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一、基本概念和规定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短期贷款。
(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出口企业。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规定,并应遵循“以税定贷、退税还贷、设置专户、加强监督”的原则。
(四)各行要强化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工作,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银行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是低风险业务。
二、借款人条件和掌握原则
(一)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等不良记录;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稳定的出口业务,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贷款用途为企业进出口贸易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的客户,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对享受政府部门贴息政策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级),在我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且该专户是经外经贸商务部门或国税部门确认的借款人接受出口退税款项的专用账户。
无“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的客户,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前两年获得当地国税局批准退税金额与向国税局申报退税金额比例在90%以上;
2、不属挂靠经营;
3、须出具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单、出口发票以及国税局收件单。
(二)各行对出口退税企业要有鉴别,不能一概贷款,在审查审批时,不得以企业有无应退未退税款作为发放贷款的唯一依据,而必须考察借款人的综合实力和现金流量,分析借款人在退税款不能及时到位时的还款能力。
1、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工贸一体企业和能享受国家优先退税政策的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
2、对经营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差且资信不佳的商贸一体企业和单纯外贸公司应严格控制;
3、除享受政府贴息政策的企业外,对BBB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要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措施并严格控制贷款比例;
4、对BB级以下(含)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落实低风险担保者除外)。
(三)各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了解出口退税政策变动以及退税指标分配情况,取得当地进出口量大的“信得过”企业名单,择优予以支持。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对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的客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应退未退税金额的70%。对信用良好、出口结算量大的优质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贷款比例可适当提高;对无“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的客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出口退税额的50%。
(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若实际退税时间与预计时间存在差异,可以提前还贷或通过申请展期的方式进行期限调整,办理展期时应比照短期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贷款受理、发放和归还
(一)借款人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时,除向贷款人提供符合短期贷款条件的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有权签字人签章的“(开立)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
2、经外经贸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可采用总行制定的格式或经当地有权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确认函);
3、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对无“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确需发放的,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不超过出口退税额的50%给予贷款,必须报一级(直属)分行审批:
1、企业前两年获得当地国税局批准退税金额与向国税局申报退税金额比例在90%以上;
2、企业不属挂靠经营;
3、企业当年在我行的国际结算量同业占比不低于我行对其贷款融资余额同业占比;
4、须出具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发票以及国税局收件单。
对此类企业审查时,应把重点放在贸易背景及退税金额的真实性上,防止因企业逃、骗税等原因造成我行贷款风险。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照短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批,对同意贷款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采取逐笔签订合同、逐笔发放的形式,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以借据为准。
(五)借款人以出口退税款项作为还本付息的主要来源,也可使用其他收入来源还款。
五、授权、授信与限额管理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法人客户流动资金期贷款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六、贷款管理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资信状况较好、经营正常且发展前景佳的客户,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切实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按期收回;对资信状况一般、经营规模小且发展前景欠佳的企业,要抓紧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措施,控制并逐步收回贷款;对资信状况差且偿债能力不足,特别是已形成不良贷款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收力度,抓紧收回贷款。
(二)部门分工
1、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及推广,检查监督贷款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出口和资金使用情况。
2、国际业务部门应配合提供企业的国际结算量和收汇及时性等情况。
(三)各行要对退税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账户资金必须优先归还退税贷款,在借款人还清所有出口退税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支作他用。如出现贷款逾期或借款人违约,应及时扣收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四)本贷款在“121099”的科目下设置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进行核算。
(五)本贷款纳入信贷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各行应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并加注标识。
(六)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书、借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须使用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统一文本格式。
附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参考文件:
1、《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2]301号)
2、《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的通知》(工银办发[2003]371号)
3、《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的通知》(工银办发[2003]304号)