进一步促进、营造并实施联大第57/239号决议提出的全球性的网络安全文化和其他相关的区
域性框架。这种文化需要各国采取行动和增进国际合作才能提高安全性,并加强对个人信息、隐
私和数据的保护。不断发展的网络安全文化应该使接入能力和贸易量得到提高,还必须考虑到各
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并尊重信息社会以发展为导向的方面。
40. 我们强调惩治网络犯罪的重要意义,包括惩治在一个司法辖区实施、但对另一辖区产生影响
的网络犯罪。我们进一步强调必须在国家和国际的两个层次采用实用高效的工具和机制,重点促
进网络犯罪执法部门间的国际合作。我们呼吁各国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查处网络犯
罪的立法,并注意现有的法律框架,例如有关“打击违法滥用信息技术”的联大第55/63和56/121号决
议以及欧洲理事会的《网络犯罪公约》。
41. 我们决心有效解决垃圾邮件造成的严重及日益增长的问题。我们注意到,目前已有一些针对
垃圾邮件开展区域和国际合作的多边和利益相关多方框架,如亚太经合组织的《反垃圾邮件战
略》、《伦敦行动计划》、《汉城、墨尔本反垃圾邮件谅解备忘录》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及国
际电联开展的相关活动。我们呼吁所有利益相关方针对垃圾邮件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其中主要
包括在用户和工商企业当中开展教育活动,制定相关立法,强化执法部门和工具,不断推出技术
和自律措施,交流最佳做法并开展国际合作。
42. 我们重申我们致力于自由地寻求、接收、分享和使用信息,重点用于知识的创建、积累和传
播。我们确认所采取的旨在确保互联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打击网络犯罪和反垃圾邮件的措施,
必须保护和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和日内瓦《原则宣言》相关部分中有关隐私和言论自由的规
定。
43. 我们重申致力于建设性地使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通信技术,采取法律规定的行动和预防措
施,反对《日内瓦原则宣言》的“信息社会的伦理范畴”和《行动计划》提到的对信息通信技术的滥
用。
44. 我们还强调打击互联网上形形色色的恐怖主义的重要性,同时尊重人权并遵守参照《2005年
世界峰会成果》第85条形成的联大A/60/*号文件提出的国际法规定的其它义务。
45. 我们强调互联网安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意义,以及保护互联网及其他信息通信技术
网络免受威胁与攻击的必要性。我们重申,必须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就互联网安全问题达成共识并
加强合作,以推进与安全相关信息的推广、采集和传播以及所有利益相关方就抵御安全威胁的最
佳做法开展的交流。
46. 我们呼吁所有利益相关方以通过立法、实施合作框架、交流最佳做法以及工商企业和用户采
取自律和技术措施,确保隐私权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和数据受到保护。我们鼓励所有利益相关
方、尤其是政府,根据《日内瓦原则宣言》和其他得到互认的相关国际文件,重申个人获取信息
的权利,并酌情进行国际协调。
47. 我们认识到各种国内和跨国电子商务的数量和价值在不断增加。我们要求制定国家消费者保
护法和实施办法,同时在必要时建立执法机制,以保护在线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权利,还
要求加强国际合作,以便按照适用的国家法律,一视同仁地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并增强消费者对
电子商务的信心。
48. 我们满意地注意到各国政府已在更多地利用ICT为公民提供服务,并鼓励尚未这样做的国家
为实施电子政务制定国家计划和战略。
49. 我们重申将数字鸿沟转化为数字机遇的承诺,并致力于确保所有人都能和谐、平等地发展。
我们致力于就更为广泛的互联网治理方案中的发展方面形成和提供指导意见,涉及的问题包括国
际互连费用、能力建设和技术/技能转让等。我们提倡在互联网发展环境中实现语言多样化,并支
持开发易于本地化的软件,而且用户可以利用它从开放源代码、免费和专用软件等不同软件模式
中选择适用的解决方案。
50. 我们了解,发展中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只有使国际互联网连接费更加公平合理,才能够
增加接入。因此,我们呼吁制定一项增加价格合理的全球连接的战略,以便于改进面向所有人的
平等接入,其办法是:
a) 推出竞争环境中的商业性互联网经转和互连费,而这种收费应以客观、透明和不偏不倚的
参数为准,并考虑到就此议题正在开展的工作;
b) 建立区域性互联网骨干网,开辟国家、次区域和区域性互联网交换点(IXP);
c) 建议捐助方计划和发展融资机制考虑资助旨在普及发展中国家互连、互联网交换点和本地
内容的举措;
d) 鼓励国际电联继续将国际互联网连接性(IIC)课题作为一项紧迫问题加以研究,并定期提
交供审议和可能付诸实施的成果;
e) 促进个人和集体用户设备等低成本终端设备的研发工作,重点用于发展中国家;
f) 鼓励参与商业谈判的互联网业务提供商(ISP)和其他各方采取措施,确定公平合理的互连
价格。
g) 鼓励相关各方开展商业谈判,以削减最不发达国家(LDC)的互连费用,同时考虑到最不
发达国家特有的局限性。
51. 我们鼓励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通过适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制定将ICT融入教育和
劳动力开发的国家战略以及适量投入资源,促进发展中国家的ICT教育和培训工作。此外,还要在
自愿基础上,为加强互联网治理方面的能力而扩大国际合作。这可能主要包括建立专业技能中心
和其他机构,以推动技术转让和最佳做法的交流,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和所有利益相关方更多地参
与互联网治理机制。
52. 为保证有效参与全球的互联网治理,我们敦促包括相关政府间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保证所
有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关方,均有机会参加与互联网治理相关的决策过程,
并推动和促进这一参与。
53. 我们将全身心地投入实现互联网语言多样化的工作,使它成为多边、透明和民主进程的一部
分,让各国政府和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参与其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为此,我们亦支持本地内容的
开发、翻译和改编工作,支持数字档案和形式多样的数字及传统媒体,同时认识到这些活动可以
使本地和原住民社区得到加强。因此我们强调有必要:
a) 在域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关键词查询等诸多领域推进采用多种语言的进程。
b) 实施允许多语种域名和内容在互联网上共存和多种软件模式并用的计划,以便同语言数字
鸿沟作斗争并确保所有人均参与到萌生中的新社会之中。
c) 加强有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以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并促进其全球应用。
54. 我们认识到,在国内和国际上营造有利于外商直接投资、技术转让和重点在金融债务及贸易
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环境,对于建设信息社会、乃至发展和推广互联网及其最有效的使用至关重
要。尤其是在互联网建设中作为创新和私人投资主角的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
作用。在国际和国内政策环境鼓励投资和创新的时候,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网络边缘就会出现增
值。
55. 我们认识到,现有互联网治理的安排是行之有效的,使互联网成为如今的极为强健、充满活
力且覆盖不同地域的媒介。互联网的日常运行工作由私营部门主导,创新和价值创造则来自网络
边缘。
56. 互联网依然是一个极具活力的媒介,因此,针对互联网治理设计的各种框架和机制应是包容
性的,并顺应互联网作为开发多种应用的共同平台的指数性增长和快速演进。
57. 互联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得到维护。
58. 我们认识到,互联网治理不仅包含互联网域名和地址,还包括其他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如
关键互联网资源,互联网的安全性和与互联网使用相关的发展问题。
59. 我们认识到,互联网治理包含社会、经济和技术问题,其中包括价格可承受性、可靠性和业
务质量。
60. 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目前存在很多相互交叉的值得关注的国际公共政策问题,现有机制尚未
合理解决这些问题。
61. 我们确信,需要启动并酌情强化一个透明的、民主的和多边的进程,并让各国政府、私营部
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并各司其职。在具备充分理由时,这一进程可设想创建一种合
适的框架或机制,以激励现行协议的积极演进,从而推动在此方面的协同努力。
62. 我们强调,任何互联网治理方式均应是包容且反应迅速的,并应继续促进为创新、竞争和投
资创建一个有利的环境。
63. 一个国家不应该参与和另一个国家的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有关的决策。每一个国家
在影响其ccTLD决策方面以各种方式表达和确定的合法利益均需要通过一个灵活和经改善的框架得
到尊重、维护和解决。
64. 我们认识到,各利益相关方需要为通用顶级域名(gTLD)进一步制定公共政策,并加强在此
领域的合作。
65. 我们强调,需要让发展中国家最大限度地参与有关互联网治理的决策过程(此过程应体现它
们的利益)并参与发展和能力建设过程。
66. 鉴于互联网的日趋国际化和普遍性原则,我们一致同意实施关于互联网治理的《日内瓦原
则》。
67. 我们一致同意,请联合国秘书长召集一个新的论坛,以便让利益相关多方展开政策对话。
68. 我们认识到,在国际互联网治理和确保互联网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连贯性方面,各国政府均
应平等发挥作用并履行职责。我们还认识到,各国政府需要与各利益相关方协商制定公共政策。
69. 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加强未来合作,使各国政府在有关互联网的国际公共政策问题上(而
不是在日常的技术和操作问题上)平等发挥作用并履行职责,且不因此影响国际公共政策问题。
70. 利用相关的国际组织,此类合作应包括制定关于与关键互联网资源的协调和管理有关的公共
政策问题的全球通用原则。在此方面,我们呼吁负责与互联网相关的基本任务的各类组织为营造
促进制定此类公共政策的环境贡献力量。
71. 为加强合作,将由联合国秘书长在2006年第一季度末启动一个集合了各类相关组织的进程,
此进程将涉及各利益相关方并由其各司其职,将尽快按照法律程序推进工作,并将对创新做出迅
速响应。为加强合作,相关组织应开始一个涉及各利益相关方的进程,同时尽快开展工作和对创
新做出响应。应请同类相关组织提供年度业绩报告。
72. 我们请联合国秘书长在一个开放而包容的进程中于2006年第二季度之前召集一次有关利益相
关多方政策对话的新论坛的会议,此论坛称为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其使命如下:
a) 讨论与互联网治理的关键要素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以此提高互联网的可持续性、强健
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b) 有些与互联网相关的国际公共政策相互交叉,(因此该论坛应)促进负责此类不同政策机
构间的交流,并讨论不属于现有任何机构职责范围的问题;
c) 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机构就其职责范围之内的问题进行沟通;
d) 促进信息和最佳做法的交流,并为此充分利用学术和科技界的专业知识;
e) 向所有利益相关方出谋划策,使他们能够提出加快互联网在发展中国家的普及并使人用得
起的方案;
f) 加强和促进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现有和/或未来的互联网治
理机制;
g) 发现萌生的新问题,并提请相关机构和公众注意这些问题并提出建议;
h) 充分利用当地的知识和专业技术资源,为发展中国家在互联网治理方面的的能力建设做出
贡献;
i) 持续不断地促进并评估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原则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的体现;
j) 特别讨论与关键互联网资源相关的问题;
k) 帮助找到由于互联网的使用和滥用而带来的问题的解决办法,特别是与日常用户相关的问
题;
l) 公布论坛的会议记录。
73. 互联网治理论坛在工作和职能方面将是一个多边的、利益相关多方参与、民主和透明的论
坛。为此建议的互联网治理论坛可以:
a) 以现有的互联网治理结构为基础,特别着重于参与这一进程的各国政府、工商实体、民间
团体和政府间组织等所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互补性;
b) 采用一种精简且权力分散的结构,并可对该结构进行定期审议;
c) 必要时定期开会。原则上互联网治理论坛会议和与相关主要联合国大会电信并行召开,重
点在于利用其后勤支持。
74. 我们鼓励联合国秘书长审议与召开论坛相关的多种选择方案,同时考虑到在互联网治理方面
所有利益相关方经证实的能力以及确保他们充分参与的必要性。
75. 联合国秘书长可向联合国各成员国定期报告该论坛的运行情况。
76. 我们请联合国秘书长在论坛创立后的五年之内,与论坛各参与方举行正式磋商,审议维持论
坛的必要性,并由此向联合国成员提出建议。
77. 互联网管理论坛不得履行监督职能,不应取代现有的安排、机制、机构或组织,但应允许他
们参与并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力量。论坛可作为一种中立、无重复工作和无约束力的程序。它不
应参与互联网日常工作或技术运行。
78. 联合国秘书长应向所有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方面发出邀请,请他们出席互联网治理论坛的开幕
会议,同时考虑到平衡的地域代表性。联合国秘书长亦应:
a) 利用所有相关利益方的一切可用资源,其中包括国际电联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进程中显示
出并经验证的专业能力;而且
b) 建立一个成本高效的主席团对互联网治理论坛提供支持,确保利益相关多方的参与。
79. 其他相关论坛将继续解决与互联网治理相关的各种问题。
80. 我们鼓励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推进利益相关多方的参与进程,以便就扩大和普及互联网
开展讨论和协作,使其成为支持实现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在内的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和目
标的手段。
81. 我们重申我们致力于全面实施《日内瓦原则》。
82. 我们欢迎希腊政府慷慨提出在2006年以前在雅典召开互联网治理论坛的第一次会议,同时我
们请联合国秘书长邀请所有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方面参加互联网治理论坛第一次会议。
实施和跟进
83. 建设面向发展的包容性信息社会将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做出不懈努力。因此我们致力于在国
家、区域和国际层面继续全力以赴开展工作,以确保在峰会进程中及峰会日内瓦和突尼斯阶段会
议上实现的成果和所做出的承诺得到持续落实和跟进。考虑到建设信息社会的多重性质,在各国
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之间,按照其不同作用和责任并在充分利用
其技术专长的基础上有效开展合作至关重要。
84. 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应确定需要做出进一步努力且需要更多资源的领域,在国际、区域、
国家和地方各个层面联合确定适当的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成果的实施战略、机制和进程,尤其
关注在接入和使用信息通信技术(ICT)过程中仍处于边缘化的人们和群体。
85. 考虑到各国政府在国家层面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落实包括日内瓦《行动计划》在内的峰会
成果中发挥的主导作用,我们鼓励那些尚未采取这一行动的政府酌情详细制定全面的、具有前瞻
性的和可持续的国家信息通信战略,包括ICT和行业信息通信战略1,将其作为国家发展计划和在
2010年之前应尽早实现的扶贫战略的组成部分。
86. 我们支持在区域和国际层面开展的、旨在建设以人为本的、具有包容性的和面向发展的信息
社会的一体化工作,并重申区域内与区域间的通力合作为知识共享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支持。区域
性合作应有助于各国的能力建设以及区域性实施战略的制定。
87. 我们确认,交流观点和分享有效做法及资源对于在区域和国际层面落实峰会的各项成果至关
重要。为此,应努力酌情提供并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分享在设计、落实、监督和评估信息通信战
略和政策方面的知识和专业常识。我们认识到,扶贫、增强各国能力建设和促进各国技术发展是
在发展中国家以持续性方式弥合数字鸿沟的基本要素。
88. 我们重申,通过各国政府的国际合作和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结成的伙伴关系,我们就可以在驾
驭ICT潜力的挑战中获得成功,从而将其作为服务于发展并促进信息和知识利用的手段,以实现包
括《千年发展目标》在内的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和目标,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国和地方的优
先发展项目,从而促进全人类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89. 我们决心,通过加强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国际合作和促进技术交流和技术转让、人力资源的
开发和培训,改善国际、区域和各国的连通性并推动以可承受的价格使用ICT和信息,从而提高发
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及其全面参与信息社会并为之做出贡献的能力。
90. 认识到ICT对经济增长和发展所发挥的作用,我们重申,将致力于为所有人公平和平等地提
供信息和知识。我们将致力于实现日内瓦《行动计划》中规定的指示性具体目标,即,在考虑到
不同国情的情况下,应在2015年以前实现的全球性参考指标,其目的在于改善连通性及对于ICT的
普遍、无处不在、平等、无歧视性和价格可承受的接入与使用,还致力于将ICT作为一个
工具,通过开展下列工作来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和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a) 根据本地和国家发展的轻重缓急,酌情调整国家信息通信战略并将其纳入本地、国家和区域
性行动计划的主要工作之中,同时采取时限明确的措施;
1 在本案文中,此后在述及“信息通信战略(e-strategies)”时包含信息通信技术战略和行业信息通信技术战
略两层意思。
b) 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反映各国国情和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和国内资源调度
的政策,以弘扬创业精神,特别是中、小和微型企业(SMME)的创业精神,并考虑到不同
的市场和文化背景。这些政策应体现在一个透明而公平的监管框架之中,从而创建一个支持
上述目标并增强经济发展的竞争性环境;
c) 通过完善和提供包括终生教育和远程教育在内的相关教育和培训项目及系统,帮助所有人提
高ICT能力并树立其对使用ICT的信心。这些人包括青年、老年人、妇女、原住民、残疾人以
及生活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的人口。
d) 特别是在ICT科技领域开展有效的培训和教育,以调动并推动女童和妇女加入并积极参与到
建设信息社会的决策进程之中;
e) 特别关注可促进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接入的通用设计理念的形成和辅助技术的使用;
f) 促进公共政策的制定工作,旨在通过一个日益融合的技术环境、能力建设和本地内容,在各
个层面(包括社区层面)上以可承受的价格向人们提供硬件、软件和连接;
g) 改善对世界卫生知识和远程医疗服务的获取,特别是在全球应急反应以及访问和联络有助于
提高生命质量和环境状况的卫生专业人员的全球合作领域;
h) 提高ICT能力,改善邮政网络和服务的接入与使用;
i) 利用ICT更好地获取农业知识,消除贫困并支持与本地农业相关的内容的制作和获取;
j) 基于开放标准开发并实施电子政务应用,以便促进各级电子政务系统的发展并加强其互操作
性,从而方便政府信息和服务的获取,并为建设无处不在、无时不通及以任何设备连接任何
人的ICT网络和开发相关业务做出贡献;
k) 支持教育、科学和文化机构(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发挥其开发和提供公平、开放
和以可承受价格获取及保存多样性内容(包括以数码形式)的作用,以支持非正规和正规教
育、研究与创新;尤其应支持图书馆发挥其在提供对信息的免费和公平获取以及改善ICT普及
教育和社区连通性(特别是在服务欠缺社区)方面的公共服务作用;
l) 增强所有区域的社区用本地和/或本土语言开发内容的能力;
m) 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推动高质量的电子内容的创建;
n) 推进传统和新的媒体的使用,以促进所有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对信
息、文化和知识的普遍获取,并特别将广播和电视作为教育和学习的工具;
o) 通过适当的国内立法,重申媒体的独立性、多元性和多重性以及信息自由。我们再次呼吁要
根据最高的道德和职业水准负责任地使用和处理信息,我们重申必须着重在基础设施、技术
资源和开发人员技能方面,减少影响媒体的国际不平衡现象。这些重申的内容都是参照日内
瓦《原则宣言》第55至59段提出的。
p) 积极鼓励ICT企业和企业家开发并采用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流程,以便将ICT的使用和生产以及
ICT废品的处理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在此方面,应特别关注发展
中国家的具体需要;
q) 在国家行动计划和信息通信战略中纳入监管、自我监管和其他有效的政策和框架,以及保护
儿童与青年免受以ICT为手段进行的虐待和剥削的内容;
r) 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推动高级研究网络的开发,以加强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之间的协
作;
s) 在社区层面推行志愿者服务,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ICT的发展作用;
t) 更多利用ICT提高工作方式的灵活性,例如采用远程办公,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大就业机会。
91. 我们认识到减灾、可持续发展和扶贫之间存在着内在关系。灾害可在极短时间内给投资带来
极大破坏,并依然是可持续发展和扶贫工作的主要桎梏。我们深知ICT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发
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其中包括:
a) 促进技术合作和增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将ICT工具用于灾害预警、管理和应急通
信方面的能力,其中包括向潜在的受灾者发布易于理解的警报;
b) 推动区域和国际合作,以方便灾害管理信息的获取与交流,并探索更易于发展中国家参与
其中的方式;
c) 尽快建立与国家和区域网络相连接的、基于标准的监测和全球预警系统,并为在全球范围
内对灾害做出应急响应提供便利(特别是在高风险区域)。
92. 我们鼓励各国(包括所有其他有志于此的各方)设立儿童求助热线,并考虑到需要调动相应
资源。为此,应提供可从各类话机免费拨打且便于记忆的号码。
93. 为造福子孙后代,我们将努力对我们的历史数据和文化遗产进行数码处理。我们鼓励在公有
和私营部门制定有效的信息管理政策,包括使用基于标准的数码存档和创新解决方案来应对技术
过时问题,以此来确保信息的长期保存和持续获取。
94. 我们承认,所有人均应受益于信息社会所带来的潜力。因此,我们请各国政府在自愿基础上
帮助那些受到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单边措施影响的国家,这些单边措施妨碍了相关
国家的人民全面实现其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影响到他们的安居乐业。
95. 在ICT事务、政策和行动方面存在着可借鉴的实际经验,这些经验已起到促进经济发展和减
少贫困的作用(如通过增强企业竞争力),因此我们呼吁各国际和政府间组织在这些经验基础上
利用已获批准的资源,制定各自的政策分析和能力建设计划。
96. 我们忆及,创造一种值得信赖的、透明的和非歧视性的法律、监管和政策环境非常重要。
为此,我们重申,国际电联和其他区域性组织应采取措施确保各国能在相关国际协议的基础上合
理、有效和经济地使用并平等获得无线电频谱。
97. 我们承认,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对于成功建设一个以人为本的、具有包容性的和面向发展的
信息社会至关重要,各国政府可以在这一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强调,取得成功的关键在
于:各利益相关方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上参与落实和跟进峰会成果,并最终帮助各国实现达
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和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98. 我们鼓励各利益相关方加强并继续开展合作,以确保有效落实在日内瓦和突尼斯达成的各项
成果,如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发展伙伴和ICT行业的各参与方联手工作并开展对话,
来促进包括公有-私营部门伙伴关系(PPP)在内的国家、区域和国际利益相关多方伙伴关系,并
促进建立国家和区域性利益相关多方主题讨论平台。我们欢迎在此方面建立相应的伙伴关系,如
由国际电联牵头的“连通世界”举措。
99. 我们一致同意,为确保在突尼斯阶段会议完成后仍能继续在峰会目标方面取得长足进展,因
此,我们决定,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建立一种用于实施和跟进的机制。
100. 在国家层面,在峰会成果的基础上,我们鼓励各国政府建立一种国家实施机制,在此过程中
应有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并铭记创建有利环境的重要性。在该机制中:
a) 应酌情将国家信息通信战略作为国家发展计划(包括扶贫战略)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以帮助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和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b) 应通过更为有效的发展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并通过分析和共享在 ICT 促发展项目
方面的最佳做法和经验教训,将 ICT 完全纳入官方发展援助(ODA)战略的主要内容之
中;
c) 应酌情利用现有双边和多边技术援助项目(包括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下的项目),帮助各
国政府在国家层面开展实施工作;
d) 在共同国家评估(Common Country Assessment)报告中应包括 ICT 促发展的相关内容。
101. 在区域层面:
a) 应有关政府的要求,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应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协作开展有关峰会的实施活
动,在区域层面就信息和最佳做法展开交流并推进有关利用ICT促发展方面的政策讨论,重
点在于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和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b) 应会员国的要求并在已获批准的预算资源范围内,联合国区域性委员会可与区域性和次区
域性组织协作,组织适当频次的区域性峰会跟进活动,并在技术和相关信息方面向会员国
提供帮助,帮助其制定区域性战略和落实区域性大会的成果;
c) 我们认为,在峰会区域性实施活动中,采取利益相关多方的方式并由私营部门、民间团
体、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参与其中至关重要。
102. 在国际层面,应铭记有利环境的重要性,同时:
a) 在落实和跟进峰会日内瓦和突尼斯阶段会议的成果时,应考虑到峰会各份文件所确定的主
题和行动方面;
b) 各联合国机构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和擅长领域之内,按照其各自管理机构的决定及现有资源
开展行动;
c) 实施和跟进工作应包含政府间和利益相关多方内容。
103. 我们请联合国机构和其它政府间组织根据联合国大会第57/270 B号决议的规定,促进包括
民间团体和工商界在内的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活动,以帮助各国政府开展落实工作。我们要
求联合国秘书长在行政首长协调理事会(CEB)中成立一个由国际电联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信息
社会小组,成员包括相关的联合国机构和组织,职责为推动峰会的落实,并向CEB提出建议,
在考虑到该组牵头机构的情况下,利用国际电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信
息社会世界峰会进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开展的活动。
104. 我们进一步要求联合国秘书长于2006年6月之前通过经社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一份报告,
通报有关落实峰会决定的机构间工作协调的方法,包括就跟进程序提出建议。
105. 我们要求经社理事会(ECOSOC)监督峰会日内瓦和突尼斯阶段会议成果在系统内的落实情
况。为此,我们要求经社理事会在其2006年的实质性会议上,审议科技促进发展委员会(CSTD)
的职责、议程和人员构成,包括考虑加强该委员会的工作,并考虑到利益相关多方的方式。
106. 峰会的落实和跟进工作应成为联合国对其各次主要会议的整体跟进工作的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并应为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和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做出贡献。无需成立
任何新的执行机构。
107. 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应针对各国对信息通信技术的普遍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做出报告,
以便为发展中国家信息通信技术行业的发展创造公平机遇。
108. 我们十分重视在国际层面由利益相关多方开展落实工作,该工作应考虑到日内瓦《行动计
划》的主题和行动方面加以组织,并酌情由联合国机构进行协调或推动。本文件的附件提供负责
峰会《行动计划》行动方面促进/协调工作的机构名单,旨在说明情况,但名单并非详尽。
109. 在峰会进程中由联合国机构(特别是国际电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
展的活动和积累的经验应继续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三个机构在落实《行动计划》方面应发挥
主要推动作用并组织一次如附件所述的由各行动方面协调/推动机构参加的会议。
110. 对利益相关多方的落实活动进行协调将有助于避免活动的重叠。此类协调工作应特别包括信
息交流、知识创建、最佳做法共享以及对发展利益相关多方和公有-私营伙伴关系提供帮助。
111. 我们请联合国大会(UNGA)在2015年对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成果的落实情况做一次全面审
议。
112. 我们呼吁采用一种已达成共识的方法(如第113-120段所述)进行定期评价。
113. 适当的指标和基准(包括社区连通性指标)应阐明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数字鸿沟程度,并定期
对其进行评估,同时对全球在使用ICT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跟踪,以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
和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114. 制定ICT指标对于衡量数字鸿沟非常重要。我们注意到于2004年6月推出的衡量ICT促发展伙
伴关系,及其开展的以下工作:
a) 确定一套共同的核心ICT指标;提供更多的具有国际可比性的ICT统计数据[以及确立一种相
互认可的指标阐述框架],并由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对其加以审议和做出决定;
b) 促进发展中国家在监督信息社会发展方面的能力建设;
c) 评估ICT在当前对发展和扶贫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未来的潜在影响;
d) 制定以性别分列的指标,以便在不同层面对数字鸿沟加以衡量。
115. 我们还注意到ICT机遇指数和数字机遇指数的出台,这些指数将对衡量ICT促发展伙伴关系中
所确定的共同的核心ICT指标予以拓展。
116 我们强调,所有指数和指标均必须考虑到不同发展水平和各国国情。
117. 应以一种相互协作、经济高效和不相重复的方式进一步制定这些指标。
118. 我们请国际社会在国家和区域层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适当的支持,以便增强其统计能力。
119. 我们致力于审议和跟进在弥合数字鸿沟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同时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发展水
平,以实现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在内的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和目标,并评估为建设信息社
会所进行的投资和所开展的国际合作的有效性,确定差距所在和投资缺口情况,并制定解决这些
问题的战略。
120. 分享有关落实峰会成果的信息是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赞赏地注意到关于峰会相关
活动的清点报告,在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结束后,该报告将成为有助于开展跟进工作的有价值的
工具;我们同时注意到在突尼斯阶段会议期间所推出的举措“黄金书”。我们鼓励峰会各利益相关方
继续向国际电联所维护的峰会清点工作公众数据库提供有关各自所开展活动的信息。在此方面,
我们请各国在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下,在国家层面收集相关信息,以便为清点工作做出贡献。
121. 需要增强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以便使互联网成为一个公众真正可以使用的全球性设施。我
们呼吁联合国大会宣布5月17日为世界信息社会日,以便每年向人们进行宣传,提高人们对这一全
球性设施的重要性、对峰会所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利用ICT为各社会和经济体所带来的潜能以及对
弥合数字鸿沟的各种途径的认识。
122. 我们要求峰会秘书长按照联合国大会第59/220号决议的要求,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峰会所取得
的成果。
附 件
行动方面 协调机构/推进机构
C1. 公共管理部门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在推动ICT促发展方面的作用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联合国区域性
委员会/国际电联
С2.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国际电联
C3. 获取信息和知识 国际电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C4. 能力建设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国际电联/联合国贸发会议
C5. 树立使用ICT的信心并提高安全性 国际电联
C6. 环境建设 国际电联/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
合国贸发会议
C7. ICT 应用
• 电子政务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电联
• 电子商务 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
国际电联/万国邮联
• 电子教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电联
• 电子卫生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联
• 电子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电联
• 电子环境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
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人居署/
国际电联
• 电子农业 粮农组织/国际电联
• 电子科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电联/
联合国贸发会议
C8. 文化多样性和特征,语言多样性与本地内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C9. 媒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C10. 信息社会的道德内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济与社会理
事会
C11. 国际和区域性合作 联合国区域性委员会/联合国开发
计划署/国际电联/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____________
C. 出席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突尼斯阶段会议的代表的证书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突尼斯阶段会议在于2005年11月18日举行的第八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
下列有关出席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突尼斯阶段会议代表资格的决议(WSIS-
05/TUNIS/DOC/8() 号文件)
“出席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的代表的证书”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经审议证书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其中的建议,
“批准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第二章
与会情况与工作的组织
A. 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1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和联合国大会(UNGA)第56/183和57/238号
决议,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突尼斯阶段会议于2005年11月16至18日在突尼斯举行。峰会召开了
一次组织工作会议和八次全体会议(第1至第8次全体会议)。
B. 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的与会情况
2 下列174个国家派代表出席了峰会: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安哥拉、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
利、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不丹、玻利维亚、波斯
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博茨瓦纳、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
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
(共和国)、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
义人民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
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斐济、芬
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圭亚纳、海
地、洪都拉斯、匈牙利、罗马教庭、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伊朗(伊斯
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大韩民国、科威
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阿拉伯利
比亚民众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
里、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摩尔多瓦、摩纳
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
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
波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萨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
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和黑山、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士兰、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塔吉克斯
坦、坦桑尼亚、泰国、东帝汶、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
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越南、也门、
赞比亚、津巴布韦。
3 根据峰会的《议事规则》,欧洲共同体派代表参加了峰会。
4 下列实体、政府间组织和收到联合国大会长期邀请,作为观察员参加峰会的其它实体派代
表参加了峰会:
巴勒斯坦
非洲开发银行
非洲联盟
亚洲开发银行
加勒比共同体
葡萄语国家共同体
欧洲理事会
西非共同体
美洲间开发银行
国际红十字会
国际刑警组织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国际移徙组织
各国议会联盟
阿拉伯国家联盟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法语国家国际组织
伊斯兰会议组织
马耳他主权军事教团
5 下列联合国区域性委员会派代表出席了峰会:
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
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ECLAC)
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UNESCWA)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UNESCAP)
6 下列联合国机构和计划署派代表出席了峰会:
国际贸易中心(ITC)
联合检查组(JIU)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UNOHCHR)
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UNOG)
联合国
联合国资本发展基金(UNCDF)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联合国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UNCSTD)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UNIFEM)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联合国环境署(UNEP)
联合国国际伙伴关系基金(UNFIP)
联合国环境和人类住区署(UN-HABITAT)
联合国信息通信技术任务组(UNICT)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UNITAR)
联合国非政府组织联络处(UNNGLS)
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
联合国大学(UNU)
联合国互联网管理工作组
世界旅游组织(WTO)
7 下列专门机构和相关组织派代表出席了峰会: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IFAD)
国际劳工组织(ILO)
国际电信联盟(ITU)
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UNESC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
万国邮政联盟(UPU)
世界银行
世界卫生组织(WH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气象组织(WMO)
8 其它应邀作为观察员参会的政府间组织包括:
非洲电信联盟
非洲联盟 – 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NEPAD)
非洲虚拟大学(AVU)
阿拉伯妇女组织(AWO)
阿拉伯国家联盟教科文组织(ALECSO)
阿拉伯国家广播联盟(ASBU)
亚太广播发展学院(AIBD)
拉丁美洲成人教育和实用识字区域中心(CREFAL)
阿拉伯地区和欧洲环境与发展中心(CEDARE)
东南非洲共同市场(COMESA)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
农业和农村发展技术中心(CTA)
英联邦电信组织(CTO)
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CEMAC)
欧洲联盟理事会
欧洲核研究组织(CERN)
欧洲电信网络运营商协会(ETNO)
欧洲卫星组织 IGO
海湾工业协商组织(GOIC)
拉丁美洲教育交流研究所(ILCE)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及类似机构国际协会(IAESCSI)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ITSO)
伊斯兰开发银行(IDB)
萨哈拉和萨赫勒观测所 (OSS)
伊比利亚美洲青年组织
伊斯兰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ISESCO)
泛非邮政联盟
非洲区域性卫星通信组织(RASCOM)
区域电信联盟(RCC)
拉丁美洲信息技术网络(RITLA)
9 六百零六个在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或在峰会筹备进程中得到资格认定的非政府
组织亦参加了峰会。
10 二百二十六个在峰会筹备进程中得到资格认定的工商实体和国际电联的部门成员亦参加了
峰会。
C. 文件情况
11 峰会审议的文件清单附于本报告的附件1。
D. 开幕式
12 在2005年11月16日上午召开的开幕式上致辞的有:突尼斯共和国总统本·阿里(Zine El
Abidine BEN ALI)先生阁下、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瑞士联邦主席萨穆埃尔·施密德(Samuel
SCHMID)先生阁下、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和峰会秘书长内海善雄先生阁下、人权卫士中心主席
Shirin EBADI女士、英特尔公司董事会主席Craig BARRETT先生和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突尼斯阶
段会议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主席Janis KARKLINS先生阁下。
E. 工作安排会议
13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于2005年11月16日在开幕式前召开了工作安排会议。
F. 通过工作安排会议议程
14 在11月16日的工作安排会议上,峰会通过了WSIS-05/TUNIS/ADM/3号文件中包括的工作安
排会议议程,内容如下:
1. 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开幕
2. 通过工作安排会议议程
3. 选举峰会主席和工作安排会议主席
4. 通过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议程
5. 修订峰会《议事规则》的规则第7条
6. 选举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的其他官员
7. 工作安排
8. 任命证书委员会成员
9. 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报告
10. 其它事宜
G. 选举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主席和工作安排会议主席
15 在工作安排会议上,峰会鼓掌选举突尼斯共和国总统本·阿里(Zine El Abidine BEN ALI)
先生阁下为突尼斯阶段会议主席。
16 在同一次会议上,峰会鼓掌选举突尼斯通信技术部长Montasser OUAILI先生阁下为突尼斯
阶段会议工作安排会议主席。
H. 通过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议程和其它工作安排事宜
17 在2005年11月16日的工作安排会议上,峰会通过了WSIS-05/TUNIS/DOC/1号文件包含的峰
会突尼斯阶段会议议程,内容如下:
1. 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开幕
2. 选举峰会主席和工作安排会议主席
3. 通过议程
4. 修订峰会《议事规则》的规则第7条
5. 选举峰会其他官员
6. 工作安排
7. 出席峰会的代表的证书
a) 任命证书委员会成员
b) 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8. 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报告
9. 一般性辩论
10. 圆桌会议和高级专题讨论会
11. 利益相关多方活动报告
12. 通过最后文件
13. 通过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的报告
14. 峰会闭幕
I. 修订峰会《议事规则》规则第7条
18 在2005年11月16日的工作安排会议上,峰会修订了WSIS-05/TUNIS/DOC/2号文件中所含的
《议事规则》规则第7条。
J. 选举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的其他官员
选举副主席
19 在2005年11月16日的工作安排会议上,峰会选举出以下30位副主席:
非洲国家:埃及、肯尼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里、塞内加尔、赞比亚。
亚洲国家: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菲律宾、尼泊尔、巴基斯坦。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尼加拉瓜、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委内瑞
拉。
东欧国家: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匈牙利、拉脱维亚、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和黑山。
西欧和其它国家:加拿大、法国、希腊、挪威、西班牙、美利坚合众国 。
选举两位当然副主席
20 在2005年11月16日的工作安排会议上,峰会鼓掌选举突尼斯共和国总理穆罕默德·格努希
(Mohamed GHANNOUCHI)先生和瑞士联邦副主席莫里茨·洛伊恩贝格(Moritz
LEUENBERGER)先生为当然副主席。
选举报告人
21 在2005年11月16日的工作安排会议上,峰会鼓掌选举乔治·帕帕扎托斯(George
PAPADATOS)博士(希腊)为报告人。
K. 任命证书委员会成员
22 在2005年11月16日的工作安排会议上,峰会以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届会议证书委员会的成员
构成为基础,任命了突尼斯阶段会议的证书委员会。峰会同意由尼日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分
别代替塞拉利昂和圣卢西亚。据此,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的证书委员会成员为:喀麦隆、中国、
巴拿马、葡萄牙、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萨摩亚、尼日利亚、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
L. 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报告
23 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主席Janis KARKLINS先生阁下(拉脱维亚)在2005年11月16日召开的工
作安排会议上汇报了在筹备进程中开展的工作。
M 其它事宜
24 按照峰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际电联秘书长内海善雄先生担任峰会秘书长。
第三章
一般性辩论
1 峰会在于2005年11月16至18日召开的第1次至第8次全体会议上进行了一般性辩论。
2 在11月16日召开的由突尼斯共和国总统本·阿里(Zine El Abidine BEN ALI)先生阁下和突
尼斯共和国总理穆罕默德·格努希(Mohamed GHANNOUCHI)先生阁下(按发言顺序)任主席的
第1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有(按发言顺序):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斯捷潘·梅西奇(Stjepan
MESIC)先生阁下;安哥拉共和国总理费尔南多·多斯桑托斯·南多(Fernando Dias DOS SANTOS)
先生阁下;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总统奥比昂·恩圭马·姆巴索戈(Obiang Nguema MBASOGO)先生阁
下;莫桑比克共和国总理路易莎·迪奥戈(Luisa Dias DIOGO)女士阁下;南非总统塔博·姆贝基
(Thabo MBEKI)先生阁下;科摩罗联盟总统阿扎利·阿苏马尼(Assoumani AZALI)先生阁下;
津巴布韦共和国总统罗伯特·加布里埃尔·穆加贝(Robert MUGABE)先生阁下;毛里塔尼亚伊斯兰
共和国正义和民主军事委员会主席Ely OULD MOHAMED VALL上校阁下;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
和国总统阿卜杜勒-阿齐兹·布特弗利卡(Abdelaziz BOUTEFLIKA)先生阁下;卡塔尔国首相阿卜
杜拉·本·哈利法·阿勒萨尼(Sheikh Abdulla Bin Khalifa AL-THANI)酋长阁下;苏丹共和国总统马
尔·哈桑·艾哈迈德·巴希尔(Omer Hassan Ahmed ELBASHIR)先生阁下;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
莫马利·拉赫莫诺夫(Emomali RAHMONOV)先生阁下;加纳共和国副总统哈吉·阿利乌·马哈马
(Alhaji ALIU MAHAMA)先生阁下;纳米比亚共和国副总理利伯蒂纳·阿马蒂拉(Libertina
AMATHILA)女士阁下;古巴共和国计算机科学和通信部长Roberto Ignacio Gonzales PLANAS先生
阁下;阿尔卡特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谢瑞克(Serge TCHURUK)先生;美国国家研究推进机构主
席兼首席执行官罗伯特·卡恩(Robert Khan)博士;联合国大学(UNU)校长Hans VAN GINKEL
教授;具有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会议(CONGO)主席Renate BLOEM女士;KDDI公
司总裁兼董事长Tadashi ONODERA先生。
3 在11月16日召开的由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统瓦伊拉·维凯-弗赖贝加(Vaira VIKE-
FREIBERGA)女士阁下、尼泊尔王国国王贾南德拉(Bir Bikram SHAH GYANENDRA)陛下和赞
比亚共和国副总统卢潘多·姆瓦佩(Lupando MWAPE)阁下(按发言顺序)任主席的第2次全体会
议上发言的有(按发言顺序):尼泊尔王国国王贾南德拉(Bir Bikram Shah GYANENDRA)陛
下;马里共和国总理和政府首脑奥斯曼·优索菲·马伊加(Ousmane Issoufi MAÏGA)先生阁下;波斯
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总统伊沃·米罗·约维奇(Ivo Miro JOVIC)先生阁下;莱索托王国首相帕卡利
塔·莫西西里(Pakalitha Bethuel MOSISILI)阁下;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奥卢塞贡·奥巴桑乔
(Olusegun OBASANJO)酋长先生阁下;刚果共和国总统德尼·萨苏-恩格索(Denis SASSOU-
NGUESSO)先生阁下;加蓬共和国总理让-弗朗索瓦·恩图图梅-埃马内(Jean François
NTOUTOUME EMANE)先生阁下;中非共和国总统François Bozize YANGOUVONDA先生阁下;
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统瓦伊拉·维凯-弗赖贝加(Vaira VIKE-FREIBERGA)女士阁下;黎巴嫩总统埃
米勒·拉胡德(Emile LAHOUD)将军阁下;塞内加尔共和国总统阿卜杜拉耶·瓦德(Abdoulaye
WADE)先生阁下;汤加王国首相乌卢卡拉拉·拉瓦卡·阿塔(Lavaka ata ULUKALALA)王子殿
下;赞比亚共和国副总统卢潘多·姆瓦佩(Lupando MWAPE)阁下;博茨瓦纳共和国副总统伊
恩·卡马(Seretse Khama IAN KHAMA)中将阁下;塞尔维亚和黑山联盟议会主席佐兰·沙米
(Zoran SAMI)先生阁下;巴勒斯坦总统马哈茂德·阿巴斯(Mahmoud ABBAS)先生阁下;以色
列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西尔万·沙洛姆(Silvan SHALOM)先生阁下;印度共和国通信和信息技术
部长Dayanidhi MARAN先生阁下;国际媒体与传播研究协会(IAMCR)副会长Divina FRAU-
MEIGS教授(代表民间团体教育、学术和研究任务组);世界气象组织(WMO)秘书长米歇尔·雅
罗(Michel JARAUD)先生;Vivendi Universal管理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Jean-Bernard LEVY先
生;根除儿童卖淫现象国际运动(ECPAT)副主任Mark CAPALDI先生(代表民间团体儿童权利核
心小组)。
4 在11月16日召开的由赞比亚共和国副总统卢潘多·姆瓦佩(Lupando MWAPE)阁下、巴西
联邦共和国文化部部长Gilberto GIL先生阁下和希腊交通通信部部长Michael LIAPIS先生阁下(按发
言顺序)任主席的第3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有(按发言顺序):西班牙工业贸易旅游部部长何塞·蒙
蒂利亚·阿基雷拉(José MONTILLA AGUILERA)先生阁下;乌克兰交通通信部部长Viktor
BONDAR先生阁下;匈牙利共和国信息通信部部长Kálman KOVACS先生阁下;巴西联邦共和国文
化部部长Gilberto GIL先生阁下;芬兰外贸和发展部部长Mari KIVINIEMI女士阁下;意大利创新和
技术部部长Lucio STANCA先生阁下;希腊交通通信部部长Michael LIAPIS先生阁下;墨西哥副部
长Jorge ALVAREZ HOTH先生阁下;德国联邦共和国经济部长Bernd PFAFFENBACH博士;爱尔兰
通信、海洋和自然资源部部长Brendan TUOHY博士;摩纳哥公国大使兼常驻代表Philippe
BLANCHI先生阁下;欧共体委员Viviane REDING女士;安道尔公国大使兼常驻代表Francesc
BONET CASAS先生阁下;华为副总裁邓涛(Tao DENG)先生;肯尼亚信息通信技术政策项目协
调员Florence -AKINAINA博士(代表电信中心核心小组);世界银行副行长凯西·莎拉
(Katherine SIERRA)女士;微软国际公司总裁Jean-Philippe COURTOIS先生;多伦多大学信息研
究系McLuhan项目主任Derrick DE KERCKHOVE先生;中兴公司高级副总裁史立荣先生;AHCIET
公司总裁Luis DI BENEDETTO先生。
5 在11月17日召开的由塞内加尔共和国总统阿卜杜拉耶·瓦德(Abdoulaye WADE)先生阁
下、匈牙利共和国信息通信部部长Kálman KOVACS先生阁下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理安德拉尼克·马
尔加良(Andranik MARGARYAN)先生阁下(按发言顺序)任主席的第4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有
(按发言顺序):摩洛哥王国首相德里斯·杰图(Driss JETTOU)先生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
理黄菊先生阁下;科威特国通信大臣艾哈迈德·阿卜杜拉·艾哈迈德·萨巴赫(Ahmad AL-
ABDULLAH AL-AHMAD AL-SABAH)先生阁下;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家信息技术和通信局主席
Plamen VATCHKOV先生;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总理卡敏斯卡斯(Antanas Zenonas KAMINSKAS)
先生阁下;毛里求斯共和国信息技术和电信部长Etienne SINATAMBOU先生阁下;菲律宾信息和
通信技术委员会主席Virgilio L. PENA先生阁下;新加坡共和国新闻、通讯及艺术部长李文献
(Boon Yang LEE)博士阁下;阿联酋通信部长Sultan AL MANSOURY先生阁下;爱沙尼亚共和国
经济事务和通信部长Edgar SAVISAAR先生阁下;约旦哈希姆王国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长Nadia AL-
SAEED女士阁下;俄罗斯联邦信息技术和通信部长Leonid D. REIMAN先生阁下;阿拉伯叙利亚共
和国电信和技术部长Mohamed Bashir AL MOUNAJED博士阁下;泰国信息和通信部长Sora-at
KLINPRATOOM先生阁下;韩国信息和通信副部长Jun-Hyong ROH先生阁下;缅甸联邦常驻副代
表Nyunt SWE先生;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Sarala FERNANDO女士阁下;坦桑尼亚联
合共和国通信和运输部长Mark J MWANDOSYA教授;丹麦科技创新部常务秘书Uffe Toudal
PEDERSEN先生;冰岛常务秘书Gudmundur ARNASON先生;阿曼苏丹国发展事务部副大臣Sheikh
Al Fadel bin Mohamed BIN AHMED AL-HARTHY先生阁下;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务秘书
Janez MOZINA博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公共管理和信息部代理常务秘书Gillian
MACINTYRE女士;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Masood KHAN先生阁下;比利时大使Francois
ROUX先生阁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总干事松浦晃一郎(Koïchiro MATSUURA)先
生;法国电信首席执行官迪德耶尔-伦巴第(Didier LOMBARD)先生;国际电信联盟(ITU)秘书
长内海善雄先生;促进妇女发展中心(CEFEPROD)总协调员Delphine Nana MEKOUNTER女士
(代表非洲大家庭民间团体);NTT DoCoMo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Masao NAKAMURA先生;国
际记者联合会秘书长Aidan WHITE先生;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执行秘书Abdoulie
JANNEH先生;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主席和“让儿童人手一台手提电脑基金会”创始人尼古拉斯
·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教授(代表“一百美元手提电脑举措”)。
6 在11月17日召开的由突尼斯共和国总理穆罕默德·格努希(Mohamed GHANNOUCHI)先生
阁下和印度尼西亚通讯和信息国务部长索菲安·加利尔(Sofyan A. DJALIL)博士阁下(按发言顺
序)任主席的第5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有(按发言顺序):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理安德拉尼克·马尔加
良(Andranik MARGARYAN)先生阁下;荷兰王国副首相布林克霍斯特(Laurens-Jan
BRINKHORST)先生阁下;列支敦士登公国运输和电信部长马丁·梅耶(Martin MEYER)博士阁
下;印度尼西亚通讯和信息国务部长索菲安·加利尔(Sofyan A. DJALIL)博士阁下;智利经济部长
Carlos ALVAREZ先生阁下;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能力建设部长 Tefera WALUWA先生阁
下;摩尔多瓦共和国共和国信息发展部长Vladimir MOLOJEN先生阁下;捷克共和国信息技术部长
Dana BEROVA女士阁下;越南社会主席共和国部长杜光忠(Do TRUNG TA)先生阁下;日本内
务和通信省大臣竹中平藏(Heizo TAKENAKA)先生阁下;葡萄牙科技与高等教育部部长José
Mariano GAGO教授阁下;斯洛伐克共和国运输、邮政和电信部长Pavol PROKOPOVIC先生阁下;
刚果民主共和国邮政、电话和电信部长Gertrude KITEMBO女士阁下;土耳其运输部长Binali
YILDIRIM先生阁下;挪威外交国务秘书Raymond JOHANSEN先生阁下;波兰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Janusz STANCZYK先生阁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长驻代表Kairat ABUSSEITOV先生;乌拉圭东岸
共和国大使Ricardo GONZALEZ ARENAS先生阁下;瑞典大使Astrid DUFBORG阁下;数字团结基
金主席Guy-Olivier SEGOND先生;SK电信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Jung NAM CHO先生;联合国协
会世界联合会 (WFUNA) 副秘书长Bruna MOLINA FAIDUTTI女士(代表民间团体人权核心小
组);消除农村贫困学会OneWorld International社区记者(自助小组成员)Latha GAURI女士(代
表民间团体基层核心小组)*。
* 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理安德拉尼克·马尔加良(Andranik MARGARYAN)先生阁下发言之后,土耳其行使了自己的答
复权。同时,希腊在第6次全体会议结束之际,就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运输部长Dzemali MEHAZI先生阁下的发
言行使了自己的答复权。
7 在11月17日召开的由印度尼西亚通讯和信息国务部长索菲安·加利尔(Sofyan A. DJALIL)
博士阁下、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长Tarek KAMEL博士阁下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负
责国际经济关系的外交部部长助理Magda SHNIN女士阁下(按发言顺序)任主席的第6次全体会议
上发言的有(按发言顺序):
瑞士联邦副主席莫里茨·洛伊恩贝格(Moritz LEUENBERGER)先生阁下;牙买加信息部长
Burchell WHITEMAN先生阁下;哥伦比亚共和国通信部长Martha PINTO DE HART博士阁下;阿拉
伯埃及共和国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长Tarek KAMEL博士阁下;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长Thierry
BRETON先生阁下;危地马拉共和国电信主管Oscar Chinchilla Guzman工程师;奥地利联邦总理府
国务秘书Franz MORAK先生阁下;罗马尼亚通信与信息技术部长Zsolt NAGY先生阁下;不丹王国
信息与通信大臣Lyonpo LEKI DORJI阁下;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运输部长Dzemali MEHAZI先
生阁下;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一夫人及部长Margarita CEDENO DE FERNANDEZ博士阁下;格鲁吉
亚教育与科学部长Alexander LOMAIA先生阁下;洪都拉斯共和国国家电信委员会委员Jesus A.
MEJA先生;萨尔瓦多外交部副部长兼3P计划(Puebla Panama)总统特派员Eduardo CALIX先生;
阿根廷共和国科技部长Tulio DEL BONO先生;澳大利亚通信、信息技术和艺术部负责通信的副部
长Fay HOLTHUYZEN女士;尼加拉瓜科技理事会执行秘书William JACOBY SALAZAR先生;新西
兰国家图书馆信息战略家Winston ROBERTS先生;加拿大上院议员Mac HARB阁下;马绍尔群岛共
和国运输部长Jorelik TIBNON先生;马耳他大使Tanya VELLA女士阁下;妇女参与发展新时代新途
径运动(DAWN)代表Magaly PAZELLO女士(代表民间团体性别核心小组);国际商会(ICC)
秘书长Guy SEBBAN先生;联合国国际伙伴关系基金(UNFIP)执行主任Amir DOSSAL先生;伊
朗民间团体组织培训和研究中心创始成员Sussan TAHMASEBI女士(代表中东和西亚大家庭民间团
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Philippe PETIT先生。
8 在11月18日召开的由突尼斯共和国总理穆罕默德·格努希(Mohamed GHANNOUCHI)先生
阁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信与技术部长Mohammad SOLEYMANI教授阁下、突尼斯科研、技术
和能力开发部长Taieb HADHRI先生阁下和法国大使Jean-Michel HUBERT先生阁下(按发言顺序)
任主席的第7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有(按发言顺序):斯威士兰王国首相Absalom THEMBA
DLAMINI先生阁下;罗马教庭大主教John Patrick FOLEY阁下;巴巴多斯商业、消费者事务和企业
发展部部长Lynette EASTMOND女士阁下;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科学与信息通信技术部部长Abdul
Moyeen KHAN阁下;马来西亚能源、水利和通信部长Lim KENG YAUK阁下;也门共和国通信部
长Abdulamlik AL-MOALEMI阁下;马尔代夫共和国运输和通信部长Mohamed SAEED阁下;萨摩
亚独立国通信与信息技术部长Palusalue FAAPO二世阁下;阿塞拜疆共和国通信与信息技术部长Ali
ABBASOV阁下;文莱达鲁萨兰国通信大臣Pehin Dato ABU BAKAR APONG阁下;
美国总统特别代表兼总统科技顾问John MARBURGER博士阁下;东帝汶民主共和国运输和通信部
长Ovidio DE JESUS AMARAE博士阁下;马拉维信息和旅游部长Patricia KALIATI女士阁下;阿富
汗通信部长Amirzai SANGUIN阁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信与技术部长Mohammad SOLEYMANI
阁下;几内亚共和国通信部长Hadja Aissatou BELA DIALLO女士阁下;贝宁共和国通信和新技术
促进部部长Frederic DOHOU先生阁下;肯尼亚共和国常务秘书James REGE先生;厄瓜多尔国家电
信委员会(CONATEL)主席Juan Carlos SOLINES MORENO博士;塞浦路斯共和国信息通信技术
战略规划官员Chalalambos SOTERIOU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信与信息局副总局长Asadjon
KHODJAEV先生;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使Sergei ALEINIK阁下;乌干达共和国大使Kweronda
RUHEMBA阁下;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公共工程、运输和电信部副部长Armand TELITI先生;各国议
会联盟(IPU)主席Pier Ferdinando CASINI先生;知识财产正义组织(IP Justice)执行主任Robin
D. GROSS女士;万国邮政联盟(UPU)国际局总局长Edouard DAYAN先生;非洲开发银行
(AfDB)行长Donald KABERUKA先生;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WFEO)信息通信委员会副主席
Mohamed TIJANI BEN JEMAA先生(代表民间团体科学与技术组织);联合国训练研究所
(UNITAR)执行主任Marcel A. BOISARD先生;欧洲理事会副秘书长Maud DE BOER
BUQUICCHIO女士;互联网学会(ISOC)会长Lynn ST AMOUR女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DP)助理署长Shoji NISHIMOTO先生。
9 在11月18日召开的由瑞士联邦副主席莫里茨·洛伊恩贝格(Moritz LEUENBERGER)先生阁
下、突尼斯科研、技术和能力开发部长Taieb HADHRI先生阁下、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
Masood KHAN先生阁下、突尼斯共和国总理穆罕默德·格努希(Mohamed GHANNOUCHI)先生和
突尼斯共和国总统本·阿里(Zine El Abidine BEN ALI)先生阁下(按发言顺序)任主席的第8次全
体会议上发言的有(按发言顺序):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运输、通信和基础设施部部长Andrew
Robert YATILMAN阁下;沙特阿拉伯王国通信与信息技术大臣Mohamed Jamil MULLA先生阁下;
布基纳法索议会关系部长兼政府发言人Adama FOFANA先生阁下;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
众国外交部长Abdul Rahmane Mohamed CHALGHOM阁下;尼日尔共和国信息通信技术部长
Oumarou HADARY先生阁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办公室部长Bountiem PHISSAMAY教授阁
下;冈比亚共和国通信、信息和技术国务秘书Nenneh MACDOUAL-GAYE阁下;吉尔吉斯共和国
大使和常驻代表Muktar DJUMALIEV先生阁下;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大使Raquel Alexandra
POITEVIEN CABRAL阁下;玻利维亚共和国共和国执行主任Sergio Antonio TORO工程师;秘鲁电
子政务与信息技术局局长Rafael MUENTE先生;马耳他主权军事教团通信委员会主席Franz Graf
von HARNONCOURT-UNVERZAGT博士阁下;WSIS日内瓦阶段会议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主席
Adama SAMASSEKOU阁下。
第四章
圆桌会议和高级专题讨论会
1 按照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峰会分别于2005年11月16和17日
举行了两场圆桌会议和一次高级专题讨论会。两场圆桌会议旨在使国家或政府首脑有机会就“从承
诺到行动:突尼斯会议之后的落实工作”这一统揽全局的主题,与出席峰会的国际组织、工商实体
和民间团体的领导人开展互动式讨论。高级专题讨论会的主题为“ICT促发展”,与会者包括政府、
联合国机构、其它国际组织、工商实体和民间团体的代表。三场活动均为峰会正式活动的组成部
分(议项10)。
2 两场圆桌会议和高级专题讨论会的报告附于本文件之后(见附件2A、2B和2C)。
第五章
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1.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议事规则》规则第5条规定:
“峰会应在会议开始时任命一个由九名成员组成的证书委员会。其构成应以联合国大会
证书委员会在峰会进行的各个阶段的构成为基础。该委员会应在审查代表的证书后,
立即向峰会提出报告。”
2 在2005年11月16日工作安排会议上,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规则第5条
任命了一个证书委员会,其构成以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届会议的证书委员会为基础,即,喀麦隆、
中国、巴拿马、葡萄牙、圣卢西亚、萨摩亚、塞拉里昂、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
3. 证书委员会于2005年11月18日举行了一次会议。
4. 会议一致选举Shelley-Ann Clarke-Hinds(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女士为主席。
5. 委员会收到了峰会秘书长2005年11月18日关于出席峰会的各国代表和欧洲共同体代表
的证书的备忘录。证书委员会的秘书就峰会秘书长的备忘录发了言,其中特别对备忘录做了更
新补充,对备忘录最初拟订之后收到的证书和函件做了说明。
6. 如备忘录第1段及相关说明所述,证书委员会截至开会时已收到下列112个国家和欧洲共同
体按照峰会《议事规则》规则第3和第4条规定的形式提交的峰会代表的正式证书: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替圣卢西亚
尼日利亚代替塞拉利昂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比利
时、贝宁、不丹、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博茨瓦纳、巴西、文莱达鲁萨兰
国、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柬埔寨、喀麦隆、佛得角、乍得、智利、中国、科摩罗
斯、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萨尔瓦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欧洲共同体、芬兰、法
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
克、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拉脱维亚、莱索托、列支敦士
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马舍尔群岛、毛
里求斯、密克罗尼西亚、摩纳哥、缅甸、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
尔、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巴拉圭、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罗马尼
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萨摩亚、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斯洛伐
克、南非、西班牙、斯威士兰、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前南斯拉夫
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
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乌兹别
克斯坦、越南、也门。
7. 如备忘录第2段及相关说明所述,截至证书委员会开会时,下列39个国家已由国家或政
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以传真方式,或由有关使团以信件或普通照会方式,向峰会秘书长通报了关
于任命出席峰会的国家代表的资料:
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
加、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埃塞俄比亚、加纳、希腊、危地马
拉、罗马教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爱尔兰、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
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达加斯加、墨西哥、摩洛哥、尼泊
尔、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摩罗多瓦共和国、塞内加尔、斯洛文尼
亚、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赞比亚。
8. 如备忘录第3段及相关说明所述,截至证书委员会开会时,参加峰会的下列23个国家尚
未向峰会秘书长通报任何关于其出席峰会代表的资料:
安哥拉、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赤道几内亚、斐济、加蓬、冈比亚、
圭亚那、海地、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蒙古、莫桑比克、巴拿马、圣多美和普
林西比、塞舌尔、塞拉利昂、苏丹、多哥、图瓦卢、津巴布韦。
9. 委员会决定接受上述备忘录及相关说明提到的所有国家的代表以及欧洲共同体代表的
证书,但条件是,本报告第7和8段提到的各国代表的正式证书将尽快提交给峰会秘书长。
10. 委员会未经表决通过了下列决议草案:
“证书委员会,
“经审查峰会秘书长2005年11月18日备忘录涉及的出席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代表的证
书,
“接受上述备忘录提到的各国代表和欧洲共同体代表的证书。”
11. 委员会未经表决做出决定,建议峰会通过一项决议草案(见以下第13段)。
12. 鉴于上述情况,特将本报告提交峰会。
证书委员会的建议
13. 证书委员会建议峰会通过下列决议草案:
“出席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的代表的证书”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经审议证书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其中的建议,
“批准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峰会采取的行动
14 在2005年11月18日举行的第8次全体会议上,峰会审议了证书委员会的报告(WSIS-
05/TUNIS/DOC/8 () 号文件)。
15 峰会通过了该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所建议的决议草案(决议案文见本报告第一章C节)。
16 下列附件A为11月18日19 00时发布的最新信息:
附件A
截至11月18日19时的证书情况
1. 截至11月18日19时,证书委员会已收到下列118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按照峰会《议事规
则》规则第3和第4条规定的形式提交的峰会代表的正式证书: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白
俄罗斯、比利时、贝宁、不丹、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博茨瓦纳、巴
西、文莱达鲁萨兰国、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柬埔寨、喀麦隆、佛得角、乍得、智
利、中国、科摩罗斯、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
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萨尔瓦多、厄立特里亚、
爱沙尼亚、欧洲共同体、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洪都拉斯、
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
旦、肯尼亚、拉脱维亚、莱索托、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来西
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马舍尔群岛、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摩
纳哥、缅甸、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巴基
斯坦、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
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萨摩亚、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斯洛伐
克、南非、西班牙、斯威士兰、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前南斯拉
夫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
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乌
兹别克斯坦、越南、也门。
2. 截至11月18日19时,下列34个国家已由国家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以传真方式,或由
有关使团以信件或普通照会方式,向峰会秘书长通报了关于任命出席峰会的国家代表的资料:
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阿塞拜疆、加拿大、哥伦比亚、吉布提、多
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埃塞俄比亚、加纳、危地马拉、罗马教廷、伊朗
(伊斯兰共和国)、爱尔兰、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达加斯加、摩洛哥、尼泊尔、阿曼、巴布亚新几内
亚、菲律宾、塞内加尔、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
共和国)、赞比亚。
3. 截至11月18日19时,参加峰会的下列21个国家尚未向峰会秘书长通报任何关于其出席
峰会代表的资料:
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赤道几内亚、斐济、加蓬、冈比亚、圭亚那、海
地、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蒙古、莫桑比克、巴拿马、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舌
尔、塞拉利昂、苏丹、多哥、津巴布韦。
第六章
多利益相关方会议活动报告
1 继第5次全会的一般性辩论(议项9)之后,峰会听取了如下多利益相关方会议活动的报告
(议项11,按时间先后排序):世界电子媒体论坛(WEMF)协会主席Jean REVEILLON先生有关
“第二届世界电子媒体论坛”的报告,以及联合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UNECLAC)执行
秘书Jose Luis MACHINEA先生就联合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UNECLAC)/联合国非洲
经济委员会(UNECA)/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西亚办事处(UNESCWA)/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
(UNESCAP)国际电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UNESCO)/世界银行/西共体统计发展计划(ECOSTAT)的共同举措和“衡量信息社会”
会议所作的报告。
2 在第8次全会的一般性辩论(议项9)结束后,峰会听取了如下多利益相关方会议活动的报
告(议项11,按时间先后排序):负责非洲学校网(SchoolNet Africa)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青年
核心会议(WSIS Youth Caucus)全球主持人Titi AKINSANMI女士关于“国家青年运动和突尼斯阶
段会议之后的青年”的报告;国际商会名誉主席Richard MCCORMICK先生所作的题为“从商业视角
看信息社会的关键问题”的报告;国际科学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Science)的国际科技数
据委员会(ODATA)主席Shuichi IWATA教授就“信息共用(Information Commons)促科学举措”
所作的报告;欧洲核子研究中心(CERN)总干事Robert AYMAR先生关于“非洲研究与教育网络”
的报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息社会处处长Elizabeth LONGWORTH女士有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期间举办并行会议活动”的报告;突尼斯青年与科学协会的Inès
CHERMITI小姐(代表世界青年大会)就“青年致国家和政府以及国际组织首脑的信”所作的报告;
内瓦和部族领域(Navajo Nation)/OCCAM主席Jeo SHIRLEY, Jr先生所作的有关“原著民族与信息
社会”的报告;联合国副秘书长José Antonio OCAMPO先生关于“联合国信息与通信技术工作组及其
对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进程的贡献”的报告;突尼斯工业、商业和手工业联合会(UTICA)的
Mondher BEN AYED先生就“突尼斯工业、商业和手工业联合会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突尼斯阶段会
议期间举办会议活动”的报告;巴斯克市镇协会会长Karmelo SAENZ DE LA MANZA先生和突尼斯
市市长兼突尼斯市镇协会会长Abbes MOSHEN先生有关“城市和当地权力机构关于信息社会的第二
届世界高峰会议”的报告;国际图书馆联合机构(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主席Alex BYRNE博士的题为“图书馆-信息社会在行动”的报告;信息通信志愿者
协会(IC Volunteers)秘书长Viola KREBS女士有关“志愿行动和信息通信技术大会及运动”的报告
;DAISY基金会(Daisy Consortium)出席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的代表Hiroshi KAWAMURA先生就
“有关信息社会残疾人的全球论坛”所作的报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性别平等核心会议临时主席/世
界社区电台广播协会(World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Radio Broadcasters)成员 Lettie
TEMBOLONGWE女士所作的题为“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的实施工作:性别平等核心会议的过去、现
在和突尼斯阶段会议之后”的报告;非洲联盟委员Essayed NAGIA教授阁下(女)对有关“信息和知
识共享社会所有人共同参与的多语言网络圆桌会议报告”的介绍;国立高等先进技术学院(ENSTA
)科学信息开发研究室主任Francis MUGUET博士有关“自由使用科学信息”的报告;全球知识伙伴
关系组织(GKP)执行主任Rinalia ABDUL RAHIM小姐就“全球知识伙伴关系论坛”所作的报告;
国际电联副秘书长Roberto BLOIS有关“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期间的国际电联会议活
动”的报告。
3 在多利益相关方会议听取报告期间,世界电子媒体论坛(WEMF)协会主席Jean
REVEILLON先生在报告第二届世界电子媒体论坛的情况时,提到“第二届世界电子媒体论坛致信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这封第二届世界电子媒体论坛于2005年11月16日通过的信函已提交联合国秘
书长,又于2005年12月12日经负责通信和信息的联合国助理秘书长Shashi Tharoor先生转交峰会秘
书长内海善雄先生。该信全文见:
4 同样,巴斯克市镇协会会长Karmelo SAENZ DE LA MANZA先生和突尼斯市市长兼突尼斯
市镇协会会长Abbes MOSHEN先生在作“第二届有关信息社会的城市和当地权力机构世界高峰会议”
的报告时,也谈到了于2005年11月11日在Bilbao通过的该次高峰会议的政治宣言。该宣言已呈峰会
秘书长内海善雄先生,详见
第七章
通过《突尼斯承诺》
1 根据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建议,峰会审议了以筹备委员会主席说明的形式转交的《突尼斯
承诺》草案,并通过了(WSIS-05/TUNIS/DOC/7号文件)。
2 在2005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8次全会上,峰会一致通过了《突尼斯承诺》(《突尼斯承诺》
的案文参见本报告第一章A节)。
3 下列解释性声明已提交给执行秘书处:
A. 美利坚合众国的解释性说明:
1. 美国很高兴与其它国家一起就《突尼斯承诺》和《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达成共识,
《突尼斯承诺》和《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是国际社会努力建设信息社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
碑。美国要求将该解释性声明纳入峰会的书面记录中;因为从某种程度而言,在此所述的内容是
我们愿意加入共识的基础。
2. 美国强调,《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概述的言论自由,包括通过任何媒体和不受疆界限
制地寻求、接收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信息社会至关重要的基础。
3. 在这一过程中,利益相关多方的加入一直是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工作的基础。美
国坚信,这一做法必须继续下去。这种包容性的做法将保证,这一成功峰会的实施和后续行动将
把数字社会的益处带给所有人。为此,美国希望重申,《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的附件只是建议
性的,并没有包罗万象。美国还指出,尽管《突尼斯承诺》第8段和《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第85
段特别提到了政府的作用,但是,峰会的实施和后续程序,包括互联网治理论坛,将由政府、民
间团体、私营部门和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共同合作,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各方的综合能力和贡献。
4. 美国还注意到,《信息社会议程》阐述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和可能参与其
中的联合国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在峰会后续行动中的作用。我们希望将WSIS后续行动纳入
ECOSOC将成为联合国整体改革进程中的一部分,因为这一改革是提高众多联合国下属机构效率和
效能所必需的。
5. 美国认为,《突尼斯承诺》第3段中的“发展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通过充分行使各种公
民和政治权利,最大程度地发展其智力或其它能力。不能把发展不足作为限制人权的理由。
6. 美国注意到,《突尼斯承诺》和《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多次提到了良好治理对于信息
社会的重要性。美国对“良好治理”的解释为:良好的经济政策(包括鼓励竞争的政策)、能够响应
人民需求并对人民具有透明度的坚实的民主机构,以及对人权和法治的尊重。
7. 美国认为,就《突尼斯承诺》第17段提到的就公司的社会责任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等问题
事宜开展的积极对话,应有包括本国和跨国公司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8. 美国认为,《突尼斯承诺》第31段提到的一个普遍、依法、开放、非歧视性和平等的多
边贸易制度包括联合国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A/60/)第27段中规定的贸易自由化。正
如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所述,贸易自由化有助于促进全球发展,并保证贸易在为全人类谋求
经济增长、就业和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9. 美国认为,《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第8-9、49、54和89段中提到的技术转让,包括那些
具体提到“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的部分是指,对于受知识产权支配的技术和技
能,任何转让行为必须建立在自由协商和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无论转让方和被转让方是政府、私
营实体或其它组织,均应如此。
第八章
通过“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
1 根据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建议,峰会审议了以筹委会主席说明的形式转交给峰会的《信息
社会突尼斯议程》草案(WSIS-05/TUNIS/DOC/6()号文件)。
2 在2005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8次全体会议上,峰会一致通过了《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信
息社会突尼斯议程的案文参见本报告第一章B节)。
3 以下解释性声明已提交给执行秘书处:
A. 哥斯达黎加提交的解释性声明:
关于《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文件WSIS-05/TUNIS/DOC/6()号文件):
第13段. 哥斯达黎加认为,本段任何条款都不能阻碍其保留现有政策。通过该政策,ICT领域的公
共投资将一如既往地继续作为我国的一项优先工作,并作为一种理想的方式,保证ICT能够普遍、
公平和以可承受的价格惠及全体人民。
第14段. 哥斯达黎加认为,重要的问题是对ICT基础设施和新服务开发的必要投资应当随时提供,
不管这种投资来自于公共还是私营部门。
第16段. 哥斯达黎加指出,其国情和制度框架都将使ICT投资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公共投资的性质。
第21段. 哥斯达黎加认为,为提供ICT接入而进行的公共融资可以包括国家对ICT基础设施的直接
投资。
B. 美利坚合众国的解释性声明:
美利坚合众国提交的解释性声明已刊载于上述第七章,其中也涉及了《信息社会突尼斯议
程》。详情请参见第七章。
第九章
通过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的报告草案
1 在2005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8次全体会议上,报告人介绍了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报告草案
(WSIS-05/TUNIS/DOC/9)。
2 在同一会议上,峰会通过了报告草案,并授权报告人完成报告的定稿工作。
第十章
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闭幕
1 在2005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8次全体会议上,国际电联秘书长兼峰会秘书长内海善雄先生阁
下、瑞士联邦副主席Moritz LEUENBERGER先生阁下和突尼斯共和国总统本·阿里(Zine El Abidine
BEN ALI)先生阁下致闭幕词;
2 在同一会议上,突尼斯共和国总统宣布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闭幕。
附件 1
峰会审议的文件清单
以下为峰会审议的文件:
A. 正式文件:
1.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突尼斯阶段会议议程草案(WSIS-05/TUNIS/DOC/1号文件)
2.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议事规程第7条修正草案(WSIS-05/TUNIS/DOC/2号文件)
3. 建议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突尼斯阶段会议采取的形式(WSIS-05/TUNIS/DOC/3号文件)
4. 峰会第二阶段会议筹备进程报告(WSIS-05/TUNIS/DOC/4号文件)
5.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清点工作的报告(WSIS-05/TUNIS/DOC/5号文件)
6. 《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草案(WSIS-05/TUNIS/DOC/6()号文件)
7. 《突尼斯承诺》草案(WSIS-05/TUNIS/DOC/7号文件)
8.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证书委员会的报告(WSIS-05/TUNIS/DOC/8(Rev. 1)号文件)
9.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报告草案(WSIS-05/TUNIS/DOC/9号文件)
B. 行政文件:
1. 与会者须知(WSIS-05/TUNIS/ADM/1号文件)
2. 加注释的突尼斯阶段会议议程(WSIS-05/TUNIS/ADM/2号文件)
3. 突尼斯阶段会议工作安排会议的议程草案(WSIS-05/TUNIS/ADM/3号文件)
4. 峰会会场分发出版物、文件和其它打印材料的指导原则(WSIS-05/TUNIS/ADM/4号文件)
5. 关于召开并行会议的指导原则(WSIS-05/TUNIS/ADM/5号文件)
6. 第8次暨最后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WSIS-05/TUNIS/ADM/6号文件)
附件 2A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第一次圆桌会议
“化承诺为行动:突尼斯阶段会议之后的实施工作”
主题为“化承诺为行动:突尼斯阶段会议之后的实施工作”的峰会第一次圆桌会议于2005年11月
17日在突尼斯召开。会议以公开对话的形式进行,各国的经验和切实可行的建议丰富了会议的讨
论内容。会议由数字团结基金(DSF)主席Guy Olivier Segond先生主持。圆桌会议的贵宾包括9名
国家或政府首脑和部长、4名国际组织代表、3名企业代表和2名民间团体代表。
会议讨论的重点是促进信息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战略。鉴于峰会突尼斯阶段会议的重点在于实
施,因此许多文稿都表达出利益相关方未来的活动计划。
与会者指出,为了弥合数字鸿沟,必须在国家、区域以及国际层面上制定多种战略。这些战
略将取决于各国和地区的特点,其中包括文化方面的特点。许多国家在制定全面的电子战略和电
子政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有必要强调的是,由于ICT领域具有高度的创新能力,这些战略和
政策需要不断调整。与会者一致同意,伙伴关系、利益相关多方参与的方式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是
成功的三大要素,应当进一步发扬。
与会者普遍认识到,基础设施领域需要大量投资才能为全民所享用。但与会者指出,应市场
需求提供的财务资源,不一定能够惠及服务不足地区的贫穷社区。因此,这方面需要创新性的融
资机制。
与基础设施相关的问题不是讨论的唯一重点。与会者强调,所有利益相关方还应更多地关注
内容问题。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以可行的方法促进本国语言的本地内容的开发已成为一项挑战。
与会者强调,排斥当地语言可以被视为进一步发展信息社会的重大阻碍之一。
与会者认为,为建立一个可自我维系的信息社会,利益相关方必须更多地关注人员的能力建
设。鉴于诸如电子卫生、电子政务、电子教学等新服务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利益相关方必
须保证信息社会保持其对所有人的包容性,而且必须避免形成新的鸿沟。
有些代表发言指出,利益相关方应更多地关注青年人。青年一代具有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潜
力,应当尽一切可能使他们进入和参与信息社会。面向青年的中长期电子战略可能导致各个经济
体的结构性变革。此外,性别问题也应得到更多的讨论,应鼓励采取能够增加性别平等参与的特
别措施。
与会者强调,ICT领域极富创新力的因素要求不断修订那些着重于信息社会发展的国家战略。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技术的快速进步为加强连接性以及发掘已有ICT的功能提供了新的机会,然
而这些国家必须清楚自己在中长期所要达到的目标,因此应关注实现目标的进展情况。
许多发展中国家代表讨论了加强连接性的多种战略。有些代表认为,首先以社区为实施重点
可以做到投资少、见效快。他们发现的一个有效途径是,促进多媒体中心或知识中心的建设,并
通过中长期的人员能力建设,使人们能够开始享受到ICT带来的惠益。
会议强调了私营部门在信息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找到合适的商业模式,使即使在
发展中世界亦能形成投资回报,仍是每个利益相关方的最大挑战之一。此外,在价格承受力是推
广ICT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的情况下,创新的融资机制就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会议强调,信息社会监测是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评测ICT的目的在于开创出能够优化找到
国家和国际政策制定的方法。在这个领域仍有很多工作要做。有些国家在获取可靠和可比的统计
数字方面面临困难。包括国际组织在内的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帮助,是极为可贵的。
参会者:
主持人:数字团结基金(DSF)主席Guy Olivier SEGOND先生
秘书:国际电信联盟Abdelkrim BOUSSAID先生
国家或政府首脑及部长(按字母顺序排列)
荷兰副首相兼经济事务部部长 Laurens-Jan BRINKHORST先生阁下
莫桑比克总理 Luísa DIAS DIOGO女士阁下
葡萄牙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部部长 José Mariano GAGO先生阁下
埃及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部长 Tarek KAMEL博士阁下
马来西亚能源、水利和通信部部长 Dato’ Seri Dr. Lim KENG YAIK博士阁下
孟加拉科学和ICT部部长 Abdul Moyeen KHAN博士阁下
加纳共和国副总统 Alhaji Aliu MAHAMA女士阁下
罗马尼亚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部长 Zsolt NAGY 先生阁下
巴拿马共和国负责政府创新工作的总统秘书处的 Gaspar TARTE先生阁下
国际组织(按字母顺序排列)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负责官员 Paolo GARONNA先生
联合国亚太经济委员会(ESCAP)执行秘书 Kim HAK-SU博士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大会(UNCTAD)秘书长 Supachai PANITCHPAKDI博士
世界银行副行长 Katherine SIERRA女士
企业团体(按字母顺序排列)
印度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NASSCOM)主席 Kiran KARNIK先生
突尼斯电信首席执行官 Ahmed MAHJOUB先生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首席执行官 Paul TWOMEY先生
民间团体(按字母顺序排列)
尼日利亚青年成就组织拉各斯数字村庄项目经理 Gbenga SESAN先生
信息技术促变革组织执行主任 Parminder Jeet SINGH先生
附件 2B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第二次圆桌会议
“化承诺为行动:突尼斯阶段会议之后的实施工作”
主题为“化承诺为行动:突尼斯阶段会议之后的实施工作”的第二次WSIS圆桌会议,于2005年
11月17日下午召开。圆桌会议以公开对话的形式进行,各国提供的经验和切实可行的建议丰富了
讨论内容。圆桌讨论由NHK(日本广播公司)执行编辑Yoshinori Imai先生主持。与会贵宾包括10
位国家和政府首脑及部长、4位国际组织代表、2位企业代表以及4位民间团体代表。
第二次圆桌会议讨论了完成《日内瓦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任务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挑
战。与会者强调,ICT战略和政策的实施,包括对公共电信运营商的放松管制和私营化、技术的组
合以及伙伴关系的使用不能采取单一的模式。在讨论过程中,与会者还一致认为,各国制定的战
略和解决方案应反映本国的具体特点和可用资源的状况。
会议指出,许多政府对ICT潜力认识的侧重不同,因此会对不同的连接技术(有线或无线技
术、窄带或宽带)或不同的应用(电子政务、电子卫生、电子教学、电子农业)等具体问题给予
不同程度的重视。发展中国家与会者特别指出,由于缺乏财力以及其它与发展相关的问题,他们
不得不确定工作重点。
与会者指出,在建立真正具有包容性的信息社会的过程中,他们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部署
基础设施、提高ICT的可接入性和价格可承受性以及提供实施国家计划所需的资金。代表们还指
出,ICT战略与包括教育、卫生、科研和贸易计划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
作用。企业代表强调了在降低诸如移动电话等技术的成本方面取得的成果。他们还指出,政府在
为电信部门的发展建立有利环境方面发挥着根本作用。
与会代表强调,在WSIS进程中,信息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
决。会议强调,为了创建一个可自我持续发展的信息社会,各国必须建立坚实的制度框架,用它
促进ICT领域一个鼓励竞争的有利环境的形成。许多国家在寻找最有效的监管模式方面仍然面临困
难,因而极渴望国际组织和发展机构的支持。ICT领域发展迅速,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其性质也
在发生变化。政策制定和监管机构面临的诸多新的挑战,需要至少以交流最佳做法形式出现的国
际合作才能解决。
所有发言者一致同意,ICT对每个经济体的表现都产生了积极影响。ICT能够提高生产率并打
开新的市场。对于许多实体来说,ICT是实现其经营国际化的唯一机会。与会者还强调指出,ICT
大大提高了国家本身的效率。创新性的电子应用能够通过ICT提供更多的政府服务。但是,电子政
务的成功并不只取决于接入基础设施。为了能够从中受益,各国必须同时投资于人员的能力建
设。ICT扫盲应被视为最具挑战性的目标之一。
与会者一致同意,数字鸿沟的弥合离不开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因此,民间团体代表
鼓励政府和国际组织提高民间团体在峰会后续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并更多地接纳诸如残疾人等具
有特殊需求的群体。发言者强调,应当推广开放标准,以保持信息社会的包容特性。他们还强调
说,在建设可持续的信息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内容问题。
会议强调了私营部门在发展信息社会过程中的特殊作用。ICT领域的强大创新能力是以巨额研
发开支为后盾的。私营领域在提供价格可承受的连接性、价格便宜的技术和适当的应用方面做出
了极大努力。对于私营领域来说,利益相关多方参与的方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同的运作层面
上与政府及民间社会实体开展良好合作,有助于在2015年之前实现连接性目标。会议强调,私营
领域对弥合数字鸿沟的进程表示乐观。到2010年,未来全球将再为十亿移动用户提供连接。
但是,会议指出,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应只把ICT接入理解为技术的使用,而应理解为通过生
产和制造ICT产品掌握ICT,开展独立的研发活动,成为上述产品全球供应的一部分,而不只是全
球需求的一部分,进而参与到信息社会之中去。会议列举了拉美区域电信政策蓝皮书作为一个例
子。
与会者指出,国际组织和发展机构是弥合数字鸿沟过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近几年来,它们
通过开展各种项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将有助于开展实施工作。会议强调,国际组织和开发机
构在发起建立利益相关多方伙伴关系中的作用对于信息社会的未来非常重要。诸如连通世界这样
的促进利益相关多方对话的举措非常有价值。
与会者:
主持人:NHK(日本广播公司)执行编辑 Yoshinori IMAI先生
秘书:国际电信联盟 Abdelkrim BOUSSAID先生
国家或政府首脑及部长(按字母顺序排列)
墨西哥通信部副部长 ALVAREZ HOTH先生阁下
斯维士兰总理 Absalom Themba DLAMINI先生阁下
古巴信息和通信部部长 Ignacio GONZALES PLANAS先生阁下
几内亚共和国信息部部长 Diallo HADJA AISSATOU BELLA女士阁下
巴基斯坦驻联合国和日内瓦其它国际组织常驻代表Masood KHAN大使阁下
泰国信息通信技术部部长 Sora-at KLINPARTOOM先生阁下
瑞士联邦副主席 Moritz LEUENBERGER先生阁下
阿根廷通信国务秘书 Mario Guillermo MORENO先生阁下
莱索托总理 帕卡利塔 莫西西里(Pakalitha MOSISILI)先生阁下
牙买加商务、科技部部长 Phillip PAULWELL先生阁下
国际组织(按字母顺序排列)
国际电信联盟(ITU)副秘书长 Roberto BLOIS先生
联合国拉美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UNECLAC)执行秘书 José Luis MACHINEA先生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副秘书长 José Antonio OCAMPO先生
联合国西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UNESCWA)执行秘书 Mervat M. TALLAWI女士
企业团体(按字母顺序排列)
思科系统公司副总裁Yvon LEROUX先生
诺基亚执行副总裁 Veli SUNDBAECK先生
民间团体(按字母顺序排列)
突尼斯无国界青年医生组织主席 Mohamed Elyes BEN MARZOUK先生
世界盲人联盟泰国盲人协会主席 Monthian BUNTAN先生
信息社会全球知识伙伴所主任 Tatiana ERSHOVA女士
通信促进协会执行主任 Anriette ESTERHUYSEN女士
附件 2C
WSIS高级专题讨论会的报告
WSIS高级专题讨论会:“信息通信技术(ICT)促发展”
“WSIS ICT促发展高级专题讨论会”于2005年11月16日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期间于突尼斯召
开。研讨会形式灵活,促进了嘉宾和听众之间的公开对话。讨论由哥伦比亚大学教授Eli Noam主
持。嘉宾包括,(按字母顺序排列):
• 荷兰副总理兼经济事务部部长 Laurens-Jan BRINKHORST先生阁下
• 《非洲侨民争取信息社会协会》(DAPSI)主席 Pape DIOUF博士
• 牙买加商务、科技部部长 Phillip PAULWELL先生阁下
• WorldSpace公司首席执行官 Noah SAMARA先生
• 国际电联秘书长内海善雄先生
研讨会嘉宾指出,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旨在提高人们对ICT重要性的认识,并促进充分利用ICT
给每个人带来的机会。通过对发展信息社会的必要性达成政治共识,各国一致认为,可持续发展
离不开ICT。ICT也是消除贫困-千年发展目标(MDG)确定的在2015年实现的目标之一-的重要
工具。WSIS突尼斯阶段会议侧重于实施机制,这为未来加快信息社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前景。
讨论会嘉宾和听众强调,有必要继续开展WSIS进程中启动的利益相关多方对话。会议强调,
民间团体和私营部门的参与对WSIS的成功至关重要。这些利益相关方有能力在提高人们的认识和
确定他们的需求的同时,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尽管他们的日常运作中面临许多问题,但是他们
有能力交流沟通,与私营部门和各国政府共同努力,为实现包括整套千年发展目标在内的众多发
展目标确定适用战略。
讨论会嘉宾强调,数字鸿沟是所有利益相关方面临的挑战。缩小数字鸿沟的办法多种多样,
取决于各国的国情。讨论会嘉宾指出,目前就数字鸿沟开展的讨论不应只限于接入问题,随着技
术进步和ICT环境的不断变化,有必要在处理信息鸿沟问题时扩大关注范围。信息的获取对许多发
展中国家都很重要,任何能够提供通信的ICT都对全球信息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讨论会嘉宾强调,为了弥合数字鸿沟,可以动用一切通信手段。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对ICT的巨
大需求以及他们有限的财务资源,利用发达国家回收的硬件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机会。利
益相关方也应通过弥合数字鸿沟的努力,既为信息的民主化做出贡献,也为弥合知识鸿沟助一臂
之力。
为了弥合数字鸿沟,已制定并实施了许多不同战略。讨论会嘉宾和听众强调,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经济体具有的不同特点,使发展中国家难以在其特有环境中套用发达国家的最佳做法。
例如,价格承受力是发展中国家快速推广ICT的重大障碍,因此,社区互联可能为这些国家弥合
数字鸿沟提供了一个更合适的方法。全国性的电信中心建立形成了一种新的ICT基础设施,政府、
国内的非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合作维持这一基础设施的运行。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实施这
一模式。
关于弥合数字鸿沟的其它可行措施的讨论得出了以下结论:伙伴关系是在这一领域获得成功
的关键因素。所有利益相关方必须通力合作,以加快连接社区的进程。因此,利益相关多方合作
的方式是WSIS进程的特色之一,应当进一步推广。根据粗略估计,为下一个10亿人提供电信服务
接入的成本不会超过全球年度投资的百分之一。这说明了ICT领域的现有潜力,并激励各方建立新
的有助于弥合数字鸿沟的成功伙伴关系。诸如“连通世界”等促进建立利益相关多方可持续伙伴关系
的各项举措应当受到高度重视。创新性融资机制的建立也需要得到更多关注。发展中国家可与新
伙伴共建能够激励私人投资的高效商业模式。会议列举了Grameen基金会建立的微型融资模式的例
子。讨论会嘉宾讨论了包括数字团结基金在内的新的国际举措的重要性,并指出,尽管该基金对
于弥合数字鸿沟十分重要,但这项工作仍需要更多的参与。
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需要多久才能再发展10亿新ICT用户。讨论会嘉宾指出,弥合数字鸿沟
要求大量投资项目和营造一种有利环境。利益相关方必须重新考虑增加激励措施的办法,以动员
相关各方扩大网络,吸引新的ICT用户。这对于使用传统业务模式无法带来高投资回报的偏远地区
尤为重要。无线技术为以可承受的价格提供连接创造了新的机会;但是,无线技术的部署需要时
间和资金。最近几年,许多国家建立了普遍服务基金,以支持基础设施的发展;但是,仍需建立
配套的融资机制。政府作为制度框架的设计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ICT的发展势不可挡,同时
又需要制定全面的政策,根据国家发展计划指导ICT的推广,还需要建立一个有利于其扩大部署的
监管框架。技术革命带来的一大挑战是,建立一个能够促进市场发展并在不远的未来实现连接性
目标的新的制度环境。由于所有政府都面临做出同样决定的问题,因此讨论会嘉宾强调要支持现
有多边组织实现这些目标。讨论会嘉宾特别强调交流这一领域内的最佳做法的重要性。印度的实
例及其连接偏远地区的战略表明,建立一个有利环境的战略往往比单纯使用传统融资机制更为实
用和有效。随着电子媒体的普及,多语言问题越来越引起公众的注意,并已经成为建立促进本地
语言内容开发的新机制的政策制定者以及监管者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讨论会嘉宾强调,ICT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创造了许多新机会。ICT推动了世界全球化趋
势的发展。许多经济体利用ICT打入新的市场。许多实体已能够更容易地找到自己独特的市场定
位,并使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业务活动全球化。
讨论会嘉宾强调,ICT为加快发展创造了新的机会,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网络安全、隐私问
题和垃圾邮件等已经成为所有利益相关方面临的越来越重要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利益相关方之
间以及与国际组织的紧密合作以促进有关这些问题的全球性探讨,定将有助于化解这些新的威
胁。
在总结发言中,与会者强调了峰会作为2005年处理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最重要的全球会
议所发挥的特别作用。各国认识到ICT的重大意义,并确认自己已为面对随ICT促发展而来的各项
挑战做好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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